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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鼎泰纯债(006026)

东吴鼎泰纯债: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财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0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2018】年【3】月【8】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准予 东吴 鼎泰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8 】396 号 )的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吴 鼎 泰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等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风险揭 示” 章节 。 此 外, 本基金 以 1 元发售 面 值进 行募集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位 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 发售面 值的 风险 。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具有 中低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品种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 资 者投资 于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并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 5 月 2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东吴 鼎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吴鼎 泰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鼎泰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东吴 鼎 泰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吴 鼎泰纯 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东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 合计 100% 2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理 下设 权 益投 资决 策 、 固 收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 委员会 ; 公 司设 有权 益投 资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研究策 划部、 集中 交易 室 、 营销管 理总 部、 产 品策 略部、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经济 师, 会计 师,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苏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财 务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东 吴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财务部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 理 EMBA ,注册会计 师, 中共党员。任江苏悦达时 装有限公 司财务 会计 、 新 能 ( 张家 港) 能 源有 限公 司计 财处 主任, 现任 海澜 集团 有限 公司海 澜资 本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总 规划师 ,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陈建国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副 经理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福 州湖 东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昆山分 公司副 总经理 、东 吴证券 经纪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东 吴证券 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经济法 学博 士 。 历任 担任 斯洛文 尼亚 道迈 尔机 电有 限责任 公司 苏州代 表处 法律 顾问 、南 京大学 法学 院助 教、 讲师 ,现任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学 历, 民 建会 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澳 洲 注册会 计师 。 历任上 海上 审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部门经 理 , 上 海长信 会计 师事务 所部 门 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药 业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上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经理 , 现任瑞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普 瑞合 伙) 上海 分所 工 作,权 益合 伙人 ,担 任长 方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历 任苏 州物 资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 务公 司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 公室副 主任 、 主 任; 东 吴证 券三香 路营 业部 (原 苏物 贸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银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合规 法务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监 兼首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席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女士 , 员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 , 现任合 规风 控副 总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马震亚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经济 师, 会计 师,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苏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财 务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东 吴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委 员、 纪 委书 记、 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 吴证 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中 共党 员。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营 业部 会计 ; 苏州 华纺 经济贸 易有 限公 司财 务科 会计; 中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苏 州十 全街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胥江 路证 券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石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 太 仓分公 司总 经理 , 常 熟分 公司总 经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总 监兼 营 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吕晖先 生, 督察 长, 大专 , 历任 苏州 商业 大厦 业务 员, 苏 州证 券公 司交 易员 , 苏州 证券 登记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东 吴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吴江 盛泽 西环路 营业 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营 总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基 金经 理 陈晨, 硕士 , 2011 年 6 月 获厦门 大学 硕士 学位 。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 就 职于华 泰 (联合 )证 券研 究所 任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自 2013 年 3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一 直从事 债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 担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 起担任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其 中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 担任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担任 东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黄婧丽,硕 士研 究生 。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就 职于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从 事 固定收 益分 析工 作;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就 职于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从事固 定 收益交 易、 分析 、投 资工 作;2016 年 11 月 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担 任东 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起 担任 东吴悦 秀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 起担 任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9 年 3 月 8 日 起担 任东 吴增 鑫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无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 炯 、 彭 敢 、 程涛 、 杨 庆定 、 杜 毅 、 付 琦、 刘元 海、 戴斌 、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王炯 、杨 庆定 、付 琦、 周明。 王炯 任固 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法 》及有 关法规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牟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督 察长 和 合规风 控部 ,各风 险控 制 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 公司自 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总裁领 导下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 合规 风 控部 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 负 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的 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 代表人李 晓鹏先生,曾任中 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行党 组成员、 副行长,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长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 总裁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党委 委员 、 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党委 委员、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 执 行董 事;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长; 招 商局 集团 副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曾兼任 工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公 司董事 长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港口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 招 商局 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联合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 商局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现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股份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中 国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旅 游协 会副 会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农 村金 融 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博士 研究 生, 经济 学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 行长葛 海蛟 先生 ,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辽宁 省分 行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经理, 中国 农业 银行 辽宁 省 辽阳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 大连 市分 行 党委委 员、 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 级)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 龙江省 第十 二届 人大 代表 。 