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城久益混合A(002543)

长城久益混合: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首次更新)查看PDF公告

 
 
 
 
 
长城久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首次更新)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九 年六 月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根 据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由长 城久益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转 型而来 , 转型 后
的《长城 久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自2018 年11 月2日起 生 效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经2016年3 月7日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442 文注 册募集,基 金
合同于2016 年4 月28 日生 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5 月 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 54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分 释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 运作办 法》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日 失效 ,为 “长 城久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的次 日,即 “长 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 为“ 长城 久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日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34、C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人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1、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购 买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5、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王军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 生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前管 理长 城久 恒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消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富核心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景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成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核 心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增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工 资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城久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兴 产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改 革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行业 轮动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稳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创 业板 指数增 强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智能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久 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荣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资基金 、 长城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核心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量 化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等 四十 五 只 基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主 任,1999 年 7 月 进入中 国华 能集 团工 作, 历任主 管、 副处 长、 处长 ,副主 任等 职务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北京 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所 、 深 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 发公司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 理,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拟任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副书 记 ,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杨超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研究 所所 长助 理 ( 主持 工 作) , 首席研 究员 。 曾任职 于安 徽省冶 金科 学院 研究 所、 天津港 集团 财务 公司 、 鹏 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起加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行业 三 部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理、 新兴 产业 部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 经理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万建华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 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国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董 事长) , 中 国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唐纹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电力 部科学 研究 院系 统所 工程 师, 中 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经济 信息部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华能 集团 香港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学 士。现 已退 休。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 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 圳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中 达信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 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先 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机 构监管 一处 、期 货监 管处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何小乐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2003 年7 月起 先 后任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四 川省分 行、 花旗 银行 ( 中国 ) 有限 公司 成都 分行 任客 户经理 ,2010 年10 月至2018 年2 月就 职于成 都弘 俊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总 经理。 袁柳生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2008 年 6 月至2014 年 2 月任 职于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2014 年3 月至 2018 年4 月任 长城嘉 信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合 运营 部总 监。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王军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公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监 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信息 技 术部总 经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基金 经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曾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研 究部 总经 理。 沈阳女 士, 副总 经理 兼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硕 士。 曾就职 于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证 券报 、恒 生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浙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9 年1 月加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马强先 生,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北京航 空航 天大 学工学 学士 、 北 京大 学理 学硕士 。 曾就职 于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2012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产 品研 发部 产 品经理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长 城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长 城久 恒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自2015 年6 月至 2017 年3 月任 “长 城久 恒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7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 “ 长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 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自 2016 年11 月至 2019 年 1 月 任“长 城久 盛 安稳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7 月至 2019 年1 月任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12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 “长 城新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5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 长城 久 润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至 今任 “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7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7 月至 今任 “长 城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8 月至 今任“ 长城 久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8 年 11 月 至今任 “长 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9 年2 月 至今 任 “长 城久 悦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史彦 刚先 生 自 2016 年4 月至2016 年12 月担 任基 金经理 ; 陈良栋 先生 自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11 月 担任 基金 经理。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金经 理。 何以广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会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利用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 格;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不 得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1、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 法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 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 保 障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 制 定 可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分 析和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 ②审查 、评 价公 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检查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对 董事 会负 责,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司的 风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 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 理部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 独立 于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各分 支机构 ,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 控制措 施, 达到 :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 制 ; ②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凭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风 险控 制 在最小 范围 内。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 成立于1987 年4 月8日,是我 国第一家 完全由 企业法人 持股的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是 国内第 一家采 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 香港联交 所挂牌 交易(股 票代 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本集 团 总资产67,943.47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86%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3.28% 。 2002年8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 现下 设业 务管 理 团队 、 产 品管 理团 队 、 项 目管理 团队 、 稽核 监察 团 队、 基金 外包 业 务团队、 养老金团 队、系 统与数据 团队7个 职能团队 ,现有员 工80人。