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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000372)

中银惠利纯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六 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3 年 9 月 2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1242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金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46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九、 风险 揭示 .................................................................................................................. 69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6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惠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银 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构 :指中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 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29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基 金财产 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 6 个月 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 第一个 工作 日 起 ( 包括该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6 个月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2 、开 放期: 本基金 自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期 ,期间 可以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最 短不 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 封闭期 结束后 或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或 依据基 金合同 需暂 停申购 或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时 间顺延 ,直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43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44 、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6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5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 金融政 策专业 硕士。 现任 中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全球金 融市 场部主 管、 助理 总经 理、 总监,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 任职 于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韩温 (HAN Wen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现任 中 国 银行总 行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历任中 国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公司业 务部高 级经 理,通 州支 行副行 长, 海淀 支行 副行 长,上 地支 行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行长 ,丰 台支 行 行长等 职。 王卫东(Wang Weidong ) 先生,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 大学MBA , 北 京大学 学士。 现任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理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资 金部交 易员 , 中 国银 行香 港分行 投资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 高级 交易员 、 主 管 , 中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主管 ,中 国银 行上 海 分行 金融 市场 部总 经理等 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总经 理,负 责领导 亚太 区的风 险管理 工作, 同时 担任贝 莱德亚 太区执 行委 员会成 员。 曾先生 于2015 年6月 加入 贝 莱德 。 此前 , 他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以 及 其 亚太区 执行委 员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风 险管理 团队 ,专责 管理摩 根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的 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 风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 易 (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 资 本市场 、 投资 银 行、投 资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曾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风 险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 年。 曾先生现 为中国清 华大学 及北京大 学的 风 险管理 客座讲 师。他 拥有 美国威 斯康辛 大学麦 迪逊 分校工 商管理 学士学 位, 以及宾 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华宝 信托 担任 独立董 事。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 克拉荷 马州梅 达斯经 济学 院工商 管理硕 士,澳 大利 亚国立 大学高 级访问 学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山西财 经大学 计统 系讲师 、山西 财经大 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中央 财经 大学独 立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付磊(Fu Lei )先生,独 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 都经济 贸易大 学会计 学院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商 业会计 学会常 务理 事、中 国内 部 审计协 会理事 、中国 会计 学会会 计史专 业委员 会主 任、北 京会计 学会常 务理 事、北 京总 会 计师协 会学术 委员, 江河 创建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北京 九强生 物技 术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航天长 征化 学工程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国投泰 康信托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职 。 2、监 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 历任空 军 指 挥学院 教员、 中国银 行总 行机关 党委组 织部副 部长 、武汉 中北支 行副行 长、 企业年 金理 事会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高 级交 易员 。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国 籍 : 中国 ,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 公司上 海总部 交易员 、天 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 员、中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易 员、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交易主 管。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在 加 拿大太 平洋集 团公司 、加 拿大帝 国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券 )研究 发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 金管理 公司市 场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 中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银 行苏州 分行 太仓支 行副行 长、苏 州分 行风险 管理处 处长、 苏州 分行工 业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 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管 理 硕士、 美 国 伊利诺 伊大 学金融 学硕士 。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经 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先生 ,副 执行 总裁 。国 籍:中 国。 北京师 范大 学 教育管 理学院 硕士 。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执 行总 裁。 历任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 4、基 金经 理 范静 (FAN Jing)女 士,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VP ) , 金融 市场 学硕 士。 曾 任 日本瑞 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资金 部交 易员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债券交 易员 、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专 户投 资经 理 、 固 定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银 惠利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 至今 任 中银活 期宝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今担 任中 银薪 钱包 货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特许 公认会 计师 公会 (ACCA )准会 员。 具 有 13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董事 总 经理(MD) , 理学 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2009 年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银 双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 今任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2013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 惠利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19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 员:陈军 (副 执 行总裁 ) 、 奚鹏洲( 固定收 益投资部 总经理 ) 、李 建(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张 发余 (研 究部 总 经理) 、 方 明 ( 专户 理财 部 副总经 理) 、 李 丽洋 (财 富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履行 以下 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体系 是指 为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证合法 合规经 营运作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制 、运 用管理 办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形 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 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节 ;设立 健全 的内控 管理制 度和体 系, 做到内 控管 理的全 面覆 盖;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管 理方 法和 系统 化的管 理工 具,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权责 匹配 原则 。 