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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鑫宝A(003588)

东吴增鑫宝: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7 七、基 金的 募集 ..................................................................................................................... 3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3 十二、 基金 财产 ..................................................................................................................... 6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0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东吴 增鑫 宝 货币市 场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16 】2292 号 )的 注册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 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 等。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是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并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 5 月 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一、 绪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规 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阐 述了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东吴增鑫 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东吴增 鑫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管 理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东 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即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53、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6、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本 基 金通过 每日 计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民 币 1.00 元 6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6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字 【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 合





计 100% 2、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理 下设 权 益投 资决 策 、 固 收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 基 金资 产估 值五 个专 门 委员会 ; 公司 设有 权益 投 资总部 、 固定 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 研究策 划部 、 集中 交易 室 、 营 销管 理总 部、 产品 策 略部 、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会计 师 , 中 共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 局科员 、 副主任科 员;苏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理 EMBA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任江苏悦达时装有限公 司财务 会计 、 新能 (张 家 港) 能源 有限 公司 计财 处 主任 , 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 公司海 澜资 本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王炯先 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 董 事, 博士 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总 规划师 ,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 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陈建国 先生 ,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经济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昆山 市信 托投 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副 经理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福 州湖 东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昆山分公 司副总经 理、东 吴证券经 纪管理总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现任东 吴证券人 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法 学博 士 。 历 任担 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州代 表处 法律 顾问 、南 京大学 法学 院助 教、 讲师 ,现任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学 历 , 民 建会 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澳 洲 注册会 计师 。 历任 上海 上 审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 部门经 理 , 上 海长 信会 计 师事务 所部 门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上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经理 , 现任 瑞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瑞 合 伙) 上海 分所 工 作,权 益合 伙人 ,担 任长 方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历任 苏州 物资 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 公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东 吴证 券三香 路营 业部 ( 原苏 物 贸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 银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险 管 理部 、 合 规法 务部 总经 理 、 合 规总 监兼 首 席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创业 投资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王菁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计 师 , 中 共党 员。 历任 东吴 证券 经纪 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女士 , 员工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 党员 。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现 任合规 风控 副总 监兼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会计 师 , 中 共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 局科员 、 副主任科 员;苏州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 理(主持 工 作)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炯先 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明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中共 党员 。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 苏 州华 纺 经济贸 易有 限公 司财 务科 会计 ; 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苏 州十 全街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东吴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石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 太 仓分 公司 总 经理 , 常 熟分 公司 总经 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营销总 监兼 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吕晖先 生 , 督 察长 , 大专 ,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 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 苏 州证 券 登记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东 吴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泽 西环路 营业 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 营总 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王文华 , 历任 中诚 信证 券 评估有 限公 司信 贷评 级分 析员 、 联 合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高级 项目 经理 、中 诚信 证券评 估有 限公 司债 券信 用评级 高级 分析 师。2012 年 3 月 至今 就 职于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基 金经理 , 其中,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 起担 任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担 任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 担任 东吴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邵笛 , 硕 士, 上海 财经 大 学工商 管理 专业 。 曾就 职 于上 海 文筑 建筑 咨询 公司 、 上 海永 一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房产咨 询有 限公 司, 自 2006 年 9 月起 加入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一直 从事 证券投 资研 究 工作, 曾任 交易 员、 研 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 任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 起担 任东 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 担任 东吴 悦 秀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担 任 东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黄婧丽,硕 士研 究生。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就 职于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从 事 固定收 益分 析工 作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就 职于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从 事固 定 收益交 易、 分析 、投 资工 作;2016 年 11 月 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担 任东 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5 月 9 日 起担 任 东吴悦 秀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 起担任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9 年 3 月 8 日 起担 任东 吴增 鑫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 陈晨: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 炯、 彭敢 、 程 涛、 杨 庆定 、 杜 毅、 付琦 、 刘 元 海、 戴斌、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固收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王炯、 杨庆定、 付琦、 周明。