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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新利A(001247)

华泰新利: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新利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九 年六 月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泰柏 瑞 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新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根 据 2015 年 4 月 1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 关于 准予 华泰 柏瑞 新利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629 号)的 注册 , 进 行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 4 月 28 日正 式生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27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九、基 金的 投资................................................................. 66 十、基 金的 业绩................................................................. 7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8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8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9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规 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华 泰柏 瑞 新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柏 瑞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 《华 泰柏 瑞 新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泰 柏瑞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泰 柏 瑞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 16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投资 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 31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4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2 、 基金 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申 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 金时收 取认 购 、 申购 费用 而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 称 为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且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基 金份额 43 、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6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 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 元: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1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动 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 指定 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介 55 、 货币 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56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Anthony Fasso 先 生: 董 事,学 士,1984 年加入 Bankers Trust ,1995 年至2000 年先 后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 董 事 ( 亚洲 ) 、 高级副 总裁 及常 务董 事 ( 香港) 。2000 年至2001 年担 任iRegent Group Limited 营 销经 理( 香港) ,2001 年至 2003 年 担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 行政 总裁及 机构资产 管理部门 主管( 香港) ,2003 年至2004 年担 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私人 财富管 理董 事 (墨 尔本 ) , 2005 年至 2010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 年担 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 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及 全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巴黎/香港) , 2010 年至2018 年担 任AMP Capital 国 际业 务行 政总 裁及 全球客 户部 门( 香港 )主 管,2019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行政 总裁 (亚洲 ,日 本除 外)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4 月至1996 年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深 经理 、 协 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 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 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王永筠 女士: 监事 长,硕 士,香 港会计 师公 会会员 。2004 年至 2008 年 任职 于德勤 , 2008 年至 2019 年担 任黑 石集团 (香 港)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门董 事,2019 年起 担任柏 瑞投 资 财务部 门高 级副 总裁 (亚 洲,日 本及 台湾 除外 ) 。 刘晓冰 先生 : 监 事, 二 十 四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 生:监 事, 硕士,2000-2001 年任上 海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公 司财 务,2001-2004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锦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华泰 柏瑞 裕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8 年3 月至2018 年10 月任 华泰 柏瑞 泰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4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0 月 起任 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中证 红 利低波 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 年11 月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创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 股 通量化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科 与研 究生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MBA 毕业 于美国 加州 大 学伯克 利分 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李晓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美 国杜克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中银 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交 易 结算员 , 银建 实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经理 , 汉 唐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美 国信 安 环球股 票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刘万方 先生 : 财政 部财 政 科学研 究所 财政 学博 士 。 曾任中 国普 天信 息产 业集 团公司 项目 投资经 理, 美国MBP 咨询 公司咨 询顾 问, 中国 证监 会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朱雀 股权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朱雀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9 年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罗远航 先生, 清华 大学 应 用经济 学硕士 。曾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2017 年1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3 月至2018 年 4 月 任华 泰 柏瑞精 选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泰 柏瑞泰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 泰 柏 瑞 锦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华 泰柏 瑞 裕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华 泰柏 瑞爱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7 年3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 华泰 柏瑞 兴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 经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季季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泰 柏瑞 新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泰 柏瑞 享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华泰 柏瑞 鼎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9 年 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丰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吴邦栋 先生 , 上 海财 经大 学金融 学硕 士。 曾任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农银 汇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15 年 6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高级研 究员 兼 基金经 理助 理。2018 年 3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创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2018 年4 月至2018 年11 月任 华泰 柏瑞 爱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8 年 4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新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华泰 柏瑞 鼎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方纬先 生,2015 年4 月 28 日至2016 年8 月 17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景涵 先生 ,2015 年 4 月28 日至 2018 年4 月2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田汉 卿女 士 ; 副 总经 理李 晓西 先生 ; 投资研 究部 副总监 吕慧 建先 生; 投资 研究部 副总 监张 慧先 生; 基金经 理徐 晓杰 女士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2)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主席: 副总 经理 董元 星先 生; 成员: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陈 东先生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监郑青 女士; 基金 经理 罗 远航先 生; 基金经 理朱 向临 女士 。 列席人 员: 法律 、风 控相 关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3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 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4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5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 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710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6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7 年,中 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 A 类基 金份 额: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8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5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9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7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8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9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0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4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大厦 4,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 强 联系人 :刘 方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15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6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7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2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19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0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21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3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22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3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4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2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4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8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2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30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31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2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6 33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电话:13520209651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34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35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36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37 )北 京恒 宇天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883 室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 航星 园 8 号楼( 东半 楼)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84259205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址:www.1314fund.com 38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39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0 )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8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41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李 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42 )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43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4 )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安联 大 厦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张 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45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6 )尚 智逢 源(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 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47 )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8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49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50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5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52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53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54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55 )上 海攀 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吴卫 东 电话:13918302493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56 )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57 )南 京途 牛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58 )上 海东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59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60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61 )方 德保 险代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楼 7 层7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外大 街 22 号 天恒 大 厦 A 座U?work 12 层 02 法定代 表人 : 林柏 均 联系人 :王 雅莹 电话:18980531311 传真:010-64068006 客服电 话:010-64068617 公司网 址:www.fundsure.cn


