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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黄金(161116)

易基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黄金 主 题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九 年六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2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1】181 号)和 2011 年 3 月2 日《关于易方 达黄 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募 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1 】120 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5 月6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其投资于基金的资 产 合计不低 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 80% 投资于黄金基金, 因此本 基金投资于黄金基金的资产占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可低至 48%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 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 要风险包 括:黄金价 格下跌的风 险:黄金 价格走势是 影 响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最重要的因素,黄金价格下 跌将导致黄 金 ETF 净值下跌,黄金采掘公 司盈利下 降, 黄金采掘 公司股票价 格下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错误判断 黄金价格走 势、资产配 置失误, 导致基金表现低于业绩比 较基准或出现亏损 的风险; 海外投资面临的国别/ 地区 市 场风 险、政府 管制风险、 监管风险 、政治风险 、流动性风 险、汇率 风险、利率 风险;衍生 品风 险:为回 避市场风险 和有效管 理,本基金 有可能投资 衍生工具 ,从而引发 的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黄 金基金, 并不代表本 基金可以保 本或保证 收益,基金 投资仍有可 能出 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 金在上市 交易期间 ,如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导致本基金 突破国家 外汇局批 准的外汇 额度 ,本基金 将暂停申购 ,由此可 能导致二级 市场价格出 现较大波 动。当本基 金因外汇额 度原 因暂停申 购期间出现 了较高的 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可 能因国家 外汇局批准 基金管理人 新增 外汇额度 以及本基金 恢复申购 业务而大幅 缩小,亦可 能导致本 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出现 较大波动。 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 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 金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管理,未聘请 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投 资本 基金 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5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一、 本基金特有 风险 ...................................................................................... 7 二、 境外投资风 险 .......................................................................................... 8 三、 基金运作风 险 ........................................................................................ 10 四、 其他风险 ................................................................................................ 1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2 一、 投资目标 ................................................................................................ 12 二、 投资范围 ................................................................................................ 12 三、 投资理念 ................................................................................................ 12 四、 投资策略 ................................................................................................ 12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 14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 15 七、 投资决策依 据与决策 程序 .................................................................... 15 八、 投资禁止与 限制 .................................................................................... 16 九、 基金投资风 险管理 ................................................................................ 19 十、 衍生品投资 的风险管 理与决策 流程 .................................................... 19 十一、 代理投票 ................................................................................................ 20 十二、 证券交易管 理 ........................................................................................ 20 十三、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21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8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0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 30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 30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 34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 34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 36


II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一、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0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 40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一、 基金投资者 范围 .................................................................................... 43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 43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 43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 43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 44 六、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 44 七、 申购与赎回 的费率 ................................................................................ 45 八、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 46 九、 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结 算 ........................................................................ 48 十、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48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8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49 十三、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50 十四、 其他暂停申 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51 十五、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51 十六、 基金的转换 ............................................................................................ 51 十七、 转托管 .................................................................................................... 51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 计划 ................................................................................ 52 十九、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 52 二十、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 52 二十一、 其他特殊业 务 ........................................................................................ 52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一、 与基金运作 相关的费 用 ........................................................................ 53 二、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 ........................................................................ 54


III 三、 基金税收 ................................................................................................ 55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6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 56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 56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 56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 分 ........................................................................ 56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 58 一、 估值目的 ................................................................................................ 58 二、 估值日 .................................................................................................... 58 三、 估值对象 ................................................................................................ 58 四、 估值方法 ................................................................................................ 58 五、 估值程序 ................................................................................................ 59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 60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 62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 62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 63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 63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 63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 63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 63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 6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 65 二、 基金年度审 计 ........................................................................................ 65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71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 72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2


IV 四、 清算费用 ................................................................................................ 72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 72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 73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 73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74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77 一、 基本情况 ................................................................................................ 77 二、 境外托管人 的职责 ................................................................................ 77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79 一、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 79 二、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 114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 114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 114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5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义务 .......... 115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 120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 125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 126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 127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 128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受托职 责和托管 职责 .................................................. 129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 核查 .................................. 129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 135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 135 六、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138 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 141 八、 争议解决方 式 ...................................................................................... 141 九、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 止 ...................................................................... 14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V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46


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于实 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管理 规定》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易方达 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 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所募 集 的 易方 达 黄 金主 题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指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 即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是 否 提 出基 金 认 购或 申 购 申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 易方达黄 金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 指 《易方 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3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 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 并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 同, 为 本基金提 供境外资 产托管 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 根据基 金管理人 与其签 订的合同, 为 本 基 金 境 外证 券 投 资提 供 证 券买 卖 建 议或 投 资 组合 管 理 等 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运作 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 境外投资 顾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 非直 销销售机 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 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 额登记结 算、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指 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其委 托 的 其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 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以 投 资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 政 府 有关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4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结 束, 基金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 集金额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达到法 律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 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等业 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n 指自 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则和其 他相关规 定,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业务规则以 及 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管 理人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本基金 的日常申 购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书和业 务规则以 及 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不超过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 者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和 5 赎回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内具 有 相 应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位 利 用 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 的用 于 记 录投 资 者 持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办 理 登 记结 算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录 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提出 申请 , 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 金 (转 出基金 )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其 他 基 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6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 可 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 汇票、 银行票 据 、 商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短 期政府债 券等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 (即跟踪 黄金价 格或黄金 价格指数 的 ETF )及黄金 股票基金 ( 包括跟踪 黄金股票 指数的指 数基金 和 ETF, 以及 80% 以上基金资 产投资于 黄金采掘 公司股票 的主动基 金)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 露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或 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 争 、 疫情、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 其投 资于基金 的资产合 计不低 于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的 60%,投 资于基金的 资产中不 低于 80% 投资于黄 金基金, 因 此 , 本基金投资于 黄金基 金的资 产 占本基 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可低至48%。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中可能出 现的风险 包括基金 特有风险、 境外投资风 险、 基金 运作风 险及 其他 风险四类 。 其中 基金特有风 险主要包 括基金业 绩严重受 黄金价格单 一因素影 响、 投 资黄金 ETF 所面临 的特有 风险、 投资 对象资产 数量与 资产规模 有 限引致的特殊风险等 ;境外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国 别/ 地区市场风险、政府 管制风险、监 管风 险、 政治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汇 率风险、 利 率风险、 衍生品风险、 金 融模型风 险、 信用风 险 等; 运作风 险主要包 括操作风 险、 会计 核算风 险、 税 务风险、 交 易结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证 券借贷/正回 购/逆 回 购风险等 ; 其他风 险主要包 括自 然灾害风险 和第三方 风险。 一、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基金业绩 严重受黄 金价格单 一因素的 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黄金基 金和黄金采掘公 司股票,业绩 表现受黄金价格波动影 响较大。 影响黄金价 格波动的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 : (1) 全球黄金供 给和需求 的变动 。 包括 因为黄 金生产 商的对冲 、 各国 央行的购 买和出 售、主要黄 金生产国 黄金生产 成本的变 动等; (2)投资者 对通胀水 平的预期 ; (3)主要经 济体的利 率水平; (4)主要经 济体法定 货币币值 的变动; (5)各国央 行、对冲 基金、商 品基金等 机构投 资者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 (6)全球或 地区政治 、经济、 金融局势 及货币 体系 的变化。 黄金价格波动具有长周 期的特点,其预 期收益可能在 较长的期限内超越股票 、债券等 传统资产类 别, 也可 能在较 长期限内 持续缺乏 吸引力 。 黄金价格 的长周期 波动构 成本基金 最 大的风险, 黄金价格 下跌可能 导致黄金 基金净 值下跌 , 黄金矿业 公司盈利 下降, 黄金采掘 公 司股票价格 下跌。 2、投资黄金ETF 所面 临的特有 风险 黄金 ETF 大多 追踪伦敦 黄金市场 定盘价, 黄金价格 的 波动将体现 在黄 金 ETF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中。 黄金价格 的下跌将 对基金资 产形成不 利影 响。 黄金 ETF 的市场 价格受到 二级市场 供求关 系的影响 , 价格可能与 资产份额 净值出现 折 价或溢价, 因此面临 流动性风 险。 为维持黄 金 ETF 的运作 ,基金资 产需承担 一定费用 , 反映在黄 金 ETF 的价格 和份额净 值中, 体现 为黄金 ETF 的业绩 表现落后 于黄金 价格涨 幅。 因此 , 本基金 投资黄金 ETF 的收 益 会与黄金价 格走势出 现偏离。


