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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汇混合(002563)

泓德泓汇混合:泓德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泓德泓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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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泓德泓 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 3
月9 日 证监 许可[2016]472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等 。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加 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泓德泓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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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 管 人中 国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9 年 6 月 6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泓德泓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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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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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泓德 泓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 泓 德泓 汇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阐 述 了 泓 德泓 汇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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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泓 德 泓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泓德 泓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泓 德泓 汇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泓德 泓汇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泓德泓 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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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 销售 机构 : 指 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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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 销售 机 构 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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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53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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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3 月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4,3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亿 品科 技有 限 公司运 营副
总裁、 麦科 特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搜房 资讯 有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 中 共中央 对外 联 络
部副处 长。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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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杨丹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曾 任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富管理 中心 总
经理助 理,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民 商经济 法学 院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研究 员, 北京 市平 商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总
部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 任本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投资 部投
资经理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监 , 博 士 。 曾 任深 圳市 大富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究 处处 长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部 研究员 。现任 泓 德战略 转 型股票 、泓 德泓 信混合 、 泓德泓 汇混 合、
泓德泓 华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蔡丞丰 先生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泓 德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电子 研究 员兼 TMT 组 组长 并负 责管 理研究 部 TMT 投 资组 合, 台 湾全球 人寿 股
票投资 部资 深研 究员 、 投 资经理 , 台湾 华彦 资产 管 理公司 研究 员 。 现 任泓 德 泓富混 合 、 泓 德
泓信混 合、 泓德 泓汇 混合 、泓德 三年 封闭 丰泽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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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总 经理, 事业 二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泓 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 事业部 副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国家 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核算 司
主任科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7) 销售 基金 份额 ; 
(8)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2)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3)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 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 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 是 经国 务院 、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 , 总行 设在福 建省 福 州市 , 2007 年2 月5日 正式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166 ) , 注册 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 客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金 融服 务。 截至2018 年12月31日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额 达6.71 万亿元 ,实 现营 业收 入1582.87 亿 元,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606.20 亿 元。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行 设 资产 托 管部 ,下 设 综合 管 理处 、 市场 处、 委 托资 产 管理 处、产 品管 理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行 管理 处、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 号: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248 只,托 管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合 计 8964.38 亿 元, 基金份 额合 计 8923.86 亿 份。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 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 规、 行业 监 管规 章 和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构


兴 业 银行 基 金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 险控 制 组织 结构 由 兴业 银 行总 行 内部 控制 委 员会 、 总行 风险管 理部 门、 总行 审计 部、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 总 行 运营管 理部 及分 行托 管运 营机构 共同 组 成。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职的 稽核 监察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资产托 管业 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各 部门 和内 部业 务处室 在各 自 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贯穿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 覆 盖各项 业务 和产 品, 以及 从事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各机 构和从 业人 员;


(2 ) 重 要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业务 事项 和 高风险 领 域;


(3) 独立 性原 则: 开展 托 管业务 的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权 责分 明、 相对 独立 、 相 互制 衡;


(4 ) 审 慎性 原则 :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与 完整为 出 发点, “内 控优 先” , “制 度 优先” ,审 慎发 展 兴 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


