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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纯债(164703)

添富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64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 11 月6 日正式生效。 根据 《汇 添富 互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规 则要 求 , 汇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 基金合同约 定的存续条件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汇 添富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6 年 11 月9 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 故基 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本招募说明书 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拟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 等等 。 本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 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 ” 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 销售 适当 性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与 “基 金的 投资 ” 章节 中 “风 险收 益特 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8 七、基金的募集 6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7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71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89 十二、基金的业绩 99 十三、基金的财产 10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0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10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0 十七、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处理规则 11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二十、风险揭示 12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6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8 二十七、备查文件 169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添富 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汇添富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分级 运作 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至满 3 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 23、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 第一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4、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指分级运作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25、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本 基金 通过 基金 收益 分配 安排 , 将基 金份 额分 成预 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26、 互利 A : 指汇 添富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7、 互利 B : 指汇 添富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互利 B 份额 , 本基 金 在扣除互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 B 享有 , 亏损 以互 利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互利 B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8、互利 A 的开放日: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29、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


30、互利 B 的封闭期: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31、转型转换:在转型转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32、转型转换日: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的日期,与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同一天 3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4、 销售 机构 : 指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6、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7、 上市 交易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9、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40、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系统 4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2、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5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系统 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 分级运作期内,指在互利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互利 A 的净赎回金额(互利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指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虚拟 清算 : 即假 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份额 收益 分 配和 资 产分 配 规则 进 行资 产 分配 从而 计算 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 如未来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72、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3、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 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 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 副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厦门 市中 心支 行银 行监 管一 处、 二处 副处 长 ,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担 任董 事。 国籍 : 中国 ,1971 年出 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东航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东航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文化 产权 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瑞力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 上海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团委 副书 记、 书记 , 上海 机械 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 公室 、 信息 中心 主任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行政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董 事, 总经 理。 国籍 : 中国 ,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曾担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现任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理事。 历任美 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哈 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 ,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 财务 处会 计, 五大 国际 会计 师事 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大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多伦多分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 师、 副教 授, 伊利 诺大 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 访问学者, 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 理学 院会 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tenured) , 香港 大学 商学 院访 问教 授, 香港 浸会 大 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邀高级研究员,上海政 协委员, 《第一财经日报》创始 编委 之一 , 第一 财经 频道 高端 对话 节目 《经 济学 人》 等栏 目创 始人 和 主持 人, 《波 士堂 》 等栏 目资 深评 论员 。 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 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 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 生, 注册 会计 师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 任。 历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计划 统筹 总部 综合 计划 部专 员、 发展 协调 办公 室专 员, 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 (主持工作) ,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担 任监 事,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国际 金融 学硕 士。 现任 东航 金控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财富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1977 年出 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总 经理 。 (简 历请 参见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国 民族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网上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 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 学硕 士。 历任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二 部副 经理 ,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 建行 信息 技术 部处 长, 建总 行北 京开 发中 心负 责人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建总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北 京研 发中 心主 任, 建总 行信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 员 (副 总经 理级 )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督 察长 。 国籍 : 中国 ,1978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国籍:中国,1976 年出 生 ,上 海市 华东 师范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 17 年 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07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08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 2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任汇添富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7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纯 债(LOF) 基金 (原 汇添 富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 富鑫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4 日至今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8 日至今任添富鑫泽定开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 胡娜女士 , 国籍:中国。学历:西南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 经验。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任职于华泰联合证券固定 收益 部, 担任 自营 交易 员 职务;2012 年 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职务,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信用 季季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21 日至2016 年10 月 18 日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016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 25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 日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今任添富民安增益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今任添富鑫盛定开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6 日至今 任汇添富纯债(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李怀定 先生, 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任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 5、投资 决策委员会 主席: 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 旺先 生 (首 席经 济学 家) 、 王栩 (权 益投 资总 监) 、 陆文 磊 (总 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劳杰男(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 足额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 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 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 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 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 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 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 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 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 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 汇添 富风 险管 理 组织 结构 图 (1 )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与督 察长 。 审计与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主要 负 责审 核 和指 导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公 司的 整体 风险 水平 、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进 行评 价。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 )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 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 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 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 风险 识别 、 风险 测量 、 风险 控制 、 风险 评价 和风 险报 告等 风险 管理 程序 ,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 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 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 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 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 规划 ,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严格 的授 权控 制 、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 部制 度》 , 对研 究工 作的 业务 流程 、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 研究 与投 资的 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 保证 投资 决策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 执行—反馈—复核— 存档” 的程 序进 行,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 理制 度》 , 指定 了信 息披 露责 任人 负责 信息 披露 工作 , 进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并将 定期 对信 息披 露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 的认 证, 并有 完整 的技 术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信 息技 术岗 位责 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 对电 子信 息数 据进 行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 重要 数据 实行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确保 了系 统可 靠、 稳定 、 安全 地运 行。 在人 员控 制方 面, 对信 息技 术人 员进 行有 关信 息系 统安 全的 统一 培训 和考 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 措施 包括 : 采用 了目 前最 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 制作 基金 会 计核 算估 值系 统 电子 数 据的 备 份, 同 时打 印 保存 书面 的记 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另外 , 在经 营管 理层 设立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充足 合格 的稽 核监 察人 员, 并 制订 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 监察 制度 》 , 明确 规定 了稽 核监 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查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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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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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 年 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 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面 的 进展 , 并根 据 检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 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 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 (021 )28932893 传真 : (021 )50199035 或(021 )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 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公司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1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祝健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楼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63898888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1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27 、28 楼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 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95579


