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腾债券(003527)

鹏华丰腾债券:鹏华丰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9 月 9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准予鹏 华丰腾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注 册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 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具有较 低风 险收益 特征 的品 种。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性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4 月2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鹏 华丰 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鹏华 丰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丰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鹏华丰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丰 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鹏 华丰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丰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4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47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 煜扬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 州省 政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监 、香 港深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业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 行官和投 资总监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 另类投资 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 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 业务发展 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法 学学士, 律师,国 籍:意大利 。曾在意 大利多家 律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 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产品 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 部工作,现 在担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 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事 ,会 计学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注 册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 任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总 部业 务经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务 总部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人力 资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务 总部 总经理 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安徽 大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国籍: 中国 。曾 任新 疆军 区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处 长、处 长、副 主任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室 主任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 臻女 士,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 国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 营,项目涉 及制造业、能 源、电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 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研究 生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监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 冰女 士,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资 金科 经理、 资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总 经理 等,现 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工 商管理学 士,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 所、菲亚特汽 车发动机和 变速器平台 管控管理团队工 作、圣保罗 IMI 资产 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 保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控 部 工作、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管理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负责 人。 于 丹女 士,职 工监 事,法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工 监事 ,大专 学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奥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毕马 威(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入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发展部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 、总 裁,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 大学 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第 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 副书记、副 总裁,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博 时价值 增长基 金基 金经理 、固 定 收益 部总经 理、基 金裕 泽基金 经理、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总 经理 ,现任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 彪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处 长、 股权资 产部 (实业投 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副 总裁 ,管 理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 济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纪委 书记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 干部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行 监管部 副处 长、人 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国 家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研 员,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涛先生, 国籍中国 ,金融学 硕士,6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2013 年 4 月 加盟鹏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从 事债 券投资 研究工 作, 担任固 定收 益部 债券研 究员, 现担 任公募 债券 投资部基金 经理。2016 年05 月 担任鹏华 丰融定期 开 放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 国企债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担任鹏华丰禄 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2 月至2017 年09 月担任鹏 华丰安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2 月至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 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2 月至 2019 年 02 月担任鹏华丰恒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2 月担 任鹏华丰 腾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05 月担任鹏 华丰瑞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5 月担任鹏 华普天债 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03 月担 任鹏华 弘盛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03 月至 2018 年12 月担任鹏华 实业债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华尊 悦发起式 定开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华 3 个月中 短债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担 任鹏华永 诚一年定 期 开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9 年03 月 担任鹏华永 融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2019 年03 月担任鹏 华永润一 年定期开 放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刘 涛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6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丰融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国企债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丰禄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丰安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丰达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9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丰恒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丰瑞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弘盛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3 月至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实业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尊悦发 起式定开 债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 3 个月 中短债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永诚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永融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永润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方 昶先 生, 国籍中 国, 经济 学硕士 ,5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 经验 。曾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管理部投资 经理;2016 年12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担任公募 债券投资 部基金经 理。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丰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信 用增利 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12 月担任 鹏华丰华 债券基金 基 金经理,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丰恒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03 月担 任鹏华安 益增强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方 昶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信用增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华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 华丰恒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安益增 强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














刘太阳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鹏华 新兴 产业混 合、 鹏 华 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 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 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 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 菲菲 中 国民 生银行 是我 国首 家主要 由非 公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 国性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同时 又 是 严格 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 立的规 范的 股份 制金融 企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 国金 融业的 涉足和 实现 规范的 现代企 业制 度,使 中国 民生 银行有 别于国 有银 行和其 他商 业 银行, 而为 国内外 经济界 、金融 界所 关注。 中国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 规模不断扩 大,效益 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 康的 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 民生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 2003 年3 月18 日,中 国民生银 行40 亿可 转换公司 债 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 交易。2004 年11 月 8 日,中国 民生银行 通过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功 发行 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级 债券,成 为中国 第一家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 债券 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行 成功完 成股权 分置 改革, 成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的 商业银 行, 为中国 资本 市场股权分 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 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 港交易所 挂牌 上市。 中 国民 生银行 自上 市以 来,按 照“ 团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才 ;严 格管 理,规 范 行 为, 敬业守 法;讲 究质 量,提 高效益 ,健 康发展 ”的 经营 发展方 针,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面 进行了 有益探 索, 先后推 出了“ 大集 中”科 技平 台、 “两率 ”考核 机制 、“三 卡” 工 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 大基础 管理系 统、 集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改 革等 制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风险 、快增 长、 高效益 的战略 目标 ,树立 了充 满 生 机与活 力的崭 新的 商业银 行形 象。 民生银行荣 获第十三 届上市公 司董事会 “金圆桌 ”优 秀董事会奖 ; 民生银行在华夏 时报社主办的 第十一届金 蝉奖评选中 荣获“2017 年 度小微金融 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 亚洲货币》杂 志颁发的“2016 中国 地区最佳财富管 理私人银行” 奖项 ;