62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17-19 号 环亚大 厦B 座 601 室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17-19 号 环亚大 厦B 座 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3863742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4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63 )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64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深 南大 道南侧 金地 中心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 财富国 际中 心 27 层 联储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吕 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65 )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66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5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7 )万 家财 富基 金销 售( 天津)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8 )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69 )北 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王 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70 )深 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传真:010-84865051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 址:www.ecpefund.com 71 )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46 号 爱建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 联系人 :蔡 俊 电话:021-64382399 传真:64388012 客服电 话:021-64382363 公司网 址:www.ajcf.com.cn 72 )扬 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广陵新 城信 息产 业基 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扬 州市 邗江区 文昌 西 路56 号公 元 国际大 厦 3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光 联系人 :苏 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公司网 址:www.gxjlcn.com 73 )民 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H 区( 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 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7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74 )大 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18585196880


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www.urainf.com 75 )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12 号院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服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址:http://fund.sinosig.com/


76 )沈 阳麟 龙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沈阳 市 浑南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B 座601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沈阳 市 浑南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B 座601


法定代 表人 :朱 荣晖


联系人 : 钱金 菊 电话:021-5109679 传真:021-5109679 服务电 话:400-003-5811 公司网 址:https://www.jinjiwo.com/ 77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831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8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9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0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徐 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81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晓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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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9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 转7167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82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 —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83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84 )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85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施 燕华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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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0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86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87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88 )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40 号国 航世 纪大 厦 1608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张超 电话:010-87486666-6535 公司网 址:


http://www.jiah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89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臧静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1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90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91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92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93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94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毓 栋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2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95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96 )上 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97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东 、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东 、康 宁街 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98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3 99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金 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00)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01)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郑 雪敏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02)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冯 强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03)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04)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10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10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秦 艳琴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07)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5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08) 中证 金牛(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 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09)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10)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康路308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1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1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13)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郑 秋月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14)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 志鹏 客服电 话:021-6090797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15)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16)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廖 嘉琦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7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ying.com 117)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 山南 路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https://www.cmiwm.com/ C 类基 金份 额: 1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8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和16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5 年4 月 17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5 】629 号) 注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 且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并单 独公 告。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 收费 方式 等,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0 (五)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 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华 泰柏 瑞新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2015 年 4 月22 日至2015 年 5 月 6 日 公开 发售。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定 ,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本基 金的 实际 发售 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4 月24 日。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十)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1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 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但已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不 允许撤 销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 网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直 销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000 元 人 民币, 已在 直销 柜台有认/申购 本 公 司旗下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认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A 类 基金份 额在 投资 者认 购时 收取认 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收 取认 购费 。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养老金 特定 认购 费 率 M<100 万 1.20% 0.30% 100 万 ≤M<200 万 0.80% 0.20% 200 万 ≤M< 500 万 0.60% 0.15% M≥50 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 定认购费 率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 将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2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者所 有 。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 非 固 定认购 费用 ,且 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 且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891.42 份A 类基金 份额 。 (2)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投资 者的 总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如 下: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10,01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3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十二)募集结果 截止 到2015 年4 月24 日 ,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购 总户 数 11011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1,652,616,261.61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78,364.97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合 计 共 1,652,694,626.58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 记入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 归 投资 人所 有。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5 年4 月28 日获确 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将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及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6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7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 2 、 直销 柜台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柜 台有 认/申 购本 公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并 申请 全部 赎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 的申 请限 制,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种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730 天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并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天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 金 财产所 有。 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以 申请 当日 C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A 类及C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A 类及C 类 基金份 额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除 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8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费 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 率 M<100 万 1.50% 0.375% 100 万 ≤M<200 万 1.00% 0.25% 200 万 ≤M< 500 万 0.80% 0.20% M≥50 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 定认购费 率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 将在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为0 。 (2) 赎回 费 投资者 在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365 日 0.5% 365 日 ≤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投资者 在赎 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 少于 90 日 的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 有期不少于 90 日少于 180 日 的赎 回费 用 50%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有 期 不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费 用 25%的 部分 归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9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申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费 ) , 投资者 的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 在 适用 非固 定申 购费用 的情 况 下,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20 元,则 可得 到 的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其对 应费 率为1.5% , 假 设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20 元 , 则其可 得 到 46,826.12 份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A 类或C类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18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 20× 0.50 %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0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180 天,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50% , 假 设T 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52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1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2、3 、5、6、7、8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2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前 述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仍 旧超 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继续 按前 述规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例。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3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本公 司管 理的 另一 只基 金份额 的业 务 。 需 要办 理基 金转换 的投 资者 须到 原销 售机构 办理 手 续。本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时,本 公司 将另 行公 告具 体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 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 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4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 转 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5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前瞻性 地把 握不 同时 期股 票市场 、 债券市 场和 银行 间市 场的 收益率 , 力争 在中 长期 为投 资者创 造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包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业 务的相关规定 颁布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改变本 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后,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宜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以 获取长 期稳 定收 益为 目标 。 当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估 值 水平严 重地 偏离了 企业 实际 的盈 利状 况和预 期的 成长 率, 出现 明显的 价值 高估 , 如 果不 及时调 整将 可能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带 来潜 在的资 本损 失时 , 本 基金 将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调整 , 降低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同 时相 应提 高债 券等其 他资 产的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7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基 本 面分析 入手 。 根据 个股 的 估值水 平优 选个股 , 重点 配置当 前业 绩优良 、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 在 可预 见的 未来其 行业 处于景 气周 期 中 的股票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因 素,进 行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间的 配置 。 1)国 家经 济政 策 本基金 将积 极关 注政 府未 来的产 业发 展规 划方 向 , 以及配 套的 国家 财政 与税 收政策 、 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 贸易 政策、 汇率政 策等政 策的 变化, 分析国 家政策 对主 题行业 的影响 , 重点投 资于 受益 于国 家政 策变化 、预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行业 。 2)经 济周 期 经济周 期对 各个 行业 的影 响不尽 相同 , 本 基金 主要 从 两个角 度把 握经 济周 期带 来的投 资 机会 : 一 是充 分分析 过往 历史数 据 , 找 出经济 周期 对行业 景气 度影 响的 共性 规律 ; 二 是将 对 当前所 处经 济周 期阶 段进 行前瞻 性分 析, 根据 各行 业在经 济周 期各 阶段 的预 期表现 , 进 行行 业配置 与 调 整, 为投 资者 追求超 额收 益。 3)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各 行业 的发展 进程 , 捕捉 行业 科 技技术 、 制造 工艺 、 商 业 模式 、 人 才 结构等 因素 的最 新变 化, 从而预 测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发掘 具有 广阔发 展潜 力的行 业 , 并 相 应对基 金资 产的 行业 配置 进行调 整。 4)各 行业 基本 面的 变化 本基金 将对 影响 各行 业基 本面的 因素 进行 跟踪 分析 , 预 期各 行业 基本 面变 化 的拐点 , 超 配基本 面即 将发 生有 利变 化的行 业, 低配 基本 面即 将发生 不利 变化 的行 业。 5)各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将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进 行动 态分 析 , 增加被 市场 低估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降 低盈利 低于 预期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6)市 场需 求趋 势 各行业 市场 需求 的变 化趋 势不同 , 有 的表 现为 刚性 需求, 有的 呈现 较大 弹性, 导致不 同 行业成 长性 出现 差异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市场 需求 稳定或 保持 较高 增长 的行 业。 7)行 业竞 争格 局 各行业 内部 的竞 争格 局不 同, 行业 利润 率存 在较 大 差异 。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 行业进 入壁 垒较高 、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长 的行 业。 (2)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精 选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 、 行 业特 征 、 驱动因 素及 同业 比较 等定 性方面 对 个股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选 取具有 持续 经营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组 成股 票投 资组 合。 3、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8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有 效利 用 基金资 产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固定收 益资产 包括 债券 (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公 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 分析、 国内 财政 政策 与货 币 市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影响 , 进 行合 理的利 率预 期, 判断 市场 的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 制 下的资 产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 构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具体 采用期 限结 构配 置、 市场 转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 值判断 、 信 用风 险评 估、 现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进 行个 券选 择。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5、其 他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如期权 、 互 换等 其他金 融衍 生品 种, 本基 金将以 风险 管理 和组 合优 化为目 的, 根据 届时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参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 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9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1% 。 本基金采 用“ 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1%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主 要是因 为 本基金 追求 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较 好地 体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并易 于被投 资者 理解 和接 受。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代 表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0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和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1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除上述 第(2) 、 (12 ) 、 (23)、( 2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2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 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 通证券出 借业务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578,031.75 16.16 其中: 股票


