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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策略(240005)

华宝策略: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 宝 多策 略 增长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04 年3 月24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 【2004 】41 号 文批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5 月11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5 月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7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八、 风险 揭示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 有关 法规 及《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 于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 金合 同: 指《 华宝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 据基金 合同 所设 立的 华宝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 证券 法》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流动 性规 定》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代理 资格、 依据 有关 《华 宝多 策略增 长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 务的机 构;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本 基金份 额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及合 格 的境外 机构 投资 者(QFII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授 权代 表按 照基 金合 同之规 定参 加的 会 议;


独 立董 事: 指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及其 他董 事无关 联关 系的 董 事;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 满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于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权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依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可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境 外机 构;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QFII)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4 年5 月11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 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工作 日;


认 购: 指在 设立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 购: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基 金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 回: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基 金投 资人 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基 金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给投 资人 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款 项以 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指每一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的 过程 ;


元 :指 人民 币元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 网站或 其他 媒体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部门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生效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本 协议 的任 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 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 希 注册资 本: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信息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钢 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管 、副 处长 ,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 司产业 金融 党工 委副 书记 、纪工 委书 记、 工会 工委 主席,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太 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2003 年5 月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公司 营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魏 臻先 生, 董事 。曾 任麦肯 锡( 上海 )咨 询公 司分析 师, 摩根 斯坦 利亚 洲 公司 分析 师, 香 港人人 媒体 总监 。现 任华 平投资 集团 董事 总经 理、 神州租 车控 股公 司董 事、 九月教 育集 团董 事、中 通快 递董 事。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周 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顿 (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旗 银行 (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华 融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灿谷投 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 限公司 董事 。


胡 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士 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飞 利浦 电子 中 国集团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任 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任 、首 席合 伙 人。


尉安 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博 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大 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经济 研究 所 助理研 究员 ,世 界银 行农 业经济 学家 ,荷 兰合 作银 行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新希 望集 团 常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海 分 行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事 长。 现任 上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陈 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硕 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合伙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 团中国 区董 事长,华 彬国 际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


2 、监 事会 信息


朱 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部 ;现 任美 国 华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 莹女 士, 监事 ,本 科。曾 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永 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作, 现任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风 险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 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曾 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金业 务总 监 兼互金 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历 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向 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计 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部任 职。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 后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部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 营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 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本 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部 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理 处主 管, 宝 钢集团 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管/高 级秘 书,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华宝 投 资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 事部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宝钢 金融 系统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党 委办 公 室主任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 慧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在 上海 申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董 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 副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目荣 ,硕 士。 曾在 金信 研究、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从 事研 究工 作。2008 年 6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研 究部总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助理 和交 易员 等 职务, 现任 国内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2012 年 8 月起 任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6 月至2017 年3 月 任华 宝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任华 宝多 策略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 月起 任华 宝 价值发 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9 月 起任 华宝 绿色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闫 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胡 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 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华 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蔡 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价值 发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绿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色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 集 本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 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证券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 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基金法》 、 《证券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将 加强人 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 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他基金相关 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 虚作假;拒绝、干扰、阻 挠或严重影响 中 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 置科 学清晰的操作流程, 结合 程序控制,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 须在 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 立能 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 作需 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 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公司 自有资产、各项委 托基金 财产、其他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 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 明、相互制约,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 金管 理、交易、清算登记 、信 息技术、研究、市场 营销 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 当隔离;对因业务 需要必 须知悉内幕 信息的 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当 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 位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 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 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 地 修改或 完善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和 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 相容 职务分离、建立完善 的岗 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 位管 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 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 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 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 长由 公司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 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 独立 董事同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 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 作报 告,并在董事会及董 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 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 中存在 问题时,应当及时 告知公 司总经理和相关业 务负责 人,提出处理意 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 督整改 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司 总经理对存在问题 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 制 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 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公 司 有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 内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 对内控 制度 的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 事务等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 系人 :田 青


联 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228,051.82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 增幅 3.08% 。上 半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香 港《 亚洲 货币 》 “ 2 017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201 7 最 佳转 型银 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 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 银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 行家 》 “ 201 7 最佳金 融创 新奖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行 家》 “20 1 7 全球 银行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 201 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与合 规管 理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 运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 经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其拥 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国 际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 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长 期从 事海 外 机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持 “以 客户 为 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 后9 次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4 次获 得《 财资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5 年 获得 中债 登 “ 优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进 行 监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容 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直 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 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 楼





