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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灵活配置: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英大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英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重要 提示 】 英 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87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7 日 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基金 管 理人开 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英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等。 本基金 认购时承诺使用的 发起资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后可 赎回。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有关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 本招募 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英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其他有 关规定及 《英大 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英 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英 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保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 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 同 日 实施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由基金公司 使用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 资金,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孔旺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并于 2012 年8 月17 日获得开业批文,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 出资比例分别为49% 、36%、15%。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孔旺: 董事长, 自 2017 年6 月14 日起任职, 西安交通大学 EMBA 专业硕士 学 位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英 大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英 大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书记,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正局级) 、 党组成员 , 国网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正局级) 、 党组成员,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正 局 级 ) 、 党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 委委员 等职务。 范海荣:董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挪威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合 规 风 控 负 责 人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上 海 浦 东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上 海 浦 东 生 产 力 中 心 金 融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亚 洲 资 产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英 大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策 划 部 主 任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协 同 部 主 任 、 计划投 资部主任 、保险业务部 主任等职务。 王利生: 董事,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交 四 航 局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交 第 四 航 务 工 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刘星:董事,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职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 业 博 士 学 位 , 初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 历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 研 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 。 马筱琳: 独立董事, 自2017 年11 月29 日起任职,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任 新 兴 际 华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风 险 部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历 任 首 钢 公 司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技 术 贸 易 翻译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交 易 员 、 客 户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资 产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投 行 研 究 中 心 副 处 长 、 研 究 发 展 部 资深经理 。 刘少军: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法 学 会 银 行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历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原 山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金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 独立董事,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专科学历, 高 级会计师。 自2009 年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 现已退休 。 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 财 务 处 会 计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董 事 及 总 会 计 师 ; 航 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 监事会主席, 自 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会 计 师 。 历 任 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天 津 高 架 桥 项 目 经 理 部 财 务 科 会 计 员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黄石 长 江 大 桥 施 工 指 挥 部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卢 旺 达 基 加 利 办 事 处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分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上 市 工 作 办 公 室 项 目 经 理 , 路 桥 集 团 国 际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中 交 公 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 监事, 自2017 年3 月29 日起任职 ,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主 任 。 历 任 贵 州 省 电 力 建 设 第 一 工 程 公 司 财 务 部 出 纳 、 核 算 主 管 , 贵 州 省 电 力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 资 金 、 电 价 主 管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北 供 电 局 电 费 室 主 任 ,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财 务 主 管 , 国 家 电 网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筹 备 组 财 务 会 计 小 组 组 员 ,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部 财 务 管 理 处 处 长 、 财 务 会 计 部 主 任 助 理 ,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 职 员 、 主 任 助 理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资 产 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 职工监事, 自 2018 年1 月8 日起任职。 大学本科学历, 管理学学士、 法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 负责人。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货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专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 主管等职务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志先生,总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 起任职。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 融 系 、 本 科 学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国 网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项目经理, 国网 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经理、 主任助理、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 副 主 任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育晖先生,副总经理,自 2018 年12 月12 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 兼 英 大 资 本 执 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证 券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天 津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副 主 任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主 任 , 上 海 国 电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室 主 任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任 、 投 资 管 理 部 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 柴元春先生, 副总经理, 自 2018 年6 月 6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沈 阳 分 行 储 蓄 员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经 理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北 事 业 部总经理、市场执行总监。 倪枫先生, 副总经理, 自 2018 年11 月 28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 任 航 天 科 工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4、督察长 刘轶先生,督察长,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 起任职,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系 统 , 在 南 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并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与 德 国 安 联 集 团 合 资 的 基 金 公 司 担 任 合 规 负 责 人。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 忠 伟 先 生 , 武 汉 工 业 大 学 工 程 学 士 ,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硕 士 。 具 备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民族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公司部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 投资主办人。2015 年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英 大 睿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英 大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易 祺 坤 先 生 , 男 , 北 京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 曾 任 寰 富 投 资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公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 司任衍生品交易员。2013 年10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管理部 交 易 员 、 交 易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目前担任 英 大 睿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郑 中 华 先 生 , 男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历,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历 任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业 务 主 任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银 行 部研究处宏观及策略研究员, 2017 年 5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任宏观研究员 ,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张琳 娜, 自2015 年7 月15 日至2017 年12 月29 日担任本基 金 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朱志





执行委员:倪枫、 袁忠伟 委





员:易祺坤、管瑞龙、郑中华、杜信杙、郑娜 秘





书:


张媛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3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4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5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6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7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8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估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草 拟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在总经 理 办 公 会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公 司 的 风 控 与 合 规 工 作 , 对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经理、 资深 基金经理、 研 究 部 经 理 , 督 察 长 列 席 会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司的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权 限 设 置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制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投 资 总 体 方 案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行 业 配 置 及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的 年 度 投 资 计 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 督察长: 督察长 坚持原则、 独立客观,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 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 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 对公司经营和管理、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法 、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控 和 检 查 ;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检 查 ; 就 以 上 监 控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经 营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 公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监 察 稽 核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检 查 , 监 督 各 项 制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9 度 的 落 实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报 告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0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 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 险, 通过顺畅的 报告渠道,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1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 一家城乡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 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3 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 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孔旺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李婷婷 网址:www.ydamc.com 2. 代销机构: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官网:http://1234567.com.cn (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懒猫金服官网:www.lanmao.com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汇成基金官网:www.hcjijin.com (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www.zlfund.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7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yibaijin.com