(5)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治 理结 构、 机构 设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 程等方 面 形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6) 适 应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应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内 部控 制存在 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时 反馈 和纠 正;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实 施成 本与 预期效 益 , 以 适当 的成 本 实现有 效 控制。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 度建 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稽 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 评估 ,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 演练 ;建 立 异地 灾备中 心 , 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组 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付 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基 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的 计 算、收 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曾 鸣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话:010-6363 6153 传真:010-6856 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周 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6)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9)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0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11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12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3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4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5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6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7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8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9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21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2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23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4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5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6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7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8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9 )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30 )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1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20-2899 (32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3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34 )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客服电 话: 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5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6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 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 孙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7 )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8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9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 箱:fund@staff.sina.com.cn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40 ) 泰诚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1 )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2 )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3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4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5 )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6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7 )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8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9 )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50 )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51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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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2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经 中国 证监 会2016 年3 月9 日 证监 许可[2016]472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集 期自 2016 年10 月27 日至 2016 年11 月 11 日止 ,共 募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441,132,300.78 份, 利息结 转份 额 79,958.25 份, 合计441,212,259.03 份, 募集 户数 为 5,38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及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11 月1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2 月13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含 网 上直销 平台 、泓 德基金 官 方微信 平 台) 申购 本基 金 ,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 每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销 售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 万 1.0% 300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申 购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率 随着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有 期<365 天 0.5% 365 天 ≤持 有期 <730 天 0.3% 持有期 ≥730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满90 天不满180 天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 和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4 申购金 额(a)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 (b )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6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当发 生上 述第5 项 、 第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笔全 部或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法 规、 监 管 要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 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修 改上 述 内 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前 一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现 单个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此单 个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此 单个持 有人 其余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其 他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 全部 未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7 年2 月13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7 年2 月9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发 布的 《 关于 泓德 泓汇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不 同资 产类 别的动 态配 置以 及个 券精 选,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准 予投 资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 行票据 、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银行存 款 (包 括通 知存 款、 定期存 款 、 协议存 款等) 、大 额存 单、 同业存 单、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定 期对宏 观经 济 形势、 调控 政策动 态、 市 场基本 面等 多个角 度进 行 综合分 析, 结合市 场估 值区 域比 较等 因素, 确定 相应 安全 约束 边际, 并据 此在 基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对 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 行适 度调整 , 设 定相 应的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方 式, 并 辅以 适 当的流 动性 资产 ,以 求减 小基金 系统 性风 险,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1) 判断 市场 周期 变化 A 、 在经 济复 苏阶 段, 股 票 价格的 变化 对经 济增 长的 弹性更 大, 其相 对债 券和 货币具 备 明显超 额收 益; B 、 在经 济过 热阶 段, 通胀 上升增 加了 持有 货币 的机 会成本 , 可能 出台 的加 息 政策降 低 了债券 的吸 引力 ,股 票的 配置价 值相 对较 高; C 、 在经 济滞 胀阶 段, 货币 收益率 提高 , 企业 盈利 增 速放缓 将对 股票 构成 负面 影响 , 债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券相对 股票 的收 益率 提高 ; D 、 在 经济 衰退 阶段 , 通胀 压力下 降 , 货 币政 策趋 松 , 债 券收 益率 相对 提高 , 随着经 济 即将见 底的 预期 逐步 形成 ,股票 的吸 引力 增强 。 (2)分 析风 险收 益对 比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货 币 等大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率 水平及 可 能面临 的风 险情 况进 行对 比分析 。 (3)分 析市 场估 值。 分析 大类资 产的 当期估 值水 平 ,以及 大类 资产 当期估 值 水平与 历 史平均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等 ,判断 大类 资产 价格 相对 低估、 相对 合理 、或 相对 高估的 状况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及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的 上市 公司 , 严 选其 中 安全边 际 较高的 个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 自 上而 下地 分析 行业 的 增长前 景 、 行 业结 构 、 商 业模式 、 竞争 要 素等分 析把 握其 投资 机会 ; 自下而 上地 评 判 企业 的产 品、 核心 竞争 力 、 管 理层 、 治理结 构等 , 并结合 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进 行综 合的 研判 , 严 选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 股, 力争实 现组 合 的 绝对收 益。 (1) 行业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以 下因 素, 对 各行 业的 投资 价值 进行综 合评 估, 从而 确定 并动态 调 整 行业配 置比 例。


A 、 行业 景气 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 规 划动 态, 并 结合行 业数 据持 续跟 踪、 上下游 产 业链深 入进 行调 研等 方法 , 根据 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向 与纵 向比 较, 适时 对各行 业景 气 度 周期与 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研 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较 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业 。