王 炯任固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由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基金管 理人严 格遵守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以下《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规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3、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 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 牟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督察长 和 合规风 控 部,各 风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制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 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5)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资业 务 和公司 自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 为总裁领 导下的专 门委员 会之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保 证公 司内 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公 司的 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持 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控 制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 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 最首要 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 履行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 负 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内控 结构,高 管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 保各 项 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 动是 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立 相互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集 中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机 制, 从制 度上 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3)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 制: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 任制,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评估风险 的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 评 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 建 立了 足够 、 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 定 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 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 区鸿宁 路 17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管 资格批文 及文号: 《关于核 准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本 行 经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以 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沈仁康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书记 、 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 副 县长 , 县委副 书记 、 代县 长、 县 长; 浙江 省丽 水市 副市 长 , 期 间兼 任丽 水 经济开 发区 管委 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 时担 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 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 记 ,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徐仁艳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副书 记 、 执 行董 事、 行 长。 研究 生、 高 级 会计 师 、 注 册税 务 师。 徐先 生曾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会计 处财 务科副 科长 、 科长 、 会 计 处副处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会 计财务 处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二)发展概况及财 务状 况 浙商银 行是 中国 银保 监会 批准的12家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浙 江省杭 州 市, 是唯 一一 家总 部位 于 浙江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2004 年8 月18 日正 式 开业 ,2016 年3 月30日在 香港联交 所上市 (股份代 号:2016)。 截至2018年末 ,浙商 银行在 全 国16个省 (直 辖市)和 香港特别 行政区 设立了242 家分支 机构, 实 现了对长 三角、环 渤海、 珠三角以 及部 分中西 部地 区的 有效 覆盖 。2017 年4 月21 日 , 首 家控 股子公 司- 浙银 租赁 正式 开业 。2018 年4 月10日 ,香 港分 行正 式开 业, 国 际化 战略 布局 进一 步提速 。 开业以 来 , 浙 商银 行立 足 浙江 , 稳 健发 展, 已成 为一 家基础 扎实 、 效益 优良 、 成 长迅速 、 风控完 善的 优质 商业 银行 。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 浙商银 行总 资产1.65 万亿 元, 客户 存款 余 额9748亿 元,客户 贷款及 垫款总额8654 亿元 ,较上 年末分别增 长7.15% 、13.26% 、28.59% ; 不良贷 款率1.20% , 资 产质 量保持 同业 领先 水平 。 在 英国 《银 行家 》 (The Banker) 杂 志 “2018 年全球 银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 单上, 按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11 位, 较上 年上升20位 ; 按总 资产 位 列第100 位 , 较 上年 上升9 位。 中诚 信国 际给 予浙 商 银行金 融机 构评 级中最 高等 级AAA 主 体信 用 评级。 2018年 , 面对 严峻 复杂 的 形势 , 全 行紧 紧围 绕 “两 最” 总目 标和 全资 产经 营 战略 , 主 动 调整优 化业 务结 构 , 强 化 合规经 营 , 坚 持服 务实 体 经济 , 严 防金 融风 险 , 支 持金融 改革 , 扎 实推进 各项 工作 ,保 持稳 健增长 。2018 年 本集 团实 现归属 于本 行 股 东的 净利 润114.90亿元, 增长4.94% , 平 均总 资产 收 益率0.73% , 平 均权 益回 报 率14.17% 。 营 业收 入390.22 亿元 , 增 长 13.89% ,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263.86 亿元 , 增 长8.18% ; 非利息 净收 入126.37 亿元 , 增长27.99% 。 营业费用121.42 亿元,增 长8.58% ,成本收 入比29.99% 。计提信 用减值 损失( 或资产减值 损 失)130.30 亿元 ,增 长38.99% 。 所得 税费 用22.90 亿 元,下 降16.23% 。 (三)托管业务部的 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 根 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营 销中心、 运营中心 (外包 业务中心) 、监督 中心,保 证了托管 业务前、 中、后 台的完整 与 独 立。截至2019 年3月31 日, 资产托 管部 从业 人员 共37 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 根 据业 务的 发展模 式 、 运 营方 式以 及内 部控制 、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了 一系 列完 善 的内部 管理 制度 , 包括 业 务管理 、 操作 规 程、 基金 会计 核算 、 清算 管 理、 信息 披露 、 内部 稽核 监 控、 内控 与风 险防 范 、 信 息 系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 重大 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 系 统性 地覆 盖了 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 准浙 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浙商银 行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6 只, 规模 合计 1429.17 亿元, 且目前 已经 与数 十家 公募 基金管 理公 司达 成托 管合 作意向 。 (五)基金托管人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 法 规、 规章 、 行 政性规 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 范操作 、 顺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 化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 比例、投 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 网上交 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 认 购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 :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鸿 宁 路 17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客服热 线: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7)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经济开 发区 古檀 大 道 4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鼓楼区 中山 北 路 105 号中 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1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15)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6)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2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2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22)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3)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24)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25)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2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27)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28)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29)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1) 上海 攀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闸北 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客服热 线: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3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网址:www.lufunds.com (3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34)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 邮编 :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35)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3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3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3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4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4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9)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5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5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5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5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5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5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5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6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6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5)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66)华 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6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8)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国 际总 部 城 10 栋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客服热 线:95357 公司网 址:http://www.18.cn (6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71)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72)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唐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金合 同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张亚旎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 此形成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或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并及时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或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不需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二) 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 但 依据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 收益结 转份 额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金 额限 制如 下表 : 类别 首次 最低认/ 申购金 额 追 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基 金账户最 低保留 基金单 位余额 销 售服务费 A 类 0.01 元 0.01 元 0.01 份 0.25% B 类 5,000,000 元 0.01 元 5,000,000 份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购 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升 降级 1、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若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 类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类基 金 份 额。 