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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03324)

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重要 提示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 据2016 年5 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 于准予东方永兴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1120 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2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东方永兴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和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风 险,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在投 资中将 国债 期货纳 入投 资范围 ,因 此,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 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市场 风险是 因期 货市 场价格 波动使 所持 有的 期货合约 价值发 生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 险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货 间的价 差的 波动 ,影响套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期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 为两 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资产 支持 证券纳 入到 投资范 围当 中,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 风险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率 和价格 的变 动, 一般而 言,如 果市 场利 率上升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本 金损失 的风险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 性风 险: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④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可能 会由 于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偿 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 风险 :基金 相关 当事人 在业 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纳 入到投 资范 围当 中,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该 类债 券不能 公开交 易,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证券 综合电 子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进 行交易 。一 般情 况下,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跃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限 制,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 为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投资 人只能 在开 放期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投资 人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在 封闭期 期间不 能按 基金 净值自 由赎回 ,存 在一 定程度的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论 上其 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的 要求, 经与 相关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报监管 部门备案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 月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2018 年5 月1 日。 第一个封闭期到期后,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将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设置为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 年5 月9 日至2019 年11 月10 日,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具 体情 况请 参阅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5 月2 日。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 52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3 第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4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 76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7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7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11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32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5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7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 第一部分





言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 关的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均 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东方 永兴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兴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A 类基 金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 购、申 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申 购费 用,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不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18 个月月度对日: 指某日期 (在本基金中特指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或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的18 个日历月 月度对应日期。 如该对 应日期非工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6 作日或不存在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5、 封闭期: 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18 个月。 即自基本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 起至18 个月月度对日 (不含该日) 止 的期间


56、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开放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期间 。本 基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时长为5 至20 个工作日。 第一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18 个月月度对日, 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的18 个月月度对日 57、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7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从事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权 力机构 ,下 设董事 会和 监事会 ,董 事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薪酬 与考核 委员会 ;公 司组 织管理 实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权 益投资 部、 权益 研究部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固 定收益 研究 部、 量化投资 部、专 户投资 部、 产品 开发部 、机构 业务 一部 、战略 客户部 、市 场部 、电子商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 务部、 运营部 、交 易部 、信息 技术部 、财 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 合管 理部、董 事会办 公室、 风险 管理 部、监 察稽核 部、 财富 管理部 二十一 个职 能部 门及北京 分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成都 分公 司;公 司设督 察长 ,分 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级秘 书, 中国 证监会 党组秘 书、 秘书 处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人民银行 东莞中 心支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中 国人 民银 行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记 兼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支 局局长 ,中 国证 监会海 南监管 局副 局长 兼党委委 员、局 长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协 调部 副主 任兼中 国证监 会投 资者 教育办公 室召集 人;现 任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吉林 大学 商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协 会监 事, 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 先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员 。曾任 吉林 省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宏观 处处长 ,吉林 省体 改委 产业与 市场处 处长 ,吉 林亚泰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副总裁, 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纪 委书记 ,吉林 省证 券业 协会监事 长;现已退休。 何俊岩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 部财务 科长,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客 户资 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福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务 总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常 务副 总裁, 东证融 通投 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东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吉林 省总 会计师协 会副会长, 东证融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 先生 ,董事 ,大 学学历 ,会 计师。 历任 河北省 商业 厅审计 处, 河北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 华联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团财审处 (正科) , 省工贸资 产经营 有限公 司财 务监 督处副 处长, 河北 省国 有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财务监 督部副 部长、 财务 监督 部部长 、副总 会计 师; 现任河 北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有 限公司 董事、 总会 计师 ,兼任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联 发展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董丁丁 先生 ,董事 ,北 京大学 金融 学硕士 ,中 共党员 。历 任海南 航空 股份 有限公 司飞行 计划 员、 机组资 源管理 员、 海航 集团财 务有限 公司 金融 服务部信 贷信息 助理、 信贷 信息 主管、 公司业 务经 理、 客户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EMBA,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 会计专 业教 师, 贵州省 财经学 院会 计学 系教师 ,海南 会计 师事 务所注册 会计师 ,证监 会发 行部 发行审 核委员 ,亚 太中 汇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副主任 会计师 。