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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100(159973)

民企1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弘毅远 方 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弘毅远方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4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第十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5 第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 查阅 方式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 件 ..............................................................................................139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提示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经2019 年6月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 许可【2019 】99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及 其 他风 险。 同时 由于 本基 金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ETF ) , 特定 风险 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 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及流动性 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计 算 错误 的风 险、 退 市风 险、 投资 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投 资人 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基金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 高 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 ,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由于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组合 证券 横跨 深圳 及上 海两 个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流程 系采用组合证券 “ 场外 实物 申购 、 赎回 ” 的模 式办 理, 其申 购、 赎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 产品 有所 差异 。 通常 情 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 日确 认 ,申 购所 得ETF 份 额及 赎回 所得 组 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 户, 且该 两个 账户 的证 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 有, 同时 用以 申购 、 赎回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的 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其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弘毅远方国证 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正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 :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实施 细则》定 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 16、ETF 联接 基金 、 联接 基金 : 指将 其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其他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务: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 相关业务 32、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 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弘毅 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请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申 购 赎回 清单 所规 定 的赎 回 对价的 行为 47、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等 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 对价 :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 关公告 的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 对价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告 的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 的 指数 : 指深 圳 证券 信 息有 限 公司 编 制并 发 布的 国 证民 企 领先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现金 替代 : 指申 购或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及 相关公告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现金 替代 退补 款: 指投 资人 支付 的现 金替 代与 基金 购入 被替 代成 份证 券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 费用 , 则本 基金 需向 投资 人退 还差额 , 若现 金替 代小 于本 基金 购入 被替 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 现金 差额 : 指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 时应 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 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 司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 和组 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 的实 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 由深 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 收益 评价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0、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7 】243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沈增 联系电话: 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 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2003 年加 入 联想 控股 并创 立弘 毅投 资, 现任 联想 控股 常务 副总 裁, 弘毅 投资 董事 长、CEO , 并担 任联 想集 团、 中联 重科、锦江股份等企业董事。 郭文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 EMBA 。2003 年加入弘毅投资,期间主导多 个 PE 项目的投资。 2015 年起组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负责新业 务筹备。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薇 薇女 士, 董事 , 南京 大学 及密 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2015 年起 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 现任弘毅远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 席运营官。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 黄薇 薇女 士曾 任南 京恒 生 房地 产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南京 金 鹰集 团及 金鹰 企 业管 理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寿 春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现任 北京 国枫 律师 事务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所执行合伙人。 于增 彪先 生, 独立 董事 , 厦门 大学 会计 学博 士。 现任 清华 大学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杨淑 娥女 士, 独立 董事 , 东北 财经 大学 投资 学硕 士。 现任 上海 对外 经贸 大学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 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 2、监事 袁兵先生,监事, 耶鲁大学法学博士。2009 年加入弘毅投资,负责管理 PE 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营, 包括项目源建设、 项目执行 、 质量把控、 投后 管理及项目退出。现任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PE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并担任海 昌控股、毅德国际的非执行董事。 周鹏 先生 , 监事 ,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 MBA 。2010 年加入弘毅投资, 担任 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 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 PE 项目投资。 2015 年起加 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 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 ,并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 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在加 入弘 毅投 资之 前, 周鹏 先生 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Goldman Sachs ) 高级 分析 师, 美国 哈里 斯公 司分 析师 。 3、高级管理人员 郭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薇薇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艳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 年 加入 弘毅 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在加入弘毅投资之 前,孙艳女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2016 年 8 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 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在加入弘毅 投资 之前 , 焦庆 先生 曾任 财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 投 资经理、基金经理,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高级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 郭文先生,简历同上。 张鸿羽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8 年加 入 弘毅 远方 基金 管理 有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首席 投资 官 , 并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担任弘毅 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 张鸿羽女士曾任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 ; 交银 施 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沈增先生, 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2015 年加 入弘 毅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备 组, 现任 弘毅 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首席 市场 官。 