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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进(150018)

银华稳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 级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 级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3月1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2010 】302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0 年5 月7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者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按照 份额初始 面值1.00 元发售, 在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的影响 下, 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 低于初始份 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合 规性风险 、 操作和 技 术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如指数 化投资风险、投 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 风险、杠杆 机 制风险、折/溢价 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及 基金份额 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 程中的特 有风 险等) 。 巨额赎 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 金所 特有的一种 风险, 即当单 个开放日 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 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 《基 金合同》 , 了解本 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 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 况等判断 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9年5月7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31日, 所披露的 投资组合 为2019 年1季 度的 数据(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 级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 37 七、基金的 募集 ............................................................................................................................ 40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0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0 十、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1 十一、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 ........................................................................................................ 51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52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57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61 十五、基金 资产估值 .................................................................................................................... 62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7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八、基金 份额折算 .................................................................................................................... 69 十九、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8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9 二十一、风 险揭示 ........................................................................................................................ 84 二十二、《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三、《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四、《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92 二十六、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七、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3 二十八、备 查文 件 ........................................................................................................................ 93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4 附件二:《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6


3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银华深 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资 者在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 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说 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 基金合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 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本合同 、 《基 金合同 》 : 指 《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2. 中国: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为《基 金合同》目 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3.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 其修订与 解 释 4.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5. 《销售办 法》: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6. 《运作办 法》:指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7.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8.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9. 元:指中 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10.基金或本 基金:指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集 的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11.《基金合 同》: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 的《银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12.招募说明 书:指《 银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13.《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 的《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14.发售公告 :指《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15.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之 银华稳 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 书》 16.《上市规 则》 :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 》 17.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18.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9.银行监管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 其他经国 务 院授权的 机构 20.基金管理 人:指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1.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2.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基金代销机 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


5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 办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 的代 理机构 24.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25.基金销售 网点: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26.标的指数 :指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 27.银华深证100 份额 : 指 本 基金的基 础份额。 投资者 在场外认/ 申购 的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不进行 基 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 场内认购 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将自动进行 基金份额 分离; 投资 者在场 内申购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可 选择进行 基金份额 分拆,也 可选 择不进行基 金份额分 拆 28.银华稳进 份额:指 本基金份 额按《基 金合同 》约 定规则所分 离的 稳健 收益 类基 金份额 29.银华锐进 份额:指 本基金份 额按《基 金合同 》约 定规则所分 离的 积极 收益 类基 金份额 30.自动分离 : 指投资 者在场内 认购的每 两份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在发售结 束后按 1:1 比例自 动转换 为一份银华 稳进份额 和 一份银 华锐进份 额的行为 31.配对转换 :指本基 金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与银 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 转换规 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 包括分拆 和合并 32.分拆:指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两 份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 份银华稳 进份额与 一份银华 锐进 份额的行为 33.合并:指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银华 稳进份额 与一份银 华锐进份额 申请转换 成两份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的行为 34.银华稳进 份额的本 金 : 除非 《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指,对 于银华稳 进份额而 言,指 1.00 元 35.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 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 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6.注册登记机 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37.《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38.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39.个人投资 者: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40.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 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41.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42.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续,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


6 43.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44.基金存续 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 续的 不定期之期 间 45.日/天: 指公历日 46.月:指公 历月 47.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 指销售机 构办理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 日 49.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0.T 日:指 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51.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2.认购:指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53.发售:指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行为 54.申购: 在本 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投 资者根据基 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在场 内或场外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 行为 55.赎回: 在本 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 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 场外向基 金管理人卖 出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57.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58.场外:指 不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而通 过 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 场所 59.场内:指 指通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 的场所 60.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61.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 购或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本系 统 62.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 间投资者通 过场内会员 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银 华稳进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行为 63.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下 的 基 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 业务


7 64.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 登记 的 行为 65.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 行为 66.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给 投资者开立 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67.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68.基金转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的有关公告, 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 开放 式基金(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 方式 70.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股票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 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 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 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72.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73.银华稳进份 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 : 本基金为每 份 银华稳进份额所 设定的每年 应获得的 收益率, 银华稳进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 1 年期同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3% 。1 年期同 期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的 金融 机 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74.银华稳进份 额 约定 年应 得收益 :银 华稳进份额 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 应获得的约 定基准收 益。但基 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 保证每个 会计年度 期末时银 华稳 进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 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 风 险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75. 银华稳 进份额约 定日应得 收益:依 据银华稳 进份 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 日收益 76.银华锐进份 额 应得资产 及收益 :在 每个会计年 度 期末,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分 配予银华 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约 定应得 收 益后的剩 余净资产 77.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78.指定媒体 :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79.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成立于2001 年5月28日, 是经 中 国证监会批 准 (证监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 立的全国性资产 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 资本为2.222 亿 元人民币,公司 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司 (出资比例44.10% ) 、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出资比例26.10% ) 、 东 北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18.90% ) 、 山西海 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0.90% ) 、 杭州 银华聚 义投资合 伙企业 (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 ) 、 杭州银华 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出 资比例3.20% ) 及杭 州银华 汇玥投资 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出资 比例3.22%) 。公司的主 要 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 其他业务 。公司 注册地 为广东省 深圳市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法 定名称 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运作 规范, 能 够切实维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 公 司董事会 下设 “战 略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提名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 个专业 委员会, 有针对性 地研究公 司 在经营管理 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 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 政 策, 并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的职能, 切 实加强对 公司 运作的监督 。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的 财 务以及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 经营运 作 需要设置投 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 管理三部、量化 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 、FOF投资管 理 部、研究部 、市 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 部、养老金 业 务部、 交易管 理 部、 风 险管理部 、 产品开 发部、 运 作 保障部、 信息 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 略发展 部、 投资银行部 、 监察 稽核部 、 内部审 计部 、 人力资 源部 、 公司办 公室、 行政财务 部、 深 圳管理 部等24个职 能部门, 并设 有北京 分公司、 青 岛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公 司设立投 资决策委 员会作 为公司投 资 业务的最高决策 机构,同 时下设“主 动型A股投资 决 策、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 养 老金投资决 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 资决策” 五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 定公司 投资业务 理 念、投资政 策及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 理。


9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省职 工 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 甘肃省 证券公司 发行部 经理, 中国蓝 星化学 工业总公 司处长, 蓝星清洗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书, 西南证 券 副总裁,中 国银河证 券副总裁 ,西南证 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 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 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国 证券业协会 投资银行 业委员会 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 货业协会会 长。 现任公司 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 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会绿 色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中国退 役士兵就 业创 业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中国航发 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北汽福田汽车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 产评估准则 委员会委 员。 王芳女士: 董事,法 学硕士、 清华五道 口金融EMBA 。 曾任大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 律支持部 经理, 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首 席律师、 法律合规 部总 经理、 合规总 监、 副总 裁,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合 规总监。 现 任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第一创业 证券承 销保荐有 限 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硕士研 究生, 高级工 程师。 曾 任一汽集 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 吉林 省 经济贸易委 员会副主 任;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 委员会 副 主任; 长春市副 市长; 吉林 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 会主 任; 吉林省政 府党组 成员、 秘 书长。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 , 东证融 汇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第四 届理事 会战略发 展 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四届理 事会政策 咨询 委员会委员 。 吴坚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曾 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 改 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重庆市证 券监管办 公室副 处长, 重庆证 监局上 市处处长, 重庆渝 富资产经 营管 理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 委员、 副 总经理, 重庆东源 产 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 长协会秘 书长, 西南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 事长, 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 庆直 升机产业投 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 渝富股权 投资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西 南药业 股份有限 公 司独立董事,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西 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 任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 股份转让 中心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西证 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 主席, 重庆仲裁 委仲 裁员,重庆 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经 济学博 士, 中 国证券 投资基金行 业最早的 从业者 , 已从业20 年。 他 参与创始的 南方基金 和目前领 导的银华 基金是中 国优 秀的基金管 理公司。 曾 就读于北 京大学 哲学系、 中 央党校研究 生部、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 生部、 长 江商 学院EMBA。 先 后就职 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 行、 中国 农 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 南 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 部 ; 参与筹建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 方基 金研究开发 部、市场 拓展部总 监。现任 银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银华资 本管理( 珠海横琴)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 金业协会理 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 事、秘书 长、 《中国证 券投资基 金 年鉴》 副主编 、 北京大 学校友 会理事、 北 京大学 企业 家俱乐部理 事、 北京 大学哲学 系系友会 秘书长、 北