3、 投 资人 在提 交认/ 申 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 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人认/ 申购申请确认 后,获得的 基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根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类 别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调整 基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额 限制 及规 则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 】2292 号文 备案 。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16 年 11 月 2 日 ,基 金募 集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基 金的 类别 : 货 币市 场 基金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变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发 行时 间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2,485,362.01 元 人民 币,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1250.50 元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与 2016 年 11 月 4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 管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72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初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272,486,612.37 份基 金份额 ,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 者账户 , 归投 资 者所有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3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如 遇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 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延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A 类 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每 次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 0.01 元 ;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万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金 份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个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0.01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因赎回 、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 内剩 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低于 0.01 份 时,登 记机 构 可对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自动赎 回处 理。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基金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5,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因 赎回、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其 单个基 金账 户内 剩余的 B 类基金 份额 低 于 5,000,000 份时,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 全 部份额和 某类基金 份额的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特定市 场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6、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7、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如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1%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部分 )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本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除 外: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收 费方式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2: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 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 元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 可 得到 1,000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1)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1)当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未 付 收益 例 3: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 的全 部 1,00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 100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01,000.00 元。 2)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例 4: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基金的 未支 付收 益 为 100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 请部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00.00 元; 其剩 余基 金份额 为 901,000.00 份。 3)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计算公 式为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收 益 例 5 : 假定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申请 部分 赎回 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1000.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0×1.00-1000.00×(10,000.00/1,000,000.00 )=9,990.0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申 请部 分赎 回 10,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 益为-1000.0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 额为 9,990.00 元。 (2) 发生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的情形 时: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T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 ×1.00 ×1% 该等赎 回费 用将 从上 述第 (1) 项情 形中 的赎 回金 额 中扣除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4: 若基 金总 份额 为 400,000,000 份 , 某 投资 人赎 回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为 4% 且偏 离度 为负 , 且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 做法有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即 对应 强制 赎回 费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强制赎 回费 收取 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 回费 对应 总金 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0.00×1.0% =10,0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5,000,000×1.00 =5,0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5,000,000.00 -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强 制收 取赎 回费的 情况 下赎 回 5,000,000 份 本基 金, 可得 到 4,990,000.00 元赎回 金额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8、当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10、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10、11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 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对 于 上述 第 6 项 拒绝 申购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关 申购 上限 设定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如发 生单个开 放日内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比例 超过 20% 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 上 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述 比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暂停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1、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2 ) 、 东吴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行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3 )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5 ) 、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 、 东 吴安享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7 ) 、 东 吴新 产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5001)、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1 ) 、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1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基金代码:582202 )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基 金 代 码 : 583001)、 东吴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 B( 基 金代码:583101 ) 、东吴配 置优化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2003 ) 、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80009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0531 ) 、东吴移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1323 ) 、 东吴新 趋势 价值 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001322) 、 东吴 国企 改革 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002159 ) 、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270 ) 、东吴鼎元 双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码 : 000958 ) 、 东吴 鼎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 000959 )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61 ) 、东吴智慧 医疗 量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919 ) 、 东吴 优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5144 ) 、东 吴优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代 码:005145 ) 、东吴 双三 角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码 :005209 ) 、 东吴 双 三角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 005210 ) 、 东 吴悦 秀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码 :005573 ) 、 东吴 悦 秀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 005574 ) 、 东 吴鼎 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6026 )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 将 另行公 告。