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景顺中小创业板(000586)

景顺中小创业板: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月 5日证监许可 【 201 4】 24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月 3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 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 券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 小、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 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等因素 导致 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流 动性风险是 指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4月 30 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31日。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 2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4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 55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59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 91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 93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94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 99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101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06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 113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117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19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5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48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5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5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 153 -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顺长城中小板 创业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指 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 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 构 : 指 景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 3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 户 等 2 4 、 登记 机 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 5 、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 6 、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 期 2 8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 期 2 9 、 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 1 、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 2 、 T 日: 指 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 数 3 4 、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 5 、 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 6 、《业务规则》: 指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3 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的 操 作 4 2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 构 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 4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 5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 6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4 9 、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0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 1 、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5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3 、 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54 、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3 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 703 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 06 传


真: 0755 -223 8133 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 2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 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 6至 199 7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 7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 港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 7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 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 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1977 受 训 于国 际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 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发 起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小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 创 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1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口 电视台 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 新 闻 节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 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 官 , 主要负责 投资 组 合 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高 级 分 析师 、 债 券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股票 部 副 总 裁 香 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 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 6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 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 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1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李孟 海 先 生, 工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天 相 投资 顾问 公 司 投资分 析 部 ,担 任 小 组 主 管。 2010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自 2015 年 3月 起 担 任 股票 投资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无 。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李孟 海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中小 盘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景顺长城低 碳科技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姓 名 管理时间 杨鹏先 生 2014 年 4月 30 日 -2015 年 6月 3日 李孟 海 先 生 2015 年 3月 3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 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1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1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1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1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 提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制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 难 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 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度 ,并不定 期 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1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 ii)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 构 ,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 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 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 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 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 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 运作、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1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章制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 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 ii)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 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进 行 修改 ,公 司已 初步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1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 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等基本管理 制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使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 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制 ,在“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 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 建 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 少 损失 。 提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 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员工具 有 较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 控 制 职业 化 问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2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 : 200 9年 1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 复 [200 9]13 号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 8] 23 号 注册资本: 32 ,479,411 .7 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话 : 010 -66 0600 69 传 真: 010 -68 121 816 联 系人: 贺倩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是中国金 融 体系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 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整体 改制 为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 9 年 1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 产、 负债 、业务、机 构网 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 网 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一。在 海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城市 两 大 市场,实 施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的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元化 的金 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 客 户 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中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业务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经 验 丰 富 , 服 -2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务 优 质,业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国“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 7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 制审计 ,并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 起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通 过 托 管业务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SAE 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运作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力 建 设 ,品 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 牌 理财 ’TO P10 颁 奖 盛 典 ”中 成绩 突 出,获“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 杂志 颁 发的 “最 佳 资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 云榜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称号 ; 2013 年 至 201 7年 连 续 荣 获 上海清算所授 予的“ 托 管 银 行 优秀奖 ”和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授 予的“ 优秀 托 管机 构 奖 ”称号 ; 2015 年 201 6年 荣 获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 授 予的“ 养老 金业务最 佳 发 展 奖 ”称号 ; 201 8年 荣 获中国基金 报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 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成立, 2014 年 更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内 设 综 合管理 部 、 业务管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 研 发 与 信息 技 术 部 、 营 运一 部 、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 管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 管业务系统。 2、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 有 高 级 职称的 专家 30 余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力 强 , 高 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 融 从 业经 验 和 高 级技 术 职称,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到 201 9年 3月 31 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 部 控 制目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务的 稳 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 部 控 制组织结构 -2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具备 系统、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理实行 严 格 的 复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 作实行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 止 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统,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针 对不同 情况进 行以下 方 式 的 处 理: 1、 电话 提 示。对 媒 体和 舆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题 , 电话 提 示基金管理人 ; 2、书面 警 示。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 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其他 涉 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2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深圳 直 销中 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 : 0755 -823 703 88- 166 3 传 真: 0755 -223 81325 联 系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23 70688 、 400 88886 06 网


