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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沪深300(000311)

景顺沪深300: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7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3 】 10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 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 用非公开 方 式发行的 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 债主 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 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有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能 给 基金净值 带 来 更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失 。本基金是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混 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4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月 31 日。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 58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1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62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 81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 95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 97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98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 103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105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11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 118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122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24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0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5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6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6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 165 - 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 另 有 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 托 管人: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 、 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 5年 4月 24日 第十 二 届 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关于 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指 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 户 等 2 4 、 登记 机构: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 6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导致 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 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 期 2 8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 期 2 9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 1 、 工 作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 6 、《业务规则》: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 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 作 4 2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 行 账 - 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 3 、 巨 额 赎回 :指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 4 、 元 :指人民 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 6 、 基金资产 总 值: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4 9 、 基金资产 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 不可 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 事 件 5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3 、 流动性受 限 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54 、 摆 动定价机 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 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8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3 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 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 55 -2238133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 际电 力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 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 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 6至 1997 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7 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 港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 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 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 1977 受 训 于国 际 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 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3 年发 起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汇 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 1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深 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深 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口 电视台 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 新 闻 节目 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 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 官 , 主要负责 投资 组 合 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8 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深 圳 市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高 级 分 析师 、 债 券 小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 股票部 副 总 裁 香 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 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 6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机构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 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 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 1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黎 海 威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CFA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 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 股票部 副 总 裁 , 香 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量 化 及 ETF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现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指数投资 部总 监 兼 量 化 及指数投资 部 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10 月 起 担 任 量 化 及指数投资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16年 海 内 外 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 、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曾 于 2016 年 6 月 至 2017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 城 大 中华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量 化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量 化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 港 深 领先科技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 港 深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平 衡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小 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 先锋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黎 海 威 先 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 1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指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 1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 1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1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1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 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1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 相互 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 控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 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 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制 指 标 和监 督 制 度 ,并不定 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制 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指 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 ii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 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 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指 导 业 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 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 域 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 1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 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在 股票 、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 指 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 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 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 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相互 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 - 1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公 司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 )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制制 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制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控制 程 序 和 控制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 修改 ,公 司已 初步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 制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 制衡 机 制 , 从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 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制 流 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 2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 制 ,在“ 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 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 股 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制 ,尽可能 减 少 损失 。 提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工具 有 较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 控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 2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 : 2009 年 1月 15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 复 [2009 ]13 号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 ]23 号 注册资本: 32 ,479 ,411 .7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话 : 010 -66 0600 69 传 真: 010 -6812181 6 联 系人: 贺倩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是中国金 融 体系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 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整体 改 制 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 产、 负债 、业务、机构 网 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 网 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一。在 海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城市 两 大 市场,实 施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的分 支 机构、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金 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 大客户提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客户 共 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中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业务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经 验 丰 富 , 服 - 2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务 优 质,业绩 突 出, 200 4年 被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国“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制 审计 ,并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 起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通 过 托 管业务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SAE 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运作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制 的 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能力 建 设 ,品 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 牌 理财 ’TOP10 颁 奖 盛 典 ”中 成绩 突 出,获“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 杂志 颁 发的 “最 佳 资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 云榜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称号 ; 2013 年 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海清算所授 予的“ 托 管 银 行 优秀奖 ”和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授 予的“ 优秀 托 管机构 奖 ”称号 ; 201 5年 201 6年 荣 获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 授 予的“ 养老 金业务最 佳 发 展 奖 ”称号 ; 2018 年 荣 获中国基金 报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 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成立, 201 4年 更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内 设 综 合管理 部 、 业务管理 部 、 客户 一 部 、 客户 二 部 、 客户 三 部 、 客户 四 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 研 发 与 信息 技 术 部 、 营 运一 部 、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 管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 管业务系统。 