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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行业(161606)

融通行业: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日








期:二 ○ 一九 年六 月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 重要提示 融通行业景气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32 号文 件“ 关于 同 意 融通 行业 景气 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批准 募集 设立 ,基 金合同 于 2004 年 4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4 月29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31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审 计 )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4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5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51 九、基金 的投资 ................................................................................................................................ 64 十、基金 的业绩 ................................................................................................................................ 7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5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6 十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82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3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5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6 十七、风 险揭示 ................................................................................................................................ 90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93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1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3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6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融 通行 业景 气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基金 指融通 行业 景气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称 :融 通行 业景 气混合 ) 基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 融通 行业 景气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定 期 更 新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第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六次会 议通 过并 颁布 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关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 修改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第 29 次 主席 办 公会计 审议 通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令 第 104 号公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过户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过 户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人 为融 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合同 达到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期 T +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申 购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 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申 请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的 一种 服务 , 即 根据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意 愿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只 基 金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服务 巨额赎 回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办理 登记 过户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资产 等 的价 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总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基金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指定报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金 发起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同 的 任 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 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业务 董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计师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院 教 授。 历任 电力 部第 一工 程 局一处 主管 会计 , 吉林 大 学教师 、 讲师 、 教 授。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 任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 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南 开大 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 教授 。2011 年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研 究生导 师 、 中 国证 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1 月 至今 ,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董事王 利先 生, 工学 学士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公司 内核负 责 人、场 外市 场部 负责 人。 历任中 石化 齐鲁 分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总 经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 理助理 兼 稽 核部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合 规管 理部 、法律 事务 部 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杨 宗 兵 先生 ,中 国语 言文学 博士 后, 现任 明天 控股有 限公 司干 部与 业务 管理中 心 副总裁 。历 任安 徽省 池州 市第八 中学 高中 语文 教师 ,中国 图书 进出 口( 集团) 总公司 党委 组 织部部 长, 新兴 际华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群工 作部 部长 、党委 书记 、董 事、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机关党 委书 记( 副厅 级) 。2018 年3 月 至今 ,任 公 司董事 。 董事王 裕闵 先生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现任 日兴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全 球投资 主 管兼首 席投 资官 (国 际) ,兼 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 事会 列 席代表 。历 任M&T Bank 分 析员 ,FGIC (GE Capital 通 用资 本的 子公司 ) 交 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 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 基金 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 始人 兼首 席投 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 经理 兼全 球结 构信 贷产品 主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全 球 市 场 和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亚 洲 主 管 ,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香 港亚 洲固 定收益 产品 主管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国 际) ,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球投资 主管 兼首 席投 资官 (国 际 ) 。2018 年3 月 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美国 波士 顿)分 析员 、 富达投 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部 长 。2015 年6 月 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清华 大 学 EMBA 。 历 任新时 代证 券经 纪业 务管 理总部 董 事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历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助理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监 。2015 年8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监事 。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清 华大 学 EMBA 。 历任新 时代 证券 经纪 业务 管理总 部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 董事总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今 ,任 公司 总经 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颜 锡廉 ) 先生 , 工商 管 理硕士 。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 司( 美国 波士顿 )分 析员 、富 达投 资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曾在 原国 务院 法制 办公室 财金 司、 中国 证监 会法律 部 和基金 监管 部工 作, 曾是 中国证 监会 公职 律师 。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邹曦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学学士,18 年证券 投资 从业 经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2001 年2 月 加入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助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监助 理、 行业 分析师 、宏 观策 略分 析师 、基金 管理 部 总监、 研究 部总 监、 权益 投资负 责人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 总监以 及融 通 行 业 景 气 混合 、 融 通领 先成 长 混 合(LOF) 、融 通 新 能源 汽 车 主 题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04 年4 月29 日起至2005 年 10 月 12 日 ,由 黄 盛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05 年10 月 13 日起 至2007 年6 月24 日 ,由 冯宇辉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自2007 年6 月25 日起 至2008 年3 月30 日, 由冯 宇 辉先生 和邹 曦先 生共 同担 任本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2008 年3 月31 日起至2012 年 1 月 11 日, 由邹 曦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1 月12 日起 至2012 年1 月18 日, 由邹 曦 先生和 严菲 女士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2012 年1 月19 日起至2012 年 7 月 2 日, 由严 菲 女士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自2012 年7 月3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由邹 曦 先生和 严菲 女士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20 日 起至 今,由 邹曦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权 益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权益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邹曦 先生 ,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 、 基金 经 理张延 闽 先 生,研 究 部总 经 理、基 金 经 理付 伟 琦先 生 ,研究 部 总 监、 基金经 理余 志勇 先生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严格 按 照基金 合同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其各 项配 套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2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人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3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基 金财 产、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定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会 计 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计 岗位 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4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 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 长由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内 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章的 有关 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长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1987 年重 新组建后 的 交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 国性的 国有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据 2018 年 英国 《银 行 家》杂 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行 报告 , 交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1 位, 连续 五年 跻身 全球 银行 20 强; 根据 2018 年 美国《 财富 》 杂志发 布的 世 界 500 强公 司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位 列 第 168 位, 较上 年提 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95,311.71 亿 元。2018 年 1-12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736.30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 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经 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和 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2)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6 彭先 生2018 年2 月起 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 本行副 董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 本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 事、总 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行 副 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 行董事 、行 长助 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 本 行行长 助理 ; 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 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 分行行 长。 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任德奇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先 生2018 年8 月起 任本 行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长;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 任中国 银行 执行 董事 、副 行长, 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 中银 香港( 控股 ) 有限公 司非 执行 董事 ,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兼 任中国 银行 上海 人民 币交 易业务 总部 总 裁;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中国 银行 副行 长 ,2003 年8 月至2014 年5 月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 总 经理 、 风 险 监 控 部 总 经理 、授 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湖 北省 分 行 行 长 、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 先后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岳阳 长岭 支行、 岳阳 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 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 管理 部工作。任先 生1988 年 于清 华大 学获 工 学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本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行 乌鲁 木 齐 分行 财务 会计部 副科 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 处 长,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石 油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系,获 得学 士 学位,2005 年 于新 疆财 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400 只 。 此外 , 交通 银 行还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信 托 计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 保障管 理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RQDII 证 券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7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 监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险 管 控的内 部控制 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立性 原则:托 管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 资产的 保管,保 证基金资 产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衡性 原则:托 管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架 构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 责分 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有 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二级 部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 效 益 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内 部 控 制 与基 金 托 管规 模、 业 务 范 围和 业 务 运作 环节 的 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 《商 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指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 心制定 了一 整套 严密 、完 整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 效, 包括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办 法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法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商业 秘密 管理 规定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为 规范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档案 管理 暂行办 法 》 等 ,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 理, 技术系统管理 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 理,落实各项安全隔 离措 施,相关信息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8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 制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全 链条 的风 险管 理, 聘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国际 标准 的 内部控 制评 审。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 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 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 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 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及 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保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负 责基金 托管 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84 号丰 汇时 代 大厦东 翼 5 层502-507 房间 邮政编 码:100032 联系人 :柴 玏 电话: (010 )66190982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6 楼601 -602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韦 荣涛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04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0 电话: (021 )58781234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3)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 5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电话: (010 )66107900 客服热 线:95588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6)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路 585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电 话: (021 )63371293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1 业务联 系人 :汤 征程 (7)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8)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电 话: (010 )66223584 联系人 :王 曦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 (010 )65557062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10)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1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电 话: (010 )68098778