邮 编:100818





联 系人 :陈 洪源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邮 编:510080





法 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公 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6)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上 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厦





联 系电 话:95055





公 司网 址:www.baiyingfund.com





(17)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 司网 址:www.yingmi.cn





(1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821-0203





公 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1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刘 志斌





联 系电 话:4008-001-001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 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651-5988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梁 浩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 系人 :奚 博宇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 系人 :宋 春





联 系电 话:18600056520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6262-818





公 司网 址:www.5irich.com





(2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联 系人 :裘 爱萍





联 系电 话:021-20219966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 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联 系电 话:95353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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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联 系电 话:400-600-0686





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联 系电 话:95503





传 真:021-6332672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3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 系电 话:95531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3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传 真:0512-629385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3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和 志鹏





联 系电 话:400-888-8993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3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周 静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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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联 系电 话:9557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司 琪





联 系电 话:400-818-8118





传 真:010-841833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3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朱 雅崴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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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李 颖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米 硕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 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 尔 东街 满世 书香苑 办公 楼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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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联 系电 话:400-196-6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4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4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芸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5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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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韩 秀萍





联 系电 话:400-619-8888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59)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周 一涵





联 系电 话:95511





传 真:0755-8243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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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6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公 司网 址:www.shzq.com





(63) 申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联 系电 话:95523





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 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8)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邮 编:400023





法 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 系人 :周 青





联 系电 话:400-809-609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传 真:023-637862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 司网 址:www.swsc.com.cn





(7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7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73)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阳门 外大 街 乙12 号院 1 号 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邮 编:100020





法 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 系人 :杨 超





传 真:010-59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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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0





公 司网 址:www.sinosig.com





(74)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联 系电 话:95551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 35 层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传 真:010-5956263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杨 涵宇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80)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朱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8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联 系电 话:95532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8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 系人 :马 静懿





联 系电 话:400-889-5548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6)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邮 编:266000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孙 秋月





联 系电 话:95548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http://sd.citics.com/





(87)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 司网 址: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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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 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 系人 :黎 明


经 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勇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4 】41 号 《关于 同意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核 准( 核准 日期 2004 年3 月24 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募 集期 从2004 年 3 月 31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发行 , 至2004 年4 月30 日止 ,共 募集5,233,338,344.60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115318 户。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5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八 、 基 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 规章 禁止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及合 格的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QFII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行 公告 。 条件成 熟时 ,投 资人 可通 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者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以电 话或 互 联网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申购赎 回的 时间 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6 月1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8 月1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消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基 金的 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以书面 方式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迟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段 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在 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的 交易 账户内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并 在 T +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人 可在 T +2 工作 日 及之后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自成交 确认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 e 网 金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有 认购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和 数额 限制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本 基金 总规模 限额 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等 ,但 应最 迟在 调 整生 效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 七)申 购份 数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后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后 即 不得撤 销。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若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 “ 普 通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优先 确认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接 受赎 回的 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在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4)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在一 段时间 内三 次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 暂停 估值 ;但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暂停 估值 ;但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将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兑付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九 、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范 围


本 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办 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的转 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 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场所 相同 。


其 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以 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排 和规 定为 准。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销售 的本 公 司管理 的基 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 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间 与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 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 债券 基金 之间 转换 :转换 费率 为 0.4% ,25% 转换 费计 入转 出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成 本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 额 90 个自 然 日以上 ( 含90 个自 然日 )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的 80 % 。持 有时 间 少于 90 个 自然 日的 基金 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 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中 转换 费的 25%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 基金 与已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转换 ,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和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赎 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申 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 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 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份 额净 值 ×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转 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 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 额-转 出费 用


净 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 额/(1 +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差)