2、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现有 员工 近 240名 ,其中 具 有 高 级 职称的 专家 30 余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力强, 高 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 高 级技 术 职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到 2019 年 3月 31 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0只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说明 1、内 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务的 稳 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 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2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具备 系统、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备 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理实行 严 格 的 复核 、 审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 止 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统,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等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针 对不同 情况进 行以下 方 式 的 处 理: 1、 电话 提 示。对 媒 体和 舆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 示基金管理人 ; 2、书面 警 示。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 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 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其他 涉 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2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深 圳 直 销中 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 : 07 55 -82370388 -166 3 传 真: 07 55 -2238132 5 联 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2370 688 、 4008888 606 网


址: www .i gwfmc .com 注: 直 销中 心 包括本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3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 2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广 发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 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8888 传 真:( 021 ) 6360419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 28 公 司网站 : www .spd b.com.cn 8 兴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591 )878 44 2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 1 网 址 : www .cib.com.cn 9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 2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10 中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1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号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2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 205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 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3 金华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 路 668号( 邮 编 : 321015)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 系人: 徐晓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4 嘉兴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路 409 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 2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5 花旗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35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35楼 邮 政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林钰 华 客服 电话 : 400-821-1880 , 800-830- 1880 ( 限 中国 大 陆 固 话 拨 打 ) 网 址 : www.citibank.com.cn 16 包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 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7 南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林 复 联 系人: 李 冰 洁 电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6400( 全国) 、 96400 ( 江 苏 ) 网 址 : www.njcb.com.cn 18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 系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19 星 展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1301、 18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葛甘牛 联 系人: 吴 欣莹 电话 : 021-38968359 传 真: 021-38968995 - 2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8988 网 址 : www.dbs.com.cn 20 东亚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2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国 宝 联 系人: 杨 俊 电话 : 021-3866 3866 传 真: 021-3867 53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82 网 址 :


http://www.hkbea.com.cn/ 21 上海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 光 恒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22 中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 系人: 牛 映 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23 汇 丰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 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 银 行 大 楼 ( 邮 政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廖 宜 建 客户服 务 电话 : +86 800-820-8828 ( 限 中国内 地 固 话 拨 打 ) / +86 400- 820-8828 ( 适 用于 移 动 电话 拨 打 ) / +86 21-3888-8828 ( 适 用于境 外 电话 拨 打 ) 网 址 : https://personal.hsbc.com.cn/ 24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 2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5 恒 丰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罘 区 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 系人: 李 胜贤 电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5 网 址 : www.hfbank.com.cn 26 四 川天 府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27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 表人:金 煜 联 系人: 汤 征 程 联 系 电话 : 021-684755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4 网 址 : http://www.bosc.cn/ 28 江 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 平 联 系人: 张洪 玮 电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025-5858782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19 网 址 : www.jsbchina.cn 29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 3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 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30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天 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 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31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32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33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 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 3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csc108.com 34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35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36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7 国 都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号 10层 联 系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8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39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 3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40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41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42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43 平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 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44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 3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45 方 正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心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 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客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6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东 新 街 319号 7幢 10000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 系人: 梁 承华


联 系 方 式: 029-87211526 客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47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人: 刘闻川 电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8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 系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9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 3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 网 址 : www.hfzq.com.cn 50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51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52 华 龙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931-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53 国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54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55 中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 3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 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56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7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 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58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人: 潘鑫 军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3层 、 25层 -29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1层 -23层 、 25层 -29层 联 系人: 胡 月 茹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03 公 司网站 : http://www.dfzq.com.cn 59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 3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 丽 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61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62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63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投 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64 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65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高新 区 交 子 - 3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66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67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8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9 开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 3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70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环中 路盘 古 大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 系人: 齐 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71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 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72 财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号 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 1716 法定 代 表人: 陆 建 强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36 、 4008696336 网 址 : www.ctsec.com 73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 B01 (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74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 3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3 6999 传 真: 020 -8883 698 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 6 网 址 : www .gzs. com.cn 75 深 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76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77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飞虹 路 360弄 9号 372 4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 602377 传 真: 021 -38 5097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oah-fund. com 78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路 526 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 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 4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9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80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81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82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 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 4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84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85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9 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戎兵 联 系人: 魏 晨 电话 : 010-52858244 传 真: 010-5964449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86 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 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87 厦 门 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 4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梁 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88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 镇黄坎 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89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90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赛 格 科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91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 号 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92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宏 达 - 4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93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94 深 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 号 卓 越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 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95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96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发 区 百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敏 电话 : 010-85932810 - 4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859328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97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98 上海 汇 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 号 1807 -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999 传 真: 021 -333239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99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 号 1033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100 北京 新 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 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101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 4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102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103 深 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 55 -83999907 -881 4 传 真: 07 55 -8399992 6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3999907 网 址 : www .fujifund. cn 104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05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106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东 管 头 1号 2 - 4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107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技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108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109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10 深 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 元 11层 1108


- 4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 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 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11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 19 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 锋 电话 : 027 -838 637 4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9899 网 址 : www .buy funds. cn 112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13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14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杨 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 强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15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 4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16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欣 联 系人: 戴 珉 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17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 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18 深 圳 前 海 微众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西 路 1819号深 圳 湾 科技 生 态 园 7栋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敏 联 系人: 凌 云 电话 : 0755-894627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 址 : http://www.webank.com/ 119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 4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20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 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21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 捷 电话 : 021 -333 57030 传 真: 021 -633 5373 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 6-571 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122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 124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23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 5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24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25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 1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 1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26 上海 钜派 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 系人: 卢 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27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 层 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 科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 5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28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9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 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 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30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 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31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 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32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 地 中 心 1101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 5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33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34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8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 538888 传 真: 021 -20 5389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ngf unds. com 135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 系人: 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36 深 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前 海 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 林 联 系人: 张 秋 林 电话 : 010-64108876 - 5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37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 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38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 241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9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40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金沪 路 55号 通 华 科技 大 厦 7层 法定 代 表人: 沈 丹 义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 5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01-9301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41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42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43 华信 期货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 号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 系人: 李 玉 磊 电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197-666 网 址 : http://www.cefcfco.com/ 144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 港 东路 195 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 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 系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 5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45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46 深 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 大 厦 8楼 A-1 ( 811-812) 办公 地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47 扬 州 国信 嘉 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广 陵 新 城信息 产业基 地 3期 20B 栋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邗 江区 文 昌 西 路 56号公 元 国 际 大 厦 320 法定 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 系人: 苏 曦 电话 : 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6088 网 址 : https://www.gxjlcn.com/ 148 中 欧 钱 滚滚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号 729S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公 平 路 18号 8 栋 嘉 昱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许 欣 联 系人: 屠帅 颖 电话 : 021-68609600-5905 传 真: 021-338303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00-9700 ( 钱 滚滚 专 线 ) 网 址 : https://www.qiangungun.com/ 149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 浦 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 - 5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 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50 腾 安 基金销售(深 圳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前 海 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天 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 海大 厦 15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 系人: 谭 广锋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网 址 : www.tenganxinxi.com 151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152 玄 元 保险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公 告 )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张 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 代 表人: 马永 谙 联 系人: 卢 亚博 电话 : 13752528013 传 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701053 网 址 :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5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 55 -82370388 -1646 传


