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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综债(161119)

易基综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九 年 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 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 】1072 号) 和 2012 年 9 月 7 日 《关 于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 ( 基金部函[2012]820 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并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新股 增发 和新 可转 换债 券申 购。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 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由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以 及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与 标 的指 数和 指数 跟踪 相关 的 风险 , 等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指 数基 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合 基金 ,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 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 当发起份额持有期限 满 3 年后 ,发起份额 持有人 可 赎回 发起 份额 。 基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基金 投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 同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 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5 月 8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5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8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8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8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9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9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二十、风险揭示 ...................................................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44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 理规定》 ” ) 、 《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指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发 起式 基金 : 指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 关于 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 的通知》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承 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 3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时 有效 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 资人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理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 指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 购: 指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 购: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 回: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场 外: 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 回 46、场 内: 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48、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 5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3、中 国: 指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 而言 ,不 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 管理博士,董 事长。曾任中 国平安保险公 司证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 究咨询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 作)、国债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国 平安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 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投资 部资产配置处 处长、投资部副 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 主任、证券投 资部主任。现 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 学博士,副董 事长、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 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 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常 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7 周泽群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EMBA ), 董事 。 曾任 珠海 粤财 实业 有限 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 (北京)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办公室主任 ,广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 博士,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 总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 高新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 发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 学硕士,董事 。曾任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 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 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财 中心总经理。 现任宁 波盈 峰股 权投 资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联席总裁; 深圳市盈峰环 保产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广东神 华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董事;厦 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 学硕士,董事 。曾任广东省 高速公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 理主管、信息 披露主管、证 券事务代表;广 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级主 管、团委副书 记、副部长、 部长;(香港) 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经理等 职务。现任广 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法务中心)主任; 广东风华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 政 管理 博士 ,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 研究 生院 讲师 ;美 国加 州高 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 学讲师;美国 南加州大学助 理教授;香港科 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教授;瑞士 洛桑管理学院 教授。现任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 学博士(会计 学),独立董 事。曾任邵阳 市财会学校教 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 师、副教授。 现任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教授 ;中远海运特种 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莱士血液制 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 国南 方航 空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 博士,独立董 事。曾任广东 省妇女联合会 干部;广东鸿 鼎律师事务 所主 任; 广东 广悦 鸿鼎 律师 事务 所管 委会 主任 。 现任 广东 广信 君达 律师 事务 所党 委副 书记 、 高级合伙人。


