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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盛(206008)

鹏华丰盛: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3 月 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丰盛稳 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1]338 号文 )核 准, 进行 募集, 并 经 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2011 年4 月25 日基金部 函[2011]252 号文件 《关于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备 案确 认的函 》确认 合法 备案。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4 月 25 日 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 正式 开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本 基 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 ,等等。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表 现的保 证。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 涉 及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10 月25 日 ( 本报告中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本合同、《基 金合同》: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2 、中 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 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 4、《基金法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6、《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7、《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8、《流动性 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9、元:中国 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10 、基 金或本 基金 :依 据《基 金合 同》所 募集 的鹏 华丰 盛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11 、招 募说明 书: 《鹏 华丰盛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即用于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供 基金投 资者选 择并 决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 新 12 、托 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的《 鹏华 丰盛 稳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13 、发售公 告:《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14 、《业务 规则》: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15 、中国证 监会: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监 管机构: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17 、基金管 理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18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19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20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1 、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2 、代 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3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4 、注 册登记 业务 :基 金登记 、存 管、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25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受 《基 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27 、个人投 资者: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8 、机 构投资 者: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立 的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2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符 合《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基金 管理机 构 、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30 、投 资者: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31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 32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33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 定期之期间 34 、日/天: 公历日 35 、月:公 历月 36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7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工作 日 38 、T 日:申 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39 、T+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认购: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申 购:在 本基 金存 续期内 ,基 金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 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3 、赎 回:在 本基 金存 续期内 ,基 金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 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4 、巨 额赎回 :在 单个 开放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45 、基 金账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46 、交 易账户 :各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交 易 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47 、转 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有 的同 一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一 交易 账户 转入另 一 交易账户的 业务 48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 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50 、基 金收益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收 益、 证券 持有期 间 的公允价值 变动、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5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53 、基金资 产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4 、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十 七天)的债 券;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55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由 于法 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6 、摆 动定价 机制 :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57 、指定媒 体: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58 、不可抗 力: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 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 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 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 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太阳先生 ,国籍中 国,理学 硕士,13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任中国农 业银行金 融 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 从事债券 投资交易 工作;2011 年 5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从 事债券研究 工作,担 任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现担 任公 募债券投资 部总经理 、基金经 理。 2012 年 09 月至 2018 年04 月 担任鹏华 纯债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 月月发短 期理财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04 月至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 华丰 利分级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鹏华 实业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丰盛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2 月至2018 年03 月担任鹏 华弘盛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4 月至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丰利 债券(LOF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08 月担 任鹏华双 债保利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08 月担 任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8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 丰安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8 月 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 鹏华丰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 丰 恒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0 月至 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 丰禄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05 月 担任鹏华 丰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普泰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07 月担任鹏 华丰 惠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安益增 强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03 月至 2018 年06 月担 任鹏华 丰享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03 月至 2018 年06 月担任鹏 华 丰玉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7 年12 月 担任鹏华 丰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03 月至2018 年 04 月担任鹏华 丰康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4 月至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丰瑞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03 月担任鹏 华丰 玺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6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丰源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12 月至2019 年01 月 担任鹏华 永诚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刘 太阳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 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2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纯债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月月发短 期理 财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04 月至 2016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利分级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实业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弘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利债券 (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8 月 担任鹏 华双债保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8 月 担任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丰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恒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禄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普泰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惠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安益增强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享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丰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康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4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丰瑞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丰玺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源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双债增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永诚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1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0 月














