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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穗纯债(003526)

农银金穗纯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或 “ 本基 金 ” ) 由农 银 汇 理 金穗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注册 而 来 。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6 年7 月22 日证 监许可【2016 】1670 号文 注 册 。2017 年11 月18日至2017 年12 月14 日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 通 讯方 式 召 开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变 更注 册 农 银汇理 金 穗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议 案 》 ,审议 内 容 包 括 农 银 汇 理 金穗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名称 、 运 作 方式 , 修 订基金 合 同 与 托 管 协 议 等 ,并 将 “ 农银汇 理 金 穗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更为 “ 农 银 汇 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表决 通 过 之日起 生 效 。 根据 该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变 更 后 的《农 银 汇 理 金 穗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8年1月2日起正 式生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市 场 前 景等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者保证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农银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变更注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其中,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自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不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已经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及 与 托管 业 务 相 关 的 更新 信 息进 行 了 复核、 审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开放期、申购 与赎 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 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 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0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农银汇 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自 变更注册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之日起不 再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生效日期 , 原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1、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 (含该日)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 应日 (不含该日) 止。 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 起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止,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6、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1、 发起式基金: 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2、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 发起资金持有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低于三年 5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 人:许金超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代任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9 年 3 月 4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Fathi Jerfel 先生,副董 事长 硕士。 1986 年起任职于里昂信贷集团(Cr édit Lyonnais) ; 1996 年加入 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集团, 历任结构化及可转债管理部门、 量化研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东方汇理结构化资产管理公司(CASAM) 首席执 行官。自 2008 年 1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总经理委员会委员,现任东 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 (巴黎) 、 东方 汇理银行广州分公 司、 香港分公司、 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 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 年 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 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 会主 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铝保险经纪 (北京) 股份有限 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济师 。1989 年起 在中国农 业银 行工作 , 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 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 士, 高级经 济 师。1973 年 起, 任江 苏省盐城 汽车 运输公 司 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教授。 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 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 年5 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 年 6 月起至2017 年11 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 部总经理、 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 年 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 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 德意志银行 (北京) 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 硕士 。2004 年起进入 基金 行业, 先 后就职于 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 2009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 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年 9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 董事长 ,代任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4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施卫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 生。1995 年 起先后在 中国 农业银 行 人事教育 部、 市场开 发 部、机 构业务部 及中国 农业银 行办公室 任职。2007 年起参与 农银汇 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 年 4 月 3 日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个人业务部、 信用卡中 心工作。2004 年 11 月 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基金经理 姚臻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研 究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现任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安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永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 代 任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 农 银汇理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海棠 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 鑫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 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 定期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 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 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 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 、 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 、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 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 、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 、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交通银行 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 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 2019 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 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 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月至2005 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 港 (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 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 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 制 衡 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 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 的 申 购 资金的到账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 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 徐莘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 历史沿 革 农银汇理 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是 由 农银汇 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0 号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生效。 2017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 更注册农银 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议案》 , 审议内容包括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 运作方式 , 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等, 并 将 “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变更后的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 , 《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封 闭期、开放期 、 申 购与赎回 一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为本基金的 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止。 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 日) 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应日 (不含该日) 止,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份额 的开 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 、申 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 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或 拒绝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已在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 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7 天 1.5% 100% 7 天≤T <90 天 0.1% 25% T ≥90 天 0%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 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 元, 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0.8% 0.3% 净申购金额(C=A/ (1+B ))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D=A-C )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E =C/1.2000 ) 8,267.19 1,661,681.62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 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 期限超过 7 天但不足 90 天,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 ×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10,000×0.1% =12.50 元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净赎回金额=1.2500 ×10,000-12.50=12487.50 元 6、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9、10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 九 、暂 停 或拒 绝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 20% 比例 的部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 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 可以部分 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 政府债、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 金 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 基于对利率、 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 综合运 用久期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债券 回购 策略 、 跨市场投资 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等策略,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 变动方向, 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 基础上,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通过增加持有短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 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 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 上升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 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的基 础上, 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 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 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4、信用 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 建立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和信用类债券核心库。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 对发 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给出各目标 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 基金经理据此 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 5、 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可 利用债券回购 扩大收益, 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 利用买断式回 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 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 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 、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 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 、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 制, 充分发挥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和交易室 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 证券库制度, 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 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 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业务负责 人、 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 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 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 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 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究 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债券等问题, 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 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6 )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 ) 在开放期内,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在开放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 前公告。 除上述第 (2)、 (10)、(12)、(13) 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2,965,966,502.30 82.20 其中:债券


