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社会责任(161912)

社会责任: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社会 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A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 管理 人: 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市 地点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时间 : 2019 年6 月14 日 
公告 日期 : 2019 年6 月11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错误 !未 定义 书 签。 九、重大事件揭示................................................... 4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43


一、 重要 声 明与 提示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 ” ) 之A 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1 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 编制 ,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本报 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诺 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交易所对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A类份额 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 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 年2 月12 日 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wjasset.com )的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概 览 1、基金名称: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1912 基金简称: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A 场内简称: 社会责任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1913 基金简称: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C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除外 ) 。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至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 期间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至18 个月后的月 度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一工 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4、 本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9 年6月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50,561,697.77 份, 其中A类份额535,068,059.77 份, C 类份额15,493,638.00 份。 6、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截止2019 年6月6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053 元, 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9053 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0.9044 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9 年6月6日,A类基金份额 66,818,355.00 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14日 10、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三、 基金 份 额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前 基 金募 集情 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172 号) 。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红利再投资 除外)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 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一工 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9 年2 月18 日至2019年3月15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机构 (1 )场外 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3 )场内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 (不含认购费) 为550,272,385.47 元人 民币 , 有效 认购 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289,312.30 元人民币 , 共计550,561,697.77 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9 年3月2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10、 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及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募 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3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3月21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50,561,697.77 份 (二 )本 基金 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情 况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日18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期间,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 期限 为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三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主 要内 容 1、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构 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深证 上 【2019】 32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社会责任 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交易代码:16191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6,818,355.00 份 (截止2019 年6 月6 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 给深 交所 , 深交 所于 次日 通过 行情 系统 揭示 。 根据 《基 金法 》 ,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 将 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 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9 年6月6日, 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A类份额 持有人总户数15,577 户,其中: 场外持有人总户数14,668 户,场内持有人总户数90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 内基金份额:73,507.54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4,435,306.00 份,占6.64%;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62,383,049.00 份,占93.36%。 (二 )基 金场 内 份额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截 止2019年6月6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 份额比例 1 孙晓菲 3,051,059.00 4.57% 2 莱芜市天兴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 2,000,116.00 2.99% 3 卢俊 1,500,277.00 2.25% 4 路丕思 1,500,204.00 2.25% 5 赵福胜 1,260,146.00 1.89% 6 李文克 1,200,135.00 1.80% 7 韩国京 1,010,137.00 1.51% 8 李雪青 1,000,204.00 1.50% 9 孙利 1,000,136.00 1.50% 10 王靖 1,000,068.00 1.50% 合计 14,522,482.00 21.7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基金 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 )基 金管 理 人 1、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层) 3、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4、总经理: 经晓云 5、成立时间:2002 年8 月23 日 6、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44 号 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596561 9、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 )、新疆国际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40%) 、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11% )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设有分公司。 公司设立了权益 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市场销售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 公司 目前 下设 综合 管理 部、 财务 管理 部、 合规 稽核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 营部 、 投资 研究 部、 固定 收益 部、 量化 投资 部、 专户 投资 部、 海外 投资 部、 国际 业务 部、 组合 投资 部、 交易 部、 战略 发展 部、 机构 业务 部、 零售 业务 部、 证券 金 融部、网络金融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营销支持部等部门。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 内、外部组织与协调, 公司 各项 政策 、会 议精 神、 工 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与督办,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行政、人力支持和服务 。 财务管理部: 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 会计 核算 、 监 督和 财务 管理 , 公 司自有资金集中管理 , 固定资产管理 , 公司 全面预算管理 , 税收管理 , 财务信息 系统 维护、管理 及升级工作等 。 合规 稽核 部: 负责 公司 法务 、 信息 披露 、 员工 行为 监控 、 反洗 钱、 风险 管理 、 绩效评估、稽核审计等工作 。 信息 技术 部: 负责 公司信息系统规划、IT 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 应用系统建 设及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 基金运营部: 负责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及 私募资产管理 产品的会计估值、 注 册登记、资金清算 及 交易清算等 运营相关工作 。 投资研究部: 负责公司权益 研究 支持 、 投资 决策 、 组合 管 理、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管理等工作 。 固定收益部: 负责 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 投资标的研究、 固定收益项 目的审议等工作 。 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量化研究及投资等相关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公司私募 资产管理产品的 研究及投资等相关工作。 海外 投资 部: 负责 公司港股等海外市场的宏观及个股研究, 产品投资运作 等 工作 。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公司跨境投资等相关业务。 组合投资部: 负责公司养老目标基金、 组合基金FOF 投资与评价 等 相关业务。 交易部: 负责权益类交易、 固定收益类交易、 交易风险管 理、 头寸管理 及 交 易单元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针对各类机构客户, 开展公募及 私募资产管理 产品的开发、 销售、服务、维护、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零售 业务 部: 负责 拓展并维护银行零售渠道, 实现公司在银行渠道的销量增 长。 证券金融部: 负责与券商渠道的全面业务合作, 银行及私人银行的专户代销、 第三方机构的代销业务合作等工作 。 网络 金融 部: 负责 公司 网络 金融 代销渠道 和电子直销平台 的营销 、 拓展,电 子直销平台建设、优化运营维护等工作 。 产品开发部:负责 资产管理行业 研究, 公 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 产 品 布 局 , 撰写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材 料并上报, 产品日常维护 , 与监管机构、 托管行、客户 日常沟通 等工作 。 市场 营销 部: 负责 公司品牌宣传及推广、 产品营销及宣传推广、 销售推动及 支持等 工作。 营销支持部:负责 客户维护、直销服务、客户支持 、 销售资讯支持、销售管 理支持、销售系统支持 及营销支持 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9 年6月6日, 本公 司有 正式 员工183 人, 硕士 及以 上学 历人 员占 比65% ,其中114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5 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96% 以上员工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马晓倩 ,(021 )38909769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管理六十 五 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行业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万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信 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现金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 瑞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鑫丰 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 万家 消费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宏观 择时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9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经济新 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 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新机 遇龙 头企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万家人工智 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 平衡 养老 目标 三年 持有 期混 合型 发起 式基 金中 基金(FOF) 、 万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海 波,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研究 部总 监,MBA ,2010 年进入财富证券责 任有 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 投资 经理 助理 ; 2011年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分析师、环保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2015 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瑞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新兴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二 )基 金托 管 人 1.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2. 设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3.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5.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6.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7.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9. 电话:010-66060069 10. 传真:010-68121816 11. 联系 人: 贺倩 12.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 务管 理部 、 客户 一部 、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1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 年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40 只。 (三)登记机构 1.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3. 法定代表人:周明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5. 电话: (010 )50938697 6. 传真: (010 )50938907 7. 联系人: 苑泽田 (四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1.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3. 负责人:俞卫锋 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5.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6. 传真:021-31358600 7. 联系人:陆奇 8.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五 )基 金验 资 机构 1.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住所: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4. 电话:021-63391166 5. 传真:021-63392558 7.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斌、徐冬、詹阳 8. 联系人: 徐冬 六、 基金 合 同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7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决定 和调 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 别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收益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场 外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当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2000 元时,且该自然年度该 类基金份额未进行过收益分配,则该类基金份额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的 前提 条件 下, 本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至少 为 1 次;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净管理费收入(税后)的 5% 用于公益事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 。本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以及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金 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社会责任 主题相关股 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和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 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社会责任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 和开 放 期结 束后 二十 个 工作 日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内不 受 此比 例限 制) ; (2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及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9)、(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上述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 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 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五)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期间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截止2019 年6 月6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期末 余额 负债 和所 有者 权 益