初冬女士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 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 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了健全 岗位责任制 :公 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 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工 20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宗 旨,依靠 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管理模 式、先进 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 队, 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 职责,为 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效、专 业的托管 服务,展 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 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基本 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股权 投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 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 系,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 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 服务,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五 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香 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 融》、内 地《证券 时报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 的 6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 抓内控建 设”的 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 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 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 整 ;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 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 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 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 约;监督制 约应渗透 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 程和各个 操作 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 门、岗位 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 原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 离;内控 制度的检 查、评价 部门 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 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能 够确保资 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 独立、业 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特 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 全绩效考 核和 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 育团队精 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 近实战,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从 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 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 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全 程监 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 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全 面、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 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横 向多部门 制的 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制 度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 力,资产 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 包括:岗 位职 责、业务操 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资产 托管部从 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 统、高效 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 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 题、新情 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 和 投资对象 、基金投 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基 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法》、基 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 认。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包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 建鑫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崔磊 联系人:朱 珠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8)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2 )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孟 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3 )江苏江 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4 )江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5 )江苏张 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6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7 )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9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0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1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2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 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3 )天津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李 岩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4 )西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5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6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7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28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9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0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1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2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33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4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5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6 )中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张 辉 客户服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7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96588 (广东省 外请 加拨 0756 )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客户服务电 话:河北 省内:95363 、河 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 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0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1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5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9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9-68918888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22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4 )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5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0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1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3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4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5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3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4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信 息产业园2 期C5 栋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 诗雯 客户服务电 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9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2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 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3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4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5 )浙江金 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55 号锦 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6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 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7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8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9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 中心 写字楼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玲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心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0755 )22163390 联系人:宋 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展 企业广场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338 号 文批 准募 集发售。募 集期从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到 4 月 20 日 止,有效认 购份额 3,044,901,430.32 份,利息结 转份额 712,637.30 份,合 计 3,045,614,067.62 份 , 募集户数 为 11,018 户。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4 月 25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 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 体销 售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本招 募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等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另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和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2、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5 月 30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 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3、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相关费 率、业务规则等 内容详见基 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如 果对申购或 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和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与赎 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购 的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 、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 回款项支 付的方式 与时间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 投资者不设 置最高申购 金额限制, 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上限限 制。 