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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指(160213)

国泰纳指: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一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 一九年 四 月 二十九日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0 年 2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0 】 208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4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本 基 金 投资 于 美国 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 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 认 (申 ) 购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持 有 份额 享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两 类 ,一 是境 外投 资 产品风险,包 括海 外市 场 风险 、汇 率风 险、
法律和 政 治 风险 等 ;二 是 开放式 基 金 风险 , 包括 利率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跟 踪误
差 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 险、 会 计核 算 风险 、 税务 风险 、 衍生 品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 跟踪 美 国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属于 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投资 人 在购买 此类 基 金
时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存 在的投 资风 险。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 申 ) 购本 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 本 基金 的 《 招 募 说明书 》 和 《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建议 投 资人 根据 自 身的 风 险偏 好 ,选 择适 合 自己 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9 年4 月29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2019 年1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3 五、基 金的 业绩 ............................................................... 22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基 金的 募集 ............................................................... 37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8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4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4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8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60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63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64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8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10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一、绪言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有 关部 门的批 准文 件以及《国泰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泰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自同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自 同年8 月8 日 起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构 18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21 、 投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 登记 结算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9 、 登记 结算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30 、 境 外托 管 人: 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 定 的条 件 ,接受 基 金 托管 人 委托 , 负责本 基 金 境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换 和 撤销 31 、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2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5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 工 作日 : 指同时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美 国 纳斯 达 克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 基 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6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公告 规 定 的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6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 、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 拒 、无 法 避免 且 在本基 金 合 同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签 署 之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 同的 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 没收 、 恐怖 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 法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美国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主要 分为 两类, 一是境 外投 资产品 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 率 风险 、 法 律和 政 治 风 险等 ; 二是 开 放式 基金 风 险 , 包括 利 率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信 用 风险 、 跟 踪 误差 风 险、 操作 或 技术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 税 务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一)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是 指 由于 市 场因素 如 基 础利 率 、汇 率 、股票 价 格 和商 品 价格 的 变化或 由 于 这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 于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于 海外股 票 市 场, 因 此一 方 面基金 净 值 会因 全 球股 市 的整体 变 化 而出 现 价 格波 动 。另 一 方面 ,各 国 各地 区 处于 不 同的 产业 经 济循 环 周期 之 中, 这也 将 对基 金 的投 资 绩 效产 生 影响 。 同时 ,境 外 证券 市 场因 特 有的 社会 政 治环 境 、法 律 法规 、市 场 状况 和 经济 发 展 趋势 , 对于 负 面的 特定 事 件的 反 映 存 在 诸多 差异 ; 另外 , 部分 投 资市 场如 美 国、 英 国、 香 港 等证 券 交易 市 场对 每日 证 券交 易 价格 并 无涨 跌幅 上 下限 的 规定 , 使得 这些 国 家或 地 区证 券 的 每日 涨 跌幅 空 间相 对较 大 等。 上 述因 素 可能 会带 来 市场 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导 致投 资 风险 的增加 。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为 美国 主要 股 票指数 之一 ,它 和道 琼斯 工业指 数及 标普 500 指数 一起 ,共 同 被看作 美国 股市 的风 向标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涵 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市 场 上100 只市 值最 大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 其中科 技 、 可 选消 费板 块 占 75% 以上 , 反映 了成熟 市场 高科 技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发布 于 1985 年 ,在 其发 布后 的 10 多年 内基 本保 持平 稳增 长的态 势。 由于2000 年互 联网 泡沫 的 破裂 、2001 年的 9.11 恐 怖 袭击等 一系 列事 件的 影响 ,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也 经历 了较 大的 一波 下跌。 历史 上, 在互 联网 泡沫破 裂时 期,2000 年度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的跌 幅 为36.83% , 同 期 标普 500 指 数和 道琼 斯工 业指数 的跌 幅分 别 为9.10% 和 4.72% ; 在 金 融危机 时期 ,2008 年度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的跌 幅 为41.57% , 同期 标普500 指 数和道 琼斯 工业 指数的 跌幅 分别 为37% 和31.93% 。 从历史 数据 来看 , 其过 去10 年 间的 年化 收益 率为-6.35% ,低 于标 普500 指数-0.95% 、道 琼斯工 业指 数 1.31% 的 年 化收益 率水 平; 其衡 量风 险的指 标之 一--- 日 收益 波 动率 为 2.23% , 高于标 普 500 指数 1.4%、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1.32% 的 日收益 波动 率水 平。 在 2003 年到 2009 年 的市场 行情 中 ,特 别是 在 金融危 机后 ,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的收 益好 于美 国其 它主要 市场 指数 , 其日收 益波 动率 也呈 降低 趋势, 过去 5 年 、过去 3 年来的 日波 动率 仅略 高于 标普 500 指 数和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 注: 以 上均为 目前 所了 解的 历史 数据 ,未 来受 不确 性因 素 的影响 , 各指 数 的表现 可能 与 其 过去 的表 现并不 一致 。 美国主 要股 票市 场指 数的 收益和 波动 水平 列示 如下 :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标普 500 指数 道琼斯 工业 指数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年化收 益率 日波动 率 过去1 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去3 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去5 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过去 10 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数 据截 止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来 源: 彭博 资讯 2、 汇 率风 险 本 基 金 以人 民 币 募集和 计价 , 经 过换 汇 后主要投资于 美国市场 以 美元 计 价的金 融 工 具, 因此 人民 币 与美元之间 汇率 的 变动 将 影响 本基 金 以人 民 币计 价 的基 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 致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3、 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或地 区 适用不 同 法 律法 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 致 本基 金 的某 些 投资行 为 在 部分 国家或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基 金 所 投资 的 国家 或 地区因 政 治 局势 变 化( 如 罢工、 暴 动 、战 争 等) 或 法令的 变 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二) 开放 式 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 率 风 险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动 而 导 致的 证 券价 格 和证券 利 息 的损 失 。利 率 风险是 债 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 率 、期 限 和到 期 收益 率水 平 都将 影 响债 券 的利 率风 险 水平 。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利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 响到 股市。 2、 流 动性 风险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 基 金 为开 放 式基 金 ,投资 人 可 在本 基 金的 开 放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业 务 。为 切 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合 理控 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审 慎确 认申 购赎回 业务 申请 ,包 括但 不限于 : ①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②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① 本基 金至 少 80% 的资 产 投资于 Nasdaq-100 指数 的 成 份股 和目 标基 金 , 其余 资产投 资于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债 券 等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因此 , 股票 市场 的 流动 性 风险 是 本基 金主 要 面临 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 股票市 场具 有发 展成 熟 、 容量较 大 、交 易活 跃、 流 动性充 裕的 特征 , 能 够 满足 本 基金 开 放式 运作 的 流动 性 要求 。 