10 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 会副会长 。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 事,经济 学博士, 教授,博 士生 导师,曾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 究生院副 院长, 欧洲所副所 长, 拉美所所 长和美国 所所长。 现 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 协委员, 中国 社科院世 界社保研 究中心 主任, 研 究生院教 授、 博士生导 师, 政府特殊 津贴享受 者, 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 咨询专 家委员会 委员, 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 委员会委 员, 在北 京大学、 中国 人民大学、 国 家行政 学院、 武汉 大学等 十几所大 学 担任客座教 授。 刘星先生: 独 立董事, 管理学 博士, 重庆 大学经 济与 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国务 院 “政府特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国 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者, 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 执业会员 。 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 理事, 中国会 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 流专业 委 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 会前任会 长, 中 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优 选法统筹 与经 济数学研究 会常务理 事。 邢冬梅女士:独 立董事,法 律硕士, 律师。曾任 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 利律师 事务所),并历 任北京市共 和 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现 任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 所管理合伙 人、金融部 负 责人,同时 兼任北京 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 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曾任职于 财政部 所属中华 财务会计 咨询公 司, 并历任安 达信华 强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理、 合伙 人, 普华永道 会计师 事务所合 伙人、 北 京主管合 伙 人, 摩根士丹利 中国区副 主席; 还曾 担任中国 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 员会委员、 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届奥 运会北京 奥组委财 务顾 问。 钱龙海先生: 监事会 主席,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 京 放投资管理 顾问公司 总经理助 理; 佛山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书记,第 一创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第一 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第 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书记、董 事、总裁。 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第 一创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 第一创 业创新资 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 事, 管理 学博士。 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 理 干部学院教 师,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成都证 券营业部咨 询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经 纪业务部 副 总经理。 此外, 还 曾先后担 任重庆市 国有资产 监督 管 理委员会统 计评价处( 企业监管 三处)副 处长、 企业 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处处 长、 企业管 理三处 处长, 并曾兼任 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 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运营管 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 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人, 泰 达荷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事业部 副总经理,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运营 部 总经理,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总监 。现任公司 机构业务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 大专 学历。 曾任五 洲大酒店 财务 部主管, 北京赛特 饭店财 务 部主管 、 主任 、 经 理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部总 监助 理。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 国普华永 道 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 巴克莱 银行量化 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克莱 亚太有限公 司副董事 等职,曾任 银华 全球核心优选证 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 深300 指数 证


11 券投资基金 (LOF ) 及 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公司 总经理助 理职务。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 公司量化 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 部总监 以及境外投 资部总监、 银 华国际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 时兼任银 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 增 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 理,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职 于机 械工业部、 西 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2001 年起 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 苏薪茗先生: 副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获 得中国 政法 大学法学学 士、 清华 大学法律 硕士、 英 国剑桥 大学哲学硕 士、 中国 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经济学 博士 (金融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担 任福建日 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者, 中 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 主任科 员 , 中国银监会创 新监管部 综合处副 处长, 中国 银监 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 ,中国银 监会湖北 银监 局副局长。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 : 督察长, 法学博 士。 曾任职 于北京 市水 利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 中国证 监会。 现 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督察长 , 兼任银 华资本管 理 ( 珠海横琴) 有 限公司 董事、 银华 国际资 本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毅先生 :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路志刚先生 ,管理本 基金时间 为2010年5 月7日至2010 年9月20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 华先生 ,硕士 学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员 。曾任 职于西 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 研 究策划部、基金 经理部工 作,曾任银 华保本增值 证 券投资基金、 银 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富裕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回 报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逆向投 资灵活 配置定期 开 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优质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投 资管理一部 总监、投 资经理及A 股基金投 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 于中 国平安保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组合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曾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 职务。曾担 任 银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 证券投 资 基金、 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中 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 益基金 投资总监及 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 投 资经理以 及银华 资本管理( 珠海横琴 )有限公 司董事。


12 倪明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任债券 信用分析 师、 债 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 员、 股票 基金助理 等职, 并 曾任 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 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 管 理一部副总监兼 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 内需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现 任银华核心 价 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战 略新兴灵 活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明 择多策 略定期开 放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和银华 稳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 董 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 任五矿工 程技术有 限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部助理 研究员、 行业研究 员、 研究部副总 监。现任 研究部总 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 究生, 曾 在南方证 券武汉总 部任 投资理财部 投资经理 , 天同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 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 货币基金基金经 理,太平 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投 资管理中心 任投资经 理管理企 业年金, 在 长江养老 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 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投资总监、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分 管投资 和研究工 作) 。2016 年8月加 入银华基 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现任 总经理助理 兼基 金经理 。现任 银华尊 和养老目标 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 基金 经 理。 李晓星先生,硕 士学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 任职 于ABB (中国) 有限公司, 历任运营发 展部运 营顾问、集团审 计部高级审 计师等职 务。2011 年3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 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 职务, 现任投 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 理。 现任 银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银华明 择多 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心怡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银 华战略 新兴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及 银华稳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3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律 法 规,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反上 述法律法 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 止以下禁 止性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它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 (3)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 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点。 (4)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 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 制,进而 实现对各项 经营风险 的控制。 (5)防火墙原 则。公司的 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