2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各代销机 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申购本 基 金,首次最 低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 各代销 机构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置 高于 或等于 本公 司设 定的上 述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投 资者 办理相 关业务 时, 请遵循 代销机 构的 具体业 务规 定。 各销售 机构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 置 高于 或等于 本公司 设定 的上述 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 ,如 果销 售机构 业务规 则规 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 具体业务 规定。 3、投资者单个交 易账户最低余 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 否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 2、赎回费:本基 金对持有期 限低于 30 天的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份 额持 有期限达到 或超过 30 天的基金 份额不收 取赎回 费。 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1% Y≥30 天 0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申请 人 承担,本基 金赎回费 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可 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申 购费率 、 降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4、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业 、特 定职 业的投 资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 可得到 4,432.62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20 天后 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 1%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365.2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20 天后赎 回,假设 赎回当日 本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11,365.2 元。 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1 年后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0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08 =12,080 元 赎回费用=12,08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80 -0=12,080 元 3、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 (外扣) =转出净 额×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1+转 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 出净额×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1+转 出基 金申购费率 )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入基 金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6、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全 额或部 分退还 投资 者。发 生上 述第 1、2、3、 4 、5、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但相关暂 停申购公 告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执 行)。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巨额 赎回,依 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在 出现 上述第 3 款 的情形时 ,按基金 合同相关 条款处理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 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确 定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3)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 对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和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10% 以内 的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部 分顺延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对 当日未 予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4)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同 时以邮 寄、 传真或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转托管 本 基金 目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 转 入另 一个交 易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业务 规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 国法 律法规 、监管 规章 以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之 前,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注重 风险控制 ,力争获 取超越存 款利率的 绝对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同 时投 资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股票 等权益类 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 产的 20%;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对风险的敏 感把握和 精准控制 是创造绝 对收益的 关键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力争获 取超 越存 款利率 的绝 对收益 ,并 认为 对风 险的 敏感把 握和 精准 控制是 创 造 绝对 收益的 关键。 在控 制风险 方面, 本基 金将通 过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对 系统 性风险 进行 管 理, 通过构 建投资 组合 对非系 统性风 险进 行分散 ,在 此基 础上, 重视基 金管 理人自 上而 下 投资 能力的 发挥, 以追 求超越 基准的 绝对 收益。 这一 理念 和目标 ,将通 过投 资策略 的三 个层面得到 体现和实 现。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运 用优 化的 投资组 合保 险策略 确定 和调 整基 金资 产在高 风险 资产 和低风 险 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这是本 基金控制 系统性风 险、 追求绝对收 益的第一 步。 本 基金 将主 要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中 的固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策略 (CPPI) 和时 间不 变 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TIPP ) 来实现基 金的投资 目标 。 运 用固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策略 (CPPI ) 时, 需要事 先设定 一个 保险 底线,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 组合 安全垫 。将安 全垫 乘以一 定的风 险乘 数,确 定基 金投 资于高 风险资 产的 比例, 将剩 余 资产 投资于 低风险 资产 ,从而 完成一 次资 产配置 。它 通过 动态调 整 资产 组合 ,以保 证高 风险资产的 损失额不 超过预先 设定的投 资者可承 受能 力。 运 用时 间不 变性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TIPP )时, 需要假 设当 资产 价值上 升时 ,投 资者 更关心当前 资产 价值的保障 ,希望能够锁 定浮动盈利 ,而非仅仅考虑 投资 本金。TIPP 策略 把 保险 底线从 固定改 为可 变,保 险底线 为某 一时点 资产 净值 最高的 一个固 定比 例。具 体来 说 ,当 资产净 值变动 时可 求出新 的保险 底线 ,将新 的保 险底 线与原 来的保 险底 线相比 较, 取其中较大的作 为资产净值 变动后的保险 底线。可以 看出,在整个投 资过程中,TIPP 策略 的保险底线 只升不降 。通俗来 讲,TIPP 策略是一 种“ 落袋为安” 的策略。 本 基金 在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的 基础 上还将 进行 一定 的优 化, 主要体 现在 参数 的设定 和 不 同策 略的选 择运用 上。 本基金 将以定 量分 析为基 础, 结合 基金管 理人对 宏观 经济的 研究 和判断进行 参数设定 。在不同 策略的选 择运用上 ,本 基金将综合 运用 CIPP 策略 和 TIPP 策 略,从出发点上看,采用 CPPI 策略主要是为了避 免基金初始资产遭受本金 损失,而采用 TIPP 策略则 主要是对 基金已实 现收益的 锁定。 2、债券投资 策略 债 券投 资是本 基金 资产 投资的 主要 方向。 本基 金将 从风 险和 收益两 方面 进行 考虑来 构 建债券投资 组合。 在 风险 控制方 面, 本基 金分析 基金 下方风 险来 源, 重点 关注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 险 和流 动性风 险。对 于利 率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周 期所处 阶段 及其它 相关 因 素的研 判调 整组合 久期; 对于信 用风 险,基 金管理人 主要依 靠自 身专业 的信用 分析团 队 , 参 考国 家有权 机构批 准或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的信 用评 级, 对发债 主体的 信用 风险进 行评 价 ;对 于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将 对投资 者需 求进行 跟踪 与了 解,结 合历史 经验 ,在构 建投 资 组合 时注重 不同流 动性 水平资 产的配 合, 并在久 期、 信用 等因素 类似的 情况 下选择 流动 性最好的券 种进行投 资。 本 基金 还将采 取久 期策 略、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利 差策略 、息 差策 略等积 极 投资策略, 在为风险资产的投资创造安全垫 的同时 ,力争在债券投资层面为基金追 求超越 基准的绝对 收益产生 正向贡献 。 (1)久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过 自上 而下 的组合 久期 管理策 略, 以实 现对 组合 利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基 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对宏 观经 济周期 所处阶 段及 其它相 关因 素的 研判调 整组合 久期 。如果 预期 利 率下 降,本 基金将 增加 组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率 上升,本 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 久期,以 减小 债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 铃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骑乘 策略增 强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这一策 略即 通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分 析,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 曲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 也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4)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差 进行 分析 ,从 而对 利差水 平的 未来 走势作 出 判 断,进 而相 应的进 行债券 置换。 影响 两期限 相近债券 的利差 水平 的因素 主要有 息票因 素 、 流 动性 因素及 信用评 级因 素等。 当预期 利差 水平缩 小时 ,买 入收益 率高的 债券 同时卖 出收 益 率低 的债券 ,通过 两债 券利差 的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当预 期利差 水平扩 大时 ,则进 行相 反的操作。 3、股票投资 策略 股 票资 产是本 基金 高风 险资产 最重 要的构 成部 分。 本基 金通 过优化 的投 资组 合保险 策 略 进行 大类资 产配置 ,决 定对于 高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之 后将通 过以下 方式 进行个 股的 分散化投资 。 (1)新股申 购策略 本 基金 根据新 股发 行人 的基本 情况 ,结合 对申 购中 签率 和新 股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谨 慎参与新股 申购,获 取股票一 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 的价 差收益。 (2)二级市 场股票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以 精选 个股为 主, 发挥基 金管 理人 专业 研究 团队的 研究 能力 ,从定 量 和定性两方 面考察上 市公司的 增值潜力 。 定 量方 面综合 考虑 盈利 能力、 成长 性、估 值水 平等 多种 因素 ,包 括 净资 产与 市值比 率 (B/P)、每股盈 利/每股市价 (E/P)、年 现金流/市 值(cashflow-to-price )以及销售 收 入/市值(S/P ) 等价值指标 ,以及净资 产收益率(ROE )、每股收益增 长率以及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等 成长指标 。 定 性方 面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行 业发 展前景 、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等 多种 因素 ,精选 流 动性好、成 长性高、 估值水平 低的股票 进行投资 。 4、权证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权证 看作 是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权 证的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保值 、增 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同时综 合考 虑权 证定价 模 型 、市 场供求 关系、 交易 制度设 计等多 种因 素对权 证进 行定 价,主 要运用 的投 资策略 为: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对 冲 保 底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保 底 套 利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 、 Delta 对冲策 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国际宏 观经济环境 、国家货币 政策、利率 走势及通货膨胀 预期、国家 产业政 策;