联系人 :李 伟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2 电话: (0755 )25859591


联系人 :霍 兆龙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电话: (010 )85238423


联系人 :陈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17)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开平 路 88 号瀛 通绿 地大 厦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陈 颖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209 联系人 :李 胜贤 客服热 线:95395 公司网 站:www.hfbank.com.cn (18)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吴 骏 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1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2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4 (2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 江江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王 敏 客服热 线: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程晨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大楼 (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2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街 3 号 新恒 基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郭 爱丽 客服热 线:010-59539901 公司网 站:cifcofund.com (2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3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3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董 一锋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苏 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3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3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3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8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http://a.leadfund.com.cn/


(37)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38)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软 件 园C5 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021-34013996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热 线:021-34013999 公司网 站:www.hotjijin.com (39)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29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刘 勇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fujifund.cn (40) 中国 国 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4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3)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0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客服热 线:400-799-1888 公司网 站:www.fundsure.cn


(45)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体北 路 甲 2 号群房 2 层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体北 路 甲 2 号群房 2 层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牛 亚楠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46)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47)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48)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49)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50)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5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2)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53)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一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管 理 局综合 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3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54)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5)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liantai.com (56)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徐 英 客服热 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4 (5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 :王 芳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5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站: www.amcfortune.com (59)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热 线:4000618518 公司网 站:https://danjuanapp.com/ (61) 方德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原为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楼 7 层711 法定代 表人 :林 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 :胡 明哲 客服热 线:010-64068617 公司网 站:www.fundsure.cn


(62)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天时国 贸大 厦 11 层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6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 :张 云飞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6 客服热 线:025-66996699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6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王 骁骁 客服热 线:010-56251471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6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 :许 付漪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6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联系人 :冯 强