网站:www.95579.com


1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 祥路 交汇 处武 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客服电话:95385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rxzq.com.cn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 楼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9 层(福州行政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7)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 耀志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95368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全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沙常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4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18 、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或 021-33389888


网址: www.swhysc.com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4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站: www.csco.com.cn


5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 7 号一幢二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公司全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注册地址:南昌 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全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05 、11 、12 、13 、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客服电话 :010-66045555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6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客服中心: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68) 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 林松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站:www.wacaijijin.com


7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 、400-1818-188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7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客服电话:95188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客服电话:95105885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7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www.pyfund.cn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8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8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8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8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5)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风潮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址:http://yitfund.cn/


8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 、400-619-9059


传 真:010-62680827


8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8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8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82607151


90)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站:www.fengfd.com


9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 话:021-62828102 、400-166-6788


传 真:021-62990063


9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卓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9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95)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销售机构全称: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朝阳永 续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站:http://www.998fund.com


9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座机: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9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Shenzhen Fuji Fund Distribution Co.,Ltd.


英文名称: Fuji Fund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公司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福 田 街道 岗 厦 社区 金 田 路 3088 号 中 洲大 厦 3203A 单元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网站: www..fujifund.cn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service@fujifund.cn


9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公司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邮政编码:430000


注册资本:220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网站:www.buyfunds.cn


服务热线:400-027-9899


传真电话:027-83862682


客服邮箱:4000279899@buyfunds.cn


9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4008219031


传 真: 021-22066653


10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10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2) 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公司全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0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 企业业务) 95118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105)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电盈基金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10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注册地址:中国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邮编:100102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3、场内代销机构 爱建 证券 、 安信 证券 、 渤海 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富 证券 、 财富 里昂 、 财通 证 券、 长城 证券 、 长江 证券 、 诚浩 证券 、 川财 证券 、 大通 证券 、 大同 证券 、 德邦 证 券、 第一 创业 、 东北 证券 、 东方 证券 、 东海 证券 、 东莞 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东兴 证 券、 高华 证券 、 方正 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广发 证券 、 广州 证券 、 国都 证券 、 国海 证 券、 国金 证券 、 国开 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盛 证券 、 国泰 君安 、 国信 证券 、 国元 证 券、 海通 证券 、 恒泰 长财 、 恒泰 证券 、 红塔 证券 、 宏源 证券 、 宏信 证券 、 华安 证 券、 华宝 证券 、 华创 证券 、 华福 证券 、 华金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泰 证券 、 华西 证券 、 华鑫 证券 、 江海 证券 、 金元 证券 、 联讯 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族 证券 、 南京 证券 、 平安 证券 、 齐鲁 证券 、 日信 证券 、 瑞银 证 券、 山西 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银 万国 、 世纪 证券 、 首创 证券 、 太平 洋证 券、 天风 证券 、 天源 证券 、 万和 证券 、 开源 证券 、 万联 证券 、 五矿 证券 、 西部 证券 、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门 证券 、 湘财 证券 、 新时 代证 券、 信达 证券 、 兴业 证券 、 银 河证 券、 银泰 证券 、 英大 证券 、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 中航 证券 、 中金 公司 、 中 山证 券、 中投 证 券、 中天 证券 、 中信 建投 、 中信 浙江 、 中信 万通 、 中信 证券 、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 机构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 、 黎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 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六、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互利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 互利 B” ) 。除 收 益分 配、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的 基金 清算 财产 分配 和基 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 互利 A 和每份互利 B 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 义务 。 此外 , 所有 法律 法规 涉及 的关 于基 金份 额的 占比 的计 算, 包括 但不 限 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 计算 , 且两 级基 金在 各自 级别 基金 中的 基金 份额 占比 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互利 A 和互利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 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 )基 金份 额 的配 比


