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盛杰一年定开(004466)

长盛盛杰一年定开: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1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7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 金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纳 入到 投资 范围中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债 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主 要包 括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可能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 即采 取在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以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3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5 月2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目


录.......................................................................................................................... 4 第 一部 分、绪 言 ........................................................................................................... 6 第 二部 分、释 义 ........................................................................................................... 7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12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7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41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2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3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7 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8


6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长盛盛杰一 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7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盛杰一年 期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长 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盛杰一年期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修 正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8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9 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8、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包括该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一年 的期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采取 封闭运 作模式 ,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本 基金 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至 次年对 应日 的期 间。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期 10 结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次年 对应 日的 期间, 以此类 推。 如该 对应日不 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 37、开 放期 :每一 个封 闭期结 束后 ,本基 金即 进入开 放期 ,开放 期为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闭 期结束 前公 告说 明。开 放期内 ,投 资人 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8、开 放日 :指 开 放期 内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开 放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开 放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11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7、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9 年 5 月 2 日, 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五 十七 只开 放式基 金和五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中 国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部 副主 任科 员、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 内地融 资部副 经理 、香 港中银 国际亚 洲有 限公 司企业财 务部经 理、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北 京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间 兼任 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长盛基 金(香 港)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安徽 财经 大学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 13 理,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 副书记 。现任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兼 任安 徽国 元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国元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安徽 安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严琛先生 , 董事, 博士 。曾任 国家 开发银 行重 庆分行 贵阳 资产管 理 部 正科 级行员 、综合 计划 局计 划处正 科级行 员、 党委 宣传部 综合处 副处 长、 党委宣传 部党校 办公室 副主 任、 信用管 理局信 用五 处副 处长、 信用管 理局 评级 方法与标 准处副 处长; 安徽 省中 小企业 发展局 副局 长、 党组成 员;安 徽省 经济 委员会副 主任、 党组成 员; 安徽 省经济 和信息 化委 员会 副主任 、党组 成员 ;池 州市委常 委、副 市长; 宣城 市委 常委、 组织部 部长 、市 委副书 记;现 任安 徽省 信用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14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香 港骏程 投资 有限 公司负 责人。 现任 香港 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教授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 隆银行 独立董 事及 第十 三届中 国全国 政协 委员 ,同时 亦为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和 上海交 通大学 兼任 教授 。曾任 香港社 会创 新及 创业发 展基金 专责 小组 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法 学会 商法 学研究 会常务 副会 长, 中国法学 会经济 法研究 会常 务理 事,最 高人民 法院 特约 咨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国 元创 新投 资有限 公司董 事、 国元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15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星 展珊顿 全球收 益基 金经 理助理 、星展 增裕 基金 经理,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 资产配 置委 员会 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长盛积 极配 置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沪港 深优势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转型 升级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 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16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基 金经 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长盛 盛康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张利宁 女士 ,大学 学士 ,注册 会计 师。曾 任职 于华北 计算 技术研 究所 财务 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会 计部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副总监 、总 监等 职务。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 博士、 博士后。2007 年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等职务。 自 2016 年8 月 16 日担任长盛盛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兼 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 18 日兼任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5 月2 日起兼任长 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哲先生,硕士。 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公司信用分析师、信用 评审委员会委员。2013 年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等 职务,自2018 年6 月11 日起任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6 月29 日兼任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6 月29 日兼任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帆先生,自 2017 年5 月2 日至2018 年 8 月7 日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 生, 经济 学学士 ,MBA 在 读。 历任 安信 证券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光大 17 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投资经理、 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权益 投资部 执行总 监, 长盛 新兴成 长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 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同 锦 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乔培涛先生,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 加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研 究部 执行 总监, 长盛同 益成 长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 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航 天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高端 装备制 造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 生态环 境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曾 就职 于中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中诚 信国 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8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 长盛盛 琪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安 鑫中 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9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20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 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 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21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2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 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 务以来 ,秉 承“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严 格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金融 资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户 提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 奖;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金融 23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24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 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 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25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 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检 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 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 动、处 理各 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为使演 练更 加接 近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保 26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 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 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资产 托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7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29 (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7)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nd.com (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3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集 团总 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1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1504/1505 室


