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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信混合(002801)

泓德泓信混合: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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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泓德泓信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5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6]967 号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等。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风 险与收 益 特
征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1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2019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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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泓德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2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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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泓德泓信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以 及 《泓 德泓信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 泓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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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泓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泓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泓信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泓德 泓信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泓德泓信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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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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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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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18 个月 后 对应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该日 )
止的期 间。 如不 存在 该对 应日的 , 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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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4,3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亿 品科 技有 限 公司运 营副
总裁、 麦科 特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搜房 资讯 有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 中 共中央 对外 联 络
部副处 长。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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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杨丹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曾 任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富管理 中心 总
经理助 理,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民 商经济 法学 院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研究 员, 北京 市平 商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曾任国 泰君 安 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 总
部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 任本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投资 部投
资经理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监 , 博 士 。 曾 任深 圳市 大富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究 处处 长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 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新能源 和家 电行 业分 析师 、 制造 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 任 泓德战 略转 型
股票、 泓德 泓信 混合 、泓 德泓汇 混合 、泓 德泓 华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蔡丞丰 先生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泓 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电子 研究 员兼 TMT 组组 长并 负责 管理研 究部 TMT 投 资组 合 ,台 湾全 球 人
寿股票 投资 部 资 深研究 员 、 投资 经理 。现 任泓德 泓 富混合 、泓 德泓 信混合 、 泓德泓 汇混 合、
泓德三 年封 闭丰 泽混 合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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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总 经理 , 事业 二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泓 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 事业部 副总 监 , 硕士。 曾 任国家 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 核算 司 主任科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 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 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 管理层 的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2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8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923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 续十 五年获 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美 国《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中国工 商银 行 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内 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 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 理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 制。 中国 工商银 行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 相对独 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的 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1)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 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 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 互 制 约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中 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范 运 作,一 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高 效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生 命线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澄 清或纠 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曾 鸣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郭明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ic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 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5)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7)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10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2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3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4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5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7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8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19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0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1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2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3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4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 )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26 )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7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8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9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30 )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客服电 话: 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1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2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 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 孙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3 )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4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5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 箱:fund@staff.sina.com.cn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36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37 )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8 )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39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0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1 )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2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 址: 南 京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3 )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4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5 )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46 )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47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48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5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6]967 号文注 册募 集 。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 共募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847,529,845.47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15,008.29 份,合 计 847,544,853.76 份,募 集户 数 为 852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18 个月 后对 应日 的 前一个 工作 日( 含 该 日) 止的期 间 内采用 封闭 式运 作方 式, 如不存 在该 对应 日的 , 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封 闭期 结束后 转为 开 放 式运作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 终止 , 由 上述情 形导 致基 金合 同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开 放日 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 赎回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含 网 上直销 平台 、泓 德基金 官 方微信 平 台) 申 购本 基金 ,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 每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申 购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随 着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 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 期<365 日 0.5% 365 日≤ 持有 期<730 日 0.3% 持有期 ≥ 730 日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日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日不满 90 日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满90 日 不满 180 日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满 180 日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 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 (b ) 1.5% 1.0% 0.3% 固 定 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5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6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当发 生上 述第 5 项 、 第 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笔全 部或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法 规、 监 管 要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 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修 改上 述 内 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单 个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此单个 持有 人 其 余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28 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发布 的 《关 于泓 德泓 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 购、赎 回、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 股票 与债 券等 资产 的合理 配置 , 力 争为 投资 者带来 稳 健 的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 期 融资券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 债 券回 购和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 单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转为 开放式 运作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本基金 如果 投资 股 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则 在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转 为开 放式 运作后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 大类资 产配 置, 强调 通过 自 上而下 的 宏观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市 场趋势 分析 有机 结合 进行 前瞻性 的决 策。 综合 考虑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 标、市 场发 展趋 势、 风险 控制要 求等 因素 ,制 定本 基金资 产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从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政 策导 向、 产业 转型 与变革 等多 个角 度, 积极 挖掘新 经 济 环境下 的投 资机 遇, 精选 具有核 心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主要 从以 下 几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个方面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评 估: (1) 行业 地位 评估


