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香港小盘(161124)

香港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香港 恒 生综 合小 型 股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九 年六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 据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 合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注册的批 复 》 ( 证 监许可 【2015 】2434 号) 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 监 会证券 基金机构 监管部 《 关于易 方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 【2016 】2193 号)进行募 集。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11 月 2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 期货期权 等相关衍 生工具 的合约市值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且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投 资于证券期 货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请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全 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场 ,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承担基 金投资 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能 遇到的主 要风险包 括: (1)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主 要包括 标的指数的 风险、 标 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 基金 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偏离的 风险、 基 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退 市风险、 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 险、 管理风险、 创 新风险等 ; (2) 投 资风险 , 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 、 政府 管制风险、 监管 风险、 政治 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风险、 衍生品风 险、 金融模型 风险、 信用 风险、 小市值公 司风险 等; (3) 流动性 风险; (4 ) 运作 风险 , 主 要包 括操作风 险、 会计核算 风 险、 法务 及税务风 险、 交易结算 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 等; (5)其他风险 ,包 括 不可抗力风险 、 第三方风险 ; 等等。 本基金属股 票指数基 金, 预期 风险与收 益水平 高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跟踪境 外市场股 票指数 , 基金净 值会因境 外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而产 生波动 , 同时面 临 汇率风险等 投资境外 市场的特 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 管理,未 聘请 境外投资顾 问。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投资本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除非另 有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5 月2 日 ,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 日为 2019 年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I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一、 本基金特有 风险 ...................................................................................... 7 二、 投资风险 ................................................................................................ 11 三、 流动性风险 ............................................................................................ 12 四、 基金运作风 险 ........................................................................................ 13 五、 其他风险 ................................................................................................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5 一、 投资目标 ................................................................................................ 15 二、 投资范围 ................................................................................................ 15 三、 投资策略 ................................................................................................ 15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 16 五、 风险收益特 征 ........................................................................................ 17 六、 投资决策依 据与决策 程序 .................................................................... 17 七、 投资禁止与 限制 .................................................................................... 18 八、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21 九、 衍生品 投资 的风险管 理与决策 流程 .................................................... 22 十、 代理投票 ................................................................................................ 22 十一、 证券交易管 理 ........................................................................................ 23 十二、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经审计 ) ........................................................ 2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1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 31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 31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 37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 38


II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 3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43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一、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 44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一、 基金份额的 上市 .................................................................................... 45 二、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 45 三、 上市交易的 规则 .................................................................................... 45 四、 上市交易的 费用 .................................................................................... 45 五、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 45 六、 其他 ........................................................................................................ 4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一、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 47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 47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 47 四、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 48 五、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 49 六、 申购与赎回 的费率 ................................................................................ 50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 52 八、 申购和赎回 的登记结 算 ........................................................................ 54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54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55 十一、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56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 57 十三、 基金的转换 ............................................................................................ 57 十四、 转托管 .................................................................................................... 57 十五、 基金份额的 质押 .................................................................................... 58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58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 58


III 十八、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 59 十九、 基金份额折 算 ........................................................................................ 59 二十、 其他 ........................................................................................................ 59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60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 61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 62 四、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 ........................................................................ 62 五、 基金税收 ................................................................................................ 6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4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 64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 64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 64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 分 ........................................................................ 64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5 一、 估值日 .................................................................................................... 65 二、 估值对象 ................................................................................................ 65 三、 估值方法 ................................................................................................ 65 四、 估值程序 ................................................................................................ 67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 67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 69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 69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 69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 71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 71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 71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 71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 71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 72


IV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 73 二、 基金年度审 计 ........................................................................................ 73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79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 79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9 四、 清算费用 ................................................................................................ 80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 80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 80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 80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81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86 一、 基本情况 ................................................................................................ 86 二、 境外托管人 的职责 ................................................................................ 86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8 一、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 88 二、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 125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 126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 12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7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59


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以 下简称 “ 《 试行办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管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2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 合小型 股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 根据 基 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同, 为本 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 融 机构; 5、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合 小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 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 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3 15 、 《试行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6 、 《通知》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1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27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机 构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C 类 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4 30 、 登记结 算系统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31 、 证券登 记系统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32 、基金账户:指 登记结算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场外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开 放式基金 账户 , 其中场 外 A 类基 金份额记 录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基金账 户并登记 在登 记结算系统 ,C 类 基金份额 记录在易 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 金账户并 登记在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登记结算 系统 33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 ( 即 A 股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 本基金 的场内 A 类基金份 额记录在该 账户并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7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44 、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45. 场内: 通 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 申购、场内 赎回 46. 场外: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 构利用 其自身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 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 5 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 和场外赎回 47 、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登记结 算系统下的 A 类基 金 份额和登记 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 系统 下的 C 类基 金份额 4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下 的 A 类基金 份额 4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对于A 类 基金份额 , 转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54 、系统内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 为,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55 、跨系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57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8 、上市交 易: 指投 资者通过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以 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A 类基金 份 额的行为 59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指 《易方达 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上 6 市交易公告 书》 60 、元:指 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 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 定比例调 整基金份 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 净值 68、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69、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0、A 类 基金份额 : 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 收取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71、C 类 基金份额 : 从 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并 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7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中 可能出现 的风险包 括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运作风险及 不可抗力 风险 等 , 其中,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包括指数 波动的风 险 、 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数据错 误的风险 、 基金 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偏离的 风险 等; 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风险 、 政府 管制风险、 监管风险、 政 治风险、 汇 率风险、 利率风 险、 衍生品 风险、 金融 模型风险、 信用风险 、 小市 值公司风 险 等; 流 动性风 险主要包括 投资标的 的流动性 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 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可 能对 投资者带来 的风险 ; 运作风 险主要包 括 操作风险、 会计 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 风险 、 法律风险、 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 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标的指数 的风险 如果指数发 布机构变 更或停止 该指数的 编制及发 布、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 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更强 、 更适合 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 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 变更, 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 。 投资者 须承担指 数变更带来 的风险。 此外, 如果指数 公司提供 的指数 数据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依 据该数据 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 基金的投 资运作产 生不利影 响。 以下为本基 金标的指 数-恒生综 合小型 股指数的编 制商发布 的免责声 明: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由恒生 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 恒生 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 授权发布 及 编制。 恒生 综合小型 股指数 的 商 标及 名称由恒 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 司 全权 拥 有。 恒 生指数有 限 公司及恒生 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 已同意 〔 被许 可方 〕 可 就 〔产品名称〕 (“ 该产品”) 使用及 参 考 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 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 或完整性 ;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数据 的适用性或适合性; 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数据而产 生的 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 或该产品持有人或 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可 随时更改 或修改 计算及编制 该指数及 其任何有 关 的公式 、成份股 份及 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 而无须作 出 通 知 。 8 在 适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 被许可 方 〕 就该产品 使 用及/或参考该指数; 或(ii)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 何 其 它 人 士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任 何 失 准 、 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 或(iv)任何经纪、 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 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 何经济或其 它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 人士不得因该 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 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 任 何经纪 、持有人 或任何 其它人士, 须 在 完全 了解此 免责声明 , 并且不 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 公司 的情况 下 交易该 产品。 为 避免产生 疑问, 本免责 声明不构成 任何经纪 、 持有人 或任何其 它人士与恒 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 讯服务 有限 公司之间的 任何合约 或准合约 关系,也 不应视作已 构成这种 关系。 任何 投资者 如认购或 购买 该产品权益 , 该投资 者将被视 为已承认 、 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 明并受其 约束, 以及 承认 、 理解 并接受该 产 品所使用 之该指数 数值 为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酌情 计算的结 果。 ” 对于恒生指 数有限公 司 上述免 责声明中 提及的可 能对 基金、 投 资者及相 关服务机 构造成 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 亦不承担 任何责任 。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政治因 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 动,从 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 离的风 险, 主要影响因 素包括: (1) 本基金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进行投 资, 即参考 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构 建 股票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 变动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 调整。 当 市场流动性 不足、 法 规规定 本基金不 能投资关 联方股 票、 基金管 理人认定 不适合 投资的股 票 等情况导致 本基金无 法按照指 数构成及 权重进行 组合 构建时,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投资其他 成 份股、 非成 份股进行 替代。 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 的指数 构成可能存 在差异, 从而可能 导致基金 实际收益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产生 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 踪误 差; (3) 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 变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误 差;