真: 07 55 -2238132 5 联 系人: 邹昱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 58666 传 真 : 021 -313 58600 经办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毛 鞍 宁 电话 :( 010 ) 581 53000 传 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 吴 翠蓉 、 高 鹤 联 系人: 吴 翠蓉 - 5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7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3 】 1028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两 种方 式公开募集。 通 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增 减 或 变更 销售机构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 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认购 费 用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 - 5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 M<5 0万 元 1.00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50%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20 %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10 % M≥ 1000 万 元 单 笔 1000 元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 为准。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 代 销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 期 间的 单 个投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 制 。 4、 认购 期 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6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00 %, 假设该 笔 认 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00 /( 1+1.00 %) = 9,900 .99 元 认购 费 用 = 10 ,000 - 9,900 .99 = 99 .01 元 认购份额 =( 9,900 .99 + 10 ) / 1.00 = 9,910 .99 份 六、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6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四、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 前 述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6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 体 的销售 网 点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 、 转换 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5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业务,于 201 4年 1月 28 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 日 常赎回 业务以及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部 分基金在 直 销机构和 部 分 代 销机 构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则,即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价 格 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 后 - 6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 赎回 、 转换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或 转换 ; 5 、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构 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办理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6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强 制 赎回 ;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 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 、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2 、 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申请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3 、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 6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 限 制 1、本基金 首 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最低 限 额 均 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本公 司 直 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 高 于或 等于前 述 的 交易限 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 家 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 循 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 关业务规 则)。本基金对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 设上限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代 销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 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 不产生强 制 赎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 与 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 赎回 和 转换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额的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机构申购的 养老 金 客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 - 6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M<5 0万 元 0.12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08%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03%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015% M≥ 1000 万 元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 M<5 0万 元 1.20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80 %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30 %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15% M≥ 1000 万 元 单 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 未 归 入 基金财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不 高 于 1.50%, 随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 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 ≤ N<1年 0.50% 1年 ≤ N <2年 0.25% N≥ 2年 0 注: 就赎回费 而 言 , 1年指 365 天 , 2年指 730 天 。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得 超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 额。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续后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 行 - 6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交易 的基金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或 转换费率 。 6、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2%) =4,940.71 元 ; 申购 费 用 =5,000 -4,940.71 =59.29 元 ; 申购份额 =4,940.71 /1.128 =4,380 .06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可得到 4,380 .0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6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 10 ,000 × 1.148 = 11 ,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 0.25% = 28 .70 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 28 .70 = 11 ,45 1.3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可得到 11 ,45 1.30 元 赎回 金额 。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 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申购 费 为 1.2% ,内 需 增长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3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 增长基金 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8= 11 ,480 元 - 6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 11 ,480 × 0.25%= 28 .70 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 28 .7= 11 ,45 1.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 1.3/1.01 5=11 ,282 .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 1.3-11 ,282 .07 =169.2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 1.3/1.012 =11 ,31 5.51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 1.3-11 ,31 5.51=13 5.79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1 ,45 1.3- MA X【 169.23 - 13 5.79 , 0】 =11 ,417 .86元 转入 份额 = 11 ,417 .86 / 1.163= 9,817 .59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所 有。 6、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八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 6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 形 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7 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 7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 如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 - 7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4 ) 暂 停赎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 3 、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 告 。 十 一、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公 告 。 2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基金 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 7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 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十 四、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 1 ) 适 用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 )办理场 所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 柜 台 直 销和 网上 直 销、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金华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禄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 - 7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宜 信 普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宜 信 普泽 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増 财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2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安 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新 兰 德 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天 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景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钱 景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腾 元 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创 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第 一 创 业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苏 州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 年 4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亚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东亚 银 行的规定。 - 7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 5 年 4 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付 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5 月 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利得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利得基金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5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6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6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民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国民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 年 7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星 展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星 展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 年 7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9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9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深 圳 富济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深 圳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1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 源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开 源 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 7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包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包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浪 仓石 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2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 海 凯 恩 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前 海 凯 恩 斯 的规定。 - 7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 6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9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6年 9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10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11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凤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2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众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微众 银 行的规定。 - 7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4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 投资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云 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鑫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6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南京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南京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7月 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国 建设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国 建设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丰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恒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银 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9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莞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东 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9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通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 7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兴 业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兴 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8 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8 年 2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有 鱼 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平 安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平 安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3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盈信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国信 嘉 利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信 嘉 利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福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派 钰 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钜派 钰 茂 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财 通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财 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华 鑫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滚滚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钱 滚滚 的规定。 - 7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8 年 5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花旗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花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四 川天 府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四 川天 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民 商 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国金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丰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 苏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江 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0 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安 基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腾 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自 201 9年 4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玄 元 保险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玄 元 保险的规定。 自 201 9年 4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银 行的规定。 十 五、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 8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 8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 求 有效 跟踪 标 的指数, 控制 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之间的日 均 跟踪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不 超 过 0.5%,年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 7.75%的基 础 上 , 结 合量 化方 法 追 求超 越 标 的指数的业绩 水平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主要 为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 备 选 成分 股 。 此外 ,为 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 少 量投资于 部 分非成分 股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发行的 股票 )、一 级 市场 新股 或增发的 股票 、 衍 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 债 券资产(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等)、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款 等 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 资于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保证金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 大 类资 产 配 置 不作为本基金的 核 心 策 略 。 一 般情况 下 将 保持各类资产 配 置 的基本 稳 定。 在 综 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 比 值、 股票 资产 估 值、流动性 要求 、申 购 赎回 以及分 红 等因素 后 ,对基金资产 配 置 做 出合 适 调 整。 2、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一 方 面 采 用指数 化 被 动投资以 追 求 有效 跟 - 8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踪 标 的指数, 另 一 方 面 采 用量 化 模 型 调 整投资 组 合力 求超 越 标 的指数表现。 ( 1)指数 化 被 动投资策 略 指数 化 被 动投资策 略 参 照 标 的指数的成分 股 、 备 选 成分 股 及其权 重 , 初步 构 建 投资 组 合,并按照 标 的指数的 调 整规则作出 相 应 调 整,力 争控制 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之间的日 均 跟踪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不 超 过 0.5%,年 跟踪 误差 不 超 过 7.75%。 ( 2)量 化 增强策 略 量 化 增强策 略主要采 用三 大 类量 化 模 型分别用以 评估 资产定价、 控制 风险和 优 化交易 。基于 模 型 结果 ,基金管理人 结 合市场环境和 股票 特性,产出投资 组 合 以 追 求超 越 标 的指数表现的业绩 水平 。 超 额收益 模 型 : 该 模 型 通 过构 建 多 因 子 量 化 系统, 综 合 评估估 值、市场 趋势 盈利、 企 业质量、投资者 情绪 等 多 个因素,以自下 而 上 为 主 ,自 上 而 下为 辅 ,分 辨 各类资产和各证券之间的定价 偏 差 。定价 偏 低的资产 具 有投资价值,定价过 高 的 资产应当考虑 回避 。 风险 模 型 :该 模 型 控制 投资 组 合对各类风险因 子 的 敞 口 ,包括基金规 模 、资 产波动 率 、行业集中 度 等,力 求主 动风险以及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目标范 围 内。 成本 模 型 :该 模 型 根据 各类资产的市场 交易活跃度 、市场 冲击 成本、 印 花 税 、 佣 金等数 据 预 测 本基金的 交易 成本,能有效 控制 基金的 换手率 。 3、 债 券投资策 略 出于对流动性、 跟踪 误差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 适 时对 债 券 进 行投资。 通 过 研究 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财 政政 策、市场 结 构 变化 、资金流动 情 况 , 采 取自 上 而 下的策 略 判断未来利 率变化 和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趋势 及 幅 度 ,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 而 根据 各类资产的预 期 收益 率 ,确定 债 券资产 配 置 。 4、权证、 股 指 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可投资 股 指 期货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衍 生金 融 产品, 如期 权、 权证以及其他 与标 的指数或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 备 选 成分 股相 关的 衍 生 工具 。本基 金投资 股 指 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 争 利用 股 指 期货 的 杠杆 作用, 降 低 股票 仓 位调 整的 频 率 、 交易 成本和 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目 的。 5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策 略 - 8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 单 个券 种 的分 析 判断 与 其 它 信用类 固 定收益品 种 的 方 法类 似 。在信用 研究 方 面,本基金会 加 强自下 而 上 的分 析 , 将 机构 评 级 与 内 部评 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行业前景、个体 竞 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 在 期限 内 的 偿付 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调研 和分 析 。 四、决策依 据与程 序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 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决 议 即成为指 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除 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和 协 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 股 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拟 组 合表现、 近 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研究 部主要负责 宏 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 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 建 立、完 善 、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投资 组 合的构 造 、 优 化 、风 险管理及 头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 实 施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 定 ; 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 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 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负责评估 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和风险管理流 程 ,确保公 司 整体风险的识别、监 控 和管理 ; 负责 检 查 - 8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落 实 情况 , 审 阅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评 价 报告 ; 对公 司重 大 业务可行性及风险 进 行 论 证 ; 负责组织 公 司 内 部员工 严 重违 法 违 规事件的 调 查,并 根据 调 查 报告做 出 具 体的决定 ; 针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 活 动中发生的 紧急 突 发性事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 组 成 危 机 处 理 小组 , 评估 事件风险,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案 并监 督 实 施 ; 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 负责 对基金 历 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合规 控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 、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投 资 制 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 2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基金经理 提交 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 、 研究 部 按流 程 筛 选 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 资 限 制 以及资产 配 置 方案 , 制 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 资 计划 。 五 、投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资于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 2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 6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 8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的 0.5 % ;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 1 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 12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 1 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1 5 )基金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 6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 期 ; ( 17 )本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7.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7.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7.4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6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18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9 ) 如 本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相 关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 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 ;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 12 )、( 13 )、( 14 ) 项 及 17.6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按照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 - 8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 )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 7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 消 或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六 、业绩 比 较 基准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 1.5%(指年收益 率 , 评 价时按 期 间 折 算 ) 。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标 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因 此 业绩 比 较 基准 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为 主要组 成 部 分。 如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 指数时, 若 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涉 及本基金投资 范 围 或投资策 略 的实质性 变更 , 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且 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对基金投资 范 围 和投资策 略 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 限 于指数 编 制 单 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公 告 。 七、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人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值 ; 4 、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人 - 8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牟 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 只 股票 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 于 较高 预 期 风险、 较高 预 期 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 市 场基金。 九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 1 日 ,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 ,982 ,6 18 ,54 7 .88 93 .9 4 其中: 股票 7 ,982 ,6 18 ,54 7 .88 93 .9 4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87 5 ,000 .00 0 .01 其中: 债 券 87 5 ,000 .00 0 .01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4 97 ,003 ,293 .18 5 .8 5 8 其他资产 17 ,097 ,1 58 .5 9 0 .20 9 合 计 8 ,4 97 ,5 93 ,999 .65 100 .00