20,578,031.75 16.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8,252,700.00 69.30 其中: 债券


88,252,700.00 69.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076,141.11 11.05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3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52,799.19 2.24 8 其他资 产


1,585,478.55 1.25 9 合计





127,345,150.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47,559.00 2.3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363,600.00 1.0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138,256.00 1.7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470,067.00 0.38 J 金融业 8,097,413.75 6.50 K 房地产 业 5,561,136.00 4.4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578,031.75 16.52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160,900 2,062,738.00 1.66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4 2 601288 农业银 行 540,500 2,016,065.00 1.62 3 601328 交通银 行 313,400 1,955,616.00 1.57 4 601398 工商银 行 329,500 1,835,315.00 1.47 5 000069 华侨城 A 219,900 1,693,230.00 1.36 6 000002 万


科A 54,700 1,680,384.00 1.35 7 002146 荣盛发 展 146,600 1,649,250.00 1.32 8 600023 浙能电 力 280,000 1,363,600.00 1.09 9 601006 大秦铁 路 158,100 1,318,554.00 1.06 10 300760 迈瑞医 疗 7,600 1,020,680.00 0.8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0,700.00 5.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0,700.00 5.62 4 企业债 券 30,068,000.00 24.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9,000.00 8.03 6 中期票 据 41,010,000.00 32.9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75,000.0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8,252,700.00 70.8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800526 18 中 金集 MTN001BC 100,000 10,339,000.00 8.30 2 101800229 18 国 电集 MTN001 100,000 10,333,000.00 8.29 3 101800422 18 汇金 MTN004BC 100,000 10,314,000.00 8.28 4 127327 15 国网 06 100,000 10,068,000.00 8.08 5 136040 15 石化 02 100,000 10,050,000.00 8.0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5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 农 业银 行 (601288)共 17 个 分行 因未按 规 定代扣 代缴 个人 所得 税、 未按规 定申 报缴 纳营 业税 、 未 按规 定申 报缴纳 城市 维护建 设税 、 未 按规定 申报 缴纳 房产 税等 , 未依法 履行 职责 , 受到 税务 处罚 。 对 该股 票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根据我 司的 基金 投资 管理 相关制 度 , 以 相应的 研究 报告为 基础 , 结合其 未来 增长前 景 , 由 基 金经理 决定 具体 投资 行为 。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他发 行主 体,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形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6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069.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06,363.39 5 应收申 购款 2,045.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85,478.5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情况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7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31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华泰柏 瑞新 利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年底 3.11% 0.11% 1.79% 0.01% 1.32% 0.10% 2016 年 1.53% 0.11% 2.50% 0.01% -0.97% 0.10% 2017 年 6.87% 0.16% 2.43% 0.01% 4.44% 0.15% 2018 年 0.92% 0.30% 2.37% 0.01% -1.45% 0.29% 过去三 个月 1.69% 0.14% 0.57% 0.01% 1.12% 0.13% 华泰柏 瑞新 利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年底 1.69% 0.05% 0.18% 0.01% 1.51% 0.04% 2016 年 1.89% 0.13% 2.50% 0.01% -0.61% 0.12% 2017 年 6.82% 61.75% 2.43% 0.01% 4.39% 61.74% 2018 年 0.47% 0.30% 2.37% 0.01% -1.90% 0.29% 过去三 个月 1.90% 0.14% 0.57% 0.01% 1.33% 0.13%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8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分 红数 ( 元) 备注 2017 年 0.80 2017 年12 月 8 日实 施 2018 年 0.378 2018 年7 月 11 日实 施 2019 年 - - 合计 1.178