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和讯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长 量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浙 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金观 诚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 信普泽 (北 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南 京 苏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成 都 华羿恒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 攀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中 民财 富管 理 (上 海) 有限公 司 、 中 信 期货有 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万 宏 源 ( 西部 )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西 藏东 方财 富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 司 、 阳 光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 根 据 业务需 要 , 本 基金 管理 人 还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 八 )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 的 前 提下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 者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质押 等 业 务 , 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 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 在 深入 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 币政 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 金供 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 合考 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 财 政与 货币 政 策、 市场 及其 结构 变化 和 短期的 资金 供需等 因素 的分 析 , 形 成 对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在以 上分 析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根 据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 不同 剩余 期限 到期 收 益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以 及 再投资 便利 性) , 结合各类 资产的流 动性特 征(成交 活跃度、 发行规 模)和风 险特征( 信用等 级、波动 性) , 决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限 匹配 情况 。 2、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 选 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 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内部信 用评级体 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行的 信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 信用 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 信用 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基 金 管理人 结合 本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 、 流 动性 等特 征 , 挑 选适 当的 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方 法和定 量方 法 , 基 本面 分 析和数 量化 模型 相结 合 , 对资产 证券 化产品 的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进行 分析 , 并 结合发 行条 款 、 提 前偿 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 益等个 券因 素以 及市 场利 率、 流 动性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 进行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信用 等级 并密 切跟 踪 评级变 化 , 采 用分 散投 资 方式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 在保证 本金 安全 和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得 稳定 收益 。 5、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 踪不 同 市场和 不同 期限 之间 的利 率差异 , 在 精确投 资收 益测 算的 基础 上, 积极 采取 回购 杠杆 操 作, 为基 金资 产增 加收 益 。 同 时, 密切 关 注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 季 节因素 、 日 历效 应、 IPO 发 行等因 素导 致短 期资 金需 求激增 的机 会 , 通过逆 回购 融出 资金 以把 握短期 资金 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会 。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按 照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 四)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拟 投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情 形外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5) 本 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限 的 银行 存款 (不 包括 本基 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但 根 据协 议可以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投 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用级 别 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6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21)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第(1)、 (6)、( 12) 、( 18)、( 19)项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者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 期的 计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逆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据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 券、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方法 (1) 银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存单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 存款 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 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7)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者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889,641,005.08 70.23 其中: 债券 4,849,641,005.08 69.66 资产支 持证 券 40,000,000.00


0.57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11,700,700.05 15.9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0,875,436.70 10.07 4 其他资 产 259,932,922.40 3.73 5 合计 6,962,150,064.2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况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如有 超过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调整 。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40.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5.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8.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4 90 天( 含)-120 天 6.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9.5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9.85 -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120 天。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69,039,414.27 11.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0,164,918.50 2.3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0,164,918.50 2.30 4 企业债 券 1,002,668.30 0.0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50,832,597.07 29.4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868,601,406.94 26.86 8 其他 - - 9 合计 4,849,641,005.08 69.7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89960 18 贴 现国 债 60 4,500,000 449,935,243.65 6.47 2 071900013 19 国 泰君 安 CP001 3,200,000 320,000,216.86 4.60 3 199907 19 贴 现国 债 07 3,000,000 299,076,033.44 4.30 4 071900014 19 招商 CP002 2,000,000 200,000,000.00 2.87 5 011900325 19 东 航股 SCP002 2,000,000 199,815,215.10 2.87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6 071900012 19 东 北证 券 CP002 1,500,000 150,000,000.00 2.16 7 071900009 19 中信 CP002 1,300,000 130,000,000.00 1.87 8 111990479 19 宁 波银 行 CD014 1,300,000 129,832,459.48 1.87 9 011801696 18 大 唐发 电 SCP006 1,100,000 110,387,165.43 1.59 10 111815144 18 民 生银 行 CD144 1,100,000 109,900,657.78 1.58 7 、“影子定价”与“摊 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0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1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1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 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56793 信泽01A1 400,000 40,000,000.00 0.57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00 元。