B 、 行业 竞争 格局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务的 市场 份额 来判 断公 司所处 行业 竞争 格局 的变 化, 重 点投 资于 行业 竞争 格 局良好 的 行 业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优 势行 业中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且 具有较 高安 全边 际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A 、 公 司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行业或 者细 分行 业处 于垄 断地位 或 者具有 独特 的竞 争优 势 , 如具有 垄断 的资 源优 势 、 领先的 技术 优势 、 稳定 的 经营模 式 、 良 好 的销售 网络 、著 名的 市场 品牌等 。 B 、 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潜 力。 主要 考察 公司 过去 三 年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等 衡量 公司 成长 性和 盈利质 量的 量化 指标 外, 更注重 对公 司 未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来中长 期成 长潜 力的 挖掘 , 从公司 的商 业盈 利模 式的 角度深 入分 析其 获得 业绩 增长的 内生 动 力,并 分析 这些 业绩 驱动 因素是 否具 有可 持续 性。 C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 管 理层 素质 及其 经 营决策 能 力、投 资效 率等 方面 ,判 断公司 是否 具备 保持 长期 竞争优 势的 能力 。 D 、 公司 具有 PEG 估值 优 势。 本基金 将对 个股 的综 合性 比较优 势进 行持 续评 估, 以 准确把 握优 势上 市公 司股 票价格 的 变化趋 势, 定期 重新 评估 优势上 市公 司股 票价 值, 并据此 对投 资组 合当 中的 个股进 行及 时 调 整。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A 、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建立 股票 池。 B 、 基金 经理 确定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基金 经理 在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市 场 状况 、 基 本面情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从股票 池中 精选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C 、 基金 经理 在确 定的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基 金经 理在 拟买 入 股票名 单 的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 制条件 及对 投资 股票 流通 市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 定个股 权重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 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策 略,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 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 的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 行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可能 情 景,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变化 趋 势,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市 场利 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 者 阶梯型 组 合 等 。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 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 合各 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个券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对 所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 详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财 务 分析方 面 , 通 过对 财务 报 表分析 , 对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 盈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 话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 理能力 、 市 场 地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位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 基金主 要利 用打 分机 制来 评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点投 资于 低 风 险的企 业债 券。 (3) 时机 策略 A 、 骑 乘策 略。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即 相邻 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 可 以买 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 高位的 债券 , 随 着持 有期 限的延 长, 债 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 而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将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 通过 债券 的 收 益率的 下降 ,进 而获 得资 本利得 收益 。


