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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慧债券A(006738)

工银添慧债券: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添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73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6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等。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添慧债券 A 工银添慧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6738 00673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
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养老金特 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
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
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
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 <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7 天≤Y <30 天 0.50% 
30 天≤Y <1 年 0.10% Y≥30 天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
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
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
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
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
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
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
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
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 FOF 基金、LOF 基金、ETF 基金、QDII 基金、部分债券基金、部分混合基金、部
分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包含以下产品: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后端)、工银瑞信瑞丰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景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享三
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工银瑞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各销售机构办理转
换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其他销售
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将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
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各销
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在
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
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