8 陈国祥先生,经济 学硕士,监事 会主席。曾任 交通银行广州 分行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金部 总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 学专业研究生 ,监事。曾任 广州市财政局 第四分局工作 专 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 工作科长、副 局长;广州市 广永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 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 经贸公司总经理 ;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广永 丽都酒店有限 公司董事。现 任广州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总支书记;万 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广州赛马娱乐总 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 硕士,监事。 曾任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互 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 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 博士,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 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 究部行业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 销售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 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 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 理;广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现金管 理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 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 易负责人员(RO )、 就证 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 硕士,副总裁 。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研究 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 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价 值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9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 博士,督察长 。曾任广东省 经济贸易委员 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监 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公 室经理、国际 部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 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 士、工商管理 硕士,首席国 际业务官。曾 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 师; 美国 道富 银行 波 士顿 及亚 洲总 部大 中华 地 区高 级副 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 国区行长、亚 洲区(除日本 外)副总裁、 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 司内部审计部 高级审计师。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EMBA ), 首席 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 理、 企业 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企业 年金 部 总经 理; 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 市场总监;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养老 金业务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 博士,首席运 营官。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支持 部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助理 、核算部副总经 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 、公司董事会 秘书。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兼任公司财 务中心主任; 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 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 学士、法学学 士,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官。 曾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 作)、项目评审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大 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 学硕士。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 中交易室债券 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10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15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2 月1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0 月2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任职)、易方 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任职)、易 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安 瑞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中 债 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 李一硕先生,经济 学硕士。曾任 瑞银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 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新享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裕如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永旭添 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裕如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恒 信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恒 惠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1 月4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安 源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 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裕惠 回报定期开放 式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11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瑞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 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 瑞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胡剑先生, 管理时间为自 2012 年 11 月8 日至 2014 年3 月 28 日;张非默女士,管理时间为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马 骏先生、王晓 晨女士、张清 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 学硕士。曾任 晨星资讯(深 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易 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新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新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新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 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瑞弘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易 方达安心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丰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裕 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裕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丰和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安盈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瑞 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鑫转 添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鑫 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 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鑫转招利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丰 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 士。曾任中慧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资产 评估师,湘财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 康人寿保险公 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年金投资部 高级投资经理 、执行总监,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 、固 定收 益 机构 投资 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年金投资 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12 胡剑先生,经济学 硕士。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债券研 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 员、固定收益 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 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固 定收 益研 究 部总 经理 、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惠回报 定期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 瑞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高等级 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 瑞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瑞 祺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13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 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14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 运作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有效并 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公司 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 大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内部 15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 境的变化以及公 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 穿于整个公司 活动。股东会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 公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保公 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 须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作规 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 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 应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 立、客观,不 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 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 学、有效的研 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品备选 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 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 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 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权制 度,并应建立 与所授权限相应 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 格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制制 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 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 度,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 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 过集中交易室 完成;应建立 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 制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的公 平;交易记录 应完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及业务的要求 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立核 算;公司通过 复核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 进行 会计 核 16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 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 对,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根据 公司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相关 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 部开展 监察 与合 规 管理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 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 部 强化 内部 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农业 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 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之 一。在海外,中 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有 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 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 展,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 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供 优质的金融服 务,与广大客户 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 国第一批开展 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18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 托管业务国际 内控标准(ISAE3402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 息技术部、营运 一部、营运 二部、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 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 高级 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 ,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9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总 体 负责 中 国农 业 银行 的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 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


22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1)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4 14)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6)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7)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25 网址:www.nbcb.com.cn 18)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21)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4)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务电话:95363 (河 北省 内) ;0311-95363 (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27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6) 财通证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502,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28 网址:www.cgws.com 2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31) 大通证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29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6) 东方证券


30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3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0)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1)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3)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44)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5)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6)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33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8)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 自治区呼和浩 特市武川县腾 飞大道与呈祥 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50)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34 网址:www.gszq.com 51)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2)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3)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4)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35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5)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6)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58)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36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6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1)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62) 华鑫证券


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全 国) 、400-109-9918 (全 国) 、029-68918888 (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63)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64)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5)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38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66)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67)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9)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39 7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7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7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7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6)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7)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78)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79)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80)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42 网址:www.westsecu.com 81)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8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3)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4)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4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8)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44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89)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90)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 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1)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45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93)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94)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97)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98)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99)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7 100)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1)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02)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03)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46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48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4)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5)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106)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07)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8)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9)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0)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11)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50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2)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3)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4)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5)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51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16)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 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17)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18)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52 网址:www.jfcta.com 119)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0)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21)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2)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23)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24)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3 幢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5)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 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26)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54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28)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9)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0) 同花顺


55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31)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2)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3)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6 13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135)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6)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37)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8)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9)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40)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41)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5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42)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43)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44) 中信期货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59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45)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 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46)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7)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具体 名单详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 网站。


60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 (010)5937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 : (010)58153000 传真 :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雅、 马婧 联系人: 赵雅