(13)泰诚财富(大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市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市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4)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8 (1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8)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22 层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9 (2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本基金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加代销机构并进行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孔旺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晓辉、束成林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1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5 年 4 月 2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5]687 号文注册 。 ( 二)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 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 存续期间:不定期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 三) 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5 年 5 月 7 日生效 。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4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5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 、 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可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份 额 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1 )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前 端 申 购 费 ,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6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人认 (申) 购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1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上表中的一年为 365 天,二年为 730 天。 2 )对于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30 日≤N <6 个月 0.20% N ≥6 个月 0.00% 注:上表中的 6 个月为 180 天。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2 年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 赎 回 费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上 文 表 述中的 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2 年为 730 天)。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7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申购费率为 1.00%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00% )=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 (40,000-396.04 )/1.040=38,080.7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 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38,080.73 份。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8 (2 )B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39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余额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0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1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全部延期赎回 : 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 定 比 例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赎 回 , 但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当 日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2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3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4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 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配置 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投资于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首 先 是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证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把 握 各 类 资 产 的 稳 健 投 资 机 会 ; 其 次 是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方 法 , 从 定 量 和 定 性 两 个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分 析 ,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个 股 和 个 债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2 、股票投资策略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5 在 新 股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充 分 考 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 因 素 , 有 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基 本 面 分 析 入 手 。 根 据 个 股 的 估 值 水 平 优 选 个 股 , 重 点 配 置 当 前 业 绩 优 良 、 市 场 认 同 度 较 高 、 在 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 周期中的股票。 (1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 研 , 对 列 入 研 究 范 畴 的 股 票 进 行 全 面 系统地分析和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 基 金 认 为 , 企 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因 此 , 本 基 金 利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 司 成 长 性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 业 市 场 份 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提 升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 利 润 是 一 个 企 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的 主 要 指 标 ,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营 运 能 力 , 体 现 了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抗 风 险能力。 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 基 金 利 用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 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 业 资 产 综 合 利 用 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 也 是 衡 量 企 业 总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反 映 企 业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 利 的 效 率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6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 司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 较 高 回 报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 反 映 公 司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就 越 高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 过 去 两 年 的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并 与 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进行比较。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构 成 、 盈 利 的 主 要 来 源 等 , 全 面 分 析 其 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 司 历 史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至 三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进 行 预 测 , 并 对 其 可 能 性 进 行 判 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 采 用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等 估 值 指 标 ,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的 估 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 )定性分析 在定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 优 质 股 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7 (1 )久期策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 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 )期限结构策略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 )个券选择策略 ①特定跟踪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 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信用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8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②相对价值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 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 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经 济 周 期 运 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 踪分析, 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 值 的 现 货 标 的 确 认 之 后 ,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 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 寸。 (3 )展期策略 当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 对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理 论 上 ,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 中 , 价 差 是 不 断 波 动 的 。 本 基 金 将 动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49 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 )保证金管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 的 波 动 性 动 态 地 计 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现 货 替 代 功 能 和 其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成 本 低 廉 的 特 点 , 可 以 作 为 管 理 现 货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工 具 , 降 低 现 货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 在 基 金 建 仓 期 或 面 临 大 规 模 赎 回 时 , 大 规 模 的 股 票 现 货 买 进 或 卖 出 交 易 会 造 成 市 场 的 剧 烈 动 荡 产 生 较 大 的 冲 击 成 本 , 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考 虑 运 用 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 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0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2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未 来 , 如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发 布 基 准 利 率 , 或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 九)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报 告所 载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3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7,528,605.14 64.90 其中:股票


107,528,605.14 64.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251,000.00 18.86 其中:债券


31,251,000.00 18.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850,124.28 10.7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406,647.32 4.47 8 其他资产


