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和(160621)

鹏华丰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丰 和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要提示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成立同时进入三 年封 闭运 作期 。 根据 《鹏 华中 小企 业 纯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封闭 期为 三年 , 封闭 期到 期后 将进 行 基金 转型 。 鹏华 中小 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封闭期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到期,2015 年 11 月 5 日起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更名为“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依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对转型后基金的相关约定执行。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由《鹏 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市 场风 险、 上市 交易 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及 其他 风 险。 本基 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 表现 的 保证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和 基 金合 同, 并根 据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 义 三、 基金 管 理人 四、 基金 托 管人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六、 基金 的 历史 沿革 七、 基金 的 存续 八、 基金 的 上市 交易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十、 基金 的 投资 十一 、基 金 的业 绩 十二 、基 金 的财 产 十三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十四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十五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十六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十七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十八 、风 险 揭示 十九 、基 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鹏 华丰 和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或本 基金 合 同: 指《 鹏华 丰和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 书: 指《 鹏 华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以 及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可 以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 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 册登 记 机构 :指 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注 册登 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注册 登 记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28、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29、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起 始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 则》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实 施细 则》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及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销 售机 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 购: 指 在鹏 华中 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 售服 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用 ,该 笔费 用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3、基 金份 额 分类 :本 基 金根 据申 购费 、赎 回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人 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费 用, 并 不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外各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 外赎 回 45、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位 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同 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49、跨 系统 转 托管 :跨 系 统转 托管 只限 于在 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 进行 , 指投 资人 将基 金份 额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某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 元) 与注 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法 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 人名 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 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 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 圳 市北 融信 投资 发展 有 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 基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 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广东民安证券 研究发展部,担任研究员;2005 年 9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 经理等职。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中小企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实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 任鹏华丰泽债券(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丰和债券(LOF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鹏华普悦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宏观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基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尚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鹏华普悦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宏观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运作 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 过程 中潜 在 和存 在的 风 险进 行通 报、 讨论 ,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定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负 责 把公 司的 风 险控 制理 念 和措 施落 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人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 文 化氛 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 序、 控制 措施 以及 控 制职 责,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 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 位职 责、 操作 流 程手 册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 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 清算 、公 司 会计 与基 金 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 时 对风 险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从而 识别 、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明 晰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算 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 买 入股 票名 单” 、交 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 资纪 律, 加强 集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 股授 权、 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决定。 同时 ,公 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 库 制度 、禁 止 和限 制投 资 股票 制度 ,并 由研 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 投资 必须 完全 从股 票 库中 选择 。 公司 还建 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67,943.47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28%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 托管 部, 现 下设 业务 管理 团队 、 产品 管理 团 队、 项目 管 理团 队、 稽核 监察 团 队、 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获 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 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 托投 资 管理 托管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QFII )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D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的 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 业内 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推 出 国内 首个 托管 大数 据 平台 ,成 功 托管 国内 第 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 理计 划、 第一只 FOF 、第 一只 信托 资 金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 内 唯一 获 得该 奖项 的托 管 银行 ;“ 托 管通 ”获 得国 内 《银 行家 》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佳金融产 品创 新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 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5 月荣 膺 国际 财经 权 威媒 体《 亚 洲银 行家 》“ 中国 年 度托 管银 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 敦大 学工 商 管理 硕士 、吉 林大 学 经济 管理 专 业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招 商局 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 装箱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招商 局 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和招 商局 资本 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长。 曾任 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 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 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 圳市 分 行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零 售业 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 女士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 本科 毕业 ,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 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 行黑 龙江 省 分行 ,华 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 经理 、高 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 职。 是国 内 首家 推出 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 设计 、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 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 银行 确保 托管 业务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 制度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决 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 ,确 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 产 的安 全; 建 立有 利于 查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消 除 隐患 ,保 证 业务 稳健 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保 托管 业 务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 风险 防范 是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设 立稽 核 监察 团队 ,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 预防 和控 制; 三级 风险 防范 是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在 设置 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 控 制衡 原则 ,视 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 之间 、托 管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 相互 分离 。 