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100基(162714)

深100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间 :二 〇 一九 年六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20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均不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开 放式 基 金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包 括指 数投 资风 险、 杠杆 机制 风险 、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 以及 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6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7 第八部分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68 第九部分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 管及其他业务...............................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8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1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2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23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15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7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72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73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及《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募说明书 指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3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标的指数 指深证100 价格指数 18.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广发深证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 其中 ,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9. 广发深证100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20.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1.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 除 非 基 金合 同 文 义另 有 所指 , 对于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1.00 元 23.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3.5%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4 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 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 金融 机 构人 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 。 每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 在 某 一 会计 年 度 内本 基 金资 产 出现 极 端损 失 情况下,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能 会面 临 无 法取 得 约定 应 得收 益 的风 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时 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 内 证 券市 场 的中 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 资者 28.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投资人


5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 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 32.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销售机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4.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构 的 直 销中 心 及 销 售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35. 场外 指 不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而 通过 自 身 的 柜 台或 者 其 他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份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6. 场内 指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 位和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 代为 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39.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4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6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4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变 动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45.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人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开 立 的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人 民币 普 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4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集 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4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5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2.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7 务的工作日 54.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55.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销 售 机 构业 务 规 则等 相 关业 务 规则 和 实施 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 为 现金 的 行为 59. 份额配对转换 指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60.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1.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1 份广发 8 深证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 份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 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的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单位 63.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投 资 人通 过 场内 会 员单 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 构的 操 作 66.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间进 行 转登 记 的行为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6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9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100 份 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10% 70. 元 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 带来 的 成本 和 费用 的 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的数值 7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 结构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广 发证 券” )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 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 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先 生: 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 党委 书记 ,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第 六届 理事 会兼 职副 会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 理事 会理 事,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 监事 会监 事 ,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 会副会长,广 东省预防腐败 工作专家咨询 委员会财政金 融运行规范组 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11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 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 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 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 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 ,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 饮片 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 会长 、 国家 中医 药管 理局 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中药 协会 中药 饮片 专业 委员 会专 家, 全国 中药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 官、 集团 机关 党委 书记 , 兼任 保监 会行 业风 险评 估专 家 。 曾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荆襄 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阳光 保险 集团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 中华 联合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2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 律师事务所兼 职律师。曾任 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 任、法学院副 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 师, 兼任 中国 会计 学 会理 事、 东北 地区 高校 财务 与会 计教 师联 合会 常务 理事 、 辽宁 省会 计学 会 会长 、 沈阳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和中 兴-沈阳 商业 大厦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副院 长、工商管理 硕士(MBA )教 育中 心副 主 任、 计财 处处 长、 学 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 理。曾任广州 科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室 主任,广州屈 臣氏公司行政 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 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13 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 副 总经 理,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广发 鑫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 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 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 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公司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广发 聚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安宏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安富 回报 灵 活配置混合型 14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集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罗国 庆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持有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从 业证 书 。 曾任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 司研 究员 ,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设计 研究 员,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经理 及量 化研 究员 。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0 月13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 7 月 31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 料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8 月 2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 9 月 13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传 媒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12 月 29 日起 任职 ) 、 广发 中证 传媒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1 月 2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 11 月 2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 任职 ) 、广 发中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 年 5 月 27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陈盛业,任 职时间为2013 年 9 月 9 日至2014 年 4 月 1 日; 魏军 , 任职 时间 为2014 年 4 月 1 日至2016 年 1 月 18 日 5、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权 益公 募投 委会 由副 总经 理朱 平先 生、 总经 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 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 先生和策略投 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 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 定收益投委会 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 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 女士、债券投 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 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 女士担任投委 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5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 限制 进行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 者 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6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对 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 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 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 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 员工 保密 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合规 风控 部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1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增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中列 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18 管运 营处 、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 。 自2007 年起 ,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 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 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 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 得《 财资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 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 19 行家 》 “最 佳托 管系 统实 施奖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 行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 20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楼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2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23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25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5)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 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16)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27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 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2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30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32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3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34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35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 (安 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0)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3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1)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浙 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2)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3)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4)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3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5)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38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39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3)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 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40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5)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 (68)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9)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0)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1)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42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7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3)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 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44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 定代表人:陈柏青


46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47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8)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9)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2)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3)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4)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49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6)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7)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5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51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1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03 )名称: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2 (10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 )名称: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53 法定代 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0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1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54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 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5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5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6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6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9)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0)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57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21)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22)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3)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24)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 号