8 黄金 ETF 所持有 的实物黄 金可能存 在盗窃 、损坏等 风 险,也可能 因为实物 黄金的品 质 低于市场标 准, 或资 产托管人 (此处 特指黄金ETF 的 资产托管人 ) 未能及 时将申购 的黄金由 非指定账户 转至基金 指定账户 , 导致黄 金 ETF 的资产 产生损失。 如出现上 述情形 , 基金资 产 将受到不利 影 响。 为进行避险和有效管理 ,本基金有可能 投资于通过投 资商品期货或互换协议 等衍生工 具来追踪黄 金价格或 黄金价格 指数的黄 金 ETF 。 此类 黄金 ETF 与 其跟踪标 的的表现 可能不一 致,并可能 存在对手 方信用风 险,从而 影响本基 金的 业绩表现。 3、投资对象 资产数量 与资产规 模有限引 致的特 殊风 险 由于黄金 ETF 与黄金股 票指 数 ETF 数量和 资产规模 有 限,本基金 必须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进 行分散 投资 ,影 响了投 资的 灵活性 。例 如,当流 动性 最强、 跟踪 偏离 度最低 的黄 金 ETF 投资比例 已达到 合规性上 限时, 本基 金必须寻 找 次优的投资 目标, 从而 影响本基 金的投 资 表现。 另外,如果 黄金 ETF 的 规模大幅 缩小,本 基金对该 黄 金 ETF 的投资 可能会被 动超标, 而被迫减持 该基金, 带来额外 的交易成 本,对基 金资 产净值形成 负面影响 。 4、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 度限制引 致的特殊 风险 (1) 在上市交易 期间 , 如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导 致突破 国家外汇局 批准的外 汇额度 , 本 基金将暂停 申购,由 此可能导 致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 大波动。 (2) 当本基金 因外汇额 度原因暂 停申购 期间出现 了 较高的折溢 价率, 折溢 价率可能 因 国家外汇局 批准基金 管理人新 增外汇额 度以及本 基金 恢复申购业 务而大幅 缩小, 亦可能导 致 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 波 动。 (3)本基金 二级市场 收盘价折 溢价率可 能因黄 金价 格 波 动 等 市场 因 素 发生 较 大 变动 。 二、 境外投资 风险 1、 国别/地区 市场风险: 国别/地区 市场风 险系指本 基 金的境外投 资受到所 投资国家 或 地区宏观经 济运行情 况 、 财政 货币政策 、 产业 政策等 多种因素的 影响, 上 述因素的 变化可能 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此外 ,部分国家/ 地区 (尤其是新兴市场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 场的运行规 律和波动 性异于国 内证券市 场, 存 在市场 流动性不足 、 价格波 动大、 对外国投 资 及本金汇出 有管制、 通货 膨胀和通 货紧缩、 利 率变动 等风险, 加上时 间和空间 的差异, 在 实 际运作过程 中,境 外 投资的市 场风险比 国内市场 风险 更难控制。 2、 政府管制 风险: 在特殊情 况下, 部 分国家 或地区的 政 府部门 可能 采取 一定 管制措施 , 包括没收公 司财产、 对货 币兑换进 行限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高额税 收、 取消经营 资格等, 会对基金投 资造成影 响。 3、 监管风险 : 由于监 管层或监 管模式出 现非预 期的变 动, 某 些已经存 在的或者 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 新的监管 层或监管 体系认定 为非法交 易, 或受到更严 格的管理 , 将导 致基金运 作 承受监管风 险。基金 运作可能 被迫进行 调整,由 此可 能对基金净 值产生影 响。


9 4、 政治风险: 基金投 资对象所 在国家或 地区的 政治 、 经济、 社会结构 不稳定 , 可能 发 生政府的快 速更替、 政策变化 、 地区冲 突, 或 发生恐 怖袭击、 战 争、 暴动 等, 从 而影响经 济 增长、 行业发展 以及投 资者信心, 导 致证券 和货币市 场 大幅波动, 对基 金净值 产生不利 影响。 5、流动性风 险: (1)流动性 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在 短时间内 购买以及 售出金融 工具 , 由于市 场暂时的 供需不平 衡和本 基金较大的 流动性需 求, 使 得市场在 交易过程 中产生 不利的暂时 价格变动 , 增加 交易成本 和 交易难度。 本基金可投资 全球市 场内依法可投 资的公募基金( 含 ETF) 、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等, 一般情况 下, 这些资 产市场流 动性较 好。 但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 资产时, 仍 存 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 当某国/ 地区 的资本市场规 模较 小,金融市场不发达 ,某金融品种 流通 市值较低, 参与 机构数量 较少, 成交 不活跃, 以及 基 金需要在短 时间内进 行大量交 易时, 有 可能发生流 动性风险 , 导致基 金难以及 时建仓 , 或在 出现大额赎 回时, 被 迫在不利 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 使基金净 值遭受不 利影响。 (2)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此 外, 如 出现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具体情 形、程序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十节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 回” 之“ 十三、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投 资人面 临无法全 部赎回或 无法及 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 险。 在 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 办理投资 者赎回申 请的情况 下, 投 资者未 能赎回的基 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 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 外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 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 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 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等工具 的情形 、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 第十 节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之 “ 十二、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的相关 10 规定。 若本 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 , 投 资 者在暂停 赎回期 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若 本 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支付时 间将后延 ,可 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 利 影 响 。 短期赎回费 适用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费 率为 1.5% 。短期赎 回费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短期赎 回费的收 取将使得 投资者在 持续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时 会承担较 高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估 值的情形、 程 序见招 募说明书 “ 第 十三节 基金资产 估 值” 之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的 相关规定 。 若本 基金暂停 基金估值 , 一方 面投资者将 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基金 将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 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可 能 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安 排,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将导 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 金 。 6、 汇率风险 : 本基金 投资的海 外市场金 融品种 以外币 计价, 如果所投 资市场的 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 贬值, 将 对基金收 益产生不 利影响 ; 此外 , 外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大幅波 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 波动的幅 度。 7、 利率风险 :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8、衍生品风 险:本基 金 可能投 资于以黄 金 ETF、 黄金 股票指数 ETF 或黄金股 票为标的 资产的期货 与 期权 , 以及外 汇 远期合 约等 金融 衍生品 。 尽管本基 金将谨慎 地使用 衍生品进 行 投资, 但衍生品 仍可能给 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 包括杠 杆风险、 交易对 手的信用 风险、 衍生 品 价格与其基 础品种的 相关度降 低带来的 风险等 , 由此 可能会增加 基金净值 的波动幅 度。 在 本 基金中,衍 生品将仅 用于避险 和进行组 合的有效 管理 。 9、 金融模型 风险: 基金 管理人有 时会使 用金融模 型 来进行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 险 评估等, 辅 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 。 但是 金融模型 通常是 建立在一系 列的学术 假设之上 的, 投资 实践和学术 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 的差距 ; 而且金 融模型 结论的准确 性往往受 制于模型 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在使 用金融模 型时, 面临出现错 误结论的 可能性, 形成 投资 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 险是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损失 和收益变 化。 三、 基金运作 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 后 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 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 利益受到影 响。 这 种操作风 险可能来 自 基金管理公 司、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交易 对手、 托管 行、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登 记 结算机构等 等。


11 2、会计核算风险:会 计核算风险主 要是指由于会 计 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 规操作形成 的 风险或错误, 通 常是指基 金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 制 证、 填单、 登账、 编表、 保管及其 相关 业务处理中 , 由于客 观原因 与非主观 故意所造 成的行 为过失, 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 成影响的 风 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 金所投资的 国家/地区在法 律 法规、税务政策可能 与国内不同, 海外市场可 能要求基 金就股息 、 利息 、 资本利 得等收 益向当地税 务机构缴 纳税金,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国/地 区的法律及税 收规 定可能发生变化,有 可能对基金造 成不 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 外的证券交易 佣金可能比国 内 高。海外 证券 交易所 、货币市场 、 证券交易体 系以及证 券经纪商 的监管体 系和制度 与国 内不同。 证 券交易交 割时间 、 资金清 算 时间有可能 比国内需 要更长时 间。 此外 , 在基 金的投 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 对手方无 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 的交易对 手的支付 义务而使 得基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 险 表现为,作为证券借 出方,如果 交 易对手方 ( 即证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获得 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 而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失。 证券 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对手方 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 不能履行 付款 或结算的义 务, 从 而对基金 资产价值 造 成不利影响 。 四、 其他 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全 球各地可能发 生的自然灾害 会 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 济运行状况 , 进而影响到 本基金所 持有的当 地证券的 价格,从 而影 响到本基金 的收益。 2、 第三方风 险 : 本 基金运作 的当事人 , 如: 管 理人、 境内/境外托 管行和券 商等, 在合 作中自身没 有过错, 但是当 事人委托 的或无任 何关系 的第三方的 作为可能 影响到当 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 响到基金 的收益。