9 (4) 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 原因使本 基 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误差; (5) 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 送配等 所获收 益可能导 致 基金收益率 偏离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 误差; (6) 由 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业 绩比较基 准产生跟 踪误差; (7) 在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对 指数基金 的 管理能力例 如跟踪 指 数的技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时机 选择等 都会对本 基金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业 绩比较基 准 的跟踪程度 ; (8)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 如 因受到最 低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 数中该股 票的权重 可能不完 全相 同; 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 等。 4、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金 的运作力 求使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 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基 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 格受诸多 因素影响 ,存 在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 合证券 交易所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6、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登记结 算机构可 能调整结 算制度, 从而对 投资 者基金份额 、资金等 的结算方 式发 生变化, 制 度调整可 能给投 资者带来 理解偏差 的风险 。 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 来自于 证券交易 所 及其他代理 机构。 (2)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券与期 货登记结 算 机构、 基金托 管人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 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 7、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 发展状 况、 人员配 备、 管 理水平与 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因业务 扩张过 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 益的风险 。


10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可能因 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例如 ,越权违 规交 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 错误等风 险。 8、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 上市交易、投资 于境外市场、 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 市开放式 指数基金, 涉及 到境内、 境 外两个市 场, 境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 证券与 期货登 记结 算机构的交 易规则、 业务规 则和市场 惯例与境 内有较 大差异, 基 金管理人 和相关 市场参 与主 体涉及跨境 业务的处 理能力、 经验、 系统等有 待验证 , 从而导致 本基金的 运作可能 受 到影响 而带来风险 。 9、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 通机制 投资 于香港市场 股票的风 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 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下 特有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1) 港股通制度 下对公司 行为的处 理规则 带来的风 险。 本基金因所 持香港证 券市场股 票 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 异常情 况, 所取得 的港股通 股票以外 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 通过港股 通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 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 上市 的, 可以通 过港股通 卖出, 但不得行 权; 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 派、 转 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 收购等 所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 市证券 , 可以享 有 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 出。 本 基金存 在因上述规 则, 利益 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 2) 交易失败及交 易中 断的 风险 。 在内地 与香港 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下, 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 日额度限 制, 本 基金可能 面临每日 额度不 足而交易失 败的风险 。 若香 港联交所 与 内地交易所 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 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 或者 通信链路出 现故障, 可能导 致 15 分钟 以上不能申 报和撤销 申报的交 易中断风 险。 3) 结算风险 。 香港结 算机构可 能因极端 情况存 在无法 交付证券和 资金的结 算风险 ; 另 外港股通境 内结算实 施分级结 算原则 , 本基金 可能面 临以下风险 : 因结算 参与人 未完成与 中 国结算的集 中交收, 导致本 基金应收 资金或证 券被暂 不交付或处 置; 结算 参与人 对本基金 出 现交收违约 导致本基 金 未能取 得应收证 券或资金 ; 结 算参与人向 中国结算 发送的有 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 指令有误 的导致本 基金权益 受损; 其他因 结算参与人 未遵守相 关业务规 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 到损害的 情况。


11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海外市场, 面临海外市场 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 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 比较复杂, 包 括经济 发展、 政策变 化、 资 金供求、 公司盈 利的变化、 利率汇率 波 动等, 都将 影响基金 净值的升 跌。 此 外, 基金 主要投 资的海外证 券市场可 能对每日 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 , 因此 对于无涨 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 证券市场 的证券 , 每日涨 跌 幅空间相对 较大。这 一 因素可 能会带来 市场的急 剧下 跌,从而带 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 2.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 殊情况下, 基金 所投资市场 有 可能 面临政府管制措施 ,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 行限制、 限制资本 外流、征 收高额税 收等 ,会对基金 投资造成 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 层或监管模式出 现非预期的变 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 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 新的监管 层或监管 体系认定 为非法交 易, 或受到更严 格的管理 , 将导 致基金运 作 承受监管风 险。基金 运作可能 被迫进行 调整,由 此可 能对基金净 值产生影 响。 4.政治风险: 基金所 投 资市场因 政治局势 变化, 如 政 策变化、 罢工 、 恐怖袭 击、 战争、 暴动 等,可 能出现 市 场大幅波 动,对基 金净值产 生不 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 资的海外市场金 融品种以外币 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 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 贬值, 将 对基金收 益产生不 利影响 ; 此外 , 外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大幅波 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 波动的幅 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期货与 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 慎地使用 衍生品进行 投资, 但 衍生品仍 可能给基 金带来 额外风 险, 包括杠 杆风险 、 交易对 手的信用 风 险、 衍生品 价格与其 基础品 种的相关 度降低带 来的风 险等, 由此 可能会增 加基金 净值的波 动 幅度。在本 基金中, 衍生品将 仅用于避 险和进行 组合 的有效管理 。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 管理人有时会使 用金融模型来 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 断、风险 评估等, 辅 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 。 但是 金融模型 通常是 建立在一系 列的学术 假设之上 的, 投资 实践和学术 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 的差距 ; 而且金 融模型 结论的准确 性往往受 制于模型 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 因 此, 基金管 理人在使 用金融模 型时, 面临出现错 误结论的 可能性, 形成 投资 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 债券之发 12 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 10.小市值公司风险: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 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小 市值公司 一般处于 发展初期, 经营历 史较短, 规模较 小, 经营稳 定性相对 较 低,抵抗市场风险和 行业风险的能 力相对较弱 ; 此外 , 小市值 公司发展潜 力虽然可能巨 大, 但新技术的 先进性与 可靠性 、 新模式 的适用面 与成熟 度、 新行业 的市场容 量与成 长空间等 都 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 投资者对 小市值 公 司高成长 的预 期并不一定 会实现 , 股价可能 大幅波动 , 从而形成投 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 险 1、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 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及 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期 货期权等 相关衍生 工具 等, 同时适 度参与 非成份股、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金 融 衍生品等投 资, 一般情况 下, 这些资 产市场流 动性较 好, 但不排除在 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 环 境下特定投 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 较差的情 况。 因 此, 本 基金投资于 上述资产 时, 可能 存在以下 流动性风险 : 一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或 进行组合 调整时 , 可能由于 特定投资 标的流 动性相对 不 足而无法按 预期的价 格买进或 卖出; 二是为应 付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 以不适 当的价格 卖 出股票、债 券或其他 资产。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 到不利影响 。 2、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此外, 如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本 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 请实 施延期办理 。 具体情 形、 程 序见招募 说 明书“第十 节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之“十一 、巨 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 人面临无法全部 赎回或无法及 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 期办理投 资者赎回 申请的情 况下, 投资者 未能赎回的 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 的风险。 3、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实 施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 ,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13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 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节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之 “ 十、 暂停 赎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的相关规 定。 若本 基金暂停赎 回申请, 投资者 在暂停赎 回期间将 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若本 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对投 资者 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 影响。 短期赎回费 适用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费 率为 1.5% 。短 期赎回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短期赎 回费的收 取将使得 投资者在 持续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时 会承担较 高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 定。 若 本基金暂 停基金估 值, 一 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另 一方面 基 金将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将 导致投 资者无法 申 购或赎回本 基金,或 赎回款支 付时间将 后延,可 能对 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 响。 四、 基金运作 风险 1.操作风险 : 在开放 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响 。 这种 操作风险 可能来自 基 金管理公司 、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交易对 手、 托管行 、 证券交 易所、 证券登记 结 算机构等等 。 2.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主要 是指由于 会计核 算及会计管 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 险或错误, 通常 是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整理、 制证 、 填单、 登账、 编表、 保 管及其相 关业 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 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 所造成的 行为 过失, 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的风险 。 3.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 国家/地区在法 律 法规、税务政策可能 与国内不同 , 海外市场可 能要求基 金就股息 、 利息 、 资本利 得等收 益向当地税 务机构缴 纳税金,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国/地 区的法律及税 收规 定可能发生变化,有 可能对基金造 成不 利影响。 4.交易结算 风险: 海外的 证券交易 佣金可能 比国内高 。 海外 证券交易 所、 货币市 场、 证 券交易体系 以及证券 经纪商的 监管体系 和制度与 国内 不同。 证券 交易交割 时间、 资金清算 时 间有可能比 国内需要 更长时间 。 此外 , 在基金 的投资 交易中, 因 交易的对 手方无法 履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 交易对手 的支付义 务而使得 基金在投 资交 易中蒙受损 失。 5.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券 借贷的 风险表 现为, 作为 证券借出 方, 如 果交易 14 对手方 (即 证券借入 方) 违 约, 则基 金可能面 临到期 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 入甚至借 出证券无 法归还的风 险,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 证券回 购中的风险 体现为, 在回 购交易中, 交 易对手方可 能因财务 状况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行付 款或 结算的义务 , 从而 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 成 不利影响。 五、 其他 风险 1.不可抗力 风险 : 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 基金资产遭 受损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常工 作, 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 成、 使 投资者 和持有人无 法及时查 询权益 、 进行日 常 交易以致利 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 金运作的当事 人,如:管理 人、 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 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没 有过错, 但是当 事人委托 的或无任 何关系 的第三方的 作为可能 影响到当 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 响到基金 的收 益。


