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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惠C(003494)

富国天惠C: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 
 
 
(二0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8 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5】143号文和 2005
年9月 7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5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11月 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5月16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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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5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9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9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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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惠精选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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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9、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12、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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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售公告: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6、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18、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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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38、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39、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
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4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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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9、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50、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56、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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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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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9年 05月 16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4月30日,公司有员工 450人,其中 69.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 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年至 1984年在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少醒,博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2000 年 6 月起曾先后担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产品开发主管,2004年6月至 2005年8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汉盛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兼任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号宝地广场 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郭明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人代表: 高建平 联系人员: 曾鸣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人员: 朱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人代表: 洪崎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人代表: 李民吉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人代表: 金煜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8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02A 单元和 04单元,29 楼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02A 单元和 04单元,29 楼02 单 法人代表: 欧兆伦 联系人员: 陈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客服电话: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 www.citibank.com.cn ( 1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 层(不含六层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 层(不含六层A 座) 法人代表: 陈孝周 联系人员: 陆贇 客服电话: 400-830-2066 公司网站: www.ncbchina.cn (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B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9—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 兰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 18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层、23 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1层-23 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人代表: 雷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4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95514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47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法人代表: 叶顺德 联系人员: 田芳芳 客服电话: 95399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 4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9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40080965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层 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5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5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人代表: 姜昧军 联系人员: 方文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5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 6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 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楼 法人代表: 沈继宁 联系人员: 章力彬 客服电话: 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 7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7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7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人代表: 赵洪波 联系人员: 姜志伟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6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号楼 40层-43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号楼 40层-43层 法人代表: 赵大健 联系人员: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 7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37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期货大厦 39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号华远企业号 D座3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 8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8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8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号楼5层01、 02、 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8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 刘明军 联系人员: 刘鸣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8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 87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8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8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9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26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9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号楼2楼 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9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1 栋202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9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9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9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9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号10号楼 12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B座46楼 06-10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9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9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10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 09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10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10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10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号民生金融中心 22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10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1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1号楼 1102、1108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10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室、海淀北二 街10号秦鹏大厦 12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10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4号楼40 层46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46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0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6153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A1002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10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11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11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11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11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5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11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17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1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202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11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 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18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人员: 屠帅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1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1幢2楼 26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B 座8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1.A 类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2.C 类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8 月19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43号文与2005 年9月 7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核准。 一、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仅针对基金份 额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 定。 1、场内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05年 9 月19日到 2005 年11月8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发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所 有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 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 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5 年 9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月19日到 2005 年11月8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 人相关公告)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三、 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328户,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584,057,716.16元,折合基金份额584,057,716.16 份;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55,438.86 元,其中254,837.6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 601.26 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 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584,057,716.1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54,837.60份,两 项合计共584,312,553.76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日内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11月 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类基金份额。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自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并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 道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金份额申购、赎回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净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 2006年2 月16日起办理本基金 的场外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06年2月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场内赎回时,不设有最低保留份额限制和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限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场内申购 A 类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 1.2% 1000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2)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 A类份额,赎回费率为 7日内 1.50%,7日及以上 0.5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 《招 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6、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例一: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费率为 1.5%,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份,不足1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个月,赎回 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自2006 年12月2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于2006 年11月 29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自 2017年 3月 23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自 2017 年 3月 24日起,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2006 年2月16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 于2006 年2月 1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场外申购时,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A类/C 类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分 别为人民币 1元/0.0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 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第 3位四舍五入。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5、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份额的场外申购费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1)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 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 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场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1000万元 0.1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后端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年(含) 1.2% 3 年—5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 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本基金 A类份额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赎回费率为 7 日内 1.50%,7 日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以上0.5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天以内(不含)