转 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 金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余 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公式 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金 时间 的计 算。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交 易时 间 段内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换 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 +1 工 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T +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交 查询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账 户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转换,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转 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制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已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另 一只 基金, 本基 金 单笔转 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 份(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份 额) ,因 为转 换等 非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登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但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间 内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确 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转换 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货币 市场 工具 主 要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会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份 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情 况。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收 益的 情况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各 风格 板块 间资 产配 置以及 各板 块内 精选 个股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为 持有人 谋求 最 大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和对 象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对 象按 流通市 值和 市净 率分 为四 大股票 风格 板块 :大 盘价 值、大 盘成 长、中 小盘 价值 、中 小盘 成长。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符 合各 风格 板块 精选个 股标 准的 股 票。 (三) 投资 理念 风格转 换及 个股 精选 策略 能够有 效控 制风 险, 创造 超额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看好 中国 经济 的发 展前景 和证 券市 场存 在的 投资机 会, 注重 资产 在各 风格板 块间 的 配置, 同时 在各 风格 板块 内部精 选个 股。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95% ;债 券为 0% -4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 以上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风格 板块 轮动 策略 根据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和公 司内部 研究 支持 以及 基金 经理自 身判 断, 决定 股票 资产在 各风 格 板块间 的配 置。 当某 一风 格板块 相对 大市 的超 额收 益率出 现上 升或 者下 降趋 势并到 达预 设的 临 界点时 ,我 们增 加或 者减 少该板 块的 权重 。 (2) 风格 板块 的股 票精 选策略 针对各 风格 板块 ,有 不同 的板块 内精 选 个 股标 准, 定性指 标与 定量 指标 相结 合,定 性指 标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构 、管 理水 平、 竞争 优势及 行业 特点 等因 素。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大 盘价 值板 块: 采用 股 息率、 市盈 率、 市净 率、 市销率 、市 现率 五个 指标 。股息 率 较高的 股票 得分 较高 ,市 盈率、 市净 率、 市销 率、 市现率 较低 的股 票得 分也 较高。 2 )大 盘成 长板 块: 我们 侧 重于选 取具 有难 以超 越的 竞争优 势的 个股 。主 要考 虑公司 是 否具有 优越 的管 理团 队, 具有长 期发 展策 略; 具有 垄断优 势; 公司 所处 行业 基本面 已经 好 转,且 已有 融资 计划 的上 市公司 ;所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地 位, 或者 占据 绝对 多数的 市场 份 额;高 收益 增长 率, 高 利 润率; 专利 产品 多, 低成 本的生 产和/或 分销 能力 。 3 )中 小盘 价值 :我 们侧 重 选取内 在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个股 。具 体的 评价 指标 是股票 被 低于其 清算 价值 或其 有形 帐面价 值出 售; 相对 于其 获益潜 力或 者重 置成 本来 说,股 票价 格偏 低;公 司进 行资 产重 组, 股票价 格大 大低 于市 场估 值;公 司具 有至 少 10-20 %的增 长率 ,财 务状况 良好 ,市 盈率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4 )中 小盘 成长 :我 们倾 向 于选择 业绩 可能 大幅 增长 、股本 扩张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的 个 股。主 要考 虑过 往盈 利持 续增长 或盈 利增 长潜 力巨 大;获 取具 有吸 引力 的净 资产收 益率 (ROE )的 能力 ;低 于基 金 经理对 未来 三年 预期 盈利 增长率 的 P/E 指 标; 不断 扩大的 市场 份 额;良 好的 资产 负债 情况 ;股东 及管 理团 队实 力雄 厚;较 强的 新产 品开 发能 力。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定 位为 混合 型 基金; 在政 策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下 限为零 ; (2)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主 要目的 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票 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同 时能 够获取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3)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将 采 取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我 公司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 复合 指数+20 %× 上 证国债 指数 。其 中,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证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 数总 流通 市值 =上 证 180 流通 市值 +深 证 100 流通 市值 (六) 投 资程 序


1 、公 司研 究部 通过 内 部独立 研究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 的 研究 成果 ,形 成宏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依 据。


2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指导 下, 基金 经理 小组 综合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 货币环 境、 证券 市场发 展趋 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断 ,按 照基 金的 合同 规定, 提出 下一 阶段 本基 金类属 资产 配置 比 例。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出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4、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 公司 研究 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报 告,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目标 ,构 建投 资组 合。 5、设 置独 立的 中央 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中 央交 易室 ,交 易主 管在复 核投 资指令 合法 合规 的基 础上 ,将指 令分 发给 交易 员执 行。保 证决 策和 执行 权利 的分离 。 6、内 部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内控 审计风 险管 理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出具 风险 报告 。 7、基 金经 理小 组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导致 的现 金流量 变化 情况 ,以 及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七)基 金的 禁止 行为 1 、投 资 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7 、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 、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 、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1 、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 基 金 投资 股票 而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 致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 犯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 益;


13 、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债 券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5、我 公司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严 格参 照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进 行管 理 和控 制: (1) 一只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之五 ; (2)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上 述(1) 、(2 )、 (3) 项规 定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2 ) 、(3 )项 及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权证 投资 方案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本公 司将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九)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出席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 行使 股东 权利, 履行 股东义 务。 (十) 基金 的融 资