在加 入弘 毅 投资之前,沈增先生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及销售部总经理; 中国银联、浦东发展银行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等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 购、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0、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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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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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 管理 人高 度 重视 内 部风 险 控制 ,建 立了 完 善的 风 险管 理 体系 和 控制 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规范、 管理高效、 稳健发 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 )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对公 司管理、 基金运作 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 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 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 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 风控合规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 事, 负责确保公司 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制度 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 流程 、 手册 等不 同层 次的 部分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合 业 务的 发展 、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审视 和提 升制 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 制度 : 建立 、 健全 了行 之有 效的 内控 制度 ,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 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立 性、权威性;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 研究 、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 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 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 己的 任务 、 职责 , 及时 上报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 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 、体系评价程序:建 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建立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 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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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 内部监控系统,如投 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 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 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广发证券 ” )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时间: 1994 年 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 批准设立文号: 粤银 管字 【1991】第 13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崔瑞娟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票代码: 000776.SZ ,1776.HK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 264 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 净资产、 净资本、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 从 1994 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集团 总资 产 3,569.0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48.54 亿元,2017 年营业 收入为 215.76 亿元,营业利润为 115.8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95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 证券公司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刘洋 先生 现任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 部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大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美国 道富 银行 。 刘洋 先生 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 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 证券、 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 从业经验丰富, 熟悉基金托 管工 作。 资产 托管 部员 工学 历均 在本 科以 上, 专业 背景 涵盖 了金 融 、 法律 、 会计 、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广发证券已托管 1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睿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睿鑫 热点 挖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睿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睿进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 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睿智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睿享 文 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 求相 一 致, 并把 监管 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 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 风险 控制 应落 实到 业务 涉及 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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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 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 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 理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 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 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 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 具体 包括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广 发证 券公 募基 金投 资监 督管 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信 息披 露管 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 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 、 《广发证券托管金融产品账户业 务操 作指 引》 、 《广 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管 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应 急管 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 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管理规定》 、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等, 囊括 了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账户 管理 、 估值 核算 、 资金 清算 、 投资 监督 、 内部 控 制、 风险 管理 、 业务 系统 管理 、 保密 和档 案管 理、 应急 处理 、 从业 人员 管理 等全 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相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相关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 号 6 楼 法定 代表人: 郭文 电话: 021-53682888 传真: 021-53682755 联系人: 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 (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2、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755 )25987122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倪清、张勇 联系人:周祎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997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具体开通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网上 现金 认购 是 指投 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发 售 代理 机 构用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是 指投 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指定 的 发售 代 理机 构 以现 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 股票 认购 是 指投 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指定 的 发售 代 理机 构 以股 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 人应 当在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 发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 机构 接受 的认 购方 式、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式 ,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代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理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 币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认购开户 1、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时需 具有 深 圳证 券账 户, 深圳 证券 账户 是指 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 )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 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 )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 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 )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应同 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 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 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 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 ) 已购 买过 由弘 毅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登 记机 构的 基金 的投 资人 , 其拥有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1.50%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网下 现 金认 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时按 照 上述 费 率收 取 认购 费 用。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网上 现金 认购 、 网下 现金 认 购、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参照 上 述费率收取一定的佣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 资者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 构允 许的 条件 下, 可选 择以 现金 或基 金份 额的 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 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例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例)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 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缴 纳认购佣金。 网上 现金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募 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 该发 售代 理机 构确 认的 佣金 比率 为 1.50% , 假设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 100,000× 1.50% =1,500 元 认购金额 =1.00× 100,000× (1+1.50% ) =101,500 元 总认购份额 =100,000+10/1.00 =100,010 份 即, 若该 投资 人 通过 发 售代 理 机构 采用 网上 现 金认 购 方式 认 购本 基 金份 额 100,000 份, 则需 缴纳 认购 金额 101,500 元, 其中 认购 佣金 1,500 元, 加上 认购 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可得到 100,010 份基金份额。 5、认购确认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 的销 售 网点 查 询认 购 确认 情 况。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 。