客服热 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7)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7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诺 德 大厦 2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诺 德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樊 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 :于 秀 客服热 线:4000899100 公司网 站:www.yibaijin.com (6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电话: (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6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7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 (7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8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7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 话:95562 (7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74)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栋 18 、19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7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 95536 (7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39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7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杨 俊帆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 话: (0512 )65588066 (78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 萍 电话: (010 )851276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7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8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 )82943511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8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0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8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23 、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8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8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8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8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宏 联系人 :李 嘉禾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1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8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 )2588168 (8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 : 王阳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9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樊忠 亚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91)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2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9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83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9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刘 河斌 联系电 话: (010 )84183389 电话:4008188118 (9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95)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 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9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3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9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王 叔胤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95358 (99)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8490208 客服电 话:96668 (100 )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101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4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刘 志斌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102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施 华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103 )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104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杨 鹏军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服电 话:95578 ,4008888777 (105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021 )62470304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106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107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08 )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321613 (109 )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110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111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112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55 客服电 话:95538 (113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114 ) 北 京晟 视天 下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 许爽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115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丁 敏 电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 (116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7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嘉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20 (直 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俞伟敏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49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4]32 号文 准予 注 册。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04 年 3 月 24 日至 2004 年 4 月 26 日。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2,547,018,654.32 份 基金 单 位,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8,420 户。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0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金合 同已 于 2004 年 4 月 29 日生 效。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本基金 成立 后的 存续 期内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 况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 存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 币,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1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及有 关规 定禁 止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办理 场所 1、本 基金 的 的 直销 机构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 2 、 受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具有 销 售 开 放式 基 金 资格 的商 业 银 行 或其 他 机 构的 营业 网 点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五部 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实际 情况增 加或 在不 对投 资者 的实质 利益 造成 影响 的条 件下减 少 销售代 理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的代销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起 开放 日常 申购 业务 ;2004 年 7 月 28 日 起开 放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已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及后 续公 告的 相关 日期起 , 开 放通 过直 销机 构及部 分代 理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代理销 售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交 易日 上 午 9:30 -11 :30,下午 1:00 -3 :00。 直销机 构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 -下 午 3 :00;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对 投资者 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上刊 登公告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2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投 资者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报刊 上 刊登 公告 。 (五) 转换的 原则 1、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采 用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转换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 转出及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 5、 基金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在 申请日 有权 益 , 确 认日 开 始无权 益 ; 基 金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之 前已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按 其初 始持 有时 间连 续计算 。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管 理规 定》 的要 求,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时间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算 ; 7、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 购状态 ; 8、 在发 生限 制申 购或 巨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 所 涉及 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9、 由于 前端 费用 和后 端费 用的费 率结 构差 异较 大 , 因此 , 基 金转 换只 允许 在 缴纳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之 间或 者缴 纳后 端认 购(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之间 进行 。 不能将 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缴纳 后端 认购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份 额,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 10、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 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11、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 最迟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介 上公 告。 (六)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在 代销 网点 和网 上直销 的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定期 定额申 购每 次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在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柜台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3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2、 本基 金每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 最低 转换 份额 为 1 份,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或 转换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额为 1 份 ,在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规 定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其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最 低金 额 或赎回 、 转 换 最低 份额 以 及最低 持 有份额 的限 制, 最迟 在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申请当 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投 资者 可 在 T +2 日 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或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打印 确认 单。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项 在 T +5 日内 划往赎 回 人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有关规 定处 理。 (八) 申购费 、赎 回费与 转换费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等 各项费 用。 申购 费用 可在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用; 也可在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称 为后端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 回费 的 25% 归 基金资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1、申购 费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4 前端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 的 非 养老 金客户 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的 申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2)非 养老 金客 户 的 申购 费 率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前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0.90% 500 万 ≤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单笔 1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率: 持有时 间(T ) 后端申 购费 率 T <1 年 1.90% 1 年≤T <2 年 1.42% 2 年≤T <3 年 0.95% 3 年≤T <4 年 0.47% T ≥4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以 365 天计算 。 基金份 额每 多持 有一 年 , 其后端 申购 费率 按 25% 递 减, 最低 为零 , 精确到 小 数点后 四 位,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舍去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着持 有份额 的时 间递 减, 同时 区分普 通客 户赎 回和 通过 直销柜 台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5 赎回的 养老 金客 户。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将发布 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对 其进 行更 新,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时 间<7 日 1.5% 7 日≤ 持有 时间 <1 年 0.3% 1 年≤ 持有 时间 <3 年 0.15% 持有时 间 ≥3 年 0 对于普 通客 户而 言,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费用 在扣 除销 售代理 费用 和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用后, 余额 不低 于赎 回费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对于养 老金 客户 而言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费率 为 1.5% ,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设置特 定赎 回 费率,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 赎回费 率 的 25% ,收 取的 特定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 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率 :按 转出 基 金正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费 用。 (3) 补 差费 率: 对于 前端 收费模 式基 金,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 高于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认 购费率 )时 ,补 差费 为 0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认购 费率 )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收 取补 差 费。对 于后 端收 费模 式基 金,补 差费 为 0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6 (4)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不 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费 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调 整自 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 生效。 自 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按 新的申 购费 率计 算投 资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同 时, 本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也将 按照 新的 申购 费率计 算本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补 差费用 。 (5) 转换 费及 补差 费由 转 换申请 人承 担, 其中 转换 费的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 财产 (但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客户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 转 换费 的其 余部分 及补 差 费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续 费。 4、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 转 换费 率 和 收费 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报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九)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与转 入份数 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1)前 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假设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客 户) 申购 5,000 元 ,并且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申 购费 率 为 1.5 %, 则 申购情 况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注:由 于不 同的 申购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不 同, 该例 仅作参 考。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养老 金客 户申购 100,000 元, 并 且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对应 申 购费 率 为 100 元,则 申购 情况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2)后 端收 费模 式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7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 假 设申 购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投 资者 申购 5,000 元 , 并 且选 择缴 纳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情况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1.200 =4,166.67 份。 申购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差 额归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的 方 法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1)前 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三: 假设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户 )赎 回前 端收 费份 额 1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3%,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36=11,964 元 例四 : 假 设 某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前 端收 费份 额 1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15 % , 赎回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12,000 ×0.15% =18 元 赎回金 额=12,000-18=11,982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2)后 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认 )购 费= 赎回 份额 × 最小 值[ 申( 认) 购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对 应的 后端 申( 认) 购费率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 端申( 认) 购费 -赎 回费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8 例五: 假如 投资 者赎 回后 端收费 份额 10,000 份, 赎 回费率 为 0.3 %, 赎回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该 笔份 额为认 购所 得, 对应 的后 端认购 费率 为 1.6 % ,则 赎 回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认 购费 =10,000 ×最 小值(1.000 ,1.200 ) ×1.6 %=160 元 赎回费 =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160 -36 =11,804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例六: 假如 投资 者赎 回后 端收费 份额 10,000 份, 赎 回费率 为 0.3 %, 赎回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该笔 份额 为申 购 所得 , 对应 的申 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对应 的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9 % ,则 赎 回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10,000 ×最 小值(1.100 ,1.200 ) ×1.9 %=209 元 赎回费 =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209 -36 =11,755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3、对 本基 金转 入、 转出 情 况的计 算, 举例 如下 : 1)转入 情况 的 计算 基金转 换以 转换 申请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 具 体 计算 公式 为: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1+补 差费 率)] ×补 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补差 费)/T 日 转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转换费 及补 差费 由转 换申 请人承 担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 财产 , 转 换费 的其余 部分 及补 差费 作为 注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例七: 某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基 金 A 至 本 基 金, 则其 可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份 额为: 基金 A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 V) 1.200 元; 本基金 份额 净值(NA V) 1.000 元; 假设基 金 A 转换 至 本 基金 的转换 费 率 0.3 %, 补差 费 率为 0.2%;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59 转换金 额=10,000 ×1.20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12,000 -36)/(1 +0.2%)]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12,000 -36 -23.88)/1.000=11,940.12 份。 2)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 转换 费 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1+补 差费 率)] ×补 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补差 费)/T 日 转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转换费 及补 差费 由转 换申 请人承 担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 财产 , 转 换费 的其余 部分 及补 差费 作为 注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例八: 某投 资者 转 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 基 金 A ,则 其 可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A 份额为 : 本基金 转换 份 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 V) 1.200 元; 本基金 份额 净值(NA V)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 A 的转换 费 率 0.3 %, 补差 费 率为 0.2%; 转换金 额=10,000 ×1.000 =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3 %=30 元; 补差费 =[(10,000 -30)/(1 +0.2%)] ×0.2%=19.90 元; 转入基 金 A 的份 数=(10,000 -30 -19.90)/1.200 =8,291.75 份 注:由 于转 换目 标基 金不 同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 该例仅 作参 考。 4、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资 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位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归 基金 资产 。 6、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总负 债)/ 已 售出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0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下一工 作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的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赎 回或 转换 基金成 功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报刊 公 告。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暂停 赎回、 拒绝 或暂停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 1、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资产规 模的 扩大 有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负面 影 响;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 登记过 户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而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 法 律、 法规、 规章 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 获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暂停 申购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申购申 请可 能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可 拒绝 该笔申 购申 请。