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3,282,638.21 78.86 其中:股 票 1,113,282,638.21 78.86 2 基金投资 -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3 固定收益 投资 127,331,811.20 9.02 其中:债 券 127,331,811.20 9.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40,000,140.00 2.8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112,070,154.96 7.94 8 其他资产 19,042,672.76 1.35 9 合计 1,411,727,417.1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45,447,316.90 3.28 C 制造业 411,894,846.55 29.71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78,026,237.52 5.63 E 建筑业 181,089,236.62 13.06 F 批发和零 售业 46,972,980.96 3.39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133,926,719.40 9.66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业 62,682,436.32 4.52 J 金融业 71,040,673.00 5.12 K 房地产业 15,502,461.44 1.12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26,690,362.86 1.93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40,009,366.64 2.89 S 综合 - - 合计 1,113,282,638.21 80.3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 600388 龙净环保 4,169,684 52,663,108.92 3.80 2 600029 南方航空 5,108,800 43,680,240.00 3.15 3 600115 东方航空 6,278,252 43,571,068.88 3.14 4 601117 中国化学 6,549,322 42,374,113.34 3.06 5 600027 华电国际 9,350,202 40,766,880.72 2.94 6 601186 中国铁建 3,460,600 39,831,506.00 2.87 7 600011 华能国际 5,679,780 37,259,356.80 2.69 8 601111 中国国航 3,341,053 36,217,014.52 2.61 9 601398 工商银行 5,797,100 32,289,847.00 2.33 10 600958 东方证券 2,665,900 31,777,528.00 2.2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26,275,811.20 9.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1,056,000.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7,331,811.20 9.1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010107 21 国债⑺ 1,223,840 126,275,811.20 9.11 2 113529 绝味转债 10,560 1,056,000.00 0.0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 金未 投资 国债 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在 报告 期内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612,286.2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7,376,656.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0,824.38 5 应收申购 款 142,905.2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042,672.76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合计 数可 能不 等于 分项 之和。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 未经审 计。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5/11- 2004/12/31 -3.26% 0.78% -12.24% 1.08% 8.98% -0.29% 2005/01/01- 2005/12/31 -1.84% 1.06% -3.62% 1.08% 1.78% -0.02% 2006/01/01- 2006/12/31 106.10% 1.21% 92.16% 1.13% 13.94% 0.08% 2007/01/01- 2007/12/31 138.71% 1.98% 117.16% 1.84% 21.55% 0.14% 2008/01/01- 2008/12/31 -37.79% 1.79% -55.80% 2.44% 18.01% -0.65% 2009/01/01- 2009/12/31 67.85% 1.51% 73.25% 1.65% -5.40% -0.14% 2010/01/01- 2010/12/31 -9.22% 1.35% -10.29% 1.26% 1.07% 0.09%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011/01/01- 2011/12/31 -26.38% 1.23% -19.13% 1.05% -7.25% 0.18% 2012/01/01- 2012/12/31 -0.67% 1.27% 8.63% 1.02% -9.30% 0.25% 2013/01/01- 2013/12/31 12.20% 1.34% -5.77% 1.13% 17.97% 0.21% 2014/01/01- 2014/12/31 17.61% 1.14% 43.61% 0.99% -26.00% 0.15% 2015/01/01- 2015/12/31 25.82% 2.78% 5.01% 1.98% 20.81% 0.80% 2016/01/01- 2016/12/31 -2.50% 1.47% -7.75% 1.12% 5.25% 0.35% 2017/01/01- 2017/12/31 7.05% 0.62% 17.08% 0.50% -10.03% 0.12% 2018/01/01- 2018/12/31 -24.15% 1.18% -18.66% 1.06% -5.49% 0.12% 2019/01/01- 2019/03/31 23.76% 1.27% 22.44% 1.24% 1.32% 0.03% 2004/05/11- 2019/03/31 426.80% 1.48% 225.50% 1.38% 201.30% 0.10%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款 项以 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包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 利息;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 的保证 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 款;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8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财 产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基 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合名 义的 方式 开 立证券 账户 ,上 述基 金财 产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归 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 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责 任 方;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它情 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持 有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 约。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目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已实 现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 用现金 方式 ,投 资人 可选 择获取 现金 分红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下 称 “ 红利 再投资 ”) ;默 认 收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 与变更