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 ,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采用网下现金认购方式 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1.50% , 假设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为 5 元, 则需 准备 的资 金数 额计 算 如下: 认购费用 =1.00× 50,000× 1.50% =750 元 认购金额 =1.00× 50,000× (1+1.50% ) =50,750 元 总认购份额 =50,000+5/1.00 =50,005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 人 采 用 网 下现 金 认 购 方 式 认 购本 基 金 份 额 50,000 份, 认购 费率 为 1.50% , 假定 认购 金额 产生 的利 息为 5 元, 该投 资人 需准 备 50,750 元资金,其中认购费用 75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折算的份额后,可得到 50,005 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5、认购确认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 的销 售 网点 查 询认 购 确认 情 况。 十、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办理业务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发售代理 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 股票 认购 以 单只 股 票股 数 申报 ,用 以认 购 的股 票 必须 是 国证 民 企领 先 1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为准 ) 。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 须 为 100 股的整数 倍。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报 股数 不设 上限 ,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到 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 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殊情形 (1 ) 已公 告的 被调 出国 证民 企领 先 10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 量、 价格 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定 是否 对个 股认 购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布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 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 公告 ,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该 股票 的认 购申 报。 (4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T 日日终(T 日为 本基 金发 售期 最后 一日) ,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 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 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起 ,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确认 数 据, 冻结 上海 市场 网下 认购 股票 , 并将 深圳 市场 网下 认购 股票 过户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ETF 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 购费用/ 佣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发 售 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 投资 者应 以基 金 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 费用/ 佣金 ,并 从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为 基金 管理 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 将上 海和 深圳 的股 票分 别过 户至 本基 金在 上海 、 深圳 开立 的证 券 账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投资 者净 认购 份额 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 份额的初始登 记。 以现 金方 式支 付认 购费 用/ 佣 金的 ,投 资 者应 在认 购确 认后 将认 购 费用 或 认购 佣金 汇款 至 基金 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 机构 的 指定银行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1.00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 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投资者如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的, 其最终确认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将小于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认购份额。 详见下文 “7、 网下股票认购的计算”内容。 其中: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1。 (2 )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 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 一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 期最 后一 日至 登记 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 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收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当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1+每股送股比例 ) ③配股 : 调整 后价 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 比例 )/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 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股价× 配股 比例)/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 股现 金股 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 后价格=(网下 股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均价+配 股价× 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 、 送股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3 ) “ 有 效认 购数 量 ” 是指 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 行清 算交 收的 股票 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量,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 全部 或部 分临 时拒 绝的 个 股以 外 的其 他个 股 网下 股票 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 价和 认 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 日国证民企 领先 100 指数 中的 权重 (认 购期间如有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 调整 公告 , 则基 金 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 调整后的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的均价。 如果 投资 者申 报 的个 股 认购 数 量总 额大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可确 认 的认 购 数量 上 限, 则根 据认 购日 期的 先后 按照 先到 先得 的方 式确 认, 同一 天的 认购 则按 比例 分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配确认。 ②若某一 股票 在 网下 股 票认 购 期最 后一 日至 登 记机 构 进行 股 票过 户 日的 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计算机构确认 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 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网下股票认购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单只股 票股 数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 构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资 人可 选择 以现 金 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 。 认购 份额 和认 购费 用/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 ) 如投 资人 选择 以现 金支 付认 购费 用/ 佣金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和需 支付的认购费用/ 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 /1.00 认购费用或佣金 = 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 (2 ) 如投 资人 选择 以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缴纳 认购费用/ 佣金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 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 /1.00 认购费用或佣金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 × 认购费率或佣金比例 净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用或佣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或佣金小数部分舍去,保留至整数位。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国证 民企 领先 100 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 各 5,000 股和 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 采用网下股票认购方式 认购本基金,选 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 2019 年 7 月 5 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股 票 A 和股 票 B 的均价分别为 18.00 元和 16.00 元,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有效 认购 数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量为 5,000 股股票 A 和 10,000 股股 票 B , 发售 代理 机构 确认 的佣 金比 例 为 1.50%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 (5,000× 18.00 )/1.00+ (10,000× 16.00 )/1.00 =250,000 份 认购佣金 =250,000× 1.00× 1.50% =3,750 元 即该 投资人可确认得到 250,000 份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 付 3,750 元的认购 佣金。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国证 民企 领先 100 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 各 5,000 股和 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缴 纳认 购佣 金。 假设 2019 年 7 月 5 日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股票 A 和股票 B 的均价分别为 18.00 元和 16.0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5,000 股股票 A 和 10,000 股股票 B ,发 售 代理 机构 确认 的佣 金比 例为 1.50% ,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 (5,000× 18.00 )/1.00+ (10,000× 16.00 )/1.00 =250,000 份 认购佣金 =1.00× 250,000/ (1+1.50% )× 1.50% =3,694 元 净认购份额 =250,000-3,694/1.00 =246,306 份 即该 投资人可确认得到 246,306 份基 金份 额, 并已 通过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付 了 3,694 元的认购佣金。 如果 投资 人申 报 的个 股 认购 数 量总 额大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可确 认 的认 购 数量 上 限, 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 同一天的认购则按比例分 配确认。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并 及时 履 行因 股票 认购 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 露等 义务 。 