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 求的情 形时 。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9 ) 当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1 例上限 、基 金总 规模 的。 发生上 述第 (1 ) 到 第 (5)项 、第(8)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每 月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公告 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6 ) 项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 申 购 款项将 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第(7 )项 、第 (9) 项拒 绝申购 情形 时,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全部或 部分 被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 已 载明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将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制定的 原则 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 兑付 ,并 以该工 作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投 资者 可 在申请 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拒 绝或 暂停 转换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 停 赎回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 换申请 ;当 转入 基金 拒绝 申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十二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回和 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 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2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报刊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将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报刊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 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本基 金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 时 本基 金的 转出 申请 按赎 回比例 确认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受 损或 无法 实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 办 理 。转 入第 二个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3 赎回金 额 , 依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可以全 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 比例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前 段“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 进行 公告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只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 关资料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按《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在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内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4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向、投 资策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1、投 资目 标 通过把 握行 业发 展趋 势、 行业景 气程 度以 及市 场运 行趋势 为持 有人 获取 长期 稳定的 投 资收益 。 2、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严格 限定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行 业景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 象,行业景气趋势良好是 指行业处于景 气复苏 以及 上升 阶段 而发 展态势 良好 , 即行 业目 前的 整体运 行状 况或 者未 来的 发展趋 势 ( 主 要是指 行业 运作 效率 以及 收入、 利润 增长 情况 )优 于宏观 经济 、其 他行 业或 其自身 历史 状 况。 同时 , 本 基金 将结 合对 阶 段性市 场状 况的 研判 , 以 不超过 基金 股票 投 资 20% 的部分 对 价值被 低估 或成 长性 良好 的非景 气行 业上 市公 司进 行适度 投资 ,调 整投 资组 合,把 握投 资 机会, 实现 组合 的进 一步 优化。 3、投 资策 略 在对市 场趋 势判 断的 前提 下,重 视仓 位选 择和 行业 配置, 同时 更重 视基 本面 分析, 强 调通过 基本 面分 析挖 掘具 备行业 代表 性的 个股 。追 求投资 组合 流动 性、 盈利 性、安 全性 的 中长期 有效 结合 。 (1) 资产 配置 自上而 下 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结 合宏 观经 济状 况、 资本市 场运 行周 期确 定风 险收益 互 补的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 投 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投资 于债 券 和现金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70%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行业/ 风 格资 产配 置 通过宏 观经 济 、 行业 分析 完成行 业资 产配 置。 主要 是对行 业所 处周 期、 发展 前景、 相 关结构 性因 素进 行分 析和 判断, 确定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本 基金 将选 择处 于行业 景气 复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5 苏以及 上升 阶段 的行 业作 为重点 配置 对象 。 行业研 究员 通过 研究 各行 业的经 营发 展状 况, 特别 是关注 各行 业的 关键 因素 的变化 情 况, 对 行业 的景 气趋 势作 出定性 判断 。 例 如, 我们 使 用产量 (轿 车行 业) 、 开工 率或价 格 ( 石 化行业 ) 、 吞 吐量 (港 口行 业) 等 指标 来评 判行 业的 景气程 度。 同时, 根据 本 公司所 开发 的 行业景 气监 测系 统, 利用 行业本 身的 效率 指标 (例 如固定 资产 周转 率等 ) 、 盈 利指标 (例 如 毛利率 等) 的时 间序 列数 据等判 别行 业的 景气 趋势 。 对于同 时处 于景 气上 升期 的拟入 选行 业群 ,将 考虑 各相关 上市 公司 受所 属行 业景气 上 升因素 影响 而带 来的 业绩 增长情 况、 行业 估值 水平 确定配 置对 象。 在公司 代表 性不 强或 景气 趋势平 缓或 下降 的行 业中 ,我们 将通 过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并 控制投 资比 重来 补充 资产 配置 , 并 视市 场情 况定 期评 估投资 绩效 及适 度动 态优 化投资 组合 。 (3) 股票 选择 强调以 行业 为导 向进 行个 股选择 ,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的行 业及 其上 市公 司股票 , 把握由 市场 需求 、技 术进 步、国 家政 策、 行业 整合 等因素 带来 的行 业性 投资 机会。 公司 基 本面是 行业 投资 价值 的直 接反映 ,本 基金 将选 择处 于行业 景气 恢复 或者 上升 阶段中 具有 代 表性的 上市 公司 ,从 盈利 性、成 长性 及抗 风险 能力 等方面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对 象。 A 、企业 成长性较好 ,市场竞 争能力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 利润、息税前 收益 保持较 高的 成长 性; B 、企业 盈利能力 较强,主 营业务 盈利水 平较高 ;财 务管理 能力较 强,现 金收 支安排 有序, 资产 盈利 水平 较高 ; C 、 企业 财务 状况 良好 ,具 备一定 的规 模优 势和 较好 的抗风 险能 力; D 、企业 在管理制度 、产品开 发、技术进 步方面具有相 当的核心竞 争优势,有良 好的 市场知 名度 和较 好的 品牌 效应, 处于 行业 龙头 地位 ; E 、 企业 管理层 开拓 进取 , 具备企 业家 素质 ,建 立了 科学的 管理 和组 织架 构; F 、针对不同行业采 用相 应的估 值方法 在优 势企 业中 选 择具 有 估值 优势 的 公司 进 行投 资。 在股票 投资 中, 本基 金将 坚持以 下基 本策 略: A 、充分 研判行业景 气程度及 企业具体经 营情况,以业 绩成长和股 价低估作为选 择投 资对象 的重 要标 准。 B 、以现 代投资理 论为指导 ,在组 合投资 中致力 于引 进金融 工程方 法构建 备选 组合、 优化组 合与 实时 评价 组合 的系统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6 C 、重视 对趋势的 把握,强 调资产 战术性 配置的 时点 选择, 顺势而 为,灵 活操 作,根 据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 变化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 债券 选择 分析利 率走 势和 发行 人的 基本素 质,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动对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影 响、各 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期 限 结 构、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场 流动性 因素 ;另 一方 面考 虑宏观 经济 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 GDP 增长 等因 素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A 、 投资 策略 根据权 证作 为衍 生品 种本 身的特 性和 作用 , 基金 在权 证投资 上主 要运 用以 下投 资策略 : 基于标 的证 券未 来合 理估 值范围 分析 及权 证定 量分 析基础 上的 头寸 保护 策略 及跨式 权证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权 证 杠 杆 比 率 及 Delta 对 冲 比 率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权 证 替 换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Black-Scholes 等 权证 合理 定价分 析方 法基 础上 的权 证与标 的证 券的 套利 投资 策略。 B 、 风险 控制 措施 1)实 行投 资授 权控 制, 确 保权证 投 资 的审 慎性 。 2) 实行 投资 流程 控制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参 与权 证的投 资 。 权 证投 资必 须 有公司 内 部研究 报告 的支 持, 研究 报告需 包含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投资 价值 分析 以及 权证 投资价 值金 融 工程定 量分 析。 3)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依据 相 关管理 规定 对权 证投 资管 理过程 的合 规性 进行 检查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及 风险 控制 措施 A 、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可本 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为取得 与承 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a 、买 入持 有策 略 基金可 在与 投资 目标 一致 的前提 下, 买入 并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息 收 入。 b、利 率预 期策 略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提 前还 款率等 的预 期, 预测 资产 支持证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从 而 决定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买 入或卖 出。 c 、信 用利 差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估 ,分 析预 期违 约率 和违约 损失 率的 变化 趋势 ,评估 其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7 信用利 差是 否合 理, 并预 测其变 化趋 势, 通过 其信 用质量 的改 善和 信用 利差 的缩小 获利 。 d、相 对价 值策 略 基金通 过计 算资 产支 持证 券的名 义利 差、 静态 利差 及期权 调整 利差 等指 标, 将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与 其他资 产类 别和 债券 的收 益风险 比较 , 确定 其是 否具 有相对 价值 , 从而决 定对 其整 体或 个券 的买入 和卖 出。 B 、 风险 控制 措施 a 、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流程 控 制投资 风险 , 基金 经理 及 有关人 员必 须严 格执 行投 资授权 制 度。 b、 在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时 , 首先 应由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提出 资产 支持 证券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报告 和投 资建 议,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委会 决定 的资 产配置 计划 和相 应的 投资 权限, 参考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报告 ,充 分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确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谨 慎进行 投资 。 c 、 交易 部 负 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基 金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比例 及交 易对 手风 险 控制 等。 d、 固定 收益 部 对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进 行风 险和 绩效 评估, 密切 跟踪 影响 基金 所投资 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 变化 的各种 因素 , 并 在投 资中 进行相 应操 作, 以规 避信 用风险 的上 升。 e 、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负 责不 断完善 资产 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并评 估模 型风 险。 密切跟 踪 影响资 产支 持证 券收 益率 变化的 各种 因素 ,并 评估 其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持 有期 收益的 影响 , 并进行 相应 的投 资操 作。 f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时 将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上 市等流 动性 安排 , 并考 虑 其对基 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确保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 性。 g、 基金 经理 将密 切关 注影 响债务 人提 前偿 还的 各种 因素, 并评 估其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投 资价值 的影 响, 并进 行相 应的投 资决 策。 h、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及相应 技术 手段 ,使 基金 相关操 作以 谨慎 安全 的方 式进行 , 确保基 金及 持有 人利 益得 到保障 。 i 、严格 审查 所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法 律文 件, 确保 各业务 环节 都有 适当 的法 律保障 。 4、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A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