现任 中审 众环 会计师 事务所 海南 分所 所长, 兼任海 南省 注册 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通 化煤矿 学院 教师, 吉林 大学 数学系 教师, 吉林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副教 授, 吉林大 学商学 院教 授、 博士生导 师;现 任吉林 大学 数量 经济研 究中心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兼 任通 化葡 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 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 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湖 北省 黄石市 律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海南方 圆律师 事务 所主 任;现 任上海 市锦 天城 律师事 务所高 级合 伙人 ,兼任梓 昆科技 (中国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三角 轮胎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中 华全国 律师协 会律 师发 展战略 研究委 员会 副主 任,金 融证券 委员 会委 员,中国 国际经 济,科 技法 律学 会理事 ,并被 国家 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总局 聘为 首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 先生 ,董事 ,吉 林大学 行政 管理硕 士。 曾任吉 林物 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顾 问,君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长 春办 事处 融资融 券专员 ,吉 林省 信托营业 部筹建 负责人 ,新 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营 业部副 经理 ,经 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 加盟本 公司, 历任 总经 理助理 兼市场 总监 、市 场部经 理,公 司副 总经 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本 科,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河北 华联商 厦团 委副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司 副总 经理 ,河北省 工贸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改革发 展处副 处长 ,河 北省国 有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司 团委书 记、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产 运营 部部 长、副 总裁; 现任 河北 省国有资 产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总 裁、党 委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兼任河 北国 控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 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职北 京银行 等金 融机 构,20 余年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事 ,本 科。曾 任职 北京市 化学 工业研 究院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经理助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 先生 ,副总 经理 ,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央 财经 大学经 济学博 士。 曾历 任中央 财经大 学经 济学 院副院 长、学 校分 部副 主任等职 务。2011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 理助理 等职务 ,期 间兼 任人力 资源部 、综 合管 理部、 风险管 理部 等部 门总经理 职务。 李景岩 先生 ,督察 长, 硕士研 究生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历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财 务主 管,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负责 人,综合 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吴萍萍 2016 年11 月3 日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 (女士) 至今 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 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 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11 月加盟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 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 于2016 年11 月2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 先生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权 益投资 总监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8 年投资 从业经 历。曾 任新 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顾 问部分 析师; 东北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 产管理 分公 司投 资管理 部投资 经理 、部 门经理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 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 方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龙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 生, 权益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 理、天 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研究 总监 、渤 海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总 监。2017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 士, 权益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北京交 通大 学产 业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 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权益投资 部交通 运输、 纺织 服装 、商业 零售行 业研 究员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助理、 东 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8 月 7 日转 型为东 方策 略成 长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赢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7 年5 月11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 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民 丰回 报赢 安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 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 转型为东 方成长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东方 成长 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 价值 挖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 合家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任 东方 策略 成长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民 丰回 报赢 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盛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东 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 吴萍萍 女士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简历 参见 基金经理介绍。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4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5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7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8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 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 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 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系统 承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通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 定单位 业绩 和个 人工作 表现挂 钩的 薪酬 制度, 确保公 司职 员具 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管 理人 员定期 评估 公司风 险状 况,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评 估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其 下设 的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对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代表董 事会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对 公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9 第二层 次: 公司管 理层 对经营 风险 进行预 防和 控制的 组织 主要是 总经 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 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 面风险 管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的主 要职 权是拟 定基金 投资 风险 控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 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及 公司日 常风 险和 基金投 资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作 为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在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 情况制 订和 执行 本部门 的业务 管理 办法 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0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1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 生银行 是我 国首 家主要 由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的 全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同 时又是 严格 按照 《公司 法》和 《商 业银 行法》 建立的 规范 的股 份制金融 企业。 多种经 济成 份在 中国金 融业的 涉足 和实 现规范 的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 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 界所关注。 中国民 生银行 成立 二十 年来, 业务不 断拓 展, 规模不 断扩大 ,效 益逐 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 票(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 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 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 为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分 置改革 的商 业银 行,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 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2 市。 中国民 生银行 自上 市以 来,按 照“团 结奋 进, 开拓创 新,培 育人 才; 严格 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 守法; 讲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 营发展方 针,在 改革发 展与 管理 等方面 进行了 有益 探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技平 台、 “ 两率” 考核机 制、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 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 系统、集 中处理 商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革 等制度 创新 ,实 现了低 风险、 快增 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 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 民生银行荣获 《亚洲货币》 杂志颁发的 “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奖项;