15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 金、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其他股票、 债 券、 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 工具、 经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 生产品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 投资原则 及投资比 例按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 期货期权 等相关衍 生工具 的合约市值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若 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 更或监管 机构允许 ,本基金 可对上述 资产 配置比例进 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跟 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 期货期权 等相关衍 生工具 的合约市值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且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基 金管理人将综 合考虑市场情 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 求及投资比例 限制 等因素,确 定股票、 债券等资 产的具体 配置比例 。 本基金力争 将年化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 , 日跟踪偏 离度绝对值 的平均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 2、权益类品 种投资策 略


16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 复制策略和适 当的替代性策 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同时, 本基金可适 当借出证 券,以更 好实现本 基金的投 资目 标。 (1)组合复 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完全 复制法进 行投资 , 即参考 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权 重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权重变 动对 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调整。 (2)替代性 策略 当市场流动 性不足、 法律法 规限制投 资某只股 票、 基 金管理人认 定不适合 投资的股 票等 情况导致本 基金无法 按照指数 构成及权 重进行组 合构 建时,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投 资其他成 份 股、 非成份股进 行替代, 并 以降低跟 踪误差为 目标, 优化投资组 合的配置 结构。 在进行 替代 投资时,本 基金所持 有基金或 金融衍生 品应符合 相关 投资比例的 限制。 3、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 略 (1)减少现 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 赎回资金 流动冲击 、 外汇汇 兑、 资 金划转 等操作问题 , 本基金 将保留一 定的 现金, 用于满足 赎回资金 及证券交 易的交收 要求, 可 能形成现金 拖累, 影响指 数跟踪。 为 更 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可 通过金融 衍生品降 低现 金持仓对跟 踪效果的 影响。 (2)投资替 代 如因法律法 规限制、 基金规 模制约或 流动性制 约, 导 致本基金不 能完全按 照标的指 数的 构成投资于 指数成份 股, 或出 现境外市 场相关法 规、 规 则禁止本基 金投资相 关股票的 情形时,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基 金可投资 于金融衍 生品 ,进行投资 替代。 4、未来,随着市场的 发展和基金管 理运作的需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 标 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 定,相应 调整或更 新投 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 公 告 。 四、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价格 指数 ) 。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恒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 收益率( 使用估值 汇率折算 )×95%+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5% 。 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 变更,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随之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可依 据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根据投资 情况和市 场惯例 调整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基金管 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应 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7 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 票指数基 金, 预期 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 采用组合 复制策略 和适当的 替代性策 略实 现 对 标的指 数 的紧密 跟踪, 具有与标 的 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香港 证券市场 ,需承担 汇率风险 以及 境外市场的 风险。 六、 投资决策 依据与 决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其 调整公告 等 。 (3)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制 定资产配 置计划, 按照公司 制度提交 审议 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 据指数成 份股名单 及权重, 进行投资 组合 构建。 (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 调 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 。 1) 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将 评估指 数编制 方法变更对 指数成份 股及 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 行投资组 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 定期或临 时调整。 基金管理 人将预测 指数 成份股调整 方案, 并 判断 指数成份股 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 影响,在 此基础上 确定 组合调整策 略。 3) 指数成份股 出现股本 变化、 增发、 配股、 派 发现金股 息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这 些情形对 指数的影 响,并据 此确定相 应的 投资组合调 整策略。 4) 当因法律法 规限制本 基金不能 投资指数 成份股或 境外 市场相关法 规、 规则 禁止 本基金投资 相关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研 究制定成 份股 替代策略, 并适时进 行组 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 股申购、 股票长期 停牌、 股 票流动性 不足 等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将分 析这些情形 对跟踪误 差的影响 ,据此对 投资组合 进行 相应调整。 (4) 投资风险管 理部门定 期对投资 组合的跟 踪误差进 行量 化评估,提 供基金经 理 参 考 。


18 (5) 基金经理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及 投资风险 管理部的 报告 ,及时进行 投资组合 调整。 七、 投资禁止 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净 值 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 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 值 的 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 净 值的 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 以 不受前述限 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境 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 额 的 20%。 (6) 为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2、金融衍生 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3)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机 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 估 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拟投资衍生 品,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募集 申 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基金 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3、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基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20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 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有 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上述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上述 “1 、 组合 限制” (7) 、 (8 ) 以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 应当在 超 过比例后三 十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 行调 整, 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 品;