2002 年11 月,经中 国 人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资 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 获得该 项业 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托 管业务 资质最全 的商 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资 管理托 管、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托管(QFII)、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企 业年 金基 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 行”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务 、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 大数据 平台,成 功托管国 内第一 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 理计 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 划、第 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 、第一 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 金赎回 资金T+1到账、 第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 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TOT 保 管,实现 从单一托 管服务 商向全面 投资者服 务机构 的转变, 得到 了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奖 ”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奖 项的 托管银 行 ;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 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2017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再度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 全功 能 网上托 管银 行 2.0”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 权威媒 体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 行奖 ” 。2018 年1 月 招商 银行 荣 膺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017 年度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 奖项 ; 同 月 , 招 商银 行托 管大数 据平 台风险 管理 系统 荣获2016-2017 年度 银监 会系 统“ 金点子 ”方 案一 等奖 ,以 及中央 金融 团 工委 、 全 国金 融青 联第 五 届 “ 双提 升 ” 金 点子 方案 二等奖 ;3 月 荣膺 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金托 管银 行” 奖;5 月 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银行 家》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行 奖” ; 12 月 荣膺2018 东方 财富 风云榜 “2018 年度 最佳 托 管银行 ” 、 “20 年最 值得 信 赖托管 银行 ” 奖。2019 年 3 月招 商银 行 荣获《 中 国 基金 报》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 董事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7 月 起担任本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 招 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 师 、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 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月起 担 任本行行长 、本行 执行董 事。美国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银 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年至1995 年 ,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6月至2001 年10 月 , 历任招商 银行北京 分行展 览路支行 、东 三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 行 长、 行长 、 北 京分 行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 月, 历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 2006 年3月至2008 年6月 , 任 北京 分行 党委 书 记、 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2008年6 月至2012 年6月,任 北京分 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6月至2013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50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 行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制度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 堵塞漏 洞、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团队,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 预防和 控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 务 的风险 程度 制定 相应 监督 制衡机 制。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 队和 岗位。 (2) 审慎 性原 则。 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建立 均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各 团队 、 各 岗位职 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 资产之 间、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产 之间 相互 分离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独立于 内部 控 制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适应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的 需要 , 并能 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 部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配备 独立 的托 管业务 技术 系统 , 包 括网 络 系统、 应用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在实 现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能够 实现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 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从 资产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资 金清 算、 岗位 管理、 档案 管理 和信 息管 理等方 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保证 资 产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 范化 运作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制定 托管 项目审 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在数 据传输 和保 存方 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采用 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数 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过严格 的授 权方 能进 行访 问。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托管业 务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采取两 地三 中 心的应 急备 份管 理措 施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管 理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支付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对违反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 改, 整 改的时 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博馆 路 200 号中 国华 能 A 座 6 楼 电话:021-31829610 传真:021-31829605 联系人 :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 人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网 上 直销 交 易平 台 办理基 金 的 开户 和 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相关 信息 。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联系人 :周 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 -57092623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民吉 联系人 : 陈 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联系人 :周 黎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 谢 婷枫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5)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19、36、38、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2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2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2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3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2)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锋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 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44)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4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5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嶶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52)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53) 东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5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7)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5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 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6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6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6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6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65)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66)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7)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8)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69)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7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71)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73)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4)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75) 上海云 湾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76)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7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78)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敏 联系电 话:021-62828102-8102 客服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 站:www.66liantai.com (7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0)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8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2)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3)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8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87)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88)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 200 号3 层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89)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0)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 8 号中 粮广 场 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9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010- 62675657 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官网网 址:www.xincai.com (93)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人代 表: 王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94)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9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 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6)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上 海市 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长 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经 2016 年 3 月 7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442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 金管理 人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6 年4 月7 日至2016 年4 月 25 日进 行募集 , 并于2016 年 4 月 28 日正 式成立 。