B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8 C 、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


D 、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E 、 上市 公司研 究;


F 、证券市场的 走势 。


(2) 决策 程序


A 、研究 部 提供宏观 分析、行 业分析、企 业分析及市场 分析的研究 报告,并在此 基础 上进行 投资 论证 ,做 出投 资建议 提交 给基 金经 理, 并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资产配 置的 决 策依据 。


B 、基金 经理根据 研究部提 交的投 资建议 决定本 基金 下一阶 段的仓 位和资 金分 布,形 成资产 配置 提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C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定基 金经理 提交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形 成资 产配 置计 划书 。


D 、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 ,制定相应的 投资组合方 案并报投资决 策委 员会备 案。 对超 出基 金经 理权限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须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批 准。


E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合 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 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下 达至 交 易部 。


F 、交易部依据 投资 指令 具 体执行 买卖 操作 ,并 将指 令的执 行情 况反 馈给 基金 经理。


G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根据市场 变化对投资 组合计划提出 风险防范措 施。监察稽核 部对 投资的 决策 和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投 资组 合方 案执行 完毕 ,基 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提交 总结 报告 。


5、投 资组 合管 理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是追 求收 益性、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的 有机结 合。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股票 、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括可 转债 ) 。 投资 组合 必 须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流 通量 的 10% ; (5)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 A 、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69 10% ; B 、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D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因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符合 上述 第 B 项 和第 D 项规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完毕 ; F 、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 G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6) 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1 )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12)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 理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6、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70%+ 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数 收益率 ×30% ” 。 (二) 投资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0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三)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四)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数 据 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54,226,697.43 94.64 其中: 股票


1,654,226,697.43 94.64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0.00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1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2,482,362.82 5.29 8


其他资 产


1,228,415.96 0.07 9


合计


1,747,937,476.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1,495,618,834.92 86.0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639,923.67 1.13 J


