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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中国混合(241001)

华宝海外中国混合: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 宝 海 外 中 国 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2008 年3 月24 日根 据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同意 华宝 海外中 国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7 ]333 号)和 《关 于华 宝海 外 中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 [2008 ]87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5 月7 日正 式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海外 中国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等 等。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5 月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原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6 四、 基金 的投 资 ................................................................ 12 五、基 金净 值表 现 ............................................................... 21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基 金的 募集 ................................................................. 2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十、基 金的 费用 ................................................................. 40 十一、 基金 税收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8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61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6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5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13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1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规 定》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华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投资 相关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允 许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的股票 (以 下简 称 “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的, 会面 临港股 通机 制下 因投 资环 境、 投 资标 的、 市 场制度 以及 交易 规则 等差 异带来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 外基 金托 管人 : 指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5 、基 金合 同: 指《 华 宝海外 中国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华 宝海 外中 国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 华宝 海外 中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9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1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6 月21 日颁 布、 同年7 月5 日实施 的《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流动 性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4 、外 管局 : 指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构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证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柜台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7. 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e 网金及 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统


28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9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30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2008 年5 月7 日


33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6 、工 作日 :指 同时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及 投资 地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本 基金 的投 资地 证券交 易场 所包 括香 港联 合证券 交易 所、 新加 坡证 券交易 所、 纽约 证 券交易 所、 美 国NASDAQ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有 效申 请的 工 作日


39 、T +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 、D 日: 本基 金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后 重新 开放 该业务 的开 放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5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5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 一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 收、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 于本基 金投 资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因此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不同 产业 景气 循环周 期, 也将 对基 金的 投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海外 证券市 场可 能由 于对 于负 面的特 定事 件、 该 国或地 区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法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发 展趋 势的 反映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诸 多 不同。 并且 投资 市场 如香 港的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限 的规 定, 因 此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场 的急 剧下 跌,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2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存 在的风 险


1 )港 股通 制度 限制 带 来的风 险


①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根 据目 前港 股通 业务 规则, 港股 通业 务存 在每 日额度 限 制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开市 前阶 段,当 日额 度使 用完 毕的 ,新增 的买 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的 风险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持续 交易 时 段,当 日额 度使 用完 毕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 不能 通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 交易 的风险 。


② 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围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股 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进 行了 限制 ,并 定期 或不定 期根 据范 围 限制规 则对 具体 的可 投资 标的进 行调 整,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只能 卖出不 能买 入;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港 股通 可投 资标的 范围 的调 整而 不能 及时买 入看 好的 投资 标的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 的风险 。


③ 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风险


根 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只 有内 地与 香港 均为 交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交 易日 才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存 在港 股通 交易日 不连 贯的 情形 (如 内地市 场因 放假 等原 因休 市而香 港市 场照 常 交易但 港股 通不 能如 常进 行交易 ), 而导 致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带 来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以 及 基金所 持的 港股 组合 在后 续港股 通交 易日 开市 交易 中集中 体现 市场 反应 而造 成其价 格波 动骤 然 增大, 进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持港股 组合 在资 产估 值上 出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


④ 港股 通下 对公 司行 为的处 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根 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本 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标的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换 、上 市 公司 被收 购 等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所 取得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以 外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证券, 只能 通过 港 股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权 益分 派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 市股票 的认 购权 利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 的,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卖出 ,但 不得 行权; 因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权益 分派 、转 换或 者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非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证券 ,可 以享 有 相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本 基金 存在因 上述 规则 ,利 益得 不到最 大化 甚至 受 损的风 险。


( 如果 未来 港股 通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以 新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


2 )汇 率风险


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价 ,但 本基 金通 过港 股通投 资香 港证 券市 场。 港币相 对于 人民 币 的汇率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由于 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 构, 如果汇 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 率发布 时间 延迟 或 是汇率 数据 错误 等情 况, 可能会 对基 金运 作或 者投 资者的 决策 产生 不利 影响 。


3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基 金将 通过 港股 通投 资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可能 会受到 香港 市场 宏观 经济 运行情 况、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交易 规则 、结 算、 托管 以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上 述 因 素的 波动 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① 香港 市场 风险