内部 控制 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环 境 的变 化和 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 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 算、 资金 清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 和信 息 管理 等方 面 制定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保 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 岗、 大额 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 理等 一系 列 完整 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 控制 业 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 措施 ,采 用 加密 、直 连方 式传 输 数据 ,数 据 执行 异地 实 时备 份, 所有 的业 务 信息 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泄 露 ,有 关人 员 如需 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 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 业务 网双 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 机构 实行 防 火墙 保护 ,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采 取 两地 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 、加 强人 力 资源 管理 及 建立 人才 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 制, 有效 的 进行 人力 资 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 例、 投资 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环 节中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 费用 的提 取 与支 付情 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 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允许 的调 整 期限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8-B4 ,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 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8)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188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会 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行政许可【2012 】1219 号文批准募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 人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 年 1 月 9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封 闭期 为三 年, 封闭 期到 期 后将 进行 基金 转型 。 鹏华 中小 企 业纯 债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封 闭期 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到期,2015 年 11 月 5 日起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更 名 为 “ 鹏 华 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七、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 根据 《 鹏华 中小 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由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封 闭运 作期 到 期变 更而 来。 本《 基 金合 同》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2、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 ,并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 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 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 务。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外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业 务;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登 记到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 再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 回等 场外 基金业务。 1、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等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 行 公告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 ,对 该持 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 的基 金 份额 进行 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 期在 后的 基 金份 额后 赎 回,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的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申 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规定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 本公 司设 定 的上 述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如 果 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规定 的最 低单 笔 申购 金额 高 于 10 元人 民币 ,以 销 售机 构的 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办 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M<250 万 0.5 % 250 万≤M<500 万 0.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 的投 资者 其 份额 持有 期 限以 份额 实 际持 有期 限为 准; 从 场内 转托 管 至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 赎回 费 率 Y<7 日 1.5 % 7 日≤Y <30 日 0.3 % 30 日≤Y <1 年 0.1 % 1 年≤Y <2 年 0.05 % Y ≥2 年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 赎回 费 率 Y<7 日 1.5 % Y ≥7 日 0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申 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 新的 基金 份额 级别 、 增加 新的 收 费方 式等 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修 改基 金 合同 并及 时公 告 ,但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 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A 类基金份额。 1)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432.62 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净赎回金额=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 满 2 年)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 满 2 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 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直 接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 过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 到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 账户 (账 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 参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开放日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 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 需遵 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 规定 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申 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规定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M<250 万 0.5 % 250 万≤M<500 万 0.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内 赎回 费 率 Y <7 日 1.5% Y ≥7 日 0.1%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申 请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 新的 基金 份额 级别 、 增加 新的 收 费方 式等 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修 改基 金合 同 并及 时公 告 ,但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 定。 7、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后 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 个月,对应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10、办 理本 基 金份 额场 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及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 产生 的利 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并依 照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 告( 但相 关暂 停 申购 公告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 )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五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对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 和大 额 赎回 申请 人 10% 以内 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根 据前 述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 办理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 当日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 请将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合 理方 式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六 )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 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八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九 )基 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二)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投资 (一 )基 金 的投 资 1、投资目标 通过 严格 的风 险控 制及 积 极的 投资 策 略, 力求 最大 限度 获 得高 于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2、投资理念 本基 金通 过灵 活运 用债 券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 债、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等; 同时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 产配 置方 面, 本基 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 、国 内外 经济 形势 等分 析, 结合 债 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 曲 线变 化、 股 票市 场整 体 走势 预判 等, 选择 配 置合 适的 大类资产,并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灵 活应 用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 以实 现对 组合 利率 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所 处 阶段 及其 他 相关 因素 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本 基 金将 增加 组合 的久 期 ,以 较多 地 获得 债券 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反之 ,如 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变化 是 判断 市场 整体 走向 的 依据 之一 ,本 基金 将 据此 调整 组合 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骑乘 策略 增 强组 合的 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 略 即通 过对 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 间买 入期 限位 于 收益 率曲 线 较陡 峭处 右 侧的 债券 。在 收益 率 曲线 不变 动的 情况 下, 随 着其 剩余 期限 的衰 减 ,债 券收 益 率将 沿着 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 大幅 的下 滑, 从而 获得 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即 使 收益 率曲 线 上升 或进 一 步变 陡,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 提 供 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 金将 利用 回购 利率 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的情 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 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 单个 债券 到期 收益 率 相对 于市 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程 度, 结合 信 用等 级、 流动 性、 选择 权条 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确定 其 投资 价值,选择 定价 合理 或价 值 被低 估的 债 券进 行投 资。 ①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 换债 券是 介于 股票 和 债券 之间 的投 资品 种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 格上 涨收 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首 先将 根据 对 债券 市场 、 股票 市场 的 比较 分析 ,选 择股 性 强、 债性 弱或 特征 相反 的 可 转债 列 入当 期可 转 债核 心库 , 然后 对具 体 个券 的股 性、 债性 做 进一 步分 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 择可 转换 债券 品种 时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 司 的股 票投 研团 队积 极 合作 ,深 入研 究,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在 中 国境 内以 非公 开方 式 发行 和转 让, 约定 在 一定 期限 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由 于其 非公 开性 及条 款 可协 商性 , 普遍 具有 较 高收 益。 本基 金将 深 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 及公 司 运营 情况 ,与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承销 券商 紧 密合 作, 合理 合规 合 格地 进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主 要 采用 买入 并 持有 策略 , 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 监 控债 券信 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 发行时无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 种,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主 要以 债项 属性 为基 础 进行 投资 决 策。 在持 有 过程 中, 除非 发行 主 体实 现上 市,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 发行时已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 在债 项属 性的 基 础上 ,结 合 相关 认股 权 证或 转股 条款 进行 分 析, 采用 相 应的 模型 进 行投 资。


