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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002121)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沪港深 新 起点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六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157 号) 和2016 年10 月13 日 《关于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 案的回 函》 (机 构部 函[2016]2484 号) 进行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需承担相关汇率风险及香港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名 称仅 表明基 金可 以通过 港股 通机制 投资 港股, 基金 资产并 非必 然投资 港股 ;本基 金对港 股标的 的投 资比 例会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以及 投资策 略的 需要 进行调 整,存 在完 全不 投资港股的可能。 本基金 资产 若投资 于港 股,会 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因投 资环 境、投 资标 的、市 场制 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 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 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的 情形下 ,港 股通 不能正 常交易 ,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 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2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88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8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9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11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11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11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2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12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12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125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3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4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4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56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7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7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174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及《广发沪港深新起点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 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沪港深 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简 称沪 港通, 是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香 港联合 交易所 )建 立 技 术连接 ,使内 地和 香港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当 地证 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机制


3 15 、 《沪港通试点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实 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沪港通试点办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 、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港 股通: 指内 地投 资者委 托内地 证券 公司 ,经由 内地证 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证券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 30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41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5 47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 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7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 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 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 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8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 。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9 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1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广发亚 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23 日至2017 年11 月 9 日) 、 广发标 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美国 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全球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 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纳斯达克生 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 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 、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10 日至2019 年4 月 12 日)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2 月17 日起任职) 、广发沪 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海外多 元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2 月8 日起任职) 、广发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 31 日起任职) 、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19 年3 月7 日起 任职) 、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任职)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27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丁靓,任职时间为 2016 年11 月 2 日至2016 年12 月10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 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总经 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 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 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 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 11 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 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2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 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是一家 总部 设在深 圳的 全国性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 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8 年末, 平安银行 有 80 家分行,共1,057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 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167.16 亿元 (同比增长 10.3%) 、 净利润 248.18 亿元 (同比增长 7.0%) 、 资产总额 34,185.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5.2%) 、 吸收存款余额 21,285.57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4%)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19,975.29 亿元 (较上年末增幅 17.2%)。 平安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事业 部, 下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处 、估 值核算 处、 资金清 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高 级理 财规划 师、 国际注 册私 人银行 14 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 算, 银行经营 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任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 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 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硚 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 银行 先后 任公司 业务部 总经 理助 理、产 品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经 理,一 直负 责公 司银行 产品开 发与 管理 ,全面 掌握银 行产 品包 括托管 业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理 ,尤 其是 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 年12 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59 万亿,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110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 保证 金快 线货币 市场基 金、 平安 日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新华鑫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中证可 转换债 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财富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红塔红 土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活 期添 利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新华 增盈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华 安盈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平安 新鑫 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海 进取 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安 智慧 中国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 享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泰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德邦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金 、中 海顺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红 睿轩 沪港 深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浙 商汇 金转 型升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安 泽回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博 时裕 景纯 15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惠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源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稳盛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先 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 润元 大现金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 鼎信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 安鼎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南方荣 欢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富 平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合嘉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新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颐 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弘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兴安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西部利 得天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鹏华 弘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安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安 信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鑫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惠享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安悦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惠融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惠金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弘 腾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英 大睿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西 部利 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 月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长 盛盛 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丰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惠 隆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金 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平 安鑫 利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 泰柏 瑞享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 平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中 证沪港 深高股 息精 选指 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 海开源 聚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商稳 阳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前 海开 源沪 港深隆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添荣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西部 利得 汇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丰 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安 睿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上 投摩 根岁 岁金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安 转型 创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和元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金丰 沃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兴银 消费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高元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易方 达瑞 智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金丰 颐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金丰 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惠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南 方智 造未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安 弘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平 安量 化先 锋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16 券投资 基金、 嘉合 磐通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鼎 旺三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荣 福锦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前 海开源 丰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合韵定 期开放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恒安 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 5-10 年 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确保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体 系的 有效 性;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业务 的安 全、 稳健运 行,促 进经 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设有总 行独 立一级 部门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 门, 专门 配备了 专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工 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取得 基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业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17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明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19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 网站:www.hlzqgs.com (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20 网址:www.xsdzq.cn (5)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22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2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9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0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1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22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3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4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26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2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6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27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8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29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0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28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1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3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29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4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5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0755-33015740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6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30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31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0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 厦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4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32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3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4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3 (46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7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9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34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0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51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2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35 网址:www.swhysc.com (53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7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5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37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2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38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3)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4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9 (66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7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8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联系电话:0512-69868364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6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40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 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1 (7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5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76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话:95511-8