31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32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33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9)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34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35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2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36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37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3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3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38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6)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39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3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40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41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7〕50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 362,134,851.23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总数 3,181 户。


42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2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3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机 构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该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次年 对应 日的期 间。下 一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 至次 年对 应日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日 不存 在, 则顺延至 下一日。 每一个 封闭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即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为本 基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 内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具体 规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封 闭期结 束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自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的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开始。 如在 开放 期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暂 停开 放申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日 次一工 作日起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44 基金管 理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间 为开 放 期 内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及相 关金 融期货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在 开放期 内,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价 格。但 若投 资人 在开放期 最后一 日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等 申请 的, 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体 事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45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上 述情形 消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6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单 个账 户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限 制,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整必 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1 个封闭期 1.5%


47 Y≥1 个封闭期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申 购的有效 份数保 留至小 数点 后第 二位, 小数点 后第 三位 四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1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1=98,512.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8,512.46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金额 ,净 赎回 金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计算结 果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二 位, 小数 点后第三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 有。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8 例:某 投资 者在同 一开 放期内 申购 又赎回 本基 金份额 ,且 该投资 者在 上一 个封闭期内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2 元, 持 有期为 3 天,赎回份额为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2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2=10,562.00 元 赎回费用 10,562.00 ×1.5% =158.43元 净赎回金额 10,562.00 –158.43 =10,403.57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期前 最后一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披露 开放期 前最 后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在 基金 开放期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生效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生效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4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停止交易,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 7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开 放期 内因 发生不可 抗力等 原因而 发生 暂停 申购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因不 可抗力 而暂 停申 购的时间 相应 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50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继续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 会 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期 支付赎 回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若 出现巨 额赎回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开放 期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 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 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接受并 确认 所有 的 赎回 申请, 当日 按比例 办理的 赎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额 的 百分 之二 十, 其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51 款项,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 不得 超过二十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 告。 (3) 在开放期内,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者因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 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 确认, 未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 放日 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如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期 限超 过赎 回业务 开放期 的, 则赎 回业务开 放期相 应延长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仅办 理原 开放 期内赎 回申请 的延 期赎 回业务, 不接受 新的赎 回申 请。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以上暂 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规 定, 不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与 封闭期 基金 运作 方式转 换引起 的暂 停或 恢复申 购与赎 回的 情形 。开放期 52 与封闭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的 有关信 息披 露按 照本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相关约 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53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54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 化的 资产配 置, 前瞻性 把握 不同时 期股 票市场 和债 券市场 的投 资机 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债 券、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I )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55 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II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 基金管 理人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值体 系, 深入 发掘股 票内在 价值 ,结 合市场估 值水平 和股市 投资 环境 ,充分 考虑行 业景 气程 度、企 业竞争 优势 等因 素,有效 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产业结 构调 整、行 业自 身 生命 周期 、对 国民经 济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业 中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因素 进行分 析,对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状况: 判断 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 段性被 市场 低估 的、盈 利预期 较高 子领 域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市场 高估、盈利预 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资产市场情况: 根据资本市场情况, 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势 时,提 升偏向 防御 性的 子行业 配置; 在市 场景 气度提 升或出 现明 显反 转、上升 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办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 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 占 56 据领先 位 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 力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务 和估 值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益增 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 研究 基础上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评 估方法 ,对 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 管理 将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结 构升 级、技 术发 展状况 及国 家相 关政策 因素对 配置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此外, 基于 基金 组合中单 个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性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化 ,在合 理风 险水 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III )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57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类 别选 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 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投资 授权审 批机制 、集 中交 易制度 等保障 审慎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 化投 资、 合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制 相关风 险, 实现 投资收益 的最大 化。本 基金 依靠 内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况、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时 反应。 内部 信用 评级以深 入的企 业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注重对 企业 未来 偿债能力 的分析 评估, 根据 评估 结果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进行 分类, 以 便 准确 地评估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IV )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V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 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VI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58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VII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VIII )开放期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 即采 取在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封闭 期 与 封闭 期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开放期 内, 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本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而不 断变 化。因 此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将保 持资产 适当 的流 动性,以 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 做好流 动性管理。 今后, 随着 证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 工具的 丰富 和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基金 还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开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59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60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开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9) 、 (20) 项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 资品种 ,投 资限 制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规 61 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8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62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 *85%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3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取自 长盛 盛杰一 年期 定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 报告截止日:2019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78,205.32 1.92 其中: 股票


