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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纯债债券(00255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554,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 17 :00 止(送
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外经贸大厦西座 520 室
 联系人:徐川
 电话:(010)56652696 ,(010)56652600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即在 2019 年 6 月 21 日当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
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
起,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外经贸大厦西座 52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徐川
 联系电话:010-56652696,010-56652600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8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 《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fscinda.com 查阅,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18、0755-83160160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作出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书》。
 为实施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二: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
表决票效力。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 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7 月 19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
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书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
下或简称“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申请。本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但考
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
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
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
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顺利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终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
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
《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
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好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信达澳银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极端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
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所有清算费
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网站:www.fscinda.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