1,656,813.34 1.00 9 合计





165,693,190.0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556,900.00 4.1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5,583,997.54 28.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10,400.00 1.26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63,300.00 3.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14,950.00 0.95 H 住宿和餐饮业 4,811,795.66 3.0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902.94 0.02 J 金融业 37,480,023.00 23.43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74,336.00 2.9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 - S 综合 - - 合计 107,528,605.14 67.21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600,000 10,902,000.00 6.81 2 600000 浦发银 行 900,000 10,152,000.00 6.35 3 000651 格力电 器 187,000 8,828,270.00 5.52 4 300498 温氏股 份 161,500 6,556,900.00 4.1 5 601688 华泰证 券 288,000 6,454,080.00 4.03 6 603043 广州酒 家 209,500 6,312,235.00 3.95 7 600859 王府井 258,000 4,863,300.00 3.04 8 600258 首旅酒 店 218,917 4,811,795.66 3.01 9 601888 中国国 旅 66,700 4,674,336.00 2.92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800,000 4,456,000.00 2.79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082,000.00 19.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082,000.00 19.42 4 企业债券 -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9,000.00 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251,000.00 19.5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80206 18国开06 200,000 21,054,000.00 13.16 2 180312 18进出12 100,000 10,028,000.00 6.27 3 127012 招路转 债 1,050 105,000.00 0.07 4 110056 亨通转 债 270 27,000.00 0.02 5 128061 启明转 债 210 21,000.00 0.01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6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经 查询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货 币网 等公开信 息披 露 平台 , 本期 内未 发现本 基金 投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 发现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 或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批评的 情 形。 11.2 本 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均 未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也均在 基金 的 备选 股票池 之内 。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436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7732.96 5 应收申购款 471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6,813.34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 说明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8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9 年3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英大灵活配置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7-2015.12.31 2.7% 0.1% 2.52% 0.01% 0.18% 0.09% 2016.1.1-2016.12.31 2.81% 0.09% 3.42% 0.01% -0.61% 0.08% 2017.1.1-2017.12.31 7.31% 0.17% 3.30% 0.01% 4.01% 0.16% 2018.1.1-2018.12.31 -8.72% 0.70% 3.20% 0.01% -11.92% 0.69% 2019.1.1-2019.3.31 14.41% 0.92% 0.76% 0.01% 13.65% 0.91% 英大灵活配置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③ ②-④ 2015.5.7-2015.12.31 2.5% 0.1% 2.52% 0.01% -0.02% 0.09% 2016.1.1-2016.12.31 2.30% 0.09% 3.42% 0.01% -1.12% 0.08% 2017.1.1-2017.12.31 6.89% 0.17% 3.30% 0.01% 3.59% 0.16% 2018.1.1-2018.12.31 -9.58% 0.70% 3.20% 0.01% -12.78% 0.69% 2019.1.1-2019.3.31 13.77% 0.92% 0.76% 0.01% 13.01% 0.91%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1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2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3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4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6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8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等 事 项 请 参 考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相关内容。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 转换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事项请参考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相关内容。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69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2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3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4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份额类别 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发起资金认购份额 报告 基 金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金管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员)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6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7 十七、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8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具等 , 且 本 基 金 并 非 主 要 投 资 于 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不 存 在 活 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投资标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在 面 临 市 场 流 动 性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在 短 期 变 现 大 部 分 资 产 。 同 时 , 基金经 理将充分考虑流动性与申购赎回安排相 匹配,预留必要现金以应对赎回需求。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79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 于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部分将投资于新股市场。 由于新股发行政策、 新股发 行 机 制 等 影 响 新 股 发 行 的 因 素 变 动 , 将 进 一 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另 外 , 新 股 配 售 比 例 、 中 签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 或 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突破投资比例限制的风险。


3、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新股投资部分,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带来 部分 投资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0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1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5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6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7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8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89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0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1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2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3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4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5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6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7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8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99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宏观经济转折点, 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并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0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1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2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3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4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法律 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6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孔旺 成立日期:2012 年8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8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 外汇担保;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规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配置 比 例: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09 产的 5%;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保证 金 以 后, 本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0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1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2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3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4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上述损失。 8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5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6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7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8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邮 寄 送 达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19 1 )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2.1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2.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2.4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0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③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1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③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③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⑦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④项、 股票指数期货合 约估值方法的第②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公 司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0%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 告、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2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商。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3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4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5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6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服务项目: ( 一) 持有人 对账 单服务 1 、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 、 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对账单。 上述对账 单需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 ) 纸质对账单: 公司为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 纸 质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提 示 : 由 于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销 售 机 构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 ) 电子邮件账单: 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 季度 和年度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四) 电子化 交易 服务及 网站 查询服 务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8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包 括 : 基 金 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撤单、分红方式 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查询等 服务。 公 司 网 站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产 品 净 值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务 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 ( 免长途费) 或(010 )57835666 。 ( 六) 客户意 见、 建议或 投诉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电 话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2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2 、2018 年 11 月 9 日 发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手机 APP 因系统升级维 护暂停 旗下全部基金交易服务的公告 。 4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5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6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摘要(更新)(2018 年第 2 号)。 7 、 2019 年 1 月 2 日发 布 英大基金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 8 、2019 年 1 月 19 日 发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信息披 露媒体的公告 。 9 、2019 年 1 月 22 日 发布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 10 、2019 年 2 月 25 日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手机 APP 因系统升级维 护暂停 旗下全部基金交易服务的公告 。 11 、 2019 年 2 月 26 日 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2 、 2019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 13 、2019 年 3 月 28 日 发布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 14 、2019 年 4 月 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5 、 2019 年 4 月 16 日 发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30 16 、2019 年 4 月 18 日 发布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17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发布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 18 、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发布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31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13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英 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