12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全球市场 内依法可 投资的公 募基 金(含 ETF) 、股票、 固定收益 证 券、货币市 场工具、 金融衍生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为 :投资于 基金的资 产合 计不低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0% ,投资于 基金的资 产中不低 于 80%投 资于黄金 基 金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 (即跟 踪黄 金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 数的 ETF )及黄金 股票基金( 包括跟踪 黄金股票 指数的指 数基金和ETF ,以及 80%以 上基金 资产投资 于黄金采 掘公司股票 的主动基 金)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黄 金实 物、 黄金 凭证或与 实物商品 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 他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以 后在国内 上市、 以跟踪黄金 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 数为目的 的 ETF ,以及 在国内 外上市的 黄金期货 合约及黄 金期 权合约)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影响黄 金价格的 核心要素 进行深入 研究,把 握 黄金价格的中 长期趋势 ;通过主 动配置黄金 基金、黄 金采掘公 司股票及 其他资产 ,追 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国 际黄金价格中 长期趋势的判 断, 在不同资产类别中进 行资产配置。 在研究、分 析黄金价 格趋势的 过程中, 本基金将 重点 考察以下因 素: (1)各国央 行黄金储 备量的变 化以及政 策变化 ; (2)全球黄 金开采与 回收量、 开采与回 收成本 的变 化等; (3)全球黄 金工业需 求、消费 需求及投 资需求 的变 化; (4)全球利 率水平及 变化、主 要国家货 币政策 、通 胀率变化等 ; (5)战争、 危机等特 殊事件的 发生以及 对黄金 价格 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 析结果, 本基金将 主要对以 下类别资 产进 行主动配置 : (1)黄金 ETF ;


13 (2)黄金股 票类资产 (包括黄 金采掘公 司股票 及黄 金股票基金) ; (3)其他资 产。 在其他因素 不变的前 提下, 黄金价格 的变动将 引起黄 金采掘企业 的盈利水 平同方向 且更 大幅度的波 动, 但黄 金采掘企 业的套期 保值策 略、 产 量、 生 产成 本等实际 经营情况 也会影响 企业的盈利 ; 此外 , 市场对 黄金价格 和企业增 长的预 期、 行业板 块的估值 水平以及 市场总体 趋势会对黄 金采掘企 业的股价 产生影响 。 黄金 价格与 黄金采掘企 业股价的 差异化波 动给本基 金提供了战 胜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机会 。 当预 期黄金 价格下跌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从其他 资 产中, 选择有望 带来稳健 回报的品 种进行投 资, 主要 包括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基金、 固定 收 益证券和股 票等。 本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深入研究 黄金价 格趋势、 黄 金采掘企 业盈利 和估值水 平 变化, 以 及考察 其他品种 的风险收 益特征的 基础上 , 进行黄金 ETF 、 黄 金股票类 资产以 及其 他 资产的比 例配置, 并不断进 行组合的 优化。 2、黄金ETF 的选择标 准 黄金ETF 以 追踪黄金 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 数为目标 , 属 于高度同质 化的产品 。 本基 金在选 择黄金 ETF 时将综合 考虑基金 规模、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折溢价、 二 级市场 流动性、 综 合费率、信 用风险及 汇率风险 等因素。 此外,本 基金 将不参与黄 金 ETF 的 实物申赎 。 3、黄金股票 类资产的 选择标准 本基金对黄 金采掘公 司股票进 行投资主 要考虑以 下因 素: (1)金矿 的 储量、开 采难度等 ; (2)开采技 术、生产 能力以及 产量的预 期变化 ; (3)经营成 本的变化 ; (4)黄金价 格变动对 企业盈利 影响的敏 感性; (5)在同行 业、类似 企业中, 估值的比 较分析 等。 对黄金股票 基金进行 研究与分 析时,本 基金将重 点考 察以下因素 : (1)基金的跟踪误差 、超额收益、 取得超额收益 的 持续性以及单位跟踪 误差风险的 超 额收益; (2)基金的 投资策略 以及投资 风格的稳 定性; (3)资产管 理人的管 理规模、 组合经理 的管理 经验 ; (4)基金的 规模、成 立时间、 销售地域 、申购 手续 的便捷性、 基金的综 合费率等 。 4、其他资产 的选择标 准 如预期黄金 价格处于 下跌趋势 , 本基金 将增加 其他资 产的投资比 例。 股票 方面, 本基金 将主要选择 经营稳健、 持 续分红能 力强、 现金 流充裕 、 股价被市场低 估的股票 进行投资, 争 取取得稳定 回报。 本 基金还 将根据对 国际汇率 和利率 走势的判断 , 投资于 能取得 稳定回报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包括国债 和公司债; 经营历史 较长、 单位风险的 超额收益 较高、 下方风 险较 低的债券基 金;投资 回报优良 ,同时严 格控制流 动性 风险和信用 风险的货 币市场基 金等。


14 5、衍生品投 资及证券 借贷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 率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还将 本着 谨慎原则,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以黄 金 ETF 、 黄金 股票指 数 ETF 或 黄金 采掘 公 司 股票为标 的资产的 期货与期 权, 以及 外汇远期合 约 等汇率 衍生品。 衍生品投资 的主要策 略包括: (1)避险。本基金可 利用外汇远期 合约规避外币 资 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 险,避免汇 率 剧烈波动对 基金的业 绩产生不 良影响 ; 可利用 以黄金 ETF 或黄金股 票指数 ETF 为标的 资产的 衍生工具, 规避黄金 市场的 系统性风 险; 还可 利用与 单只证券相 关的衍生 产品规避 单个证券 在短时期内 剧烈波动 的风险等 。 (2)有效管理。主要 包括对现金流 量的有效管理 、 降低冲击成本等。在 短期的申购 赎 回规模较大 或市场大 幅波动时 , 利用 金融衍生 品可迅 速调整现金 头寸, 同 时管理 风险以减 少 不利影响。 此外,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 本基金 还可 在 严格进行风 险控制的 前提下, 进行 证券借贷交 易、回购 交易等投 资,以提 高投资收 益。 五、 业绩比较 基准 以伦敦黄金 市场下午 定盘价计 价的国际 现货黄金 (经 汇率折算) 。 本基金选择 以伦敦黄 金市场下 午定盘价 (LondonGoldFixingp.m. ) 计价的 国际现货 黄金 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 原因如下 : 1、公允性。本基金为 黄金主题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对黄金基金、黄金采 掘公司股票 以 及与其他资 产进行主 动配置的 过程中 , 黄金价 格是影 响投资判断 的关键因 素。 采 用以伦敦 黄 金市场下午 定盘价计 价、 经 汇率折算 后的国际 现货黄 金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相对 公允地反 映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管理能力 。 2、 权威性 。 伦敦黄 金市场是 全球最大 且历史最 为悠久 的黄金市场 , 自 1919 年起即 开始 实行的定价 制度和定 价机制在 国际黄金 市场中扮 演了 重要角色 , 伦敦黄 金市场定 盘价也因 此 成为世界上 最重要的 黄金价格 , 不仅 影响着其 他黄金 市场的黄金 交易, 并 且是众 多黄金交 易 契约的基准 价格。目 前全球绝 大部分黄 金 ETF 采 用伦 敦黄金市场 下午定盘 价作为跟 踪 标 的 。 3 、透明性。伦敦黄金市场实行每日两次的定价制度 ,定价时间分别为伦敦时间上午 10:30 和下 午 3:00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采 用伦敦 时间下午 3:00 的定 盘价计价 ,该数据 公开披露且 易于观察 和计算 , 投资人 能够以合 理的频 率获取, 从 而保证了 基金业 绩评价的 透 明性。 未来, 如基 金变更投 资范围 、 或黄金 市场中出 现其它 代表性更强 、 投资者 认同度更 高的 价格基准、 或伦敦黄 金市场 变更定价 方式或停 止公告 定盘价,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 对业绩 比较基准 进行相 应调整。 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 更需经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新的 业绩比较基 准实施前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15 体上进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基金管理人 根据对黄 金价格走 势的判断 , 在黄 金基金 、 黄金采掘 公司股票 及其他 资产之 间进行主动 配置。 本 基金的 表现与黄 金价格相 关性较 高, 本基金 是预期收 益与预 期风险较 高 的基金品种 。此外, 本基金主 要投资海 外,存在 汇率 风险。 七、 投资决策 依据与 决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宏观研究、行业 研究、公司研 究、固定收益 研 究、衍生品研究、投 资策略研究 、 基金研究等 方面的报 告。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 究 研究员充分 利用外部 研究成果 、 市场信 息和公 司资源 展开宏观研 究、 策略 研究、 行业研 究、 公司基 本 面研究 、 固定 收益证券 研究和金 融衍生 品研究, 强 调自上而 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 合的研究过 程,注重 研究的前 瞻性和准 确性,为 各层 次的投资决 策提供支 持。 (2)资产配 置 在内外部研 究支持下 ,基金经 理 拟定资 产配置计 划 , 按照制度 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 (3)基金投 资组合的 构建 在决定资产 配置比例 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 将主要关 注 基金管理团 队、 资产规 模、 流动性、 投资策略、 投资 业绩、 汇率 风险等基 本情况, 确 定基 金投资对象。 同 时, 对于执 行被动管 理 并上市交易 的 ETF , 基金经理 还将考察 其跟踪偏 离度 、成交金额 以及折溢 价率等指 标。 基金经理将 在充分考 虑以上因 素的情况 下, 选择 有优 秀的基金管 理团队、 资产规模 较大、 流动性充裕、 信 用风险低、 汇 率风险小、 跟 踪误差与 跟 踪偏离度较 低、 折溢价率 较低的基 金, 构造基金中 基金投资 组合。 (4)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基金经理在 参考内外 部研究报 告的基础 上, 通过 “自 上而下 ” 与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方式, 对上市公 司基本面、 估值水平、 市 场表现作 出 评估, 挖掘驱动 上市公司 股价表现 的关 键因素,形 成对证券 预期收益 的 判断, 完成 股票 组合 构建 。 (5)债券投 资组合的 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资产配 置决策以及对 各国/地区债券 市 场的研究,决定债券 组合的期限 结 构、债券类 别配置并 选择具体 债券,构 建债券组 合。 (6)交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集中交 易室, 基金经理 下达的 投资指令通 过集中交 易室实施 。 集 16 中交易室接 到基金经 理的投资 指令后 , 根据有 关规定 对投资指令 的合规性 、 合理 性和有效 性 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 法、合规 的前提下 得到 高效的执行 。 (7)投资 与 合规 风险 的监控和 管理 1)投资风险管理部定 期出具基金绩 效评估和风险 管 理报告,供基金经理 调整投资组 合 时参考。 2)监察与合规管理总 部 对基金的日 常投资和交易 是 否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进行 独 立监督检查 。 八、 投资禁止 与限制 (一)投资 禁止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购买不动 产; 5、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 商品; 8、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9、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 关 的衍生品 ; 13、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基金中 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1)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联接基 金; (3)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1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管理人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17 (二)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 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外 )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 的 10% 。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其中 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 区 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同一 机 构 10%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券发 行 总量。 前项 投资比例 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 的 10%。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资产 。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 金中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如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 , 该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 有任何一只 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的 20%。 8、为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0、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6 个 月后, 若基金超 过上述1-8 项投资比 例限制 , 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 施减仓, 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第 9 项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本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 法》及其他 18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 上述限制 的,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基 金可依据 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上 述限制。 (三)金融 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所持有的黄 金基金和与黄 金基金挂钩的 衍 生品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符合基金合 同中关于 黄金基金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2、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 估 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5、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四)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 以确保担 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现金; (2)存款证 明; (3)商业票 据; (4)政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中发 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上述比 例 19 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 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五) 基金可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 回 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 向本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 卖方违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 责任。 (六) 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九、 基金投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 采取 主动方式 进行投资 管理, 在运作过程 中基金投 资风险主 要表 现为市场风 险和合规 性风险。 其中, 为控制市 场风险, 本 基金通过 跟踪误差、 下方 风险、 黄金基金 净暴露度、 黄金采 掘公司股票 净暴露度 及基于衍 生品的 ETF 基金暴 露度 等风险控制 指标, 对主动投 资过程中 基 金投资绩效 和风险进 行识别和 监督。 此外, 为控 制合规性 风险, 本基金主 要对以下 合规性 指标进行监 督和控制 : 本基金 所投 资基金占该 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本基金所 投资基 金占本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本基金投 资 于基金的资 产净值合 计占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以及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基金的 资产净值 合计占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等。 十、 衍生品投 资的风 险管理 与决策 流程 (一)投资 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过 程, 同时 也是风险 管理的 过程。 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业务中, 包括 了 “ 事前的风险 定位、 事中 的风险管 理和事后 的风险 评估 ” 的全过程、 多角度、 全 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