14 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 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针对公 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 的风险 进 行研究并制 定相应的 控制制度。 在 特殊情况 下, 风 险控制委员 会可依据 其职权, 在上报董 事会的同 时, 对公司业务 进行一定 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会确 定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事 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 略,设立 了投资决 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建 议。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的监 察与 稽核工 作, 对 公司和 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 、 合规 性及合理性 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险 控制 工作, 发生重 大风险事 件时向公 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 监会报告。 (2)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围包 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内部 和外部 因素, 评估这 些因素对 公司总体 经营目 标产生影 响的 程度及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 管理人员。 (3)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方面 ,体现部 门之间职 责有 分工,但部 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场 等业务 部门有明 确的 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 操作相 互 独立, 并 且有独立 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 互核对、 相互牵制 。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成 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 的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 作岗位均 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 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理 、标 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每项业 务操作有 清晰、 书面化的操 作手册, 同时,规 定完备的 处理手续 ,保 存完整的业 务记录, 制定严格 的检查、 复核标准。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 通过建立有 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 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 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 员进行处 理。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 稽核部, 其 中 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 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 及时 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 行。 监察稽核 人员具有 相对的 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 告,报公 司督察长 、董 事会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15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 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 菲菲 中 国民生 银行是 我国首 家主要 由非公 有制企 业入股 的全 国性股 份制商 业银行 ,同时 又是严 格按 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 立的规范 的股份制 金 融企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 涉足和实 现 规范的现代 企业制度, 使 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 于国有 银 行和其他商 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 济界、 金融 界所 关注。 中国民 生银行 成立二十 年来, 业 务不断拓 展, 规模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递增 , 并保持 了快速健 康 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 国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600016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 上交 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 年11 月 8 日, 中 国民生银 行通过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 行了 58 亿 元人民币 次 级债券,成 为中国第 一家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 的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 成股权分 置改革, 成为国内 首 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 的商业银 行, 为 中国资本 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 提供了成 功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银 行在香港 交易所挂 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 行自上市 以来, 按照 “团结奋 进, 开拓创 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 规范行 为, 敬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提高效益 , 健康 发展 ” 的经营 发展方 针, 在改 革发展与 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 , 先 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率” 考核机 制、 “ 三卡”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础 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 创新, 实 现了 低风险、 快增 长、 高效 益的战略 目标, 树 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 的崭新的 商业银行 形象。 民生银行荣 获第十三 届上市公 司董事会 “金圆桌 ”优 秀董事会奖 ; 民生银行在 华夏时报 社主办的 第十一届 金蝉奖评 选中 荣获“2017 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 银行” ; 民生银行荣 获《亚洲 货币》杂 志颁发的 “2016 中 国地 区最 佳财富 管理私人 银行”奖 项;





17 民生银行荣 获新浪财 经颁发的 “年度最 佳电子银 行” 及“年度直 销银行十 强”奖项 ; 民生银行荣 获 VISA 颁发的“ 最佳产品 设计创新 奖” ; 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 报举办的 “中国卓 越金融奖 ”评 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 资产管理 银行” ;


民生银行荣 获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 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 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 商” 、 “2016 年 度银行间本 币市场优 秀衍生品 交易商” 及“2016 年度 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 债券交易 商”奖项 ; 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银 行间交易 协商会授 予的“2016 年 度优秀综合 做市机构 ”和“2016 年度优 秀信 用债做市商 ”奖项;


民生银行荣 获英国 WPP (全 球最大的 传媒集团 之一) 颁 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 国品牌 100 强” ;


民生银行在 中国资产 证券化论 坛年会上 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 献奖” 。 2. 主要人员 情况 张庆先生, 中 国民生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 博士 研究 生, 具有基金 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 员任职 资格, 从事过金融 租赁、 证 券投资、 银 行管理 等工作, 具 有25 年金融从 业经历, 不仅有丰 富的一线 实战经验 , 还有扎实的 总部管理 经历。 历任中 国民生银 行西安 分 行副行长, 中国 民生银行 沈阳分行 筹备组组 长、 行 长、党委书 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管资 格,成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 家获批从 事基金托 管业务的 银行 。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 发优势, 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 始就 本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 益、 为客户 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高起点地 建立系统 、完善制 度、 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 部目前共 有员工 71 人,平均 年龄 37 岁,100% 员工 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62.5% 以上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 严谨 、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 的资产托管 经验、专 业的托管 业务服务 和先进的 托管 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 客户提供 安全、准 确、及时、 高效的专业 托管服务。 截 至 2019 年 3 月31 日, 中国 民生银行已 托管 18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 民生银 行资产托管 部于 2018 年2 月6 日发布了 “爱托管 ” 品牌,近百 余家资管 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 参 加了启动仪 式。 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 持以客户 为中心, 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 金融服务。 对 内大力 整合行内资 源, 对外广 泛搭建客 户服务 平台, 向各 类托 管客户提供 专业化、 增 值化的托 管综合 金融服务, 得到各界的充分 认可 ,也在 市场上树 立了良好品 牌形 象,成为市场上 一家有特色 的托管银 行。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 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 发的 “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 ”、“最 佳创新托 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 管银行”奖 和“年度 金牌托管银 行” 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 道》颁发的 “最佳金 融 服务托管银 行”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1) 建立完整、 严密、高效 的风险控制 体系,形成 科 学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障 资产托管 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托管 财产的安全 完整。


18 (2) 大力培育 合规文化,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严格控制 合规风险 , 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符 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3) 以相互制衡 健全有效的 风控组织结 构为保障, 以 完善健全的制度 为基础,以 落实到位 的过程控 制为着眼点, 以先进的 信息技术 手段为依 托, 建立 全 面、 系统、 动态 、 主动、 有 利于差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消除隐 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 确保托管业 务信息真 实、准确 、完整、 及时。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总行高级管 理层负责 部署全行 的风险管 理工作。 总 行 风险管理委 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 理层下设 的风险 管理专业委 员会, 对高级 管理层负 责, 支持高 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 资 产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在 总行风 险管理委员 会的统一 部署和指 导下开展 。 总行各部门 紧密配合, 共 同把控资 产托管业 务运行 中 的风险, 具体职 责与分工 如下: 总行 风险管理 与质量监控 部作为总 行风险管 理委员会 秘书机构 , 是 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 部门, 对资 产托管 部的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指导; 总行法 律合规部 负责资产 托管业 务 项下的相关 合同、 协议等 文本的审 定, 负责该 业务 与管理的合 规性审查、 检查与督 导整改; 总行审计 部对 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 部审计。 包 括定期 内部审计、 现场和非现 场检查等 ; 总行办 公室 (品 牌管理中 心) 与 资产托管 部共同制 定声誉风 险应对预 案。 按资 产 托管部需求 对由托管 业务引发 的声誉风 险事件进 行定 向舆情监测, 对由托管 业务引起 的声誉风 险进行应 急处置,包 括与全国 性媒体进 行沟通、 避免负面 报道 、组织正面 回应等。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合规 原则。风 险控制应 符合和体 现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政策。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 覆盖托管部 的各个业务 中 心、各个岗位和 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 务各环节。 (3) 有效性原则 。资产托管 业务从业人 员应全力维 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 制度约束的 权力。 (4) 预防性 原则 。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 ,控制资产托管 业务中风险 发生的源 头,防患 于未然,尽 量避免业 务操作中 各种问题 的产生。 (5) 及时性原则 。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 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随着 托管部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 和国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 完善。发现 问题,要 及时处理 ,堵塞漏 洞。 (6) 独立性原则 。各业务中 心、各岗位 职能上保持 相 对独立性。风险 监督中心是 资产托管 部下设的 执行机构, 不受 其他业务 中心和个 人干涉。 业 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 人员严格 分开, 以保证 风险控制 机 构的 工作不受干 扰。 (7) 相互制约原 则。各业务 中心、各岗 位权责明确 , 相互牵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 除风险控制 的盲点。 (8) 防火墙原则 。托管银行 自身财务与 托管资产财 务 严格分开;托管 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 行政、研 发和营销等 部门隔离 。