同时 ,本 基 金采 用 分散 投 资, 针对 个 股设 置 投资 比 例 上限 , 保障 了 资产 组合 的 流动 性 。在 极 端市 场行 情 下, 存 在基 金 管理 人可 能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及 时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 ② 资 产 支持 证 券只 能 通过特 定 的 渠道 进 行转 让 交易, 存 在 市场 交 易不 活 跃导致 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切 关 注各类 资 产 及投 资 标的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与 价 格的 连 续性情 况 , 评估 各 类 资产 及 投资 标 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并 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 满 足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流 动 性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① 全 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行。 ②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 以 根据 前 段“ ① 全额 赎回 ” 或“ ② 部分 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理。具体 处理 方 式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③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4)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实 施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 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对 赎回 申 请进 行适 度 调整 , 作为 特 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实 施 情形 包括: ①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②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③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情 形; ④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限 小于 7 日; ⑤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⑥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 施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的 决策 程 序依 照 基金管 理 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制度 的 规 定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时刻 防范 可 能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 监 控 ,切 实 保护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采 取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 可能 对 投资 人 造成无 法 赎 回、 赎 回延 期 办理、 赎 回 款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3、 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是 指 基金 在 交易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约 , 或者基 金 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 行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都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损 失和 收益 变 化。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股 票, 因 而债 信风险 相对 较低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 易对 手信 用风 险,可 通过 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来 控制 。 4、 跟 踪误 差风 险 即 基 金 在跟 踪 指数 时 由于各 种 原 因导 致 基金 的 业绩表 现 与 标的 指 数表 现 之间产 生 差 异的 不确定 性 , 可能 包括 : (1)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 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 时均存 在交 易成 本 ,例 如 印花税 、 交 易佣金 经手 费等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2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 可 能 不 能及 时 地转 化 为标 的指 数 的成 份 股票 、 或在 面临 投 资者 赎 回时 无 法以 赎回 价 格将 股 票及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技 术 手 段、 买 入卖 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都 会 对本 基 金的 收益 产 生影 响 ,从 而 影响 本基 金 对标 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5、操作 或 技术 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那些 因 内部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能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 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 核 算风 险 主要 是 指由于 会 计 核算 及 会计 管 理上违 规 操 作形 成 的风 险 ,如经 常 性 的串 户, 账务 记 重, 透 支、 过失 付 款, 资 金汇 划 系统 款项 错 划, 日 终轧 帐 假平 ,会 计 备份 数 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风 险。 7、 税 务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或地 区 在税务 方 面 的法 律 法规 存 在一定 差 异 ,可 能 会就 股 息、利 息 、 资本 利 得 等收 益 向当 地 税务 机构 缴 纳税 金 ,包 括 预扣 税, 该 行为 可 能会 使 得资 产回 报 受到 一 定影 响 。 此外 , 各个 国 家或 地区 的 税收 规 定可 能 发生 变化 , 或者 实 施具 有 追溯 力的 修 订, 从 而导 致基金 须向 该国 家或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 基 金 在投 资 海外 市 场时会 事 先 了解 清 楚各 地 区的税 法 规 定, 同 时, 在 境外托 管 人 的协 助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8、 金 融模 型风 险 金 融 模 型风 险 是指 由 于投资 决 策 或风 险 管理 所 依赖的 金 融 模型 错 误或 参 数不准 确 而 引发 的风险 。 本基金 实际 运用 经国 内外 实践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以有 效控 制模 型风 险。 9、 衍 生品 风险 由 于 金 融衍 生 产品 具 有杠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较 为剧烈 , 在 市场 面 临突 发 事件时 , 可 能会 导 致 投资 亏 损高 于 初始 投资 金 额, 从 而对 基 金收 益带 来 不利 影 响。 此 外, 衍生 品 的交 易 可能 不 够 活跃 , 在市 场 变化 时, 可 能因 无 法及 时 找到 交易 对 手或 交 易对 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不 得应用 于 投机 交 易 目的 , 会通过 控 制 规模 、 计算 风 险价值 等 手 段来 有效控 制风 险。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严 格的 投 资程 序 约束和 数 量 化风 险 管理 手 段,以 低 成 本、 低 换手 率 实现本 基 金 对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 以 下简 称“ 标 的指数 ” ) 的有 效跟 踪, 追 求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坚持 指 数化投 资 理 念, 以 跟踪 目 标指数 为 原 则, 实 现与 资 本市场 的 同 步成 长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 指 数成 份 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 数为 投资 标 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 包 括 ETF ) ( 以下 简称 “目 标 基金” )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持 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 制 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 取 消后的规定执行)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本 基金 至少 80% 的 资产 投资于 Nasdaq-100 指 数的成 份 股和目 标基 金,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目标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原则 上 采取 完 全复制 策 略 ,即 按 照标 的 指数的 成 份 股构 成 及其 权 重构建 基 金 股票 投 资 组合 , 并根 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权 重 的变 动进 行 相应 调 整。 但 因特 殊情 况 导致 基 金无 法 及时 获 得 足够 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将运 用其 他 合理 的 投资 方 法构 建本 基 金的 实 际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 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 均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0.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注: 以 美元资 产计 价计 算) 。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跟 踪 误差的 来 源 主要 包括 现 金 拖累、 成 份 股调 整 时的 交 易策略 以 及 基金 每 日 现金 流 入/ 流 出的 建仓/ 变 现 策略 、成 份 股股 息的再 投 资策 略 等。 基金 管理人 将 通过 对这 些因素 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另外 ,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 管理的 需要 , 将投 资于 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且以Nasdaq-100 指 数为 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 以下 简称 “ 目标基 金” ) 。 同 时,为 更 好 地实 现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还 将在 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 下, 开展 证 券借 贷 业务 以 及 投资 于 股指 期 货等 金融 衍 生品 , 以期 降 低跟 踪误 差 水平 。 本基 金 投资 于金 融 衍生 品 的 目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标 是 替代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成 份 股 ,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更 紧密 地 跟踪 标 的指 数。 不 得应 用 于投 机交易 目的 ,或 用作 杠杆 工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未 来 , 随着 全 球证 券 市场投 资 工 具的 发 展和 丰 富,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整 和 更新相 关 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决策 实 行 公司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下 属专业 投 决 会 ——境外 投 资专业 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基金 经 理负 责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 运 作 , 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事 项 需向 境外投资 专业 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六) 投资 程序 严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贯 彻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1、 研 究: 基金 经理 、研 究 人员 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 商等外 部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 踪、 成 份股 公 司行 为等 相 关信 息 的搜 集 与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境外 投资 专业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召开 或遇 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 决 策会 议 ,决 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 理根 据 境外 投资 专业 决 策 委员 会 的决 议, 每 日进 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 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 金 经理构 建组 合 。追 求跟 踪 误差最 小化 并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金 融工 程 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关 报告 。 绩 效 评估 能 够确 认 组合 是否 实 现了 投 资预 期 、组 合误 差 的来 源 及投 资 策略 成功 与 否, 基 金经 理 可 以据 此 检讨 投 资策 略, 进 而调 整 投资 组 合。 