20 1、事前风 险控制:投 资决策前,投 资研究人员必 须 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 品的原理、 特 性、 运作机制、 风险 有深入 的研究和 分析。 对拟投 资 方案可能蕴 含的风险 进行充分 评估, 并 进行必要的 情形分析 和压力测 试。金融 衍生品的 投资 方案经审批 后方可执 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 生品研究组对 交易对手的信 用 评级进行跟踪,防范 信用风险的 发 生, 并利用 现代金融 工程的 手段对对 组合进行 风险评 估。 基金经 理或衍生 品研究 组对衍生 品 头寸以及风 险敞口进 行监控 , 一旦衍 生品的亏 损超过 投资方案防 范的目标 , 应按 制度进行 汇 报, 并考虑 采取强制 平仓等措 施以避免 出现严重 的风 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 金经理或衍生 品研究组定期 对 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 略、运作情 况 做投资回顾 分析和风 险评估, 识别内部 控制中 的弱点 和系统中的 不足, 提 供改进的 建议; 定 期评估、审 定和改进 风险管理 政策。 (二)投资 衍生品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 研究的支持下 ,本着组合避 险 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 则,提出衍 生 品投资需求 及相关报 告 , 并按照 公司制度 提交 审 议。 审批通过后 , 基金经 理将投资 指令提交 集中交易室 执行 。 2、基金经理 对衍生品 的投资运 作情况进 行回顾 和评 估检讨。 十一、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 理投票权 应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 。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 考虑不同地区 市场上适用的 法 律或监管要求、公司 治理标准、 披 露实务操作 等存在的 差异, 充 分研究提 案的合 理性, 并综合考虑 投资顾问 、 独立第 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 见后, 选 择合适的 方式行使 投票权 。 本着 基金投资者 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 , 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 审议非重 要事项 、 支付较 高费用等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选 择不参 与上市公 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 ,可选择实地 投票、通过交 易 经纪商系统投票、委 托境外投资 顾 问、托管人 或第三方 代理投票 机构投票 等方式。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二、 证券交易 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 券经纪商主要 考虑的因素包 括 :交易执行能力、研 究报告质量 、 提供研究服 务质量、 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 以及价值 贡献 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投资 指 令进行有效的执行, 以及能否取 得 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 衡 量交易执 行能力的 指标主要 有: 是否完成交 易、 成交的 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 。主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供高 质 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 市 场走向、个 股分析报 告和专题 研究报告 ,报告内 容是 否详实,投 资建议是 否准确等 ;


21 (3)提供研究服务的 质量。主要包 括协助安排上 市 公司调研、研究资料 共享、路演 服 务、日常沟 通交流、 接受委托 研究的服 务质量等 方面 ; (4)法规监管资讯服 务。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法律 规 定、交易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 个 人利益冲突 、税收等 资讯的提 供与培训 ; (5)价值贡献。主要 是指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研究 团 队、投资团队在业务 能力提升上 所 做的培训服 务、对公 司投资提 升所作出 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 是证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况、 经 营行为规范、风险管 理机制、近 年 内有无重大 违规行为 等。 2、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主要根据 对证券经 纪商的评 价结果进 行交 易量分配 。 评价证 券经纪商 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 执行能力 、 研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务 质量、 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和价 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 ,并采用 十分制进 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 公式是: ∑i( 第 i 项评 价项目 × 项目权重),其中各项 目权重由 基金管理 人 根据相关法 规要求和 内部制度 进行确定 。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 在基 金定期报 告中对 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商 、 基金 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 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 以及所支 付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在证 券经纪商 选择和交 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 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 着尽 可能维护持有人 的利 益进行妥善处 理, 并按规定进 行报告。 十三、 基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经 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复 核了本报 告的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841,346.42 8.94 其中:普通 股 22,841,346.42 8.94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57,326,274.92 61.57


22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608,060.33 4.54 8 其他资产 63,741,033.78 24.95 9 合计 255,516,715.45 100.00 2、报告期末 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 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美国 13,525,714.43 5.35 澳大利亚 5,563,712.02 2.20 加拿大 2,486,250.82 0.98 香港 1,265,669.15 0.50 合计 22,841,346.42 9.03 注:(1)国家( 地区)类 别根据其 所在的证 券交易 所确 定。 (2)ADR、GDR 按照存 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 证券交易 所确 定。 3、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能源 - - 材料 22,841,346.42 9.04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 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 -


23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2,841,346.42 9.04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BarrickGoldCorp - GOLDU 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32,08 3 2,961,783. 37 1.17 2 NewmontMiningCorp - NEM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9,811 2,363,050. 92 0.94 3 PanAmericanSilverCorp - PAASU 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美 国 26,17 1 2,334,947. 18 0.92