21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4)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活 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 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 制。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 行变更 , 该变更 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 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 定 进行融资、融券以及 参与转融通 等 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 产 生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 使 所投资证券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2 九、 衍生品投 资的风 险管理 与决策 流程 (一)投资 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过 程, 同时 也是风险 管理的 过程。 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业务中, 包括 了 “ 事前的风险 定位、 事中 的风险管 理和事后 的风险 评估 ” 的全过程、 多角度、 全 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 1.事前风险 控制: 投资 决策前, 投资 研究人 员必须对 所 运用的金融 衍生品的 原理、 特性 、 运作机制、 风险有深 入的研究 和分析 。 对拟投 资方案 可能蕴含的 风险进行 充分评估 , 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 分析和压 力测试。 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方案 经审批后方 可执行。 2.事中风险 控制: 衍 生品研究 组对交易 对手的信 用评 级进行跟踪 , 防范信 用风险的 发生, 并利用现代 金融工程 的手段对 对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或 衍生品研 究组对衍 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 控,一旦衍生 品的亏损超过 投资 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 按制度进行 汇 报, 并 考虑采取 强制平仓 等措施以 避免出现 严重的风 险事 件。 3.事后风险 控制: 基 金经理 或衍生品 研究组定 期对基 金的衍生品 交易策略 、 运作 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 析和风险 评估, 识 别内部控 制中的 弱点和 系统中的不 足, 提供 改进的建 议; 定 期 评估、审定 和改进风 险管理政 策。 (二)投资 衍生品的 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在内外部 研究的支 持下, 本着组合 避险和 有效管理的 策略原则 , 提出 衍生品 投资需求 及 相关报告 , 并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审 议。 审 批通过后, 基金经理 将投资指 令提交集 中交易室执 行 。 2.基金经理 对衍生品 的投资运 作情况进 行回顾和 评估 检讨。 十、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 理投票权 应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 2.行使代理 投票权应 考虑不同 地区市场 上适用的 法律 或监管要求 、 公司治 理标准 、 披露 实务操作等 存在的差 异, 充分 研究提案 的合理 性, 并 综合考虑投 资顾问、 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 后, 选择 合适的方 式行使投 票权。 本着基 金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的原则, 对持股比 例较小或审 议非重要 事项、 支付较高 费用等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选择 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 投票。 3.代理投票 权的执行, 可选择实 地投票、 通 过交易经 纪 商系统投票、 委 托境外 投资顾问 、 23 托管人或第 三方代理 投票机构 投票等方 式。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一、 证券交易 管理 1.基金管理 人挑选证 券经纪商 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 括: 交易执行能 力、 研究 报告质量 、 提 供研究服务 质量、法 规监管资 讯服务以 及价值贡 献等 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投资 指 令进行有效的执行, 以及能否取 得 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 衡 量交易执 行能力的 指标主要 有: 是否完成交 易、 成交的 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 。主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供高 质 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 市 场走向、个 股分析报 告和专题 研究报告 ,报告内 容是 否详实,投 资建议是 否准确等 ; (3)提供研究服务的 质量。主要包 括协助安排上 市 公司调研、研究资料 共享、路演 服 务、日常沟 通交流、 接受委托 研究的服 务质量等 方面 ; (4)法规监管资讯服 务。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法律 规 定、交易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 个 人利益冲突 、税收等 资讯的提 供与培训 ; (5)价值贡献。主要 是指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研究 团 队、投资团队在业务 能力提升上 所 做的培训服 务、对公 司投资提 升所作出 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 是证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况、 经 营行为规范、风险管 理机制、近 年 内有无重大 违规行为 等。 2.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主要根据 对证券经 纪商的评 价结果进 行交 易量分配 。 评价证 券经纪商 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 执行能力 、 研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务 质量、 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和价 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 ,并采用 十分制进 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 公式是: ∑i( 第 i 项评 价项目 × 项目权重),其中各项 目权重由 基金管理 人 根据相关法 规要求和 内部制度 进行确定 。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 在基 金定期报 告中对 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商 、 基金 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 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 以及所支 付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在证 券经纪商 选择和交 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 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 着尽 可能维护持有人 的利 益进行妥善处 理, 并按规定进 行报告。


24 十二、 基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006,027.12 92.90 其中:普通 股 35,753,991.26 92.25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252,035.86 0.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23,073.22 0.06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3,073.22 0.06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81,851.56 6.66 8 其他各项资 产 147,069.93 0.38 9 合计 38,758,021.83 100.00


25 2、报告期末 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 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香港 36,006,027.12 94.50 合计 36,006,027.12 94.50 注: (1)国 家(地区 )类别根 据其所在 的证券交 易所 确定。 (2)ADR、GDR 按照 存托凭证 本身挂牌 的证券交 易所 确定。 3、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能源 208,237.10 0.55 材料 3,889,301.33 10.21 工业 5,586,355.67 14.66 非必需消费 品 7,024,287.04 18.44 必需消费品 1,909,257.07 5.01 保健 3,940,042.63 10.34 金融 1,136,700.48 2.98 信息技术 2,032,481.92 5.33 电信服务 2,498,654.49 6.56 公用事业 2,629,602.41 6.90 房地产 5,151,106.98 13.52 合计 36,006,027.12 94.50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26 ( %) 1 YihaiInternation alHoldingLtd. 颐海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1579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35,0 00 1,049,2 91.62 2.75 2 IGGInc - 799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70,0 00 653,292 .86 1.71 3 ChinasoftInterna tionalLtd. 中软国际有 限公司 354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146, 000 607,401 .10 1.59 4 WuXiApptecCo.,Lt d. 无锡药明康 德新药开发 股份有限公 司 2359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6,70 0 549,144 .29 1.44 5 HKBNLtd. 香港宽频有 限公司 1310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48,0 00 514,674 .00 1.35 6 ChinaAoyuanPrope rtyGroupLimited 中国奥园地 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3883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63,0 00 511,766 .09 1.34 7 XiabuxiabuCateri ngManagement(Chi na)HoldingsCo.,L td. 呷哺呷哺餐 饮管理(中 国) 控股有限 公司 520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43,0 00 504,586 .39 1.32 8 ChinaSCEGroupHol dingsLimited 中骏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 1966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140, 000 491,170 .55 1.29 9 COSCOSHIPPINGHol 中远海运控 1919HK 香港 香 172, 480,980 1.26


27 dingsCo.,Ltd. 股股份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所 港 000 .01 1 0 GenertecUniversa lMedicalGroupCom panyLimited 通用环球医 疗集团有限 公司 2666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78,0 00 477,720 .41 1.25 注:此处所 用证券代 码的类别 是当地市 场代码。 5、报告期末 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 细 序号 衍生品类 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权证 XINJIANGGOLDWINDSCI&TEC-H 23,073.22 0.06 9、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8,191.46 4 应收利息 405.56


28 5 应收申购款 28,472.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069.93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29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6 年 11 月2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 1、 易方达香港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 (QDII-LOF)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2016年12 月 31日 -1.28% 0.54% -0.78% 0.76% -0.50% -0.22% 2017 年1月1 日至 2017 年12月31 日 11.13% 0.81% 10.82% 0.79% 0.31% 0.02% 2018 年1月1 日至 2018 年12月31 日 -8.24% 1.40% -12.62% 1.36% 4.38%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至2018年12 月 31日 0.67% 1.11% -3.92% 1.09% 4.59% 0.02% 2. 易方达香港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 (QDII-LOF)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8 年8月14 日 至 -12.01% 1.47% -12.37% 1.40% 0.36% 0.07%


30 2018 年12月31 日 注: (1)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已 经转换为 以人民币 计价 。 (2) 上述 净值表现 数据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2 号<基金 净值表现 的编 制及披露>》 的相关规 定编制。 (3)自 2018 年8月13日起 , 本基 金增设C 类份额类 别, 份额首次确 认日为2018 年8月14 日。


