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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007497)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庚价值 灵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中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9]906 号文 准 予募 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风险 、 其他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不 一致 的风 险等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产品 。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证券 经纪 商交 易结算 模式 , 即本 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进行场 内交 易和 结算 , 该 种交易 结算 模式 可能 存在 操作风 险 、 资 金使用 效率 降低的 风险 、 交 易结算 风险 、投 资信 息安 全保密 风险 、无 法完 成当 日估值 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 过50% 的除 外。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募集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回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 ....................................................................................... 108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0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1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 及 《 中庚 价值 灵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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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庚价值灵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证 券经 纪商 :指 为本 基 金提供 证券 经纪 服务 的证 券公司 5、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中庚 价值 灵动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 议 或 《托 管协 议 》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中庚 价值 灵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中庚 价 值灵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指 《 中庚 价值灵 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正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2、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 中 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 的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指 《 中 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9、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0、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 他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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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辉 设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00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5354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孟辉 5,200 26% 中庚地 产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5,000 25% 大连汇 盛投 资有 限公 司 5,000 25% 闫炘 2,000 10% 大连海 博教 育发 展有 限公 司 1,600 8% 福建海 龙威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800 4% 福建瑞 闽投 资有 限公 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情况 闫炘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闽 发证 券武 汉代表 处总 经理 、 上 海管 理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等 职务。 现任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孟辉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民生 证券 研究 所所长 助理 、 国 金证 券机 构销售 部销 售副总 监、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现 任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梁衍锋 先生 , 董 事, 中专 学历。 历任 福州 市住 宅建 筑工程 公司 第五 分公 司施 工经理 、 福 建省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九彩 园工程 处住 宅开 发经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中 庚地 产实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逄超越 女士 , 董 事, 法学 学士。 历任 大连 汇盛 投资 有限公 司监 事 。 现任 大连 汇盛投 资有 限公司 监事 。 黄海雄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福建 省信 托投 资公 司福 州证券 业务 部经理 、 中 国建 设银 行福 州城东 支行 副行 长等 职务 。 现任 福建 海龙 威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总 经理 。 曹庆先 生, 董事 , 理 学硕 士。 历 任中 关村 证券 财务 顾问部 项目 经理 、 巴 黎银 行证券 上海 代表处 研究 员、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 资官 、 投 资总 监。 现 任中 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于战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历任 福建 省建 阳军分 区政 治部 干部 处干 事、 中 国人 民银行 福建 省分 行人 事处 副处长 、 中 国人 民 银 行福 州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上 海分 行福 州监管 办处 长、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福 建监 管局副 局长 。现 已退 休。 田仁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硕士 。 历 任上 海外 国语大 学法 语讲 师、 法国 金融租 赁总 经理助理 、金融 租赁 Eurolease S.A. 公司总 裁助理 、富通集 团总部 岗位 培训 经理、富 通基 金管理 亚洲 公司 总裁 、 海 富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 任瑞 锐投 资管 理咨 询 (上 海)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张志高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学 士。 历任 上海 立信 会计学 院讲 师、 上海 浩信 律师事 务所 律师等 职务 。现 任上 海序 伦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敏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学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福建 省分 行城 北支 行行 长、 福 建融 侨集团 总裁 、无 锡世 纪春 天房地 产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福建 瑞闽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赵东海 先生 , 监 事, 法学 学士, 历任 大连 中益 企业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主任 、 大连 福佳 集团总 裁助 理、 大连 锦连 地产集 团总 裁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大连 汇盛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颜继杰 先生 , 监 事, 工学 学士, 历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工 程师 、 太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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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 孟辉先 生, 总经 理。 (简 历 请参见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丘栋荣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群益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高级 研究 员、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 。 现任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首 席投 资官 。 曹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崔远洪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上 海证 监 局 主任科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 法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海际 证券 合规 总监、 首席 风险 官等 职务 。现任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丘栋荣 先生 ,副 总经 理。 ( 简历请 参见 上述 高级 管理 人员介 绍) 5、投资委员会成员信息 主席: 丘栋荣 先生 ,副 总经 理。 