与 内地 A 股市 场相 比 ,港股 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为 自由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对 港股 价格 的影响 巨大 ,港 股价 格与 海外资 金流 动表 现出 高度 相关性 ,本 基金 在参 与港 股市场 投资 时受 到 全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变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 风险相 对更 大。 加之 香港 市场结 构性 产品 和 衍生品 种类 相对 丰富 以及 做空机 制的 存在 ,港 股股 价受到 意外 事件 影响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 为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② 香港 交易 市场 制度 或规则 不同 带来 的风 险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在港 股 通机 制下 参与 香港 股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a. 港股 市场 实行 T +0 回转 交易 机制 (即 当日 买 入的股 票, 在交 收前 可以 于当日 卖出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同时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因 此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b. 香港 出现 台风 、黑 色暴雨 或者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将 可 能停市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 停市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的 风险 ;出 现内 地证 券交易 所证 券交 易 服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 异常 情况时 ,内 地证 券交 易所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提 供部 分或 者 全部港 股通 服务 ,投 资者 将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行 港股 通 交 易的 风险 。


c.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 +2 日(T 日 买卖 股票 ,资 金和股 票在 T +2 日 才进 行交收 )的 交收 安排, 本基 金在 T 日( 港 股通交 易日 )卖 出股 票,T +2 日 (港 股通 交易 日, 即为卖 出当 日之 后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 +3 日才 能回 到人 民 币资金 账户 。因 此交 收制 度的不 同以 及港 股通 交易 日的设 定原 因, 本基 金可 能面临 卖出 港股 后 资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而造 成支付 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延 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流动性 风险 ,同 时 也存在 不能 及时 调整 基金 资产组 合中 港股 投资 比例 ,造成 比例 超标 的风 险。


d.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退 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风 险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规定 ,在交 易所 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 要时 ,上 市公司 方可 采取 停 牌措施 。此 外, 不同 于内 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对停 牌的 具体时 长并 没有 量化规 定, 只是 确定 了 “ 尽量缩 短停 牌时 间 ” 的原 则;同 时与 A 股市 场对 存 在退市 可能 的上 市公司 根据 其财 务状 况在 证券简 称前 加入 相应 标记 (例如 ,ST 及*ST 等标 记 )以警 示投 资者 风险的 做法 不同 ,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市场 没有 风险 警示板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采用非 量化 的退 市 标准且 在上 市公 司退 市过 程中拥 有相 对较 大的 主导 权,使 得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的 退市 情 形较 A 股 市场 相对 复杂 。


因 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本基金 可能 存在 因所 持个 股遭遇 非预 期性 的停 牌甚 至退市 而给 基金 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因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4 、政 治风 险: 政治 风 险指因 所投 资地 政治 不稳 定而蒙 受损 失的 风险 ,这 可以是 由政 权更 迭、政 策及 法规 的改 变所 造成。


5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资产 不能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证券 投资 中 个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这 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相对不 足。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性受 到市 场行 情、 投资 群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流 动性 差。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交易 变现 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对本 基金 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 时表现 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 性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 个 券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流动 性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 基金在 进行 个股 和个 券操 作时,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 买入卖 出行 为对 个 股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另 外, 本基 金投 资于 海外, 这就 使得 投资 人的 资金调 度较 为不 便。 基金 的赎回 净值 是以 赎 回申请 日为 准, 但真 正赎 回时的 转换 汇率 却是 以汇 入投资 人帐 户当 日为 准。 由于期 间差 异为 7-14 天, 因此 对赎 回的 投 资人而 言, 不到 最后 资金 汇入其 帐户 ,很 难确 知具 体的金 额, 增加 了投资 人理 财规 划的 不便 。


6 、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 以人民 币为 计价 单位 ,但 所投资 的资 产及 来自 该等 资产的 收入 将会 或可能 会以 其他 货币 为单 位,因 此本 基金 的资 产会 受持有 资产 的货 币与 人民 币之间 的汇 率走 势 所影响 。本 基金 的投 资表 现也可 能受 外汇 管制 规定 变更的 影响 。


7 、操 作风 险: 指在 本 基金在 交易 和结 算中 ,由 于内部 控制 系统 不完 善或 缺乏必 要的 后台 技术支 持而 导致 的风 险。 具体包 括两 类: 一是 由于 内部监 管体 系不 完善 、经 营管理 上出 现漏 洞、工 作流 程不 合理 等带 来的风 险; 二 是 由于 各种 偶发性 事故 或自 然灾 害, 如电脑 系统 故障 、 通讯系 统瘫 痪、 地震 、火 灾、工 作人 员差 错等 给基 金交易 者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决 定营 运风 险 的形成 及大 小的 主要 因素 包括管 理漏 洞和 内部 控制 失当、 交易 员操 作不 当以 及会计 处理 偏差 等。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核 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作 形成 的风 险, 通 常是 指基 金会 计在 计算、 整理 、制 证、 填单 、登账 、编 表、 保管 及其 相关业 务处 理中, 由于客 观原 因与 非主 观故 意所造 成的 行为 过失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 算风险 是一 种特 殊形 式的 信用风 险。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在一 方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 果另一 方发 生违 约, 就会 产生结 算风 险。


10 、法 律风 险: 指由 于本基 金交 易合 约的 条款 在法律 上有 缺陷 或缺 失法 律的支 持等 原因 可 能导致 的风 险。


11 、金 融模 型风 险: 模型风 险指 由于 使用 不恰 当的模 型来 分析 有价 证券 而引起 损失 的风 险。导 致模 型失 败的 原因 有以下 几点 :(1) 数据 录 入时可 能出 错; (2 )模 型 参数的 估计 错 误;(3) 模型 错误 ;(4 )错误 地运 用模 型。