0.50%


30天(含)以上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7日-30日以内收取 0.50%,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6)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 别为1 万元、100 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 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 率(B) 1.50% 1.20% 达到1000万元 上限 净申购金额(C= A/(1+B)) 9,852.22 988,142.29 9,999,000 前端申购费(D=A -C) 147.78 11,857.71 1000 申购份额(= C/1.200) 8,210.18 823,451.91 8,332,5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 购 份 额 ( = A/1.200) 8,333.33 833,333.33 8,333,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份额,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 (E) 1.60% 0.8% 0.4% 后端认购费(F=A×B ×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 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 A 类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该投 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 (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 ×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 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3位四舍五入。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到4项和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五、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九、 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 161005;后端 161006)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3494)可与本公司旗下已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进行转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1、适用范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 下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适用 于本公司旗下已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业务规则及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原则。 4、基金转换费用 (1)前端转换费用: 前端基金转换费用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 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后端转换费用: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端收 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3)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5、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相关业务,实际办理 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 具体以实际网 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3)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 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 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应符合相关法律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 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 十二、 基金的冻结 对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人不受 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 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 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人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 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 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 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将基金份额跨系统 转登记到场内,其他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股票, 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部分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债券。 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 票。该类股票应具体满足以下特征: 1、预期当年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全部上市公 司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部分的股票; 2、基于“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 资价值排名前10%的股票。 三、 投资理念 伴随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以“充分研究、控制风险”为基础,坚持挖掘股 票的未来价值,积极投资成长企业,追求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1)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 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动态配置股票、债券、现 金之间比例; (2)应用量化工具,在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各类资 产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二次优化,以求最大限度规 避风险; (3)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50%-9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50%,其中现金或者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层面,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基于“快速成长、合理定 价”的选股标准精选个股,并在坚持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 选时操作,争取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 精选个股, 构建富国 “G.D.P.真钻投资组合” (G.D.P.-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应用“富国成长性股票 价值评估体系” ,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且合理定 价的上市公司股票, 构建富国 “G.D.P.真钻投资组合” (G.D.P.-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 ?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股票库: 本基金认为,在整个市场具有绝对投资价值的前提下,达到以下量化选择标 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预期当年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全部上市 公司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部分的股票; 【2】 、动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总市值/预期的当年净利润)在全部上市 公司中由低到高排名,位于前 1/3部分的股票。 ?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因素: 【1】 、行业周期(公司成长的环境) 。企业所在行业处于发展期、成熟期前 期或者正从衰退中复苏; 【2】 、市场容量(公司成长的空间)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 间较大且需求持续增长; 【3】 、生产销售优势(公司成长的加速度) 。企业在资源配置、产能扩张、 销售网络、销售能力、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企业借此优 势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4】 、技术因素(公司成长的原动力) 。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强且 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专利储备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核 心竞争力; 【5】 、制度因素(公司成长的最终解释力) 。企业管理能力较强,管理制度 健全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6】 、并购因素(公司成长的全新推动力) 。企业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 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7】 、财务状况(公司稳健成长的保证)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合 理,偿付能力较强、成本控制能力突出,净收益增长率较快,股权回报率较高; 【8】 、股价表现(公司成长的公允表现) 。综合考虑股价历史表现、国内和 国外定价水平等因素,重点关注相对定价合理的成长型企业。 图1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 (2)适度选时操作: 本基金将运用富国市场预测模型、趋势识别及确认模型,在基于两种模型互 相确认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度的时机选择操作。 3、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 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 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 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图2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 投资风格 “积极投资、均衡配置、适度集中、组合管理,在坚持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 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波段操作,获取最大收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七、 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3 投资程序示意图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八、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除第 5、6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 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 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更科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 价的股票,风险和预期收益匹配,属于风险适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 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25,675,666.35 92.57 其中:股票 6,725,675,666.35 92.5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2


固定收益投资 75,536,781.13 1.04 其中:债券 75,536,781.13 1.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4,477,098.67 5.98 7


