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11月25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2745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除 了 投 资 A 股 外 , 还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 一 般
投 资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特 别 提 示 投 资 者 : 基 金 名 称 仅 表 明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港
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者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
资 策 略 等 发 生 较 大 的 调 整 , 存 在 不 对 港 股 进 行 投 资 的 可 能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率、 通货膨
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合规性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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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50%
的除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9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10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0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4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57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9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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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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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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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沪 港
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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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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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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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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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港 股 通 : 是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 海/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
港联合交易所’ ) 进 行 申 报 ,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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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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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 国 家
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 副 总 监 、 代 理 总 监 、 总 监 ,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海石油
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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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 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稽 核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纪 委 副 书 记 、 合 规 总 监 、 党 办 主
任、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 类受规管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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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 集 团 亚 太 区 财 务 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期间2017 年11月至2018 年3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7 年9 月至今
任本公司董事, 2017 年11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2015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2 月进入本公司 工 作 ,2018 年3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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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二级分析师。2009 年 5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分 析 师 、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理。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4 月
至今任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翠萍女士,美国斯克兰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华经济研究院研
究助理,京华(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营部交易员,保诚(瀚
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富鼎(中国信托)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投研处协理,联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南
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经理,金鼎(联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顿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经理,未来资产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投研中心拟任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姚晨曦、林翠萍 2016 年4 月28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代 固 定 收
益部总经理、代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 红 丽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理。
刘俊先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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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翠萍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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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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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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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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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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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公司维护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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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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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 长 ” 服 务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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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行”。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TOP1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 荣 获 中 国 基 金 报 授 予 的 公 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均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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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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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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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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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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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206 ,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周毅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8)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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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1)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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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 常 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5)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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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6)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8)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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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9)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1)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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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华泰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3)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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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甘蕾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6)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8)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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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 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1)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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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3)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4)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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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xzqsd.com.cn
(35)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7)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8)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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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9)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0)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1)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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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4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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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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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浦 江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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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5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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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周圣熙
联系电话:0571-8833756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注: 公司自2019 年 2 月 1 日起暂停该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5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 上海陆金所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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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 之 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注: 公 司 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 起 暂 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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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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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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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110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9)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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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深 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7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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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 :www.lanmao.com
(7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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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7)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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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沈捷睿
电话:13816320097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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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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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6)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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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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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郑秋月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6694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9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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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5) 和耕传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 长 军
联系人:何鹏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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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8)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