成员: 孟辉先 生, 总经 理。 曹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或要 求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 构或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服务 而向 其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和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合规 控制 合规控 制包 括内 部主 动控 制、一 级监 督控 制和 二级 监督控 制。 1)内部 主动控 制,由 公司 的各个业 务部 门和从 业人 员作为控 制主 体实施 的控 制, 包括: ①公司 内部 的各 项业 务制 度须依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制 定; ②公司 各项 业务 的开 展须 在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进行 ; ③公司 的各 种业 务经 营活 动应遵 循规 定的 程序 ; ④从业 人员 的行 为须 符合 法律、 法规、 公司 章程 和公 司相关 规章 制度 确定 的行 为规 范。 2)一 级监 督控 制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①合规 与风 控委 员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 下, 指导、 协调 和监督 各职 能部 门和 各业 务单 元开展 风险 管理 工作 ; ②监察 稽核 部在 公司 督察 长的领 导下 作为 控制 主体 ,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活 动、 制 度建 设、制 度执 行等 进行 动态 合规控 制与 内部 审计 ; ③督察 长通 过监 察稽 核部 或者直 接实 施经 常性 合规 控制行 为 , 控 制对 象为 公司 整体 经营活 动, 包括 总经 理在 内所有 员工 的行 为规 范等 。 3)二 级监 督控 制 ① 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与 作为主体实施的合规控制 与外 部审计 ; ②由股 东会 通过 监事 会对 公司实 施控 制 。 (2) 业务 控制 基金投 资的 控制 要点 ,主 要由公 司制 定的 《投 资管 理制度 》做 出规 定: 1)确立 科学的 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 险防范 原则 和效率原 则制 定公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使 投资 决策 过程 标准化 、程 序化 、科 学化 ; 2)实 施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 度,并 建立 与授 权权 限相 对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3)实 施合 理的 投资 禁止 和 投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合法 、合 规性 ;


4)投 资风 险实 施系 统技 术 限制、 示警 制度 ; 5)前 后台 分离 ,实 行集 中 交易制 度; 6)严 格的 信息 资料 的传 递 、保管 、销 毁制 度; 7)对 相关 投资 人员 的行 为 进行重 点约 束。 (3) 管理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监督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在明确 的岗 位职 责的 基础 上, 设 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同 时, 规 定完 备的处 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务 记录 ,制 定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标准 。 (4) 操作 控制 公司各 种经 营 、 管理 工作 均确定 明确 清晰 的流 程, 并制定 相应 的行 为原 则、 目标和 考 核 标准 。 公 司的 日常管 理 、 公司自 有资 产和 基金 资产 等各项 业务 决策 过程 中, 涉及到 的各 种请 示、 报 告、 批准、 决议 均 须以书 面文 件方 式进 行。 所形成 文档 根据 公司 的 《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保存 。 公 司基 于授 权 原则制 定严 格的 请示 报告 制度 , 凡 是属 于超越 权限 的任何 决策 必须 履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 程序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 控制 监督 公司对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过 程、 效 果以 及适 应性 等实 行持续 的监 督。 合规 与风 控委员 会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整 体及 重点 项目, 实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 检查 、 评 价 , 并 向董 事会 出 具专题 报告 。 董事会 对报 告进 行审 议, 有 关审 议意 见由 公司 总经 理负责 组织 落实 。 监 察稽 核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和 评价 , 并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报 公司 督察 长。 必要时 , 公司 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总 经理和 督察 长均 可要 求公 司聘请 外部 专家 就公 司内 控方面 的问 题 进行检 查和 评价 , 并 出具 专题报 告 。 外 部专家 可以 是律师 、 注册 会计师 或相 关方面 具有 专 业 知识的 人士 。 在 出现 新的 市场情 况、 新的 金融 工具 、 新技 术、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况 , 及 有可 能影响 到公 司基 金投 资、 正常经 营管 理活 动时 , 合 规与风 控委 员会 对公 司的 内部控 制进 行全 面的检 查, 审查 其合 法、 合规和 有效 性。 如果 需要 做出一 定的 调 整 , 则 按规 定的程 序对 内部 控制制 度进 行修 订。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 变化及 基金 管理人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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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证 券代 码 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2012 年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及其子 公司 合计 持有 平安 银行 58% 的 股份 ,为 平安 银行的 控股 股东 。截 至2018 年 末, 平安 银行 有80 家分 行, 共1,057 家营 业机 构。 2018 年, 平安 银行 实现 营 业收 入 1,167.16 亿 元( 同 比增 长 10.3% ) 、净 利润248.18 亿 元(同 比增 长7.0% ) 、资 产总 额 34,185.9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 5.2% ) 、吸 收存款 余额 21,285.5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 6.4% ) 、 发放 贷款 和垫 款总额 ( 含贴 现)19,975.29 亿 元 ( 较 上年末 增 幅17.2%)。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 资 金清 算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 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基金服 务中 心 8 个 处室 , 目前部 门人 员 为60 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 际注 册私人 银行 家,具 备《 中国 证券 业执 业证书 》 。 长期 从事 商业 银 行工作 ,具 有本 外币 资金 清 算, 银行 经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营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 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 在招 商银 行武 汉 分行任 客户 经理 ;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长 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公 司银 行 部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机构 业务 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招 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同业 银行 部任总 经理 ; 自2008 年2 月 加盟 平安 银 行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一直负 责公 司银 行产 品开 发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 其是 对商 业银 行有 关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12 月 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 部 副总经 理;2013 年5 月 起 任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副总 裁( 主持 工作 )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总裁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8 年12 月末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净值规 模合 计 5.59 万亿 , 托管证 券 投资基 金 共110 只, 具体 包括华 富价 值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量 子生 命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保 证金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平 安日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新华鑫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可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财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红 塔红土 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活 期添 利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增盈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安 盈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平安 