投 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托 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进 行分 红方 式 的选择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认 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额 有效 。投 资 人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 的情况 下, 分红 方式 根据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确 定, 否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 (1 ) 项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 式规 则。


3 、同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少 一次 ,当 年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年 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转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简称 “ 管 理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简称 “ 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1.5 %)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年 费率 (0.25 %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本章 第( 一) 节第1 条第(3) 至第 (7 )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根 据基金 合同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 托管费 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 天以 下 1.5%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7 天以 上( 含)-730 天以 下 0.5% 730 天 以上 (含 ) 0.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归注册 登记 机构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自 行降 低 申购、 赎回 费率 ;提 高费 率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最新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将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4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 康债券 基金 之间 转换 :转 换费率 为 0.4% ,25% 转换 费计 入转 出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转换 成本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 额 90 个自 然 日以上 ( 含90 个自 然日 )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的 80 % 。持 有时 间 少于 90 个 自然 日的 基金 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 计 入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基金 与 已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转换 , 转 换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和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 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5 、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并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五日内 公告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 行。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至 少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一 种媒 体上 公告 。


( 二)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 三)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六) 定期 报告


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5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1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变更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5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以上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所 投资 证券 的债务 人出 现可 能导 致不 能兑付 的重 大事 件;


11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1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支 付;


14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5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16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17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结束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18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20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2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2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23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2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25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26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7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8 、其 他重 大事 项。


( 八)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在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 情况立 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处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影响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产生 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 务因素 等都 会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财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3 、投 资风 险


本 基金 存在 各风 格板 块间配 置和 品种 选择 的风 险,会 受到 所投 资证 券表 现的影 响。 股票 市 场波动 性比 较大 ,股 票上 市公司 的业 绩也 难以 预计 ,这些 都会 反映 到股 票价 格的涨 跌上 ,从 而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给投资 人带 来风 险。 债券 尤其是 国债 的表 现相 对稳 定,但 同样 会受 到诸 如宏 观经济 、政 策以 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 债券价 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债 的投 资还 会受 到债 券本身 信用 评级 变 化的影 响, 这些 都会 给投 资人带 来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权 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高 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4 、流 动性 风险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资 人的 赎回 ,如 果基 金财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或 者变 现为 现 金时对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响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果基 金财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可 能影 响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5 、各 风格 板块 的配 置 及精选 投资 个股 的风 险


当 本基 金依 据有 关分 析增加 持有 某一 风格 板块 时,由 于市 场等 方面 因素 可能导 致短 期内 该 板块预 期超 额收 益率 下降 。另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因 为研究 失误 而选 股不 当, 生成无 效资 产甚 至 带来损 失。


6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九 、 基 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将 终止 :


1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100 人 ,或 基金 资 产净值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终 止的;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 行为, 本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 丧失 基金 托管机 构资 格、 停止 营业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 引起的 基金 撤销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 其他情 况。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时,可 以留 置基 金财 产或 者对基 金财 产的 权 利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成立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现 ;


(4)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


(6)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至(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利: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就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2)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 况,查 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赎回 、申 请基 金 转托管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效 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5) 获取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6)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拥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过错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求 偿权 ;


(8)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义务;


(9)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 资额 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金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5)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订 、调 整并 公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或委 托收 取投 资人 认购 费、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费 用;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决定 本基 金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但基 金合 同规定 应由 持有 人大 会批 准的, 从其 规定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 施对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进 行纠正 和补 救;


(7)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有 权向 有关部 门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提议 更换 托管 人,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 措施以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9) 选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代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销 售代理 协议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给予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的任 何及 所 有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停 止、 终止 销售 代理协 议的 执行 ,更 换销 售代理 人, 以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和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10)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并 对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3) 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14)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应 遵 守《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3)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 的特点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 托合格 机构 代为 办理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4)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的固有 财产 和受 托管 理财 产相互 独立 ,确 保分别 管理 、分 别核 算、 计账; 保证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在 资产运 作、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分别 计账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擅自 将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 有财 产,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7) 基金 管理 人违 背 管理职 责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当 对第 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