民生银行荣 获新浪财 经颁发的 “年度最 佳电子银 行” 及“年度直 销银行十 强”奖项 ; 民生银行荣 获 VISA 颁发的“ 最佳产品 设计创新 奖” ; 民 生银 行在经 济观 察报 举办的 “中 国卓越 金融 奖” 评选 中荣 获“年 度卓 越资 产管理 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 商”、“2016 年度银行 间本币 市场优秀 衍生品交 易商 ”及“2016 年 度银行间 本币市 场优秀 债券交易商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 银行间交易 协商会授予 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 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 用债做市 商”奖项 ;


民生银行荣 获英国 WPP ( 全球最大 的传媒 集团之一 ) 颁发的“2017 年度 最具价值 中国 品牌 100 强 ”;


民生银行在 中国资产 证券化论 坛年会上 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 献奖”。 2、主要人员 情况 张 庆先 生,中 国民 生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博士 研究 生,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 人员任职资 格,从事 过金融租 赁、证券 投资、银 行管 理等工作, 具有 25 年金 融从业经 历, 不 仅有 丰富的 一线实 战经 验,还 有扎实 的总 部管理 经历 。历 任中国 民生银 行西 安分行 副行 长,中国民 生银行沈 阳分行筹 备组组长 、行长、 党委 书记。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 基金托管资 格,成为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颁 布后首 家获批 从事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银行。 为了更 好地 发挥后 发优 势 ,大 力发展 托管业 务,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伊 始就 本着充 分保 护 基金持 有人 的利益 、为客 户提供 高品 质托管 服务的原 则,高 起点 地建立 系统、 完善制 度 、 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 部目前共 有员工 71 人,平均 年 龄 37 岁,100% 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62.5% 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 。 中国民生银 行坚持以 客户需求 为导向, 秉承“诚 信、 严谨、高效 、务实” 的经营理 念,依托丰 富的资产 托管经验 、专业的 托管业务 服务 和先进的托 管业务平 台,为境 内外客 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高 效的专业 托管服务 。截 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中国民 生银行 已托管 182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民生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于 2018 年2 月6 日 发布了“ 爱托 管”品牌, 近百余家 资管机构 及合作客 户的代表 受邀 参加了启动 仪式。资 产托管部 始终坚 持以客户为 中心,致 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 金融 服务。对内 大力整合 行内资源 ,对外 广泛搭建客 户服务平 台,向各 类托管客 户提供专 业化 、增值化的 托管综合 金融服务 ,得到 各界的充分 认可,也 在市场上 树立了良 好品牌形 象, 成为市场上 一家有特 色的托管 银行。 自 2010 年至 今,中国 民生银行 荣获《金 融理财 》杂 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 ”、“最 佳创新托管 银行”、 “金牌创 新力托管 银行”奖 和“ 年度金牌托 管银行” 奖,荣获 《21 世 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 融服务托 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 制目标 (1) 建立 完整、 严密、 高效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形成科 学的 决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 的稳 健运行和托 管财产的 安全完整 。 (2) 大力 培育合 规文化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严格 控制合规风 险,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符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 (3) 以相 互制衡 健全有 效的 风控组 织结 构为保 障,以 完善 健全的 制度 为基础 ,以 落实 到 位的过 程控 制为着 眼点, 以先进 的信 息技术 手段为依 托,建 立全 面、系 统、动 态、主 动 、 有 利于 差错防 弊、堵 塞漏 洞、消 除隐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险 控制制 度, 确保托 管业 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2.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总 行高 级管理 层负责 部署 全行的 风险管 理工 作。总 行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总 行高 级管理 层下 设 的风 险管理 专业委 员会 ,对高 级管理 层负 责,支 持高 级管 理层履 行职责 。资 产托管 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在总行 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 统一部署 和指 导下开展。 3. 总 行各 部门 紧密 配合 ,共同 把控 资产 托管 业务 运行中的 风险 ,具 体职 责与 分工 如 下 :总 行风险 管理与 质量 监控部 作为总 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秘 书机构 ,是全 行风 险管理 的统 筹 部门 ,对资 产托管 部的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总行 法律 合规部 负责资 产托 管业务 项下 的 相关 合同、 协议等 文本 的审定 ,负责 该业 务与管 理的 合规 性审查 、检查 与督 导整改 ;总 行 审计 部对全 行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审计 。包 括定期 内部 审计 、现场 和非现 场检 查等; 总行 办 公室 (品牌 管理中 心) 与资产 托管部 共同 制定声 誉风 险应 对预案 。按资 产托 管部需 求对 由 托管 业务引 发的声 誉风 险事件 进行定 向舆 情监测 ,对 由托 管业务 引起的 声 誉 风险进 行应 急 处置 ,包括 与全国 性媒 体进行 沟通、 避免 负面报 道、 组织 正面回 应等。 内部 风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合 规原则。 风险控制 应符合和 体现国 家法 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 覆盖托管部 的各个业务 中心、各个岗位 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 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 。资产托管 业务从业人 员应全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 度约束的 权力。 (4)预防性原则 。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控制资产托 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 未然,尽 量避免业 务操作中 各种问题 的产 生。 (5)及时性原则 。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完善。 发现问题 ,要及时 处理 ,堵塞漏洞 。 (6)独立性原则 。各业务中 心、各岗位 职能上保持 相对独立性。风 险监督中心 是资产托管 部 下设 的执行 机构, 不受 其他业 务中心 和个 人干涉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检查 人员 严格分 开, 以保证风险 控制机构 的工作不 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 则。各业务 中心、各岗 位权责明确 ,相互牵制,通 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 风险控制 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 。托管银行 自身财务与 托管资产财 务严格分开;托 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 和营销等 部门隔离 。 4.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 (1) 制度建设: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 理结构: 前后台分 离,不 同部 门、岗位相 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监 督中心指导 业务中心进 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 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 行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 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建 立异地灾备 中心, 保证业务不 中断。 5. 资产托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从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监控等 五 个方面构建 了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 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 理念。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 业务,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和 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 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 线。 (2)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 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 员风 险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中 心和 业务 岗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 。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的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 多中心制的 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不同中 心、不同 岗位 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 (4) 以制度建设作 为风险管理 的核心。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建设 ,已 经建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业务管 理办 法、内 部控 制 制度 、员工 行为规 范、 岗位职 责及涵 括所 有后台 运作 环节 的操作 手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境和业 务的发展 还会不断 增加和完 善。 (5) 制度的执行和 监督是风险 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 比编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 实检查 是 风险 控制管 理的有 力保 证。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定 期对业 务的 运行进 行稽 核检 查。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托管部进 行稽核检 查。 (6) 将先进的技术 手段运用于 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 理中,技术控制 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 险 更加 可靠, 可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至 最低 。托管 业务 系统 需求不 仅从业 务方 面而且 从风 险控制方面 都要经过 多方论证 ,托管业 务技术系 统具 有较强的自 动风险控 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 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基 金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东路中 民时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闵 齐双 经办律师: 闵齐双、 王德森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 会计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永定门西 滨河路 8 号院 7 号 楼中 海地产广场 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顾仁荣 办公室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融大厦 8-10 层 联系电话:+86(10)88095588 +86 (755 )88999233 传真:+86(10)88091190 联系人:邢 向宗 经办会计师 :邢向宗 、邹菁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 会2016 年9 月9 日证监许 可[2016]2068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募 集期间有 效认购份 额200,034,447.16 份 ,利息结 转份额7.40 份,合计200,034,454.56 份 , 募集户数为315 户。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6 年10 月 27 日生效。 