稽核 监察 部 对 基金 投 资计 划的 执 行进 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和 赎 回的 现金 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 合投 资绩 效 评估 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和实际 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达 克100 指 数(Nasdaq-100 Index ) 收益 率 ( 总 收益指 数收 益率 )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 发布 ,涵 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 只市 值最大 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映 了科 技 、 工业 、 零售 、电 信、 生物 技术 、 医疗保 健 、交 通、 媒 体 和服 务 公司 等 行业 的整 体 走势 。 该指 数 具有 宽泛 的 分散 性 ,赢 得 了投 资人 和 市场 专 家的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广泛认 同。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的变 更程 序为: 1、 当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 标的指 数由 于 编 制机 构 更名 或 指数 更名 等 情况 而 变更 , 但指 数成 份 股和 指 数编 制 方法 无重 大 变更 时 ,标 的 指 数的 变 更程 序 为: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沟通 协 商, 在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核 准后 ,应 至少 在标的 指数 变更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2、 当 标的 指数 提供 商 NASDAQ OMX 集团 取消 对本 基 金使用 标的 指数 的授 权, 或标的 指数 停 止 编制 发 布等 非 因基 金当 事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无法 再 继续 使 用标 的 指数 的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依据 前 述具 体 情形 下 拟采 用的 标 的指 数 变更 方 案 是否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决 定 是否 采 用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决定 标的 指数 变更事 宜。 3、 当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 或标 的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等发生 变化 , 或 证 券市 场 有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 的指 数推 出 时,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标 的 指数 已 不再 适 宜 作为 跟 踪标 的 时, 则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 标的 指 数的 变 更事 宜 作出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为 指 数型 基 金, 跟踪 标 的指 数 市场 表 现, 目标 为 获取 市 场平 均 收益 ,是 股 票基 金 中处 于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九)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 资商业 银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分 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达 到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构 评 级的 境 外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 包括 金融 衍 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4)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5)本 基金 投 资于 境外 基 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 ;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6)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 。 (7)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为 有 效 管理 投 资组 合 和规避 风 险 ,本 基 金可 适 当投资 于 期 货合 约 等衍 生 金融工 具 。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 生品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7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 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更新 或 废 止, 致 使本 款 前述 的 投 资 限制 和 禁 止行 为 被修 改 、更 新或 取 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 整 投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 代 理投 票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作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代 理人 , 行使所 投 资 股票 的 投票 权 。基金 管 理 人将 本 着 维护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 勤勉 尽 职地 代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行使 投 票权 。在 履 行代 理 投票 职 责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操 作 需要 , 委托 境外 托 管人 或 其他 专 业机 构提 供 代理 投 票的 建 议 、协 助 完成 代 理投 票的 程 序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对 代 理机 构 的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 保留 投票记 录 ,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经 纪 商提 供 的交 易支 持 、研 究 支持以 及其 他服 务情 况进 行考评 , 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 (1) 交易 评价 : 包 括交 易 指令的 执行 速度 及质 量、 指令弹 性的 解决 方案 、 交 易保密 情况 、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 研究 评价 :能 够针 对 本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高 质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 面的服 务 。 包括 宏观 经 济、 行 业及 公司 分 析报 告 、买 卖 方研 究员 之 间的 交 流情 况 、研 究报 告 的更 新 及研 究的独 特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3) 服务 评价 :包 括对 客 户发行 产品 所提 供的 建议 、组织 对上 市公 司拜 访活 动 以及 IPO 的安排 等方 面的 评价 ; (4) 其它 评价 :包 括后台(清 算和 交割 ) 便 利性 和 可靠性 、 公司 股东 结构 状 况及第 三方 的评级 、以 及公 司的 合法 合规性 等方 面的 评价 ; (5)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上述 评价 指 标 定期 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 考 察, 撰 写《 经 纪商 评价 报 告 》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根 据 考 评 结果 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其 他事 项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中对 所 选 择的 证 券经 纪 商、基 金 通 过该 证 券 经纪 商 买卖 证 券的 成交 量 以及 所 支付 的 佣金 等进 行 披露 。 对于 在 证券 经纪 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 分 配中 存 在或 潜 在的 利益 冲 突, 管 理人 应 该本 着尽 可 能维 护 持有 人 的利 益进 行 妥善 处 理,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32,929,700.71 86.64 其中: 普通 股 723,103,049.30 85.48 存托凭 证 9,826,651.41 1.16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1,768,984.72 0.2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484,849.12 11.8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0,776,054.96 1.27 9 合计 845,959,589.51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732,929,700.71 89.19 合计 732,929,700.71 89.19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321,958,158.64 39.18 通信服 务 157,847,422.22 19.21 非必需 消费 品 119,433,039.98 14.53 保健 61,153,150.00 7.44 必需消 费品 44,114,637.04 5.37 工业 17,844,111.67 2.17 公用事 业 2,422,336.22 0.29 金融 2,010,656.77 0.24 材料 - - 能源 - - 房地产 - - 合计 726,783,512.54 88.44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 - 通信服 务 6,146,188.17 0.75 非必需 消费 品 - - 保健 - - 必需消 费品 - - 工业 - - 公用事 业 - - 金融 - - 材料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能源 - - 房地产 - - 合计 6,146,188.17 0.7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1 )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MICROSO 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93,235 74,042,481.08 9.01 2 APPLE INC 苹果 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57,522 73,572,267.31 8.95 3 AMAZON. COM INC 亚马 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022 72,207,875.71 8.79 4 ALPHABE T INC-CL C Alpha bet公 司 GOOG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4,274 33,766,663.85 4.11 5 FACEBOO K INC-CLA SS A Faceb ook公 司 FB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29,200 32,774,287.76 3.99 6 ALPHABE T INC-CL A Alpha bet公 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3,711 29,408,149.09 3.58 7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T CSCO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1,146 22,229,118.65 2.71 8 INTEL CORP 英特 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1,296 22,163,956.28 2.70 9 COMCAST CORP-CL ASS A 康卡 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美国 61,462 16,545,897.99 2.01 10 PEPSICO 百事 PEP US 纳斯 美国 19,200 15,843,656.16 1.9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INC 可乐 达克 (2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 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WALT DISNEY CO/THE 华特迪 士 尼公司 DIS US 纽 约 美国 8,221 6,146,188.17 0.75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股指期 货 NASDAQ100 MINI JUN19 - - 注:股 指期 货 投资 采 用当日 无 负 债结 算 制度 , 结算准 备 金 已包 括 所持 股 指期货 合 约 产生 的持仓 损益 , 因此 衍生 金 融工具 项下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与相 关的 期货 暂收 款( 结 算所得 的持 仓损 益) 之 间按 抵销 后的 净额 列 示, 为人 民币 零元 。本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为 :NASDAQ 100 E-MINI JUN19 买 入持 仓量 85 手,合 约市 值人 民币 84,713,153.48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人 民 币4,339,089.78 元。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INVESCO QQQ TRUST SERIES 1 ETF 基金 开放式 Invesco Ltd 967,792.49 0.12 2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 基金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801,192.23 0.10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81,031.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37,869.42 4 应收利 息 22,677.01 5 应收申 购款 4,634,477.