长 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周 期为 2.5 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2016 年4 月28 日至2018 年 10 月29 日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于 2018 年10 月29 日到 期 , 由 于不 符合 避险策 略基 金存 续条 件 , 按照 《长 城久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转型 为非避 险策 略的 混合 型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 含第3 个 工作 日) , 即 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含) 起至 2018 年 11 月1 日 (含 ) 止。 自2018 年 11 月2 日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长城 久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后的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自 该 日起生 效。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长城久 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转 型 而来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已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二、基 金的 类型 混合型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存 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优 先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 的距 离赎回 时点 最远 的认 购、 申购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2、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但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在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 致被动 达到 或超 过50% 的 除外)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 4、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该限 制; 5、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独 计 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 客 户以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 于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 持续持 有期 (天 ) 赎回费 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25% 366 及 以上 0 (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持续持 有期 (天 ) 赎回费 率 1-6 1.5% 7-29 0.5% 30 及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92 天( 含)但少于 185 天的 基金 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 的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5、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上 的申购 ,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即为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例: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 1.5%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500 元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500=85,671.45 份 即该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缴 纳申 购款 100,000 元 , 获得 85,671.45 份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250 元,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0 天,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0 =13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00 ×0.5% =662.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00 -662.50 =131,837.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获 得赎 回金 额 131,837.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申购 申请 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所 有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具 体 见相关 公告 。 (4)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并 在同 一注 册登记 人登 记的 其 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稳健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医 疗保 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行业 轮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稳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中国 智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转 型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创 业板 指数 增强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长 城智 能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盈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悦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本招 募说明 书 “ 第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机 构 ” 中的 “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中 列明 的销 售 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 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开 通情 况 及 办理 程序 请 查 阅相 关公 告 并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 优势及 核心 竞争 力的 公司 ,把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分析,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的 阶段 , 不同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现 出一 定 的规律 性。 在衰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 济增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下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在 这一 阶 段,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成 长性 行业 , 如 消费 品行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 货膨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类 别。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周 期 轮动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增 长 将逐步 到来 , 此 时, 全 行业 承担着 高利 率带 来的 负担 , 现金 是最 佳投 资标 的, 股 票市场 中 , 相对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行 业, 相对 较好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 维度包 括: (1) 公 司主 营业 务具 备核 心竞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公司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置 ,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越 的品 牌 影响力 等; (2)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能 力; (3)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 边际 的个 股。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调 整, 并 择机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1) 久期 管理 策略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 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 从 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 宏 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 固定资 产 投资 、 进 出口 贸易 ; 货 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 新增 贷 款 、 新增 存款 、 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个 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 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 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 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5、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 300 指 数选 取了 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的 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 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 包括 股 票、 权证 ) 范 围为 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 包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 存款 )范围为 0-95% 。本 基金 对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中债 总财 富指数 分别 赋 予 55% 和 45% 的权 重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本 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投资 (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 包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 存款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1)、( 14)、( 16)、( 17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 究部 定期 对宏 观经 济、 市 场、 行 业、 投 资品 种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对 于可能 对证 券市 场造 成重 大影响 的突 发 事件, 及时 提出 评估 意见 及决策 建议 ; (2) 研究 部负 责建 立和 维 护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并提 供重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在公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和投 资需 求的股 票投 资 备选库 ; (3)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4 ) 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 一阶 段 股票 、 债 券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做出 资产 配置 提案 和重点 证券 投资 方案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讨论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证 券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6)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证券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和固 定收 益投资 对象 库中 选择 拟投 资的个 券制 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7)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须经 投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8)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 他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9年3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281,269.00 13.53 其中: 股票


13,281,269.00 13.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5,833,004.60 67.09 其中: 债券


65,833,004.60 67.0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100,000.00 9.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878,546.59 7.01 8 其他资 产


3,039,333.69 3.10 9 合计