- 8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55 , 733 , 37 5. 33 0 .66 B 采 矿 业 35 0, 43 4, 15 8. 62 4 .1 5 C 制 造 业 3, 073 , 023 , 49 4. 06 36 .3 6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业 155 , 971 , 790 . 13 1 .8 5 E 建 筑 业 41 6, 64 8, 922 . 91 4 .93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183 , 99 6, 598 . 26 2 .18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88 , 172 , 410 . 30 1 .0 4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26 3, 087 , 954 . 83 3 .11 J 金 融 业 2, 77 4, 409 , 173 . 48 32 .83 K 房 地 产业 522 , 799 , 421 . 48 6 .19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8, 480 , 35 2. 60 0 .10 M 科学研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87 , 908 , 366 . 64 1 .0 4 S 综 合 1, 527 , 055 . 36 0 .02 合 计 7, 982 , 193 , 07 4. 00 94 .45 2.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5 8, 227 . 94 0 .00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 -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 9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32 , 902 . 94 0 .00 J 金 融 业 13 4, 34 3. 00 0 .00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42 5, 473 . 88 0 .01


2.3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6 01318 中国 平 安 9 ,879 ,0 51 76 1, 67 4, 832 . 10 9 .01 2 6 011 66 兴 业 银 行 20 ,0 50 ,54 2 364 , 318 , 34 8. 14 4 .31 3 000 65 1 格 力 电 器 6 ,6 78 ,6 0931 5, 297 , 130 . 89 3 .73 4 000 56 8 泸 州 老 窖 4 ,46 2 ,377297 , 10 5, 06 0. 66 3 .5 2 5 6 00031 三一 重工 21 ,992 ,728281 , 06 7, 06 3. 84 3 .33 6 6 01229 上海银 行 20 ,5 71 ,6 26 246 , 44 8, 079 . 48 2 .92 7 6 01818 光 大银 行 59 ,8 57 ,6 01245 , 41 6, 164 . 10 2 .90 8 6 00 60 6 绿 地控 股 30 ,6 17 ,7 56230 , 85 7, 880 . 24 2 .73 9 6 00 58 5 海 螺 水 泥 5 ,9 49 ,7 59 227 , 16 1, 798 . 62 2 .6 9 10 6 007 4 1 华 域 汽 车 10 ,4 20 ,655212 , 372 , 94 8. 90 2 .5 1 - 9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0029 5 8 青 农 商 行 17 , 700 13 4, 34 3. 00 0. 00 2 3007 65 新诺 威 1, 412 7 4, 821 . 88 0. 00 3 6 03379 三 美 股 份 2, 05 2 66 , 546 . 36 0. 00 4 0029 5 1 金时 科技 1, 67 5 5 7, 65 3. 50 0. 00 5 6 03 681 永 冠 新 材 1, 76 7 33 , 855 . 72 0. 00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政 策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票据 - - 7 可 转债 (可 交换债 ) 87 5 ,000 .00 0. 01 8 同业 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 计 87 5 ,000 .00 0. 01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1280 59 视 源 转债 8 ,7 50 87 5 ,000 .00 0. 01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 9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股 指 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 争 利用 股 指 期货 的 杠杆 作用, 降 低 股票 仓 位调 整的 频 率 、 交易 成本和 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目 的。 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1、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上海银 行”, 股票代 码 : 601229 )因内 部 管理 与 控制制 度 不 健 全或 执 行监 督 不力,于 2018 年 10 月 8日收到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上海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沪 银 监 罚 决 字 [2018 ]49 号), 被处 以 责 令 改 正,并 处 罚 款 人民 币 50万 元 。因信 贷 业务 违 规, 违 反 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 商 业 银 行法》 第 七 十 四 条第 ( 八 ) 项 ,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收到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上海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沪 银 监 罚 决 字 [2018 ] 54 号), 被处 以 责 令 改 正, 罚 没合 计 1091 46 0.03 元 。 - 9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决策 程 序 对 上海银 行 进 行了投资。 2、 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光 大银 行”, 股票代 码 : 601818 )于 2018 年 11 月 9日收到中国 银 行保险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 保监 银 罚 决 字 [2018 ]10 号)。其因内 控 管理 严 重违 反 审 慎经 营 规则、以 误导方 式 违 规销售理财产品、以 修改 理财合同文本或 误导方 式 违 规销售理财产品、 违 规以 类信 贷 业务收 费 或 提供 质价不 符 的 服 务、同业投资 违 规接受担保、 通 过同业投资 或 贷 款虚 增 存款 规 模 , 违 反 了《 商 业 银 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 五 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 《 商 业 银 行理财产品销 售管理办法》 第十 三 条 、 第 六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等, 被处 以没收 违 法 所 得 100 万 元 , 罚 款 1020 万 元 ,合 计 1120 万 元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 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决策 程 序 对 光 大银 行 进 行了投资。 3、其 余八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本 报告期 内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 ,180 ,2 56 .4 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息 10 6 ,2 48 .22 5 应收申购 款 15 ,810 ,65 3 .8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7 ,097 ,1 58 .5 9 11.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9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5.2 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前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的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流 通 受 限情况 说明 1 6 03379三 美 股 份 66 ,546 .3 6 0 .00新股 流 通 受 限 11.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 9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9年 3 月 31日。 1.净值增长 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 .90 % 1 .0 6% -1 .17 % 1 .08 % 3. 07 % -0 .02 % 201 4年 54 .56 % 1 .18 % 50 .89 % 1 .1 5% 3. 67 % 0 .03 % 201 5年 18 .98 % 2 .55 % 7 .27 % 2 .3 6% 11 . 71 % 0 .19 % 201 6年 -0 .6 9% 1 .4 2% -9 .30 % 1 .33 % 8. 61 % 0 .09 % 2017 年 33 .5 8% 0 .6 7% 22 .4 2% 0 .6 1% 11 . 16 % 0 .0 6% 2018 年 -23 .46 % 1 .31 % -22 .99 % 1 .27 % -0. 47 % 0 .0 4% 2019 年 1月 1日 至 2019 年 3月 31 日 26 .27 % 1 .4 8% 27 . 52 % 1 .4 8% -1. 25 % 0 .00 % 2013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19 年 3月 31 日 1 40 .2 5% 1 .54 % 74 .4 1% 1 .45 % 65 . 84 % 0 .09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 9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 本基金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资于 标 的 指数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金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3 年 10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 9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 9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 4 )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 9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5 )对 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 定收益 平 台 进 行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 估 值。对 只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 协议平 台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2 、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3 ) 流 通 受 限 的 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 股票 、 首 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 公开发售 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 股票 等(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 3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 、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 方 法: ( 1 ) 股 指 期货 合约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 ( 2 )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小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 1 ) 小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 、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 10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8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 10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0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应当 暂 停估 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10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以 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 10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 10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 标 的指数 使 用 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8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 账户 维 护 费 ; 10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 二 ) 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 E× 1.0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 E× 0.20 %÷ 当年 天 数 - 10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基金管理人可 与 指数许可 方签订 书面 协议 ,约定指数 使 用的 费 用及 支 付 方 式。 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分为许可 使 用 固 定 费 和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 许可 使 用 固 定 费 是指 基金合同生效前, 为获得 持 续 使 用指数开发 本 基金的 权利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 在 通常情况 下,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6%年 费率计提 ,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按 季 支 付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01 6% /当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应 付 的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与 指数许可 方 约定了 每 季 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的下 限 ,则 该 下 限超 出正 常 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的 部 分(即: 每 季 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下 限 - 该 季 指数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 列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如果 指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约定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的 计算方 法、 费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发生 调 整,本基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指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 计提 方 式 进 行合理 变更 并公 告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基金最 新 适 用的 方 法。 4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二、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 10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认购 费 用 (1)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 M<5 0万 元 1.00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50%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20 %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10 % M≥ 1000 万 元 单 笔 1000 元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2 、基金申购 费 用 (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额的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机构申购的 养老 金 客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见 下表: - 10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 M<5 0万 元 0.12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08%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03%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015% M≥ 1000 万 元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 M<5 0万 元 1.20 % 50万 元 ≤ M <100 万 元 0.80 % 100 万 ≤ M <5 00 万 元 0.30 % 500 万 ≤ M <1000 万 元 0.15% M≥ 1000 万 元 单 笔 1000 元 ( 2 ) 计算 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所 有。 