新鑫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进取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金通用 鑫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鑫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德邦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中 海顺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方红 睿轩 沪港 深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汇 金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安 泽回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景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投资基 金 、 平 安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锐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现金 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平 安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鼎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南 方 荣欢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 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合 嘉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弘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兴安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天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鹏 华弘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安 祺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广 发鑫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惠 享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悦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惠 融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惠金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腾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丰 达纯 债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英 大睿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西 部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惠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鑫盛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盛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丰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安 金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平 安 鑫利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瑞享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汇 平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中 证沪港 深高 股息 精选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前海 开源 聚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招 商稳阳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隆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添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西 部利 得汇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丰 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睿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久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汇 安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岁 岁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转 型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 和元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金丰 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兴 银消 费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高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易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金丰 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金丰 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惠 泽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智造未 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安弘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量化 先锋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沪 深 300 指数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合正 定期 开放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合磐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鼎 旺三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富 安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荣 福鑫 灵活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荣 福锦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 海开 源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ETF ) 、 汇添 富 鑫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合韵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恒安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证 券汇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MSCI 中国A 股 低波 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TF ) 、 平安 合悦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金 瑞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添荣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中证5-10 年期 国债 活跃 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安 中债- 中高 等 级公司 债利 差 因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和注销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 或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或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服务 而向 其提供 的的 情况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要 求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风 格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保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业 务的 安全 、 稳 健运 行, 促 进经 营目 标的实 现。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门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工 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取得基 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行 业普遍 使用 的“ 资产 托管 业务系 统—— 监 控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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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 辉 设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设立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00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639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 佳、 姜亚 萍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61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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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 竞、 陈轶 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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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9]906 号 文注册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确定 , 请 参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 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登记 机构 受理 不 得撤销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已经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详见 各销 售机 构 的 规定 , 投 资 人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具 体办理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办理 规则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提供 两种 认购 费用 的支付 模式 , 投资 者可 选择 在认购 本基 金或 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 认购费 用。 