98,132,153.8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27,308.00 8.5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796,327.00 0.82 J 金融业 3,165,106.00 3.26 K 房地产 业 992,528.00 1.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81,269.00 13.67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166,300 2,131,966.00 2.19 2 002475 立讯精 密 62,500 1,550,000.00 1.59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3,400 1,033,140.00 1.06 4 000786 北新建 材 49,300 993,395.00 1.02 5 600048 保利地 产 69,700 992,528.00 1.02 6 002271 东方雨 虹 47,100 992,397.00 1.02 7 000651 格力电 器 21,000 991,410.00 1.02 8 000921 海信家 电 57,300 771,258.00 0.79 9 300122 智飞生 物 14,200 725,620.00 0.75 10 600438 通威股 份 56,000 680,960.00 0.7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072,000.00 5.2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260,000.00 62.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260,000.00 62.0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01,004.60 0.52 8 同业存 单 -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9 其他 - - 10 合计 65,833,004.60 67.7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500,000 50,020,000.00 51.47 2 018006 国开1702 100,000 10,240,000.00 10.54 3 010303 03 国债 ⑶ 50,000 5,072,000.00 5.22 4 127012 招路转 债 910 91,000.00 0.09 5 110054 通威转 债 860 86,000.00 0.09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本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 信 息披 露方 式 等, 暂不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 信 息披 露方 式 等, 暂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 备 选股 票库 之外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01.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03,382.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29,843.77 5 应收申 购款 805.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9,333.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 本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截至2019年3 月31 日) 长城久 益A 类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至2018 年12 月31 日 0.11% 0.01% -1.85% 0.67% 1.96% -0.66% 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3月31 日 2.29% 0.18% 15.64% 0.84% -13.35% -0.66% 基金成 立至2019 年3 月31 日 2.41% 0.14% 13.50% 0.79% -11.09% -0.65% 长城久 益C 类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至2018 年12 月31 日 0.02% 0.01% -1.85% 0.67% 1.87% -0.66% 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3月31 日 2.04% 0.18% 15.64% 0.84% -13.60% -0.66% 基金成 立至2019 年3 月31 日 2.06% 0.14% 13.50% 0.79% -11.44% -0.65%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 流 通受 限的 股票 , 包 括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首 次 公开发 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不 包括 停牌、 新发 行 未上市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对 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 (4)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5)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证 券账 户的 开户 费、 账 户维护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 户费用 义务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独 计 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 客 户以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特 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特定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即 为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例: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1.5%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500 元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500 =85,671.45 份 即该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获 得85,671.45 份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二) 赎回 费用 1、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持续持 有期 (天 ) 赎回费 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25% 366 及 以上 0 2、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持续持 有期 (天 ) 赎回费 率 1-6 1.5% 7-29 0.5% 30 及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92 天( 含) 但少 于 185 天的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A/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250 元, 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0 天,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0 =13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00 ×0.5% =662.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00 -662.50 =131,837.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获得 赎回 金额 131,837.50 元。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三) 转换 费用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1)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非 养老金 客户 ) 将持 有的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10 万份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转 换当 日转入 基金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份 额净值 是1.1500 元 , 转出 基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对 应赎 回费 率 为 0 ,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1.5% ,则 可得 到 的转换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15 =85,671.45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2)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10 万 份 , 持 有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 为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份 额 净值 是 1.2500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元,转 出基 金对 应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基 金转 换 费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计 入转 出基金 基金 资 产 的标 准参 照相关 基金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 4、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按照 《长 城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相 关标 准执 行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 有所 不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对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 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6、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 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七)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面 临的 投资风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的 供 需情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 额赎 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式 混合 型基 金, 在交 易过程 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回 的 可能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可 能 由于大 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格 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系统 、投 资运 作系 统或其 他外 部事 件导 致的 操作失 灵 或失误 带来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这 一风 险主 要来 自于计 算机 系统 失灵 (如 病毒、 软件 错 误) 、 人为 失误 和基 金管 理 人以外 的不 可控 因素 。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风 险。 (六) 法律/ 合同 风险 法律/ 合 同风 险指 合同 签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 成另 外一 方损 失时可 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风 险, 可能 面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提 前偿 付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内 部信用 评级 、 投资授 信控 制等 方法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进行 有效 的风险 评估 和控 制。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全程合 规监 控, 通 过事 前控 制、 事 中监 督和事 后报 告检 查等方 式 , 确保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的 合法合 规。 2、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当基 金所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之债 务人出 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 降等,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此外 ,受 市场 规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十)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 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申购 赎回安 排 相匹配 ,能 够支 持不 同市 场情形 下投 资者 的赎 回要 求。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险为 投资 者 可能会 面临 因巨 额赎 回带 来的流 动性 风险 。若 是由 于投资 者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 迫抛售 持有 投资 品种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内 部巨 额赎回 应对 机制 ,在 巨额 赎回发 生时 采取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应对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本基金 对申 购环 节管 理, 合理控 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度 ,审 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 其 中 “股 票 等权益 类投 资 ( 包括 股票 、权证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投 资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和 银行 存款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 本基 金拟 投 资市场 包括 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场 ,在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因 成交 低迷 或恐 慌情 绪等因 素, 有 发生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可 能; (2 ) 本 基金 会投 资不 同行 业上市 公司 , 每个 行业 的 周期及 盈利 情况 存在 差异 , 会 发生 行业性 衰退 及重 大事 件负 面冲击 ,对 该行 业投 资造 成不利 影响 的可 能; (3) 从投 资限 制上 看, 基 金合同 约定 : “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可能出现部 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 整体表现的情 况。 依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的相关 要求 ,本 基金 会审 慎评估 所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 流 动性风 险, 并针 对性 制定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有 效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内 部决策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后,将 运用 多种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度 调整 ,以 应对 流动 性风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延缓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 他措施 。 因采取 上述 措施 , 特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面临 暂停 赎回及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调 整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具体措 施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中 “ 十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具体措 施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中 “ 九 、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的相关 内容 。 (3)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4) 暂停 基金 估值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5) 摆动 定价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自 律规 则规 定。