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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量化先锋A(005084)

平安量化先锋: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平 安 量化 先 锋混 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 管理 人:平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 期:


2019 年 4 月30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 重要 提示 】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证监许可[2017]104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 合同于2017 年11 月1 日正式 生效 。 自2018年10 月25 日 起, 平安大 华量 化先 锋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 管 理 人 法 定 名 称 由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变 更 为 “ 平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为保护 投资者 利益, 避免对投 资者造 成混淆 和误导,基 金名称由 “平 安大华 量化先锋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变更为 “平安量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9 年3 月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九、基金的投资...................................................... 59 十、 基金的业绩.....................................................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8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七、风险揭示......................................................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十九、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0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一 、绪 言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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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平 安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原平 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平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原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平 安 量 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平 安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平 安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计划等业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24. 销 售 机 构 : 指 平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平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平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不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而 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 资基金 55. 发 起 资 金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 56.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8.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 生, 董事长 , 博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 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 险集团办 公室主 任助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精算师、 总经理 助理等 职务,现 任中国 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 海信现代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 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 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 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罗春风先 生,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工 会 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 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施旭先 生,哥 伦比 亚大 学金融 数学硕 士。 曾任 职于西 部证券 、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 、EquaMetrics Inc 、国信证券,2015 年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资基金 (2016-05-19 至今) 、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2-27 至今) 、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2-27 至今) 、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1-25 至今) 、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05-17 至今) 、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01 至今) 、 平安 量化精 选 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02-01 至 今) 、平 安港 股通恒 生中国 企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09-21 至 今)基 金经 理。 施旭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1-02 至2018-08-30)、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5-11 至 2019-01-18)。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美国籍,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 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 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 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深 证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09-05 至 今) 、 平安沪 深 300 指数 量 化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2-26 至今) 、 平安 量化先 锋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01-23 至 今) 、平 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07 至今)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鑫荣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9-12 至2018-11-12)。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券投资基金、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平安 睿享文 娱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 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是一家总 部设在 深圳的 全国性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8 年末,平安银行 有 80 家分行,共 1,057 家营业 机构。 2018 年, 平安银行实现 营业收入1,167.16 亿元 (同比增长 10.3%) 、 净利润 248.18 亿元 (同比增长 7.0%) 、 资产总额34,185.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5.2%)、 吸收存款余额21,285.57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4%)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 贴现)19,975.29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7.2%)。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4 册私人 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2 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59万亿,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0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 红 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南 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 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 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 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 平安鑫 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 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 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ETF ) 、 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 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 平安合悦定 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 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债-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网址:www.962518.com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2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34)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1 号楼B 座13、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1 号楼B 座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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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4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42)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4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45)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八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4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 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 业大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邮政编码:330000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 二) 登记机 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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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46 号文 注册募集发售。 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 售,共募集 41,032,787.2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063 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具体 的 销 售 机 构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易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12 月2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 以上金额含申购费)。 2、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 10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 以上金额含申购费)。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或转换。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9、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法 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费率如 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0%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前述一个月按 30 日计算)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不满 7 天的收取 1.5% 的赎回费,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7 天 (含 7 天) 但少 于 30 天的投资人 收取 0.50% 的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 应赎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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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9、10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20%)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 ( 十 二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4、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 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指导投资组合 的构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 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 的方式,切实贯彻数量化的投资策略,以保证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 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 的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 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益参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数据、 交易所 公开信息、 资本/ 资金市场数据、 分析师 预期 数据、以及 其他对股票选取有帮助的公开数据 ,构建数量化的多因子模 型, 选取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最终 的股票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资产配 置方法 ,确定 本基金资 产在股 票、债 券及其他 金融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把握宏观经济 增长的长期趋势,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以及政策导向,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和 收益特征,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 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2、量化多因子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 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 基 金 利 用 长期 积 累 并实 时 扩 展 的 数据 库 , 科学 地 考 虑 了 大量 的 各 类信 息 , 并 运用 基金管理人自行 开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框架,综合 基本面因子、量价技术面因 子以及分析师预期因子优选股票,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 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结合收益与风险的波动性 ,适时调整组合的持股组 成以及个股的资金权重。 模型主要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因子: (1 ) 基本面因子: 主 要包括公司的基本面信息, 主要包括净利润长期和短期增 长情况,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和短期增长情况,公司业绩预告超越市场预期的幅度, 公司最近重要新闻事件的发生,例如:新产品上市、新收购、新管理层上任等,个 股流动性供应,包括:流通市值、解禁计划; (2 ) 量价技术面因子: 通过研究分析个股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量数据, 挖掘股 价的增长与反转模式,作为选股的依据; (3 ) 分析师预期因子: 包括分析师投资评级及其变化、 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一 致预期及其变化、分析师关注度及其变化等反映上市公司动态成长性指标。 3、量化价值成长策略 本 策 略 综 合 考虑 股 票 的长 期 稳 定 增 长 性 和 和 单期 增 长 性 , 对处 于 成 长阶 段 的 上 市公司收入增长、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同时也对毛利率,净利润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并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4、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方 向,以赚取超额收益。此外,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性, 实现套利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 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 架,通过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 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本 基 金 对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投 资 主要 围 绕 久期 、 流 动 性 和信 用 风 险三 方 面 展 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 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 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权 证 投 资时 , 将 通 过 对权 证 标 的证 券 基 本 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 权 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 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 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充 分 考 虑权 证 资 产 的 收益 性 、 流动 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 产 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7、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的目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 考 量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提 前 偿还 率 、 违 约 率、 资 产 池结 构 以 及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 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 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今 后 , 随 着 证券 市 场 的发 展 、 金 融 工具 的 丰 富和 交 易 方 式 的创 新 等 ,基 金 还 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0) 、 (21) 项所规定的 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 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 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 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 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 如 果 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本 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所 参 照 的 指数 在 未 来不 再 发 布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 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 风险 和 预 期收 益 水 平 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项下权 利的 原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本 基 金 独立 行 使 所 投 资证 券 项 下得 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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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305,543.00 92.85 其中: 股票