3 、图 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9 注: A 类 图示 日期 为2015 年4 月 28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C 类 图示 日期 为 2015 年11 月19 日至2019 年3 月 31 日。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0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1 十二、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 收益类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理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 对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使用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2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 公允 价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4、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均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3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4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及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5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照 除权除 息日 的 该类 别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7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9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0 十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2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3 报告正 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5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 何情况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6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投 资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和其 它 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 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 变 现的 损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7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 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 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8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0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2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业 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3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4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其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 和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 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5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6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7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3)、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8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0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1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可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3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宜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4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19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1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2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5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和损 失; 2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23)、 24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手续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 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6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规 定, 应当 视情 况暂缓 或拒 绝执行 , 同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在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协议 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7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合 理协 助。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 管 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8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在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 法规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9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价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且无误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 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 位( 含第四 位) 内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前述 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及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0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1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1 、托 管协 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托管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托管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3 、除争 议所涉 的内容 之外 ,争议处 理期 间, 托 管协 议 的当事 人仍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托 管协 议 的 其他 规定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托管协 议 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2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因系 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无 法提 供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务服务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寄送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户确 认后 向投资 人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 确的投 资 人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的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存续 期内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 电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交 易确 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每 次交易 结 束后,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认 单,或 在 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不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寄 送交易 确认 单。 3、基 金交 易电 子邮 件对 账 单订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订 制电 子邮 件交 易对 账单, 交 易 账单的 查询 和订 制具 体方 法可拨 打客 服热 线咨 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资讯订制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投资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地 址、 邮 政编 码、 手机、EMAIL 等) 的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4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供以下 服务 : 1、手 机短 信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 订制 ( 退订) 手机 短信 资讯, 如基 金净值 、 交易确 认、 基金 分红 、相 关基金 资讯 或公 司活 动提 示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如预 留有 效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自 动 获得电 子邮 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内容 包 括基金 资讯 信息 、 基 金分 红提示 信息 、 定期基 金报 告和临 时公 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等 。 投 资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通 过客 服热 线修 改电 子邮件 地址 。 (五)服务方式 1、电 话咨 询服 务 电话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语 音查 询服 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电话 自助 方式, 查 询基金 代码 、 基金份 额净 值等信 息 , 也 可查询 基金 账户余 额等 个人 账户 信息 。 电 话中 心提 供 交易 日9:00-17:30 的 人工服 务。 2、网 上客 户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人 提供查 询服 务 、 资 讯服 务 以及 与 基金 管理 人相 互交 流平台 。 登 录网站 后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输入 账号 及密 码查 询个 人账户 资料 , 包括基 金持 有情况 、 基金 交 易明细 、 基金 分红实 施情 况等 ; 并 享受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理财 资讯 服务 ; 投 资人 还可 以 查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 答,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议 。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电话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电话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七)联系基金管理 人 1、网 址:www.huatai-pb.com 2、客 服邮 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 服热 线:400 -888 -0001 ( 免长 途话 费) ,或021-38784638 4、传 真:021-50103016 5、联 系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八)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投资 人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5 人。请 投资 人确 保投 资前 已经全 面了 解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8 年 10 月28 日至 2019 年 4 月27 日 ),下 列 公告刊 登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9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9-04-2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聘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9-04-1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2019-04-0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渠 道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3-29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9-03-27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年度报 告 2019-03-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03-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19 长电 CP001 的公 告 2019-03-2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 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业务的 公告 2019-03-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暂停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理旗 下基 金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9-03-0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暂停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理旗 下基 金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9-01-28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9-01-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沈阳 麟龙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业 务的 公告 2018-12-27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含 移动 终端 ) 开 通招商 银行 直付 通支付 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2018-12-25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正 文 )2018 年2 号 2018-12-10 华泰柏 瑞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2018 年2 号 2018-12-1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业 务的 公告 2018-11-23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加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 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业务的 公告 2018-11-0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11-01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新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华 泰柏 瑞新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华 泰柏 瑞新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六 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