19 4.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 务 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 理结构: 前后台分 离,不 同部 门、岗位相 互牵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 心指导业 务中心进 行 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控 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 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 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 备的 《应 急预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中 断。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从 控制环境 、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 息沟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了 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体 系。 (1) 坚持风险管 理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 的理念。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 一 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 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 中国 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 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 理放 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 线。 (2) 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 理体系需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面、 有效。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中心和 业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3) 建立分工明 确、相互牵 制的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 托管部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中心制的 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 不同中心 、不同岗 位相互制 衡的 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 作为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 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 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 部控制制 度、员工 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 涵括所有 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 作手册。 以 上 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 业务的发 展还会不 断增加和 完 善。 (5) 制度的执行 和监督是风 险控制的关 键。制度执 行 比编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 风险控制 管理的有力 保证。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风 险监督中 心, 依照 有关法律 规 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 行进行稽 核检查。 总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对资 产托管部 进行稽核 检查。 (6) 将先进的 技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制中 。 在风险 管理 中, 技术控制 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 险更加 可靠, 可将人为不 确定因素 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 系统需求 不 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 风险控制 方面都要 经过多方 论 证,托管业 务技术系 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 功能 。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


20 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管人 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 的 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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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 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认 购手续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 阅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2. 代销机构 ①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 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22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23 16)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46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2)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3)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 北路101 号 商业银行 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 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4)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5)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8)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 、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9)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0) 国开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华外 馆斜街甲1 号泰利明 苑写字 楼A 座 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31)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座


25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2)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6)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8)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9)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 座26 楼


26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0)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1)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2)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3)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4)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5)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7)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27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8)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9)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0)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1)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2)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3)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4)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5)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28 56)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8)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15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201 、 501 、 502、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9)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0)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1)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2)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 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29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4)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5)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6)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7)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8)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0)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1)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3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3)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5)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6)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8)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9)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3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0)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1)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号新 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82)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柳 梧新区察 古大道1-1 君泰国 际B 栋 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83)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5)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6)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32 87)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8)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0)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1)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2)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3)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4)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3 95)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6)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7)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8)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9)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0)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2)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3)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34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 、02、03 、05、11 、12、13 、15 、16 、18 、19 、20、21 、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4)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5)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6)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7) 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8)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9)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 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0) 北京钱景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35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1)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2)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3)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4)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5)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6)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7)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8)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36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9)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0)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1)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23)





北京 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 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24) 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 (转 1 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告义务 。


37 ②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法》和 《基金合 同》等的 规定,选 择其 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履行 公告 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珊珊、贺 耀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深证1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银 华 深 证100 份 额” ) 、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 健收 益类份额 (简 称 “银华 稳进份额 ” ) 与银 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 额 (简称 “银 华锐进份额” ) 。 其中,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进 份 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 终保持1∶1 的比例 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 与分拆 规则


38 基金发售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投资 者在场内 认购的 全 部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 自动 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 额类别, 即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额 。 根据 银华稳 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 银华稳进份 额 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 的份额 占比为 50%, 银华锐进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额占比 为 50% ,且 两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 并 运作。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设置 单独的 基金代码, 只可 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 赎 回, 但不上市 交易。 银 华稳进份 额 与 银 华锐进份 额 交 易代码不同 , 只可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 可单独进行 申购或赎 回 。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投 资 者可选择将 其场内申 购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成 银 华稳进份 额 和银华 锐进份额。 投 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银华稳 进份额 和 银 华锐进份额 申请合并 为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后赎回 。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场 外 申购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不进 行分拆,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场 外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 其 分拆成银华 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 进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 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银华稳 进份额 和 银 华锐进份额 合并为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后 赎回。 (三)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的 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 和银 华锐进份额 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 算 规则, 即 银华 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 的风 险和收益 特性不同 。 在 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 本 基金将在 每个工作 日按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对银 华稳进份 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分别 进行净值 计算, 本基 金净资产 优 先 确保银华 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 银华稳进 份额累计 约 定 日 应得收 益, 则银华 稳进份额 为低风 险且预期 收益 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 优先 确 保银华稳 进 份额 的本金 及 累计约定 日应得 收益后的 剩余净资 产 计 为银 华锐进 份额的净 资产 , 则银 华锐进份 额 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 份额。 在 本基金存 续期内, 银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份 额 的 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银华稳进 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1 年期同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 ” , 1 年期 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 利率以当 年 1 月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 准。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 进行净值计 算。 在进行 银华稳进 份额 和 银 华锐 进份额各自 的净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资产 优先 确保 银 华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 银华稳进 份额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之 后的 剩余净资 产 计为银 华锐进 份额的净 资产 。 银华稳进份 额累计约定 日应得 收益 按 依据银华 稳 进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 至计 算日银华稳 进份额应 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 3. 每2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所代 表的1 份银华稳进 份 额和1 份银华锐进份 额分别计 入银华稳 进份额


39 总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 总额进行 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 按 分离后的银 华稳进份 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 的份额数享 有获得份额 折算的权 利, 每 2 份 银华深证100 份额 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1 份银华 稳进份额 和 1 份银 华 锐进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4. 若在本基 金 存续的 完整会计 年度内未 发生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份额 折算事项, 银华稳进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 按该会计 年度年初 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 数计 算; 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 所在会 计年度, 或 者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基金依 据 《基金合同》 之规定 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 银华稳进 份额在净 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 按照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或者 最 近一次该会 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 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 天 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银 华稳进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约 定应得收 益 , 如在 某 一会计年 度内 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 银华稳 进份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 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 具体份额折 算方式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 十七部分 和相 关的公告。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 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 进 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 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 华锐 进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1.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稳进份 额、银华 锐进份额 和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之和。 2.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1,2,3 ……N;N 为 当年实际天 数;t=min{ 自年初 至T 日,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 一次会计 年度内份 额折算 日至T 日};NAV100 为 T日每份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NAV 稳进 为T 日银 华稳进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NAV 锐进 为 T 日 银华锐进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R 为银 华稳进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 稳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公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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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302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募集 期募集及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 额共计集2,203,888,365.95 份,有 效认购户 数为27,615 户。 其中, 场内认购 的基金份 额为454,909,690.00 份, 按 照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227,454,845.00 份 银华稳 进份额和227,454,845.00 份银 华锐进份 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0 年5 月7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 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 定, 申请银华稳 进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额上市 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额上 市交易的 地点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额于2010 年6 月7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


41 定,包括但 不限于: 1.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所分 离的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额以不 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 交易,两 类基 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交 易日两类 基金 份额的净值 ; 2.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 进实行价 格涨跌幅 限 制, 涨跌 幅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 实行; 3.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 进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4.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 进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5. 银华稳进 与银华锐 进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 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稳进与 银华锐进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执行。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 华稳进份 额、银华 锐进份额 不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 或场 内两种方式 对银华深 证100 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银华 深证100 份 额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 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投 资者需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系统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 深证100 份 额场外申购 和赎回业务 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 和场外代 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深圳 ) 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 场外申购 、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 金管理人和 场内、场 外代销 机构 办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 申购、赎 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 场 内、场外代 销机构名 单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 说明 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42 (二)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 购、 赎回 应使用经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 户 ( 账 户开立、使 用的具体 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工 作日为 银 华深证10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开放 日。 场内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交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理 时间以各 销售 机构的规定 为准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时 间外提交 的申请按下 一交易日 申请处理 。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3 日起开 始办理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业务。 本基金自 2010 年8 月6 日起开 始办理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 业务。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即银华 深证100份 额的申购与 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银华深证 100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银华深证100 份额采 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开 放时间结 束前 撤销,在当 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4. 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银华 深证100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 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银华深证100 份额时 ,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必 须有 足够的银华 深证100份 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T+1日内为 投资者进 行有效性 确认, 投资 者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 申购申 请。 申 购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结 果为准。