曾兼 任中 国光 大实 业 (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光 大集团 股份 公司 上海 总部 主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文 旅健 康事 业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行长 , 中 国光 大 集团股 份公 司党 委委员 。南 京农 业大 学农 业经济 管理 专业 博士 研究 生,管 理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张博先 生 , 曾 任中国 光大 银行厦 门分 行副 行长 , 西 安分行 行长 , 乌鲁木 齐分 行筹备 组 组 长、 分 行行 长, 青岛 分行 行长, 光大 消费 金融 公司 筹备组 组长 。 曾 兼任 中国 光大银 行电 子银 行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级) ,负责 普惠贷 款团队 业务 。现任 中国光 大银行 投资 与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3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华 夏睿 磐泰 利六 个月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尊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共 13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 基金资 产规 模 3324.34 亿 元。 同 时, 开 展 了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 理计划 、 专户 理财 、企 业 年金基 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保 险 债权 投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的保 管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建立 了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基 金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完 善 了 《中 国 光 大银 行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 内部 控 制 规 定 》 、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在 重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 金核算 、 监督 稽核 ) 还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了 录像 监 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热 线:95595 公司网 址:www.cebbank.com (2)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经济开 发区 古檀 大 道 4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鼓楼区 中山 北 路 105 号中 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3)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 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11 )宜 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4)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16) 北京 唐鼎 耀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7)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18)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19)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20)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21)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2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2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24)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25)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2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2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黄 莹 (3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3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3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7)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3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4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4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8)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国 际总 部 城 10 栋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客服热 线:95357 公司网 址:http://www.18.cn (4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50)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5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52)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53)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唐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1907 室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商务 楼 B 座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联系电 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联系人 :谢 文彬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谢 文彬 ,谈建 忠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8 】396 号 文备 案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债 券型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公开 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发 行时 间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行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委员会 ( “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3 月 7 日 证监 许可[2018]396 号 《 关于 准予 东吴鼎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准 予注册 并进 行募集 。 每份 基 金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根 据《 东吴 鼎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 、 《东 吴鼎 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东 吴鼎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东 吴鼎 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公 告 》 的 规 定,本 基金 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止期 间向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公 开发 售。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止 ,本基 金的 银行 托管 专户 已收到 首次 发售 募集 和除 认购费 后 的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1,830,039,764.71 元 , 孳 生 利 息 人 民 币 8,645.79 元 , 共 计 人 民 币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1,830,048,410.50 元 。孳 生 利息人 民 币 8,644.78 元 未 注册登 记机 构实 际记 录结 转基金 份额 金 额,折 合 8,644.78 份 本基 金份额 。上 述认 购资 金及 滋生利 息共 折合 1,830,048,409.49 份本 基 金份额 。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数 为 231 户 , 其 中个 人投资者 227 户 , 机 构投 资者 4 户。 与上 述投入 的资 金相 关的 资产 总额为 货币 资金 人民 币 1,830,048,41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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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 者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本次 赎回时 需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 定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具 体金额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和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具 体规 模或比 例 上限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500 万元 0.5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形 下, 确定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 , 未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1) 本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如下 :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90 日 0.10% T ≥90 日 0 对于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于其他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登记 机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金 额 确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分 别计 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50%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50%)=9950.25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50.25=49.75 元 申购份 额=9950.25/1.1250=8844.67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50 元,则 投资 者可 获 得 8844.67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例三: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超过 7 日 但未满 90 日决 定赎回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0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 ×0.1%=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超过 7 日 但未满 90 日 赎 回, 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68.52 元。 