内 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 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管理 层、 下属 各 单位 ( 各 部 门、各 分支机 构、各 层级 子公司 )及工 作人员 中进 行合理 分配和 安排, 做到 权责匹 配, 所有主 体对 其职 责范 围内 的违规 行为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投 资、 交 易、 研究 、 市 场营 销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空 间上和 制 度 上适当 隔离, 以达到 防范 风险的 目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部信 息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准 程序 和监 督措 施; (8) 及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管理 反映 行业 发展 的新 动向 , 及时 体现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业 监 管 规则; 应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环 节,并 普遍 适用于 每位员 工;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为出 发点; 并随 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修 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 的基本 要素 主要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措 施、信 息沟 通 和内部 监控 。各 要素 之间 相互支 撑、 紧密 联系 ,构 成有机 的内 部控 制整 体。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 东会 是基金 管理人 的最高 权力 机构,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 章程行 使职权 ,并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股东会 选举 董 事组 成董事 会,董 事会 下设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审 计委员 会和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人 事薪酬 委员会 。监事 依照 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 定,对 公司经 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理层 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基金 管理人 通过自 上而 下的有 序组织 体系, 有效 贯彻内 部控 制制度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设 立内部 控制和 风险 防范的 三道防 线,建 立并 持续完 善研究 和投资 决策 、 交 易执行 、市场 营销、 产品 研发、 基金运 营业务 、风 险管理 、法律 合规、 内部 审计、 信息 系 统管理 、危机 处理、 信息 披露、 财务管 理、人 力资 源管理 等各业 务环节 的体 系和制 度, 形成科 学有 效、 职责 清晰 的内部 控制 机制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有效 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 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办 理黄金 业务 ;黄金 进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 金、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企业 依 法自主 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 展经营 活动 ;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 相 关部门 批准后 依批准 的内 容开展 经营活 动;不 得从 事本市 产业政 策禁止 和限 制类项 目的 经营活 动。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是中国 改革 开放 中最 早成 立的新 兴 商 业银行 之一, 是中国 最早 参与国 内外金 融市场 融资 的商业 银行, 并以屡 创中 国现代 金融 史上多 个第 一而 蜚声 海内 外,为 中国 经济 建设 做出 了积极 贡献 。2007 年 4 月 ,本行 实现 在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易 所 A+H 股同 步上 市 。 本 行以 建设最 佳综合 金融服 务企 业为发 展愿景 ,充分 发挥 中信集 团金融 与实业 并举 的 独特竞 争优 势,坚 持“ 以 客 为尊” , 秉承“ 平安 中信、 合规经 营、 科技立 行、 服 务实体 、市 场 导向、 创造 价值” 的经 营理 念, 向 企业 客户 和机 构客 户提供 公司 银行 业务 、 国 际业务 、 金 融 市 场业务 、机构 业务、 投资 银行业 务、保 理业务 、托 管业务 等综合 金融解 决方 案,向 个人 客 户提供 零售银 行、信 用卡 、消费 金融、 财富管 理、 私人银 行、出 国金融 、电 子银行 等多 元化金 融产 品及 服务 ,全 方位满 足企 业、 机构 及个 人客户 的综 合金 融服 务需 求。 截至 2018 年 末, 本行 在国 内 146 个大 中城 市设 有 1,410 家 营业 网点 ,同 时在 境 内外下 设 6 家附 属公 司, 包括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信银 (香 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中信 金 融 租赁有 限公司 、浙江 临安 中信村 镇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信百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和阿 尔金银 行 。 其 中 , 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子公 司中信 银行 ( 国际 ) 有限 公司 , 在 香港 、 澳门、 纽约 、 洛 杉矶 、 新 加坡和 中国 内地 设 有 38 家 营业网 点。 信银 (香 港) 投资有 限公 司 在香港 和中 国内 地设 有 3 家子公 司。 中信 百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本行 与百 度公司 发起 设 立的国 内首 家具 有独 立法 人资格 的直 销银 行。 阿尔 金银行 在哈 萨克 斯坦 设 有 6 家 营业 网点 和 1 个 私人 银行 中心 。 30 多 年来, 本行 坚持 服务 实体经 济, 稳健 经营 , 与 时俱进 。 经 过 30 余年 的发 展, 本 行 已成为 一家 总资 产规 模 超 6 万亿 元、 员工 人数 近 6 万名, 具有 强大 综合 实力 和品牌 竞争 力 的金融 集团 。2018 年 ,本 行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银 行品 牌 500 强 排行 榜” 中 排名 第 24 位 ;本 行一 级资 本在 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 世界 1000 家 银行 排名” 中排 名第 27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 先生 ,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 行长 兼财 务总 监 。 方 先生 于 2018 年 9 月 加 入本行 董 事会。 方先 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 本行 党委 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7 年 1 月起兼 任本 行财 务总 监 ,2019 年 2 月 起任 本行 党委 副书记 。 方先 生现 同时 担 任信银 ( 香港 ) 投 资有限 公司、 中信银 行( 国际) 有限公 司及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有 限公司 董事 。此前 ,方 先生 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 本行 金融 市场 业务总 监,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 任本行 杭州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 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苏 州分 行 党委书 记 、 行 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 任本 行杭 州分 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副 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 在本 行杭州 分行 工作 , 历任 信 贷部科 长 、 副 总经 理 , 富 阳支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国 际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 零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营业部 总经 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浦东 发展 银行 杭 州城东 办事 处副 主任 ; 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 在浙江 银行 学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校实验 城市 信用 社信 贷部 工作, 历任 信贷 员、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 在浙 江银 行学 校任 教 师。方 先 生 为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北 京大 学, 获高 级管理 人员 工 商管理 硕士 学位 ,拥 有二 十余年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 管托 管业 务。 杨 先生 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 本行 党 委委员 , 2015 年 12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此 前 , 杨 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江 苏省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 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 行党委 书记 、 行长 ;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工 作 , 历 任计 财 处副处 长 , 信 阳 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 员, 计财处 处长, 郑州市 铁道 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郑 州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 河 南省 分行 党委副 书记 、 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杨先 生为 高级 经 济师, 研究 生 学历, 管理 学博 士。 陈珞 珈女士,中 信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 理,代为履行 部门负责人 职责,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陈 女士 2014 年 5 月 至今历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 中国 光大 银 行上海 分行 工作 , 历 任公 司业务 二部 副总 经理 , 长 兴岛支 行行 长, 公司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 行业务 部总 经理 ; 2002 年 12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HSBC Bank PLC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批 准,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 本着“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切 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至 2019 年一 季度 末, 中 信银行 托 管 138 只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基 金公司 、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 资产, 托管 总 规模达 到 8.62 万亿 元人 民 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 和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3、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 岗位 职责 、 行 为规 范等 , 从制 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像、 录音监 控系 统 ,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 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中 银基 金”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陈洪 源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 :