三、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金 合同》,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2016 年 11 月14 日起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 日(本公 司公告暂停 相关业务 的除外) 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 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暂 停赎 回或其 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 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 式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 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 时,该 笔赎 回业务 应包括 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否 则, 剩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强 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适用 下表 特定申 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 ,则 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 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 <1 年 0.1% Y≥1 年 0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赎回 费总额的100%归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1%=10.68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0,669.32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 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 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 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通 过利 差分析 和对 利率 曲线 变动 趋势的 判断 ,提 高资金 流 动性和收益 率水平, 力争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的收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次 级债 、同业 存单、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投 资于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主要 采取久 期策 略,同 时辅 之以 信用 利差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收 益率 利差策 略、息 差策 略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通 过利 差分析 和对利 率曲 线变动 趋势的 判断 ,提高 资金 流动 性和收 益率水 平, 力争取 得超 越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 资产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段 、利 率曲 线变化 趋 势 和信 用利差 变化趋 势的 重点分 析,比 较未 来一定 时间 内不 同债券 品种和 债券 市场的 相对 预 期收 益率, 在基金 规定 的投资 比例范 围内 对不同 久期 、信 用特征 的券种 及债 券与现 金之 间进行动态 调整。 2、久期策略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久期 策略,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以实 现对 组合利 率 风 险的 有效控 制。为 控制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以“目 标久 期” 为中心 的资产 配置 方式。 目标 久 期的 设定划 分为两 个层 次:战 略性配 置和 战术性 配置 。“ 目标久 期”的 战略 性配置 由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 主 要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预 测 分 析 决 定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目标 久期” 的战术 性配 置由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短 期因 素的 影响在 战略性 配置 预先设 定的 范 围内进 行调 整。如 果预期 利率下 降, 本基金 将增加组 合的久 期, 直至接 近目标 久期上 限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益 ;反 之,如 果预 期利 率上升 ,本基 金将 缩短组 合的 久期,直至 目标久期 下限,以 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 带来 的风险。 3、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骑乘 策略增 强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这一策 略即 通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分 析,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 曲 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 也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5、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择 策略 根 据单 个债券 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 定价 合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行 人资信 及公 司运营 情况 ,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 作 ,合 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或发行 人信用等 级变化情 况,力求 规避可能 存在 的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8、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 信用风 险、利 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积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 中 债 总指 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公 司编 制 ,并 在中国 债 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发 布,具 有较强 的权 威性和 市场影 响力 ;该指 数样 本券 涵盖央 票、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能 较好地 反映债 券市 场的整 体收益 。本 基金是 债券 型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为 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具有较 低风险收 益特 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0)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2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2)、 (9 )、(13) 、(14 )条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964,600,000.00 96.23