17,305,543.00 92.8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84,171.65 6.89 8 其他资 产


48,513.86 0.26 9 合计





18,638,228.5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40,865.00 2.38 B 采矿业 299,114.00 1.62 C 制造业 9,963,962.50 53.8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538,153.00 2.91 E 建筑业 251,148.00 1.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25,735.00 6.0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79,851.00 3.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98,910.00 0.5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174,896.50 6.35 J 金融业 572,642.00 3.10 K 房地产 业 1,316,492.00 7.1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25,532.00 1.7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48,314.00 1.3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43,000.00 0.2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9,888.00 1.30 S 综合 87,040.00 0.47 合计 17,305,543.00 93.59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410 广联达 9,200 274,252.00 1.48 2 601872 招商轮 船 53,100 259,128.00 1.40 3 002299 圣农发 展 10,300 256,367.00 1.39 4 600022 山东钢 铁 133,400 256,128.00 1.39 5 000028 国药一 致 4,800 247,152.00 1.34 6 600885 宏发股 份 9,000 246,690.00 1.33 7 300391 康跃科 技 16,300 242,870.00 1.31 8 002470 金正大 32,200 238,924.00 1.29 9 300260 新莱应 材 17,500 234,150.00 1.27 10 300596 利安隆 6,100 228,994.00 1.24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123.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7.66 5 应收申 购款 10,052.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513.86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量 化先 锋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1-2017.12.31 0.40% 0.66% -3.79% 0.83% 4.19% -0.17% 2018.1.1-2018.6.30 -7.10% 0.96% -12.59% 1.15% 5.49% -0.19% 2018.7.1-2018.12.31 -17.15% 1.12% -15.58% 1.26% -1.57% -0.14% 2019.1.1-2019.3.31 29.66% 1.45% 26.22% 1.37% 3.44% 0.08% 自合同 成立 以来 0.19% 1.10% -10.39% 1.21% 10.58% -0.11%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95%+ 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平安量 化先 锋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1-2017.12.31 0.26% 0.66% -3.79% 0.83% 4.05% -0.17% 2018.1.1-2018.6.30 -7.56% 0.96% -12.59% 1.15% 5.03% -0.19% 2018.7.1-2018.12.31 -17.48% 1.12% -15.58% 1.26% -1.90% -0.14% 2019.1.1-2019.3.31 29.38% 1.45% 26.22% 1.37% 3.16% 0.08% 自合同 成立 以来 -1.05% 1.10% -10.39% 1.21% 9.34% -0.11%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95%+ 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1 月1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 已满一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 货 交易 场 所 的 交 易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股 票 、 债券 、 衍 生 工 具和 其 他 投资 等 持 续 以 公允 价 值 计量 的 金 融 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基 金 合 同、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 、 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 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 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 投 资品 种 , 如 估 值日 有 市 价的 , 应 采 用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 不 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投资 品 种 , 应 采用 市 场 参与 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 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估 值 原 则 仍 不能 客 观 反映 相 关 投 资 品种 的 公 允价 值 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和配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 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约定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估 值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进行分红,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 、审 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产 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有关发起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 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1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证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 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 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 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 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 风险严格监控。 5、收 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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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 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2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以及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五 ) 合规性 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六 )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特 有风 险 主 要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年后 基 金 无 法继 续 存 续的风 险 和 量 化模型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量 化 模 型构建 投 资 组 合, 其 主 要工作 流 程 包 括采 集 数 据、调 用 模 型 分析数据、计算目标持仓等几个部分,蕴含了数据风险和模型风险。 本 基 金 建 立量 化 模 型的数 据 来 源 包括 宏 观 数据、 行 业 信 息、 上 市 公司基 本 财 务 数据、证券及期货市场交易行情数据、卖方分析师预期及评级数据等多种数据,广 泛涵盖各类信息源,相关数据来源于不同数据提供商,且按不同的需求和规范进行 进行预处理。在数据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数据错误风险,从而对 量化模 型输出结果造成影响。 本 基 金 基 于量 化 模 型进行 投 资 决 策, 量 化 投资方 法 的 缺 陷在 一 定 程度上 会 影 响 本基金的 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 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 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 赖。