郭伟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汤 迅、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0)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1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12)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1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国 际 金融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董 一锋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5ifund.com (1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16)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 9 号奎 科科 技大 厦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 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许培 菁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3]1242 号文 件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 募集 结 束,共 募集 份 额 2,980,733,112.84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692 户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 连 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数 量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在任一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应 当终 止本 基金合 同: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90% 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或 自每一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首个 开 放期,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以 此类 推 。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生 效,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本 基金的 第二 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本基 金的 第 三个 封闭 期为 第二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本 基金 的 第 四个 封 闭期为 第三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本基 金的 第五 个封 闭 期为第 四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 本 基金 的 第六个 封闭 期为 第五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 。本 基金 的 第七个 封闭 期为 第六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6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 本基 金的第 八个 封闭 期为第 七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 括该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 本 基金 的第 九个封 闭期 为 第八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 期间 , 即 2018 年 1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本 基金 的第 十个 封闭期 为第 九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8 年 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 后 续封 闭期以 此类 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金 自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最 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 闭期 结 束 后或在 开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或依 据 基金合 同需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时 间顺 延,直 至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 , 自 该日 起 , 本基金 进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入第一 个开 放期 , 第 一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本基 金第二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本基金 第三 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本 基金 第四 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 第五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本基 金第六 个 开 放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 本基金 第七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第 八个 开 放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 本基金 第九个 开放 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 本 基金 第 十个开 放期 的 具体期 间 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后续 开放 期以 此类 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于 2013 年 9 月 2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月 ,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3 日 , 首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 日 ; 第 二个 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 日 ,以 此类 推 。 又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5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 月,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6 日,由 于 2014 年 4 月 5 日为 非工 作日 , 首个开 放期 为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4 年 4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4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本基 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进入 下 一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 公告 。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生效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起 , 本 基 金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 第 一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 详 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5 日 刊登 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详情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刊登 的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 告》 。 本基 金第 三个 开放 期 的具体 期间 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管 理 人 2015 年 5 月 27 日刊 登的 《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 告》 。本 基 金第四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5 年 12 月 4 日刊 登的 《 中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公告》 。 本基 金第 五个 开放 期的具 体期 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 详情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 2016 年 6 月 8 日 刊登的 《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本基金第 六个 开放 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详情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刊登 的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七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详情 参 见 基金管 理 人 2017 年 6 月 22 日 刊登 的 《中 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本 基金第八个开放 期的具 体期 间为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详情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7 年 12 月 28 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本基 金第九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2018 年 7 月 6 日 刊登 的 《中 银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公 告》 。 本基金 第十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详情 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9 年 1 月 9 日 刊登 的《中 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 业务公 告》 。 后 续开 放期 以 此类推 。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 额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时 ,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申购 费 率 ( 仅限 前端 收费 模式 ) , 单 笔申 购金 额在 500 万 以下的 ,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为对应 申购 金额 所 适用的 原申 购费 率 的 10% ; 单笔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以上 ( 含) 的,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与对 应申 购 金额所 适用 的原 申购 费率 相同 。 