62,965,966,502.30 82.2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422,501,618.45 11.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274,485,913.11 5.58 8 其他资产


933,637,776.74 1.22 9 合计





76,596,591,810.6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746,413,500.00 79.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8,303,828,500.00 76.14 4 企业债券 253,340,502.30 0.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966,212,500.00 2.5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65,966,502.30 82.2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215 16 国开15 52,500,000 5,254,725,000.00 6.86 2 150303 15 进出03 32,800,000 3,314,112,000.00 4.33 3 160315 16 进出15 30,400,000 3,053,072,000.00 3.99 4 120312 12 进出12 29,050,000 2,922,720,500.00 3.82 5 090208 09 国开08 25,900,000 2,588,187,000.00 3.3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46,712.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1,091,064.18 5 应收申购款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3,637,776.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11 月7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7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0.07% 0.07% -2.30% 0.17% 2.23% -0.10%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2.46% 0.02% -0.34% 0.06% 2.80% -0.04%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5.13% 0.03% 8.85% 0.07% -3.72% -0.04% 2019 年1 月1 日- 2019 年3 月31 日 0.80% 0.02% 1.42% 0.06% -0.62% -0.04% 基金成立至2019 年 3 月31 日 8.51% 0.03% 7.49% 0.08% 1.02%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1 月7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 、次级 债、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地方政 府债、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事宜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 《信息披露办法》 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八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 金自变更注册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混合型基金。 本 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 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 、本 基金的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在 基金开放期内,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 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 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 人 有可能对 部分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各类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 具。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短、 市场交易活跃, 流动性高, 能够满足开放期 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 债券市场容量大, 换手率较高, 流动性良好。 基金管理人 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和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 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防范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由于资产支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 可 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8、 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在申购、 赎回安排方面, 本基金将加强对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请, 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笔/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 基金总规模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确认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将导致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 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4 )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9、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 风险。 (2 )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 相同, 因此, 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 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本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 持有, 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 方有可能赎回 所持有的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另外, 在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 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 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是,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 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 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 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 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 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 发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决定 延缓支付。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可能导致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继而触 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10、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 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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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 放期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设立日期: 2008 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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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和限制作出与法律法规一致的调整;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 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 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等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地方 政府债、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 ) 在开放期内,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在开放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2)、 (10)、(12)、(13) 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仅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 投资所需的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 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 本协议第八章 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5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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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 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 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传真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 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 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投 资 者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 服务问答等。 三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应 答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按 需 要 定 制 短 信 内 容 并 选 择 发 送 频 率 , 我 公 司 将 根 据 定 制 要 求 提 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四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 查 询 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查 询 到 基 金 账 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 17 :00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获 取 业 务 资 讯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暂 时 无 法 接 通 人 工 电 话 时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留 言 的 方 式 将 疑 问 、 建 议 告 知 , 同 时 留 下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客 服 人 员 将 进 行 回 复。 五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在 使 用 基 金 账 号 登 录 后 , 可 以 查 询 基 金 持 有 情 况 、 分 红 信 息 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站 客 服 互 动 栏 目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 实 时 解 决 基 金 投 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及 定 制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公 告 、 公 司 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六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电 话 中 心 、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七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 《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