43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 用全额缴 款方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者 银行账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将在T +7 日 ( 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至基金份 额持有人 银行账 户 。 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方法 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理 。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T +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 手续, 投资者自T +2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 注册登 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 结算 手续。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结算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 理银华深 证100 份额 申购时, 每笔场 内申 购金额不得 低于10元 人民币, 场内每笔 追加申 购金额不得 低于10 元 人民币; 场外首笔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场外 每 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1元 人民币 。 各基金代理 销售机构 (包括具 有基金代 销资格并 经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 会员单位) 对场内或场 外申购的 最低金额 有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 在该代理销 售机构办 理上述业 务时, 需 同时遵循 代 理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其业务规 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调整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银华 深证100 份额 时,单笔赎 回申请不 得低于10 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10 份的, 余额 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 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进 行限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基 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依据法 律法规合 理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有关 规定至少在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下同 )≥500 万元 固定 收取1,000 元/ 笔


44 200 万元 ≤申 购金 额<500 万元 0.4% 50 万元 ≤申 购金 额<200 万元 0.8% 申购 金额<50 万元 1.2% 场内 申购 费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 者的 场 内申 购费 率。 自2013年1月25日起, 本 基金之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在 直 销业务中对 于养老金 客户的前 端收费模 式实施 特 定申购费 率,具体 如下表所 示: 场外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下同 )≥500 万元 固定 收取1,000 元/ 笔 200 万元 ≤申 购金 额<500 万元 0.12% 50 万元 ≤申 购金 额<200 万元 0.24% 申购 金额<50 万元 0.36%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不 高于1.5% ,随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 减。


场外 赎回 费率 持有 期<7 天 1.5% 7 天≤持 有期<1 年 0.5 % 1 年≤持 有期<2 年 0.2 % 持有 期≥2 年 0 场内 赎回 费率 持有 期<7 天 1.5% 7 天≤持 有期 0.5 % 注:1年指365 天 。 本基金之银 华深证100 份额在直 销业务中 对于养 老金 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 率。对养 老金客户 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 而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 金财产。 具体 如下表所示 : 场外 特定 赎回 费率 持有 期<7 天 1.5% 7 天≤持 有期<1 年 0.125% 1 年≤持 有期<2 年 0.05% 持有 期≥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45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 金的赎回费 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担, 主 要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 售、 登 记结算等 各项费 用,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 费。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日 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计算 方式。 费率或计算 方式如发 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 实 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至少 在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经相关 销售机 构同意, 按 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银 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 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 上的适用 固定金额 的申购 费, 即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 额-固定 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通 过场外投 资100,000 元申购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申购费 率为1.2%, 假 定申购当 日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 份 2. 本基金银 华深证100 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 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赎回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 回100,000 份银华深证100份额, 持有 时间为5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银 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1.100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 元


46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550 =109,4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场内申购时,申 购份额的计 算采用截 位法保留至 整数 位,不足1份额 对应的申购 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 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的余额, 赎 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 场 外申购的 银 华深证100 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 统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可通过 基金销售 机构申请 赎 回, 但不可卖出 。 3. 投资者申 购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 部分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 4. 投资者赎 回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 登记手续。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或拒绝 基 金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47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 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注册登 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 券结算 登 记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6.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 请的措施。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9. 《基金合 同》约定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10.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发 生上述第1 、2、 3、4 、5、6、9、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对银 华深证 100 份额赎 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 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注册登 记系统 、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 券结算登 记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6. 《基金合 同》约定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银华深证100份额的 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个或 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48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分 顺延 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 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 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 理部分 予 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 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在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包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额, 下同) 的 20% 时,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 日 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部分 (不 含 20%)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 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未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 方式 ,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式。 对 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基金转 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 相关公告。


49 (4)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 体或代 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 法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刊 登银华深证 100 份 额暂停申 购、赎回 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 ,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暂停 结束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前 依法及 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10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 人应每2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 频 率。 暂停结束, 银 华深证100 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法及时 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 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银华 深证100份 额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的银华深 证100份 额净值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定 开办银华 深证 100 份额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六)基金转托管 1.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基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 场 内认购、 申购 的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或上 市交易买 入 的银华稳进 、银华锐 进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银华 稳进 份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可 按 1:1 比 例申请 配对 合成为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后再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银华深 证 100 基金 份 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 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后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 经过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申请按 1 :1 比例分


50 离为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后 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构(网 点)时, 须办理已 持有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回 或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 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为 。 (2)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 某一投 资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的 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 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份 额的非交 易过户业 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其他销 售机构不 得办理该 项业务 。 (十八)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的 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按照 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 规 章 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冻 结。在 国家有 权机关 作出决定 之前,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 先 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部 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 配。注 册登记 机构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可依据其 业务 规 则,受理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 ,并收取 一定 的手续费用 。 (十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1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体 实施方 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 公告为准 。 (二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关法律 法规有明 确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还 可办理除上 述业务以 外的其他 特殊交易 业务。 ( 二十一 ) 如法 律法规、 注册登 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有 关规则 发生变化 ,本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 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银华稳进 份额、 银 华 锐进份额的 存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将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 换,包括 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两 份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银 华稳进 份额与一份 银华锐进 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合 并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 一份银 华稳进 份额 与一份 银华锐 进份额 申请转 换成两 份银 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 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其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份额 配对 转 换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会对 具备基 金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资格 的证券 公司名单 进行 更 新,投资者可登 陆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网 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 新名单,本 公司 对该名单的 更新不再 另行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17 日开 始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 务。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午9∶30-11 ∶30 和 下午 1∶00-3 ∶00 。在此 时间之外 不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 偶数。 3. 申请合并 为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 华锐进份额 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 额数


52 必须同为整 数且相等 。 4.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 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 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或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 换业务办理 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 额配对 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 的佣金, 具体见 相关业务办 理机构公 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 指数化投 资方式, 力 争将本基 金的净值 增 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之间的 日 均跟踪偏 离度的 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 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 深证 100 指 数的有效 跟踪,分 享中国 经济的持续 、稳定增 长的成果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 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认 为 ,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稳 定 的 增 长 为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以 复 制、跟踪深证 100 指数为 原则,进行 指数化长 期投 资,指数化的投 资方式可以 获取指数 所代表市场 的 平 均收益 ,并通过 充分的 分散化 投资实现 非系统 风险的 有效降 低和流动 性的提 高,为 投资者谋 求利 益 最大化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深证100 指数的成 份股、 备选成份 股、新股 ( 首次 公开发行或 增发) 、债 券、债券 回购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本基 金 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 -95% ,其 中投资于深 证 100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53 产 不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90% 。 现金、债 券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 金资产 比 例为 5% -10% (其中权 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深证100 价 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 指数由其 他指 数替代 ( 单纯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 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 上有代表 性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指数 推 出,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 原则和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依 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 资对象, 并依 据市场 代 表性、 流动性、 与 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 选择 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 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在 指 定媒体上公 告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完全 复制法, 按 照成份股 在深证100指 数 中的 组成及其 基 准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以 拟合、跟踪 深证100 指 数的收益 表现,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 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 以 及因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对 本基金 跟踪深证100指 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 , 导致无法 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 采取合 理措施, 在 合理期限 内进行适 当的处 理和调整 , 以力 争使跟踪 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 范围之 内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管 理 人主 要按照 深证100 指 数的成 份股组 成及其 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并 根据指 数成份 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 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90% -95%, 其中投资 于 深证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 资产的90% 。现 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 例为5% -10% ( 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 基 金管理 人将综合 考 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 产的流动 性要求等 因素确定 各类 资产的具体 配置比例 。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 完全复制 指数的方 法,根据 深证100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基准 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2)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 法, 按照成 份股在 深证 100 指数 中 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当 预 期成份