B 、 息差 策略 。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C 、 利差 策略 。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 进 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独特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降低风 险, 增厚 收益 。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债 券, 该债 券赋 予投 资 者在一 定条 件下 将可 转换 债券转 换 成股票 的权 利, 投资 者可 能还具 有回 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此 从这 方面 看可 转换 债券的 理论 价 值 应等于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可 转换 债券 自身 内含 的期权 价值 之和 。 本 基金 在 分析可 转换 债 券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尽 量挖掘 出具 有较 好投 资价 值可转 换债 券。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并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对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发 债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稳定 性较 差的 影响,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 对较高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的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具 体 的投资 过程 中, 应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该 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 的信用 基本 面 , 并综 合考 虑 信用基 本面 、 债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 最终 的 投资决 策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主 要选 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等。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 价 模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 慎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从 风险管 理角 度出 发, 适度 参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9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3)、( 24 )项 规定的 情形 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 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施 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 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八) 业绩 评价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45%+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 后)× 5%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 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 起发 布。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其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 分债 券包括 国债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 主要债 券种 类。 3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 动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市 场 中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金 的 比较基 准指 数, 本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96,105,284.83 89.40 其中: 股票 196,105,284.83 89.4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28,565.40 0.92 其中: 债券 2,028,565.40 0.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127,900.27 9.63 8 其他资 产 95,607.18 0.04 9 合计 219,357,357.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4,608,100.00 2.1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8,432,925.31 51.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158,489.20 9.97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238,505.14 7.65 J 金融业 15,375,393.90 7.2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291,871.28 14.27 S 综合 - - 合计 196,105,284.83 92.4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97,679 15,241,050.90 7.18 2 000681 视觉中 国 479,323 12,634,954.28 5.95 3 603096 新经典 183,663 10,836,117.00 5.11 4 601933 永辉超 市 1,252,000 10,817,280.00 5.10 5 300628 亿联网 络 108,860 10,613,850.00 5.00 6 300750 宁德时 代 123,400 10,489,000.00 4.94 7 300188 美亚柏 科 603,420 10,384,858.20 4.89 8 002419 天虹股 份 708,302 10,341,209.20 4.87 9 002202 金风科 技 615,314 8,952,818.70 4.22 10 600196 复星医 药 278,400 8,290,752.00 3.9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28,565.40 0.9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28,565.40 0.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520 百合转 债 10,980 1,627,565.40 0.77 2 113529 绝味转 债 4,010 401,000.00 0.1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两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204.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376.90 5 应收申 购款 5,025.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5,607.1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188 美亚柏 科 10,384,858.20 4.89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2202 金风科 技 1,301,672.10 0.61 配股未 上市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度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60% 0.22% -2.44% 0.41% 1.84% -0.19% 2017 年度(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1.07% 0.47% 10.65% 0.32% 0.42% 0.15% 2018 年度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2.23% 1.45% -9.96% 0.67% -2.27% 0.78% 基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9.10% 1.09% 11.12% 0.55% 7.98% 0.5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收益 率 × 4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注: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 月,截 至报 告日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 价估值 ;选 定的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 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 - (9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服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 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基 金管理人未能 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 项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相 关规 定。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的投资市场 主要为证券交 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 交 易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的 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 高集中 度的 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谨 慎 选 取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严 格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 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 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引 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 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股指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主体一般 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 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增加 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剩余 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销售 基金 份额 ; (8)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2)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3)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 则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不 同资 产类 别的动 态配 置以 及个 券精 选,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准 予投 资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 行票据 、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银行存 款 (包 括通 知存 款、 定期存 款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协议存 款等) 、大 额存 单、 同业存 单、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95%;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值 的30%;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3)、( 24 )项 规定的 情形 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 价估值 ;选 定的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7)对 剩余 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上 海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3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峰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 业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准 予投 资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 债、 央 行票据 、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银行存 款 (包 括通 知存 款、 定期存 款 、 协议存 款等) 、大 额存 单、 同业存 单、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基金 进行 国债 期货 实物 交割前 ,管 理人 须与 托管 人就具 体操 作事 宜签 订补 充协议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95%。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值 的30%;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2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3) 、(24) 项规 定的 情形外 ,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 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 生 效。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 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书面 或以双 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经 提醒 后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有 关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存 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中 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金 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如有):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 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 账 号、划 款金 额、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时的法 律 法规遵 守 情况 , 有 关制 度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的完善 情况 , 有关 额度 、 比例限 制 的 执行 情况。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相应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包含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 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必 要 的协助 与配 合, 但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10 日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 件。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 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 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 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包 括 本基金 财产 在内 的所 有托 管资产 与中 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 币 收支活 动,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2 、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关 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3 、 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产投 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 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 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 鉴经各 方商 议后 预留 。 在 取得存 款证 实书 后,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事 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支取 或部 分 提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若产 生息差 (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的 资金 利 息 差额) ,该 息差 的处 理方 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协商 解决 。 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 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 作为划 款指 令附 件。该 协 议中必 须有 如下 明确条 款: “存款 证实 书 不得被 质押 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押 , 并 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书 ; 本 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支 取的 所 有 款项必 须划 至托 管专 户 ( 明确户 名 、 开 户行 、 账号 等) , 不 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如 定期 存 款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 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 根 据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资 金结 算账 户, 持有 人 账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 所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七)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按照 相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 货 资金账 户, 在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获 取交 易编 码。 期货结 算账 户名 称、 期货 资金账 户名 称 及 交易编 码对 应名 称应 按照 有关规 定设 立。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和 基 金托管 人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九)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及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 估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同 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 净价估 值; 选定 的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公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错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3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4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 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 求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海 市 , 按 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 议双方 各持 二份 , 上 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 上 午 9:00-11 :30 ; 下 午13:00-17 :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二、其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8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 证券 时 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信达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 参 与其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9-03-07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 泓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泓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泓 德泓 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泓 德泓 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