其 中 ,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 养老基 金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其 中,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 规 范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 为 15 个 工作 日, 其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75%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定 以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延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对 于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 余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在开放 期内 ,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在当 日接 受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的比 例不低 于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期 办理 。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 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理申 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 赎回申 请 , 即 基金 管 理人 仅为原 开放 期内因提 交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利用 定期 开放 、 定 期封闭 的运 作特 性 , 通 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有效保 持资 产 流动性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债中 的公 司债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 次 开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险 和收益 的最 佳配 比。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 调整 后 的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期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 与收益 率变 化 , 确 定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资 产 组合。 2、久 期配 置策 略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密 切 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未 来中 国债 券 市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 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定 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 判 断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 利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 于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切 跟踪、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银 行准备 金率 、 货币 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 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 商直接 投资 额等 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 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 断,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过 合理 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 组合久 期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 际下降 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收益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短 组合 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 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利 差 曲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头寸 。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一般 而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 中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 线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铃 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 则采用 梯形 策略 。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信 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 自上而 下与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 法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过滤 ,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 业发展 状况 和趋 势、 监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 竞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通过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 权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把 主体所 发行 债券 分 为 6 个 信用级 别, 其中 ,1-3 级资 质较好 ,可 以 长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期持有 ,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 则资 质稍 差, 可以短 期持 有, 被视 为交 易类资 产; 而规 避 类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益 率主 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 境 的影 响,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差 曲 线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 用债的 投资 策略 可细 分为 基于信 用利 差曲 线 变化的 投资 策略 、基 于信 用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 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 如 果宏 观 经济向 好 , 企 业盈利 能力 增强 , 现 金流 好转, 信贷 条件 放松 , 则 信用利 差将 收窄 ; 如 果经 济陷入 萧条 , 企 业 亏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化 , 信贷条 件收 紧 , 则 信用 利 差将拉 大 。 其 次, 分析 信 用债市 场容 量 、 信 用债券 结构 、 流动 性等 变 化趋势 对信 用 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也 影响可 投资 信用 债 券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 债的 需求变 化 。 本 基金 将综 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 走势, 确定 不同 风险 类别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素质 也是 影响 个券 信用 变化的 重要 因 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人 治理结 构、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财务 质量、 融资 能力等 因素。 本 基 金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 债评级 系统 , 对债 券发 行 人进行 资质 评估 并结 合其 所属行 业特 点 , 判 断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 向, 采用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 曲线对 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 价, 从而 发掘 价值 低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 风险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 管理中 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 本 基金 将实 施正 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 而获取 债券 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率) 的套利 价值 。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 所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 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收 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率的影 响 , 在 严格 控制 信 用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本基金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精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收益 增强。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基 金进行 债券 投资 的范 围 。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行主体 为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 企 业管 理体 制和 治理结 构 弱 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 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 评 估难度 高于 普通 上 市公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 式 限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 会 导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将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建 立 适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体 系 , 对 个券 进 行信用 分析 , 在信 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追 求合理 回报 。