民生银 行荣获 新浪 财经 颁发的 “年度 最佳 电子 银行” 及“年 度直 销银 行十 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 民生银 行在经 济观 察报 举办的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 选中荣 获“ 年度 卓越 资产管理银行” ;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 、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 及 “2016 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 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 (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 颁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 ”;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 生,中 国民 生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博士研 究生,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级 管理人 员任 职资 格,从 事过金 融租 赁、 证券投 资、银 行管 理等 工作,具 有25 年金融从业经历, 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 还有扎实的总部 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 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 行长、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3 党委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颁布 后首 家获 批从事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银行。为 了更好 地发挥 后发 优势 ,大力 发展托 管业 务,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分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利益 、为客 户提 供高 品质托管 服务的 原则, 高起 点地 建立系 统、完 善制 度、 组织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共有 员工71 人, 平均年龄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 生银行 坚持 以客 户需求 为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经营 理念, 依托 丰富 的资产 托管经 验、 专业 的托管 业务服 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 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中国民 生银行已托管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 银行资产托 管部于2018 年2 月6 日发布了 “爱托管” 品 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 的代表 受邀参 加了 启动 仪式。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坚持以 客户为 中心 ,致 力于为客 户提供 全面的 综合 金融 服务。 对内大 力整 合行 内资源 ,对外 广泛 搭建 客户服务 平台, 向各类 托管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增值 化的 托管综 合金融 服务 ,得 到各界的 充分认 可,也 在市 场上 树立了 良好品 牌形 象, 成为市 场上一 家有 特色 的托管银 行 。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 “ 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 “ 最佳创 新托 管银行 ” 、 “ 金牌创 新力 托管银 行”奖 和“年 度 金牌托管 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建立完整、 严密、 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 督机制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 大力培育合规文化,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 格控制 合规 风险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符 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 规则。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4 3、 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 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 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 基础, 以落实 到位的 过程 控制 为着眼 点,以 先进 的信 息技术 手段为 依托 ,建 立全面、 系统、 动态、 主动 、有 利于差 错防弊 、堵 塞漏 洞、消 除隐患 、保 证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 级管 理层负 责部 署全行 的风 险管理 工作 。总行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是总 行高级 管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专业委 员会 ,对 高级管 理层负 责, 支持 高级管理 层履行 职责。 资产 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 在总 行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的统 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三) 总行 各部门 紧密 配合, 共同 把控资 产托 管业务 运行 中的风 险, 具体 职责与 分工如 下: 总行 风险管 理与质 量监 控部 作为总 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秘书机 构,是 全行风 险管 理的 统筹部 门,对 资产 托管 部的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总 行法律 合规部 负责 资产 托管业 务项下 的相 关合 同、协 议等文 本的 审定 ,负责该 业务与 管理的 合规 性审 查、检 查与督 导整 改; 总行审 计部对 全行 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审 计。包 括定 期内 部审计 、现场 和非 现场 检查等 ;总行 办公 室( 品牌管理 中心) 与资产 托管 部共 同制定 声誉风 险应 对预 案。按 资产托 管部 需求 对由托管 业务引 发的声 誉风 险事 件进行 定向舆 情监 测, 对由托 管业务 引起 的声 誉风险进 行应急 处置, 包括 与全 国性媒 体进行 沟通 、避 免负面 报道、 组织 正面 回应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 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政 策。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 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 有效性原则。 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 预防性原则。 必须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 理理念, 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 及时性原则。 资产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5 政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发现问 题, 要及 时处理, 堵塞漏洞。 6、 独立性原则。 各业务中心、 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风险监督中 心是资 产托管 部下 设的 执行机 构,不 受其 他业 务中心 和个人 干涉 。业 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业务中心、 各岗位权责明确, 相互牵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 急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预 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 持风 险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位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6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 风险 控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心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中心 制的 内部组 织结构 ,形 成不 同中心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 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建 设,已 经建 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业务管 理办法 、内 部控 制制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岗位 职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落实 检查是 风险 控制 管理的 有力保 证。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风 险监 督中心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定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 制风险 更加 可靠 ,可将 人为不 确定 因素 降至最 低。托 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 仅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风 险控制 方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7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8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2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0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2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3 网址:www.i618.com.cn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4 网址:www.wkzq.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6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7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 号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05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8 网址:www.jshbank.com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39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0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1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2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3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4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5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8 6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69、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7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0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18576351064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7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185215069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2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生效 一、本基金已经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关于准予东方永兴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6]1120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本 基金由基 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 同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2016 年10 月10 日至2016 年10 月28 日 募集份额为 :563,773,376.16 份 有效户数:3,409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 确认的函》 (机构部函[2016]2663 号) 的批准, 于 2016 年11 月2 日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3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8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 1 个封闭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18 个月月 度对日 (不含该日) 止的期间。 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8 个月月度对日。每个开放期间为5 至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5 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 (如发生上述情形时 开放期已达到5 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 告的时间长度)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4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 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 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和普通 客户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0.24% 100 万 ≤ M < 500 万 0.40% 0.16% M ≥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 赎 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长(T ) 赎回 费率 归 入基 金资 产 比例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 回,且T<7 日 1.50% 100%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 回,且T≥7 日 1.00% 25% T≥18 个月 0.