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76,054.9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①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②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2.10% 0.58% 11.11% 1.35% 0.99% -0.77% 2011 年度 -3.08% 1.46% 3.66% 1.57% -6.74% -0.11% 2012 年度 15.11% 0.89% 18.35% 0.98% -3.24% -0.09%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13 年度 29.33% 0.72% 36.92% 0.78% -7.59% -0.06% 2014 年度 17.36% 0.81% 19.40% 0.86% -2.04% -0.05% 2015 年度 17.03% 1.17% 9.75% 1.17% 7.28% 0.00% 2016 年度 12.79% 1.04% 7.27% 1.04% 5.52% 0.00% 2017 年度 23.94% 0.70% 32.99% 0.66% -9.05% 0.04% 2018 年度 2.91% 1.48% 0.04% 1.47% 2.87% 0.01% 2010 年4 月29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219.57% 1.04% 249.07% 1.13% -29.50% -0.09%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06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 蓝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 双利 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 位优 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小盘 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由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成 长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国 泰 现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 国泰金 泰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 册而 来,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 产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5 年 期国 债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中 国 企 业 境 外高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聚信 价 值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国策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安 康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安 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名而 来) 、国 泰金 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鑫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国 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互 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央企 改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全球绝 对收 益型 基 金 优选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大健 康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 交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国 泰融 丰外 延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国 泰 融丰 定 增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换 而来 ) 、 国泰 国证 新 能源汽 车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 国 泰 国 证新 能 源汽 车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由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 证军 工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证 全指 证券 公 司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创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利是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 安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普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润利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融信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 泰融信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 、国 泰景 气行 业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 航 天军 工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民 丰 回报 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证申 万 证券 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而来 ) 、 国 泰 量 化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农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智 能 装备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融 安多 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宁 益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 汽车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10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瞬利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 民安 增 益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民安 增益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中国 企业 信用 精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 国泰 聚优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可转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招 惠收 益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江源 优 势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利 价值 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量化 成 长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量化 价 值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优 势行 业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价值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瑞和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嘉 睿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恒 生 港股 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聚 禾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丰 祺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利 享 中短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多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由 国泰 新目 标 收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泰 聚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丰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量 化策 略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变 更 而来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鑫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泰价 值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 金鹿 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消 费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 国泰润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 、 国泰惠 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农 惠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信 利三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民福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民 福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保本 期到期 变更 而来 ) 、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结 构转 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中 证生 物医 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中证生 物医 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理 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 管 理人 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 全国 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 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 本 基金 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QDII )资 格 , 囊括 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 年金 、专 户理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 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划 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际 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2 月 任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司 总 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1999 年10 月至2015 年 8 月任 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2016 年8 月 ,在 中 建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纪委书 记 ,2015 年3 月至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事 长。2016 年8 月至11 月, 在建 投投 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 建 投传 媒华 文公 司任监 事长 、 纪 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 起 调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公 司党 委书 记,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 方志斌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2005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 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2 月 , 任 职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长期 股权 投资部 助理 业务 经理 、 业 务经理 ,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处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任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 投 资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 场 投资 部 助理 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 部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人 , 战略 发 展部 处长 ,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 研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 融分 析师 ;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 保险 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 人; 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任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 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 中国 人 民保险 公司 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经 理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至 今 任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3 年 至今 任 中意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 任忠利 集团 大中 华区 股东 代表。2010 年6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丁琪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政工师 。1994 年7 月至 1995 年8 月 , 在西 北电 力集 团物资 总公 司任财 务科 职员 。1995 年8 月至2000 年5 月 ,在 西 北电力 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任财务 部干 事 。 2000 年 6 月至2005 年8 月,在 国电 西北 公司 财务 部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资 金运营 处副 处长 。 2005 年 8 月至2012 年 10 月,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西 北分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11 月 ,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华中 分公 司任 总经理 、党 组副 书记 。2014 年 11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党 组成 员 、 党委委 员。