12 、小 市值 /高 科技 公司股 票风 险: 小市 值公 司股票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高科技 公司 股票 也 可能存 在技 术风 险和 产品 风险。


13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 的风险 。一 般认 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业 机构 的信 用 评级确 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 或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 速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


14 、利 率风 险: 利率 风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 导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 息的损 失。 利率 风 险是债 券投 资所 面临 的主 要风险,息 票利 率、 期限 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水平。 利率 的波 动仅 间接 影响到 股市 。


1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 存在一 定差 异, 从而 导致 大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 正常 损益。


16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作为 一个 整体 在投资 管理 中具 有对 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 的风险 和个 股风 险, 在市 场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 保证 基金整 体的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或 超越 市场 上 涨幅度 。


17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18 、国 家风 险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由 于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集中 于香 港证 交所 上市 的所有 股票 和在 新加 坡、 美国上 市的 中国 公 司,该 类公 司均 与中 国经 济密切 相关 ,本 基金 表现 将受中 国经 济和 政策 影响 ,本基 金未 通过 投 资不同 国家 分散 风险 。


1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 生的风 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产 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 生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 如基金 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的投资


( 一)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策 略、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主 要投 资于 海外 上市 的中国 公司 的股 票, 在全 球资本 市场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追求 资本 长 期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包括 股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银 行存 款和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其他 投资工 具。 其中 股 票投资 范围 包括 香港 证交 所上市 的所 有股 票和 在新 加坡、 美国 上市 的中 国公 司,中 国公 司指 收 入的50% 以 上来 源于 中国 大陆的 公司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资 范围 为具 有标 准普 尔评级 为 “ A” 以 上或同 等评 级的 发行 人在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中 国大 陆以外 市场 (包 括香 港、 新加坡 、美 国) 发 行的固 定收 益证 券, 在流 动性充 足的 情况 下, 主要 投资香 港债 券市 场。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境 、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以最 大限 度 地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提高收 益。 本基 金各 类资 产配置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60%-95% ,债 券和 其他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5%-40%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基 于基 本面研 究的 成长 导向 的主 动性管 理策 略。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 个股 ,同 时 兼顾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变化 。


1 )市 值和 流动 性筛 选 :在本 基金 允许 的投 资范 围内取 市值 超 过 1 亿 美元 、日交 易量 超过 100 万 美元 的股 票做 为初 选股票 池。


2 )数 量化 筛选 及研 究 团队推 荐: 数量 化筛 选、 历史估 值、 增长 率预 测, 选出 150 只 ,加 上分析 师推 荐的 另 外50 只 无盈利 预测 但有 较大 增长 潜力的 股票 ,形 成200 只 最终的 研究 范 围。


3 )通 过6 个定 性指 标 的评估 (管 理层 质 量 10% 、财务 报 表 10% 、运 营效 率10% 、行 业前 景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0% 、 增长 前景30% 和估 值30%) ,对200 只股 票进 行 综合排 名。


定 性指 标包 括:


-- 管 理层 质量 :公 司 治理、 市场 环境 适应 能力 、长期 策略 、市 场定 位、 管理经 验等


-- 财 务报 表: 长期 负 债比率 、自 由现 金流 、应 收帐款 、营 运资 本、 收入 波动性 等


-- 运 营效 率: 净利 率 、资本 回报 率等


-- 增 长前 景: 定价 能 力、收 购兼 并、 新产 品、 成本控 制、 产量 扩张 等


-- 估 值: 市盈 率、 市 净率、 股息 率等


-- 行 业前 景: 行业 敏 感度、 新技 术等


4 )筛 选排 名靠 前的 股 票,并 结合 投资 目标 及比 例限制 ,最 后精 选股 票作 为最终 的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部 分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策 略。


1 )自 上而 下的 国家/ 地区配 置


对 不同 国家/地 区的 宏 观经济 进行 分析 ,包 括对 通货膨 胀、GDP 增长 、国 际贸易 、外 汇储 备、投 资者 信心 、储 蓄等 数据的 研究 ,及 对全 球市 场经济 发展 的判 断, 来分 析汇率 和利 率的 发 展趋势 ,并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债券 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 货币上 的分 配。 根据 对收 益率曲 线的 分析 和 预测, 确定 最优 化的 组合 久期。


2 )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 择


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和股 票团队 的研 究支 持下 ,对 个券进 行分 析, 尤其 是通 过对企 业债 进行 行 业、公 司、 信用 分析 、收 益率及 久期 的研 究, 来确 定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MSCI china free 指数(以 人民 币计 算, 换算 所 用汇率 为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MSCI china free 指 数基本 代表 了香 港上 市的 中国公 司, 该指 数实 时计 算,交 易时 间内 每 15 秒 发布1 次 ,具 有较 强 的代表 性和 较高 的知 名度 。