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 收到赎 回款 项的 时间 也可 能晚于 预期 或可 能增 加投 资者赎 回的 成本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决 定的 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或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9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年以上 ;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1 ) 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3 )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为 基 金 开 设证 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 交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易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 讼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4 )缴 纳基 金申 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如 今后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日 常机构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2 、 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以及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影 响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至 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易 日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 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 有所 不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行收益 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对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 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三)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四)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后 , 自本基 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垫 付,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垫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包 括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本 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投资 (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 包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 存款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1)、( 14)、( 16)、( 17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决 定的 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可 向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 起仲 裁,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资 证券 选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包 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本 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投资 ( 包括 股票 、权 证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 ( 包括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 存款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1) 、 (14)、( 16)、(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本基 金财 产 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 则,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不 符合 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组 合限制 的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 令、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信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择 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或 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能 及时 兑 付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不 能满 足 基 金正 常结 算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取 或部 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 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符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系 人和 联 系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 兑 付办 法等。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或 上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门交付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的 ,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行 发出 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账 户名 称和 账号 ,未 划入指 定账 户 的,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 如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 预 留印 鉴发生 变更 ,管 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存 款 分支机 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变更 通知 的 送达方 式同 开户 手续 。在 存期内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应及 时 加盖公 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议 书》等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 构开立 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 (下称 “存 款凭 证” ) ,该 存款凭 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资金 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 存款凭 证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后, 将存款 凭证 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或 上门 交 付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若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保 管存 款凭 证的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凭 证, 并按 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人 , 原 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于每 季末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寄送对 账单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送 对账 单 造成的 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任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并 在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 至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存 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凭 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 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款银 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利 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存款 银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期 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的 基金 资 金账户 。如 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定 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至 到期 后第 一个 工 作 日支付 ,存 款 银行需 按原 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基 金规模 发生 缩减 的原 因或 者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若因 基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的,相 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对 手名 单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交 易对手 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确 定时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不得 再发 生 新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监 管规 定。 1.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 文所述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负 责登 记 和存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构的相 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 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 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 资产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疏忽 、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 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客 户结 算保证 金、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且 在相关 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的 资料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不 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合 同传 真 件与基 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致 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估值 与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华 南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长 城久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到期转 型后变更 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03 2 长城基 金关 于增加 晋商 银行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8/11/16 3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董 事长变更 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8/11/20 4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8/11/20 5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8/12/26 6 关于增 加江 苏银行 为长 城基金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1/07 7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1/16 8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奕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2/22 9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信威 集团” 股票 估值方 法调整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2/22 10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泉州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3/01 11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下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长春 高新)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3/05 12 关于参 与交 通银行 开展 的手机 银行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基 金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3/30 13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方正证 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认购、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02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14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下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格力 电器)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02 15 长城基 金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过期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04 16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公司副 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4 17 长城基 金关 于提请 非自 然人客 户及时登 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12 18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含认购、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18 19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北京植 信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19 20 长城基 金关 于增加 万联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为旗 下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定 投、转 换业 务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 报及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2019/04/23 21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条 款及内 容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本 招 募 说明书 。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投资 人查 阅方 式: 1、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