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9.2 19 宁 波银 行CD014 ( 代码 :111990479 ) 的发 行主 体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9 年1 月11 日、2018 年 6 月22 日因 违 规 经营 被宁 波 银监局 处以 罚款 , 于2019 年 3 月 22 日 因违规 经营 被宁 波银 保监 局处以 罚款 ; 18 民 生银 行CD144 ( 代码 :111815144 ) 的发 行主 体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8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年12 月 7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银保监 会处 以罚 款并 责令 改正; 本基金 投 资19 宁波 银行CD014 、18 民生 银行 CD144 的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公司 制度的 规 定,且 相关 发行 主体 的处 罚事项 并未 对其 企业 经营 和投资 价值 产生 实质 性影 响。 除此之 外,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其他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370.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4,310,632.37 3 应收利 息 15,570,813.36 4 应收申 购款 30,106.0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9,932,922.4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一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收 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东吴增 鑫 宝 A 时间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07-2016.12.31 0.4175% 0.0028% 0.2034% 0.0000% 0.2141% 0.0028% 2017.01.01-2017.12.31 3.9306% 0.0008% 1.3500% 0.0000% 2.5806% 0.0008% 2018.01.01-2018.12.31 3.2312% 0.0018% 1.3500% 0.0000% 1.8812% 3.2312% 2019.01.01-2019.03.31 0.6066% 0.0045% 0.3329% 0.0000% 0.2737% 0.0045% 2016.11.07-2019.03.31 8.3903% 0.0024% 3.2363% 0.0000% 5.1540% 0.0024% 注:1 、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东吴增 鑫宝B 时间 净值收益 率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07-2016.12.31 0.4524% 0.0028% 0.2034% 0.0000% 0.2490% 0.0028% 2017.01.01-2017.12.31 4.1810% 0.0008% 1.3500% 0.0000% 2.8310% 0.0008% 2018.01.01-2018.12.31 3.4794% 0.0018% 1.3500% 0.0000% 2.1294% 3.4794% 2019.01.01-2019.03.31 0.6659% 0.0045% 0.3329% 0.0000% 0.3330% 0.0045% 2016.11.07-2019.03.31 9.0147% 0.0024% 3.2363% 0.0000% 5.7784% 0.0024% 注:1 、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注: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十 二、 基金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 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充 足理由 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3 位 , 百 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金 估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 按 日支 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 且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 基 金每 日 进行 收 益计算 并 分 配时 ,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 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收益支付时,其累 计 收益为 正值 , 则 为投 资人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十七部 分。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级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基 金 份额条 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费率 。A 、B 两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相同, 具体 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登 记机构 , 由给 基金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十 六、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7 日 年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2)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 情形;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0.5% 的情 形;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23)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8)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 存 单; (29)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 风险 : 1、市 场风 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 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3、流 动性 风险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1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 告中 规定。 2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 在 发生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中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 在 发生 “ 暂 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财 产均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 期 限 在1 年 以内 ( 含1 年 ) 的 银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 、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措 施控 制流动 性风 险 : 针 对兑 付 赎回资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每日 对本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情况 进行 严密 监控 并预测 流动 性需 求, 保持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 的可用 现金 头寸 与之 相匹 配, 同时 , 在 基金 合同 中 设计了 巨 额 赎回 条款 , 约 定在非 常情 况下 赎回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 控 制因开 放申 购赎 回模 式带 来的流 动性 风险 , 有效 保 障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针对 投资 品种 变现 的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通 过限 制 、 跟踪和 控制 基金 投资交 易的 不活 跃品 种来 实现 。 此 外 , 本 基金 可通 过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方 式借 入短期 资金 应 对流动 性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评 估 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并进 行动 态调 整,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1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2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其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3 )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措施 。 (4)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实 施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 适 度调整 , 作为 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实施 情形 包 括: 1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的情 形; 4 )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5 ) 当 本基 金 前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施备 用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工具的 决策 程序: 本基 金在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 况下 可能存 在 因 未能以 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基金资 产而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如 果出 现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赎 回、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暂停 估 值、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等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 应时刻 关注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对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日常 监控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可能 对投 资人 造成 无 法赎 回、 赎回 延期 办理 、 赎回 款项 延 期支付 、赎 回时 承担 强制 赎回费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4、其 它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代 理机构违 约、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5、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 金收 益受 货币 市场 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方 面, 货币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另一 方面 , 在 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 证 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而 货币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 投 资者 可能 面 临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 二 )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 浙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等 销 售 机 构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 或者背 书 , 销 售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款项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林彬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调整 或提 高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除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4)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5)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且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 托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 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部分 , 如与 将来 颁布 的 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制 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上海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 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的银 行存 款 ( 不包 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据 协 议可以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投 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 基 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用级 别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6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第 (1) 、 (6) 、 (12 ) 、( 18 ) 、 (19)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申请,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浙商 银行、中 国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 手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浙 商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 通银行,本基金投资 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 损失时,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 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管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7、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 格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 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件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票 据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行监 督。 (2)如未 来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有关制度、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 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二 ) 根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 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是 否擅 自动用基金资产等事 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管 理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错 导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 状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以 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 托管 人予以纠正并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或有 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应依 法安全 、完整地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指 令,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对所 托 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4、对于因 基金投资 、基金 申(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如基金 托管人 无法从 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 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认购期 内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的约定 ,将认购 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在基 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由基金 管理 人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由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 资金收付。该基金托 管专 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 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资 产托 管业 务专用 章和 负责 人名 章各 一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除 非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定,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 书等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办理。托管人 对托 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任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 加密 方式 或双 方同 意的 其他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1、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估 值日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的非 交易 日。 3、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 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 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 影子定 价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充足理由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 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5、估 值程 序 (1)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6、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 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 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 方。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如 下: 1)基金估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7、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8、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3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 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5 日内立即 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5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现相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 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过 户与 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登记 机构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上 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登 记服 务 。 基 金 管理人 配备 安全 、 完善 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 的登记 、 派发 , 基 金交 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记录查询 及定期对 账 单服 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所 有 选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 单, 记 录该 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 回 、 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价格 以及 当 前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 结束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客 户服务 部门 也将 向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 对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免费为 投资 人办 理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其他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修 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诉/意见/ 建议处 理、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供 下列 服务 : 信息 定 制、 在线 账户 查询 、 信 息 下载 、 专 家 在线咨 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直 接进 行网 上交 易, 享受一 站式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七、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2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阳 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 (3)2018 年 11 月 14 日 在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增 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暂 停大 额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 、 大额 转换 转入 的 公告》 ; (4)2018 年 11 月 29 日 在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 、大 额转 换转 入 的公告 》 ; (5)2018 年 12 月 12 日 在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6)2018 年 12 月 21 日 在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増 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7)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西藏 东方 财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8)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西 藏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9) 2019 年 01 月 02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8 年 年度 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产净值 公告 》 ; (10)2019 年 01 月 19 日 在上海 证 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増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 (11 )2019 年 01 月 2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增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9 年春 节假 期 前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大 额转 换转 入的 公 告》 ; (12)2019 年 03 月 0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 ; (13)2019 年 03 月 0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上 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4)2019 年 03 月 08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增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15)2019 年 03 月 29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増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8 年年 度报 告 以及摘 要》 ; (16)2019 年 04 月 1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 ; (17)2019 年 04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増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 (18)2019 年 04 月 25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增 鑫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2019 年五 一假 期 前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大 额转 换转 入的 公 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投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按 上 述方 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东吴 增鑫 宝 货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年 六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