4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7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9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4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2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4 (83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4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5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45 法定代表 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8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9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46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9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1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7 (93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4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5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 网址:http://8.jrj.com.cn (96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4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7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99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49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1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40062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2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0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4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5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7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08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9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52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0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1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2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53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13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5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54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7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18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5 (119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20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56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123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57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6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27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8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58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9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30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业务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5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33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4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3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60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6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37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8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61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139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41)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62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2)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 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43)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44 )名称:西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145 )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6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021-20655593 业务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热线:4008211357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46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4 )7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48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64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49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5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51 )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2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6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53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4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55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66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56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57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58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67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59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6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61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62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68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6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64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16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69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66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ons.com (167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68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70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69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7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 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71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72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71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73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174 )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021-20655593 业务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热线:4008211357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75 )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72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176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177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78 )公司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73 联系人 曾玉姣


联系电话 0731-89828592


客服热线 0731-96599


公司网址 www.hrxjbank.com.cn (179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联系电话:0755-82545596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180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81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74 (182 )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83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业务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om (184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85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7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86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187 )名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业务传真:0951-5165256 客服热线:4008096558 公司网址:www.bankofnx.com.cn (188) 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04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电话:0755-23614559


76 业务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热线:4006280888 公司网址:www.htfc.com/ (189) 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翁若同 地址: 中国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邮编:361001 电话:0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190 )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业务传真:0573-82080262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www.jxccb.com (191 )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92) 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77 联系人: 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93)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 、 其他 销售机构 (1)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2)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021-20655593 业务传真:021-20655577


78 客服热线:4008211357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3)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79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8)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80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0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2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3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6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82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9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1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2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3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84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ons.com (24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25 )名称:武汉市伯 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6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85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8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9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 东路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86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30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87 四、 审 计基 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88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 11 月2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9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本基金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 股通交 易日,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0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 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91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 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将享受申购费率 零折优惠。


92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全部 归入 基金资 产。赎 回费 率随 赎回基 金份额 持有 年份 的增加 而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赎回 期限(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 365 天 ≤N<730 天 0.25% N≥7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93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94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5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96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97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8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境内 市场和 香港 市场的 股票 ,在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精选 质地 优良的 股票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股 票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其 中投资 于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权证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对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为一 只股 票型基 金,其 股票 投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在基 金合同 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 所投资主要市场的估值水平、 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100 在境内股票和香港股票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两地股票的配置: 1、 宏观经济因素 (如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 等) ; 2、估值因素(如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等) ; 3、政策因素(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 4、流动性因素(如货币政策的宽松情况、证券市场的资金面状况等) 。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力图 对公司 及行 业所处 的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和把 握,采 取自 下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实 现合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在香 港股 票投 资方面 ,本基 金将 通过 港股通 机制投 资于 香港 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 外投资。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定量分 析的 选择标 准包 括成长 性和 盈利质 量分 析相结 合, 本基金 特别 注重盈 利质 量的分 析,主要分析有: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分析 主营业 务收 入的快 速增 长往往 意味 着市场 占有 率的上 升, 这是企 业竞 争力提 高的 重要标 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EPS 增长质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虑EPS 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同时判断增长的原因与公司战略的吻合度。 3、财务健康度分析 本基金通过研究财务数据, 判别企业风险。 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益、 市场占比、 成长、 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本基金 在定 量分析 选取 出的股 票基 础上, 通过 进一步 定性 分析, 包括 对公司 治理 、核心 业务竞 争优势 、所 处行 业生命 周期和 外部 环境 、商业 模式以 及潜 在机 会的分 析,重 点考 察行 业龙头、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资源或技术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的 股票 是通过 深入 研究论 证后 的优秀 公司 ,并且 每只 重点投 资的 股票都 应有清晰的投资主题、投资逻辑和估值分析。 (三)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和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具体策略如下: 在固定 收益 类投资 方面 ,本基 金将 坚持稳 健投 资原则 ,对 各类债 券品 种进行 配置 。本基 101 金根据 对利 率 走势 的预 测、债 券等级 、债 券期 限结构 、风险 结构 、不 同品种 流动性 的高 低等 因素,构造固定收益组合,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固定收 益类 策略的 关键 是对未 来利 率走向 的预 测,并 及时 调整固 定收 益组合 使其 保持对 利率波 动的合 理敏 感性 。本基 金将在 利率 合理 预期的 基础上 ,通 过久 期管理 ,稳健 地进 行债 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债 期货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以合理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 金也 可以 少量投 资于权 证等 金融 衍生产 品,以 加强 基金 风险控 制,有 利于 基金 资产增值。 未来, 随着 证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基金可 相应 调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 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102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中 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 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 较基准 ;而中 证全 债指 数能够 较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变 动的全 貌, 适合 作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的 比较基准; 2、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 是反 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将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需承 担汇 率风 险及境外市场风险。 七、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03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4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21)和(22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八、 禁 止行 为