十一、募集期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方式 网下 现金 认购 及 网上 现 金认 购 的有 效认 购资 金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 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 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 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 以解 冻,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股票 冻结 期间 交 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发售代理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 本基金可以进 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运 作 情况 决定 是否 对 基金 份 额进 行 折算 并 确定 基 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 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份额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 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市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 遵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 《基金法》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 通知 、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 本基 金出 现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规 定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 的情形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 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 的相 关 事项 参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深 圳证 券信 息 有限 公 司在 相 关证 券 交易 所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 和组 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 的实 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IOPV ) 并由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 内发 布, 供投 资 人交 易、 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 购赎 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 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 之和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的预 估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直销机 构开 通申 购赎 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 对具 体业 务 的办 理 时间 及办 理方 式 另行 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 4、申购、赎 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 》 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和上海 A 股 账户,并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投资人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且投资人深圳 托管的托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 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 依照申购赎回清 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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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冻结 情况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 ,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冻 结情 况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予以 确认 。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 的规则执行。 T+1 日,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信 息, 为投 资者 办理 组合 证券 、 基金 份额 的清 算交 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 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进 行交 收, 登记 机构 可以 依 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记机构 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 以解冻。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 者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的 规定 按 时足 额 支付 应 付的 现金 差额 、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 因投 资者 原因 导致 现金 差额 、 现金 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 资者 用以 申 购的 部 分或 全 部组 合证 券或 者 用以 赎 回的 部 分或 全 部基 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 足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指 示申 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申 购赎 回的 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 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合理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六、 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 市前 公告 。 未来 , 若市 场情 况发 生变 化, 或相 关业 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申购 赎回 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可按 照不 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 差额 、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 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 、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 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 替 代证 券数 量×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 后 的收 盘价× (1+ 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如 果预 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 基金 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 实际 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在 T+2 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3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下同 ) 的差 额 ,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1 日起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3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3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 易日 ) ,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 者使 用可 以现 金替 代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申 购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一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 票只数为 n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原 则等 原因 认为 有 必要 实 行必 须现 金替 代 的成 份 证券。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 代金额的计算方式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除权除息后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 差额 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 差额 是 指为 便 于计 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及 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 商预 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 差额 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差额 =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数量与该证券 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 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若 T 日 为基金 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 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 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 按 T+1 日公 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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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 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现金 红利 (单 位: 元)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份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单位:元) 赎回替代金额 (单位:元) 挂牌 市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使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规模 限制 、 使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超过 上限 或该 申购 申请 超过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的。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证 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 购,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 制的 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 第 5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对价 ,以 及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 4、证券 、期货 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 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理赎 回,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 制的 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6 项以外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 体 情况 开 通本 基金 的场 外 申购 赎 回或 现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或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 联接基金是指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 基金 。 若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 联接 基金 可以 用股 票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 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条件 允许 时,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 赎回 方式 , 并于 新的 申购 、 赎 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二 、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 金获 批后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针 对跨 市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 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 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 入新 的申 购、 赎回 方式 , 届时 将发 布公 告予 以披 露并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 、 基金的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 、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股票 长期 停牌 ; (4) 其他 合理 原因 导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 。 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 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完 全按 照 标的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 重构 建 基金 股 票投 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进行个券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资产 支持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降 低交 易成 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 从而 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和投资 策略,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的投资。