MSCI china free 指 数将换 算成 人民 币进 行计 算,每 天的 换算 所用 汇率 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当 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威 的比 较基 准时 ,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本 基金 管理人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选 用新 的比 较基 准,并 将及 时公 告。


5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可能 通过港 股通 投资 香港 证券 市场, 会面 临港 股 通机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 资标的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则 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港股 市 场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汇率风 险、 港股 通机 制下 交易日 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等 。


( 二)投 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 责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做出 决策 。


2 、研 究团 队负 责投 资 研究和 分析


宏 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司 的报 告,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究 部 门,研 究本 基金 相关 市场 的经济 形势 、经 济政 策(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 告,就 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金 比例 提出 建议 。


行 业研 究人 员对 各行 业进行 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提出本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建 议,并 且针 对入 选 行业内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案 头和实 地的 研究 ,撰 写研 究报告 及调 研报 告, 对个 股买卖 提出 具体 建 议。并 且,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用 相关 指标 对初 级股 票库进 行定 量分 析, 定期 将股票 排名 结果 提 交给 基 金经 理。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 投资执 行


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济 、政 策和 产业 研究 ,结合 量化 分析 等工 具对 股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和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建议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 和研 究员的 报告 ,形 成 投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划 。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基金 经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指 令, 交易 员 根据投 资决 定书 执行 指令 。


4 、绩 效评 估


主 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风 险评 估、 投资 绩效 的风险 调整 和业 绩贡 献归 因分析 ,由 绩效 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 具 评估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5 、内 部控 制


内 部控 制委 员会 、监 察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控 制度 的制 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 三)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3% ;


(4)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10%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 发行总 量;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球 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资 产;


(6)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 基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7)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8) 不从 事证 券借 贷 业务。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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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 、禁 止行 为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 购买 不动 产;


(6)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 按揭;


(7)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 代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8) 购买 实物 商品 ;


(9)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10)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11)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产 的卖 空交 易;


(12)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 客户或 不同 投资 组合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资 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 的其他 行为 。


( 四) 代理 投票 权


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应 行使投 资股 票的 投票 权。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着 维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尽 责的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 五) 证券 交易


1 、境 外交 易商 的选 择


本 基金 境外 交易 商的 选择标 准如 下:


(1) 本基 金的 境外 交 易商应 该具 有良 好的 财务 状况, 经营 规范 ,并 且具 有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 最 近一 年内 无重 大违规 行为 ;


(2) 本基 金的 境外 交 易商应 该具 有较 强的 交易 执行能 力, 能够 公平 对待 所有客 户, 及 时、准 确、 高效 的完 成交 易指令 。而 且具 有较 高的 服务水 平, 能够 提供 高质 量的研 究报 告和 信 息咨询 服务 ;


(3) 本基 金境 外交 易 商的佣 金水 平应 该公 正合 理;


2 、交 易量 的分 配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考核 经纪商 的服 务质 量, 以此 作为公 司调 整经 纪商 席位 交易量 的主 要依 据。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的数量 和质 量;


(2) 研究 的时 效性 ;


(3) 与基 金管 理人 访 问交流 情况 ;


(4)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 调研上 市公 司情 况;


(5)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进 行专 项研 究情 况;