例四: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180 日后 决定 赎 回,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0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11,480.0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180 日后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80.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 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全部 或 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部 分, 可以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其 他的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1 、基金 转换业 务的适 用范 围本基金 已开 通与本 基金 管理人旗 下基 金:东 吴嘉 禾优势 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580001 )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 :580002 ) 、 东吴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3 ) 、 东 吴进 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5 ) 、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6 ) 、 东吴安 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7)、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8 )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5001 ) 、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1 ) 、 东吴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优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1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码:582002 ) 、 东吴增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金代码 :582202 ) 、东吴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3001 )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B( 基金 代码 :583101 ) 、 东 吴配置 优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2003 ) 、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580009 ) 、 东吴 阿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 000531 ) 、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1323 ) 、东吴 新趋 势 价 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1322) 、 东吴 国企 改革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002159 ) 、 东吴安 盈量化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2270 ) 、东 吴鼎 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0958 ) 、 东 吴鼎元 双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 金代码 : 000959 ) 、 东 吴安 鑫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 002561 ) 、 东 吴智 慧 医疗量 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919)、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3588 ) 、 东 吴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B( 基金代 码: 003589 ) 、 东吴 优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5144 ) 、东 吴优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基 金代 码:005145 ) 、东 吴双 三角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5209 ) 、东 吴 双三角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 005210 ) 、 东吴悦 秀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码 :005573 ) 、 东 吴悦 秀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 基金 代码 :005574 ) )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2 、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 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杭 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汇 付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北 京 微动 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奕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中民财 富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安证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西 藏东方 财富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国瑞证 券有 限 公 司、 爱 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业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 还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力 求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协 议存 款 、 通知存 款等) 、 同业 存单及 其他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场 综合 研判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和自下 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 使用 主动 管理 、 数 量投 资和组 合投 资的投 资手 段 , 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 的 增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发展和 变动 趋势 ,基 于对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研判 ,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规 定的 前提 下, 灵活 运用投 资策 略 ,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力 争 在 保障 基 金 资 产 流动 性 和 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 下实 现 投 资 组合 收 益 的 最大 化。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态 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化 等 因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构建 和调整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组合, 力求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与久 期 管理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债券积 极投 资策 略的 关键 是对未 来利 率走 向的 预测 。 通过对 利率 的科 学预 测和 对债券 投 资组合 久期 的正 确把 握, 可以提 高投 资收 益。 久期越 长, 利率 变动 所引 起价格 变化 越大 ,久 期越 短,利 率变 动所 引起 价格 变化越 小 。 如果预 计利 率会 下跌 , 债 券价格 会上 涨 , 则应 该加 大长久 期债 券的 比例 , 以 实现收 益的 最 大 化。 相 反, 如 果预 计利 率会 上涨, 债券 价格 会下 跌, 则 应该增 加组 合中 久期 较短 债券的 比例 , 以尽可 能减 少利 率上 涨带 来的损 失。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择 、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以 及对 资产 组合 的管 理。 本 基金 通过情 景分析 和历史 预测 相结合 的方法, “自 上而下 ”在债 券一级 市场和 二级 市场,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 类 属 配置, 进而 确定 具有最 优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组 合。 (3)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 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 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 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具体而 言 , 本基金 的信 用策 略主要 包括 信用 债券 趋势 判断、 信用 利差 分析、 持有 期收益 情景 模拟 和信 用债 券精选 策略 四 个方面 。本 基金 信用 债券 投资遵 循以 下流 程 : 1 )信 用债 券趋 势判 断 本基金 将通 过着 眼于 经济 走势、 资金 利率、 信用 债供 求等影 响信 用债 市场 趋势 的因素 来 分析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信用 债市场 中不 同品 种、 不同 信用等 级债 券的 收益 率变 化情况 , 判 断信 用债走 势。 2 )信 用利 差分 析 在信用 债券 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进 一步 分析 和判断 信用 利差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 化。 其 基本 理念 是, 在历 史利差 经验 数据 的基 础上 , 从上 述影 响因 素入 手, 对比当 前状 况与 历史情 况 , 判 断信用 利差 所处的 位置 以及 合理 位置 , 若 最终 分析 结果认 为利 差将变 动 , 则 积 极主动 进行 资产 调整 组合 ,把握 投资 机会 或规 避损 失。 3 )持 有期 收益 情景 模拟 持有期 收益 情景 模拟 是根 据信用 利差 和基 准利 率的 分析 , 假 设数 种可 能发 生的 情景并 赋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予各个 情景 不同 的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收益 率变 化 , 得 出在不 同情 景下 各类 信用 债的持 有期 收 益,根 据该 模拟 结果 挑选 较优的 组合 配置 方案 ,为 投资决 策提 供参 考。 4 )信 用债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研 究员 的专 业研 究能 力, 并 综合 参考 外部 权威、 专业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采用 定量 分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对 发债 主体 企业 进行深 入的 基 本面分 析 , 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条 款 , 确 定信用 债的 实际信 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 用利差 水平 , 挖 掘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 信用 利差 收益 相对 较大的 优质 品种 。 定 量分 析主要 用于 分析 财务状 况、 产销 数据 、 融 资能力 等方 面; 定性 分析 主要用 于分 析行 业前 景、 竞争地 位、 股东 背景、 管理 能力 、偿 债支 持等。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重点 考虑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还款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 并 对相关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选择投 资对 象 ,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以 追求 更好 的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2) 、 (13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中国债 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是 全市场 债券 指数 , 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以 2002 年 1 月 4 日为 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正式 发布。 中国债 券综 合 财富指 数是 以债 券全 价计 算的指 数值 , 考 虑了 付息 日利息 再投 资因 素; 其样 本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柜台交易 市场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期 等) , 是中 国目 前最权 威、 应用最 广的 指数 之一 。 中国 债券综 合财 富指 数能 够客 观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 变动趋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 市 场 发 展状 况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具有 中低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品种 。 (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鼎 泰纯 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43,754,411.00 92.23 其中: 债券