址: www .igwfmc .com 注: 直 销中 心 包括本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 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 构 信息 1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3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2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 鹏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广 发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8888 传 真:( 021 ) 636041 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 8 公 司网站 : www .spd b.com.cn 8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5 91)878 442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 61 网 址 : www .cib.com.cn 9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2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cmbc.com.cn 10 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1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2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 205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3 金华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路 668号( 邮 编 : 321015)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 系人: 徐晓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4 嘉兴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2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5 包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6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林 复 联 系人: 李 冰洁 电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025-8677537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6400( 全国) 、 96400 ( 江 苏 ) 网 址 : www.njcb.com.cn 17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 系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18 上海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 光 恒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19 中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 系人: 牛 映 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2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华 夏路 1号信合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继 康 联 系人: 卢 媛 薇 电话 : 020-28852729 传 真: 020-288526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3 网 址 : www.grcbank.com 21 汇 丰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 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 银 行 大 楼 ( 邮 政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廖 宜 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86 800-820- 8828( 限 中国内 地 固 话 拨 打 ) / +86 400-820-8828 ( 适 用于 移 动 电话 拨 打 ) / +86 21-3888-8828 ( 适 用于境 外 电话 拨 打 ) 网 址 : https://personal.hsbc.com.cn/ 22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3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24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2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 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5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天 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 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26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27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8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30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31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2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号 10 层 联 系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3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5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6 平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 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李 颖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38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39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3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40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东 新 街 319号 7幢 10000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 系人: 梁 承华


联 系 方 式: 029-87211526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41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 系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 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2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网 址 : www.hfzq.com.cn 43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4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3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45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东 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931-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 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47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 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49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3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 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0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 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51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人: 潘 鑫 军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 号 楼 22层 、 23层 、 25层 -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 号 楼 21层 -23 层 、 25层 -29 层 联 系人: 胡 月 茹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03 公 司网站 : http://www.dfzq.com.cn 52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53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 丽 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54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3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55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56 东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 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57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58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高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59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3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60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1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2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63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 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3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64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 B01 (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65 广州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020 -888 3698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 96 网 址 : www .gzs. com.cn 66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67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 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68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飞虹 路 360 -3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弄 9号 3724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 023 77 传 真: 021 -3850 97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 99 网 址 : www .noa h-fund.com 69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71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 镇 安 富 街 6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 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72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3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路 88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 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74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75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76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戎兵 联 系人: 魏 晨 电话 : 010-52858244 传 真: 010-59644496 -3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77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 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78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 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 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 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79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镇 黄 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 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80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81 深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技 园 4栋 10层 1006# -4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82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83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84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85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 号 卓 越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4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86 北京 创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 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87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敏 电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88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 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89 上海 汇 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号 1807-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90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 