24 交 易 所 4 NewcrestMiningLtd - NCMAU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澳 大 利 亚 16,99 4 2,066,792. 01 0.82 5 AgnicoEagleMinesLtd - AEM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6,381 1,869,041. 16 0.74 6 NorthernStarResourcesLtd - NSTAU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澳 大 利 亚 30,38 3 1,296,416. 02 0.51 7 ZijinMiningGroupCompanyLi mited 紫 金 矿 业 集 团 股 2899H 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454,0 00 1,265,669. 15 0.50


25 份 有 限 公 司 8 SSRMiningInc - SSRMU 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14,78 9 1,260,704. 72 0.50 9 SEMAFOInc - SMFCN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66,85 3 1,243,273. 06 0.49 1 0 AureliaMetalsLtd - AMIAU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澳 大 利 亚 279,2 22 1,184,759. 89 0.47 注:此处所 用证券代 码的类别 是当地市 场代码。 5、报告期末 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26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VanEckVectorsGoldMinersETF E T F 开 放 式 VanEckAssociatesCor p 45,960,1 07.84 18. 20 2 iSharesMSCIGlobalGoldMinersETF E T F 开 放 式 BlackRockFundAdviso rs 25,256,6 47.44 10. 00 3 VanEckVectorsJuniorGoldMinersE TF E T F 开 放 式 VanEckAssociatesCor p 25,097,2 89.13 9.9 4 4 SprottGoldMinersETF E T F 开 放 式 ALPSAdvisorsInc 15,563,1 72.35 6.1 6 5 iSharesGoldTrust E T F 开 放 式 BlackRockFundAdviso rs 15,339,7 08.09 6.0 7 6 SPDRGoldShares E T F 开 放 式 SSgAFundsManagement Inc 15,331,8 47.00 6.0 7 7 SprottJuniorGoldMinersETF E 开 ALPSAdvisorsInc 7,466,98 2.9 27 T F 放 式 6.22 6 8 JapanPhysicalGoldETF/MUFG E T F 开 放 式 MitsubishiUFJTrust& BankingCorp 5,424,90 3.46 2.1 5 9 DirexionDailyGoldMinersIndexBu ll3XShares E T F 开 放 式 DirexionInvestments 1,190,64 2.05 0.4 7 1 0 DirexionDailyJuniorGoldMinersI ndexBull3xShares E T F 开 放 式 DirexionInvestments 694,971. 34 0.2 8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3,459,457.78 3 应收股利 15,472.56 4 应收利息 25,519.00 5 应收申购款 240,584.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741,033.78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28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1 年 5 月6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5.70% 0.87% -1.42% 1.52% -4.28% -0.65%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1% 0.89% 6.82% 1.09% -7.03% -0.20%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46% 1.20% -29.32% 1.36% -2.14% -0.1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1% 0.72% 2.43% 0.85% -4.14% -0.1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4% 0.80% -8.00% 0.93% 4.06% -0.13%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61% 0.89% 15.75% 1.05% -1.14% -0.16%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4% 0.51% 5.90% 0.63% -3.46% -0.12%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0.42% 0.56% 4.30% 0.48% -4.72% 0.08%


29 12 月 31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28.80% 0.83% -10.33% 1.01% -18.47% -0.18% 注:1、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 已经 转换为以 人民币 计价 。 2、 上述净 值表现数 据按照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2 号<基金净 值表现 的编制及披 露> 》的相 关规定编 制 。


30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 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 工商管 理博士 , 董事长 。 曾任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国债部 副总经理(主 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总经 理;中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副主 任、境外投资 部主 任、 投资部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 方达国际 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 济学博士, 副董事长、 总 裁。 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 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员 、 监察部 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总裁 。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董事。曾任珠海粤财 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粤财控 股 (北京)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 长 ; 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办公室 主任, 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广 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31 秦力先生, 经济 学博士, 董 事。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 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东金融 高新区股 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 ; 广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现 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常务副 总经理; 广发证券资 产管理 (广东)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陈志辉先生, 管 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美 的集团税 务 总监;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 ; 盈峰投 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资财 中心总 经理。 现任 宁波盈峰 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合 伙人、 联 席总裁 ; 深圳市 盈峰环保 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广东顺 德盈 峰互 联网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广 东神华保 险代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厦门 瑞为信 息技术有 限 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董事。 曾 任广东省 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理业 务员、 投资者 关系管理 主管、 信息 披露主 管、 证券事务代 表; 广东省 广晟资产 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 部高级主管、 团委副书记、 副部 长、部长; (香港) 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 经理等职 务。 现 任广东省 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法务中 心) 主任; 广东风华 高新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佛 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 圳市 中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 份 有限公 司董事 ; 佛山市 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广东 南粤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忻榕女士, 工商 行政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 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国南 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 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 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复 星旅游文 化集团(开 曼)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 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 师;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中山 大学管理 学 院教授; 中远海 运特种运 输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 上海莱 士血液 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珠海华 发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 事;广州恒 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中国 南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庄伟燕女士, 法 学博士, 独 立董事。 曾任 广东省妇 女 联合会干部; 广 东鸿鼎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广东 广悦鸿鼎 律师事务 所管委会 主任。 现任广 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 所党委副 书记、 高 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 经 济学硕士, 监事会 主 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部 总经理 ;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赵必伟先生, 经 济学专业 研究生, 监 事。 曾任广州 市 财政局第四 分局工作 专管员; 广州 市税务局对 外分局工 作科长、 副 局长; 广州 市广永国 有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 总裁; 香港广永财 务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广 州市广 永经贸公司 总经理; 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 32 公司副董事 长; 广州 广永丽 都酒店有 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党总支书 记;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广 州赛马娱乐 总公司副 董事长; 广州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廖智先生, 经济 学硕士, 监 事。 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 副总经 理、 市场部 总经理 、 互联网 金融部总 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 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 业务部 总经理、 基金部 总经理;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 任中国经 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 理、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瑞 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 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市 场部总经 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理、 市 场总监。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 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 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负 责人员 (RO) 、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 员 (RO)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产品审 批委 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 学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 管理部经 理、 基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金投 资部总经 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易方 达国 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张南女士, 经济 学博士, 督 察长。 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 察部总 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曾 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办 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 中心助理 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33 品官。 关秀霞女士, 财 务硕士、 工 商管理硕 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中国 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 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区 行长、 亚 洲区 ( 除日本外 ) 副总 裁、 机构服 务主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 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陈荣女士, 经济 学博士, 首 席运营官。 曾 任中国人 民 银行广州分 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运作支 持部经理 、 核算 部总经 理助理、 核 算部副总 经理、 核算部总 经 理、 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 公司总 裁助理、 公司 董 事会秘书。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首席运营 官, 兼任公司 财务中 心主任;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易方达 海外投资 (深圳) 有限 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 工 学学士、 法 学学士, 首席 大类资产 配 置官。 曾任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管 部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 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项目评审 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2、基金经理 周宇先生, 经济学硕 士。 曾 任古根海 姆投资管 理公司 全球宏观策 略师, 中 国平安人 寿保 险总部投资 管理中心 策略经理 , 上海 国泰君安 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发展部大 类资产配 置高级研究员。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 方达 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任 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张 小刚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7 日。 GuanYu( 管宇) 先生, 管 理时间 为 2012 年1 月 14 日至 2013 年12 月 16 日。 王 超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戴险峰先 生,管理 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2017 年 6 月19 日。 3、境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境外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包括: 陈宏初先 生、 祁广东先生 、周宇先 生。 陈宏初先生 ,高级管 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EMBA ) 。 曾任 Patinni Investment Limited 金融分析师 , 上海实 业 (集团 ) 有限 公司投资 经理, Salomon-Shanghai Industrial Greater China Asset Management Co. 基 金经理,SEB Investment Management 基金经 理,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总经 理,中金香港资 产管理公 司香港股票主管,德意 志资产管理( 香 34 港)有限公司投资部 副总裁、基金 经理,嘉实国 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 投资部基金经 理, 华安资产管 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首席投 资官, 泰康 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 、 首席投 资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投资部 投资经理 ,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国 际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 际投资部总经 理、 易方达港股 通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易 方达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司首席投 资官、 就证券 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 、 证券交 易 负责人员(RO ) 、权益 及资产配 置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祁广东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任申银 万国证券 固定收 益总部助理 分析师、 交易 员、 助理 投资经理, 申银 万国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司基 金 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中短 期美元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 司就证券提供 意见 负责人员(RO) 、提 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 员(RO) 、固 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基金 经理 。 周宇先生, 同上。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3、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 全内 35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 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36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 东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 原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司 组织体系 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 原则:公 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 原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是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 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的制 度体系 。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 第一个 层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 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 一层面的 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及 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的要 求, 37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 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 确保公 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获 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 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 已不适 用的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 不受任 何部门及 个人的 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 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 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 据决策的 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 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 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 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 额度内; 对 于投资结 果建立 科学的投 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 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各基金 利益的公 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 及时进行 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 并根 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核算;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 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 信息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公 布的信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时 加强对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 评 38 价,对存在 的问题 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与 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根据公司 监察与合 规管理 工 作的 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 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监 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开展监察 与合规管 理 工 作, 并保 证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 司明确 了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及 内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 格制订了 专 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 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 监 察与合规 管理 工作, 对违 反法律 、 法规和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3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黄金 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181 号)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境 外投资基 金中基金 (FOF ) , 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约型、 上市 开放式 (LOF ) 。基 金 的存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 年4 月1 日至2011 年4月29日止 。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40 第八节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1 年5月6 日正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 续20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41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 易。 1、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发售且基 金合同生 效; 2、基金合同 期限五年 以上; 3、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1000 人; 4、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5、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 条件。 二、 上市 交易的 时间和 地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具备上市 交易条件,于2011 年11月8日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基金上市后 ,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办 理跨 系统转托 管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至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三、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最新 公布 的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 易的有关 规则。 四、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 交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最新公布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 上市 交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本 基金上市后 , 若出现 以下情形 , 基金 管理人向 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 停牌 , 并 由深圳证 42 券交易所决 定是否停 牌及停、 复牌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 根据相关 规定 就相 关事宜进 行 公 告 。 1、 当基金 管理人 预计已使 用外汇额 度接近国 家外汇局 批准的境外 证券投资 额度上限 时; 2、当本基金 因外汇额 度原因暂 停申购时 ;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 原因暂停申购 期间,基金管 理 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 增加外汇额 度 并获得批准 时; 4、因暂停申 购导致本 基金折溢 价率出现 异常。 若未来对上 述情形有 更合适的 处理措施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法 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 对上述措 施进行调 整及修改 。 七、 暂停 上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不再具备 本 章节“ 一 、基金 的上市 ” 中规定 的上 市条件; 2、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 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 深圳证 券交易所通 知后, 应 立即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八、 恢复 上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恢复上 市公告。 九、 终止 上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十、 相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规 定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修改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 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二、 申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场外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的 销 售 网点,场 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基金 场外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21 日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 主要投资 市场 (如美国纽 约证券交 易所、 瑞 士证券交 易所 等 ) 同时 开放交易的 每个工作 日,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具体办 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 。 对于投资者 在非开放 时间提出 的申购、 赎回申 请, 其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实际 情况需要 , 基 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内撤销 ;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遵循 先 进先出原则,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 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 圳 44 证券交易所 和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 若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或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开放 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 构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须 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将可能 无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在T+2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自T+3日 起 (包 括该日) 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基 金登记结 算机 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投资者 已交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 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登记结 算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 +10日 (包 括该日 )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国 家外汇局 相关规定 偶变更或 本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的交 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 时, 赎回款支付 时间将相 应调整 ; 当基金 境 外投资主要 市场休市 或暂停交 易时顺延。 在发生巨 额 赎回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六、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场外申购时 ,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 单笔最 低金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通过 非直销 销售机 构销售 网点 或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前提下 , 各销售 机构对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 关规定 。 (以 上金额均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有 45 权采取控制 措施。 当 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 购金额最 低为1元 , 同时申 购金 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 。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 时,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但 某笔交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转 换、 转托管 等)导致 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1份时, 余 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各销售机 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 有其他规 定的, 需 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 定。 3、基金管理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结算 机 构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对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 最低 基金份额余 额和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七、 申购与赎 回的费 率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申购 费,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登 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 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 含)-1000万元 0.2% 1000万元( 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设立 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 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 及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 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 直销中 心申购本基 金的特定 投资群体 具体费率 如下:


46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0.1% 100万元( 含)-500万元 0.06% 500万元( 含)-1000万元 0.02% 1000万元( 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果 投资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 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 自 2016 年 2 月26 日起调整 为 0 。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 对持 有期少于7天( 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收取赎 回 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 有期在7 天以上 ( 含)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 取 赎回费 用的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的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天) 场内赎回费 率 0-6 1.5% 7及以上 0.2%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时间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天) 场外赎回费 率 0-6 1.5% 7-364 0.2%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 记录规则 以登记结 算机构最 新业 务规则为准 , 具体 持有时间 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 统记录为 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 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 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还 应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 费率, 或针对 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 动。 八、 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 算。 场 外申购涉及 金额、 份 额的计算 结果均保 47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 内申购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 的计算 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 整数 位 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 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的余额 ,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第三位四 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注: 对于1000 万 (含) 以上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 (非 特定投资群体 ) 投资4万元场 外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为1% ,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4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 )=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38,080.73 份 如果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 申购 份额为38,080 份 , 其余0.73 份对应金 额返回给 投资人 。 具 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 =38,0 80×1.04 0=39,603 .20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03.20 -396.04 =0.76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 定投资群体)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投资5万元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1%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0.1% )=49,950.0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50.05=49.95 元 申购份额=49,950.05/1.040=48,028.89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例三:某投资者T日赎 回1万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 回 费率为0.2%,T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2 %=20.32 元


48 赎回金额=10 ,000×1. 016-20.32=10,139.68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1万份 基金份额 ,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139.68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每个估值 日后2个工 作日内 披露。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其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九、 申购和赎 回的登 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按照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 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在T+2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 算手续, 投资者自T+3 日起(含 该日)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 后,正常情况 下,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在T+2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 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结算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最迟 于开 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十、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申 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 场内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 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 回, 但不可卖出 。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上市 交易 ,也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十一、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或暂停 接受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本基金境 外投资主 要市场或 外汇市场 休市, 并可 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 值与投资 时;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5、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导致突破 国家外汇 局批准 的外 汇额度;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导致基金销 售 49 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7、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8、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10、 当一笔 新的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 使本基 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限时 ; 或使 本基金单 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 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 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12、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1、2、3、4 、5、6、8、 10 、11、12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申 购申请 ; 2、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工 作日的 全部 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 绝接受、 暂停接受 某个或某 数个工 作日 的申购申请 。 十二、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主 要市场或外汇 市场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可能 影 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 现连续2个或2 个 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 行 时 ;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50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 款项, 按 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20个 工作 日内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 不 超过20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投资 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十三、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10%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剩 余赎 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 赎回 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


51 (3)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通过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或基金 销售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并通 过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支付时间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十四、 其他暂停 申购和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的 , 可以经 届时有效 的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五、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始 办 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含两 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四周 (含 四周) 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六、 基金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条件、 数额限制 、转换费 率等具体 规定可以 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 十七、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 时,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52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基 金登记结 算机 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基金销售 机构或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有 权对办 理转 托管业务收 取相关费 用。 十八、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利用 非 直销销售 机构的销 售 网点和 本公 司网上交易 系统 ( 目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开通)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 本基 金已于2011年7月21 日开通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过固 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详 见《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关于 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及其他 有关基金 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 十九、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登 记结算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登记 结算机 构的规定办 理, 并按 登记结 算机构规 定 的标准收费 。 二十、 基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登 记 结 算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 被 冻结部分 产 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法 律法规 、 监管规 章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 结算机 构业务规 定 来决定是否 冻结。 二十一、 其他特殊 业务 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的条件下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可 依据其业务 规则, 受 理基金 份额质 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 费用。


5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相关 的费用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的管 理费; 2、基金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等; 5、基金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缴纳 或预提的任何 税 收、征费及相关的利 息、费用和 罚 金,以及直 接为处理 基金税务 事项产生 的税务代 理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 结算所产生的 费用,以及在 境 外市场的开户、交易 、结算、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为了基金利益,除 去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因 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 的 诉讼、追索 费用; 10、外汇兑 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 ; 11、基金上 市费及年 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 《基金合同 》约定 或行业 惯 例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注:本基金 投资境外 基金的相 关费用按 照所投资 基金 的规定及市 场惯例执 行。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如 基金管理 人委托投 资顾问 , 包括 投资顾问费 )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1.5% ÷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 (如 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 外托管 人, 包 括境外托管 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54 H=E×0.3% ÷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 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3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托管 费给基金 托管人。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 中第3-12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除 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 与基金销 售 有关 的费用 1、申购费 、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收 取方式和计算 公 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十 节、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中的 “七 、 申购与赎 回的费率 ” 和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的相关规定 。 2、 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购、 赎回 的交易费 率, 请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上 述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关 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 施前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 费率, 或针对 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 55 费率优惠活 动。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各个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行 。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基金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8、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及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资产 托管人 按照规定或 境外市场 惯例开设 基金财产 的所有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有 关境外证 券的登记 结 算方式应符 合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销 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财 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 管人不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 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5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 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在符合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有 关资产保 管的要求 下, 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 金管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基金托 管人存在 故 意或过失行 为的,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由于全球投 资涉及不 同投资市 场和结算 规则 , 对于非 因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委 托代理人的 原因造成 的延迟交 收等情况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 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措施 降低由此 造成 的影响。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 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 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 的证券的所有 权、 合法性或真 实性(包 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 转让) 。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出、 兑 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 券交易的 记录、 凭 证等相关 资料, 并按规 定的期限保 管, 但 境 外托管人 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 账户相关 的资料应 按照境外 托管人的 业务 惯例保管。