2019 年4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23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 经理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 司副 总经 理,2016 年7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先后 任 助教 、 讲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 副院 长 、院 长, 兼 任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位 研 究生 教 育指 导委 员 会委 员 、国 际 贸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 究所 所 长、 中国 法 学会 国 际经 济 法 学研 究 会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会 民 法学 研 究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事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仲 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 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 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 长;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 主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 长; 河北 保 定市 分 行行 长、党 组副 书记 、书 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山 西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工 作, 先后 任 职 于计 划 处、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3 月至 2010 年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顾 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1 月 , 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3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究 院研究 生部 会计 教研 室工 作,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员 、副主 任、 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 研究 生部 ( 财政 部 财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 硕 士生导 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沪 江德勤 北京 分所 工作 , 历 任技术 部/ 企业 风险 管理 部 高级经 理 、总 监, 管理 咨 询部总 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 在中国 电子 产业 工程 有限 公司工 作,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 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 员会 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息 产业集 团有 限 公 司工作 , 历任 审计 部副 主 任、 资产 部副 主任 ( 主持 工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7 月, 担任中 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所投 资的境 内外 多个 公司 担任 董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 起兼任 首约 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10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 金管 理部 主任 、 河 北业务 部主 任,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 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金 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 央企改 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吴洪涛, 监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 于恒 生电 子股 份有 限 公司。2003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保 障部 经理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信 息技术 部工 程师 、运 营管 理部总 监助 理、 运营 管理 部副总 监,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监 。2019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 理、 纪检 监察 室 副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 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李辉, 大学 本科 ,19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封雪梅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 职于 中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 任 职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高 级产 品 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职于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总 监、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职 于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总经 理助 理;2018 年 7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20 年金 融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2019 年 3 月起转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国华 ,博 士研 究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 于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万 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产 品规 划部总 监、 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公 司首 席风 险官,2019 年 3 月 起担 任 公司督 察长 。 倪蓥, 硕 士研 究生,18 年 金融从 业经 历。 曾 任新 晨 信息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项 目经理;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信 息技 术部 兼运 营管理 部总 监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9 年6 月起 担任 公司 首席 信息 官。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向军 , 硕 士研 究生,1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 担任 股票分 析师 ;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美 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2011 年 5 月 起加 盟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4 月起任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国 泰美 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起 兼任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投资基 金和 国泰 大宗 商 品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 国泰 全球 绝对收 益型 基金 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起兼 任国 泰中 国 企业信 用精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兼 任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1 月起 兼任 国泰 恒生港 股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 国际 业务 部 副总监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国 际业务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2017 年 7 月 起任 海 外投资 总监 ,2018 年 7 月 起任国 际业 务 部 总监。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4 月 至 2011 年5 月 10 日由 刘翔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由 刘翔 和崔涛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 起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由 崔涛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由 徐皓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1 月16 日起 至2015 年 7 月 13 日 由徐 皓和 白 海峰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 至 2018 年 9 月 6 日由 徐皓 和吴 向军 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8 年9 月7 日起至 今由 吴向 军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 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FOF 投 资总 监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对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门 , 稽 核监察 部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门 充 分 授权 , 对公 司 执行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情 况 、以 及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遵 循 情况 和 有 效 性进 行 全面 的 独立 监察 稽 核, 确 保公 司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 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门拥 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 对公司 内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门 有 权对 公 司各业 务 部 门工 作 进行 稽 核检查 , 并 保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门 在 进行风 险 评 估的 基 础上 , 对公司 各 业 务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 实施 情 况 进行 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监 察 稽核 , 重点 是 业务 活动 中 风险 暴 露程 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 保公 司经营 合法 合规 、以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遵 循。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门在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监 察 稽核 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有效 性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门 报告 , 使公 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 核 监察 部门及 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问 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门 在对 内 部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即 向 公司高 级 管 理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 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 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 长及 时 向公 司 董事 长和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同 时稽 核监 察部 门定 期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 告,直 接报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2 月 24 日证 监许可[2010]208 号文 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 型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555,798,507.7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额 555,798,507.70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84,037.7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84,037.76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555,982,545.46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983 户。