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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A(004403)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平安 股息 精选沪 港深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9 年第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 期:


2019 年 5 月 1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重 要提 示 平安 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2016年11 月1日证监许可[2016] 2506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5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 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 动 ) 、 汇 率 风 险 (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损失) 、 港股通 机制下 交易日不 连贯可 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 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 股通不 能正常 交易,港 股不能 及时卖 出,可能 带来一 定的流 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 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 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5 月16日, 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2019 年5 月24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2019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9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7 第二十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14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平安 股息精 选沪港 深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平安股息 精选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平安大 华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平安 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股 息精选 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股 息精选沪 港深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安 股息 精选沪 港深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登记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 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 ) 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 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 集团有 限公司 ”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 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 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 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 曾 任 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2、基金经理 施 旭 先 生 ,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金 融 数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西 部 证 券 、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 、EquaMetrics Inc 、国信证 券,2015 年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05-19 至今)、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27 至今)、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2-27 至今) 、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1-25 至今) 、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05-17 至今) 、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01 至今) 、 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2-01 至今 ) 、 平安港 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1 至今) 基金经理。 施旭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1-02 至 2018-08-30) 、 平安转型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5-11 至 2019-01-18) 。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美国籍, 北京大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 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深证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09-05 至今) 、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26 至 今) 、 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1-23 至今) 、 平安 股息 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07 至今)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曾经管理的基 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9-12 至 2018-11-12)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先后担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研究所分 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中心投 资董事 总经理 ,同时担 任平安 智慧中 国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平安 睿享文 娱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 和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 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6)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网址:www.wlzq.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网址:www.nesc.cn (2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0) 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44)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4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15921710500







































