(8)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法律 规定对 管理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情况 进行 的监 督;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10) 按照 法律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但因 遵守和 服从 司法 机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构、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决 、决 定、命 令而 做出 的披 露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并 向基 金的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不谋 求对 基金 财产所 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执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6)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完整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目的 处分基 金财 产或 者因 违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管 理职责 、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而致 使基 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确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 发出;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金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必要 时可 向有 关部 门、持 有人 大会 提议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应 遵 守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负 责基 金财 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本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本 基金 设置 独 立账 户 ,独 立核 算, 保证 本基金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的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 财产,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擅自 将任何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的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设立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8)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人进行 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保 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及基 金投 资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相关 情况 及资料 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构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作 出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义 务;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9)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绩 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等事项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的 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执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基 金的 持有 人名 册、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金 托管 事务 的 完整记 录 等15 年以 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并及 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过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金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1 、召 开事 由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 之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 变更基 金类 型;


3 )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 10% ( 不含10% )以 上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就涉 及本 基金 的事 宜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开会 时间及 地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开。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但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通 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至 少一 种报刊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 要事项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名、 电话 ;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 方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7)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4 、开 会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时 ,须 满足 以下 条件 :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


(2)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代 表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修改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天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10 天的 间隔 期。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召 集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提 交的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0 天 公告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15% ( 不含15%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审 核或 备案 后生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 公布 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或备案 后生 效。


(3)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6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须 经本 基金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 不 含50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 效;


2 )特 别决 议


对 于特 别决 议须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通过 方为 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终止 本基金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 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通 过之 日五 日内由 召集 人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除非另 有约 定,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本 基金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 间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低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宣布 本基金 终止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表 决终 止的 ;


(3) 因重 大违 法、 违 规行为 ,本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责 令终 止的 ;


(4)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破 产、 撤销 、丧 失基 金托管 机构 资格 、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他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 更引起 的基 金撤 销;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的其他 情况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时,可 以留 置基 金财 产或 者对基 金财 产的 权 利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2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 工作 日内应 当公 告。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4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5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6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或 调 解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是上 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处 。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 政编 码:200121


法 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3]19 号


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 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事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组 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营 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政编 码: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 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如投 资组 合 比例违 规应 于当 日或 次日 回函, 其他 情况 应于 三个 工作日 内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要求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基 金因 此 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是否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入 专用 清算 账 户、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未 对基 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减损 或处 于 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形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于三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要 求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 的保管 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4) 对于 基金 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方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人追 偿基 金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完 整地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各 项正 当指 令。 因未 及时执 行指 令对 基金或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不可抗 力除 外。


2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满,基 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的临时 验资 专 户;该 验资 账户 由基 金发 起人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文开立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发起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应 出具 书面 确认。


(3) 验资 报告 出具 后 , 基金 成立 。若 基金 未达 到规定 的募 集额 度不 能成 立,按 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2)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国 家银 行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合 名义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托管 人代 理本基 金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本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本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需 要开 立 的其它 账户 ,可 以根 据《 基金契 约》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凭基 金管理 人指 令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 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原 件。


8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 司及 其 他有权 保管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9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


(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并 保管 基金 投资 运作中 的各 类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相关 业务合 同后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除 基金投 资运 作外 的但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合 同时, 应通 知对 方并 得到 对方书 面认 可后 方可 签署 。除基 金投 资运 作外 的与 基金资 产有 关的 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该基 金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2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管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批 准的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它事 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它 事由 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容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束 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 制了 电子 对账 单服务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按 “0 ” 转 人工 服务, 提供 姓 名、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联 系电 话, 客服 人员 核对信 息无 误后 , 为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 质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 料


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和更 改基 金分 红方 式。目 前, 本基 金的 默认 分红方 式已 由红 利 再投资 修改 为现 金分 红。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是指投 资人可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 期 投资 方式 。


2 、扣 款金 额限 定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低 扣款 金额 应 遵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少 于 人民 币1 元 (含 申购 费)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3 、办 理场 所


目 前, 我公 司直 销e 网金和 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 建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申 请。


本 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告 。


4 、办 理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的投资 人须 首先 开立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账 户, 具体开 户程 序请 遵循 本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


(2) 投资 人可 携带 本 人有效 身份 证件 、本 人指 定资金 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面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5 、撤 销方 式


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 撤销 ,须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材 料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 四) 在线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与基 金经理 (或 投资 顾 问)的 定期 在线 交流 服务 以及网 上查 询服 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开 始提 供网上 交易 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 话呼 叫中 心: 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 销中 心电 话:021-338505731 、38505732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 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 子信 箱:fsf@fsfund.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9/04/19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9/03/30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度报 告 2019/03/30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9/01/21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9/01/1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9/01/09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玄元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21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12/21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更 新)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件


备 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华 宝多 策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三) 《华 宝多 策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华 宝多 策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其 中,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及 基金 的 各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