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徐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9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0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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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1)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2) 北京晟视天下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0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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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05) 万家财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6)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107)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 座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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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08)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 号 百 度 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 系 人:孙博超
电
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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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 、 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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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2745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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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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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48%
100万元 ≤M<300万元 0.24%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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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00)/1.00 =9,884.4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884.4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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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认购费)。
(十)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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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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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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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 5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人民币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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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
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 基 金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 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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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Y <6 个月 0.50% 50%
6 个月 ≤Y <12 个月 0.50% 25%
12 个月 ≤Y <24 个月 0.25% 25%
Y ≥24 个月 0 25%
(注:1 年=365 日,1 个月=30 日)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相关公告。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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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率为 1.5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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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95 日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9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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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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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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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进行公
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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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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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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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国 家 政 策 导 向 以 及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沪 深 港 三 地
证券市场中优选出具备估值优势或成长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港股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
票 ” ) 、 权 证 、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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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
港股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 )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国内A 股 选 择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在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中
选择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和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两 个 层 次 来 分 析 不 同 行 业 的
周期性属性。
本基金基于“投资时钟理论”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将宏观经济周
期分解为复苏、过热、滞胀和衰退四个阶段,根据不同行业在宏观经济周期
各阶段的表现进行最优配置。
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本身的生命周期分析, 将行业生命周期分为创始期、
成长期、成熟期和收缩期四个阶段,本基金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熟期
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主,兼顾行业生命周期分析的最优选
择进行行业精选。
2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精选行业内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①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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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②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重点挑选最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主 题 , 然 后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的 投 资 策 略 , 重 点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经 济 结
构转型及相关主题且具备估值优势的股票。
1)主题及行业发掘
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团队持续关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因
素、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政策导向来发掘具有以下特性的行业:
- 行 业 具 有 长 期 可 持 续 增 长 模 式/ 享 有 强 劲 的 长 期 增 长
- 行业具有高 进 入 壁 垒 和 健 康 的 竞 争 格 局
- 行业受益于政 策 支 持
- 新 兴 行业以及有升级潜力的行业
- 具有催化剂的 行业
2 )股票精选策略
对上市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其中主要关注:
①采用预期市盈率 (P/E) 、 市 净 率 (P/B)、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比 率 (PEG)
及 企 业 价 值 倍 数 (EV/EBITDA ) 等 方 法 优 选 出 财 务 透 明 稳 健 、 管 理 出 色 且 成 长
性较好的个股。
② 低 估 值 、 相 对 于A 股 折 价 或 股 价 没 有 充 分 反 映 投 资 价 值 的 、 具 有 持 续 竞
争优势的企业。
③相对于A 股 较 为 稀 缺 或 具 有 独 特 投 资 属 性 的 公 司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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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④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具备高成长性的企业。
⑤具有股价催化剂、具有估值重估潜力的股票。
3 、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 于 各 个 投 资 品 种 具 体 情 况 , 自 下 而 上 的 资 产 配 置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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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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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同 一 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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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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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2 )、 (12 ) 、 (18 ) 、 (19 )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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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45%+ 恒生指数×45%+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1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 市 场 走 势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绩 效 。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 股
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 市 场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 。 本 基 金 选 择 该 指 数 来 衡 量 债 券 投
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 “ 沪
深 300 指数×45%+ 恒 生 指 数 ×45%+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10% ”,该 基 准 能 客 观
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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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并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除 了 投 资 A 股 外 , 还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投 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 一 般
投 资 风 险 之 外 ,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资 产净值为 761,757,159.91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333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453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663,887,315.82 85.03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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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股 票
663,887,315.82 85.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15,179,437.61 14.75
8 其他资产
1,693,607.28 0.22
9 合计
780,760,360.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内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887,016.50 2.22
C 制造业 43,735,456.00 5.7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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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34,606.00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857,078.50 7.99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外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基 础 材 料 12,760,200.00 1.68
B 消 费 者 非 必 需 品 93,850,172.00 12.32
C 消 费 者 常 用 品 45,542,675.00 5.98
D 能源 - -
E 金融 259,653,561.00 34.09
F 医 疗 保 健 21,442,381.32 2.81
G 工业 24,395,960.00 3.20
H 信 息 技 术 35,706,480.00 4.69
I 电 信 服 务 57,761,148.00 7.58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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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公 用 事 业 14,916,660.00 1.96
K 房地产 37,001,000.00 4.86
合计 603,030,237.32 79.16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 % )
1 00700 腾讯控股 174,800 54,128,568.00 7.11
2 02318 中国平安 620,500 46,785,700.00 6.14
3 01398 工商银行 8,287,000 40,854,910.00 5.36
4 02382 舜 宇 光 学 科 技 444,000 35,706,480.00 4.69
5 03968 招商银行 1,077,500 35,255,800.00 4.63
6 00939 建设银行 5,979,000 34,498,830.00 4.53
7 01299 友邦保险 487,000 32,648,480.00 4.29
8 00175 吉利汽车 2,211,000 28,455,570.00 3.74
9 01928
金沙中国有限
公司
794,800 26,896,032.00 3.53
10 00388 香 港 交 易 所 113,100 26,543,439.00 3.48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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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本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130,603.70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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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472,211.48
4 应收利息 22,688.93
5 应 收 申 购 款 68,103.1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3,607.28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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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
2019 年3 月31日):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4.28-2
016.12.31 9.80% 0.74% 3.79% 0.71% 6.01% 0.03%
2017.1.1-20
17.12.31 44.33% 0.91% 25.66% 0.52% 18.67% 0.39%
2018.1.1-20
18.12.31 -18.72% 1.46% -16.86% 1.10% -1.86% 0.36%
2019.1.1-20
19.3.31 12.02% 1.05% 18.35% 1.06% -6.33% -0.01%
自基金成立