(6) 基金 经理 对该 券 商服务 服务 质量 的评 价。


( 六)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 民币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06,477,522.64 72.78 其中:普 通股 306,123,453.66 72.6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54,068.98 0.08 房地产信 托凭证 -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其中:远 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 工具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11,528,686.15 26.48 8 其他资产 3,110,971.53 0.74 9 合计 421,117,180.32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 区)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香港 306,123,453.66 73.84 美国 354,068.98 0.09 合计 306,477,522.64 73.93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房地产 100,979,485.29 24.36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46,139,281.93 11.13 工业 10,155,781.61 2.45 公用事 业 21,370,830.84 5.16 金融 54,366,561.26 13.11 能源 10,312,289.45 2.49 通信服 务 154,829.39 0.04 信息技 术 15,585,379.69 3.76 医疗保 健 7,359,156.82 1.78 原材料 40,053,926.36 9.66 合计 306,477,522.64 73.93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中国金茂 817 HK 香港 香港 9,206,000 40,431,246.88 9.75 2 IND & COMM BK OF CHINA-H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港 香港 7,712,000 38,037,421.49 9.18 3 COUNTRY GARDEN HOLDINGS CO 碧桂 园 2007 HK 香港 香港 2,187,000 22,999,344.40 5.55 4 LOGAN PROPERTY HOLDINGS CO L 龙光地产 3380 HK 香港 香港 1,878,000 20,941,854.78 5.05 5 CHINA YONGDA AUTOMOBILES SER 永达汽车 3669 HK 香港 香港 3,343,000 17,836,225.92 4.30 6 CHINA ORIENTAL GROUP CO LTD 中国东方 集团 581 HK 香港 香港 4,210,000 17,803,493.02 4.29 7 ZHONGSHE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升控股 881 HK 香港 香港 829,500 13,860,584.55 3.34 8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TD 中国软件 国际 354 HK 香港 香港 3,090,000 12,855,128.48 3.10 9 KWG GROUP HOLDINGS LTD 合景泰富 集团 1813 HK 香港 香港 1,342,500 10,905,371.80 2.63 10 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LTD 中国建材 3323 HK 香港 香港 1,786,000 9,483,055.82 2.29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 10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 民币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2,809,756.78 3 应收股利 270.20 4 应收利息 5,091.53 5 应收申购 款 295,853.02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0,971.5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合计 数可 能不 等于 分项 之和。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 、 基 金 净 值 表现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9 年3 月 31 日 (“ 报告 期 末 ”)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 审计。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8/05/07- 2008/12/31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01/01- 2009/12/31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01/01- 2010/12/31 -3.17% 1.14% 0.66% 1.32% -3.83% -0.18% 2011/01/01- 2011/12/31 -22.50% 1.41% -21.88% 1.75% -0.62% -0.34% 2012/01/01- 2012/12/31 25.97% 0.97% 21.45% 1.13% 4.52% -0.16% 2013/01/01- 2013/12/31 19.50% 1.24% 0.98% 1.18% 18.52% 0.06% 2014/01/01- 2014/12/31 0.70% 1.13% 10.66% 1.01% -9.96% 0.12% 2015/01/01- 2015/12/31 -2.25% 1.96% -3.47% 1.64% 1.22% 0.32% 2016/01/01- -3.81% 1.15% 8.13% 1.22% -11.94% -0.07%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016/12/31 2017/01/01- 2017/12/31 54.16% 1.03% 41.71% 0.84% 12.45% 0.19% 2018/01/01- 2018/12/31 -22.03% 1.73% -15.17% 1.34% -6.86% 0.39% 2019/01/01- 2019/03/31 10.84% 1.00% 13.44% 1.12% -2.60% -0.12% 2008/05/07- 2019/03/31 61.60% 1.42% 27.77% 1.67% 33.83% -0.2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 金管 理人 :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 希


股 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钢 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管 、副 处长 ,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 司产业 金融 党工 委副 书记 、纪工 委书 记、 工会 工委 主席,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太 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2003 年5 月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公司 营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魏 臻先 生, 董事 。曾 任麦肯 锡( 上海 )咨 询公 司分析 师, 摩根 斯坦 利亚 洲公司 分析 师, 香 港人人 媒体 总监 。现 任华 平投资 集团 董事 总经 理、 神州租 车控 股公 司董 事、 九月教 育集 团董 事、中 通快 递董 事。


周 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顿 (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旗 银 行 (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华 融资 产管 理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灿谷投 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 限公司 董事 。


胡 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士 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飞 利浦 电子 中 国集团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任 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任 、首 席合 伙 人。


尉 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博 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大 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经济 研究 所 助理研 究员 ,世 界银 行农 业经济 学家 ,荷 兰合 作银 行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新希 望集 团 常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海 分 行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事 长。 现任 上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陈 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硕 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合伙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 团中国 区董 事长,华 彬国 际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


2 、监 事会 信息


朱 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部 ;现 任美 国 华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 莹女 士, 监事 ,本 科。曾 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永 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工 作, 现任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风 险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 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曾 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金业 务总 监 兼互金 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历 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向 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计 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部任 职。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 后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 部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 营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 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本 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部 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理 处主 管, 宝 钢集团 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管/高 级秘 书,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 事部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宝钢 金融 系统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党 委办 公 室主任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 慧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在 上海 申银 万国证 券研 究 所 有限 公司 担任董 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 副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欣 ,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耶 鲁大 学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在 德意 志银行 亚洲 证 券、法 国巴 黎银 行亚 洲证 券、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部 从事证 券研 究投 资工 作。2009 年12 月加 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海 外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2009 年 12 月起 任华 宝海外 中国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 任华 宝中 国互 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6 月 起任华 宝港 股通 香港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Gabriel Gondard 先 生,2008 年5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雷勇先 生,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8 月与 Gabriel Gondard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6 、 权 益投 决会 信息





闫 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胡 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 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华 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蔡 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价值 发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绿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色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7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行 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金 法》 、《 证券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取 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 其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借助 于本公 司已 经开 发的 指数 基金风 险管 理系 统, 对投 资过程 中的 各种 风 险使用 风险 控制 指标 进行 量化分 析和 评估 ,并 据此 制定具 体的 控制 措施 ,科 学有效 地进 行投 资 风险管 理。 同时 ,加 强投 资者教 育, 向投 资者 充分 揭示产 品的 风险 ,将 该基 金 销售 给适 合的 对 象。