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未归入基金资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7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60%) × 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9,176.84 份 例 6: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24%,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8 申购费用=10,000/(1+0.24%)×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9,209.80 份 例7: 某投资人投资500 万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8: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在投资者于同一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若投资者持有本基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长于 18 个月,在某一开放期内该投资 者同时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 则本基金依据 “先进先出” 原则进行顺序赎回, 先 赎回持有期长于18 个月的基金份额, 不对持有期长于18 个月的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 例9: 假定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期申购A 类( 或 C 类) 基金份额并于同一开放 期赎回 10,000 份 A 类 (或 C 类)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长 T≥7 日,则其 对应赎回 费率为 1.00%,该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37 元,则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59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1537×1.00%=115.37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37-115.37=11,421.63 元 上述计算 中, 涉及赎回费 用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60 额50%的。 (八)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 (八) 、 (九)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五)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61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对 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开放 期内, 在出现 巨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对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62 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超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前 段“1、全 额赎回” 或“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6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4 第 八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积 极投资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追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 稳定 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可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但 在每 个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间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期间适当调整) ;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开 放期 间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时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从法 规的规 定或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我国 宏观 经济运 行环 境、货 币政 策等相 关政 策的深 入分 析, 判断我 国中短 期利 率走 势、债 券市场 预期 风险 水平和 相对收 益率 。结 合本基金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5 定期开 放式运 作的 特点 ,在基 金的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本基金 采用 不同 的投资策 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 债券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含回售 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 类别券种的流动性、 信用水 平等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剩 余封闭 期限调 整债 券资 产组合 的久期 ,达 到增 加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在预 期市场 总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从而可 以在市 场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所 产生的 资本利 得; 反之 ,当预期 市场总 体利率 水平 上升 时,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免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带来 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策 略等, 在短 期、 中期、 长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短 、中 、长 期债券的 相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取收 益。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时 ,采取 子弹 策略 ;当预期 收益率 曲线变 平时 ,采 取哑铃 策略;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采 取梯形策略。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6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主要 通过 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 嵌转 股选择 权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 金通过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及 定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谋求 内嵌 转股权潜 在的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 结合国债市 场交易 情况和 期货 市场 的收益 性、流 动性 等情 况,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操 作,获取超额收益。 (五)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为保 持较高 的流 动性, 在遵 守本基 金有 关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提 下, 主要 配置高 流动性 的投 资品 种,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满足开放 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风 险监控 、评 估和组 合调 整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流 程。严 格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究 主要 依托于 公司 整体的 研究 平台, 由研 究员负 责, 采用 自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方式。 通过 对全 球宏观 经济形 势、 中国 经济发展 趋势、 货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情况 进行 分析 ,深入 研究行 业景 气状 况、市场 合理估 值水平 ,预 测利 率变化 趋势; 深入 研究 其合理 的投资 价值 ;据 此提出大 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7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上 述研究 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方 向、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 理基 于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根据自 己对 未来一 段时 期内证 券市 场走 势的基 本判断 ,对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制定 月度 资产配 置和行 业配 置计 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确定后 ,基 金经理 参考 研究员 的个 股投资 建议 ,结 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决 定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执 行,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相 关业 务部门 对投 资组合 计划 的执行 过程 进行监 控, 定期 向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汇报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据 风险监 控情况 ,责 令投 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风 险绩效 评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使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能 够更 加清 楚组合 承担的 风险 水平 以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并了解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预 期、组 合收 益的 来源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宏 观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以 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期间适当调整) ; 2、 开放期间,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该比 例限制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市值 的3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69 13、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 封闭期内, 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本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本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例 限制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2、9、15 、16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0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执 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是为 投资者 提供 长期稳 定的 保值增 值,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 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准 不再 适用或 有更 加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由基 金管 理人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论 上其 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1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3,050,211.80 95.42 其中:债券


323,050,211.80 95.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9,762,432.29 2.88 8 其他资产


5,758,093.60 1.70 9 合计