号 1033室 -4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91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92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3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94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鹏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55 -839999 07-88 14 传 真: 0755 -839999 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9999 07 网 址 : www .fujifund.cn 95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 -4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96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 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97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98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技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99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4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100 上海 凯 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1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02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锋 电话 : 02 7-8 386 37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 79899 网 址 : www .buy funds. cn 103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 电话 : 400-619-9059 -4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04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 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05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06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 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07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欣 联 系人: 戴珉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08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4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09 深圳 前 海 微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 西 路 1819号 深圳 湾 科技 生 态园 7栋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敏 联 系人: 凌 云 电话 : 0755-894627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 址 : http://www.webank.com/ 110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11 深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2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捷 -4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1 -3335 7030 传 真: 021 -63353 7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 571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113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14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15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16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4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17 上海 钜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 系人: 卢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18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 科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19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0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4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21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科 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22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23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 地 中 心 1101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24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5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 金 桥 路 27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5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53 8888 传 真: 021 -2053 89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 ngf unds. com 126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 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 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 系人: 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27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 林 联 系人: 张 秋 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28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29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5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号 太 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0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 京 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31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 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金 沪 路 55 号 通 华 科技 大 厦 7层 法定 代 表人: 沈 丹 义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01-9301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32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梧 新 区 柳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梧 新 区 柳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33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5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4 华信 期货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 层 02号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 层 02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 系人: 李 玉 磊 电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197-666 网 址 : http://www.cefcfco.com/ 135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 港 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 桢 联 系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36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37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 大 厦 8楼 A-1( 811- 812) 办公 地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 号 南 山 1910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5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38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 浦 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 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39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 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140 玄 元 保险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公 告 )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区 张 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 代 表人: 马永 谙 联 系人: 卢 亚博 电话 : 13752528013 传 真: 021-50701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701053 网 址 :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 bx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5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55 -823 703 88- 1646 传


真: 0755 -223 81325 联 系人: 邹昱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5 8666 传 真 : 021 -3135 86 00 经办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 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李 丹 联 系 电话 :( 021 ) 2323 8888 传 真:( 021 ) 2323 88 00 联 系人: 朱 宏 宇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许 康 玮 、 朱 宏 宇


-5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4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 1 4] 245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其他销售机 构 两 种方 式公开募集。 通 过各销售机 构 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 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增 减 或 变更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认购 费 用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5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50万 1.2% 50 万 ≤ M< 200 万 0.8% 200 万 ≤ M< 500 万 0.6% 500 万 ≤ M< 1000 万 0.2% M≥ 10 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 支 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 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3、 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 构 的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 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募集 期 间不 设 置 投资者 单 个 账户 最 高 认购金额 限制 。 4、 认购 期 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5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期 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2%, 假设该 笔 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00 /( 1+1.2%) = 9,88 1.42 元 认购 费 用 = 10 ,000 - 9,88 1.42 = 11 8. 58元 认购份额 =( 9,88 1.42 + 10 ) /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假设 该 笔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5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销售 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 起 正式生效。 四、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销售机 构 。 具 体 的销售 网 点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 -5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时 除外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 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已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业务,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 金的日 常赎回 业务,并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开 通 了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部 分基金在 直 销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机 构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原则,即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 赎回 、 转换 遵 循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或 转换 ; 5 、投资人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 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 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6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在同一 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6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 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2、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3、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 构 对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 该 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申购、 赎回 、 转换 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登记 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规则》,对 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于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6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 首 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最低 限 额 均 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本公 司 直 销系统及各销售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 高 于或 等于前 述 的 交易限 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 家 销售机 构 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 循 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业务规 则)。