843,754,411.00 92.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988,274.98 5.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66,232.46 0.32 8 其他资 产


18,101,393.57 1.98 9 合计





914,810,312.0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31,800.00 0.1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52,522,311.00 60.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52,522,311.00 60.42 4 企业债 券 191,637,300.00 20.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0,220,000.00 2.21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78,343,000.00 8.57 9 其他 - - 10 合计 843,754,411.00 92.2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90205 19 国开 05 1,700,000 168,572,000.00 18.44 2 180211 18 国开 11 1,000,000 101,410,000.00 11.09 3 180210 18 国开 10 800,000 82,080,000.00 8.98 4 1480271 14 虞 交通 债 1,000,000 62,760,000.00 6.86 5 180212 18 国开 12 500,000 50,730,000.00 5.5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455.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4 应收利 息 18,067,937.9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01,393.5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十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东吴鼎泰基金 历史 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11.02-2018.12.31 0.57% 0.02% 1.71% 0.06% -1.14% -0.04% 2019.01.01-2019.03.31 1.01% 0.06% 1.16% 0.05% -0.15% 0.01% 2018.11.02-2019.03.31 1.59% 0.04% 2.90% 0.05% -1.31%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图 注:1. 业绩 比较 基准=中 国 债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 2.本基 金 于2018 年11 月2 日成 立, 本 报告 期末 距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一年 , 截 至本 报告期 末尚 未完 成建 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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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值。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按规 定公 告。 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场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等机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份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公证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并 参照 行业 惯例 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 或本 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合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细。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 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份 额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场 所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所 谓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 金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的 风险 。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 从 而导致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引 发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 )拟投 资市场 的流动 性风 险:本基 金拟 投资于 银行 间和交易 所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投资品 种。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间长 ,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运作方 式规 范, 历史流 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常 情况下 能够 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 , 保 证基 金按 时应 对赎回 要求 。 极端市 场情 况下 , 上 述资 产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 者 按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经 验统 计 , 绝大 部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 控, 当 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拟投 资行业 的流动 性风 险:本基 金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经济 数据 、货币 政策 和利率 变 化趋势 以及 不同 类属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 控制 和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 构 造 能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的行 业配 置较 为灵活 , 在 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及 行业 基本 面的前 提下 进行 配置 , 不 以投资 于某 单一 行业 为投 资目标 , 行业 分散度 较高 , 受 到单 一行业 流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性 较低 资产的投 资进 行了严 格的 限制, 以 降低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本基 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工 作日可 变现 资产 ,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 行间市 场正 常交 易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同 业存 单,7 个工 作日 内到期 或可 支 取的逆 回购 、 银 行存 款,7 个工作 日内 能够 确认 收到 的各类 应收 款项 等, 上述 资产流 动性 情 况良好 。 (2)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管理 人加 强申 赎环 节的管 理 , 合 理控制 持有 人集中 度 , 审 慎确认 大额 申购 , 避 免 出现单一持有人申购后份额超 过 50% 以上的情形,当出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或接受 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本基 金申 购、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详 情请 见本 招募 书第八 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3) 巨额 赎回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等 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以 应对巨 额 赎回,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 分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 。因 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 发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风 险。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当日 参与 申购和 赎回 交易 的投 资者 存在承 担申 购或 者赎 回产 生的交 易及 其 他成本 的风 险。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人, 收取 1.5% 的 赎 回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5) 基金 报告 及临 时报 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 资 者的信 息及 风险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在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的 重大 事项 时, 及时 发布公 告。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资 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其长 期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 金经理 主观 判断 错误 的风 险; (3) 其他 风 险。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特定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需 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因个 别债 券违 约所 形成的 信用 风险 。 (2) 投资 债券 回购 的风 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用 风险 指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 在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 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 而波 动性 加大的 风险 是指 在进 行回 购操作 时 , 在 对 基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 标准 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 回 购比 例越高 , 风险 暴 露程 度也 就越高 , 对基 金净值 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 也 就越大 。 (3)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 利 率风险 及评 级风 险等 。 由 于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投资 收益 来自 于基 础资产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益 , 因此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还 面临 基 础资产 特定 原始 权益 人的 破产风 险及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等与 基础 资产 相关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基金销 售 机构销 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其 他 销 售机 构都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相关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提高 销售服务 费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规 定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与将 来颁 布的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 一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次 级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协 议存 款 、 通知存 款等) 、 同业 存单及 其他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前款所 称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是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如 未来 法律法 规变 动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范围 进行 调整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2) 、 (13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 数据 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定 期存款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约定。 