338,570,737.6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2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60,000.00 4.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60,000.00 4.68 4 企业债券 243,675,211.80 114.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28,000.00 9.46 6 中期票据 49,287,000.00 23.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3,050,211.80 151.8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3046 16 宁水01 200,000 20,120,000.00 9.46 2 136573 16 港投债 174,000 17,353,020.00 8.16 3 122333 14 嘉宝债 170,000 17,187,000.00 8.08 4 136377 16 泰玻债 160,000 15,984,000.00 7.51 5 122436 15 远洋02 150,000 15,019,500.00 7.0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3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所持有16 海投债 (136685) , 发行 人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受到行政处罚。 于2019 年1 月2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作出的 《监管关 注函》 (厦证监函 【2019 】44号 ), 主要是厦门监管局关注到公司近期拟进行资产重组导致业务、资产发生较大变 化,鉴此提出监管意见。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 究 : 本基金的 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由研究部 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 国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化 趋势。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类 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目 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2) 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 目标久期设定 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 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 定月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 按计划执行。


(3) 组合构建: 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 基金 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 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 风险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 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4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 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7) 组合调整: 基金 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 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16 海投债(136685)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公司的贸易业务主要由其子公司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经 贸公司曾获得“2010-2011 年度厦门市进出口百强企业(2010 年排名第27 名, 2011 年排名第57 名)”、“2010-2011 年度厦门市进口大户(2010 年排名第12 名,2011 年排名第19 名)”、“2009-2012 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 司经营的业务销量逐年增加, 2013 年获得福建省国有钢贸企业十强, 公司塑料、 废纸等再生资源进口量位居连续多年位居全省第一。2013 年公司房地产销售面 积28.40 万平方米, 在海沧区排名首位, 在厦门市排名第5 位。2014 年公司房 地产销售面积18.1 万平方米(不含水云湾安置房38.35 万平方米), 在海沧区排 名首位, 在厦门市排名 第7 位(加上水云湾项目,在厦门市排名第1 名)。 公司自 设立以来,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工程,经多年发展,公司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断壮 大,在工程施工与综合配套建设方面的竞争力已经形成。 16 海投债(136685)的债项评级为AA+,主体评级为AA+,表明发行人偿 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956.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549.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24,586.9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5 8 其他 - 9 合计 5,758,093.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6 第九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0.26% 0.06% 0.37% 0.00% -0.63% 0.06% 2017.01.01-2017.12.31 2.91% 0.04% 2.25% 0.01% 0.66% 0.03% 2018.01.01-2018.12.31 14.09% 0.09% 2.25% 0.01% 11.84% 0.08% 2019.01.01-2019.03.31 2.06% 0.09% 0.55% 0.01% 1.51% 0.0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0.32% 0.06% 0.37% 0.00% -0.69% 0.06% 2017.01.01-2017.12.31 2.49% 0.04% 2.25% 0.01% 0.24% 0.03% 2018.01.01-2018.12.31 13.62% 0.09% 2.25% 0.01% 11.37% 0.08% 2019.01.01-2019.03.31 1.96% 0.09% 0.55% 0.01% 1.41% 0.08%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7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78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79 第十一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国债 期货 合约、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0 去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减 去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二)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值。 (五)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 国债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七)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主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1 五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2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3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二)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三)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七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4 第十二部分


基 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当 次分 红,分 红权 益登 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5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 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7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五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四)- (十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8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8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0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的 祝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1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本基 金封 闭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2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3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4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5 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并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6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7 第十六部分


风 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投 资收 益越高 ,所 伴随的 预期 风险越 大。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 论上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基 金所 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 风险 是指由 于经 济、政 治、 环境等 因素 的变化 对证 券价格 造成 的影 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 风险 :对于 股票 投资而 言, 利率的 变化 将导致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上 市公司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平 等发 生变 化,同 时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后 市利率 变化方 向及 幅度 的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价 格发生 变化 ,进 而影响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不 仅会影 响债 券的 价格及投 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 造成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区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观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的 运行 状况 将直接 影响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盈利情 况。 证券 市场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 力风 险:购 买力 风险又 称通 货膨胀 风险 ,是由 于通 货膨胀 、货 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指 个别 行业或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 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发行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8 人出现 违约、 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由 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两个 方面 :一方 面是 指在市 场或 个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速 、低 成本 地变现 或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风 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指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等 主观 因素 的限制 而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而产 生的 风险, 或者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 不完 善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 风险 :由于 运营 系统、 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交 易软 件等发 生技 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 风险 :指业 务人 员道德 行为 违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幕 交易 、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中将 国债 期货纳 入投 资范围 ,因 此,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 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市场 风险是 因期 货市 场价格 波动使 所持 有的 期货合约 价值发 生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 险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货 间的价 差的 波动 ,影响套 期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 为两 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资产 支持 证券纳 入到 投资范 围当 中,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造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99 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 风险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率 和价格 的变 动, 一般而 言,如 果市 场利 率上升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本 金损失 的风险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的 再投 资收 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 性风 险: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模 及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④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可能 会由 于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偿 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 风险 :基金 相关 当事人 在业 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 资中 将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纳 入到投 资范 围当 中,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该 类债 券不能 公开交 易,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证券 综合电 子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易 平台进 行交易 。