公司在 所属 行业 中处 于领 先地位 , 并 在短 期内 难以 被行业 内其 他竞 争对 手超 越; 公 司 在 未来的 发展 中, 在行 业或 者细分 行业 中的 地位 预期 会有较 大的 上升 。


(2) 核心 竞争 力评 估


考察一 个公 司是 否具 有核 心竞争 力, 主要 分析 公司 是否具 有核 心技 术和 创新 能力 ( 如 专 利、商 标等 知识 产权) ,提 供的产 品( 或服 务)是 否 具有较 高的 技术 壁垒, 是 否具有 良好 的 销售网 络、 市场 品牌 或垄 断资源 等, 是否 具有 领先 的经营 模式 等。 (3) 盈利 能力 评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业 的特 点 和发展 趋势 、公司 背景 , 从财务 结构 、资产 质量 、 业务增 长、 利润水 平、 现金 流特 征等 方面考 察公 司 的 盈利 能力 , 专注 于具 有行 业领 先优 势、 资 产质 量 良 好、盈 利能 力较 强、 盈利 增长具 有可 持续 性的 上市 公司。


(4) 公司 治理 水平 评估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是公 司健 康发展 的基 础。 从股 权结 构的合 理性 、 信 息披 露的 质量、 激 励 机制的 有效 性、 关联 交易 的公允 性、 公司 的管 理层 和股东 的利 益是 否协 调和 平衡、 公司 是 否 具有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等方 面,对 公司 治理 水平 进行 综合评 估。


(5) 估值 水平 评估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股 票进 行估值 水平 的考 察, 通过 评 估公司 相对 市场 和行 业的 相对投 资 价值, 选择 估值 水平 相对 低估或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资 金 流动性 等影 响市 场利 率的 主要因 素 进行深 入研 究, 结合 新券 发行情 况, 综合 分析 市场 利率和 信用 利差 的变 动趋 势, 采 取久 期 调 整、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置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把握债 券市 场投 资机 会, 以获取 稳健 的 投 资收益 。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的 走势判 断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即预 期利 率将 下降 时, 增 加 组 合久期 , 以 更多 获取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组合 收益 ; 在预 期利 率将 上升 时, 相 应降低 组合 久 期,以 控制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由于债 券供 求、 投资 者偏 好和市 场情 绪等 因素 , 不 同期限 债券 的市 场利 率变 动幅度 往 往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不一致 , 收 益率 曲线 表现 出非平 行移 动的 特点 。 通 过对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变动趋 势的 比 较 分析 , 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组 合久期 的前 提下 , 采取 相 应的债 券期 限配 置 , 以 从 长期 、 中 期和 短 期债券 的利 率变 化差 异中 获取超 额收 益。