开立 定期存 款账 户时, 定 期存款 账户 的户 名应 与托 管账户 户名 一致 , 本着 便于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 常监督 核查 的 原则 , 存 款行 应尽量 选择 托管账 户所 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跨行 定期存 款投 资, 管理 人必 须 和存款 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 定双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该协 议 中必须 有如下 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 抵押, 并不 得用于 转让和 背书; 本息 到期 归还 或提 前 支取的 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专 户 ( 明确 户名、 开户 行、 账 号等) , 不得划 入其他 任何账 户” 。 并依照 本协议 交接原 则对 存单交 接流程 予以明 确。 如定期 存款协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议中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划 款指 令 。 对于 跨行 存款 , 管 理人 需 提前与 托管 人就 定期 存款 协议及 存单 交接 流程 进行 沟通 。 除 非存 款协 议中 规定 存款证 实书 由 存款行 保管 或存 款协 议作 为存款 支取 的依 据, 存单 交接原 则上 采用 存款 行上 门服务 、 资 产管 理人负 责监 交的 方式 。 特 殊 情况下 , 采 用资 产管 理人 交 接存单 的方 式。 在取 得存 款 证实书 后, 托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 本。 管理人 需对 跨行 存款 的利 率政策 风险 、 存 款行 的选 择及存 款协 议承 担责任 , 并 指定 专人 在核 实存款 行授 权人 员身 份信 息后, 负责 印鉴 卡与 存款 证实书 等凭 证的 监交或 交接 , 以 确保 与托 管人所 交接 凭证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托 管 人对投 资后 处于 托管人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跨 行定 期存款 账户 的预 留印 鉴为 托管人 托管 业 务专用 章与 托管 业务 授权 人名章 。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 定。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10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 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基 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托 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东 吴鼎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中 国光 大银行 上海 分行 营业 部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户 进行 。 (2)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 有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⑤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①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 估值 ; ②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成 本估 值; ③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条 款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等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公 告。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4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 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托管 人 得 到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 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 者 调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上 海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 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登 记服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 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等 服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 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 账单 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 月度、 季度 、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将 通过 邮件 向所 有选 择电子 对账 单 服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近一 月度 , 或一 季度 或一 年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 回、 非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额 、 数 量、 价 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等 。每 年度 结束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向 本年 度有 交 易 的或 持有份 额的 , 且选择 纸质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近一 年度 纸质对 账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也 可 通 过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下 载 电子 对 账 单 或 拨打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服 热 线索 取电子 或纸 质对 账单 ,亦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任何申 购费 用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服 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的 现金 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以 发放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中心 或其 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议 处理 、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可为 投资 者提供 下列 服务 :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专家 在线咨 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直接 进行 网上 交易 ,享受 一站 式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8 年 11 月 05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鼎泰 纯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2)2018 年 11 月 08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鼎泰 纯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 (3)2018 年 11 月 13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4)2018 年 11 月 13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阳 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 (5)2018 年 11 月 16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东 吴鼎 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 回、 转 换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的公告 》 ; (6)2018 年 11 月 16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东 吴 鼎 泰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参加 部 分 代 销 机构 网 上 交 易和 定 期 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7)2018 年 11 月 16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东 吴 鼎 泰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在公 司 直 销 柜 台开 展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 (8)2018 年 11 月 16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东 吴 鼎 泰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在公 司 直 销 中 心柜 台 开 展 赎回 费 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9)2018 年 11 月 23 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东 吴鼎 泰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 通 在阳 光 人 寿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的 定 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0)2018 年 12 月 0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鼎 泰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 、 大 额转换 转入 的公 告》 ; (11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告》 ; (12)2018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西 藏 东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13)2018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西藏东 方财 富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4)2019 年 01 月 0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8 年年 度资产 净值 公告 》 ; (15)2019 年 03 月 0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 ; (16)2019 年 03 月 0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上 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7)2019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18)2019 年 04 月 1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公告 》 ; (19)2019 年 04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鼎 泰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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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东吴 鼎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 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东吴鼎泰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 东吴鼎泰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年 六月 十四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