5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125)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6)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s://fund.jhjhome.com (127)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5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128)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 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29)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30)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60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1)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32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 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33) 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 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34) 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61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62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63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 ) 、 广发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 与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 ) 。 其中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 份额 的 自动 分离 与分 拆规 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份额 将确认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投 资 者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 64 分离 。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上 述折 算产 生的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合同》 约定 的净 值 计算 规则 对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 如下: 1.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 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 。年 基准 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 算。 在进 行广 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和 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存续的某 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65 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内 份额 折算 日至T 日) ;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66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7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 5 月 7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8 第八 部分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二、 上市 交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2012 年 6 月12 日。


四、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1.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69 规定办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 交易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70 第 九 部分


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 的 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机构 : 经本 公司 委托 , 具有 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71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已于2012 年 5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于2012 年 6 月12 日开始办理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72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均为 1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各销售机构 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 各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73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 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 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 ≤N<1 年 0.5% 1≤N <2 年 0.25% N≥2 年 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净值为1.08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 =91,073.02 份


74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100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为1.085 元,则 可得到91,073.0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 ×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 限100 天(未满 1 年)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07,261.00 元。 (3)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100 份额。


75 投资者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1、 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 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具 76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 购和 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前 撤销 ,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 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广发深证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人通 过会 员单 位办 理场 内申 购广 发深 证100 份额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 整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5%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7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 资人 从场 内赎 回10 万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 持有 期限 为10 日,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 ×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79 即: 投资 人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赎 回10 万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广发 深 证 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和 6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80 四、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总 份 额( 包括 广发 深 证100 份额 、广 发 深证100 A 份额 和 广发 深 证100 B 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81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20%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 赎回 : 广发 深证100 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广 发深 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82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广发 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3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登记从场内转 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 请按1 :1 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回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三、 跨系 统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84 2.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五、 基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如遇 法律 法规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 发生 变动 , 本基 金的 转 托管 、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与 解冻 的相 关规 则将 相应 调整 。


85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广 发深 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 指本 基金 的广 发深 证100 份额 与广 发深 证 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 之间 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两个 方 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86 四、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 份额 配 对转 换的 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 87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8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 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等。 权证 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基本原则,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为投资 者提供一个投 资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 成及其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 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 89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便实现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 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 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发生 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 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 响跟踪效果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实 现本 基金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实 施, 通常 在前 一年 的 12 月和当年的6 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 本调整方案,所以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 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每年一月和 七月的调整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90 ②不定期调整


A.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 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 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 按照其所占标 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 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对 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C.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目的,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 购,由此得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 在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 标的 指数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 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 100 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 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 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深证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91 本基金以 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 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且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因此,选用“95%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 数量 投资 部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 决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数 量投 资部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遇 重大 事 92 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 投 资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方法,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 评估 : 绩效 评估 与风 险管 理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 并提 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 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 差的来源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变动 , 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 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 其中 投资 于深 证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 93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 7)和(8)条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94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 6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 年 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211,247.93 93.52 其中:股票 34,211,247.93 93.5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95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345,689.43 6.41 7 其他资产 22,892.89 0.06 8 合计 36,579,830.25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973.40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34,343.00 0.3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9,316.40 0.47


96 (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16,125.40 4.76 B 采矿业 90,958.00 0.25 C 制造业 22,131,289.26 61.33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50,821.48 0.70 F 批发和零售业 602,073.70 1.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6,058.00 0.6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97,715.32 6.09 J 金融业 3,188,441.67 8.84 K 房地产业 2,186,984.92 6.0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6,195.68 1.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0,860.00 0.4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1,553.58 0.3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96,053.00 1.6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6,801.52 0.46 S 综合 - - 合计 34,041,931.53 94.33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97 1 002958 青农商行 17,700 134,343.00 0.37 2 300765 新诺威 660 34,973.40 0.10 (2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0333 美的集团 41,076 2,001,633.48 5.55 2 000651 格力电器 40,922 1,931,927.62 5.35 3 000858 五粮液 16,693 1,585,835.00 4.39 4 300498 温氏股份 33,256 1,350,193.60 3.74 5 000002 万科A 38,566 1,184,747.52 3.28 6 002415 海康威视 30,656 1,075,105.92 2.98 7 000001 平安银行 70,909 909,053.38 2.52 8 000661 长春高新 2,700 855,873.00 2.37 9 000725 京东方A 218,257 851,202.30 2.36 10 002304 洋河股份 5,875 766,217.50 2.12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8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 )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平安银行( 代码:000001) 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 7 月 10 日,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 ,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 ;贷后管 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的行为,被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处罚 款人民币 50 万元。2018 年 8 月 1 日,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 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 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款人民币 140 万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上述 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2. 除上 述证 券外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 其他资产构成 5.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期末 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339.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3.41 5 应收申购款 4,970.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892.89