互利 A 与互利 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互利 A 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互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互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互利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 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 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9 位,小数点第 9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互利 A 的开放日后, 根据互利 A 份额折算和申购、 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


(三)互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1.1+利差。


其中,计算互利 A 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同生 效之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 融机 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该收益率即为互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 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其后在互利 A 的每 个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 A 的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互 利 A 在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一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将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在下一开放日开始前公告接 下来 6 个月 适用的、互利 A 约定收益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到 2% (含)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6 个月 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止 , 互利 A 利差值为 1.5% 。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 , 利差为 1.2% ,则互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互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3 %+1.5% =4.8%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互利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 分配予互利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互利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 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互利 A 份 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互利 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 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互利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利 A 份额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


2.开放日


互利 A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互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 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因不 可抗 力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 形 致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非工 作日 ,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 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5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 满 12 个月 、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 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5 月 14 日,以此类推。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 算方法相同 。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 )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 互利 A 的运作” 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 内容。 (2 )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所有份额。


(3 ) 折算频率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4 )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互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互利 A 的折算比例


互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其 后分 级运 作期 的 份 额配 比原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具 体规 模限 制及 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 告。


(四)互利 B 的运作


1.互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互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互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互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 B 享有,亏损 以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 (五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互利 A 和互利 B 的份额总 额;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 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 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开放 日计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自 互 利 A 份额上一 次开 放日 (若 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互 利 A 的份额 余额,Fb 为 T 日互利 B 的份额余额, NA V a 为第 T 日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b 为第 T 日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Ra 为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Y 为分级 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无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 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T NV <Fa ×1.00×(1+Ra ×Ta/Y ) 时, 则互 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NA V a= T NV /Fa ;


NA Vb=0 ;


2.当 Fa ×1.00 ×(1+Ra ×Ta/Y )≤ T NV 时,则互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 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 V a =1.00 ×(1+Ra ×Ta/Y);


NA Vb= ( T NV -NA V a ×Fa )/Fb ;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自互利 A 上一次 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 净值为 36 亿元,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互利 A 年收益率为 4.2% 。则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如下: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 ×(1+4.2% ×180/365 )=1.02071233 元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36-1.02071233 ×21)/9


=1.61833790 元


(七)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 互 利 A 份额 上一 次开 放日 (若 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互利 A 的份 额余额, Fb 为 T 日互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 a 为第 T 日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 Y 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互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 如 T 日之前无 开放 日,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在 年度 的实 际天 数。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T NV <Fa ×1.00×(1+Ra ×Ta/Y ) 时, 则互 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 V a= T NV /Fa ;


NA Vb=0 ;


2.当 Fa ×1.00 ×(1+Ra ×Ta/Y )≤ T NV 时,则互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 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 V a =1.00 ×(1+Ra ×Ta/Y);


