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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关于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鹏华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 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投票表决 时间自
2019年5月24日起, 至2019 年6月18日17:00 止。2019年6月20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
表决进行了计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
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为3,937,855,258.36 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参与投票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53,356,609.99 份,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9.76% , 参加本次大会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达到法定开 会 条 件 ,
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和 《 鹏华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 《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调整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的议案 》 (以下简称 “议案 一”)及 《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修改基 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 简称“议案二 ”),并由参加
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其中, 议案一 的表决结果为: 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53,356,609.99 份, 占参与投票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0份。上述表决结果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符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鹏 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议案一获得通过,该决议自2019年6月20日起生效。 
议案二的表决结果为: 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53,356,609.99 份, 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 上述表决结果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符合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议案二获得通过, 该决议自2019年6月20 日起
生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
由基金资产承担。 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 (单位:元) 
律师 费 40000 
公证 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生效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2019年6月20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场外赎回费
率的议案 》及 《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事项实施情 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自2019 年6月20日起 对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实施调整 后
的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 期限(Y) 场外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 ≤Y<30 天 0.10% 
Y≥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其持有期不满30 天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等于或
高于30天的,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9 年6月20日起修改本 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 事项, 调整 方 案要点如下: 基金 合同条款 修改 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 出现 下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合同 终止或与其 他基金合 并事项: (1)连续 90 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 规模少于3000 万人 民币; (3)连续 90 个 工作日本 基金前 十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本基 金 9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程序 召 开 ,并 就因 上述 情形 的发 生是 否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的事项以 特别决议 方式进行 表决。 删除此表述 十八、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或者封 闭期内经 持 有 人 大会 通过 提前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后 , 本基 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 不 得低于 期 末 ( 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2.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LOF ) 后 , 或 者 封 闭 期 内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提 前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 季度最少 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 配; 二十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当出 现下 述 情 形 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召集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基 金合 同终 止或与其他 基金合并 事项: (1)连续 90 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 规模少于3000 万人 民币; (3)连续 90 个 工作日本 基金前 十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本基 金 9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程序 召 开 ,并 就因 上述 情形 的发 生是 否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的事项以 特别决议 方式进行 表决。 删除此表述


四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已于2019年6月20日在深交所开市 起停牌,并于2019 年6月21日10:30 复牌 。 五 、 备查文件 1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 召开 鹏华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 《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