本基金对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 设上限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其他销售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 与 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万 1.5% 50 万 ≤ M< 200 万 1.0% 200 万 ≤ M< 500 万 0.8% 500 万 ≤ M< 1000 万 0.3% M≥ 10 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 赎回 -6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费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 ( 含 )但 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 含 )但 少 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 含 ) 但 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6 个月 ( 含 ) 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入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 上 ( 含 ) -30 日以内 0.7 5% 30 日以 上 ( 含 ) --1年以内 0.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就赎回费 及 归 基金 资产 而言 , 1个月 指 30 天 , 1年 指 365天 。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续后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 行 交易 的基金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或 转换费率 。 6、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 -6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5%) =4,926. 11 元 申购 费 用 =5,000 -4,926. 11 =73.8 9元 申购份额 =4,926. 11 /1.12 8=4,367. 12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可得到 4,367. 1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个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 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 10 ,000 × 1.14 8 = 11 ,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 28.7 0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28.7 = 11 ,451 .3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持有 期 为 18个月 的 10 ,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 8元 ,可得到 11 ,451 .30元 赎回 金额 。 -6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 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 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8个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 ,申购 费 为 1.5% ,内 需 增 长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3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 增 长基金 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 8= 11 ,480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28.7 0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28.7 = 11 ,451 .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169.2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169.23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1 ,451 .3- MA X【 169.23 - 169.23 , 0】 =11 ,451 .3元 转入 份额 = 11 ,451 .3 / 1.163= 9,846. 35份 -6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T日 基金资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 余 额 总 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3位 ,小数 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5、申购、 转入 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转入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申购、 转入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6、 赎回 、 转 出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 转 出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 转 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位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八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6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 形 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7 项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6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基金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6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 暂 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十 一、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公 告 。 2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十 三、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 1 ) 适 用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 )办理场 所 : 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 柜 台 直 销和 网上 直 销、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 -6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金华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证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有 限 公 司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行 (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 限 公 司 和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本公 司 直 销及以 上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新 兰 德 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天 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景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钱 景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腾 元 基金的规定。 -7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创金 启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创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创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第 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苏 州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 年 4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付 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5 月 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利得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 5 年 5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6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6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民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国民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 年 7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9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9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深圳 富济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深圳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1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7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银 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 源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开 源 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 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凯 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农 商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农 商 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兴 业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兴 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包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包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 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浪 仓 石 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 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7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序 遵 循 鑫 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前 海 凯 恩 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前 海 凯 恩 斯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凤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7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 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丰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 投资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云 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南京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南京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7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 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信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有 鱼 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盈信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福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派钰 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钜派钰 茂 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鑫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四 川天 府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四 川天 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民 商 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国金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7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程 序 遵 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众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微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金公 司 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自 201 9 年 4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玄 元 保险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玄 元 保险的规定。 十 四、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7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 过精选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中 具备高 成长特性的股票,充分 把握 经 济 结构转 型 格 局 下 新 兴 行业 高 增 长 带 来的收益,在有效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力 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 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股 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它 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依 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投资 部门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运用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 做 出对于 宏 观 经 济 的 评 价, 结 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经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后 形 成资产 配 置 方案 。 2、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个股投资策 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对 企 业内在价值 进 行 深入 细 致 的分 析 , 通 过景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中的 标 准分 析 模 板对中小板及创业板中 上 市公 司 的 -7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本面和 估 值 水平进 行 鉴 别, 制 定股票 买入名单 。其中 重 点 考 察 : ( 1)业务价值( Fr anc hise Value ) 寻找 拥 有 高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创 新 技 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创 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 水平 的盈利能力, 进而 创 造 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 期 资本 增 值。 ( 2) 估 值 水平 ( Valuatio 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 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股票( G):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平 的 主要指标 为 PEG , 即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达 到长 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选股时 将 会谨慎 地 买进 价 格与 其预 期 增 长 速 度相 匹 配 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V):分 析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其 资本成本 进 行 比 较 。 