NA Vb= ( T NV -NA V a ×Fa )/Fb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 自互 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 作天数为 60 天, 基金 运作 当年 的实 际天 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2 亿元, 互利 A 、 互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 , 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互利 A 年收益率为 4.2% 。则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 ×(1+4.2% ×60/365 ) =1.007 元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2-1.007 ×21 )/9 =1.206 元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经 2013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3 】641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的 类 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互利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进行一次 折算,同时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互利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在届时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 将 继续 以分 级运 作 模式 存 在( 该 事项 无 须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发 布相 关公 告以 安排 金申 购、赎回等事项。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互利 A 、互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两级 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互利 A 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互利 B 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 发售 。 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机构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 在两 个 登记系统 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可参与互利 A 或互利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互利 A 和互利 B 的认购。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 者还 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www.99fund.com ) 办理 开 户、 认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 销售 城市 (或 网点 )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 基金 的发 售公 告以 及当 地基 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 份额 目标 上限 本基金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 (不 包括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 , 其中 互 利 A 上限 21 亿份 , 互利 B 上限 9 亿份 , 规模 控制 措施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 有关规定。 (七 )基 金份 额 的场外 认购


通过场外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 1.募集场所


互利 A 和互利 B 均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发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具 体 名单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 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例如 : 某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互 利 A (互利 B )10,000 元, 假定 该笔 认购 金额 产生利息 3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 份额 = (认 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 (10,000 +3 )/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 10,003.00 份。


(八 ) 基金 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互利 B 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发售,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证券 公司 也可 代 理场 内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 尚 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 )本基金不收认购费。


(3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 份额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 认购 金额 计 算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则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1.00 ×10,000 =1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3.00/1.00= 3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10,00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 3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九 )基 金的 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份 额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 以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互利 A 、互利 B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各自 折算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许撤销。 (4 )互利 A 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 申购 互利 A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中 心 首次 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5 )互利 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 认 购 互利 B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中 心 首次 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互利 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6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7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 )募 集资 金 的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 一) 基金 募 集情 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0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 。经会 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84,640,965.8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216,533.1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925 户。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生效。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九、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与交易 (一 )上 市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B 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则 互利 A 与互利 B 将分 别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转型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 )上 市交 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 易 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互利 B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互利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之互利债 B 基金份额 已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本基金转型后,已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互利 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 互利 B 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更新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 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互利 B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互利 B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终止上市。 ( 九)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互利 A 的开放日申购 或赎回互利 A 份额。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分级 运作 期内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互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互利 A 的开放 日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互利 A 的运作” 的相 关内 容。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4 年 5 月 5 日 办理 互利 A 基金 份额 第一次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办理互利 A 基金 份额 第二 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办理 互利 A 基金 份额第三 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办理 互利 A 基金 份额 第四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办理互利 A 基金份额第五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办理 互利 A 基金份额第 六次开放 赎回业务 。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分级运作期内采取“ 确定价” 原则,即互利 A 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 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本 基金 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在 互利A 的 开放 日, 本基 金以 互利B 的份额 余额 为基 准, 在互 利A 和互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互利A 的申购进 行确认。


在互利A 的 开放 日,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互利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 认。