(1) 基金 投资 运作 风 险控制


根 据公 司内 控制 度和 投资管 理制 度的 内容 ,结 合本基 金的 特点 ,本 基金 投资运 作风 险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为 了配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的应 用以 及风 险控 制体 系的贯 彻, 公司 制定 了系 列风险 管理 制度 , 形成岗 位自 控、 部门 互控 、监察 检查 、董 事会 合规 审核委 员会 和公 司内 部控 制委员 会五 道防 线,全 面而 深入 地对 各种 风险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


2)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差分 析


针 对影 响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的各 种因 素, 制定合 适的 交易 策略 ,减 少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每 月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基 金的 实际 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其 原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度 管理 方案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控制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 超过0.5% ,年 化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 价)。


3 )加 强系 统建 设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加 强系 统建 设, 确保 各项计 算的 准确 性和 信息 传递的 及时 性。


(2) 汇率 风险 管理


在 充分 做好 风险 批露 的同时 ,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下措施 控制 汇率 风险 :


投 资人 员将 利用 利率 平价模 型, 考虑 投资 标的 国的利 率水 平及 变化 趋势 等因素 ,对 汇率 变 化进行 预测 。同 时, 对于 短期内 出现 的某 一货 币汇 率剧烈 波动 的情 况, 本基 金也会 采用 一定 的 汇率对 冲手 段进 行管 理。


(3) 充分 的风 险揭 示 和投资 者教 育


本 基金 属于 跟踪 海外 细分行 业的 股票 型基 金, 是基金 中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也 较高 的品 种,适 合风 险承 受能 力较 强的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代 销机 构在 向投 资者 销售产 品时 ,一 方 面充分 揭示 产品 的风 险, 另一方 面尽 量了 解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将 其卖 给合适 的投 资者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基 金字 [2007 ]333 号 《关 于同 意华 宝海 外中 国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募 集期 从2008 年3 月 24 日 起, 至2008 年 4 月 30 日 止,共 募 集462,646,980.69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15421 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八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基 金合 同 于2008 年5 月7 日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进行 表决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





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以及 投资 地证 券交 易场所 同时 正常 交易 的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从2008 年7 月28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T 日所有 投资 地证 券交 易场 所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15:00)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日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在T +2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 +3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 若申 购不成 立或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 e 网 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 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已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和 直 销e 网 金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 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仅接 受人 民币 申购, 赎回 后, 投资 人得 到的也 是人 民币 。 2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日 所有 投资 地证 券交易 场所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T 2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3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表如下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结 算 等各项 费用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 含)-两 年( 含两 年 )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4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 为 赎 回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投 资地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正 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 、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 金管 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投 资地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正 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若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 “ 普 通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优先 确认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接 受赎 回的 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在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D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D-2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 D-2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告D-2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结 算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金的费用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费 用;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 付的银 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费用;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 相关费 用;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允许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 金的 各项 费用 以人 民币提 取, 以人 民币 支付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 费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 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因QDII 产 品 投资需 要而 支付 给相关 税务 顾问 的费 用可 从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但投 资顾问 费、 数据 信息 服务 费、指 数使 用费 等 不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中的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中的 相关 规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基金税收


基 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法 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 税义 务。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根 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外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以基 金名 义或 托管 人名 义开立 证券 账户 和 现金账 户, 保证 上述 账户 与托管 人及 其代 理人 的财 产独立 ,并 与托 管人 及其 代理人 的其 他托 管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固 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投 资咨询 费、 境外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 投资顾 问、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托管 人 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 值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 盘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② 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 债券,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净 价 估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估 值, 即首 选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3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 停交易 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受 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行 估值 。如 果 上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汇 率


本 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的 汇率 应当 以基 金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为准 。涉 及到 其它 币种与 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采用 估值 日伦 敦 时间下 午四 点的 汇率 套算 。


5 、税 收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 权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的 应 交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 在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5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 第1-5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等 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放 日 收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资 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共 同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 发生 偏差 且偏 差金 额小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管 理人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和托管 人应 查找 原因 ,及 时对当 日账 务进 行调 整。 其中, 对偏 差金 额大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0.25 % 但小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的 ,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当估 值或 份额 计价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时,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尽快 查明原 因、 立即 纠正 ,采 取合理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及时 进行 临时公 告,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当 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可以暂 停估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3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它情 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T +1 日 所有 投资 地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T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生 制进 行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但是 ,对于 其中 因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税 务顾 问( 称为 “责任 人 ” )业 务 操作不 当、 疏忽 或者 故意 违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 税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与 估值有 所差 异的 , 该等差 异应 由责 任人 负责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利 益进 行追偿 。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外 汇兑 换损 益;


5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益 。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1)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 与变更


投 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托 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进 行分 红方 式 的选择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认 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额 有效 。


投 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情况 下, 分红 方式根 据本 条第 (1 )项 所 述的默 认分 红方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式确定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 红方式 规则 。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 弥补上 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集 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 认;