c. 在持有过程中,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将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 条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 资策略 资产 支持 证券 包括 资产 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MBS )等,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 款、 支持 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等。 本基 金将 在基 本面 分析 和 债券 市场 宏观 分析 的 基础 上, 结合 蒙特 卡 洛模 拟等 数量 化方 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 金根 据新 股发 行人 的 基本 情况 ,结 合对 认 购中 签率 和新 股上 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谨 慎参与新股申购。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综 合分 析上 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 势、 盈利 能 力、 成长 性、 估值 水平 等多种因素, 精选具备较高成长性及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 综合 指数 样本 具有 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不 同发 行主 体和 期限 的债 券, 是中 国 目前 最权 威 、应 用最 广 的债 券指 数之 一, 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本 基金 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 告, 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 )投 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三 )投 资 决策 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 ,由 公司 总 经理 或指 定人 员召 集 。如 需做 出 及时 重大 决 策或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 议, 可临 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净现 金流 量 ;基 金合 同 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 限 制; 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 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四 )投 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6 )、(10 )、(11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六)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 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1 月1 日起至 2019 年3 月 31 日止。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774,753.00 6.03


其中:股票


4,774,753.00 6.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8,159,842.00 86.01


其中:债券


68,159,842.00 86.01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1,100,000.00 1.39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3,618,918.28 4.57 8


其他资产


1,589,255.21 2.01 9


合计


79,242,768.4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15,556.00 3.95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03,392.00 1.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55,805.00 1.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74,753.00 6.94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88 华泰证券 60,500 1,355,805.00 1.97 2 603916 苏博特 97,900 1,346,125.00 1.96 3 600323 瀚蓝环境 40,800 703,392.00 1.02 4 600315 上海家化 21,700 685,503.00 1.00 5 300584 海辰药业 23,600 683,928.00 0.99 4、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735,000.00 30.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796,380.00 27.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716,380.00 19.93 4


企业债券


28,545,462.00 41.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3,000.00 0.1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8,159,842.00 99.06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601 18 国债 19 100,000 10,368,000.00 15.07 2 180019 18 附息国债 19 100,000 10,367,000.00 15.07 3 190205 19 国开 05 100,000 9,916,000.00 14.41 4 124736 PR 柳龙投 72,590 6,228,222.00 9.05 5 143158 17 银河 G1 50,000 5,080,000.00 7.38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中国银河 2018 年 7 月 5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出具 的《 行政 处罚 意 见告 知书 》( 银反 洗 罚告 字[2018]4 号) ,主 要内 容如 下: 中国 人民 银行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反 洗钱 法 》第 三十 二条 规定 , 拟对 公司 未按 照规 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 户进行交易或者为 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处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 100 万元罚款。 公司 在接 受检 查期 间即 立 查立 改, 截 至目 前, 公司 已经 进 一步 完善 了 反洗 钱制 度机 制, 细化 了客 户身 份 识别 、客 户洗 钱风 险 等级 管理 、 可疑 交易 报 告等 工作 流程 ,加 强 了反 洗钱 监督 检查 和考 核 ,加 大了 对 历史 存量 客 户持 续识 别力 度, 反 洗钱 相关 系 统功 能也 不 断改 进。 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公 司, 认为 公司 的上 述违 规行 为对 公 司并 不产 生实 质性 影 响。 上述 通 告对 该公 司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不 产 生重 大影 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5,972.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6,181.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7,091.31 5