在本 基金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对 于互 利A 的申 购申 请, 如 果对 互利A 的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A 与互利B 的份额配比小于7:3,则所有经确认 有效的互利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 如果 对互 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进行 确认 后, 互利A 与互利B 的份额配比超过7:3 , 则在 经确 认后 的互 利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互利A 每次 开放 日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 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互利A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互 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若发生比例确认, 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 注册 登记 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在 进行 调整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互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范围 内 调整 申 购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互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 定。 互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互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互利 A ,则其可得到 的互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互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互利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互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互利 A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 元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 (5) 、 (6 )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 互利 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4)条以外的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互利 A 的 单个开放日内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互 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互利 A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后 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互利 A 与互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场内申购 、赎回,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场外申购、赎回,即不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 和办 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会 员 单位 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 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转型后,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基金份额的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 注册 登记 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单 个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以及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4 )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5)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N ≥7 天 0.10% 本基金的场外赎 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 其中 , 在场 外认 购以 及本 基金 开放 期场 外申 购的 投资 者其 份额 持有 时间 以份 额实际持有 时间 为准 ;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 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时间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80%) =49603.17 元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申购费用 = 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 = 49603.17/ 1.052 = 47151.30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其余 0.03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9.48 元。 例 2:某投资者 场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 场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09.48 元。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净 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 非整 数份 额部 分对 应金 额返 回投 资人 ; 场外 申 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产承 担。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的 赎回 价格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 一工 作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于 前述比例。 若在 开放 期最 后 一个 开 放日 仍 存在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 但在 延长 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 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3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 环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和处 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 。 (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互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互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 管”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场 内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 指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中 国 结算 深 圳分 公 司场 内系 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转 型后,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有 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价值 并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 资产的 长期稳健 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及 协议 存款 )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 也不 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因持 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 在其 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有的 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宏 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 信用 评级 系统 , 深入 挖掘 价值 被低 估的 标的 券种 。 本基 金采 取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 在谨慎投资的 基础上,力争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不同类属的券种, 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 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 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式 、 市场 偏好 及流 动性 等因 素, 合理 配置 并动 态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 普通债券投 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全 面研 究 和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 行 情况 和 金融 市 场资 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的研判 , 从而 预测 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期限 利差 与凸 度综 合分 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将 首先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研 究方 法 , 综合 研究 主要 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 势与 结构 , 对影 响资 金面 的因 素进 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 据, 区分 当前 利率 债收 益率 曲线 的 期限 利差 、 曲率 与券 间利 差所 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 动的 程度 与概 率, 即对 收益 率曲 线平 移的 方向 , 陡峭 化的 程度 与凸 度变 动的 趋势 进行 敏感 性分 析, 以此 为依 据动 态调 整投 资组 合。 如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出现 正向 平移 的概 率 较大 时, 即市 场利 率将 上升 , 本基 金将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损 失; 如出 现负 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 金还 将在 对收 益率 曲线 凸度 判断 的基 础上 , 利用 蝶形 策略 获 取超额收益。 (2 )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 风险 进行 评估 , 以此 作为 个券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为了 准确 评估 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 ( 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 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 构和信息披露 状况+企业财务 状况)-“外部 支持”( 外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 券担保增信) -“ 得到 评 分” 的评 级过 程。 其中 ,定 量分 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 力 分析 、 偿债 能力 分析 、 现金 流获 取能 力分 析、 营运 能力 分析 。 定性 分析 包括 所有 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 的准确性。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 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 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 )个券 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 用利 差分 析、 债券 信 用风 险评 估、 信用 债估 值模 型和 交易 策略 分析 , 由此 形成 宏观 和微 观层 面相 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 行业 分析 、 企业 基本 面分 析和 可转 换债 券估 值模 型分 析, 并结 合市 场环 境情 况等 , 本基 金在 一、 二级 市场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以达 到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布 局。 另外 , 由于 宏观 经济 所处 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 流动性 、 到期 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 等因素 , 充分 发掘 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 股期 内, 当 本基金 所持 有 可转 换 债券 市 场交 易 价格 显 著低于 转股平价 时,即 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 时, 本基金将 通过转股 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 个工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 实现 收 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 批机 制、 集中 交易 制度 等保 障审 慎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并通 过组 合管 理、 分散 化投 资、 合理 谨慎 地评 估、 预测 和控 制相 关风 险 , 实现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 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 况, 对其 信用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 时反 应。 内部 信用 评级 以深 入的 企业 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限匹配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 、 (13)、(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 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其样 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分 债券 包括 国债 、 企业 债券 、 央行 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 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 场影 响力 ; 第二 , 该指 数的 样本 券涵 盖面 广, 能较 好地 反映 债券 市场 的整 体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 上述 指数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 金业 绩 基准 的 指数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互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互利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 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 )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程序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 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 面、债券市场 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 信用 利差 的分 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 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 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 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59,332,000.00 98.50 其中:债券


2,459,332,000.00 98.5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0,246.99 0.05 8


其他资产


36,141,837.92 1.45 9


合计


2,496,674,084.91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59,332,000.00 110.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470,000.00 5.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59,332,000.00 110.08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币元)


(%)