金融业


134,343.00 0.01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8,833,595.84 7.9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654,226,697.43 95.14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 新 546,580 173,260,394.20 9.96 2 000338 潍柴动 力 12,836,322 152,110,415.70 8.75 3 600031 三一重 工 11,454,150 146,384,037.00 8.42 4 600801 华新水 泥 6,233,867 142,755,554.30 8.21 5 601888 中国国 旅 1,981,073 138,833,595.84 7.98 6 600585 海螺水 泥 3,601,998 137,524,283.64 7.91 7 300630 普利制 药 1,465,127 110,162,899.13 6.34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2 8 002475 立讯精 密 4,339,880 107,629,024.00 6.19 9 601100 恒立液 压 3,031,910 98,688,670.50 5.68 10 002798 帝欧家 居 2,911,553 69,586,116.70 4.00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截止本 报告 期未 持 有 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3 1


存出保 证金


375,274.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754.47 5


应收申 购款


823,386.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8,415.96 11.4 报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4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4 年 4 月 29 日, 本 基 金最近 10 个完 整会 计年 度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4 ) (1)- (3) (2)- (4) 2009 年度 91.30% 1.93% 53.16% 1.32% 38.14% 0.61% 2010 年度 -5.68% 1.49% -7.80% 1.11% 2.12% 0.38% 2011 年度 -35.34% 1.51% -16.98% 0.91% -18.36% 0.60% 2012 年度 8.54% 1.21% 6.93% 0.90% 1.61% 0.31% 2013 年度 14.74% 1.59% -4.46% 0.98% 19.20% 0.61% 2014 年度 5.36% 1.45% 38.00% 0.86% -32.64% 0.59% 2015 年度 46.86% 3.04% 7.26% 1.74% 39.60% 1.30% 2016 年度 -18.29% 2.17% -8.02% 0.98% -10.27% 1.19% 2017 年度 9.07% 1.16% 13.73% 0.45% -4.66% 0.71% 2018 年 度 -13.83% 1.72% -16.93% 0.93% 3.10% 0.79%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分段 计算 :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0% ×上 证综 合指 数 + 30% ×银行 间债 券综 合指 数;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70%+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至今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70%+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 ×30% ”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5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 财 产等 。 (二) 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以 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立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开立 基金专 用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开 设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注册 登记 人等 自有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三)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1、 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6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③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的 同一 股票 的 以第(1 ) 条确 定 的估 值价 格低 于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 确 定的估 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成 本 作相应 调整 ) ;P 为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 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 Dr 为 估值 日 剩余锁 定期 , 即估 值日 至 锁定期 结束 所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7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 净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净价)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8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若 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的 估 值方法 :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 以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79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确认及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实际 发生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予以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偿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此 造成或 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方 和未 更 正方依 法分 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0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基 金管 理人 仅负 责赔 偿 在单次 交易 时给 单一 当事 人造 成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损失 ; 8)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5)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暂停估值 的 情形 及 处理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1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停市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的 ; 6、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二) 项 第 7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2 十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 但 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 6、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 红方式 或分 红再 投资 的分 红方式 ,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分红 再投 资部分 以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基 准确 定再 投资份 额;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予 以公 告,并 在 公告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四)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人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不足 一份 基金 份额 的,四 舍五 入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3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的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 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 一) 中的 3 到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须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报刊 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5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以 委托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时 从事 本 基金的 审计 业务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并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6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 通过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募 集情 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的 次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前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七)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九) 临时报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8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重 大事 件 包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89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 信 息披 露义务 。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公 布后 ,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0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 财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 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①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1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等) ,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 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 征, 综 合评 估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②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对于 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全 部自 动进 行延期 办理 。 ③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潜 在的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等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将 依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赎 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 的信息 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 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2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基金产 品的 风险以 及风险 控制 1、本 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 行业景 气分 析完 成行 业配 置。主 要是 对行 业所 处景 气阶段 、 发展前 景进 行分 析和 判断 ,确定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本 基金 将 选 择处 于行 业景气 复苏 以 及上升 阶段 的行 业作 为重 点配置 对象 。可 能存 在对 行业景 气的 预期 发生 偏差 ,从而 给基 金 投资的 行业 选择 带来 风险 。风险 防范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 与理 财优势 ,正 确 预期行 业发 展趋 势, 平衡 调整行 业资 产配 置比 例, 将这一 风险 最小 化。 2、 本基 金对 行业 景气 的定 义及选 择是 建立 在中 国经 济中长 期持 续稳 定增 长以 及这种 增 长的不 均衡 性基 础之 上的 ,如果 在未 来某 一特 定阶 段内, 这一 预期 发生 了不 稳定偏 差, 可 能造成 入选 股票 的代 表性 不强、 包容 性不 足的 风险 。风险 防范 措施 :加 强宏 观经济 研究 与 预测能 力, 平衡 调整 基金 投资策 略。 3、 品种选择风险。本基 金强调以行 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将结合行业景 气周期情 况 选择该 行业 内最 具代 表性 的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 对象 。由于 中国 经济 发展 正处 在转型 期, 企 业发展 的宏 观环 境以 及行 业背景 变化 较大 ,因 此处 于这一 特定 阶段 的上 市公 司的持 续成 长 能力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同时 上市 公司 本身 对行 业的代 表性 也会 存在 差异 ,从而 给基 金 投资的 品种 选择 带来 风险 。风险 防范 措施 :进 一步 完善数 理统 计体 系, 加强 对上市 公司 基 本面的 研究 ,提 高对 公司 未来发 展战 略、 轨迹 及可 能的经 营业 绩预 测的 准确 性。 (三)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3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 终止 的情形 及处理 方法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法 终止 本基 金; 2、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1) 自本 基 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清 算程 序 (1) 本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4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本基金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5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B 、 依照 本《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C 、 销售 基金 份额 并获 得基 金申购 (认 购) 费用 ; D 、作为 本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 记 人办理基 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E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F 、在基金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G 、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销 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 理。 如认 为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H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I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J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定本 基金 除托 管费 以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K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上 市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L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 B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C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D 、配备 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6 该项业 务; E 、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G 、除依 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H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I 、按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J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K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L 、按《基金合 同》 规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M 、按 照法 律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支付 赎回 款项 ; N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O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P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Q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R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S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T 、 因过 错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时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U 、因基 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V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W 、不 得违 反法 律法 规从 事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X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7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B 、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C 、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D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E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 B 、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 