投资 人选 择在 认购时 交纳 的称 为前 端认 购费用 , 投 资人 选择 在赎 回时交 纳的 称为 后端认 购费 用 。 募集 期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1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选 择交纳 前端 认购 费用 的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额(M,元) 前端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时选 择交纳后 端认 购费用 的 , 将根据 该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时间收 取 相应的 认购 费率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时间(T) 后端认购费率 T<1 年 1.20% 1 年≤T<2 年 0.60% 2 年≤T<3 年 0.20% T≥3 年 0.0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以此类 推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对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或通 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的 具体 数 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 购费用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2)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认购费 用 =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如 该投 资人选 择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用,该笔 认购产 生利 息 50.00 元,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1.2% ,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2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认 购费用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如 该投 资人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该笔 认购产 生利 息5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100,050 份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 不设最 低 认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为 准。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1 、基金 管理人 不对募 集期 间的单个 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进 行限 制 ,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要求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 份额数 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认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求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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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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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 则 ,确 保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成 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证 券/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 成 立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不 设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每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交 易账 户保留 的本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时 , 若当日 该账 户同 时有 基金 份额减 少类 业务 (如 赎回 、转换 转出 等) 被确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人 在该 账户 保留 的本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强制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提供 两种申 购费 用的支付 模式 ,投资 者可 选择在申 购本 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 时 交纳申 购费 用。 投资 人选 择在申 购时 交纳 的称 为前 端申购 费用 , 投 资人 选择 在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1)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选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用的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额(M,元)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选择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的 ,将根据 该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时间 收 取相应 的 申 购费 率 ,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0% 1 年≤T<2 年 0.80%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年≤T<3 年 0.30% T≥3 年 0.0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以此类 推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随申 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0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以此类 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含 30 日) 但少 于 90 日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用 75% 归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小 于180 日的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回 费 用50%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 180 (含180 日 )的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4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投 资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 投资 人适 当调 低基金 销售 费用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用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 如 该投 资人选 择交 纳前 端申 购 费 用,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76 元 ,对 应申 购费 率 为 1.5%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0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76= 96,818.17 份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用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 如 该投 资人选 择交 纳 后 端申 购费 用,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7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 100,000/1.0176= 98,270.4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投 资者在 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时 交纳前 端认 购(或申 购) 费的, 其赎 回金额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赎回其 前端 认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持 有 90 天后 赎回10 万份 ,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7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0 ×1.0176×0.5% = 508.