期末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238,863,955.73 短期借款


结算 备付 金 842,513.48 交易 性金 融负 债


存出 保证 金 125,660.26 衍生 金融 负债


交易 性金 融资 产 265,713,081.22 卖出 回购 金融 资 产款


其中 :股 票投 资 265,713,081.22 应付 证券 清算 款








债券 投 资


应付 赎回 款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应付 管理 人报 酬 125,018.72





基金 投 资


应付 托管 费 20,836.46 衍生 金融 资产


应付 销售 服务 费 1,171.60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应付 交易 费用 414,509.36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516,425.93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 申购 款


其他负债 7,076,660.37 其他资产 6,838.00 负债合计 7,638,196.51





所有 者权 益 :








实收基金 550,561,697.77





未分 配利 润 -52,131,419.66





所有 者权 益 合计 498,430,278.11











资产合计: 506,068,474.62 负债 与持 有 人权 益总 计: 506,068,474.62 八、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止到2019 年6 月6 日,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5,713,081.22 52.51 其中:股票


265,713,081.22 52.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706,469.21 47.37 8 其他资产


648,924.19 0.13 9 合计





506,068,474.62 1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5,240,281.00 3.06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42,795,609.78


28.65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70,533,695.84 14.15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37,126,192.00 7.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302.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265,713,081.22 53.3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3986 兆易创新 359,700 26,761,680.00 5.37 2 300369 绿盟科技 1,619,396 19,610,885.56 3.93 3 300059 东方财富 1,571,920 19,287,458.40 3.87 4 002594 比亚迪 384,100 18,963,017.00 3.80 5 002405 四维图新 831,300 18,097,401.00 3.63 6 600340 华夏幸福 609,500 17,858,350.00 3.58 7 002460 赣锋锂业 715,300 16,487,665.00 3.31 8 300618 寒锐钴业 264,348 15,665,262.48 3.14 9 300498 温氏股份 410,900 15,240,281.00 3.06 10 002466 天齐锂业 575,615 14,632,133.30 2.94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 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经理 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 等因 素, 计算 需要 用到 的期 货合 约数 量, 对这 个数 量进 行动 态跟 踪与 测算 , 并进 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 提高 投资 效率 。 本基 金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660.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16,425.93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6,838.00 9 合计


648,924.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 和及 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 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 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 限期 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 查 文件 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万家社会责任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 方式 :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或通 过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wjasset.com )查阅。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场外非直 销销 售机构名单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4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5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8 、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9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0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21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3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4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5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6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7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28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29 、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9580 网址:www.lanmao.com


30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31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2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33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4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35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36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9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41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4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4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5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1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52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