1 1820077 18 温州银行 2,000,000 202,340,000.00 9.06 2 1828016 18 民生银行 01 2,000,000 202,260,000.00 9.05 3 1820063 18 齐鲁银行绿色 金融 01 1,600,000 162,624,000.00 7.28 4 1828005 18 浙商银行 01 1,400,000 143,486,000.00 6.42 5 1820068 18 南京银行 03 1,400,000 141,918,000.00 6.35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 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4.54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991,492.62 5


应收申购款


149,970.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141,837.92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十 二 、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3 年 11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11% -1.85% 0.11% 2.25%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98% 0.17% 6.54% 0.11% 9.44% 0.0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44% 0.11% 4.19% 0.08% 11.25%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90% 0.07% -1.63% 0.09% 6.53%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32% 0.10% -3.38% 0.06% 6.70%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76% 0.10% 4.79% 0.07% -1.03% 0.0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75% 0.08% 0.47% 0.05% 1.28% 0.03% 2013 年 11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50.67% 0.12% 9.02% 0.09% 41.65% 0.03% (二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 累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十 四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互 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互 利 A 和互利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各 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互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十 五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只 能 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收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十 六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 金由 汇添 富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 为汇 添 富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十 七、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的处理规则 (一 )基 金分 级 运作 期届 满后 基金 的存 续形 式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根据法 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 的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互利 A 、 互利 B 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型 转 换为 同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的份额。本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后 ,基 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届时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 将 继续 以分 级运 作 模式 存 在( 该 事项 无 须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届 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以安排基金 处理规则等事项。 (二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 处理 规则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互利 A 的处理方式


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将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 赎回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提 出赎 回申 请, 其持 有的 互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互利 A 赎回申请的时间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型转换规则


(1 )基金转 型转换日的确定


基金转型转换日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的日期,与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同一天。 转型转换日的确切日期,见届时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 )基金份额转型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型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转型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互利 A 、 互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外份额,互利 B 的 场内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内 份额 。 转型 转换 后, 基金 份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型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转型 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互利 A 基金份额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转型转换公式为:


互利 A 份额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型转换前互利 A 份额数×T 日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B 份额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型转换前互利 B 份额数×T 日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A 、互利 B 份额的转型转换比例及互利 A 、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数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3 )基金份 额转型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 在转型转换日后不超过 30 天内,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将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 、 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的 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有 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就本 基 金进 行 基金 份 额转 型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型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5 日内对转型转换 比例及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就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十 八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十 九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在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时, 不 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互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互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办理互利 A 申购、赎 回的开放日; (19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 )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 )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转型后,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 )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或基 金转 型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5 )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 互利 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28 )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10、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信用 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 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险。 转股 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 转股 价,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 从而 无法 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基金 管 理人 未 能以 合 理价 格 及时 变 现基 金 资产 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 中国 的证 券市 场还 处在 初期 发展 阶段 , 在某 些情 况下 某些 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 因此 ,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债 券市 场风 险, 由于 债券 流动 性不 佳、 发生 信用 风 险事 件、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违 约事 件,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债券流动性受到债券发行人资质、 债券流通量、 市场配置偏好、 资金面等因 素的影响。投资于债券市场 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流动性 风险: 1) 、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恶 化带 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若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 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 发生变化,导致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甚至是违约事件, 将对债券流动性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债券流动性缺失,无法 卖出债券 。 2) 、 债券 流通 量降 低带 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若有 投资 者大 量买 入债 券并 持有 至 到期 , 将降 低债 券流 通量 , 其他 持有 该债 券的 投资 者可 能因 债券 流通 量过 小无 法 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3) 、市 场配 置偏 好发 生变 化带 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若市 场对 不同 券种 、久 期、 风险 等级 、 行业 的债 券配 置偏 好发 生明 显变 化, 可能 导致 被低 配的 债券 流动 性下 降。 4) 、 市场 资金 面紧 张带 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若市 场资 金面 紧张 , 可能 会降 低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构买券的意愿或导致部分机构被迫卖券获得资金,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 对基 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 本基 金管 理人 高度 重视 基金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关 注投资组合中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 以及单一证券、 券种与行业的集中 度, 合理 配置 资产 , 认真 分析 基金 的持 有人 结构 、 资产 规模 、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情况 ,对 市场 交 易状 况和 投资 者 行为 相 关联 的 流动 性 风险 进 行充 分的 评估 与检 测,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业 务。 为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 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以及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以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包 括但不限于: (1 )部分延期赎回 ; (2 )暂停赎回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 到 公平 对 待的 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 适 度调 整, 作为 特 定情 形 下基 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综合运用包 括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部分延期赎回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 暂 停基 金估 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投 资者 将 面临 其 赎回 申 请被 拒绝 或延 期办 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四)特定风险 1、 互利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互利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互利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 能赎回互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互利 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和国内利率 市场变化 ,设定互利 A 的年收益率。 对于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互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互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 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对于 利差 , 当市 场收 益率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相应下调利差值,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互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并相 应对 互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互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 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互利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分则 A 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互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 本基金将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 为债 券型。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型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 互利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 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互利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 归互利 B 享有 , 亏损 以互 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 , 因此 , 互利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互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 次开 放日 , 本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和 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重新设定互利 A 的年 收益 率, 如果 届时 互利 A 的年 利率上调, 互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互利 A 、 互利 B 的份额 初始 配比原则上为 7:3 , 由于 互利 A 、 互利 B 将独立 发售 , 两级 份额 在基 金募 集设 立时 的具 体份 额配 比可 能低 于 7:3 , 存在 不确 定性 ; 第一个分级运作期内 ,互利 B 封闭运作,互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 开放一次。由于互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互利 A 每次 开放结束后,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 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互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互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互利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互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变的情况下,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 互利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互 利 B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互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互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溢价交易风险