10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6 月13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24,824,915.19 90.75 其中:股票 2,324,824,915.19 90.75 2 固定收益投资 70,417,000.00 2.75 其中:债券 70,417,000.00 2.75


1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432,498.99 0.02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93,122,423.91 3.64 7 其他资产 72,854,229.20 2.84 8 合计 2,561,651,067.29 100.00 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443,801,100.60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56.64% 。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8,166,049.15 12.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1,193,350.00 3.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10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3,171,512.31 4.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41,528,718.38 5.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235,514.00 0.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9,728,670.75 8.2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1,023,814.59 34.56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日常消费品 - - 电信业务 - - 医疗保健 238,992,526.93 9.38 通信服务 232,971,461.33 9.14 能源 204,353,370.12 8.02 金融 191,274,534.76 7.50 公用事业 186,334,475.82 7.3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23,346,015.99 4.84 信息技术 113,870,861.63 4.47 房地产 79,712,142.98 3.13 工业 68,179,907.00 2.67 原材料 4,765,804.04 0.19 合计 1,443,801,100.60 56.64


108 注: (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700 腾讯控股 705,424 218,443,140.72 8.57 2 000546 金圆股份 21,035,975 209,728,670.75 8.23 3 600031 三一重工 15,496,109 198,040,273.02 7.77 4 01299 友邦保险 2,818,600 188,948,482.77 7.41 5 01088 中国神华 11,135,500 170,979,377.76 6.71 6 01177 中国生物制药 20,795,000 127,718,240.24 5.01 7 01193 华润燃气 3,848,000 122,128,709.04 4.79 8 600048 保利地产 8,101,302 115,362,540.48 4.53 9 01093 石药集团 6,606,000 82,731,786.80 3.25 10 603939 益丰药房 1,459,000 81,193,350.00 3.1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417,000.00 2.7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417,000.00 2.7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10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417,000.00 2.76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9 18 国开09 500,000 50,135,000.00 1.97 2 180211 18 国开11 200,000 20,282,000.00 0.80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2922


金风科技 股权 163,172 432,498.99 0.02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动 风险说明 IF1904 IF1904 -200.00 -232,656,0 -9,683,650 -


110 00.00 .00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9,683,65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55,675,09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15,214,290.00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033,157.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679,547.97 3 应收股利 19,086.95 4 应收利息 1,746,995.07 5 应收申购款 375,441.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854,229.20


111 的公允价值 (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603939 益丰药房 81,193,350.00 3.18 限售股