2,978,205.32 1.9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1,335,384.24 91.22 其中: 债券


141,335,384.24 91.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017,734.39 2.59 8 其他资 产


6,612,268.80 4.27 9 合计





154,943,592.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03,000.00 0.2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69,370.00 2.6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99,885.32 0.24 J 金融业 268,450.00 0.33 K 房地产 业 137,500.00 0.1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64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78,205.32 3.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 讯 39,000 1,138,800.00 1.39 2 002157 正邦科 技 30,000 488,700.00 0.60 3 600031 三一重 工 30,000 383,400.00 0.47 4 601336 新华保 险 5,000 268,450.00 0.33 5 300498 温氏股 份 5,000 203,000.00 0.25 6 300059 东方财 富 10,314 199,885.32 0.24 7 600383 金地集 团 10,000 137,500.00 0.17 8 600498 烽火通 信 4,000 126,040.00 0.15 9 603379 三美股 份 1,000 32,430.00 0.0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九只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855,300.00 7.1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290,654.00 27.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290,654.00 27.17 4 企业债 券 75,348,301.94 91.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60,200.00 8.60 6 中期票 据 22,072,850.00 26.9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708,078.30 10.6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1,335,384.24 172.2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65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80204 18 国开 04 200,000 20,950,000.00 25.53 2 101800370 18 河 钢集 MTN003 75,000 7,787,250.00 9.49 3 143571 18 南水 01 70,000 7,179,900.00 8.75 4 101560061 15 陕 煤化 MTN003 70,000 7,174,300.00 8.74 5 143582 18 中化 01 70,000 7,161,000.00 8.7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66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932.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94,151.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10,185.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12,268.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7 16 凤凰 EB 4,086,083.00 4.98 2 127007 湖广转 债 1,803,750.00 2.20 3 132008 17 山高 EB 1,501,500.00 1.83 4 128024 宁行转 债 368,490.00 0.45 5 132011 17 浙报 EB 28,200.00 0.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379 三美股 份 32,430.00 0.04 新股流 通受 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7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5 月2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2.02% 0.07% 3.08% 0.11% -1.06% -0.04% 2018 年1 月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50% 0.12% 2.58% 0.20% 1.92% -0.08% 2019 年1 月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76% 0.14% 5.14% 0.23% -3.38% -0.09% 2017 年5 月2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2019 年3 月31 日 8.49% 0.11% 11.18% 0.18% -2.69% -0.07%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6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70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协议 或合 同利率 逐日 确 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71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72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73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4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以及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7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7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60% 。本基 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79 执行。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相 关法律 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82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83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84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85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在 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86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87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 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 投 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所以 投资 者将面临 89 封闭期内无法按照进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还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 回款项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则是确 保基金 组合 资产 的变现能 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90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理 念, 重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但 是基 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 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 险点。 投资 股指 期货所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价差 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 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国 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 差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场 价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期 货与现 货间的 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风 险。流 动性风 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以所 希望的 价格建 立 或 了结 头寸的 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 致的; 另一类 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要 求, 使得 所持有的 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91 主要包 括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市 场风 险等 。信用 风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的风 险,是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最大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风 险,它 影响 债券 的实际收 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 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主要包 括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偿 付风险 等, 信用 风险指发 行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 资产支 持证券 最大 的风 险。利 率风险 指由 于利 率发生变 化和波 动使得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格和利 息产 生波 动,从 而影响 到基 金业 绩。流动 性风险 是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交 易不活 跃导 致的 风险。 提前偿 付风 险指 由于发行 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 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95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96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9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9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99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0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不含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或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10)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102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103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104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105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0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07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09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11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111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b、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2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ii)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p、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q、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r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s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t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113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本基金增加新的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遵照最新规定执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 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l 、s 、t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114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各 交 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提前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交 易 ,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 115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 件、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116 资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7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118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本基 金投资 所需的其他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


119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 金的银行 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120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 权业务章 的合同复印件 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121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登记机构的 保管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122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注册。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123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124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 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12-11 4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8-12-11 5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9-1-19 6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摘 要 2019-3-29 7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3-29 8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 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4-1 9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9-4-22


12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2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盛 杰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6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