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未来 , 随着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本基 金可 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及本 基金 风 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补充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 (9) 、 (18) 、 (19 ) 情形 之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受限等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即 国证 民企 领先 100 指数收益 率 。 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 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发布。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 需的数据、限制其从 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 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 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 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 开始 , 或任 何此 类诉 讼行 动已 威胁 到并 且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合理 地认 为此 类诉 讼或 行动 可能 对标 的指 数 或授 权 基金 管理 人使 用 标的 指 数的 能力 产生 重 大不 利 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 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 高 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业会 计准 则》 、监 管部 门有 关规 定。 (一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且 能够 获取 相同 资产 或负 债报 价的 投资 品种 , 在估 值 日有 报价 的, 除会 计准 则规 定的 例外 情况 外, 应将 该报 价不 加调 整地 应用 于该 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 。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估 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 础, 并在 估值 技术 中考 虑不 同特 征因 素的 影响 。 特征 是指 对资 产出 售或 使用 的限 制等 , 如果 该限 制是 针对 资产 持有 者的 , 那么 在估 值技 术中 不应 将该 限制 作 为特 征考 虑。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考 虑因 其大 量持 有相 关资 产或 负债 所产 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 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应采 用在 当前 情况 下适 用并 且有 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 应优 先使 用可 观察 输入 值, 只有 在无 法取 得相 关资 产或 负债 可观 察输 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 经济 环 境发 生 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人 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件,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 0.25% 以上 的, 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选取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5 )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4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 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 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 , 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 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本部分第 四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7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 登记 结算 公 司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 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 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 2、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 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取。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的下 一季 度 (自 然季 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 下限为每季度(自然季度)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季度,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 = max (50,000 元× 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当季天数,当 季累计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 累计, 按季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 标的指数许可方 支付上一季度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 、 收取下限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如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 、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且基金份额未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露开放日/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30、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 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对价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基金 分为 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有关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 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 操作风险 主要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 技术风险 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 性偏 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相 匹 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 选择考虑了民企行业龙头、 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股权质 押比 率等 因素 , 优选 沪深 市场 各行 业的 100 家龙 头民 企, 其整 体收 入及 利润 增长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ROE 等基 本面 数据 都较 优, 并且 其市 值及 流通 市值 都较 大, 成交 活跃 ,整 体流 动性好。 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可以满足本基金 投资 的要求。 如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从而 使得 投 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为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2 )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 情形 下, 投资 人没 有可 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赎回 申请 可能 被暂 停接受。 (3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中的 “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四、 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 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会 对本 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有 比例 与 标的 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 重可 能 不完 全一 致; 因 缺乏 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及流动性 风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通 过有 效 的套 利 机制 使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交 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对 ETF 基金 而言 ,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相 关成 份股 的市 场流 动性 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 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当日 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 出现 差 错, 包 括组 合 证券 名 单、 数量 、 现金 替代 标志 、 现金 替代 比率 、 替代 金额 等出 错, 将会 使投 资人 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深圳 证 券信 息 有限 公司 在相 关 证券 交 易所 开 市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发 布 , 仅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 能出 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 担。 8、退市风险 若本基金不再符合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 人在 提出 赎 回申 请 时, 如 基金 组合 中不 具 备足 额 的符 合 条件 的 赎回 对 价, 可能 导致 赎回 失败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最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资 人按 原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位申购并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 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 由于 市场 变化 、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 差等 因素 , 导致 投资 人变 现后 的价 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为 使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 尽 可能 贴 近标 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 。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以弥 补亏 损为 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3、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 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 商因诸多原因,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在国 内市 场尚 处发 展 初期 ,具 有低 流动 性、 高收 益的 特征 , 并存 在一 定的 投资 风险 , 会受 到特 定原 始权 益人 破 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将 需要 面对 临时 调整 持仓 的风 险; 此外 当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的 发 行人 、 管理 人、 托管 人等 出现 违规 违约 时, 本基 金将 面临 无法 收取 投资 收益 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1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 衍生 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价 值取 决于 一种 或多 种基 础资 产 或指 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由于 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 期货 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 于保 证金 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净值 可能 由于 估值 方法 的原 因偏 离所 持有 证券 的收 盘价 所对 应 的净 值, 因此 , 投资 者在 申购 赎回 时, 需考 虑估 值方 法对 基 金 净值 的影 响。 另外 , 本基 金可 能由 于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而 面临 流动 性 风险 以 及流 通受 限期 间 内证 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五、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等级 评价 可能 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等级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 评价 与 基金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险等级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情况 下, 投资 者面 临基 金管 理人 变更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 续履 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转融 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 ) 委托 证券 经纪 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 各类证券交 易、 证券 交收 , 以及 相关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交 收等 证券 经纪 服务 。 