58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 非 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本基金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 流通基金 以估值截 止时点能 够取得 的最 新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 估值。 2、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股票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 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 3、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4、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 债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59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5、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 (2)非上市衍生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 美元、港币、 日元、欧元、 英 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 将 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 基准: 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 要货币的 中间价。主 要外汇种 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 最新公布为 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 元作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算, 采 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 的汇率套算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经协商可 对所采用 的汇率来 源进 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托管银行 中国 农 业银行或境 外托管人 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 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8、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上述第1-7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于估值 日的下一工 作日完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 间、 程序进行复 核无误后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60 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构进行基 金资产估 值, 但 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各自承 担的责任 。 六、 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和 估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 整, 不做追 溯处理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算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 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方当 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 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 61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及 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券 商 或交易对家 的成交回 报错误或 延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金托 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 方 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 算核对 , 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 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6)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9)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10)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但该第三 方是由基 金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 下,应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并 向差错方追 偿。 (11)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62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12)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 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或外汇市 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停市 或 休市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 金资产时; 5、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的; 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9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 本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63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 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10%;若 《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4、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登 记在注册 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 红利再 投 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 事项遵循 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规 定;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只能采取 现金 分红 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能选 择红利再 投资;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 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汇划 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64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 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65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 证 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 分 析年度报告 。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2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 为准。 五、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 特别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六、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67 《托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6个 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2、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 《托管协 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二)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 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 体。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日后2个工 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估值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1个工作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2个工作 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 68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报 备采用 电 子文本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 过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更 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 问; 5、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境外托 管人或境 外投资 顾问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69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登 记结算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27、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七、 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 70 体披露信息 ,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 早于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 信 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八、 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形 之 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就是否 变更、 终止基金合 同或将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进行表决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2)基金资 产净值连 续 60 个 工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人民币。


72 4、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73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小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74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 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 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 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 75 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 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 力 加强能力建 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务官》杂志 颁发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 中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 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 “托管 银行优秀 奖” 和 中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 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 募基 金 20 年“最 佳基金托 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托管 业务部/ 养老金管 理中心, 内 设 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 部、 风 险合规部 、 产品 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 营运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场营销部、 内 控监管部、 账 户管理部, 拥 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 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9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严格 76 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 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77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 海汇丰银 行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香 港中环皇 后大道中 一号汇丰 总行大 厦 办公地址: 香 港九龙深 旺道一号,汇丰中 心一座六 楼 成立日期:1865 年 管理层: 主席: 范宁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18 年12 月 31 日公 司股本:1,723.35 亿港元 2018 年12 月 31 日托 管资产规 模:7.4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 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 最大的银 行及金融 服务机构 之一。 我们通 过四大环球 业务: 零 售银行 及财富 管理、工商 金融、环 球银行及 资本市场 以及环 球 私人 银行,为 约 3,800 万名客 户提供服 务。 我们的业务 网络遍及 欧洲、亚 洲、中东 及非洲、 北美 和拉美,覆 盖全球 66 个国家和 地区。 汇丰在全球 设有约 3,800 个办 事处, 旨在把握 市场增 长机会, 致 力建立联 系以协 助客户 开拓商机, 推动企业 茁壮成长 及各地经 济繁荣发 展, 而最终目标 是让客户 实现理想 。 汇丰控股有 限公司在 伦敦、 香港 、 纽约、 巴 黎和百慕 大证券交易 所上市, 股 东 200,000 名,遍布全 球 125 个 国家和地 区。 二、 境外托管 人 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授权境外 资产托 管人代为履 行其对基 金的受托 人职 责,包括但 不限于: 1、 仅在依 基金托管 人指示之 情形下, 依规定之 形式及 方式转移、 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 外资 产托管协议 下为基金 托管之 QDII 客持有 之投资 ; 2、 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 计 算境外受 托资产的 资产净 值,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会计、交 易记录、 并保存受 托资产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册 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 。 境 外托 管人 须及 促使其 次托 管人 或代 表人 尽其合 理努力 及判 断力 履行 有关协 议所 规 定 之责任与义 务, 但境 外托管人 或其代表 人或次 托管人 并无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 或违约之 情 况下, 境外 托管代理 人或其 代表人或 次托管人 及其董 事、 人员及 其代理人 就其等 因善意及 恰 78 當地履行境 外资产托 管协议 , 或依照 基金托管 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 指示或所 为之行为 而导致 托管资产遭 受之任何 损失、费 用或任何 后果均不 用负 上法律责任 。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 , 因本身 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 违约而导 致托管资 产遭 受之损失(但 任何附带、 间接、 特别、 从属 损害或 惩戒 性损害赔偿 除 外)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承担相应责 任。 在决 定境外托 管人是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当行为 , 应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 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 证券市场 惯例 决定。


79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 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武定 侯街 2 号 泰康国际 大厦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 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 具体 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 3、场外非直 销销售机构 (以下 排序不分 先后) (1) 中国农 业银行


80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 紫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 华夏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王 者凡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4)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 杨


81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6)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高 天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李 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8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0)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中国银 行


8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6)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韩 裕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林 柳阳


84 联系电话:0769-2211029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陈 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0)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王 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21)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李 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2)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85 联系人: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23)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4)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25)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上海 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6)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86 联系人:王 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27)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9)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李 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63 (河北省 内) ;0311-95363 (河 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30)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87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31)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2)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 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高新 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33)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88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4)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5)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6)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89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8)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0)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厦


90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42)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3)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杜 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4)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5)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大厦


91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占 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6)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7)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 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8)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9)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92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0)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3) 华融证 券


9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54)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5)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6)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 (全国) 、400-109-9918( 全国 ) 、029-68918888 (西 安) 传真:021-54967293


94 网址:www.cfsc.com.cn (57) 华信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徐 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58)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59)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 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0)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61) 联储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 南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2)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3) 民生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64)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96 网址:www.njzq.com.cn (65)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66) 瑞银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谢 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67)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68)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97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9)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余 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0) 首创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刘 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71)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 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72) 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城 区东新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98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城 区东新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73)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4)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5)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6) 兴业证 券


99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7)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高 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79)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0) 中泰证 券


100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81) 中天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82)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01 (84)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85)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86)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7)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中原广发金 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102 网址:www.ccnew.com (88) 百度百 盈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9 号奎科 科技 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孙 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9)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陆家 嘴金 融服务广场 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党 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91)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 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103 网址:www.5irich.com (92) 大智慧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 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46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93) 蛋卷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4) 富济基 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95)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海银金 融中 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104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6)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7)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陈 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8)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陈 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99) 弘业期 货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105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00) 虹点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体 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东 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牛 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1) 华夏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张 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2) 汇成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3) 汇付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甄 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106 客户服务电 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04) 嘉实 财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久富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赵 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06)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冯 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7) 肯特 瑞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107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8)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 国际 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 联泰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陈 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10) 陆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11)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108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2) 民商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 区北京东 路 666 号H 区(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 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杨 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13)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余 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4) 钱景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15) 深圳 新兰德


10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弘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16)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7) 通华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沪路 55 号 通华科 技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联系人:杨 涛、庄洁 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 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8) 同花 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110 网址:www.5ifund.com (119) 万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0) 万家 财富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王 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1)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12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宝盛 南路奥北 科技园 20 号 楼国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111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3)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鲤 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 管理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2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 盈米 基金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路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112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27) 云湾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联系人:范 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2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闫 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29)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30)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 9-B 、 C


11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31)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2) 众禄 基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龚 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3)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 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李 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114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 太 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赵 亦清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 冬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陈 熹、周祎 联系人:周 祎