其中:债券


1,964,600,000.00 96.2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125.00 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9,489,909.16 1.44 8


其他资产


37,494,374.46 1.84 9


合计


2,041,584,408.6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1,064,000.00 2.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6,644,000.00 7.1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46,644,000.00 7.19 4


企业债券


91,026,000.00 4.4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125,486,000.00 55.16 6


中期票据


560,380,000.00 27.46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64,600,000.00 96.2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1801316 18 招 商局 SCP005 1,700,000 171,020,000.00 8.38 2 011801605 18 中 交建 SCP001 1,700,000 170,935,000.00 8.38 3 011801453 18 京 能洁能 SCP003 1,500,000 150,735,000.00 7.39 4 101459051 14 苏 国资 MTN004 1,000,000 101,680,000.00 4.98 5 011900131 19 远 东租赁 SCP001 1,000,000 100,250,000.00 4.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494,374.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94,374.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如下表所 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6 年 10 月 27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0.30% 0.06% -2.40% 0.22% 2.10% -0.16%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3.36% 0.02% -1.19% 0.09% 4.55% -0.0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4.08% 0.02% 9.63% 0.11% -5.55% -0.09%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0.80% 0.02% 1.11% 0.09% -0.31% -0.07%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8.11% 0.03% 6.90% 0.12% 1.21% -0.09%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 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 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整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 诉讼费、公 证费和 认证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 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说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六部分 风 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将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回 ,致 使本 基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 基金 赎回支付的 要求所引 致的风险 。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次 级债 、同业 存单、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投 资于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 债券金 融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同 时 ,本 基金严 格控制 开放 期内投 资于流 动受 限资产 和不 存在 活跃市 场需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的投资品 种的比例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发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第七部 分的 相关约 定。 未 赎回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 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 行适 度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应 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 定 价机制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基金 管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资者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 或赎 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如 果债 券市场 出现 整体 下跌, 本基金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 场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本公 司建 立了 相应 的风 险评估 流程 ,并 制订相 应 的 投资 审批程 序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通 过 信用 分析、 投资 授信 控制等 方法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进行 有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但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过 程中 仍可能 面临信 用风 险、利 率风 险、流动性 风险、提 前偿付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 险。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 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4)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规则; (5)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8)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生效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后生效 。 2、《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保险兼业 代理 业务(有效 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次 级债 、同业 存单、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 投资于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投 资于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 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0)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2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除 上述 第(2)、 (9 )、(13) 、(14 )条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 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 单,并 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 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认 后, 新的关 联交 易名单开始 生效。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应 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就流通 受限证券 投资签订 风险控制 补充 协议。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 一致,须 为经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受 限证 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 积 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如 因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 预先确 定的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导致 本基 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有 关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比例如 违 反有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 限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


信息披 露情况。 5.


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有 新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投资 中期 票据业 务进 行研究 ,认 真评 估中期 票据 投资业 务的 风 险 ,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投 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 批准的基金 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 制度(以下简 称“《制 度》”),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 人《制度》 的内容与本 协 议不 一致的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首次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中期票据 投资签订 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中期票据属于 固定收益类 证券,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 中关于该基 金投资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相 关 比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公 募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处置的监 督职 责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 票据超过 投资比例 的,基金 托管 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期票 据调整至 规定的比 例要求,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七)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应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首次 投 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投资 签订风 险控 制补充协议 。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信用 风险处置 预案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相 关投 资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 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 日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确 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对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进行 修改 的,应 及时 修订后通知 基金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情 况,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 金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因 基金管 理人未 就相 应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除 外) ,导致 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须承担 连带责任 。 如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化等 不可 归责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 导致基金投资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超过 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将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八)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 议前, 应将草 拟的 银行存 款协议 送基 金托管 人审 核。 首次投 资银行 存款 之前, 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银行 存款的投 资签署风 险控 制补充协议 。 ( 九)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二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 十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销 ,不 同基 金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 合规 指 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4.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7.


对于因 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应开 立“基金 募集专户 ”,用于 存放募集的 资金。该 账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并 加盖 会计师事务 所公章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 分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金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本 基金 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证 券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财 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保管 的机构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但基 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保 管凭证。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均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并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 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以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 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 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的 估值 (a)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b)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c)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d)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a)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 (b)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4)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a)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c)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7)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期 货公 司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 遗漏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A.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 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建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D.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另 有通 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分 别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制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 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 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 务 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保 存期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仲裁 费、律师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本 托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 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本托 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 托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本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托管 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3)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 十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 统, 投资 者可 登陆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 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 信账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 现 账户 查询功 能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提供工作 日 8 :30 -21 :00 的 坐 席服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丰 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次分红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1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个 人 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 的证件类 型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1 月 15 日 鹏 华 丰 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2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2 月 1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设 客 服 热线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办 理 相关销售业 务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 28 日 2019 年第一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4 月 1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9 年4 月 26 日止。


第二 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鹏 华丰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件 2、《鹏华丰 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鹏华丰 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