31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 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 工商管 理博士 , 董事长 。 曾任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国债部 副总经理(主 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总经 理;中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副主 任、境外投资 部主 32 任、 投资部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 方达国际 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 济学博士, 副董事长、 总 裁。 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员 、 监察部 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常 务副总裁 。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董事。曾任珠海粤财 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粤财控 股 (北京 )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 长 ; 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办公室 主任, 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广 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秦力先生, 经济 学博士, 董 事。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 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东金融 高新区股 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 ; 广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现 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常务副 总经理; 广发证券资 产管理 (广东)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陈志辉先生, 管 理学硕士, 董事。 曾任美 的集团税 务 总监;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 ; 盈峰投 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资财 中心总 经理。 现任 宁波盈峰 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合 伙人、 联 席总裁 ; 深圳市 盈峰环保 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广东顺 德盈峰互 联网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广 东神华保 险代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厦门 瑞为信 息技术有 限 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董事。 曾 任广东省 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理业 务员、 投资者 关系管理 主管、 信息 披露主 管、 证券事务代 表; 广东省 广晟资产 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 部高级主管、 团委副书记、 副部 长、部长; (香港) 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 经理等职 务。 现 任广东省 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法务中 心) 主任; 广东风华 高新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佛 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 圳市 中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 佛山市 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广东 南粤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忻榕女士, 工商 行政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 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国南 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 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 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复 星旅游文 33 化 集团(开 曼)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 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 师;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中山 大学管理 学 院教授; 中远海 运特种运 输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 上海莱 士血液 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珠海华 发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 事;广州恒 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中国 南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庄伟燕女士, 法 学博士, 独 立董事。 曾任 广东省妇 女 联合会干部; 广 东鸿鼎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广东 广悦鸿鼎 律师事务 所管委会 主任。 现任广 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 所党委副 书记、 高 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 经 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 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部 总经理 ;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赵必伟先生, 经 济学专业 研究生, 监 事。 曾任广州 市 财政局第四 分局工作 专管员; 广州 市税务局对 外分局工 作科长、 副 局长; 广州 市广永国 有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 总裁; 香港广永财 务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广 州市广 永经贸公司 总经理; 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广州 广永丽 都酒店有 限公司董 事。 现 任 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党总支书 记;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广 州赛马娱乐 总公司副 董事长; 广州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廖智先生, 经济 学硕士, 监 事。 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 副总经 理、 市场部 总经理 、 互联网 金融部总 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 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 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 业务部 总经理、 基金部 总经理 ;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 任中国经 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 理、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瑞 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 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市 场部总经 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理、 市 场总监。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 34 部职员; 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 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 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负 责人员 (RO) 、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 员 (RO)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产品审 批委 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 学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 管理部经 理、 基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总经理、 基金投 资部总经 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易方 达国 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张南女士, 经济 学博士, 督 察长。 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 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 察部总 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曾 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办 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 中心助理 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 财 务硕士、 工 商管理硕 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中国 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 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区 行长、 亚 洲区 ( 除日本外 ) 副总 裁、 机构服 务主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 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陈荣女士, 经济 学 博士, 首 席运营官。 曾 任中国人 民 银行广州分 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运作支 持部经理 、 核算 部总经 理助理、 核 算部副总 经理、 核算部总 经 理、 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 公司总 裁助理、 公司 董 事会秘书。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35 司首席运营 官, 兼任公司 财务中 心主任;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易方达 海外投资 (深圳) 有限 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 工 学学士、 法 学学士, 首席 大类资产 配 置官。 曾任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管 部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 长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项目评审 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2.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 管 理学硕 士。 曾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投资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助理 、 行业研究员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指数及 增强投资 部副总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 原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 、易方 达标普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12 月3 日至 2018 年 8 月10 日) 、 易 方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2 月6 日至2018 年8 月10 日)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 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15 日 至2018 年 8 月 10 日 ) 、 易方达 标普信息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2 月 15 日至2018 年 8 月 10 日)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 总经理 、 易方达 恒生中国 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恒生中 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8 月 21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 、易 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9 月13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香港恒生 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原油 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任 职) 。 刘树荣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基金会计,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核算部基 金核算专 员、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运 作支持 专员、 基金 经理助理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易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7 月 18 日起 36 任职) 、易方 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 起任 职 ) 、 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方达 并购重组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7 月 18 日 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7 月 18 日 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8 月11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8 月 11 日 起任职) 、易方达 标普医疗 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8 月 11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标 普 生物科 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8 月11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2018 年8 月 11 日起任职)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 年8 月 11 日起任职) 。 3、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林 伟斌先生 。 林飞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 任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副 总经理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 量 化基金组 合部总 经理、 指数与量化 投资管理 总部总经 理、 指数 及增强投资 部总经理 、 量化策 略部总经 理、 量 化投资 部代总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指 数管理总部 总经理、 解决方案 部总经理 、 投资经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就 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 产管 理负责人员 (RO ) 、证 券交易负 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 管 理学硕 士。 曾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投资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助理 、 行业研究员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指数及 增强投资 37 部副总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 原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标普医 疗 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易方达标普生物 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 经理、易方达 恒生 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全球 高端消费 品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香港恒生 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曾任中国 金融期货 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 司研发部 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指数量化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理 兼任指数 量化研究 员、 量化基金组 合部副总 经理、 量化策略 部副总经 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 达黄金 交易型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 达标普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 普生物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信息 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易 方达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投资部副 总经 理。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 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38 7、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3、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39 (8)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 东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控 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部 40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设 立相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 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的 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的制 度体系 。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 第一个 层面是 公 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 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 一层面的 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及 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投 资、交易 等方面的 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 确保公 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获 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 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 已不适 用的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 不受任 何部门及 个人的 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 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 产品 41 的特征, 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 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 据决策的 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 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 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 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 额度内; 对 于投资结 果建立 科学的投 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 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各基金 利益的公 平; 交易 记录应完善, 并 及时进行 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 并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核算;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度 、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 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 信息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公 布的信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时 加强对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 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 管理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根据公司 监察与合 规管 理 工 作的 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 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监 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开展监察 与合规管 理 工 作, 并保 证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 司明确 了 监察与 合规管理 总部 及 内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 格制订了 专 42 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 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 监 察与合规 管理 工作, 对违 反法律 、 法规和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4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 并 根据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准 予 易 方达香港 恒生 综合小 型股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 】2434 号) 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 中国 证 监会证 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 易方达香港 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延期募集 备案 的回函》( 机 构部函 【2016】2193 号) 募集。 本基金为境 外股票指 数基金 , 基金 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 、 上市开放式 (LOF ) , 基金的存 续 期为不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本基金募集 期 自2016 年 10 月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44 第八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11 月2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45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 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具 备上市条 件,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自 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场内简 称: 香港小盘, 代码:161124 ) 二、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上市后 ,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证 券登 记系统后 , 方可上市 交易。 三、 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上市交 易需 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 定。 四、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 的停复 牌 、 暂停上市 、恢复 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等事项按 照《基金 法》 相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具 体情 况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相关公告 。 六、 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 《 业务规则》 、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 金合同》可相 应予 以修改,此事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增加了基金 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可以增 加 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46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 括 境外交易所 在内的其 他交易场 所上市交 易,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47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包括 场外和场 内两 种方式,C 类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仅包括场 外的方式 。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其 中, 场 外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为场 外基金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场 内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其指定 的登记结 算机构认 可的 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或 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申 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证券交 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 的每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或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 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 据业务需要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 放办 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 务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已于 2018 年8 月 13 日开放 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算 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48 准进行计算 , 其中C 类基金 份额首笔 申购当日 的申购 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除指定赎回外,场 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确认 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投资者 申购、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 时,需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 《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对申购 、赎 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申 请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 自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T 日) 起十个工 作日内 (T+10 日 )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如国 家外汇局相 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 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 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 更、 基 金境外投 资 主要市场及 外汇市场 休市或暂 停交易、 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系 统 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 顺延。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金合 同》 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49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及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结 算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申 请及 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可对 上述程 序规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时, 投 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通过 非 直销销售 机构销售 网点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首 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 为 1 元人民 币。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 各销 售机构对申 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基 金管理人 有 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采取控制 措施。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场内申购A 类基金份 额 时, 每笔 申购金额 最低为 1 元 , 同时申购金 额必须是 整数金额 ( 含 申购费)。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场外赎回A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 金份额 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最低 份 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 ( 如该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1 份, 则必须一 次 性赎回或转 出该 类 基 金全部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场内 A 类基 金份额 赎 回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1 份基金 份额,同 时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但 某笔交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转 换、转托管 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 户的 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余额少于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 资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别 基金剩 余份额一 次性 全部赎回 。 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 50 下,各销售 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管理 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和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上限的 数量限制 , 或者 新增基 金规模控 制措施 ,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六、 申购与赎 回 的费 率 本基金根据 所收取费 用的差异 , 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 时收取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 额, 称为A 类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并 不收取申 购费 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代码, 分别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投资 人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 额类别 。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各项 费 用。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场内、场外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对通过直销 中心申购的 特定 投 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依法设立 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 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 及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 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51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通过 直销中 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特定投资 群体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果 投资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 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基 金管理 人对持 有期少于 7 天(不 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 取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 在 7 天以上 ( 含)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 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 回 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 天) 场内赎回费 率 0-6 1.50% 7 及以上 0.50%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 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 天) 场外赎回费 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场 外赎 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 天) 场外赎回费 率 0-6 1.50%


