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001824)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正文)查看PDF公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页 共122页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页 共122页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0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沪港深成
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8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 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页 共122页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成长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港股通机制下允许 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05月0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页 共122页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1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页 共122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沪 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页 共122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页 共122页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页 共122页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页 共122页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 两部分 54、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 其他允许投资的标的证券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页 共122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 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页 共122页 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 投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 考核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 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 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 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 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 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维护与挖掘;直 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2页 共122页 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568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9%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 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3页 共122页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干部。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 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及 2008 年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 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任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自2013 年5 月至2015 年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 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 自2008 年3 月至2011年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1 年3 月至2015 年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 年5 月至2011 年 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担任该公 司副总经理。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4页 共122页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 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 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 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 营。2018年9月起,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 10月2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年 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 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5页 共122页 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年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6页 共122页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7页 共122页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 组长、研究部总经理兼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博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年5月20日-2016年6月8日)、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 22日-2016年6月8日)、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 25日-2018年3月1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5年1月22日—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1月9日—至今)、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9日 —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溪冈(2016年11月2日-2017年11月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魏凤春、欧阳凡、王俊、过钧、黄瑞庆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年至1998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1998年至2001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年至2015年就读清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8页 共122页 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MBA学位。2001年7月至2003年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年3月起任研究 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2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 12年8 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8.28-2014.1 2.26)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年12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 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GARP组负责人、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绝 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 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19年3月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2017.6.5-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2010.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9页 共122页 8.4)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11.24 -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2014.4.2)、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 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6.24-2016.7.4)、博时 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6.10-2 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2018.5.21)、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12.13-2018.6.16)、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 7.30)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 部指数与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 016.3.29-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今)、博时乐臻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10.17-至今)、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 博时中债3-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2.25-至今)、博时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8-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 资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2015. 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特许价值 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博时量化 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时量 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0页 共122页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1页 共122页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2页 共122页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3页 共122页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4页 共122页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5页 共122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 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 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6页 共122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7页 共122页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8页 共122页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29页 共122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0页 共122页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1页 共122页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 19层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 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903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 14层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2页 共122页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3页 共122页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4页 共122页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5页 共122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06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8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共募集 202,440,699.85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2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0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6页 共122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18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7页 共122页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元;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8页 共122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0%


50万元 ≤ M <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 M < 500万元


0.60%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30日


0.75%


30日≤ Y<2年


0.50%


2年 ≤ Y < 3年


0.25%


Y ≥ 3年


0


注:1年按365日,1月按30日计算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39页 共122页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373,19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 373,190.03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 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0页 共122页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1页 共122页 3、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2页 共122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3页 共122页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18日开通日常转换业务。 2、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4页 共122页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 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 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5页 共122页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18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0%


50万元 ≤ M < 100万元


1.00%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6页 共122页 100万元 ≤ M < 500万元