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0 ×1.0176-508.80 = 101,251.20 元 (2)投 资者在 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时 交纳后 端认 购(或申 购) 费的, 其赎 回金额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后 端认 ( 申) 购 费用=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面值 ( 申购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后 端认 ( 申) 购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用 - 后端 认 ( 申) 购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赎回其 后端 认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持 有 90 天后 赎回10 万份 , 对应的 后 端 认购费 率为 1.20% ,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017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0 ×1.0176×0.5% = 508.80 元 后端认 购费 用= 100,000 ×1.00×1.2% = 1,200.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0 ×1.0176-508.80-1,200.00 = 100,051.2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履行 适当 程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 生上 述第 7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 3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前述 “ (1)全 额赎回 ”或“ (2)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延 期部 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或 被法 院宣 告死 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向 销售 机构申请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二十、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以 及 相关 业 务 的 安 排进 行 补 充 和调 整 并 提 前公 告,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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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跟踪研 究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基 础上 , 通过灵活的大类 资产配 置策略 , 精 选具备高 性价比的 投资标 的构建 组合 ,力争实 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 股票 期权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20%-95%。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及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投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 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研 究, 重点 综合 分析国 家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形势、 行业 及盈利 周期 表现 、 证 券市 场情绪 、 资 金供 需等 多方 面宏观 因素 , 运 用定 量、 定性相 结合 的方 法判断 资本 市场 发展 趋势 。 具体操作中基金将综 合分 析未来一段时间内各 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 特征 及其变化 方向, 合理 地制 定和 调整 股票、 债券 、 现 金等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本 基金 同时将 持续 地进 行定期 与不 定期 的资 产配 置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整 。 基金将 重点 评价 各类 资产 风险溢 价水 平, 在有 效分 析各资 产相 关性 的基 础上 , 根据 当前 市场股 权风 险溢 价水 平(equity risk premium) 的高低, 确定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和其 他资 产 的配置 比例 。 当市场 股权 风险溢 价水 平处 于历 史较 高水平 , 股权 类资产 风险 补偿较 高时 , 本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将 配置 较高 比例 的股 票类资 产 ; 反 之, 则适 当 降低股 票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提 升组 合 投资的 风险 收益 性价 比。 具体股 权风 险溢 价水 平阀 值区间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所 示: 股权风险溢价水平 (equity risk premium) 股票类资产比例 (S ) 高于历 史均 值以 上 0.5 个 标准差 60% ≤ S≤95% 低于历 史均 值以 下 0.5 个 标准差 20% ≤ S≤60% 历史均 值上 下 0.5 个 标准 差之间 40% ≤ S≤85% 注: 基 金股 权风 险溢 价水 平的计 算参 数参 照中 证 800 指数 市盈 率 (TTM ) , 无 风险收 益 率参 照 10 年期 国债 收益 率 。 对于股权风 险溢价 水平的 历史均值 考察周 期为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至最新 交易日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将采 取自 下而上 , 精 选个 股的 价值 投资策 略, 积极 优选 市场 中具有 明显 估值优 势且 质地 优良 的股 票。 基金将 在特 定目 标收 益风 险前提 下 , 以 行业 研究 员的 基本分 析为 基础 深入 考察 企业基 本 面 并作出 合理预 期,并 配合 数量化 的统计 研究方 法, 从企业潜在投资回报的角 度分析企业的 投资价值 , 从而精选 价值 被低估 的个 股, 以构 建市 场性价 比最 高的 投资 标的 组合。 基金同 时将 从风 险管 理角 度, 根据 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 考 虑行 业生 命周期 、 景气程 度、 估值 水平 以及 股票市 场行 业轮 动规 律的 基础上 决定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并 对基 金行 业配置 进行 动态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和投 资人 行为 等方 面的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券 选择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通过 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5 、股 票期 权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参 与股 票期权 的投 资。 基金 将 基于对 证券 市场 的预 判, 并结合 股票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易 的投资 时机 和投 资比例 。 本基 金将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权 合约 进行投 资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7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 从自 上而 下的 角度 , 运用 多因 子模 型等 工具, 对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进 行识别 和 主动管 理 , 采 用立体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 努力将 本基 金的整 体风 险控 制在 合理 水平 , 力 争实 现 更佳的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超 额收益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际 国内 宏观 经济 发 展趋势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基金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理 念、投 资目 标。 (2)研 究部根 据自身 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股 票基 本库、 核心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 资原则 ,制 定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制定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控制 要求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基金 投资计 划,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 由 交 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 监察 稽核 部 定 期进 行 基金风 险评 估, 并向 投资 研究部 提交 综合 评估 意见 。 (8)合 规与风 控 委员 会对 识别、防 范、 控制基 金运 作各个环 节的 风险全 面负 责,尤 其 重点关 注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状 况 ; 监 察稽 核 部 重点 控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 风险。 五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2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及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6)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时,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 的,应 持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金 等价物 ;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 权价乘 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6 ) 、 (7) 、 (12)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0% 中证800 指 数由 中 证 500 和沪 深300 成份 股一 起构 成,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小市 值 公司的 整体 状况 ; 中证 全债 指数 能 够较 全面 的反 映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及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各类 债 券价格 变动 的全 貌 。 根据 本基金 设定 的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以 60% 的 中证 800 指数 和 40% 的 中证 全债 指数 构建 的复 合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基 本一 致 , 可以用 来客 观公 正地 衡量 本基金 的主 动管 理收 益水 平。