99


10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2.5.7 -2012.12 .31 -9.20% 1.19% -12.66% 1.29% 3.46% -0.10% 2013.1.1 -2013.12 .31 -4.20% 1.35% -4.64% 1.35% 0.44% 0.00% 2014.1.1 -2014.12 .31 29.47% 1.14% 30.69% 1.15% -1.22% -0.01% 2015.1.1 -2015.12 .31 16.02% 2.69% 20.73% 2.46% -4.71% 0.23% 2016.1.1 -2016.12 .31 -14.06% 1.73% -15.70% 1.57% 1.64% 0.16% 2017.1.1 -2017.12 .31 28.54% 0.85% 25.10% 0.86% 3.44% -0.01% 2018.1.1 -2018.12 .31 -31.60% 1.48% -32.91% 1.48% 1.31% 0.0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27% 1.61% -7.93% 1.53% 6.66% 0.08%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101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5 月7 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10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104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5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 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内 份额 折算 日至T 日) ;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106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107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108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 发深 证 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11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11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年托管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 ×0.02%/ 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 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 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2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 算 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将按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对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分配给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将按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113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 下: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 额数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114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为1.1898 元,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1.0675 元, 且未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当天 场外 广发 深证100 份额 、 场内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 亿份、2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即 20 亿份和32 亿份。 ②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20 亿份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1.1898-0.5 ×(1.0675-1.0000 )=1.1561 元 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2,000,000,000 × (1.0675-1.0000 )/1.1561=116,771,905.54 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 新增 广发 深证100 份额为116,771,905 份; 持有 的广 发深证100 A 份额为20 亿份。 ③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 场 外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3,000,000,000 ×(1.0675-1.0000 )/1.1561=87,578,929.16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 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3,000,000,000+87,578,929.16 =3,087,578,929.16 份


115 场 内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200,000,000 ×(1.0675-1.0000 )/1.1561=5,838,595.28 份,取整后为5,838,5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200,000,000+5,838,595=205,838,595 份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 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 当广 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达到0.2500 元。 1.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116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117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日 ,三 类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折 算后 ,广 发深 118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2.015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50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新增425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2.987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新增 19,875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119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广 发深 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比例为1 :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 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100 ? ? ? ? 后 前 前 场内 A A A NUM NAV NUM NUM


120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 算后,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 基金份额


121 额参考净值 参考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新增 8040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0.238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124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两类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广 发 深证 100 125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关 规 定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26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27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28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 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 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9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 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 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 由于市场剧烈 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 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 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正常情况下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95% ,其 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标的 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八、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 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 接受、赎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基金 估值 被暂 停等 风险 。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 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 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30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 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 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十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的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 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131 (2)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 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 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 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 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与成 本。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 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132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 价风 险。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 ,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广发深证 100 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 ,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133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 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才可以 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购买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 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 前将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广 发深 证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 能存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 发深 证 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广发深证 100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 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 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 134 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基 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35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36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37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138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39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 销售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0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1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4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3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计持有广 发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 1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 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广 发深 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45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146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广发 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147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广发 深证100 份额 、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148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49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0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5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152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53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4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155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 其中 投资 于深 证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156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 述第 (5) 、 (6)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 157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58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159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60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161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 162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3 g、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64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165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 166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6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68 第二十 五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 人交 易 记录 查询 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 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纸质 或电 子形 式的 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 束后向本季度 169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 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 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 助、电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 括电 话呼 叫中 心 和网 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 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 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 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 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 方 式


170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71 第二十 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性 公告 2019-04-10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低数额限 制的公告 2019-04-01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取消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2-21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场外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2-21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 复交易的公告 2019-01-04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期间深证 100A 停复牌的公告 2019-01-03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的公告 2018-12-26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7


172 第二十 七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3 第二十 八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