0.60%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 1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 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7页 共122页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挖掘A股和港股市场(通过港股通)的成长性行 业和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证券、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 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在不 同行业之间进行动态配置;最后是个股选择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予以决策。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8页 共122页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 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 率各项政策,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分析研判A股市场以及港 股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包括A股和港股)、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 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资产投资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思路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 投资机会。 对于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和港股市场中,符合经济发展趋势以及产业升级转型方向,具有巨大成长空间 的行业,以及处于高速成长中的公司; 2)基本面稳健、经营模式稳定、或估值有望受益于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而具有提升 空间的公司; 3)港股市场中,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以及A股市场所稀缺的香港本地上 市公司和外资公司。 2、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行业景气程度以及股票市场 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特征,从历史估值比较和未来成长 趋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重点关注符合经济发展趋势、产业升级转型方向,具有巨大成 长空间的行业。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 行动态调整。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 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 (1)企业经营业绩与财务指标定量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分析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49页 共122页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 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EPS增长质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虑EPS 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判断增长的原因与公司战略的吻合 度。 3)成长性、估值与市场预期分析 本基金通过计算股票市场价格所隐含的成长性,然后通过基本面来判断前述成长性是 否合理。 4)财务健康度分析 本基金通过研究财务数据,判别企业风险。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益、市场比率、成 长、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团队的深入研究,侧重对公司成长能力的分析,持续审视公司成长 质量与可持续性,努力发掘符合要求的成长企业标的。 本基金将从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是否拥有核心技术及创新能力、是否具有高进 入壁垒等方面审慎甄别公司的竞争优势,从产品需求空间、产品研发能力(包括研究经费 投入、产品技术含量、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发展前景以及研究成果转化能力等因素)、商 业模式、供应链管理、客户规模与粘性程度、政策导向与扶持力度等方面审视公司成长能 力空间、成长质量与成长可持续性,并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销售及管理能力等方面考 察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 可转债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 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0页 共122页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 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 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 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 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套利策略 利用两地市场在投资者结构、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本基金可以积极通过事件套利、 估值套利等策略获取绝对收益。 1、事件套利 内地及香港市场在行业结构、上市公司情况、交易时间及市场环境等方面均有诸多不 同,利用此特殊情形,同时投资两地市场存在套利机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1页 共122页 2、估值套利 在非两地上市公司中,也存在一些同一行业中业务相近、规模可比、而两地估值差异 较大的公司。本基金在投资A股的同时借道港股通投资港股,使利用上述价差设计交易策 略成为了可能。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保证本金绝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 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 H股合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2页 共122页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3页 共122页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4页 共122页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财富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0%+恒生指数收益率×6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 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 为科学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恒生指数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港股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与恒生指数分别对中港两地 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现金管理部分则采用 中国债券总财富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成长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5页 共122页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4,078.40 80.53 其中:股票 2,414,078.40 80.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1,244.03 19.39 8 其他各项资产 2,535.40 0.08 9 合计 2,997,857.83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金额2,414,078.40元, 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80.5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57,232.91 5.71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6页 共122页 金融 817,216.53 29.70 工业 551,215.85 20.03 公用事业 364,474.98 13.25 日常消费品 216,163.08 7.86 医疗保健 178,077.20 6.47 信息技术 129,697.85 4.71 合计 2,414,078.40 87.7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753 中国国航 30,000 248,587.54 9.03 2 2318 中国平安 3,000 226,199.22 8.22 3 0288 万洲国际 30,000 216,163.08 7.86 4 0371 北控水务集团 50,000 208,014.08 7.56 5 0874 白云山 6,000 178,077.20 6.47 6 1336 新华保险 5,000 171,558.00 6.23 7 0811 新华文轩 30,000 157,232.91 5.71 8 090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40,000 156,460.90 5.69 9 3908 中金公司 10,000 155,946.22 5.67 10 1398 工商银行 30,000 147,968.78 5.3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7页 共122页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00 5 应收申购款 2,396.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5.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8页 共122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1.20% 0.21% -3.70% 0.60% 4.90% -0.39% 2017.01.01-2017.12.31 14.33% 0.83% 25.01% 0.50% -10.68% 0.33% 2018.01.01-2018.12.31 -9.85% 1.10% -11.58% 0.97% 1.73% 0.13% 2019.01.01-2019.03.31 9.97% 1.00% 13.18% 0.84% -3.21% 0.16% 2016.11.02-2019.03.31 14.70% 0.94% 20.46% 0.77% -5.76% 0.17%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59页 共122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0页 共122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1页 共122页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或所选取汇率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汇率 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2页 共122页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3页 共122页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4页 共122页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5页 共122页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6页 共122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7页 共122页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8页 共122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参与港股交易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以及在不进行交易时可能缴纳的证券组合费等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69页 共122页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0页 共122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1页 共122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2页 共122页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3页 共122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4页 共122页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5页 共122页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总 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6页 共122页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7页 共122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8页 共122页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79页 共122页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 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 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 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 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 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 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 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 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0页 共122页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 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 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 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1页 共122页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 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 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 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 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2页 共122页 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 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 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 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3页 共122页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4页 共122页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5页 共122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6页 共122页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7页 共122页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8页 共122页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89页 共122页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0页 共122页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1页 共122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2页 共122页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3页 共122页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4页 共122页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5页 共122页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6页 共122页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7页 共122页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8页 共122页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99页 共122页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0页 共122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1页 共122页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证券、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5%;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2页 共122页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 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H股合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3页 共122页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4页 共122页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5页 共122页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6页 共122页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股票无法适用下述书面资料的,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所需资料):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7页 共122页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本基金未来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证券时,如有关监督事项确无法适用本部 分约定执行的,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另行书面约定监督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8页 共122页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09页 共122页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0页 共122页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 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 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 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 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1页 共122页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2页 共122页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3页 共122页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或所选取汇率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汇率 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4页 共122页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5页 共122页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6页 共122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7页 共122页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 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8页 共122页 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 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 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 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 真索取等操作。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19页 共122页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 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20页 共122页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9年04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2019年劳动节期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二)、 2019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三)、 2019年0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 2019年02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五)、 2019年01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六)、 2018年12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岁末至2019年非港股通交易日及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 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七)、 2018年12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摘要)》。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21页 共122页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122页 共122页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