网址: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400-500-882 (4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9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办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50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5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52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5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李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5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联系人:杨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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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5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5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0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网址:ww.wanhesec.com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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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6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 分行营 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 分行营 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 222 111 网址:https://www.gszq.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6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 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67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2、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 公告。 二 、基 金登记 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张宁 联系人: 张宁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06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301,436,789.3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87 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 满足基金 合同 生效条 件 ,基金合 同于2017年5 月17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6 月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原则上, 投资 者通过 代 销机构申 购, 单个基 金 账户单笔 最低 申 购金 额 起 点为1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2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追加申 购的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人民 币100 元(含申购 费) 。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 机构赎回 时, 每次对 本 基金的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5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 得低于50 份。留存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 6、 投资者投 资平 安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低 不 少 于人民币100元。 各销 售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前提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最低 定 期定额投资 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7、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8、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9、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10、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1、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五 、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50% 30 天≤N <365 天 0.10% 365 天≤N <730 天 0.05% N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 份额持有期限 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 份额持有期限 小于 6 个自 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前述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赎 回时 份额持有期限 持有不满 30 个自然日的 ,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 份额持有期限 长于 30 个自然日 (含 30 个自然日) 的, 将赎回费总额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25%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 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 应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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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5、6、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那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其他 1、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 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 基金 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通过 股息价值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港股 通标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等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 股息精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本基金通过定量、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 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 各类的预期风险收益率、 相关性的基础上,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比例, 并将重点关注债券资产的收益率。 此 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 )股息精选 主题相关证券的涵义 股息率的高低可以衡量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程度, 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 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中国 A 股市场和港 股市场的行业结构具有差异性和互 补性,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两地市场的异同, 将重点配置 A 股和港 股的 股息精 选主题 证券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在香港证券市场, 由于投资者结构、 分红制度等差异, 港股上市公司的现金 分红比例较高、 分红持续性和稳定性较高、 分红比例较高上市公司的集中 度较低, 投资者对于持续、 合理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也给予认可, 并将股息回报作为 投资回报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 将上市公司 的分红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 鼓励上市公司合理提 高分红比 例,在 此过程 中,各项 法律法 规、管 理办法得 也不断 推出。 与此同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开创期进入成长期、 成熟期, 公司 的股利政策在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会不断改善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基金的 股息精选主题 证券是指在上海、 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 通过 定性、 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 其中定量方法是将满足经 营状况良好等定性条件的所有股票按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 股票,再采用 “ 股息价值策略”、 “ 低波动率因 子策略” 、 “稳健成长策略” 等策略在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中优选个股 并据此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 基金管理人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 1) 非 ST 、*ST 股票, 非暂停上市股票,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2) 公司经营状况况良好,股息分配与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别; 3) 满足 第 1) 、2) 点 的要求的 所有股 票最近 三年平均 股息率 由高到 低的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序进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 股票 。 在确定 股息精选 股票池后,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行业或领域: A . 行 业 发展 状 况良 好, 企 业经 过 出初 创期 ,处 于 成长 阶 段 的 中后 期或成熟 阶段,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 B.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 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 现金收 支安排有序, 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息税前收益保 持较高的上市公司; C. 企业在管理制度、 产 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 (2 )股息精选主题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 “ 股息精选 价值策略”、 “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 “稳健成长 策略” 等在 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中进行股票选择 , 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 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 股息价值策略 股息价值策略 重点考察公司的以下因子,选取个股: A.股息因 子: 参 考公司 最新一期 定期报 告,综 合考察公 司最近3年平 均股息 支付率、股息支付率及其变化率、滚动年度股息变化率等指标 ; B.价值因子:重点考察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 。 股息价值策略 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 信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 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2)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根据 波动率效应 , 低风险股票具有显著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从历史数据来看 低波动率排序策略具有回撤较低、 收益稳定的特点, 因此本基金使用低波动率因 子策略对股 票组合进行权重优化, 按照股票的波动率倒数排序, 对每只股票进行 资金权重加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稳健成长 策略 稳健成长选股策略重点选取兼具成长和价值的行业和个股。 该策略对处于成 长阶段的上市公司收入增长、 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 同时也对毛 利率, 净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 不仅仅考察个股的单期增长, 而侧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于股票内在的长期稳定增长。 重点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收入、 净利润、 毛利 率、净利润率平稳增长指标,并且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4)投资策略组合的优化和调整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 的具体结构时, 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市 场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 检验各类策略的有效性及策略之间的关 联度,通过动态调整策略权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 策略方 面,本 基金在综 合研究 的基础 上实施积 极主动 的组合 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 面研究 成果确 定权证的 合理估 值,发 现市场对 股票权 证的非 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 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对基金 资产流动 性造成 的影响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以防范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股息 精选主题 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3)、(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5% +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35%+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收益率× 3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 数。其 样本覆 盖了沪深 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 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综合 债券指 数是综 合反映银 行间和 交易所 市场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因此,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及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35% + 恒 生 指数 收 益 率 ( 使 用 估 值汇率 折 算 )× 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收益率× 30% ,该基准 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 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184,606.74 85.77 其中: 股票


11,184,606.74 85.7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840,074.74 14.11 8 其他资 产