3 、基金 赎回费 用 ( 1)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其 余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 10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不 高 于 1.50%, 随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 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 ≤ N<1年 0.50% 1年 ≤ N <2年 0.25% N≥ 2年 0 注: 就赎回费 而 言 , 1年指 365 天 , 2年指 730 天 。 ( 2 ) 计算 公式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 、基金 转换费 用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2) 计算 公式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 11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 11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11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更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 类型、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1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基金应 当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3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 11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应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中披露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 11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 涉 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 11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 26 、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 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 27 、 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 28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股 指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 策、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险指 标 等,并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 符 合 既 定的投资 政 策和投资 目标 等。 ( 十 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 11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 11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政 策( 如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 股票 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 变 - 11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现 困 难 ,基金面 临 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而 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一 方 面 采 用指数 化 被 动投资以 追 求 有效 跟 踪 标 的指数, 另 一 方 面 采 用量 化 模 型 调 整投资 组 合力 求超 越 标 的指数表现。 基于 投资 范 围 的规定,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无 法完全规 避股 票 市场的投资风险, 尤 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 略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 中非 常重要 的一 部 分是 量 化 增强策 略 ,量 化 - 12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增强策 略主要采 用三 大 类量 化 模 型分别用以 评估 资产定价、 控制 风险和 优 化交易 可能因为 模 型 计算 的 误差 或 模 型中 变 量因 子 不完 善 而 导致 判断 结 论 的 失误 , 从 而 导致 投资 损失 。 2.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 用非公开 方 式发行的 债 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 债主 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 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有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能 给 基金净值 带 来 更大 的 负 面 影响 和 损失 。 3、 股 指 期货 投资风险 (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 标 的 物 价 格变 动 而 产生的 衍 生品的价 格 波 动 (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 交易 量 大 于市场可 报 价的 交易 量产生的风险 ( 3) 结算 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 部 位 不 足而 无 法 交易 衍 生品 , 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 保证金低于 维 持保证金 而 必 须追 缴 保证金的风险 ( 4)基 差 风险:定义为 期货 市场价 格与 连 动之 标 的价 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 交易 对 手 不愿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之风险 (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 交易 过 程 、 交易 系统、人 员 疏 失 、或其他不可预 期 事件 所导致 的 损失 。 八 、其他风险 1、因 技 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电 脑 系统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人 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12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 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12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 12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基金份额 ; ( 5 )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 )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 12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6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 的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 12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 12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2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 12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 遵 守《基金合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 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8 )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 12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 一 )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3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更 基金类别 ; ( 7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 )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 ( 4 )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 13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其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 ;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 三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3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 )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 )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 7 )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 、 通 讯 开会 方 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 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符 ;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之 - 13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 )。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 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 集人可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 表三 分之一 ( 含 三分之一) 以 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 ( 4 ) 上述第 (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符 。 3 、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召 开, 且除 书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 授 权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大 会 通 - 13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 五 )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权。 - 13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 ( 3 )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 13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点 结果 。 (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 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 变更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 可 - 13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之日 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 延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 13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 五 ) 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 六 )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 七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13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邮 政编 码 : 5180 48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成立日 期 : 2003 年 6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 [ 2003 ] 76号 组织 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 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 层 邮 政编 码 : 1000 31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月 15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 ]23 号 注册 资本 : 32 ,479 ,411 .7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 保 - 13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贷 款 承 诺 ;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客外 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 外 汇 担保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 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 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网上银 行业务 ; 金 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主要 为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 备 选 成分 股 。 此外 ,为 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 少 量投资于 部 分非成分 股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发行的 股票 )、一 级 市场 新股 或增发的 股票 、 衍 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 债 券资产(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等)、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款 等 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 资于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保证金以 后 ,本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 券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 14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 %- 95% ,投资于 标 的指数成分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 2)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 4)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 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 12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该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 14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15)基金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6)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 期 ; ( 17 )本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7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7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7 .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6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18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9 ) 如 本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风险 控制 补 充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 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 ;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 12 )、( 13 )、( 14) 项 及 17 .6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 14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按照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三)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托 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更新 ,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 金 托 管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 行定 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应 据 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关规定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应 符 合 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 建 立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保基金 银 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 核算 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金 银 行 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 - 14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指 令 、 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 责 。 3、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开 展 基金 存款 业务时,应 严 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 有关 账户 管理、利 率 管理、 支 付 结算 等的 各 项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有 违 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 行监 督 。 