我们 在 挑 选价值型股票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资 本成本的 相 对 水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出股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股票。 我们挑 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高 的股息 率水平 。 ( 3)管理能力( Ma nagement) 注 重 公 司治 理、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理 班 子 的 构 成、 学 历 、经 验 等,了解其 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 ( 4)自由现金流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 h Ge neratio n Capa bility ) 注 重企 业创 造 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本基金在精选个股的基 础 上 ,对股票投资 组 合 进 行 适度 均衡 的行业 配 置 。本 基金 将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况 及 趋势 、行业 周 期 性及景 气 度 、行业 相 对 估 值 水平 等 方 面 进 行 研究 ,判断各个行业的 相 对投资价值。在 此 基 础 上 , 参 考整体市场的行 业资产分 布 比例 ,确定和动 态 调 整各个行业的 配 置比例 。 3、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 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3.1 自 上而 下确定 组 合 久 期 及类 属 资产 配 置 -7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财 政政 策、市场 结构变化 、资金流动 情况 的 研究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判断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趋势 及 幅 度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 而根据 各类 属 资产的预 期 收益 率 , 结 合类 属配 置 模 型确定类别资产 配 置 。 3.2 自下 而上 个券选 择 通 过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幅 度 和 形 状 ,对 比 不同信用等 级 、在不同市场 交 易债 券的到 期 收益 率 , 结 合考虑流动性、票息、 税 收、可 否 回 购等其 它 决定 债 券价 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 相 对 失 衡 状况 。 重 点 选 择 的 债 券品 种 包括: a、在类 似 信用质量和 期限 的 债 券中到 期 收益 率较高 的 债 券 ; b、有 较 好 流动 性的 债 券 ; c、 存 在信用 溢 价的 债 券 ; d、 较高债 性或 期 权价值的可 转换债 券 ; e、 收益 率水平 合理的 新 券或者市场 尚 未正确定价的创 新 品 种 。 ( 1)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势 ,以 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 期 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 期限结构 策 略 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 2)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 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基金管理人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财务分 析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 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结 构 、 偿 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非财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 场 地位 和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 主要 采 取实 地调研 和 电话 会 议 的 形 式实 施 。 通 过 打 分来 评 判 该企 业是低风险、 高 风险 还 是 绝 对风险的 企 业, 重 点 投资于低风险的 企 业 债 券 ; 对于 高 风险 企 业,有 相 应的投资 限制 ; 不投资于 绝 对风险的 债 券。 ( 3)时机策 略 -7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较大 时,可以 买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 余期限将 会 缩 短 , 从而 此 时 债 券的收益 率水平 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 资金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3)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而 对利 差水平 的 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而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缩 小时,可以 买 入 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获得投资 收益 ;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 4)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率 、资产 池 结构 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 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 提 前 偿 还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注流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 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券选 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 获 得长 期稳 定收益。 ( 5)可 转换债 券投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判断下一 阶 段 的市场 走 势 ,分 析 可 转换 债 券股性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通 过对可 转换债 券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数的 度 量 筛 选出股性或 债 性 较 强 的品 种 作为下一 阶 段 的投资 重 点 。 ② 基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对可 转换债 券 标 的公 司进 行 多方 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 重 点 选 择 行 业景 气 度较高 、公 司 基本面素质 优 良 的 标 的公 司 。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用 PE 、 PB、 PC F、 EV /EBITDA、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DD M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对 标 的公 司 的股票价值 进 行 评估 。并 -8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根据标 的股票的当前价 格 和 目标 价 格 ,运用 期 权定价 模 型分别 计算 可 转换债 券 当前的理 论 价 格 和未来 目标 价 格 , 进 行投资决策。 (6)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投资策 略 对 单 个券 种 的分 析 判断 与 其 它 信用类 固 定收益品 种 的 方 法类 似 。在信用 研究 方 面,本基金会 加 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 将 机 构评 级 与 内 部评 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行业前景、个体 竞 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 在 期限 内的 偿 付 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调研 和分 析 。 4、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4.1 时 点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 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流 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4.2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货 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4.3 合约选 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选 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程 序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除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负责 管理和 协 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 构 ,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股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 拟 组 合表现、 近 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题 。投资 研究 部主要负责 宏 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 建 立、完 善 、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 -8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构 造 、 优 化 、风 险管理及 头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 实 施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 定 ; 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 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 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 构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 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 事 项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 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 负责 对基 金 历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合规 控 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投 资 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 2、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基金经理 提交 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投资 研究 部 按流 程 筛 选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限制 以及资产 配 置 方案 , 制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 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 资 计划 。 四、投资 限制 1 、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制 : ( 1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 -8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及创业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1 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 1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 13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8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 1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1 6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 1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 18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构组 合: 18.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8.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8.4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9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0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 2 )、( 13 )、( 14 )、( 15 ) 项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8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2 、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 )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法律 、行 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受 上述限制 或按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五、业绩 比 较 基准 创业板 综 合 指 数 × 45 %+中小板 综 合 指 数 × 45 %+中证全 债指 数 × 10 % 创业板 综 合 指 数 与 中小板 综 合 指 数分别为 反 映 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股票的 指 数,能 够 充分 反 映两 个市场的 相 关 变化 , 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比 较 基 准。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 程 中 将 维 持 80%-95%的股票资产,其 余 资产投资于 债 券及其他 具 有 高 流动性的 短期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 股票 指 数 与债 券 指 数的权 重 确定为 90%和 10 %,创业板 综 合 指 数 与 中小板 综 合 指 数分别 占 比 45 %,并用中证全 债指 数 代 表 债 券资产收益 率 。因 此 ,“创业板 综 合 指 数 × 45 %+中小板 综 合 指 数 × 45 %+中证全 债指 数 × 10 %”是 衡 量本基金投资 业绩的理 想 基准。 如 果上述 基准 指 数 停 止计算编制 或 更改名 称,或者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但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8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 七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和 债 权人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5、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人 牟 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 9年 3月 31日 ,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01 ,51 6 ,34 8.67 9 0. 20 其中:股票 501 ,51 6 ,34 8.67 9 0. 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8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53 ,1 66 ,86 3 .42 9. 56 8 其他资产


1 ,333 ,03 6. 45 0. 24 9 合 计