16,126.14 0.12 9 合计





13,040,807.6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9,510.00 1.61 C 制造业 1,908,559.00 14.7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232,806.00 1.7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205,689.00 1.58 J 金融业 1,236,920.00 9.53 K 房地产 业 193,536.00 1.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4,268.80 0.6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71,288.80 31.36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础 材料 493,572.37 3.80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2,277,175.11 17.54 C 消费 者常 用品 283,499.60 2.18 D 能源 312,836.01 2.41 E 金融 - - F 医疗 保健 - - G 工业 421,818.23 3.25 H 信息 技术 815,072.06 6.28 I 电信 服务 1,188,519.51 9.15 J 公用 事业 273,206.12 2.10 K 房地 产 1,047,618.93 8.07 合计 7,113,317.94 54.79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700 腾讯控 股 3,000 928,986.57 7.16 2 02020 安踏体 育 13,000 595,477.82 4.59 3 02313 申洲国 际 6,000 541,437.05 4.17 4 01888 建滔积 层 板 70,500 498,912.11 3.84 5 00914 海螺水 泥 12,000 493,572.37 3.80 6 600036 招商银 行 14,300 485,056.00 3.74 7 600519 贵州茅 台 500 426,995.00 3.29 8 00586 海螺创 业 17,500 421,818.23 3.25 9 01999 敏华控 股 106,000 418,258.40 3.22 10 00688 中国海 外 发展 16,000 408,994.27 3.1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债券 投资情 况。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投资 。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情 况。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银保监 会 于2018 年2 月12 日做 出银 监罚 决字 〔2018 〕1 号 处罚 决定, 由于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公司” ) : ( 一) 内控 管理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 二)违 规批 量 转让以 个人 为借 款主 体的 不良贷 款; ( 三) 同 业投 资 业务违 规接 受第 三方 金融 机构信 用担 保; (四) 销售 同业 非保 本理 财产品 时违 规承 诺保 本; ( 五)违 规将 票据 贴现 资金 直接转 回出 票 人账户 ; ( 六) 为 同业 投资 业务违 规提 供第 三方 金融 机构信 用担 保; ( 七) 未将 房地产 企业 贷 款计入 房地 产开 发贷 款科 目; ( 八) 高 管人 员在 获得 任职资 格核 准前 履职 ; (九 ) 未严 格审 查 贸易背 景真 实性 办理 银行 承兑业 务 ; (十 )未 严格 审 查贸易 背景 真实 性开 立信 用证; ( 十一 ) 违规签 订保 本合 同销 售同 业非保 本理 财产 品; ( 十二 ) 非真 实转 让信 贷资 产; ( 十三) 违规 向 典当行 发放 贷款 ; ( 十四 ) 违 规向关 系人 发放 信用 贷款 。 根据相 关规 定对 公司 罚 款6570 万元 , 没收违 法所 得3.024 万元 ,罚没 合 计6573.024 万 元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公司 进行了 深入 的 了解和 分析 , 认 为该 事项 有利于 公司 规范 开展 业务 , 对公 司的 偿债 能力 暂不 会造成 重大 不利 影响。 我们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度 的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3.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4.33 5 应收申 购款 15,117.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26.1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2017 年 5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7.5.17-2017.6.30 1.38% 0.19% 2.74% 0.38% -1.36% -0.19% 2017.7.1-2017.12.31 8.26% 0.62% 7.67% 0.47% 0.59% 0.15% 2018.1.1-2018.6.30 -2.32% 1.17% -4.16% 0.78% 1.84% 0.39% 2018.7.1-2018.12.31 -16.70% 1.30%


-6.30% 0.92% -10.40% 0.38% 2019.1.1-2019.3.31 18.92%


1.14% 13.56% 0.84% 5.36% 0.30%


自合同 生效 以来 6.20% 1.05% 12.81% 0.74% -6.61% 0.31%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35% + 恒生 指 数收益 率( 使用 估值 汇率 折算) × 35%+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 数 收益率× 30%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5.17-2017.6.30 1.22% 0.18% 2.74% 0.38% -1.52% -0.20% 2017.7.1-2017.12.31 7.39% 0.62% 7.67% 0.47% -0.28% 0.15% 2018.1.1-2018.6.30 -2.81% 1.17% -4.16% 0.78% 1.35% 0.39% 2018.7.1-2018.12.31 -17.04% 1.30%