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 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 七 )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特定 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八 )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 金融 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 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九 ) 投资国 债期 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1、 市场 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国 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 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十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 1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投 资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之债 务 人 出 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 过 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2 、 利 率 风险 。 市场 利率 波 动 会 导致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收 益率 和 价 格的变 动 , 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受资产 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 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 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十一 ) 、 本 基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 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 二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 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计划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的 前 提 下,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销售服务费或 变更收费方式 ; 3 )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 提下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作为基金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同终止的事由之一,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届时,本基金即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 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 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60%-95%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0) 、 (21)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 第(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5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 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6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7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 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并 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 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8 (1 )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具有托管资格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 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基 金托 管 人 办 理 本基金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 销 户 、 变更 工 作 ,本 基 金 银 行 账户 无 需 预留 印 鉴 , 具体按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办 理 。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9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5、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 定 使用并管理 。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0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 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除外。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1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2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 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 将发送电 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 基金客服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 账单的服务费用 2、 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 但由于 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 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根据客户的需求, 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3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 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 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 、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 本 基金 管理人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5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8年11 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11 月2 日, 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及法定 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 2、 2018 年11 月 28 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 3、2018 年 11 月 29 日,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的公告 ; 4、2018 年12 月8 日,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2 期)以及摘要 ; 5、2018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6、2018 年 12 月 29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7、2019 年1 月 3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 8、2019 年1 月 17 日, 关于不法分子冒用 “花生宝” 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 严正声明 ; 9、2019 年 1 月 18 日,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 10、 2019 年2 月 12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 11、2019 年 2 月 27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说明的公告 ; 12、2019 年 3 月 1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13、2019 年3 月26 日,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 报告以及摘要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6 14、2019 年4 月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 15、2019 年4 月9 日, 关于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16、2019 年4 月18 日,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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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7 二 十三 、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12 月8 日公布的《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 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 。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 。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3、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五、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8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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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9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除第(五 )项外,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