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八 、 基金合 同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本 基金的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本 基金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正 常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 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 则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各 证 券 市场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按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2 日 内对 该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及其相 关 基 金销 售机构 在T+10 日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若 遇特 殊情 况, 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结算 休市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 过 T +13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本 基 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 投 资人 每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 为10 元 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2、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本基金,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 份基 金份 额。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单 个 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金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 可 不 受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的 限制, 但若 赎回 时 则 需全 部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场内 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 金份 额 。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 个 基金交易 账 户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时 , 可不 受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的限 制, 但若 赎 回时 则 需全 部 赎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5、 本 基金 暂不 设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额。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 算 等各 项费 用。 投 资 人 在同 一 天多 次 申 购的 ,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 据单次 申 购 的实 际 确认 金 额确定 每 次 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金 额递 减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每笔 2、 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 时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 如下 :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50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注: 1 年指365 日。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5、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 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 、 200 万 元和5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 申购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份数(=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基 金 持有时 间为 半年 ,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50 = 12,50 0 元 赎回费 用 =1 2,50 0×0 .5%= 6 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使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9、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4 、5、6 、7 、8、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发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拒绝 该 等全 部或 者 部分 申 购申 请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 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理 。 具体 处理 方 式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在 条 件 成熟 的 情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办理 登 记结 算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但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登 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收 益一 并冻 结。 (十七 )根 据 市场 变 化,若 将 来 条件 许 可,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使 本 基 金采 取交易 型模 式, 届时 将报 证监会 核准 并提 前公 告。 十、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 券商佣 金及 其他 性质 类似 的费用 等)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允 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可以 从 基 金财 产 中计 提 销售服 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1) 与基 金缴 纳税 款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及顾 问费;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8%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每 日应支 付的 指 数 使用费 在次 日按 每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06%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数 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开 始后 次 日计 提 ,按季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如 果 指 数使 用 费的 计 算方法 和 费 率等 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 将 采用 调 整后 的 方法或 费 率 计算 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进 行公 告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 指数使 用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 基 金 认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 方 式请 详 见本 招 募说明 书 “ 七、 基 金 的募 集 ”中 “ (十 ) 认购 费 用 ” 以及 “ ( 十二 ) 基金 份 额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 及 认购 份 额 的计算 ”中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 金 申购 费 、赎 回 费的费 率 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 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 详见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中的 “ ( 六) 申购和 赎 回费 用 ”以及 “ ( 七)申购份 额和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 因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疏 忽、 故 意行 为 导致的 基 金 在税 收 方面 造 成的损 失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示具 体协 调 基金 在 海外 税 务的 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 据 投 资所 在 地规 定 及境外 托 管 人的 相 关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可以 以 基 金名 义 或 托管 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账 户 和资 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 户与 基 金托 管 人及 境外 托 管人 的 财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或 境 外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所含 的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应 收利 息 后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 券 价格 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 取 得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 及 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衍生 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若 衍 生 品价 格 无法 通 过公开 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从 其 经纪 商 处取得 , 并 及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 基 金 价格 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 取 得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 及 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 基 金 外币 资 产价 值 计算中 , 所 涉及 人 民币 对 美元 、 港 元 、欧 元 、英 镑 和日元 的 汇 率应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当 以 基金 估 值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 权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汇 率 为准 。 涉及 到其 它 币种 与 人民 币 之 间的 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 敦时 间 下午 四 点 ( 或能 够 取到 的 离下 午 四点 最近 时 点 ) 由 彭博 信息(Bloomberg)提供 的 其 它币种 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8、税收 对 于 按 照中 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投 资所 在 地的 法 律法规 规 定 应交 纳 的各 项 税金, 本 基 金将 按 权 责发 生 制原 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 因 税收 规 定调 整或 其 他原 因 导致 基 金实 际交 纳 税金 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示具 体协 调 基金 在 海外 税 务的 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1 -8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 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 书 面形 式 加密 传 真至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 后在 基 金管 理 人传 真的 书 面估 值 结果 上 加盖 业务 公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三 方 机 构进 行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不改 变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各 自承 担 的责 任。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或 登记 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基 金投资 人 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协商共 同 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原 则 ,向 过错 人 追偿 ,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的 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本基 金 管理人 和本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本基 金 管理 人 和本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未 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 益 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有 人 所获 现 金红 利 不足 支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动 将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 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当 依 法披 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可以 人 民币 、 美元等 主 要 外汇 币 种计 算 并披露 净 值 及相 关 信息 。 涉及币 种 之 间转 换 的 ,应 当 披露 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 持一 致 性。 如果 出 现改 变 ,应 当 予以 披露 并 说明 改 变的 理 由 。