互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互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 为债 券型。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互利 B 将 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 , 可能 会因 其业 务办 理所 在证 券公 司的 业务 资格 等方 面的 原因 , 不能 顺利 赎 回。 此时 , 投资 者可 选择 卖出 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 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 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同时 , 各类 材料 (包 括募 集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 不公 开发 布, 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五 )操 作或 技 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 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互利A 和互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 同终 止, 则本 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 决定除调高托管费、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份额与互利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型转换比例和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分别由互利 A、互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互利 A 、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其 所持 上 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 集权 、 提案 权、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类 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在分 级运作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有效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 合的 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在分级运作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 会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 ,下 同。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在分 级 运作 期内 ,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 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互利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 同 终止 , 则本 基金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H68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非上市)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 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8932888 传真: (021 )28932998 联系人: 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及 协议 存款 )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 也不 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因持 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 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 在其 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 对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c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e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价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g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h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一只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l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e 、i 、k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中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 供的 名 单, 审 核核 心 存款 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互利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成交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本基金、 互利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及汇添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互利A 份 额与互利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计 算、 汇添 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与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互 利A 、 互利 B 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0 ②交 易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公 允价 值。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1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3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4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 的 内 容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 案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 权 ; (4 )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事 项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5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注 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理 、 托管 与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信 息查 询及 信息 定制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 或者 通过 基金 公司 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信息定制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以 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 客服 热线 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 服务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业务 需要 ,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 户 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 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 在 每 一工作日提供 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 长途 话费 )享 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 资料修改 、投诉建议 等 多项 服务。 (四)网 站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99fund.com ) 享受理财 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 查 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五 )投 诉受 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 邮箱:service@99fund.com )、传真(021-28932998 ) 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 人 、 销售 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 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 投诉 , 并承 诺在 收到 投诉 后 24 小时 (工 作日 )之内做出回 应 。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7 二十 五、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备案 。 序号 公告标题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关于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暂停 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8-12-05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 浦发银行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12-11 3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8-12-18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资产净值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9-01-01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115 只基 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证券 日报 2019-01-21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东莞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9-02-01 7 汇添富基金旗下 115 只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证券 日报 2019-03-26 8 关于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调整 大额申购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上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9-04-17 9 汇添富基金旗下 123 只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 网站, 深交所, 证券 日报 2019-04-20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8 二十六 、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基金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9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 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 互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汇添富 互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 汇添富 互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