(3)固定收 益市场发 展及各类 属间利差 情况; (4)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5)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 司成长 性的研 究和 市场走势; (6)证券市 场走势。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 ,由公 司总经 理或 指定人 员召集 。如 需做出 及时 重大 决策或 基金经 理小 组提议 ,可 临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 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 金对债 券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 金对股 票 等权 益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6)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投资 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关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8)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9)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2 )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的规 定; (13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除上述第 (8 )、(9 ) 条外,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策 等对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所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本基 金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三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1.6% 。 上 述“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是指同 期中 国人 民银 行网 站上发 布的 三年 期“金 融 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 利率”,1.6% 为在 此基础上 上浮 的数值,同 样为年化 值。 本 基金 注重风 险控 制, 力争获 取超 越存款 利率 的绝 对收 益。 以上业 绩基 准符 合本基 金 的产品定位 ,且易于 投资者理 解和接受 ,适合作 为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如 果今 后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 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应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 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中低 风险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23,045,305.14 9.54


其中:股票


423,045,305.14 9.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3,778,077,439.10 85.20


其中:债券


3,778,077,439.10 85.20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65,260,306.65 3.73 8


其他资产


67,915,605.52 1.53 9


合计


4,434,298,656.4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771,194.11 4.4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272,274,111.03 8.0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3,045,305.14 12.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047 天源迪科 5,355,802 87,728,036.76 2.59 2 300394 天孚通信 1,799,337 57,416,843.67 1.70 3 300170 汉得信息 3,172,350 53,739,609.00 1.59 4 300383 光环新网 1,740,000 32,625,000.00 0.96 5 300590 移为通信 700,600 27,799,808.00 0.82 6 002410 广联达 900,000 26,829,000.00 0.79 7 300098 高新兴 2,748,393 25,807,410.27 0.76 8 300349 金卡智能 1,157,600 24,170,688.00 0.71 9 000977 浪潮信息 893,560 22,339,000.00 0.66 10 300548 博创科技 457,200 20,628,864.00 0.6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9,027,140.10 18.6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91,905,340.00 11.59 4


企业债券


1,782,982,630.50 52.73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20,693,000.00 3.57 6