C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保管 基金 财产 ; D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E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F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G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H 、按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 规定为基金 设立证券 账户 、银行存款 账户等基金资 产 账 户 ,代 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负责 及时 办理 基金投 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及 执行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I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J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 K 、 采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申购 、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L 、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8 M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基金投资 和融资的 条件符合本《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N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 O 、在定 期报告内出 具托管人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P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Q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R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S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T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财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U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V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W 、不 得违 反法 律法 规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 他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X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A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B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C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D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E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F 、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G 、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H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的 其 他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A 、 遵守 基金 合同 ; B 、 缴纳 基金 认购 和申 购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99 C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D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E 、 返还 持有基 金过 程中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F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基 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0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种信 息披 露媒介 公 告会 议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A 、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B 、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表 决方 式; C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E 、 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F 、其他注意事 项。 (2)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1 (1) 会议 方式 A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B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C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D 、会议 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A 、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当 不少 于在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B 、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两 个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 告; ② 召 集 人 在公 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 取 和统 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表决截止 日前( 含当 日) 未达到上述 要求,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间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2 ( 至少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 、议事 内容 仅限 于 本 基金 合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部分 “ 一 、召 开事 由 ” 中 所指 的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C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D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①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2) 议事 程序 A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 住所地 址、持 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3 B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B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B 、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涉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合 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对 于通 讯开 会方 式的 表决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选举三 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C 、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4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而出 席会议 的 其 他人 员 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至 少一种 信 息披露 报刊 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和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1) 修改 《基 金合 同》 应 当经过 基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2) 修改 《基 金合 同》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合同 》修 改的 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3 ) 以 上修 改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自 批准 之日 起 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并 属 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事 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 本基 金合 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A 、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B 、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C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D 、基金 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托管人的职务 ,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5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E 、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日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依 法和 本《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进 行清算 。本 《基 金合 同》 于中国 证 监会批 准基 金清 算结 果并 予以公 告之 日终 止。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可 向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根 据事 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向 仲裁 机 构申请 仲裁 。 (五)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 发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三 方盖 章以 及三 方法定 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本 《基 金合 同 》 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至本 基金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本 《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八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发起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5、本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合同 》印 制件 或复 印件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 的, 《 基 金 合同 》条 款及 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6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36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42.6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财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7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证 券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纠 正和 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基金 财产应 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自有 财产 。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8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代销 协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发 起人 在银 行开 设的 “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清算专 户 ” 。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由基 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发 起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资 产接 收 报告。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 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收 。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 的托管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09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上海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业 拆借 市 场交易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国债 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 基金 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进 行 使用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 沪深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合 同 原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0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计 算得 到的每 基金 份额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基金 过户 与 注册登 记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 可向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 的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 子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 单、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 仅限给 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有 人邮 寄。 (三) 网站自 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为持有 人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 况查询、资料 修 改、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提 供公司 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场评 述等 资 讯服务 。同 时, 网站 还设 有电子 邮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撤单 、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 客户投 诉建 议受理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网 站、 电子 邮件及 信函 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提 出 建议。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日未 能答 复的 ,我 们也 会在当 日将 处 理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 联系方 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2 400-883-8088(国 内免 长途 电话费 )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邮 编:518053)。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发布 的与 本 基金相 关的 公告 :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大 连 网 金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4 关 于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展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关 于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关 于 融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2019 倾 心回 馈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融 通 基 金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开 展的 前端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农业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管 理人 网站 2018-12-28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1-15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参 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1-26 融 通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1-30 融 通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3-25 融 通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3-25 关 于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3-30 关 于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3-30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转 换 业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4-08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4 务及参 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融 通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4-19 融 通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9-04-26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11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行业 景气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二) 《融 通行 业景 气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融 通行 业景 气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