52 7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 记录规则 以登记结 算机构最 新业 务规则为准 , 具体 持有时间 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 统记录为 准。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 投资者 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 惠活动 。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 对应份额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 场外申 购涉及金 额、 份 额 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产 。 场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 内申购 涉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 投资者资金 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 对应 份额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额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计 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1)若投资 人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 某投资人 (非 特定投 资群体) 投资4 万元场 外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费 率为 1.2%,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53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如果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 申购份 额为 38,005 份, 其余 0.47 份对应金 额返 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38,005 ×1.0400=39,525.20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525.20 -474.31 =0.49 元 例二: 某 投资人 (特定 投资群 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为 0.12%,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12% )=49,940.0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 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 份 (2)若投资 人选择 C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三:某投 资人投 资 40,000 元 场外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份 额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该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者 T 日 赎回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10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 ,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09.20 元。 例五: 某投 资人赎回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假 设该笔 份额持有期 限为 3 天 , 则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1.50% ,T 日C 类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0 ×1.50% =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 =10,007.60 元


54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 设赎回当 日 C 类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T 日 计算,并 在 T+1 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 。 遇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其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该类 基金总 份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八、 申购和赎 回的登 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按照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 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记结 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金管理 人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 售 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 基金登 记 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 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 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时。


55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 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 总 规模上限时 ; 或使 本基金单 日申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 时。 10、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10、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9 、10 、11 项 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销 售 机构、支付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 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 基金登 记 系统 、 基金会计 系统 等 无法正常 运行 。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56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理 。 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 限制。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登 记结算机 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 赎回 申 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


57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4)巨额赎回业务的 场内处理,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四、 转托管 1、A 类基金 份额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 其持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或上市 交 易的会员单 位时,须 办理已持 有 A 类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58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 务 的销 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A 类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 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 券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 定 办理。 (3)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 机构有权 对办理 转托 管业务收取 相关费用 。 2、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 C 类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的转托管 手续,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其业 务规则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除非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本基金不 支持 C 类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登记 结算系 统与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 进行转托管 。 十五、 基金份额 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可依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 则, 办 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 务,并可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 十六、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放 场外份额 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结算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59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十九、 基金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可对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二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 、相应技术条 件成 熟的情况下,开通多 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务, 不同币种 的申购 、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的对应币 种折算净 值为基准 计算。 多 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 务细则以 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 公告 为准。


60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含境 外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销售服务 费; 4、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 但 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 清 算、登记等 各项费用 以及为了 加快清算 向券商支 付的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 清算而进行临 时借款所发生 的 费用(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 垫 付资金所产 生的合理 费用) 10、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11、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和外 汇兑换交 易的相关 费用 ; 12、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 相关 账户维护 费用; 13、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自身原因 而导致 的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及基 金资产 由原 任基 金托管 人转 移至新 任基 金托管人 以及 由于境 外托 管人 更换导 致基 金 资产转移所 引起的费 用; 14、 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 纳的、 购买或 处置证 券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以及与 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金 及费用) 以 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基金的 税务代理 费等; 15、 为了基 金利益 ,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 自身原因而 导致的、 与基金有 关的 诉讼、仲裁 、追索费 用; 16、基金上 市初费和 基金上市 月费; 17、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资产总值中 扣除。


61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80% 年费 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0.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出 具资金划 拨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于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次 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出 具资金划 拨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于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按 C 类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顺 延。 4、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的 指 数 62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 ,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日计 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具 体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04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E 为本基金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若一个季度 累计计提 指数使用 费金额小 于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规定 的费用下 限, 则 基金于 季度末最后 一日补提 指数使用 费至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 规定的费用 下限。 指数使用 许可费收 取 下限为每季 度 3 万港 币。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提 , 按季支 付。 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指数 使用许可协 议所规定 的方式支 付给标的 指数许可方 。 如果指数使 用许可费 的计算方 法或费率 发生调整 , 本 基金将采用 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 率计 算指数使用 许可费。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进行公 告,此项调 整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5-17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第十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中的 “六 、 申购与 赎回的费 率 ” 与 “七 、 申购 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中的相 关规定。 2、 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购、 赎回 的交易费 率, 63 请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投资者 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 惠 活 动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64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 保管。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65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开放 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开放日 。 二、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本基金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持有的 其它资产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股票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 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 2、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 流通基金 以估值截 止时点能 够取得 的最 新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 估值。 3、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 债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66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4、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衍生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 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的 汇 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的 人民币与 主要货 币的中间价 。 主要外 汇种类 以中国人 民 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最 新公布为 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 元作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算, 采 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 的汇率套算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经协商可 对所采用 的汇率来 源进 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市 场交易价格 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7、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第 1-6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67 四、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 进行 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68 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 报基金托管 人,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 ,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


69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 所、市场或外 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本基金 投资涉及 境外市场,由于通 讯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因 , 在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时间点 前无法确 认的交易 , 导 致的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 ,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4、由于不可抗力,或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 据 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70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7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 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默认的收 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本基 金场内份 额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 场内份 额具体 权益分配 程 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 ;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 类别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 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 的 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72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 对应类别 的 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 则》 执行。