54 股 发生调 整,成 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以 及因基 金的申 购和赎回 对本基 金跟踪 深 证 100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 影响, 导致无 法有效复 制和跟 踪 标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采取 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 适当的处 理和调整 ,以 力争使跟踪 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 (3)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 原则上根据深证100 指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同时 , 本基 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 、 申购赎 回变动情 况、 股 票增发 因素等变化,对 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实 时调整,以 力争 实现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深 证100 指数收 益率之间 的 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个 月内使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 指数的调 整规则和 备选股票 的预期 ,对 股票投资组 合及时进 行调整。 ②临时调 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成 份股在指 数中 权重的行为 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 成份股 的权重 变化及时调 整股票投 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100指数; C. 根据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成 份股在深 证100指数 中 的权重因其 它原因发 生相应变 化的, 本 基金将 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 基金资产 中该成份 股的权重 同指 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 券市场新 股发行制 度的特点 , 本基 金将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认购 , 认购的 非成份股 将在规 定持有期之 后的一定 时间以内 卖出。


(4)投资绩 效评估 在正 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力 争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标的指 数 编制、 调 整等相关 规定,以 及基金管 理人事先 制定的指数 复制和跟 踪策略, 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为最 高准则; (2)国家宏 观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2.决策程序 (1) 投资管 理部金融 工程小组 运用风险 监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 结 合公司内 外研究 报告, 对市场预期 风 险和指 数化投资 组合风险 进行风险 测算 与归因分析 ,依此提 出研究分 析报告; (2)公司投 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投资管理 部提供 的研 究报告,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 项时召开 投资决


55 策会议,决 策相关事 项。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究 报告,基 金经理 原则 上依据指数 成份股的 权重构建 组合,在 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 理将采取 适当的 方法, 以降低交易 成本、控 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 理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 易指令 制定 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 证券品种 的交易; (5)投资管 理部绩效 与 风险评 估小组根 据市场 变化 定期和不定 期对投资 组合进行 投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 绩效评估 报告。监 察稽核部 对投资计 划的 执行进行日 常监督和 实时风险 控制; (6) 基金经理 根据跟踪 标的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 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投资管理 部和监察 稽核部 提供的绩 效评 估报告以及 对各种风 险的监控 和评估结 果, 对投 资 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95% ×深证 100 价格指 数收 益率+5%× 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税 后) 。 由于本基金 的投资标 的为深证100 价格 指 数, 且本 基 金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 基金将业 绩比较基 准定为 95 %×深证 100 价格指 数收益率 +5%×商 业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 该业绩比较 基准目前 能够忠实 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可以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但 应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以及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及 时公 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完 全复制指 数的股票 型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从 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 来看, 银华稳 进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银 华锐进份 额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九)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56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等内 容的约定 ;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4.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5.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 月 内达到规定的标 准。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4 、5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下权 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 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57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300,755,025.64 94.36 其中:股票 6,300,755,025.64 94.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52,724,800.00 0.79 其中:债券 52,724,800.00 0.79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0,069,129.97 4.79 8 其他资产 3,654,424.23 0.05 9 合计 6,677,203,379.84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331,064,678.69 4.99 B 采矿业 17,014,067.70 0.26 C 制造业 3,992,973,741.59 60.1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5,885,079.55 0.69 F 批发和零售 业 113,807,591.70 1.7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53,306,003.15 0.8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12,107,946.95 6.21 J 金融业 630,443,775.11 9.50 K 房地产业 436,795,652.85 6.58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82,994,698.38 1.25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21,496,569.41 0.32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6,379,270.82 0.4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09,193,812.30 1.65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7,292,137.44 0.41 S 综合 - - 合计 6,300,755,025.64 94.95


58 2.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8,243,505 389,175,871.05 5.86 2 000333 美的集团 7,931,063 386,480,699.99 5.82 3 000858 五粮液 3,168,899 301,045,405.00 4.54 4 300498 温氏股份 6,551,563 265,993,457.80 4.01 5 000002 万科 A 7,810,014 239,923,630.08 3.62 6 002415 海康威视 6,038,848 211,782,399.36 3.19 7 000001 平安银行 14,463,382 185,420,557.24 2.79 8 000725 京东方 A 44,732,987 174,458,649.30 2.63 9 300059 东方财富 6,742,851 130,676,452.38 1.97 10 002304 洋河股份 968,927 126,367,459.34 1.90 3.2 报 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6,681,000.00 0.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043,800.00 0.6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6,043,800.00 0.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724,800.00 0.79


5 报 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380,000 38,003,800.00 0.57 2 108603 国开 1804 80,000 8,040,000.00 0.12 3 019537 16 国债 09 66,810 6,681,000.00 0.10


59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债券 。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 期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8,840.2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9,570.26 5 应收申购款 76,013.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54,424.23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11.5.1 报 告期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11.5.2 报 告期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


60 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0.5.7 )至 2010.12.31 20.50% 1.56% 17.56% 1.73% 2.94% -0.17% 2011 年 -30.05% 1.33% -29.60% 1.34% -0.45% -0.01% 2012 年 2.00% 1.36% 2.00% 1.38% 0.00% -0.02% 2013 年 -4.97% 1.32% -4.53% 1.35% -0.44% -0.03% 2014 年 31.15% 1.14% 30.59% 1.15% 0.56% -0.01% 2015 年 21.78% 2.62% 21.11% 2.46% 0.67% 0.16% 2016 年 -15.68% 1.68% -15.64% 1.57% -0.04% 0.11% 2017 年 23.36% 0.86% 25.02% 0.86% -1.66% 0.00% 2018 年 -31.96% 1.48% -33.15% 1.48% 1.19% 0.00% 2019.1.1 至 2019.3.31 35.93% 1.61% 36.92% 1.64% -0.99%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0.5.7) 起 至 2019.3.31 25.53% 1.56% 23.06% 1.54% 2.47%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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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产 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62 基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 公允价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 后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而计算出 的银华深 证100 份 额净 值, 是计算银华 深证100 份额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及计 算银华稳 进、银华 锐进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 易 场所的 正常 工作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工 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63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64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 照银华稳 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 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 额和银华锐 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 金 基金 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 总数 为 银华稳进份 额、 银 华锐进份 额和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之和 。 2.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1,2,3 … …N;N 为 当年实际天 数;t=min{ 自年初 至 T 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T 日,自 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算 日至T 日};NAV100 为T日 每 份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NAV 稳进 为 T 日 银华稳进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锐进 为 T 日银华 锐进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R为银华 稳进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 进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65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 则”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6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67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 形。 在上述第3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 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 为 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本期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期 末 可供 分配利 润,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表 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孰 低数 (为期末余 额,不是 当期发生 数)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 稳进份额、 银 华锐进份 额)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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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8.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69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 》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 (五)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对于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主要包 括基金的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转换费等 , 上述费 用 具体的费率 、 计算 公式、 收取使用 方式等内 容请参 见本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募 集 ” 、 “十、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七)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存续 期内的每 个 会计年度 (除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 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 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70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三) 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四) 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银华稳进份 额 和银华 锐进份 额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 对 银华稳进份 额的应得 收益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每 2 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 按 1 份银 华稳进份 额获得约定 应得收益 的新增折 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 进份额期 末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 银华稳进 份额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 31 日 份额 净值超出本 金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 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分配 给银华 稳进份额 持有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2 份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稳进 份额获得 新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外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分 配。 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 银 华稳进份 额和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每 个 会计年 度 第一个 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 对 银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 每 个 会计年 度 第一个 工作日进 行银华稳 进份额上 一年 度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 额折算时, 有 关计算公式 如下: 1. 银华稳进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银华 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银华 稳进份额 的份额数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稳进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份额数=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净 值