8 、基 金管 理人 可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基 金核 算、 估值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机 构代 为履行 复核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受托 人职 责,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相 关委托 协议 中订 明 权责, 并将 委托 协议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核 算、估 值中 的责 任 并不因 委托 事实 的存 在而 免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第三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第三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4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5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6 、本 基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 金 投资产 生重 大影 响, 应当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


28 、投 资地 证券 交易 场所法 定假 日和 暂停 交易 公告;


29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住所 、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有关 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或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后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 其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现 ;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事 诉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 人 :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 系人 :田 青


联 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228,051.82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 增幅 3.08% 。上 半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香 港《 亚洲 货币 》 “ 2 017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201 7 最 佳转 型银 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 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 银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 行家 》 “ 201 7 最佳金 融创 新奖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行 家》 “20 1 7 全球 银行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 201 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与合 规管 理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运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 经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其拥 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国 际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 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长 期从 事海 外 机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持 “以 客户 为 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 后9 次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4 次获 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5 年 获得 中债 登 “ 优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进 行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监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 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容 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九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 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 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 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 表人 :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成立时 间:1784 年








( 二)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托管 资产 规模 、信 用等级 等





纽 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在 美国 纽 约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 国历 史最悠 久的 商业 银行, 也是 全球 最大 的金 融服务 公司 之一 。公 司集 多元化 及其 配套 业务 于一 体,服 务内 容包 括 资产管 理、 资产 服务 、发 行人服 务、 清算 服务 、资 金服务 和财 富管 理。 公司 通过在 全 球 35 个 国家和 地区 设立 的分 支机 构,为 超 过100 个金 融市 场的投 资提 供证 券托 管服 务,为 全球 最大 的 托管行 ,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资产 管理 服务 提供 商之 一。公 司在 存托 凭证 、公 司信托 、股 东服 务、清 算贸 易、 融资 服务 、佣金 管理 等业 务方 面都 位居全 球前 列, 并且 是领 先的美 元现 金管 理、结 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供 应公 司。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 纽约梅 隆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达33.1 万亿 美元 ,管 理 资产规 模为 1.7 万 亿美 元。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 纽约梅 隆银 行股 东权 益 为406 亿 美元 ,一 级资 本充 足率为 12.8% 。全 球员 工总 人数 为 51,300 。


信用等 级: Aa2 评级 (穆 迪),AA- (标 普) (截 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


2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 定,计 算或 复核 受托 资产 的资产 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 定,及 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 定和所 适用 国家 、地 区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的 资金 账户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以及证 券账 户;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 定,提 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息 ;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他 相关 资料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二 十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直 销柜 台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直 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 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 销e 网金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 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参 阅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 www.fsfund.com 。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邮 编:100818





联 系人 :陈 洪源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 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4)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南 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 7 栋A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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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公 司网 址:www.webank.com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17)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上 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厦





联 系电 话:95055





公 司网 址:www.baiyingfund.com





(1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821-0203





公 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1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 司网 址:www.yingmi.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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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刘 志斌





联 系电 话:4008-001-00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651-5988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梁 浩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 系人 :奚 博宇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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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2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 系人 :宋 春





联 系电 话:1860005652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 司网 址:www.5irich.com





(2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联 系人 :裘 爱萍





联 系电 话:021-20219966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 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联 系电 话:95353





传 真:86216876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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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F





邮 编:518000





法 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 系人 :王 叔胤





传 真:0755-2583870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58





公 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联 系电 话:400-600-0686





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3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联 系电 话:95503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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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3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 系电 话:95531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3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传 真:0512-629385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3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和 志鹏





联 系电 话:400-888-8993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3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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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周 静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联 系电 话:9557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司 琪





联 系电 话:400-818-8118





传 真:010-841833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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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朱 雅崴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李 颖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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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 苑 办公 楼7 楼





邮 编: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联 系电 话:400-196-6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4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4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芸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5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韩 秀萍





联 系电 话:400-619-8888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59)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周 一涵





联 系电 话:95511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6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公 司网 址:www.shzq.com





(6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联 系电 话: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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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7)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邮 编:400023





法 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 系人 :周 青





联 系电 话:400-809-6096





传 真:023-637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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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 司网 址:www.swsc.com.cn





(6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7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72)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阳门 外大 街 乙12 号院 1 号 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邮 编:100020





法 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 系人 :杨 超





传 真:010-590537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0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公 司网 址:www.sinosig.com





(73)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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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联 系电 话:95551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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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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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 35 层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传 真:010-59562637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杨 涵宇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79)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朱 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8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04 层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联 系电 话:95532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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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8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马 静懿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联 系电 话:400-889-5548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5)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邮 编:266000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孙 秋月





联 系电 话:95548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http://sd.citics.com/





(86)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 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 网站查 询) 。