人 民 币对 主 要外 汇的 汇 率应 当 以报 告 期末 最后 一 个估 值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或 其授 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 开 放日 后 的2 个工 作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内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8、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更换 境 外托 管人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1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29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临 时 公告 、年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公 告 等文 本 文件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 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 及其 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08% 。上 半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 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 美国 《 环球金 融》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 加坡 《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 “2017 年 中国 最 佳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 创新 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 ”等 多项 重要 奖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 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 第 2 位;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 榜” 中列 第 28 名。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 , 下设 综 合与合 规 管 理处 、 基金 市 场处、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 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 肥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 在 上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 有 员工 315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总经 理 , 曾先 后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分 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 部 、信 贷 经 营部 任 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 业务 部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 、授 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 务。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国 际 部 、营 业 部并 担 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集 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部 , 长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 平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 部、 战 略 客户 部 ,长 期 从事 客户 服 务、 信 贷业 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 理经 验。 原 玎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国 际业 务 部,长 期 从 事海 外 机 构及 海 外业 务 管理 、境 内 外汇 业 务管 理 、国 外金 融 机构 客 户营 销 拓展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 维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 金 等 产品 在内 的 托 管 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8 年 二季 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行 先 后9 次 获得 《全 球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 银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 债登“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 荣获《 亚洲 银 行 家》 “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合 规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 务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 对基 金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管 理 人运 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 况进 行 监督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新一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子 系 统,对 各 基 金投 资 运作 比 例控制 等 情 况进 行 监 控, 如 发现 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风 险 提示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Ron O ’Han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截止 到 2019 年3 月31 日 )所 有者权 益(Shareholders ’ Equity ) 250.38 亿 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 金的托 管人 后 ,道 富银 行 已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际 托管 银行 。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托管和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 已达到 32.64 万亿 美元 , 一级资 本比 率为 15.9% 。道 富银 行长 期存 款 信用评 级 为 AA- (标 准普 尓) 及 Aa1 (穆 迪投 资) 。 道富银 行在 全球 30 多 个国 家或 地区 设有 办 事处 , 截 至2018 年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4 万多 名富 有 经验 的员 工为 客 户 提供 全 方位 的 托管 服务 , 包括 全 球托 管 、基 金会 计 、绩 效 评估 、 投资 纲领 监 察报 告 、外 汇交易 、证 券出 借、 基金 转换管 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等 服务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开 设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滨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8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万联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8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3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8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上 海市东 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张 宇明 电话:021-6849850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海 拉尔东 街满世 书香 苑恒泰证 券办公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5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照星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4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0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4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志军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 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朝晖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2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7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8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 峰 客服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 服 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 心区湘 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 远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40 楼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3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6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5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系人 :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8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9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 www.xsdzq.cn 7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2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3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7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0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区 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 大 厦第五 层(01A ,02-04), 17A,18A ,24A-26A 法定代 表人 :吴 晓东 客服电 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81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30 号 仰山 公园 东一 门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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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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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2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


一路财 富( 北京 )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5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6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路700 号普 天软 件园C5 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9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0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2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3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4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6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王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 :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 话:95177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网址:www.snjijin.com 2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9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 区 )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0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1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4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5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层 法定代 表: 沈丹 义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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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7