中期票据


1,232,969,300.00 36.46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2,405,368.50 0.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78,077,439.10 111.7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90205 19 国开05 1,300,000 128,908,000.00 3.81 2 190201 19 国开01 900,000 90,000,000.00 2.66 3 101800428 18 复星高科 MTN002 800,000 82,568,000.00 2.44 4 101755014 17 清远德晟 MTN001 700,000 73,633,000.00 2.18 5 101900433 19 淮安国投 MTN002 700,000 70,000,000.00 2.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828.4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585,096.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153,924.39 5


应收申购款


54,756.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915,605.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投 资业 绩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本 报告 中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1 年 04 月 25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0.10% 0.15% 4.49% 0.02% -4.39% 0.13%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8.89% 0.10% 6.22% 0.02% 2.67% 0.08%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0.07% 0.08% 5.85% 0.02% -5.92% 0.06%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10.73% 0.12% 5.82% 0.02% 4.91% 0.10%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0.47% 0.56% 4.97% 0.01% 5.50% 0.55%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35% 0.36% 4.36% 0.01% -3.01% 0.35%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3.72% 0.20% 4.35% 0.01% -0.63% 0.19%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2.67% 0.20% 4.35% 0.01% -1.68% 0.19%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5.19% 0.27% 1.07% 0.02% 4.12% 0.25%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51.26% 0.27% 41.49% 0.02% 9.77% 0.25%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 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行。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消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其清算 财产。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 面 形式加 密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份 额净值 的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 服的不可 抗力情况 ,按 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 约定处理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 列 支情况 作专项说 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自2019 年2 月19 日起,本 基金优 惠后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01% ,结 束时间 本公司 届时将另行 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 已于2011 年3 月 18 日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公告 的《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具体详 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公 告的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 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 公告的《 鹏华 丰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 4 月26 日刊 登了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28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十六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 导致货币购 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技 术风险 当 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登 记结 算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和赎 回。如 果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或 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会影 响基金 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同 时投 资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 债券金 融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同 时 ,本 基金严 格控制 投资 于流动 受限资 产和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需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的投资品 种的比例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发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回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第七部 分的 相关约 定。 未 赎回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 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应 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 定 价机制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基金 管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资者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 或赎 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 险。 (五)信用风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 基金 主要运 用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将资产 配置 于高 风险 资产 与低风 险资 产。 本基金 投 资 策略 在理论 上可以 降低 本金损 失的风 险、 锁定投 资收 益, 但重要 前提之 一是 投资组 合中 股 票资 产与债 券资产 的仓 位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时 、连续 地调 整。但 在实 际 投资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影响 或者市 场环 境急剧 变化 的影 响导致 本策略 不能 有效发 挥功 效,并产生 一定的本 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 失的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 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 》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 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 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因募集 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 后,当出现 下述情形之 一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召集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 合并事项 :


(1)连续 9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规模少 于 3000 万人 民币; (3)连续9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前 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本基金9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程 序召 开,并 就 因 上述 情形的 发生是 否终 止本基 金合同 的事 项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事项以 特别 决议方 式进 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现 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当出 现下述 情形 之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召集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基 金合同终 止或与其 他基金合 并事项:


1)连续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少 于 200 人; 2)连续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规模少于3000 万 人民 币; 3)连续9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前 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本基金 9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程 序召 开,并 就 因 上述 情形的 发生是 否终 止本基 金合同 的事 项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事项以 特别 决议方 式进 行表决。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十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关 和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 转账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 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同 时投 资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品 种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因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因 素导 致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述 比例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a、本基金对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对股票 等 权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b、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c、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d、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e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g、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h、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i、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j、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k、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的规定 ; l、一只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一只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上 比例进行 调整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g、h 条外,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 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 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 公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 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 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 统, 投资 者可 登陆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 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 信账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 现 账户 查询功 能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 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提供工作 日 8 :30 -21 :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 诉 是补充投 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鹏 华丰盛稳 固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 额申购、 转换 转入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鹏 华丰盛稳 固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次分 红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恢复大额申 购、转换 转入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3 日 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 展鹏华丰 盛稳 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服务费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8 日 2019 年第一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4 月1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4 月 24 日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