-6.30% 0.92% -10.74% 0.38% 2019.1.1-2019.3.31 18.69%


1.14% 13.56% 0.84% 5.13%


0.30%


自合同 生效 以来 4.03% 1.05% 12.81% 0.74% -8.78% 0.31%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35% + 恒生 指数收 益率 (使 用估 值汇 率折算 ) ×35%+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 数 收益率 ×3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 已满两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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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估值 计算中 涉及到 港币、美 元、英 镑、欧 元、日元 等主要 货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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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对 应类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二)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 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 易时间。 (3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港股 通标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等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同 业存单 ,银行 存款(包 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 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股息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 总 体来看, 投资标的规模较大、 流动性充足, 综 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4 )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 同“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九 、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的相 关内容 ,以及 招募说明 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 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 指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联 交所” ) 开市 前阶段, 当日额 度使用 完毕的, 新增的 买单申 报将面临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1 )本基金的将通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 在市 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 股市场规则, 此外, 在 “内地与 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 险: a) 香 港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实行T+0 回 转 交 易 , 且 对 交易 价 格 并 无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每 日 港 股 股 价 波 动 可 能 比A 股 更 为 剧 烈 、 且 涨 跌 幅 空 间 相 对较大; b) 只有内地 与香港 两地 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 算安排的 交易 日才为 港 股 通交易日 , 香 港出现 台 风、黑色 暴雨 或者联 交 所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 联 交所将可能停市,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 及时 卖出, 投 资者将面 临在 停市期 间 无法进行 港股 通交易 的 风 险,可能 带来 一定的 流 动性风险 ;出 现内地 交 易所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 认 定的交易 异常 情况时 , 内地交易 所证 券交易 服 务公司将 可能 暂停提 供 部 分或者全 部港 股通服 务 ,投资者 将面 临在暂 停 服务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 通 交易的风险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c) 投资者因 港股 通股票 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 司被收购 等 情 形或者 异 常 情况,所 取得 的港股 通 股票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 证券,只 能通 过港股 通 卖 出,但不 得买 入,内 地 交易所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因港股 通股 票权益 分 派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或者转换 等情 形取得 的 联交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 权利在联 交所 上市的 , 可 以通过港 股通 卖出, 但 不得行权 ;因 港股通 股 票权益分 派、 转换或 者 上 市公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 的非联交 所上 市证券 , 可以享有 相关 权益, 但 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 代理投票 。由 于中国 结 算是在汇 总投 资者意 愿 后再向香 港结 算提交 投 票 意愿,中 国结 算对投 资 者设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 香港结算 的征 集期稍 早 结 束;投票 没有 权益登 记 日的,以 投票 截止日 的 持有作为 计算 基准; 投 票 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 式、增 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暂未设 立日常 机构。在 本基金 存续期 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 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对 应类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 股息价值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港股 通标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等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投 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于股息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股息 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 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3)、(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5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6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到 港币、美 元、英 镑、欧 元、日元 等主要 货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7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1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息 精选 主题相关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股 票) ,港股 通标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等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80%-95%,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 投资 于股息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2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80% —9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股息 精选 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3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4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2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21) 、 (22)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5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6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7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8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9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0 束之日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1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2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电子 对 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 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 账单的服务 费用 2、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单, 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邮 寄方式 提供资 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4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明 书。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 年 11 月17 日至2019 年5 月16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8 年11 月 28 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 2、2018 年 11 月 29 日,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的公告 ; 3、2018 年12 月22 日, 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24 日起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 4、2018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5、2018 年12 月28 日, 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1 月2 日起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6、2018 年 12 月 28 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2 期)以及摘要; 7、2018 年12 月29 日, 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 8、2018 年 12 月 29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9、2019 年1 月 3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 10、2019 年 1 月 17 日,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 的严正声明 ; 11、2019 年1 月18 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 12、 2019 年2 月 12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 13、2019 年 2 月 27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说明的公告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6 14、2019 年 3 月 1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15、2019 年 3 月 15 日,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6、2019 年 3 月 26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7、2019 年4 月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8、2019 年4 月19 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 19、2019 年4 月27 日, 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4 月29 日起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 20、2019 年 5 月 10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21、2019 年 5 月 14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7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12 月8 日公布的《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一部分、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1、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8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9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除第(六 )项外,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 平安 大华 股 息 精 选 沪 港深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募 集 的文 件 。 ( 二)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