(3) 券种 配置 策略


由于信 用水 平、 债券 供求 和市场 情绪 等因 素, 不同 市场和 类型 债券 品种 的利 率与基 准 利 率的利 差不 断变 动。 通过 对 影响各 项利 差的 因素 进行 深入分 析, 评估 各券 种的 相 对投资 价值 , 调高投 资价 值较 高的 券种 的比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 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并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对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发 债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稳定 性较 差的 影响,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 对较高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的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具 体 的投资 过程 中, 应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该 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 的信用 基本 面 , 并综 合考 虑 信用 基 本面 、 债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 最终 的 投资决 策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主 要选 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和 锁定 收益 为主 要目 的。 在 个券 层面 上, 本基 金 通过对 权 证标的 公司 的基 本面研 究 和未来 走势 预判 ,估算 权 证 合理 价值 ,同 时 还 充分 考虑个 券的 流 动性, 谨慎 进行 投资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四)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五)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2)本 基金 如果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则 在 封 闭期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扣除国 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转 为 开 放式运 作后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转 为开放 式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运作后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 例 的有 关规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8)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 例为 0%-100%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流通受限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为 0-60% ,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公 司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0% ; (2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2)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 (22 ) 、 (23 ) 项规 定的 情形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5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 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 起发 布。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其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 分债 券包括 国债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 主要债 券种 类。 3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 动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 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市 场 中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金 的 比较基 准指 数, 本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其长 期预 期风险 与 收 益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00,933,698.51 58.01 其中: 股票 300,933,698.51 58.0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469,365.10 0.86 其中: 债券 4,469,365.10 0.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141,378.12 41.09 8 其他资 产 202,841.08 0.04 9 合计 518,747,282.81 100.00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4,912,600.00 0.95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902,039.19 31.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7,943,907.94 7.33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3,696,256.86 4.58 J 金融业 25,388,682.75 4.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6,149.25 0.01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34,062.52 8.50 S 综合 - - 合计 300,933,698.51 58.11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24,600 25,026,660.00 4.83 2 000681 视觉中 国 681,532 17,965,183.52 3.47 3 002419 天虹股 份 1,148,192 16,763,603.20 3.24 4 601933 永辉超 市 1,842,100 15,915,744.00 3.07 5 300628 亿联网 络 159,385 15,540,037.50 3.00 6 300750 宁德时 代 177,400 15,079,000.00 2.91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7 002202 金风科 技 1,027,792 14,954,373.60 2.89 8 300188 美亚柏 科 854,652 14,708,560.92 2.84 9 603096 新经典 248,381 14,654,479.00 2.83 10 600196 复星医 药 486,522 14,488,625.16 2.80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469,365.10 0.8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69,365.10 0.86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520 百合转 债 24,370 3,612,365.10 0.70 2 113529 绝味转 债 8,570 857,000.00 0.1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两 只债 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5.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5,764.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984.27 5 应收申 购款 5,092.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2,841.08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188 美亚柏 科 14,708,560.92 2.84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202 金风科 技 2,387,669.55 0.46 配股未 上市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年 度 (2016 年6 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0.40% 0.19% 2.90% 0.41% -2.50% -0.22% 2017年 度 (2017 年1 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2.79% 0.49% 10.65% 0.32% -7.86% 0.17% 2018年度 (2018 年1 月1日至 2018 年12月31日) -17.54% 1.40% -9.62% 0.67% -7.92% 0.7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 (2016 年6 月1日 至 2019年3月31日) 3.40% 0.97% 17.70% 0.53% -14.30% 0.4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50%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注: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建仓期 为6 个月 ,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本基 金投 资同 业存 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 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前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日 , 披 露开 放期 前最 后 一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基 金管理人未能 以合理 价格及 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 项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相 关规 定。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的投资市场 主要为证券交 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 交 易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的 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 高集中 度的 特 征,综 合评 估 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谨 慎 选 取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严 格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 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 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主体一般 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 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 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 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 金只能在 转为 开放式运作后 进行申购与赎 回。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封闭期 期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间不能 按基 金净 值自 由赎 回,存 在一 定程 度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并终止 ,因 此, 投资 人将 面临基 金无 法存 续的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 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 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 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不 影响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6 ) 销售基 金份 额; 7 )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1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2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4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5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8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9 )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开事 由 (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除外 ; 2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本 基 金封闭 期结 束后直 接转 为 开放式 运作 方式以 及法 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的除 外; 6 ) 变更基 金类 别;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 2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不 影响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4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5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6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60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并终 止 , 由 上述 情形 导 致基金 合同 终止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 1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4 )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3 ) 如 果 参 加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低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4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 1 )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程 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 期 融资券 、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 债 券回 购和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 单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后股 票资产 占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本基金 如果 投资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则 在 封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保持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股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b 、本基 金 如 果投 资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则 在封 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 除国债 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转为 开 放 式运作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m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o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 开放式运 作后,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p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c)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d)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q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b)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c)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d)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r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为 0%-100% ,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 通受限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转 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为 0-60% , 持 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s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t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u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v 、本基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为开放 式基 金后,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w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3 )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b 、l 、v 、w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或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 4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 5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 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 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 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 7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 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泓德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和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 本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 的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9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9 )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 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保 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1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2 )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4 )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站 的公 告 。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的公 告。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其他销 售 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其 他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 二、其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8 年 12 月 2 日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12/27 2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9/03/07 3 关于继 续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3/30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泓德 泓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泓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泓信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泓信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