11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6.11. 2-2016.1 2.31 -3.00% 0.46% -3.11% 0.61% 0.11% -0.15% 2017.1.1 -2017.12 .31 49.79% 1.03% 25.96% 0.52% 23.83% 0.51% 2018.1.1 -2018.12 .31 -21.36% 1.45% -16.63% 1.09% -4.73% 0.3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4.26% 1.22% 1.18% 0.84% 13.08% 0.38% 注: (1)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 4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45%×恒生指数收益率 +1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113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1 月2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1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11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16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 汇率 的,采 用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10、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17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118 任方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119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予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1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2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12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127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2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29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 文件中 披露 本基 金投资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投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对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通过沪 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投 资香港 股票市 场的 信息 披露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130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31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33 (1) 决策 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正常情 况下 股票 市值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中 投资于 境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投资 标的为 流动 性良好 的的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在投 资运作 上将 以分散 投资 、 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134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基金 类型; (2 )选股 135 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港股 通机制 下允 许投 资 的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以下 简称 : “ 香港联 交所” 或“ 联交 所” ) 上市的 股票 ,除 与其他 投资于 内地 市场 股 票的基 金所面 临的 共同 风险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港股通 机制下 因投 资环 境、投 资者结 构、 投资 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 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 同时 对个股 不设涨 跌幅 限制 ,加之 香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和 衍生品 种类 相对 丰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 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 港股 通机制 下, 港股的 买卖 是以港 币报 价,以 人民 币进行 支付 ,并且 资金 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 结算将 进行相 应的 港币 兑人民 币的换 汇操 作, 本基金 承担港 元对 人民 币汇率 波动的 风险 ,以 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 基金 对港股 买卖 每日结 算中 所采用 的报 价汇率 可能 存在报 价差 异,本 基金 可能需 额外承 担买卖 结算 汇率 报价点 差所带 来的 损失 ;同时 根据港 股通 的规 则设定 ,本基 金在 每日 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 存在比 例差异 ,以 抵御 该日汇 率波动 而带 来的 结算风 险,本 基金 将因 此而遭 遇资金 被额 外占 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则 ,对 港股通 设有 总额度 以及 每日额 度上 限的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因为港 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 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136 现行的 港股 通规则 ,对 港股通 下可 投资的 港股 范围进 行了 限制,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 可能因 为港 股通 可投资 标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能 及时买 入看 好的 投资标 的,而 错失 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只有 沪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且 能够 满足结 算安 排的交 易日 才为港 股通交 易日, 存在 港股 通交易 日不连 贯的 情形 (如内 地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休 市而香 港市 场照 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 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 易中集 中体现 市场 反应 而造成 其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进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持港 股组合 在资 产估 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 户。因 此交 收制 度的不 同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原 因, 本基 金可能 面临卖 出港 股后 资金不 能及时 到账 ,而 造成支 付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情 况延后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流动性 风险 ,同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通 规则 ,本基 金因 所持港 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转 换、 上市公 司被 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买入; 因港 股通 股票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股票的 认购 权利 在联交 所上市 的, 可以 通过港 股通卖 出, 但不 得行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转 换或 者上 市公司 被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可以享 有相关 权益 ,但 不得通 过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 是 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 137 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市 场 没 有 风 险 警 示 板,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 制度 性差异 ,本 基金可 能存 在因所 持个 股遭遇 非预 期性的 停牌 甚至退 市而 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通 机制 和规则 下参 与香港 联交 所证券 的投 资,受 港股 通规则 的限 制和影 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 股票 交易而 发生 的佣金 、交 易征费 、交 易费、 交易 系统费 、印 花税、 过户 费等税 费外, 在不进 行交 易时 也可能 要继续 缴纳 证券 组合费 等项费 用, 本基 金存在 因费用 估算 不准 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 港市 场,部 分中 小市值 港股 成交量 则相 对较少 ,流 动较为 缺乏 ,本基 金投 资此类 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 基金 参与 港 股通 交易中 若香 港联交 所与 内地交 易所 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之 间的报 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 申 报 和 撤 销 申 报 的 交 易 中 断 风 险 ; ④存在 港股 通香港 结算 机构因 极端 情况下 无法 交付证 券和 资金的 结算 风险; 另外 港股通 境内结 算实施 分级 结算 原则,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 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 人未完 成与 中国 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 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 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 ; (四)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 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8、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38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 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10、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 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39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 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4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4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43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4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45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146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7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8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 149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150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151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52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153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54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55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5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邱春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 机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人 民币有 价证 券;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外汇 存款、 汇款 ;境 内境外 借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外汇借 款; 外汇 157 担保; 在境内 境外 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外 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贸易 、非 贸易结 算;办 理国 内结 算;国 际结算 ;外 币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贷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 兼业 代理业 务;代 理收 付款 项;黄 金进口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 外币 兑换; 结汇、 售汇 ;信 用卡业 务;经 有关 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股 票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其 中投资 于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权证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对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158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9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21)和(22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160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61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 度。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比 例, 避免 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162 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 行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 制补充 协议。 协议 应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境 外投资 顾问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两个 工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163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164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开设或协助基金管理人开 设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8、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9、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因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作为 资产 持有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 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165 款,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基 金托管 人办 理托 管专户 的开立 、销 户、 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适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名 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账 户。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券 账户有 关的 手续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均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 符合基金合同的境外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国 家或地 区的 相关 规定, 开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活 动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166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或其 他机构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167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68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69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7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71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72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9-04-2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4-01 关于增加华泰期货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3-29 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9-02-18 关于增加厦门国际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1-28 关于增加嘉兴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1-28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非港 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交易 市场休市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8-12-27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8-12-25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关于增加华兴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14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申购限额 业务的公告 2018-11-08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11-02


17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