61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2]1072 号 ) 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 上市开放式(LOF ) 、 发起式基金 。 基金 的 存续期 为 不定期 。 本基金募集期间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深交 所发 售挂 牌价 格为 1.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 募集对象 为 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6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3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3 年1 月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 (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证券交易 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 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 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 行 调整且与基金合同内 容存在冲突的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5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 )基金 投资人 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本 基 金 A 类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2 月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于 2013 年1 月9 日开始办理日 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的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66 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基 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投资人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 元。 在符合法律法 67 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 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以上金额 均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 制。 但对 于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赎 回时 , 每类 基 金份 额单笔 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 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 ; 投资人办理 A 类份额的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若某笔 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换、 转托管 等) 将导致投资人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类 基金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或 者新 增基 金 规模 控制 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 (不含)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68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 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 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 ≤M <200 万 0.05% 200 万 ≤M <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 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申购 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 ,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 (天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69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 (天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 间记录规则以 登记结算机构 最新业务规则 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 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资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不含) 的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场内申 购涉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70 (1) 若 投资人 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 (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 申购,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至 整数份,故投 资者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95,39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390 ×1.0400=99,205.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5.60-793.65=0.75 元 例二 :某投资人 ( 特定投资群体 ) 通过本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8% )=99,920.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400=96,076.98 份 (2) 若 投资人 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于场外、场内) ,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100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71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1% =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0-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适用于场外、场内) ,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6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1.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 为 1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75% =76.2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76.20 =10,083.8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例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 =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0=10,1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八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6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10,000×1.0160×1.5%=152.4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7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四 位 ,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 5、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在申请场内赎回。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 ( 含该日 ) 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结算 手续。 3、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73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4、 场内 赎回 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 (十 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 金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4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4) 项、第 (6)至 (7)项 、第(9 )至(11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75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6 十 、基金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易方达中债新综 指发起式(LOF )A 的场内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 开放 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转 换时除外。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 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 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 转入 本基 金的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 据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7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单 笔 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 外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由转出基 金赎回费用及 基金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 各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 定的 比例 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 换费 率详 见 相关 公告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 ×C ×(1-D)/(1+G)]/E H=B×C×D J=[B ×C ×(1-D)/(1+G)] ×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申 购费用低的基 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 施差别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 除 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进行 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基 78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 按照 各基金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 假设 某持 有人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在场 外持 有本 基金 A 类 10,000 份, 持有 9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 ,申购补差费率为 0.0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 ×0.10%=11.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额-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 申购 补差 费率 ÷(1+申 购补 差费 率)= (11,000.00-11.00) ×0.00% ÷(1+0.00%)=0.00 元 转换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00+0.00=11.00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1.00=10,989.0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89.00 ÷1.020=10,773.53 份 注:本基金场外基 础份额转出至 易方达岁丰添 利债券场外基 础份额、易方 达永旭定期 开放债券场外基础份 额、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分级 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银行分 级场外基础 份额、易方达生物分 级场外基础份 额、易方达重 组分级场外基 础份额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 且对 于基 金 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 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9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本基 金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转换 转入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转换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当一 笔新 的 转换 转入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 单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 释权归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 提下调整上述 转换的收费方 式、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12 月 7 日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规 定 详见基金管理人在指 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网站发布的有关公告。