3. 美元 份额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 址:www.ccb.com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 责人 :韩 炯





联 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 系人 :黎 明


经 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浦 区湖 滨 路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 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 真:(021) 23238800





联 系人 :曹 阳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曹 阳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 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客 户地 址、 邮编 和 电 子邮箱 地址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求 寄送 以下 资料 :


1 、认 购确 认书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投 资人 寄送 认购确 认书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束 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 制了 电子 对账 单服务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按 “0 ” 转 人工 服务, 提供 姓 名、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联 系电 话, 客服 人员 核对信 息无 误后 , 为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 质对账 单。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 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是指投 资人可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2 、扣 款金 额限 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低 扣款 金额 应 遵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少 于 人民 币1 元 (含 申购 费) 。


3 、办 理场 所


目 前, 我公 司直 销e 网金和 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 建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申 请。


4 、办 理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的投资 人须 首先 开立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账 户, 具体开 户程 序请 遵循 本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


(2) 投资 人可 携带 本 人有效 身份 证件 、本 人指 定资金 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面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5 、撤 销方 式


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 撤销 ,须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材 料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 四)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 五) 在线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网上 资讯 服 务。


( 六)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 话呼 叫中 心:021 —38924558 ( 未开 通4007 电 话地区 ) 4007005588 , 该电话 可转 人工 座席。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直 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 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 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证 券经 纪代理 商以 及证 券登 记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 选择 、更 换或 撤 消境外 投资 顾问 ;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6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按 《试 行办 法》 第 十四条 规定 ,选 择符 合资 格的境 外投 资顾 问进 行境 外证券 投资 ;


6 )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 挑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履 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7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实 、准 确、 完整, 如因 数据 发送 错误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协 调解 决;


8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始 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置 于首 位,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寻 求基 金的 最佳 交易 执行,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 客户, 始终 按照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政 策、指 引和 限制 实施 投资 决定, 充分 披露 一切 涉及 利益冲 突的 重要 事 实,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 性;


9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10 )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工 具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试 行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有关 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制 的规 定, 确定 清晰 、可执 行的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内 ,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11 )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构 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严 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对 投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 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12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之 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务 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试 行办 法》 第 三十条 规定 的原 则进 行;


13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基 金法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保证 该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14 )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应 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交 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15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财 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 确、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6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 计 算和 表述 投资业 绩标 准;





1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8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19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1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资 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22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4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25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试行 办 法》和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26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27) 依 据《 基金 法》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3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3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如授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负责 投资决 策的 ,应 当 在协议 中明 确境 外投 资顾 问由于 本身 差错 、疏 忽、 未履行 职 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 担相应 责任 ;


32)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33)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资 料;


34)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3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37)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38 )依 照有 关规 定向 国家外 汇局 申请 经营 外汇 业务资 格;


3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2) 选 择境 外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根据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8)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1)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4 )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前 提 下,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7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投资 顾问 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8 )在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赎 回等 日常交 易;


9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名 义或 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义 登记 资产 ;


11 )每 月结 束 后7 个工 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报 告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投 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12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开 设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13 )办 理境 内机 构投 资者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业 务;


14 )保 存境 内机 构投 资者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1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6)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8)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20)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确保 基金 的 份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21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2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23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2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5 )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应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九 条的 规定 ;


26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可 授权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责 。境 外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 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责 任;


27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0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32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 根据 审慎 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述 义务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由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关 赔偿 责任。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义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7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3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和 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 事项;


3) 会 议形 式;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 式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现 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分 之 一,下 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d)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e)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 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 容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公告 。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 政编 码: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2003]19 号





组 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 册资 本:1.5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 监会 ”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邮 政编 码: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 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境 、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以最 大限 度 地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提高收 益。 本基 金各 类资 产配置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60%-95% ,债 券和 其他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5%-40%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 构(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 外)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3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区 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10%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 发行总 量。


前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球 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


6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7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8 )不 从事 证券 借贷 业 务。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7)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行 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 理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 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投 资顾 问和 境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终止 清算时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 现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 管人 的等 额债 务,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盘 程序 明文 许 可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 财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开立境 外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 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法 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理 证券 账户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存放 于其 保管 库。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上述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项 有关 税收 )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估值 时间点 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 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五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9/04/19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9/04/15 关于华宝 现金宝 货币基 金 E 类份额转 换、赎 回转申 购业 务费率优 惠公告 2019/03/30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03/30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度报告(摘要) 2019/01/21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9/01/18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宜信 普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9/01/16 关于华宝 海外中 国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开放日的提 示性公 告 2019/01/09 华宝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 加玄 元保险代 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9/01/02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2018/12/21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8/12/21 华宝海外 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摘要 (更新) 2018/12/06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 加北 京百度百 盈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11/23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 加阳 光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备 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境外 托管 人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华 宝海 外中 国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华 宝海 外中 国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


其 中,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及 基金 的 各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