115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116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 机构 ,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登记结 算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 率和 收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券 ( 包括基金 ) 所产 生的权 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117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投 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3)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118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 (4)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 (5)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6)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8)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或其 授权人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19 (8)确保基金份额净 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 合 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托 管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但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 人选定结 果, 并 确保境 外托管人履 行相应托 管职责 。 境外托 管 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 , 因本身 过错、 疏忽原因 而导致 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 (23)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 资金汇出 入违法、 违规, 应 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 外汇局报 告; (24)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或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通 知,准时将 公司行为 信息通知 境外投资 顾问,确 保基 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25)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国 家外汇局报 告基金管 理人境外 投资 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支申报 ; (26) 办理基金 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 金结算 业务; (27) 保 存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资金汇 出、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资 金往来、 120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28)确保 本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29) 确保 本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认购 、 申购 、 赎回等 日常交 易; (30)确保 本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并实 施收益分 配方案; (31) 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 受托人 名义或其指 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 记资 产; (32)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以 及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 汇局根据审 慎 监管原则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职责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121 (6)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 122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123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12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125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126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形 之 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就是否 变更、 终止基金合 同或将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人 民币 。 4、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 有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 事人具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127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投 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12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新 城 珠江东 路 30 号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贷 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 129 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受 托职责 和托管 职责 (一)基金 托管人应 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履行下 列受 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按照 规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 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 局 报 告 ; 2、 安全保 护基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行 为信息通 知基金 管理人或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通 知,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境外 投资顾问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 3、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目标和 限制进行 管理; 4、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行基 金 管理人或其 授权人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5、确保基金 的份额净 值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方法进行 计算; 6、 确保 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 行申购、 认购 、 赎回等 日常交易 ; 7、确保基金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确 定并 实施收益分 配方案; 8、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以 受托人 名义或其指 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 记资 产; 9、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 外汇局报告 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 ,并 按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支申报 ; 10、 《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 国 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 其他职责。 (二)基金 托管人应 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履行下 列托 管 职责 1、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开设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售 汇 、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 业 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 管理本基金的 资金汇出、汇 入 、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 、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4、 《基金法 》 和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 外汇局根据 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 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应当将 其自有资 产和 基金财产严 格分开。 (四)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托 管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并对 境外托管人 处理有关 本基金事 务的行为 承担相应 责任 。 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 职责过 程中, 因 本 身过错、疏 忽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 损的,基 金托 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 任。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 130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全球市场内依 法可投资的公 募 基 金(含 ETF) 、股票 、固定收益证 券、货币市 场工具、 金融衍生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黄 金实 物、 黄金 凭证或与 实物商品 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 他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以 后在国内 上市、 以跟踪黄金 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 数为目的 的 ETF 、在国内外 上市的黄金期 货合约及黄金 期权合 约) ,基金管理人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 限进行 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投资于基金 的资产合 计不低于 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的60%, 投 资于基金 的资产中 不低于 80% 投资于黄金基金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本 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黄金基金 指黄 金 ETF(即 跟踪黄金 价格或 黄金价格 指数的 ETF )及 黄金股票基 金(包括 跟踪黄金 股票指数 的指数基金 和 ETF , 以及 80% 以 上基金资 产投资 于黄 金采掘公司 股票的主 动基金)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净 值 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 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同一 机 构 10%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券发 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131 其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中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如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 , 该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 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的 20%。 8)为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 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 的30% 。 10)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 基金合同 生效 6 个月后, 若基金超 过上 述 1)-8 )项投 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 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第 9)项规 定投资比 例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本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 上述限制 的,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基 金可依据 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上 述限制。 9) 本基金 投资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A.本基金所 持有的黄 金基金和 与黄金基 金挂钩的 衍生 品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符 合本合同中 关于黄金 基金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B.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C.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 投资期 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 权费、 投 资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 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D.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融 衍生 品,应当符 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132 评级机构评 级; b.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可 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10)本基金 可以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A.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物 市值 不低 于 已 借出 证 券 市值 的 102 %。 C.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所 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一 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和 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 赔需要。 D.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下 金融 工具或品种 : a.现金; b.存款证明 ; c.商业票据 ; d.政府债券 ; e.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E.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终 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F.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发 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应责任 。 上述 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1)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 回 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 下列规定 : A.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 (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 用评级。 B.参与正回 购交易 ,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 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 需要。 C.买方应当 在 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出 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D.参与逆回 购交易 ,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 不低于支付 现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 足索赔需 要。 12) 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 售出 而未 回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133 计入基金总 资产。 《基金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 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 述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上 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购买不 动产; (5)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6)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7)购买实 物商品; (8)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9)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10)参与 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1)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2)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4)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16)基金 中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 1)其他基金 中基金; 2)联接基金 ; 3)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17)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134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关 联交易限制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 同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责 任 。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 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除 提供的存款 银行名单 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赔偿 ,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 述监督流程 , 则对于 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6、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报告。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拒绝执行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 回函。 在上述规 定 135 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如基 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监管部门。 (四)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通知后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 托的第三方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人的投 资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人的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 应立即 对提示 内容予以确 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 管 理人给定的 合理期限 内改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面 解释。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 保境外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托 管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 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规定开立 或变更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 保境外托管人 应对所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 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136 5、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或境 外投资顾问(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如有 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外, 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 违反此义 务所得 收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 成直接损 失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该等责 任包括但 不限于恢 复基金 资产的原状 、 承担因 此所引 起的直接 损 失的赔偿责 任;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保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抵 押、 质押 、留置等 。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 人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资 交 易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帐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账 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如因 基金投资 交易产 生的应收 资 产, 由基金 托管人作 为资产持 有人,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帐日,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三)资产 保管的内 容和约定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现金帐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或 者 境 外托管 人的 银行身份 持有,并 确保基金 为现金的 实益 所有人(beneficialowner)。 除非被授权 人按照指 令程序发 送的指令 另有规定 , 否 则基金托管 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 应在 收到被授权 人的指令 后,按照 下述方式 收付现金 、或 收付证券: (1)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 的有关 惯例 和程序作出 ;或 (2) 就 通过证券 系统相关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辖 该系 统运营的规 则、 条 例和条件 作出;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不时将该 等惯例 、 程序 、 规则、 条例和条 件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 行终止 清算 时,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清 算财产。


137 基金托管人 应自身, 并确保 其境外托 管人建立 安全的 数据管理机 制, 安全 完整地 保存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财产 相关的业 务数据和 信息。 (四)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或其境外 托 管人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基 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或 登 记结算机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联 名 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负责 办理 与开立证券 账户有关 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以及 各自境外 托管人均 不得出借 或未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管 理人投资 于符合法 律法规、 符合基金 合同的 其他非交易 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 时,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投资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或地 区的相关 规定, 开立进行 基 金的投资活 动所需要 的各类证 券和结算 账户。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 2、 投资市 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或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 人应该: (1)在其账 目和记录 中单独列 记述与基 金的证 券; 且, (2)要求和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在其 各自账目和记 录 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 证券不属于 境 外托管人资 产,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记。 而且, 如果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 、 境外托管 人以 138 无记名方式 实际持有 , 其自 身应当并 应当要求 和确保 境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自有的 资产、任 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 别独 立存放。 3、存放在证券系统的 证券应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 示 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 利益持有, 但 须遵守管辖 该系统运 营的规则 、条例和 条件; 4、由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为 基金的利益而 持 有的证券(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 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当按照 本协议约 定登记;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的利 益 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 方 式的重大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应 基金管理 人要求 将 这些市场 发生的事 件或管理 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 。 若基金 管理人 要求改变 协议约定 的证券 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委托之境 外 托管人应就 此予以充 分配合。 (八)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 外的第三 方实际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涉 及基金财 产投 资运作的书 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 时间应 符合相关 法 律、法规要 求。 六、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 的基金份 额的价值 , 精确到 人民 币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进行 估值,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个估值日 的约定时 间之前将 基金估值 结果报送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在当日约 定时间 之前复核无 误并将复 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139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 第 三方机构进 行基金资 产估值 , 但不改 变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 自承担的 责任。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不 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 纠 正 。 6、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估值 出现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的 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纠正 ,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其 中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 整, 不做追 溯处理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 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 金 额进 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或外汇市 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 停市 或 休市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 情 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 时; 5、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的; 6、监管机构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三)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40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进行 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 于各家 数据服务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 本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由基 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共同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四)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的会计核 算制度执 行。 2、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相符。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法为 准。 3、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4、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 便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 式或 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141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与各自职 责相关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八、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照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九、 托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3、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142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交易 确认服务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 易记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应 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金非直 销 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 其销售 网点进 行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 提供成 交确认单 。 (二)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记录 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 服务 中心查询历 史交易记 录。 (三)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对账单 服务形式 1、 场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 账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 或不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 可拨打如 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的具 体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话详 询。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3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11 月 22 日暂停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8-11-19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12 月 5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8-12-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浦发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投证券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12-12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12 月26 日暂 停 申购、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8-12-19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2019 年 1 月 2 日暂停申购 、 赎回、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2018-12-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个人网上银 行和手机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2-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9 倾心回馈”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百度百盈 为销售机 构、参加百 度百盈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1-11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9 年1 月 21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9-01-16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9 年2 月 18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9-02-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华夏财富 为销售机 构、参加华 夏财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2-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国信证券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成都分公 司营业场 所变 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利得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提 供或 更新身份信 息资料的 公告 2019-03-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肯特瑞基 金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9-0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9-0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泉州银行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4-01


14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4-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国盛证券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4-12 易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9 年4 月 19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9-04-16 注:以上公 告事项披 露在指定 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145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46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易 方达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募集的 文件; 2、 《易方达 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3、 《易方达 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存放地点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处。 8、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6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