80 十 一 、基 金的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一 )基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对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 律法规、监管 规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 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81 十 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 投资,争取在 扣除各项费用 之前获得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 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 票、可转换债 券、权证等资 产,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 的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分层 抽样复制和动 态最优化的方 法,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 将 净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 将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 2%以内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整 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 跟踪偏离 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为三 步:划分债券 层级、筛选目 标组合 成份 券 和逐 步调 整 建仓。 1)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 不同特征(例 如债券种类、 剩余期限、信 用等级等)将 标的指数成 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理,确定各层级 成份 券及其权重。 2)筛选目标组合 成份 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 金在各层级 成 份券 内利 用动 态最 优化 或随 机抽 样等 方法 筛选 出与 各 82 层级总体风险收 益特 征( 例如 久期 、凸 性等 )相 近的 且流 动性 较好 ( 主要考虑 发行规模 、 日均成交金额、期间 成交天数等指标 )的 个券 组 合 ,并 使目 标 组合 的投 资比 例 与各 层级 的 权重相 似 。 3)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1)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 评估投资组合 整体 以及 各层 级债 券 与标 的 指数 的偏 离情 况, 定期 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 赎回、组合中 债券派息 、债 券到 期以 及 市 场波 动剧 烈等 情况 , 导致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出现偏离,本 基金将综合考 虑市场流动性 、交易 成本 、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2、其他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 还可以 在控 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使用其他 投资策略。例如,基 金管理人可以 利用银行间市 场与交易所市 场,或债券一、 二级市场间 的套利机会进行 跨市 场套 利 ;还 可 以使 用事 件驱 动策 略, 即通 过分 析重 大事 件 发生 对 投资 标的 定价 的影 响而 进 行套 利; 也可 以使 用公 允价 值策 略, 即通 过对 债券 市场价格 与 模型 价 格偏离度的研究, 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 行回购交易等。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标的指数: 中债- 新综合指数 。 中债-新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 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指数成份券种包 括除资产支 持证券、美元债券、 可转债以及流 通受限债券( 如私募债、定 向募集债券等) 之外,在境 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 主要包括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等固 定收益品种。 该指数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 者标 的指 数停 止编 制,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 者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 略, 遵循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履 行必要手续后,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 数基金,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 金,高于货 83 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和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 金经 理根 据 内外 部研 究报 告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债 券市 场投 资机 会的 分析 判断 , 制订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 经理 根据 指数 成份 券名 单及 权重 , 制定 具体 的分 层抽 样复 制和 动态 最优 化方 案,构造及调整投资组合; (3)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4)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检查;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 跟踪 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 ,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限制: (1)中债-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 不包 括结 84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的 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2)、( 9)、( 10)、( 11 )以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不需 要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85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产 以 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 ) 未来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中 债新 综合 ETF ,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 下,本基金 可 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 范围及比例等 将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以上 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修 改基金合同, 但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80,145,200.00 94.12 其中:债券 180,145,200.00 94.1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92,688.57 3.55


86 7 其他资产 4,465,272.24 2.33 8 合计 191,403,160.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2,148,000.00 32.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148,000.00 32.04 4 企业债券 107,384,200.00 65.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613,000.00 12.6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0,145,200.00 110.6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1,590,000.00 13.27 2 170215 17 国开 15 200,000 20,530,000.00 12.61 3 143673 18 伊泰 01 100,000 10,425,000.00 6.41 4 101773017 17 蚌埠城投 MTN001 100,000 10,363,000.00 6.37 5 143366 17 环能 01 100,000 10,280,000.00 6.32


87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投 资股 票, 因此 不存 在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342.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88,114.77 5 应收申购款 968,814.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65,272.2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8 十 三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 年11 月 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1、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 (LOF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4% 0.50% 0.02% 0.10%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7% 0.11% -0.29% 0.08% -2.08% 0.0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51% 0.13% 10.34% 0.11% -1.83%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55% 0.10% 8.18% 0.08% 3.37% 0.0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8% 0.09% 1.83% 0.09% 0.35% 0.0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2% 0.05% 0.26% 0.06% 1.76% -0.01% 2018 年1 月1 8.25% 0.09% 8.21% 0.07% 0.04% 0.02%


8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4.16% 0.10% 32.13% 0.08% 2.03% 0.02% 2、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 (LOF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50% 0.03% 0.50% 0.02% 0.00%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3% 0.12% -0.29% 0.08% -2.04% 0.0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14% 0.13% 10.34% 0.11% -2.20%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26% 0.10% 8.18% 0.08% 3.08% 0.0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5% 0.09% 1.83% 0.09% 0.02% 0.0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8% 0.05% 0.26% 0.06% 1.42% -0.0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7.96% 0.09% 8.21% 0.07% -0.25% 0.02%


90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2.04% 0.10% 32.13% 0.08% -0.09% 0.02%