以来至今 44.29% 1.11% 28.33% 0.85% 15.96% 0.26%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未来表现。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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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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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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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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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 理 原 则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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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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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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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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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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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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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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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10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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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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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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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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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1、 投 资 香 港 市 场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信 息 披 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2、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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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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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 险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合规性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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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 )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
上述资产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运 用 多 种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 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主 动 管 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投 资 风 格 和 投 资 范 围 决 定 了
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 、策略风险:
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此分析过程主要是
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可能与
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 、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括港股通 机 制 下 允 许
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
股票, 除 与 其 他 投 资 于 内 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市 场 联 动 的 风 险 :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的资金流动更为自由,而且港股市场对
短期内国际资金的流动较为敏感,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石
油、贵金属等大宗商品和外汇(包括日元套利交易)等市场的剧烈波动均可
能导致国际资金流向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 从而使港股走势产生大幅波动。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会面临更多的因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而产生
的风险。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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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 价 波 动 的 风 险 :
香港联交所实行 T+0 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
卖出, 同 时 对 个 股 不 设 涨 跌 幅 限 制, 加 之 香 港 市 场 结 构 性 产 品 和 衍 生 品 种 类 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 港 股 股 价 可 能 表 现 出 比 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
动 ; 港 股 股 价 受 到 意 外 事 件 影 响 可 能 表 现 出 比 A 股 更 为 剧 烈 的 股 价 波 动,本基
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 港 股 通 额 度 限 制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
金 可 能 因 为 港 股 通 市 场 总 额 度 或 每 日 额 度 不 足, 而 不 能 买 入 看 好 之 投 资 标 的
进而错失投资机 会 的 风 险 。
(4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本基金允许买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
限制,对于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的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港股通投资
者将不得再行买入;本基金可能存在因为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调整影响投资计
划进而降低基金收益的风险。
(5 )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设 定 的 风 险:
由于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所以存在即使香港联交所开市,本基金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的 情形。 这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因交易日不连贯所带来的
价格波动影响港 股 投 资 并 给 基 金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6 )港股通规则下 权 益 证 券 存 在 交 易 限 制 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 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外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只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卖出, 但 不 得 买 入 ( 上 交 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或 者 转
换 等 情 形 取 得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认 购 权 利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可 以 通 过
港股通卖出, 但 不 得 行 权 ; 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 转 换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被 收 购
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 以 享 有 相 关 权 益, 但 不 得 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入 或
卖 出 。 本 基 金 存 在 因 权 益 证 券 的 交易限制 影 响 基 金 利 益 甚 至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停 牌 、 退 市 等 制 度 性 差 异 带 来 的 风 险:
香 港 联 交 所 规 定 , 在 交 易 所 认 为 所 要 求 的 停 牌 合 理 而 且 必 要 时, 上 市 公 司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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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
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 “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在
退市制度方面,香港联交所的制度规定与 A 股也并不相同,联交所没有设置
风 险 警 示 板, 香港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
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这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
杂。因此本基金存在可能由于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导致所持个股的投资
交易受到影响并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8 ) 港 股 通 规 则 变 动 带 来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是 在 港 股 通 机 制 和 规 则 下 参 与 香 港 联 交 所 证 券 的 投 资, 受 港 股 通
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
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
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 的 结 算 汇 率 。 故 本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
(六)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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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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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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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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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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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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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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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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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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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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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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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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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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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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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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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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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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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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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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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2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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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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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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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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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港股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 ) 、 权 证 、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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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最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年 且 不 得 展 期 ;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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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定;
1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上述第 9 、12 、13 项 另 有 约 定 及 第 8 项 中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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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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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6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7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如有):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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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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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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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1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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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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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 更 、 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现的情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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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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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2016 年7 月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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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八)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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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8-11-07
关 于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2018-11-0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 、2018-12-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4 、2018-12-07
关 于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5 、2018-12-11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8年第2号)
6 、2018-12-11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2号)
7 、2018-12-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业 务 的 公 告
8 、2018-12-2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9 、2018-12-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0 、 2019-01-01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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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01-22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2018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12 、 2019-01-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13 、 2019-01-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4 、 2019-02-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5 、 2019-02-1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16 、 2019-03-28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年年度报告
17 、 2019-03-28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18 、 2019-04-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9 、 2019-04-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 、 2019-04-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1 、 2019-04-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2 、 2019-04-18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9年第1 季度报告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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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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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