55 6 ,01 6 ,24 8. 54 100 .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44 7, 24 9, 88 9.6 9 8 1. 43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 -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2, 88 9, 31 8. 00 0. 53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51 , 06 3, 86 2.7 4 9. 30 J 金 融 业 240 , 56 4. 24 0. 04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40 , 650 . 00 0. 01 M 科学研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32 , 06 4. 00 0. 01 S 综 合 - - 合 计 501 , 51 6, 34 8.67 9 1. 31 -8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 % ) 1 002 89 1 中 宠 股份 1 ,13 8 ,03 9 41 ,788 ,7 92 .0 8 7.6 1 2 300523辰 安科技 7 41 ,7 44 39 ,2 75 ,344 .8 0 7. 15 3 300114中 航 电 测 3 ,332 ,2 90 34 ,322 ,5 87. 00 6. 25 4 3000 6 5 海 兰 信 1 ,86 5 ,1 91 33 ,1 81 ,7 47.8 9 6. 04 5 300 67 3 佩蒂 股份 5 90 ,7 50 32 ,2 78 ,5 80 .00 5 .88 6 002 901 大 博 医疗 8 20 ,000 26 ,9 37 ,000 .00 4 .9 0 7 300 630 普 利 制 药 340 ,000 25 ,5 64 ,6 00 .00 4 .6 5 8 3004 8 2 万 孚 生 物 6 99 ,9 80 24 ,2 82 ,30 6. 20 4 .42 9 300 699 光 威 复 材 413 ,000 23 ,67 3 ,1 60 .00 4 .31 10 300 74 7 锐 科 激 光 110 ,000 19 ,1 62 ,000 .00 3 .4 9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时 点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 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 资金流 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合约选 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选 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 .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 债期货 。 10. 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0 .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 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1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本 期 是 否 出现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者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 2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股票 库 。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股票 库 。 11. 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8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存 出保证金 1 78 ,9 77. 23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2 9 ,151 .2 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 ,8 99 .2 7 5 应收申购 款 1 ,013 ,00 8.6 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 ,333 ,03 6. 45


11. 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11. 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9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9年 3 月 31日。 1.净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4 年 4 月 30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80% 1.14% 25.94% 1.17% -26.74% -0.03% 201 5 年 94.35% 3.42% 82.03% 2.55% 12.32% 0.87% 201 6 年 -11.88% 2.25% -15.42% 1.84% 3.54% 0.41% 2017 年 -14.07% 1.25% -7.61% 0.89% -6.46% 0.36% 2018 年 -17.26% 1.64% -29.64% 1.42% 12.38% 0.22%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4.50 % 1.61 % 30.11 % 1.62 % -5.61 % -0.01 % 2014 年 4 月 30 日 至 201 9 年 3 月 31 日 50.40% 2.14% 63.99% 1.71% -13.59% 0.4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9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投资于股票资 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4 年 4月 30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均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9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和基金销售机 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9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 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票、权证、 股 指期货 、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 (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 (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 价 值 ; ( 4 )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5 )对 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 定收益 平 台 进 行 交易 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9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成本 估 值。对 只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 协议平 台 交易 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2 、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3 ) 流 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 、因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5 、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 、股 指期货 合约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9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9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9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 )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9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六、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应当 暂 停 估 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9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以 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9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10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 用 ; 7 、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 8、 证券、 期货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 账户 维 护 费 ; 9、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率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电话 核 对一 致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电话 核 对一 致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二、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0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认购 费 用 ( 1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50万 1.2% 50 万 ≤ M< 200 万 0.8% 200 万 ≤ M< 500 万 0.6% 500 万 ≤ M< 1000 万 0.2% M≥ 10 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 计算 公式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期 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2 、基金申购 费 用 ( 1 )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万 1.5% 50 万 ≤ M< 200 万 1.0% 200 万 ≤ M< 500 万 0.8% 500 万 ≤ M< 1000 万 0.3% M≥ 10 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10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计算 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赎回费 用 ( 1)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 赎 回费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 ( 含 )但 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 含 )但 少 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 含 ) 但 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6 个月 ( 含 ) 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入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 上 ( 含 ) -30 日以内 0.7 5% 30 日以 上 ( 含 ) --1年以内 0.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就赎回费 及 归 基金资产 比例 而言 , 1个月 指 30 天 , 1年 指 365天 。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10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4、基金 转换费 用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2) 计算 公式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10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10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更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 型、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 媒 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10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 5 、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10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10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 涉 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或 仲 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0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机 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 27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28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 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显 著 位置 披露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 投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 十 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 称、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以及 总 成本和 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的信息。 -11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十 二 ) 投资股 指期货相 关公 告 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 策、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 示股 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 符 合 既 定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中选 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 体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11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 变 -11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现 困难 ,基金面 临 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 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于中小板、创业板市场 相 关 上 市公 司 股票。 与主 板市场 上 市 公 司相 比 ,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 上 市公 司 一 般 处 于发 展 初 期 ,经 营历史较短 , 规 模较 小,经 营稳 定性 相 对 较 低, 抵 抗 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相 对 较 弱 。中 小板及创业板市场 上 市公 司 发 展 潜 力 虽 然 可能 巨大 ,但 新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与 可 靠 性、 新模 式的 适 用面 与 成 熟 度 、 新 行业的市场容量 与 成长 空 间等 都 具 有 较大 不确 定性,投资者对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 上 市公 司高 成长的预 期 并不一定会实现, -11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 较主 板 大 。 此 外 ,本基金 通 过有效的 组 合管理,充分 降 低 组 合的投资风险。但是基于投 资 范 围 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 范 围 在 80%-95%之间, 无 法完全规 避 股票市场的 投资风险, 尤 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 略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取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此 分 析 过 程主要 是 建 立在一系 列 的理 论 假设 基 础 和定性及定量 指标 之 上 的, 评估 的 结果 可能 与 市场 变化 的实 际 发 展 情况 、市场对股票的认 知 和理解 存 在 差 异 。 2.模 型风险。本基金 采 用“自下 而上 ”的投资策 略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 究 数 据 库 (SRD) ”等分 析 系统及 FVMC 等选股 模 型作为股票选 择 的依 据 ,可能因 为 模 型 计算 的 误差 或 模 型中 变 量因 子 不完 善 而导致 判断 结 论 的 失误 , 从而导致 投资 损失 。 3.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 模 小、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等因素 导致 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 避 。流动性风险是 指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性。 4、股 指期货 投资风险 (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 标 的 物 价 格变 动 而 产生的 衍 生品的价 格 波 动 ; (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 交易 量 大 于市场可 报 价的 交易 量产生的风险 ; ( 3) 结算 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 部 位 不 足 而无 法 交易 衍 生品 , 或因 指 数波动 导致 保证金低于 维 持保证金 而必 须追 缴 保证金的风险 ; ( 4)基 差 风险:定义为 期货 市场价 格与 连 动之 标 的价 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风 险 ; ( 5)信用风险:定义为 交易 对 手 不愿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之风险 ; (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 交易 过 程 、 交易 系统、人 员 疏 失 、或其他不可预 期 时间 所导致 的 损失 。 -11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八 、其他风险 1、因 技 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11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11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11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 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11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12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12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12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2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 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8 )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3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12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6 ) 变更 基金类别 ; ( 7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 )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 或在不 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 变更 收 费方 式 ; ( 4 )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12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 )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 7 )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12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等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 符 ;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12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以 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 4 ) 上述第 (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召 开,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且 除 纸 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 授 权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大 会 通 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12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12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 票 1 、现场开会 ( 1 ) 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 (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 结果 。 ( 4 )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13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以及基金财产的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13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 延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四 ) 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五 )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13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基 金合同各 方 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决的, 各 方 当事人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各 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 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组织 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 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 层 邮 政编 码 : 100031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3 号 -13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贷 款 承 诺 ;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 外 汇 担保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 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 证券公 司 客 户交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网上银 行业务 ; 金 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 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包括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股 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它 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13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请 列 明中 期 票 据 的投资 限制 。 1、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 业板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5、本基金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7.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7.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7.4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8、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 -13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0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2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构组 合: 12.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2.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2.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12.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只 中票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只 中票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中票发行量的 10% ;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中票,不得 超 过 该 中票发行量的 10% ; 15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 8、 10 、 11 项 及 7.5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变 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法 -13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三)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更新 ,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 金 托 管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 行定 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应 符 合 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 建 立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保基金 银 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 核算 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 管人应 加 强 对基金 银 行 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 令 、 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 责 。 3、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开 展 基金 存款 业务时,应 严 格遵 守《基金法》、 -13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 有关 账户 管理、利 率 管理、 支 付结算 等的 各 项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 存款银 行时有 违 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六)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的 审核 擅 自 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将 在发现 后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 所述 流动性受 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 公 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在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 定 相 关投资决策流 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 制 预 案 等规 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 需 要 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比例 ,并在风险 控 制制度 中明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 规 章制度 须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 规 章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4. 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有关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相 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 如 有): -13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拟 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 构 的 批 准证明文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本、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托 管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过 程 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 具 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 成 较大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面说明。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经事 先 书面 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 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并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 关数 据 或者 报 送 了 虚假 的数 据 ,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不能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 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 管人未能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产生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监 督 职 责后 不承担 上 述损失 。 (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 次 投资中 期 票 据 或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前,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相 应的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补 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 期 票 据 或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 九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14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十 一)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 据 合法 程 序 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141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 独立。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 助 。 (三)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2、基金 托 管人可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 ,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帐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4、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142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四)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本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 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五)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托 管 人对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14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二 )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金合同和 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 外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容 至 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 登记 机 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拖 延 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 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 -14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14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 )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 2 )月 度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短 信对 账单 。 ( 3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且 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季 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 不详、 错 误 、 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 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 服 ”咨询 。 -14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gw fmc .com)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 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 询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 nte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 06(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00 。 四、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更新 。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7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4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年 第 1季 度报告 》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玄 元 保险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玄 元 保险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交 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26日发 布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年 度报告 》及《 摘要 》 201 9年 2月 27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4季 度报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4 日发 布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2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148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150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业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业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六月 十 四日 -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