一 般情 况下,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跃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限 制,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 为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投资 人只能 在开 放期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投资 人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在 封闭期 期间不 能按 基金 净值自 由赎回 ,存 在一 定程度的 流动性风险。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0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 易所 就资金 前端 额度控 制的 相关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交易 参与 人) 按照前 一交易 日日 终的 相关产 品的合 计资 产总 额作为 每个交 易日 申报 的最高额 度,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结算参 与人) 明确 约定 额度申 报事项 。由 于交 易所就资 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一)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4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5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7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09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0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1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2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3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4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6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7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19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结汇、 售汇业 务;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 每个开 放期 前三个月 、开放 期间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上述 期间适 当调整 )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放期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0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 个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期间适当调整)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限制,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1 (12)封 闭期 内,本 基 金资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 开放期,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2)、( 7)、( 13)、 (1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法律法规及有关 文件规定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2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3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或预先 确定 的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导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有 关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七)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 理人 应防范 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流动 性风险 ,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5 控制制度 的修订 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的 除外)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管人 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化等 不可归 责于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 求。 (八)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6 (十三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五)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十六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7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实现分账管理, 独立 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应开立 “基金募 集账户 ” ,用 于存放募 集的资 金。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8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29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0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本 托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1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2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 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基金管理人期刊 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 工咨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 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 工或在语 音信 箱中留 言 ;东方基 金呼 叫中心 同 时受理 E-Mail 、传 真 等多样化咨 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3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人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 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 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 件 等方式 对我 们的 工作 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4 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人 制定, 并由其 解释与修 改,但 规则的 修改若实质 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11 月 2 日到本次 《招募 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2019 年5 月2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1-6 东方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8-11-6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同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2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1-13 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7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9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1-20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1-27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2-4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2-11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2-11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2-11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2018 年第2 号) 2018-12-14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2018-12-14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6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同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018-12-14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2-1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8-12-25 关于参加2019 年邮储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19-1-2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1-4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1-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1-15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9-1-1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1-22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1-29 东方基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1-31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2-12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2-1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2-19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2-26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3-5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3-12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3-19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3-26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3-2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度报告摘要 2019-3-28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4-2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4-9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4-16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9-4-19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4-23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9-4-30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