91 十 四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2 十 五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93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 94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95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96 十 六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 97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 项遵 循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98 十 七 、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99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 取, 经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 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4) 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 金,需根据与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 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支 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水平 根据基金资 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 费用=当季 基 金资 产平 均净 值× 相应 的年 度费 率/当年 天数 ×当 季 本基金存续的自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 值=本基 金当 季存 续的 每日 资产 净值 之和/当季 本基 金 存续 的自 然 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4.0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和 20 亿 人民币整) 3.0bp 超过 20 亿人民币(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2.5bp 其中: 1bp= 基本点数=1/10,000=0.01% 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 支付 方式 为每 季度 支付 一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0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与基金管理 人对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费 率 及支 付方 式 另有约定的,从其最 新约定。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上述 “1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中 第 (5 )- (12 ) 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 和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的 “ (七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和 “十 、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中 “5、 基金 转换 费率”、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的相关规定。 2、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交易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上述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 (三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1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2 十 八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 十 九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104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 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且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或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105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 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 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 、托 管 费 、销 售服 务 费、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107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08 二十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 息后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 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 券、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 可能恶化而可 能产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的 风险。 4、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公司经 营不善,其债 券价格可能下 跌;同时, 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5、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 因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而导 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6、购买力 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 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109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指数基金, 主要投资于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 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银 行存款投资,一般情 况下,这些资 产市场流动性 较好,但不排 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 于上述资产时, 可能存在以 下流动性风险: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特定 投资 标 的流 动性 相 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 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 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被迫 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 形、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 法全部赎回或 无法及时获得 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 资者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投 资者未能赎回 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 除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等工具 的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 请,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期间 将无法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的 相关 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一 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 知晓 本 基金 的基 金 110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 基金将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将导 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价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值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 计算 出错的风险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产 生差 异, 从而 使基 金 收益发生变化。同时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以 确保指数的 精确性,但其不对指 数的实时性、 完整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承 诺。标的指数值 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标 的指 数停 止编 制, 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与新 标的 指数 一致 ,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 数时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 标的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产 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本基 金采 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 策略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构 成可 能存 在差 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 收益率; 3) 指数 调整 成份 券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 时扩 大与 标的 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4)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的费用, 包括交易成本 、市场冲击成 本、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5)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时 将带 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 当债 券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时, 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起点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6)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技术 手段 、 111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 等都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 跟踪程度。 (3)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个债 券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券的 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情况,虽然 基金的份额净 值反映基金投 资组合的资产 状况,但是交易 价格受到很 多因素的影响,比如 中国的经济情 况、投资人对 于中国股市的 信心以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况 等。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风 险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 年度 对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 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 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 低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1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11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二十 二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115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116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117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8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 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 责 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 119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三年 后的 年度 对日 ,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终 止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及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依据《基金合同》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 120 接基金; 7)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 年度 对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 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 方式 ( 可包 括纸 质、 网络 、电 话、 短信 等方 式)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121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 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122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等方式召开,且 除纸面授权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之 间的授权亦可 根据召集人在 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 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123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 机关 均认 为 有充 分 的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在上述 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 124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五 )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25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6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7 二十 三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基 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 款;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 换; 外汇 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 128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 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 票、可转换债 券、权证等资 产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中债-新综合指数成 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 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129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 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2)、( 9)、( 10)、( 11 )以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不需 要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 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 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 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如基金 托管人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 130 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如 交易对手名单确需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 前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了本 协议约定的监 督程序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131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规 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在 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 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监管机 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 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 整,若信息确不 适用或在基 金管理人提交时确无法 取得,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 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2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 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 据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 133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 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关于 增 设发 起式 基金 审核 通道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134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按有关规 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35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基金托 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或 受限于第三方 机构业务规则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布 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 理人不可控制 因素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36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137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 任方的建议执行 ,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正确意见 而基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由 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书面疑义,基 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正 确意见而基金 管理人未采纳 的,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38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 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编制并对外 提供真实、完 整的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 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 一致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各类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 139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40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1 二十 四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下 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 直销 网 点 应根 据在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供 成交确认单。 (二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形式 1、 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 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途话费 )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2 二十 五 、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投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销售 机构、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九州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2-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 机构、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2-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利得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的公告 2019-03-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盛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12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43 二十 六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4 二十 七 、 备查文 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文 件; 2、 《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3、 《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