应收申购款


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89,255.21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丰和 A 类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 11 月 05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60% 0.09% 0.66% 0.01% -0.06% 0.08%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9% 0.17% 4.25% 0.01% -5.34% 0.16%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60% 0.29% 4.22% 0.01% 18.38% 0.28%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56% 0.33% 4.71% 0.03% 7.85% 0.30%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28% 0.12% 1.85% 0.09% 1.43% 0.03%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55% 0.08% 0.24% 0.06% 2.31% 0.02%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83% 0.32% 8.22% 0.07% -9.05% 0.25%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79% 0.12% 1.16% 0.05% 1.63%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48.26% 0.24% 27.43% 0.06% 20.83% 0.18% 丰和 C 类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06 月 07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20% 0.33% 4.93% 0.06% -6.13% 0.27%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43% 0.12% 1.16% 0.05% 1.27%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1.20% 0.28% 6.16% 0.06% -4.96% 0.2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 值 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估值。如市 场上 有其 他渠 道 可以 提供 私募 债券 价 格, 则采 用 最能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进 行 估值 。如 市场 上无 法获 取 私募 债券 的价 格或 相 关价 格难 以 准确 计量 私 募债 券的 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按 成本法进行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 错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或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场内 的 基金 份额 只 能采 取现 金 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 方式 ,具 体收 益分 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 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将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8%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的销 售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协 商酌 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半年 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 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 早于 指 定媒 体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 文件 在编 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 金, 但高 于 普通 债券 型基 金。 本基 金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上 市交 易风 险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 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系 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因 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风 险, 主要 包 括政 策风 险 、经 济周 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 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政府 有关 证 券市 场的 政策 发生 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 的 举措 、法 规出 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 点,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 投 资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由市 场利 率 变化 给投 资者 带来 收 益损 失的 可能 性。 债 券是 一种 法定 的契 约, 大多 数债 券 的票 面利 率是 固定 不 变的 ,当 市 场利 率上 升 时, 会吸 引一 部分 资 金流 向银 行储 蓄等 其他 金 融资 产, 减少 对债 券 的需 求, 债 券价 格将 下 跌; 当市 场利 率下 降 时, 一部 分资 金流 回债 券 市场 ,增 加对 债券 的 需求 ,债 券 价格 将上 涨 。一 般而 言, 投资 购 买的 债券 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 长。 在利 率走 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 率就 会降 低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当 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 )非 系 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 的经 营受 多种 因素 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 对应 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公 司 无法 偿还 债券 利息 的 风险 。虽 然 本基 金可 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 导致 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对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带 来相 应损 失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 时还 本 付息 ,而 使投 资遭 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 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公 司债 券 中, 公司 如果 因为 某 种原 因不 能 完全 履约 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则 债 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 大的 亏 损。 广义 的信 用风 险 不仅 指企 业 的违 约风 险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 )管 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基 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 动 性风 险 基金 可能 面临 基金 资产 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 风险 。前 者是 指金 融 资产 不能 及 时变 现或 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 性。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 ,基 金 资产 需保 持 一定 的流 动性 ,从 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能 会有 些 损失 ,影 响基 金投 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 者是 指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 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市场 主要 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的 规范 型交 易场 所, 主要 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 及股 票类 证券 等。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 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 面未 有高 集 中度 的特 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 式基 金要 随时 应对 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对基 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作 和 收益 水平 。尤 其是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将根 据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等 进行 适度 调 整, 作为 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 金 估值 、摆 动定 价机 制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 前述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 、无 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对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 和大 额 赎回 申请 人 10% 以内 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根 据前 述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 办理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 当日 未予 确认 的赎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 请将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 )上 市 交易 风险 本基 金在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价 格受 到供 求关 系的 影 响, 本基 金份 额市 场交 易价 格与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会 出 现较 大背 离 ,从 而直 接 或间 接地 给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 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 致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另 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 或持 有人 数 不满 足上 市 条件 时, 本基 金存 在 暂停 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 )其 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托管 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会议 召集 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或/和基 金 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经 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授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 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 内容 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 )基 金 合同 变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 程序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深 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 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结 汇、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 担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 买卖 ;资 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 融业 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 务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 债、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等; 同时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不 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对 于已 经执 行 的投 资,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0)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除上述第 5)、7)、8)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不 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如基 金托 管人 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 人拒 不执 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额 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对 相应 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 的,应及 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接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原 因和 解 决措 施。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超 过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 确 保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 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 易对 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 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损失 和责 任。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 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 参与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的认 购, 不得 预付 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 锁定 期不 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 期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的剩 余期 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取 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 金运 作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 付 时间 等。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提 供有 关证 券的 具体 的 必要 的信 息, 致使 托 管人 无法 审核 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以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 利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 违反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或 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 票据 的投 资 业务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 定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相关 制度 (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以 规 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的 内 容与 本协 议不 一致 的 ,以 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是 否符 合比 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 明 原因 和解 决措 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际 投资 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或 书面 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 到的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 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 管 理人 未及 时 催收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 产, 或交 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 负责 清算 交 收的 委托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于 该 等机 构或 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 同当 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 人刻 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 债券 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本 合同 的约 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按 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或 存入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上述 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应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因 基金 管 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后 送 达的 合同 原 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 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 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 业务 情 况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 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 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 办理 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同 时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净 值查 询功 能, 绑定 个人 账户 之后 , 还可 实 现账 户查 询功 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金 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 现有 技术 系统 和销 售 渠道 ,为 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 ) 、 短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 单, 手机 短信 可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 度短 信 账单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 友会 周 刊、 电子 对 账单 等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 诉 专线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 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内容 与 格式 进行 披 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客服热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 年 2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27 日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9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 11 月5 日至 2019 年5 月4 日止。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在 合理 时 间内 获取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 准。 投资 人 也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 查 文件 包括 :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 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 人 查阅 方式 :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