证券 经纪 服务 的 相关 权利 、 义务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证 券经 纪商 签订 《证 券 经纪 服务 协议 》 进行 约 定;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 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 本基 金为 目 标基 金 且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与 本基 金 相同 的 联接 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直 接出 席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并参 与表 决。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 以该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 接基 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折算 为本 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 )终止《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调整基金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6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按照 指数 编制 公司 的要 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 ,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费 率、 收取 下限 和计 算 方法; (8 )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开通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采用 股票 或现 金特 殊 申购本基金;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就 上述 情形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 述情形,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 收取下限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 率、 收取 下限 、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 付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如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 、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 、债券(国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股票 长期 停牌 ; (4) 其他 合理 原因 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 。 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 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完 全按 照 标的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 重构 建 基金 股 票投 资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进行个券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资产 支持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降 低交 易成 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 从而 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和投资 策略,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的投资。 未来 , 随着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本基 金可 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及本 基金 风 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补充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 (9) 、 (18) 、 (19 ) 情形 之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受限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国证 民企领先 100 指数收益 率。 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 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 需的数据、限制其从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 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 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 开始 , 或任 何此 类诉 讼行 动已 威胁 到并 且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合理 地认 为此 类诉 讼或 行动 可能 对标 的指 数 或授 权 基金 管理 人使 用 标的 指 数的 能力 产生 重 大不 利 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 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且基 金份 额未 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 交易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 续履 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 号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49 号6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郭文 成立日期:2018 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43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 基金 销售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1994 年01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 】 第13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 范围 : 证券 经纪 ;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 问;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融资 融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 证券 投资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证民企领先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1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 (9) 、 (18) 、 (19 ) 情形 之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受限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场内证券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就场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内证 券交 易、 清算 、 估值 、 相关 交易 的资 金交 收等 事宜 另 行签 署 《证 券经 纪服 务 协议 》 ,保 障本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审 慎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 确认 , 调整 的名 单自 确认 时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 易,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 追偿。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此 审核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事 前提 供的 银 行存款交易对手名单。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 定期 存款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或类似 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 账户 ” 。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划款 指 令。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书后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 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 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如 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发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复印件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等。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 假的 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实性。 (四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 登记结算公司应 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 协助。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 银行 应尽 量选 择 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 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 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 账户 , 并应 及时 将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相关 信息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证券 经纪 商应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将 该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 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 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完成 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办 理, 负责 办理 开户 的一 方, 应在 相 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 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 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 对 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 造成 的损 失, 及因 证券 经纪 商原 因导 致证 券交 易结 算资 金无 法正 常转 账支 取造 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有 价凭 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 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 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变 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对在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估 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括 停牌 、 新发 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 期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上述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7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 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若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相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电话咨询服务 1、理财咨询服务:人工理财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专项服务 ; 2、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供 7× 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的自助查询 ;


3、7× 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 在人工服务时间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 来访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onyfunds.com ; 2、电子邮箱:service@honyfunds.com ; 3、客户服务热线:4009208800 (全国免长途话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圆明 园路 149 号 6 楼 邮编: 200002 。 四、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招 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onyfunds.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