本 基金 根据 内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品 种进行 筛选 过滤 , 重点分 析发 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 平等 诸 多因素 ,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价 值评 估, 选择发 行主 体资 质优 良, 估值合 理且 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种 进行 适度 投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 研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 资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数 量分 析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 透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中长 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 策略报 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 报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 在 分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 基 金经 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议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 各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 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 关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 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期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当 期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9 ) 、 (10 )项 及第(8)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1.2%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每个封 闭期 首日 , 6 个 月定 期存款 利率 根据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利 率水平 调 整 。 本基金 选 择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1.2%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以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加上 一定 息差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符合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且与本 基金 每封 闭 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的运 作方 式相 匹配。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511,426,109.56 97.14 其中: 债券 4,411,426,109.56 94.99 资产支 持证 券 100,000,000.00 2.15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392,961.61 0.9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8,316,318.58 1.90 8 合计 4,644,135,389.75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000,359,109.56 129.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61,206,000.00 11.71 6 中期票 据 49,861,000.00 1.6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11,426,109.56 143.0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43084 17 国 电资 1,600,000 163,920,000.00 5.31 2 011802049 18 南 航股 SCP004 1,400,000 140,546,000.00 4.56 3 143732 18 国君 G3 1,200,000 122,340,000.00 3.97 4 136623 16 国君 G4 1,100,000 109,032,000.00 3.54 5 112690 18 广发 01 1,000,000 102,180,000.00 3.3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1 156268 2 如日 A02 1,000,000 100,000,000.00 3.24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2,464.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35,959.9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6,017,894.52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316,318.58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1% 0.61% 0.01% 0.09%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59% 0.09% 4.03% 0.01% 7.56%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97% 0.07% 3.02% 0.01% 7.95%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5% 0.08% 2.36% 0.01% -0.41% 0.0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0.99% 0.06% 2.30% 0.01% -1.31% 0.0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80% 0.08% 2.25% 0.01% 5.55% 0.07%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35% 0.07% 0.54% 0.01% 0.81%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40.28% 0.08% 16.03% 0.01% 24.25% 0.0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 偿责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责任 方未 按规 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责 任方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称“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基金 应当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暂 停估 值 的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5.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二 是国内 债券 市场 风险 , 包 括政策 风险 、 利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每 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 临一 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 前 十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的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故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5、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 会降低 市场 对该 类 债券的 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 该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由 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规 模较 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 损失 。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 率波动 可能 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面 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 会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 关的风 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存 在。 6、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管 理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各 种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 动性的 需 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 是中 国债 券的 主体市 场 , 债 券存 量约 占 全市场 的 91% , 属于 大宗 交易 (批 发场) 市场 , 参 与者 是银 行等 各 类机构 投资 者 , 实 行双 边 谈判成 交 。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达 成主 要 通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 判 、 逐笔成 交 。 银 行间 市场 的 整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其 是 利率债 和高 等级信 用债品 种, 这些 品种 成交 活跃, 单笔 成交 量金 额一 般都在 千万 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 净额结 算。 交易 所市场 有 两种交 易方 式: 第一种 是 自由竞 价、 撮合 成交,即按照“ 价格 优先 、时 间优先” 的原则竞价成 交;第二种是 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 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 数量不 低于 1000 手 ,或 交易 金额 不低 于 100 万 元的 现券 及 回购交 易, 以及 在深 交所 进行的 单笔 交易 数量不 低 于 500 手 ,或 交 易金额 不低 于 50 万元 的现 券及质 押式 回购 交易 ,认 定为大 宗交 易。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交易所 市场 的流 动性 较银 行间要 差 一 些 , 目 前竞 价 交易和 大宗 交易 的方 式可 以互补 , 市场 流动 性视具 体品 种不 同, 差异 较大, 高等 级的 信用 债流 动性要 好于 低等 级的 信用 债。 (3)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和债券回购) ,整体上 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 一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 性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一 类是 银行 间发行 的国 债 、 央 票和 政策 性金融 债, 这三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最好 。 其 中, 央票 因存 量不 断 减少 , 成 交量 稀少 , 国 债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的 成交活 跃品 种 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发 行 的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和 企业 债 , 这 几类 信用 债按 照信 用 等级的 不同 , 高等 级的流 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 级,成 交活 跃品 种以 信用 等级为 AAA 的 债券 为主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 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政 策性银 行之 外金 融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债 、 商 业银 行次 级债 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这 类债券虽然信用 资质较 高, 但成 交一 般不 活跃, 一般 投资 者以 持有 到期为 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 券也 可分 为三大 类 , 一 是流 动性 较 好的国 债 ; 二 是交 易所 发 行的企 业债 和 公募公 司债 , 这两 类债 券 的成交 量占 交易 所市 场成 交量的 近一 半 。 但 这两 类 信用债 的流 动性 不 同、个券 之间 差异很 大, 部分债券 竞价 交易经 常多 日未有成 交, 成交活 跃券 种仍集中 在 AAA 的高等 级债 券。 金额 较大 的需要 通过 大宗 交易 的方 式才能 成交 ,询 价过 程类 似于银 行间 债券 。 