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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ETF(512970)

湾区ETF: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和 变更登 记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 1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20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结算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0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81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82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83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84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 指 平安中证 粤港澳 大湾区 发展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平安 中证粤 港澳大 湾区发 展主题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中 证粤港 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平安中证 粤港澳 大湾区 发展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安 中证 粤港澳 大湾区发 展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平安 中证粤 港澳大 湾区发展 主题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23、 ETF 联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6、直销机构: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登记结算业务 :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称" 中 国 结 算")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 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 即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 计算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 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67、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编制及发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布、 或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 将旗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或为本基金增设 新的份额类别。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认购本 基金 。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 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 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不含过户日当天) 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 权益归 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现金或股票。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份额或 申报股 数进行 限制 ,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份额 或申报 股数进 行限制 ,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机构 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已 冻 结 的 网 下 股票认购所冻结 的 股 票 予以 解 冻;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发售 代理机 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折算 和变 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 如变更标的指数) 或为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 份额 获准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 基金份额终止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 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 发送, 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公告频 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并予以公告。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含境外证券交易所) 同时挂牌交易。


六、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 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及/ 或赎回。 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或其 他对价;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 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 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 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在 T+1 日 办 理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与 现 金 替 代 的 交 收 以 及 现 金 差 额 的 清 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 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 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 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按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或其 整数倍 进行申 报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 额总数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 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 2、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 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 其他对价。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可按 照一定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相关证 券 、期货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 时停市 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登记结算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申购 ,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设置 申购上 限,当 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 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8 项以 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相关证 券 、期货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 时停市 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ETF 联接基金是指 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 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机构 可依据 本基金 合同开展 其他服 务,双 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 、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等其他业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 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 制并公 告申购 赎回清单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 将已冻结的股 票解冻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地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 以 本基 金 为目 标 ETF 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与 本 基金 相同 的联 接 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 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 的指数 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 法,以 及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 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9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联接基金 采取特 殊申购 或其他 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二、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与 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结算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结算业 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 、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 。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等 )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资产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 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基于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 并从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深 入研究,以推进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控 制。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 固定收益品 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 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 前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 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时,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投资组合管理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 严格按目标指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 充,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 建仓 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 定目标 组合: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完全复 制成份股 权重的 方法确 定目标 组合。 (2 ) 确定建仓策略: 基 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 步调整 :通过 完全复制 法最终 确定目 标组合之 后,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管理 (1 )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 分红、 停牌 、 复牌等) 信息, 以及 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标 的指数 编制方法 的变化 ,确定 指数变 化是否与预期一致, 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申 购赎回 情况的 跟踪与分 析:跟 踪本基 金申购和 赎回信 息,分 析其对 组合的影响。


(4 )组 合持有 证券、 现金头寸 及流动 性分析 :基金经 理分析 实际组 合与目 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 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 合调整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 研究报 告,基金 经理以 复制指 数成份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股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 )基金收益评估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分析组合误差 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 合;


(7 )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 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11)、 (17)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即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 数 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 或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 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指 数公司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述“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 中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和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 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 同期 标的指数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的影响下,基 金 管理人、登记结算机 构 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交易/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八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4、 本基金停复牌 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 成;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十 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 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 制并公 告申购 赎回清单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 将已冻结的股 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地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 以 本基 金 为目 标 ETF 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与 本 基金 相同 的联 接 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 的指数 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 法,以 及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 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9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 联接基金 采取特 殊申购 或其他 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 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评 价日核 定的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超过同 期标的 指数增 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尽可能 贴近同 期标的 指数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除 管理 费、 托 管 费和 标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 。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等 ) 、 货币市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资产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 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基于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 并从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深 入研究,以推进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控 制。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 固定收益品 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 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 前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 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 与 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 时, 将通过 对 宏观经济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11)、 (17) 、(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