71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稳进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稳进份 额的份额 数 银华稳进份额新 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2. 银华锐进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银 华锐进份 额净 值及其份额 数。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份额折 算后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数 +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净 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 份额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位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 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 份 额净值等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4.举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 3 个会计 年度第一 个工作日 为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当天折 算前资产 净 值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 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分 别为 50 亿份、5 亿份、30 亿份、30 亿 份。 前一 个会计年 度末每份 银华稳进 份额资产 净值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进行 不定期份 额 折算。


72 (1)定期份 额折算的 对象为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2)银华稳 进份额持 有人 折算后持有 银华稳进 份额= 折 算前银华 稳进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场内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 (1.058000000-1.000 )/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稳进份额新 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因 此新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持有的 银华稳 进份 额为 30 亿份 。 (3)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有人 场 外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折 算后场外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定 期份额折算 前场外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数+ 场外新 增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内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后 期末 稳进 前 100 10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整后 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额折 算后场内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定 期份额折算 前场内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 增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 份 (五)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 基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银 华稳 进 份 额与银 华锐进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 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73 (六)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折算 结果,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特殊情形的 处理 若在某一会 计年度最 后一个工 作日发生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 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 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 者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上 定期份 额折 算外 ,本基 金还 将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 行份 额折算 ,即 :当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达到 2.000 元; 当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一) 当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2.000 元, 本 基金将 按 照以下规 则 进行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 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2.000 元 时,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 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当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稳进份 额、 银华锐进份 额和银华 深证 100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份 额的比例为 1 :1,份 额折算 后 银华稳进 份 额、银华锐 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均 调整为 1.000 元。 银华稳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额、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三 类 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银华稳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 算后 银华稳进份 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 银华稳进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的 份额 数,即超出 1.000 元以 上的净值 部 分 全部折算 为场内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74 前 稳进 后 稳进 NUM NUM ?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000 . 1 - 前 稳进 前 稳进 NAV NUM ? 其中: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净 值 (2)银华锐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 进份额与 银华稳进 份额保 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 进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资 产之和 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 华锐进的持 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 有银华锐进份额 与新增场内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 前 锐进 后 锐进 NUM NUM ? 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1.000 - 前 锐进 前 锐进 NAV NUM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锐 进份额净 值 (3)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75 场外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 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场 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位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 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 份 额净值、银 华锐进份 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 金管理 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4) 举 例: 某投资者持有 银 华深证100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额、银 华锐进 份额各10,000份,在 本基金 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 日,三 类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 下 表所示, 折算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三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银 华深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 华稳 进份额+ 新增300 份银 华深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 华锐 进份额+ 新增20,100 份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5.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银 华稳 进份 额与银 华锐进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76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相关 等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折算 结果,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当 银华锐进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 按 照以下规 则 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 日 银华锐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基 金管 理人即可确 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当银华锐进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 银华稳 进份额 、 银华 锐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 , 份额折 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银 华稳进份 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 算 后银华 深证 100 份额、银华 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 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000 元。 银华稳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额、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三 类 份额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银华锐 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银华锐进 的资产与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 进的 资产相等。 000 . 1 前 锐进 前 锐进 后 锐进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锐 进份额净 值 (2)银华稳 进份额


77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额始 终保 持 1:1 配比 ; ②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份额的 资产 与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的资 产及 其新 增场内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资 产之和相 等; ③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的持有 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 华稳 进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后 锐进 后 稳进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100 ? ? ? 后 稳进 前 稳进 前 稳进 场内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锐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场内 100 NUM :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所持 有的新增的 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稳 进份额净 值 (3)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的资 产与份额 折算后银 华深 证 100 的资 产相等。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净值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 位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78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 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 份 额净值、银 华锐进份 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4) 举 例: 某投资者持有 银 华深证100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额、银 华锐进 份额各10,000份,在 本基金 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 日,三 类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 下 表所示, 折算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均调 整 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新增8,320 份银 华深证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5.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 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银 华稳 进份 额与银 华锐进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 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折算 结果,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九、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79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8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 面说明 。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 《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 同》登载 在各自 网站上。 (3) 《托管协 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稳进 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额 两类份额 开始上市 交易


81 或者银华深 证100 份 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 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份 额两 类份额 上市 交易 或者 本基 金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 额和银华锐 进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以及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6.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包括银华 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 份额、银华 锐进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82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8. 临时报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 值 0.5%;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代销 机构 ;


83 (20 )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变更 ; (2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配对转换 申请; (27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8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29 )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 进份额上 市交易; (30 )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 进份额暂 停上市、 恢复 上市或终止 上市; (31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32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3 )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事 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 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半 年度报 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 编制 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


84 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 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 的影响, 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可能盈 利, 也可能亏 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深 证100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 ,同时适度 参与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投资 。 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 要有以下 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 价格因受 政治、 经 济、 投资心理以 及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 从 而可能给 基金财产 带来潜在 的 损失。 影响证 券价格波 动的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 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股权分置 改 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政 策等)发 生变化, 可能导致 证券 市场的价格 波动,进 而影响基 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 经济运行 的 影响,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期性 的 特点。 随着宏 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所投 资的股票和 债券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并会影响 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 化,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从而影响基 金所持有 证券的收 益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 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销,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 下降,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究开 发、 人 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 会导致上 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和盈利水 平发 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就有 可能下跌, 或 者可用于 分配 的利润将会 减少, 从而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


85 市场利率下 降时, 本基 金以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所 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 得比之前较 低的收益 率 。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风险互为 消长 。 7.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 放程度的 不断提高, 我 国上市公 司在发展 过程中必将 面临来自 国际市场 上具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 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 竞争, 部分 上市公司可 能会由于 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 成其股票 价格下跌 ,从而影 响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到期 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降 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 的风险, 另 外, 信用风 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 观因素会 影 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 势 的判断, 进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完全、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 基金持有 的某些投 资品种的 流动 性不佳、 交易 量不足, 将 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 高,例如 该投资品 种的买入 成本 提高,或者 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 财产造成 不利的影 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 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而不断 波动。 若由于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或被迫 在不 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 证券,将 会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 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 管理和投 资运作不 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 当事人在 各业务环 节的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制 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而 引致风险 ,如越权 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 误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放 式基金的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 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和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