三是交 易所 发行 的地 方政 府债 、 证 券公 司债 和政 策 银行债 , 这几 类债 券的 成 交量占 比较 小 , 流 动性一 般 。 尤 其是 政策 银 行债因 主要 在银 行间 发行 , 交 易所 发行 量较 少, 成 交很不 活跃 , 流动 性与银 行间 发行 的政 策性 银行债 有较 大差 异。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 取条款 和无 提 前支取 条款 两类 , 一般 可 提前支 取的 流动 性好 于不 可提前 支取 的存 款 , 但 可 提前支 取也 要看 是 否有额外 的附 加条款 。同 业存单在 银行 间发行 和交 易,单只 的发 行金额 一般 较大,AAA 存单 的流动 性较 好 , 在 二级 市 场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 另 外 , 债 券回 购都 有确 定的 到 期日限 制 , 到 期前 无法为 流动 性变 现提 供帮 助,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 来说, 债券 回购 的期 限一 般也较 短。 (4)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在 开放 期内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或者 对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 的相 关约定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 对 赎回 申请 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实 施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分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详见 招募 说明 书关 于巨 额赎回 的相 关约 定。 当实 施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请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如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自 身流 动性 产 生影响 外 , 也 将损 失延 迟 款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 益 。 当实施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投 资者 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时 , 该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无 法 全 额 获 得 确 认,一 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 影响 。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的相 关约 定 。 若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若实施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资者 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 流动 性产生 影响 外,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 续持有 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比 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者 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基 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 者产 生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即 将 本 基 金 因 为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而 需 要 大 幅 增 减 仓 位 所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的 估 值 和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 益。 在实 施摆 动定 价的情 况下 , 在总 体大 额净 申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 单位 净值上 升 , 对 申购 的投 资者 产生不 利影 响;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3、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 况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基 金法 律文件 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4、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在 开放 期内 , 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3)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在 任一 开放 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基 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上述 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本 基金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有 效期 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 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结 汇 、 售 汇业 务; 代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 办 理黄 金业务 ; 黄 金进 出口; 开展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保险 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展 经 营活动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 项目 ,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 依批 准 的内 容开 展 经营活 动; 不得 从事 本市 产业政 策禁 止和 限制 类项 目的经 营活 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中的 公司 债部 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债 券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 监督: 1)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2)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关 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当期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第(2)、(9 )、(10)项及第(8)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双方 原定 协议进 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 的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 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 关制度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例 限制 的执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 时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监 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监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 其约定 。”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执行,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外 的 存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执 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新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或 未在 合 理 期限 内确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确认 文件 。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交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 信 对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寄 出, 数据 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 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 金账 号查询” 按 钮, 进入“ 账 户 信息修 改” 栏目 进行 自助 定 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 开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 有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 账 单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 司的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 定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 净值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每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 信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定 期 刊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 12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浙江 同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北京 肯特 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 4、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 5、 2018 年 12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6、 2019 年 1 月 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7、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惠利 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8、 2019 年 1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9、 2019 年 3 月 7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北 京百 度百 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0、 2019 年 3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分红 公告 》 11、 2019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年度 报告 》 12、 2019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13、 2019 年 4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在 电子 直销 平台 开 通工商 银行 快捷 支付 业务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4、 2019 年 4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南京 苏宁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5、 2019 年 4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金 2019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2、《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惠 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