如 本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人在 风险 控制 补 充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的 审核 擅 自 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将 在发现 后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 所述 流动性受 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3、在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 定 相 关投资决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 预 案 等规 章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基金流动 - 14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性的 需 要 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比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 度 中明确 具 体 比 例 , 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 制 度 的决 议提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4、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有关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相 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的 批 准证明文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本、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托 管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过 程 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 具 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 成 较大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面说明。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经事 先 书面 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 行 其有关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 该 指 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并 保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 托 管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 关数 据 或者 报 送 了 虚假 的数 据 ,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不能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 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 管人未能依 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 管 协议 履 行职 责外 ,因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产生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托 管 协议 履 行监 督 职 责后 不承担 上述损失 。 ( 九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监 督 。 如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风险 控制 补 充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14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十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 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二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 14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 据 合法 程 序 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 独立。 5、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 间的 认购 款项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 14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 助 。 (三)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应 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2、 基金 托 管人应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 ,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 帐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 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四)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 本 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 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五)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债 - 14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券 托 管 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 需 要 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本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本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及 复核 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金合同和 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 外 公 布 。 (二)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和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4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 方 法 ( 1 )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4 )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5 )对 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 定收益 平 台 进 行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对 只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 协议平 台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2 )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 15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2 )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3 ) 流 通 受 限 的 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 股票 、 首 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 公开发售 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 股票 等(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4 )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 方 法: 1 ) 股 指 期货 合约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2 )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价 格估 值。 ( 5 )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 )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 8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 15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当发生 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 错 情 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人 追 偿 。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 的 建议 执 行,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且 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 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 托 管人承担 50%。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 虽 然 多 次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 误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 行正 常复核程 序 后 仍 不能发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15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各自 技 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 为准。 (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如果 行 业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人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 商 。 (四) 暂 停估 值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 (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 停估 值 ;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五)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定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六)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独立 地 设 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 而 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 报 表 与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核 1、 财务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编 制 并对 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工 作 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个月 更新 并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 应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结束后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 15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2、 报 表 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当日, 将报 表 盖 章后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应在 3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7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之间的 上述 文件往来 均 以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 核 对 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上加 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 章 或者出 具加 盖 托 管业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之前 就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就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八 )基金管理人应 每 季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绩 比 较 基准的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容 至 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拖 延 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每 年 6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 15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 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生效。 (二)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 终止 事 项 。 - 15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构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 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邮 件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季 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 不详、 错 误 、 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 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 点 - 15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更手续 。详 询 400 -8888 -606,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 www .i gwfmc .com)“在 线 客服 ”咨询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 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 式 进 行分 配 ,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的 红 利 将 按照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本基金份额,并 免 收 申购 费 用。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提供 定 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有关规则 另 行公 告 。 四、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 gwfmc .com)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 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 询密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 nte 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免 长 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 00 。 六、 客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 15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非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更新 。 七、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15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4月 25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上海银 行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第 1季 度报告 》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玄 元 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玄 元 保险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交 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26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年 度报告 》及《 摘要 》 201 9年 2月 27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 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 停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季 度报告 》 201 9年 1月 7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 15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3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2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1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腾 安 基金销售(深 圳 )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1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腾 安 基金销售(深 圳 )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 16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 16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六月 十 三日 - 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