其他资产 30,005,443.36 0.41 8


合计 7,265,694,989.5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816.40 0.00 B 采矿业 8,473,000.00 0.12 C 制造业 4,406,164,158.45 61.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3,041,858.44 5.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1,356,634.60 1.9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1,688,660.19 6.46 J 金融业 828,653,423.44 11.60 K 房地产业 230,025,578.83 3.2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610,705.00 0.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117,000.00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0,637,468.00 2.9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903,363.00 0.08 S 综合 - - 合计 6,725,675,666.35 94.1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00285 国瓷材料 23,389,950.00 512,239,905.00 7.17 2 601318 中国平安 6,000,036.00 462,602,775.60 6.48 3 300572 安车检测 5,800,000.00 448,630,000.00 6.28 4 300226 上海钢联 4,996,800.00 419,481,360.00 5.87 5 000661 长春高新 1,000,000.00 316,990,000.00 4.44 6 600887 伊利股份 10,800,000.00 314,388,000.00 4.40 7 600694 大商股份 8,007,402.00 248,709,906.12 3.48 8 000596 古井贡酒 2,202,165.00 236,732,737.50 3.31 9 600036 招商银行 6,300,068.00 213,698,306.56 2.99 10 603882 金域医学 6,663,650.00 201,543,147.00 2.82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89,000.00 0.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89,000.00 0.7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5,447,781.13 0.3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5,536,781.13 1.0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80207 18 国开 07 300,000.00 30,015,000.00 0.42 2 128051 光华转债 239,689.00 25,447,781.13 0.36 3 120411 12 农发 11 200,000.00 20,074,000.00 0.28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 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对公司处以罚 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9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7,926.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732,968.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17,466.41 5 应收申购款 17,087,081.45 6 其他应收款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05,443.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882 金域医学 47,223,000.00 0.66 大宗交易限售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金域医学(股票代码 603882)公允价值为 201,543,147.00 元,其中大宗交易限售股票部分公允价值为 47,223,000.00元, 剩余部分为正常流通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6-2005.12.31 2.28% 0.19% 5.54% 0.55% -3.26% -0.36% 2006.01.01-2006.12.31 134.37% 1.27% 77.12% 0.98% 57.25% 0.29% 2007.01.01-2007.12.31 101.45% 1.86% 98.58% 1.61% 2.87% 0.25% 2008.01.01-2008.12.31 -47.34% 2.29% -49.44% 2.09% 2.10% 0.20% 2009.01.01-2009.12.31 75.80% 1.58% 61.80% 1.42% 14.00% 0.16% 2010.01.01-2010.12.31 19.37% 1.41% -6.64% 1.09% 26.01% 0.32% 2011.01.01-2011.12.31 -25.30% 1.15% -17.46% 0.91% -7.84% 0.24% 2012.01.01-2012.12.31 6.27% 1.25% 6.35% 0.87% -0.08% 0.38% 2013.01.01-2013.12.31 18.18% 1.31% -3.13% 0.96% 21.31% 0.35% 2014.01.01-2014.12.31 25.42% 1.12% 34.65% 0.82% -9.23% 0.30% 2015.01.01-2015.12.31 69.23% 2.76% 7.47% 1.71% 61.76% 1.05% 2016.01.01-2016.12.31 -15.53% 1.76% -7.91% 0.98% -7.62% 0.78% 2017.01.01-2017.12.31 27.78% 0.84% 13.96% 0.45% 13.82% 0.39% 2018.01.01-2018.12.31 -26.96% 1.56% -17.09% 0.93% -9.87% 0.63% 2019.01.01-2019.03.31 36.87% 1.51% 19.61% 1.08% 17.26% 0.43% 2005.11.16-2019.03.31 1,046.66% 1.63% 263.04% 1.22% 783.62% 0.4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2)C级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3.23-2017.12.31 19.27% 0.87% 11.07% 0.47% 8.20% 0.40% 2018.01.01-2018.12.31 -27.51% 1.56% -17.09% 0.93% -10.42% 0.63% 2019.01.01-2019.03.31 36.77% 1.51% 19.61% 1.08% 17.16% 0.43% 2017.03.23-2019.03.31 18.26% 1.34% 10.14% 0.82% 8.12% 0.5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惠成长混合 A/B(LOF)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年3月 31日。 2、本基金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5 年 11 月 16 日起至2006年5月15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惠成长混合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年3月 31日。 2、本基金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5 年 11 月 16 日起至2006年5月15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五、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 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的剧烈波动,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具体 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 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业务 规则》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 价的股票,风险和预期收益匹配,属于风险适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 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一、 投资于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于“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筛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 价的股票。因此,对上市公司股票成长性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成为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实现本基金管理人预期的业绩增长率,则可能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对其定价出现偏差, 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而最终影响基金的 收益。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 相对较高,股价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的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基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 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的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 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 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 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 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四、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 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号宝地广场 A座23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1 2019年 1月 2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年 12 月 31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 2019年 1月 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3 2019年 2月 2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4 2019年 3月 2日 关于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5 2019年 3月 28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 的文件 (二)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06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