中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8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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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A、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 行担 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并对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 据销 售 代理 协 议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 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 数据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保 证该 数 据的 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因数 据 原因 造成 基 金资 产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财 产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 以 合 理的 依 据提 出 投资 建议 , 寻求 基 金的 最 佳交 易执 行 ,公 平 客观 对 待所 有客 户 ,始 终 按照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政 策 、指 引 和限 制 实施 投资 决 定, 充 分披 露 一切 涉及 利 益冲 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8、 确保 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 有 关 投资 范 围和 比 例限 制的 规 定 ,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 投资 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0 、 委 托境 外 证券 服 务机构 代 理 买卖 证 券的 , 应当严 格 履 行受 信 责任 , 并按照 有 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 与 境外 证 券服 务 机构之 间 的 证券 交 易和 研 究服务 安 排 ,应 当 严格 按 照《试 行 办 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 如 需在 托 管人 选 择的机 构 之 外保 管 、登 记 基金财 产 , 应严 格 审查 , 保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 、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 资业 绩 标准 ; 15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9 、 按 规定 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 严 格 控制 基 金投资 产 品 的流 动 性风 险 ,确保 及 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0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1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3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试 行办 法》和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2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5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0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3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2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3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5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6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3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试行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 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6、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 确 保基 金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8、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或其委 托 的 境外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3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 、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 保存 基金的资 金 汇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 资 金往 来 、委 托 及成交 记 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1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8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4 、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5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26 、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 对 基金 的 境外 财 产,可 授 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履行 其 承 担的 受 托人 职 责。境 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职 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 错、 疏 忽等 原 因而 导致 基 金财 产 受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承 担 相应 责任。 2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 、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 、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 国 家外 汇 局根 据 审慎监 管 原 则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以 及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 成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正常 履 行上述 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 任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 适 用 的法 律 法规 和 规章制 度 不 再要 求 托管 人 履行上 述 职 责的 , 托管 人 按照变 更 后 的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E、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 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到 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 果 开 会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 的时间 ,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B、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 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一 、 托 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 指 数成 份 股、 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以 Nasdaq-100 指 数为 投资 标 的的指 数型 公募 基金 ( 包 括 ETF ) ( 以下 简称 “目 标 基金” )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持 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 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 制 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 取 消后的规定执行)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本 基金 至少 80% 的 资产 投资于 Nasdaq-100 指 数的成 份 股和目 标基 金,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目标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本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目 标基金 ” , 并 每 季 度更 新 一次 。 如遇 标的 指 数临 时 调整 其 成份 股, 则 临时 调 整前 述 名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 包括 金融 衍 生产品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 金 投 资于 境外 基 金仅限 于在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公 募基 金 ;本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不 受此 限制 。 (5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如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 产品 、柜 台交 易市 场(OTC )挂 牌交 易的 股票 、非 交 易所上 市的 结构性 产品 等,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签订 补充协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4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更新 或 废 止, 致 使本 款 前述投 资 限 制被 修 改 、更 新 或取 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 应 调整 投资 限 制和 禁 止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七条 第九 款 ( 第(1 )- (8) 项 、第(11 )-(12) 项)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7、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B、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 时 ,不 得 将托 管 证券 及其 收 益归 入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理 解 现金 于 存入 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 的 等额 债务 , 除非 法 律法 规 及撤 销或 清 盘程 序 明文 许 可 该等 现 金不 归 于清 算财 产 外, 该 等现 金 归入 清算 财 产并 不 构成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C、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和 供境 内 资金 划 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 境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 据当 地市 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 立和 管 理证券 账户 。 E、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F、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境 外 有关实 物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定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委 托境 外 托 管人 存 放于 其 保管 库。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G、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 金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 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1/1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1/27 国 泰 纳 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2/5 关 于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圳) 有限 公司 新增 销售 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13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13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24 关于国 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2019 年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相关 交易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7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并参 加 “2019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2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 、基 金组 合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2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2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新 增销 售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9/1/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9/3/30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新 增销 售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2019/4/11 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资业务 的公 告 券日报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直 销柜 台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9/4/18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撤销 深圳 分公 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4/26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投 资 人 可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书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 募说 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六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