7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确认。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7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75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三 个工作日 前, 将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7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仲 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 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8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79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80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 立以来,招商 银行先后进行 了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股。 截 至2019 年3 月31日 , 本集团 总资产67,943.47 亿元 人民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 足率15.86%,权重 法下资本 充足率13.28% 。 2002 年 8 月,招商 银行成立 基金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现 下设业务 管理团 队、 产品管理 团队、 项目管理 团队 、 稽核监察 团队、 基金 外 包业务团队 、 养老 金团队 、 系统与 数据团 队 7 个职 能 团队, 现 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资 格, 成 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 该 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金 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 最 全的 商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受 托投资管 理托 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 (QFII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 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 资金托管、 企 82 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 您所想 ”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 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 独 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 护您 的业务、 保 护您的财 富” 为 历史使命 ,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 业内率先 推出 “ 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 、 托管 业务综合 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务标 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 国内首个 托管银行 网站, 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 成 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 资金 计划 、第一只 股权私募 基金、第 一家 实现货币市 场基金赎 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金 专户理财、 第 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 现从单一 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 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 转变, 得 到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 展,社会影响 力不 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 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 项的托管 银行; “托 管通” 获 得 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 国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招商 银行 再度荣膺 《财资 》 “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 “全功能 网上托管 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经权 威 媒体《亚洲 银行家 》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2018 年 1 月招 商 银行 荣 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奖 项;同月,招商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 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 奖,以及 中央金融 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 奖;3 月 荣膺公 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 托 管银行” 奖;5 月荣 膺国际 财经权威 媒体 《亚洲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 财富风云 榜 “2018 年度 最佳托管 银行 ” 、 “20 年最 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 ” 奖 。2019 年 3 月招商 银行 荣获 《中国 基 金报》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奖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 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 林大学经 济管理 专业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 司 董事长, 兼 任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招商 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 助理、总经济 师、 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83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 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 海银行副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 长、 深 圳市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王良先生 , 本行 副行长 , 货币 银行学硕 士, 高级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 览路支 行、 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行长 、 北京分 行风 险控制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 、 副行长;2006 年3 月至 2008 年6 月, 任 北京分 行 党委书 记、副行长 (主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11 月,任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兼 北京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12 月 , 任招 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 理;2015 年1 月起担 任本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 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 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 分 行, 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 行至 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 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450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 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制 度, 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 防范 和 化解经营风 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建 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 、 堵塞 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 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 实、准确、完 整、 及时;确保 内控机制 、体制的 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 务制 度、流程的 不断完善 。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84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 二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 稽核监 察团 队 , 负责 部门内部 风险预防 和控制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在 设置专业 岗位 时, 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视 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 定相应监 督制衡机 制。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团 队和岗位 。 (2)审慎性原则。托 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 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 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 的核 心,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3)独立性原则。招 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各团队、 各 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 管 资 产之间、 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 产之间相 互分离 。 内部 控制的检查 、 评价部 门独立于 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 的 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 够得到及 时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适应招 商银行托管业 务 风险管理的需要,并 能够随着托 管 业务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 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修订和完 善。 (6) 防 火墙原则 。 招商 银行资 产 托管部 配备独立 的托 管业务技术 系统 , 包括网络 系统、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 系统、数 据备份系 统。 (7)重要性原则。内 部控制在实现 全面控制的基 础 上,关注重要托管业 务事项和高 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 部控制能够实 现在托管组织 体 系、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 流 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 约、相互 监督,同 时兼顾运 营效 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从资 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 会 计核算、 资金 清 算、 岗位管 理、 档案管理 和信息管 理 等方面制定 一系列规 章制度, 保证 资产 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 度化、规 范化运作 。 (2)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托 管 项目审批、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算 双 人双岗、 大 额资金 专 人跟踪 、 凭证管 理等一系 列完整 的操作规程 , 有效地 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在 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 严格的加密 和 85 备份措施, 采用 加密、 直连 方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 异地实时备 份, 所有的业 务信息须 经过 严格的授权 方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对 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 客户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资 料不得泄 露, 有关人 员如需 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 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 商 银行对信息技 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 脑密码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 度, 与 外部业务 机构实行 防火墙 保护, 对信 息技术系 统采取 两地三中 心 的应急备份 管理措施 等,保证 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建 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 工培训、激 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 管 理 。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 等 情况 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 环节 中,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 支付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 指令拒绝 执行,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 , 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允许的 调整期限 。 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6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 海汇丰银 行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香 港中环皇 后大道中 一号汇丰 总行大 厦 办公地址: 香 港九龙深 旺道一号,汇丰中 心一座六 楼 成立日期:1865 年 管理层: 主席: 范宁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18年12月31 日公司 股本:1,723.35亿 港元 2018年12月31 日托管 资产规模 :7.4万亿 美元 信用等级: 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 最大的银 行及金融 服务机构 之一。 我们通 过四大环球 业务: 零 售银行 及财富 管理、工商 金融、环 球银行及 资本市场 以及环球 私人 银行,为约3,800 万名 客户提供 服务。 我们的业务 网络遍及 欧洲、亚 洲、中东 及非洲、 北美 和拉美,覆 盖全球66 个国家和 地区。 汇丰在全球 设有约3,800 个办事 处,旨在 把握市 场增 长机会,致 力建立联 系以协助 客户 开拓商机, 推动企业 茁壮成长 及各地经 济繁荣发 展, 而最终目标 是让客户 实现理想 。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 伦敦、香港、纽 约、巴黎和百 慕 大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东200,000 名,遍布全 球125 个国 家和地区 。 二、 境外托管 人 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授权境外 资产托 管人代为履 行其对基 金的受托 人职 责,包括但 不限于: 1、 仅在依基 金托管人 指示之情 形下, 依 规定之形 式及 方式转移、 交 换或交 付其于境 87 外资产托管 协议下为 基金托管 之QDII客 持有之投 资; 2、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 计算 境外受托 资产的资 产净 值,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 交易 记录、 并保存受 托资产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以 及其他相 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 须及促使 其次托管 人或代表 人尽其合 理努 力及判断力 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 定之责任与 义务,但 境外托管 人或其代 表人或次 托管 人并无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 或违 约之情况下 ,境外托 管代理人 或其代表 人或次托 管人 及其董事、 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 其等 因善意及恰 當地履行 境外资产 托管协议 ,或依照 基金 托管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 或所 为之行为而 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 之任何损 失、费用 或任 何后果均不 用负上法 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 法律及当 地的 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


88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 (1)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路30 号 广州银行大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武定侯街2 号泰康国 际大 厦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 大道88 号金茂大 厦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销售 机构


89 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 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 具体 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 3.场外非直 销销售机构 (以下 排序不分 先后) (1)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4)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90 联系人:李 紫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7)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91 联系人:洪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林 柳阳 联系电话:0769-2211029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陈 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王 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2)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92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李 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3)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14)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9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6)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上海 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7)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王 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8) 微众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沙河西 路 1819 号深 圳湾科技生 态园 7 栋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http://www.webank.com (19) 厦门银 行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94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0)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2)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宛晨 联系人:郭 静


95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3)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 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4)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96 网址:www.95579.com (26)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 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高新 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27)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8)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9)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9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1)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2)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98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4)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6)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99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7)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8)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田 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9)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杜 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1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0)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占 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2)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3) 国信证 券


1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 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5)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6)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102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林证 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48)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9)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103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1)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 (全国) 、400-109-9918( 全国 ) 、029-68918888 (西 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2)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53)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 5 层


104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54) 联储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 南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5)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56)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105 网址:www.njzq.com.cn (57)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58)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9)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60)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106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1)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余 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2) 首创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刘 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63)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107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 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64) 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城 区东新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城 区东新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65)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6)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1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7)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8)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9)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0)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1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1)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2)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高 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杨 涵宇