86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投资 标的为深 证100 价 格 指数, 在基金 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 能面临指数 基金特有 的风险。 (1)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重点 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在具体 投资管 理中,本基金可 能面临深证100 指数成份 股以及备选 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也可 能由于股 票 投资比例较 高而带来 较高的系 统性风险 。 本基金 采取 指数化投资 策略,被 动跟踪标 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 时,基金 不会采取 防守策略 ,由此可 能对 基金资产价 值产生不 利影响。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 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 别成份股 被限 制投资等) 导致 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 进行 适当的替 代 ,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因标 的指数的 编制与发 布 等原因, 导致 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 续 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标 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可能变更标 的指数,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 随之调整, 基 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可能发生 变化, 投资 者还须承担 投资组合 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 与成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有投 资成本、 各种 费用及税 收, 而指数编 制不 考虑费用和 税收, 这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负的 跟踪偏离 度。 ② 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 市值配售 收益等因 素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③ 当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 公司发生 配 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该 成份 股在 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 数变更编 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可能 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 的构成差 异,而且 会产生相 应的交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④ 投资者申 购、赎回 可能带来 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 现需 求,在遭遇 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 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情 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调整 投 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87 ⑤ 在基金进 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基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⑥ 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 ;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 等产生的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银华稳进与 银华锐进 份额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 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 在停牌 期 间不能买 卖 银华稳 进份 额与银华锐 进 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 银华稳 进份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 全复制指 数的股票 型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其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和混 合 型基金。 从本 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 银华 稳进份额 具有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定 的 特征; 银华锐 进份额具 有高风险 、 高预 期收益的特 征。 由于银华锐 进份额内 含杠杆机 制的设计, 银 华锐进份 额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 大于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和银华稳 进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 度 ,即银华锐 进份额净值变动 的波动性要 高于其他两 类份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银华稳进份 额与银华 锐进份额 上市交易 后, 由于受 到 市场供求关 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 的 交易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可 能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溢 价风险。尽管份 额配对转换 套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银华稳 进份额和银 华锐进份额 的折/溢价风 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 度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 的存在。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 设计,在 银华深证100 份额净 值 达到2.000 元 后,本基 金将进行 份 额不定期份额折 算。原银华 锐进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银华锐进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险 收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 变。


88 由于基金份额折 算的设计,在 银华锐进份 额净值达 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银华稳 进份额持有 人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因此, 原银华稳进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险 收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 变。 由于对银华稳进 基金份额在会 计年度初, 把约定收益 折算为场内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 设计,使原银华 稳进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 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银华稳 进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将会发生改 变。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场 内份额进 行份 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 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整数位 以后部分 采取截位 法, 余额 计 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 基金份额 折算过 程中由于尾 差处理而 可能给投 资者带来 损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 增份 额可能 面临 无法 赎回的 风险 是指在 场内 购买 银华 稳进 份额或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一 部分投资者 可能面 临 的风险。 由于 在二级市 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 的基金代 销资格, 而只 有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 允许投资 者赎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 者通过不 具备基金 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 购买银华 稳进份额 或银华锐进 份额, 在其参 与份额折 算后, 则折算 新增 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并不能被 赎回。 此 风险需要引 起投资者 注意, 投资者 可以选择 在份额折 算前将银华 稳进份额 或银华锐 进份额卖 出, 或者将新增 的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通过转 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 进 份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 的存续期 内,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办理银华 深证100 份额与银 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 进份 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 变银华稳 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 而可能影 响其交易 价格; 另 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可能出 现暂 停办理的情 形,投资 者的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也可 能存 在不能及时 确认的风 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 稳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 份额) 将不 进


89 行收益分配 。 在每个会计 年度年( 除成立当 年外)的 第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 基金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和银 华稳进份 额实 施定期份额 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如 果出现新增 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 可通过卖 出或赎回 折 算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但 是, 投资者通 过变现折 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 获取投资 回 报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 投 资者不仅须 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 本,还可 能面临基 金份 额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违 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也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受损 。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能 会在 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生 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除 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90 (10)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4)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的规 则;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标的指 数变更名 称或指数 公司调整 指数编 制方 法; (8)对《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9)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 行,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


91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6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算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 份额与银 华锐 进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并 据此由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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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附 件一。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见附 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 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 此服务的 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 站、 语音电话、 手 机网 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 户情况。 纸 质对账单 按季度提 供 , 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 人寄送。 电子 对账单按 月度和季 度提供, 包括微 信、 电子邮件 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 可根据需 要自行选 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 码 基 金查 询密码 用于 投资 人查询 基金 账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基金 账 号后,及时登录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为 充分保障投 资人信息 安全,新密 码应为 6-18 位数字 加字母组 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 资者 如果想 了解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请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 电话或登 录公 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利 用自 已的 线上平 台定 期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经 理 (或投资顾 问)交流 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93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说明 书以来涉 及本基金 的重要公 告: 无。 二十七、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正本 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 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 《银华深 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3. 《银华深 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4. 关于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募集设 立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及更换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并对 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3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5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95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96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8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利益的活 动; (29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3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97 (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根据《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开 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 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10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98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利益的活 动;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99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遵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份额 、 银华锐 进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100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份额 、 银华锐 进份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二)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30 天,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 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101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进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提交 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开会 应以 召集 人通知的 非现 场 方式进行 表决。 在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


102 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四)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 额、银华锐 进份额各 自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日 至少30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103 单独或合计 持有权益 登记日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 华 稳进份额、 银 华 锐进份 额各自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五)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 华稳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 份额 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 进份


104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 进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为 有效 。 转换基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终 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105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 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1号东 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





称: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 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国务 院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 人民银行 批准,可 以经营结 汇、售汇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 业务监督、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07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 《 基金合同 》 关于证 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 发行或增发) 、权证、债 券、债券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单 一投资 类别比例 限制 、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 限制、 基 金投资 比例符合《基金 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 要求、法规 允许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等。 (1)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深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 现 金、 债券 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5% -10% (其 中 权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为 0-3% ,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 。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①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②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等内 容的约定 ; ③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108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⑤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达到规定 的标准。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的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 (4 ) 、 (5)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 证券名单 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 的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 前 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 结算,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


109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更新 ,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收 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 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 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 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本 基金的存 款的核心银 行应当是 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 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 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 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110 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制 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性风 险控制预 案等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 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 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上述规 章制度须 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 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 2 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 的数据或者 出现其他 影响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人 监督 职责的行为,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履行 托管人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承 担相应法 律后果, 包 括但不限于 承担基金 托管人可 能遭受的 监管部门罚 款以及基 金 托管人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的赔偿。 因投资 流动受限 证券产生 的损 失, 除依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的之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上述 损失。如因 基金管理人 未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方案 以及投资额 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的 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 现风险损 失致 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法 律法 规及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111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112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 基金募集 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 资, 并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托管专户 中,并确 保实收基 金金额 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基金 托管 专户, 用于基金 交易的资 金清算和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 在集中托管 模式下, 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


113 基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与本 基金无关 的任 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中国 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设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变 更和证券 账 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 效日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 按有关 规定开设 、 使用并 管 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 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2. 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 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 户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 补充协议, 进行使


114 用和管理。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 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 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由 基金管理 人移交托 管人保管 的实物证 券, 基金管理人 对其合法 性和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责任。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发生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八)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如上述 合同只有 一份正本 先由基金 管 理人取 得 , 则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 同签署后5 个工 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 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总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115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他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签 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或双方 约定的其 他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共同 承担。 本基 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和 负债。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116 的估值方法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在上述第3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117 (四)估值 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 则”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118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 进份 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119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五)基金 账册的建 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本 协议生效 后, 应按照相 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计处 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六)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 制; 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结 束后 60 日内 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编 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双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公 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 见书,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120 4.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由 基金管理人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 由注册 登 记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 共同保管。 保 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不 少于15 年,本协 议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次月开 始后的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121 六、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并 根据申请仲 裁时该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 《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