110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4) 中山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罗 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 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75)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76)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1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8)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79)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80)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中原广发金 融大 厦19 楼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11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81) 百度百 盈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9 号奎科 科技 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孙 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2)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陆家 嘴金 融服务广场 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党 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83)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4)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1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 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85) 大智慧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 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46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86) 蛋卷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7)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1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88) 富济基 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89)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海银金 融中 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0)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1) 恒天明 泽


115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陈 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92)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体 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东 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牛 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3) 华夏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张 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4)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骁骁


116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95) 汇付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甄 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96) 济安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 嘉实财 富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117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金观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蒋雪琦 联系人:来 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99)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冯 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0) 肯特 瑞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1)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 国际 金融广场 53 层


118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2) 联泰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陈 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03) 陆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04)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11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5) 民商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 区北京东 路 666 号H 区(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 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杨 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06)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余 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07) 钱景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108) 深圳 新兰德


12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洪弘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09)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史 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10)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1) 通华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沪路 55 号 通华科 技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121 联系人:杨 涛、庄洁 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 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2) 同花 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3) 万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4) 万家 财富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王 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2 (115)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11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宝盛 南路奥北 科技园 20 号 楼国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7)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鲤 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 管理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18)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12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9) 盈米 基金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路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20) 云湾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联系人:范 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21)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124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22)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23)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4) 众禄 基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龚 江江


125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5)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李 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上述销 售机构仅 销售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本 基金 C 类份额 暂无非直 销销售 机构 。 二、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1、A 类基金 份额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 太 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 亦清 2、C 类基金 份额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126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 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28 号越秀 金融大 厦 38 层 负责人: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 黄贞、陈 桂华 联系人:黄 贞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1.本基金的 法定验资 机构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NgAlbertKongPing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 雅 2.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的审计 机构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陈 熹、周祎 联系人:周 祎


12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128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12)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为支付本基 金应付的 赎回、 交易清算 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 进行融资 ; (13)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进行融资融 券,转融 通;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 撤销基金 境外投资 顾问; (18)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19)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129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和收益分 配等业务 规则;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0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 (2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131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境外 托管人, 可授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行其承 担的受托 人职责;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132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3)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4)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5)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6)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以 及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 管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133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 变更收费方 式 、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134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13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经核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136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有 关证明文 件、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 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 、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137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138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139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 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 基金与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 同》 经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并经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合 同》 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140 5、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14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珠江东 路 30 号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 中国人民 142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中实际可以 监控事 项的约定 ,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 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等各投 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 ,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 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 金、 依 法发行上 市 的其他股票、 债 券、 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 工具、 经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期权、期 货 等金融衍 生产品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基 金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 股、 跟踪 同一标的 指数的期 货期权等 相关衍生 工具的 合约市值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若 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 定发生变更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可 对上述资 产配 置比例进行 调整。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 投资原则 及投资比 例按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 相关 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应自 《 基金合同》生效起对 基金的投资 和 融资比例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监督 基 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满 6 个 月后开始) 、单一投 资 类别比例限 制、 融 资限制 、 股票 申购限制 、 基 金投资比 例是否符合 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符合规定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及 时进行整改 , 整改的 时限应 符合法规 及 基金合同允 许的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14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 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4)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行为 规定, 本基金 可不受相关 限制。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 变更的 , 本基金 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 基金 管理人可 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 更, 该 变更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禁止 ,本基金 可以投资 境外 托管人发行 的金融产 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 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144 (3)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 券以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 (4) 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 限制。 (5)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6) 为 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 期限以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期限 为准。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9)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若 基金超过 上述 1-6 项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 进行调整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本 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 上述投资 组合限制 规定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 更, 该 变 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 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145 2)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拟投资 衍生品,基金 管理人在产 品募集申 请中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 金投 资衍生品的 风险管理 流程、拟 采用的组 合避险、 有效 管理策略。 (5)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6)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债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 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146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 基金因 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 正 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 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若基金超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4、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回购交易 及监督所 需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 库, 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及 《基金合 同》 要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进行金融衍 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 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 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147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 控 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业务监督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 人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投 资组合比 例的调整 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如基金 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由基 金托管 人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 关数据齐 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六) 基 金托管人 的投资监 督报告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受限于基金 管理人及 其他中介 机构 提供的数据 和信息, 基金托 管人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并对 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所 引起 的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 资 回报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正 148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 金财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与基 金 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托 给 具体相应资 质的 第三 方机构 履 行,并对 该第三方 机构 的行为负责 。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基 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 违反此义 务所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 成的直接 损 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 该等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基 金财产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 引起的直 接 损失的赔偿 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 境 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保 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等, 基金 托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 人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 如 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收 资 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149 管理人。 到 账日没有 到达托 管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当存 入注册登记结 算 机构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注 册 登记结算机 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验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账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托管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刻制、 保 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托管 账户进行 。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场的 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 处按照该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基 金管 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150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五)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 负责开 立, 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必要的 协助。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投资市 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七)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所有证 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 的 方式持有 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列 记 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求 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在其 账目和记 录中 单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 托管人, 不论证 券以何人 的名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 由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 人以无记 名方 式实际持有 , 要求和 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 基金托管人 、 其境外 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 、 任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 别独立存 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疏 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 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 合法性 或真实 性 (包括 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 证券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 金的实益所 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 由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为 基金的利 益而持有 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 统 持有的证券 除外)应按 本协议约 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益 而 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 式 151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应基 金管理人 要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 理人要 求改变本 协议约定 的证券 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 应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同后 应及时将一 份正本的 原件或加 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除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一 般应保证 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 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 将重 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合同传 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 ,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20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委托 第三方 机构完成。 基金托管 人可委托 境外托管 人完成。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 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业会 计准则》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每 个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当日基金 估值 结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在 当日将复 核 结果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基 金月末、 季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 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 152 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如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由 过错方赔 付。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 双方按照 各 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其他中介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人 予 以免责。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三)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 所、市场或外 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交易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153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四)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 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 记和保管 基 金的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由此 产生的后 果基金 托管人予 以 免责。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 管 人应定 期就 会 计 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 核对。如 发现存在 不符,双 方应 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 3、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 容: (1)自开设 境外结算 账户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情报 告外管局 ; (2)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 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法、 违 规的,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或外管 局 报告; (4)中国证 监会和外 管局规定 的其他报 告事项 。 4、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 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并于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 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5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 束后 154 60 日内, 基金 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 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 或其委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 构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 处 理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 的账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 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 由此 产生的后 果 基金托管人 予以免责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155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募 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依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务 。 除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 中的任何 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 露, 基金 托管人应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及其 中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的 人员 范 围之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深 圳的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现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各自继 续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修 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书面形 式对协 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156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交易 确认服务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 易记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应 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金非直 销 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 其销售 网点进 行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 提供成 交确认单 。 (二)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记录 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 服务 中心查询历 史交易记 录。 (三)场外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对账单 服务形式 1. 场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 账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 或不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 可拨打如 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的具 体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话详 询。 2.互联网 站及电 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


157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易 方达香港恒生 综合 小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12月24日至12月26 日暂 停申 购、赎回、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百度百盈为销 售机构、参加百度 百盈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1-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华夏财富为销 售机构、参加华夏 财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2-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0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国信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成 都分公司营业 场所 变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利得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及时 提供 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料的公告 2019-03-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肯特瑞基金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中投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国盛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易 方达香港恒生 综合 小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9 年4 月19 日至4 月22 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4-16 注:以上公 告事项披 露在指定 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158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5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易方 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 册的文件 ; 2、 《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 3、 《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 4、 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6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