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或变 更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选 取相似 的或可 替代的 指数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参照 指数,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但需在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或 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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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以及 其他资产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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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股 票期权 合约 、 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 人在 确定相 关金 融资产和 金融 负债的 公允 价值时, 应符 合《企 业会 计准则》 、 监管部 门有 关规 定。 (一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能 够获取 相同 资产 或负 债报 价的投 资品 种 , 在 估值 日有 报价的 , 除会计 准则 规定 的例 外情 况外 , 应 将该 报价 不加 调整 地应用 于该 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价 值计 量 。 估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 日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的 报价确 定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据 表明估 值日或 最近 交易日 的报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允 价值的 , 应对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 与上述 投资 品种 相同 , 但 具有不 同特 征的 , 应 以相 同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为基础 , 并 在估值 技术 中考 虑不 同特 征因素 的影 响。 特征 是指 对资产 出售 或使 用的 限制 等, 如 果该 限制 是 针对 资产 持有 者的 , 那 么在估 值技 术中 不应 将该 限制作 为特 征考 虑。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应考虑 因其 大量 持有 相关 资产或 负债 所产 生的 溢价 或折价 。 (二) 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 采用 在当 前情况 下适 用并 且有 足够 可利用 数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应优先 使用 可观 察输入 值, 只有 在无 法取 得相关 资产 或负 债可 观察 输入值 或取 得不 切实 可行 的情况 下, 才可 以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三) 如经 济环 境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人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应对 估值 进行 调 整并确 定公 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 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有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相关 规定 ,按其 规定 内容 进行 估值 。 7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计息资 产按 照约定 利率 在持有期 内逐 日计提 应收 、应付 利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息,在 结息 日以 实收 、实 付利息 入账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立 大额赎 回情 形 下的净 值精 度应 急调 整机 制。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证 券经 纪商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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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 业务 规则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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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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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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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期 货 投 资业 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股票 期权交 易的 有关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 估 值方 法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票期 权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形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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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 章节 。 2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法 范围 之内 , 且具 备良 好的可 投 资性和 流动 性。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的 设定 合理 、 明 确, 操 作性 较强 。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20%-95% 。 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在 严 格控制 组合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通过 专业 化研 究分 析,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 会审慎 评估 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性 , 并针 对性制 定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因 此本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也可 以得 到有 效控 制。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 告。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 ; 对 于该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 全 额赎回 ” 或 “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延 期部 分如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如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 可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若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的措 施以 应对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请 见招募 说明 书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部分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 在 巨额 赎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存 在 无 法全额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 一 方面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部分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 。 在此 情形下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时赎 回基金 份额的 风险 ,一方 面可能 影响 投 资者 自身的 流动性 , 另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 (3)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投 资者 相比于 其他持 有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赎 回费。 (4) 暂停 基金 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投 资者 产生 的风险 如前 所述 。 (5) 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 自 律规则 规定 。 当日参 与申 购和 赎回 交易 的投资 者存 在承 担申 购或 者赎回 产生 的交 易及 其他 成本的 风险 。


(6)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风险 因违法 经营 或者 出现 重大 风险等 情况 , 可能 发生 基金 管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或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情况 。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情况下 , 投资 者 面临基 金管 理人 变更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涉 及基 金管理 人 、 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之 间责 任划 分的 , 相 关基金 管理 人对 各自 履职 行为依 法承 担责 任。 五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20%-95% ,因此 股票市 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基金 净值 表现 因此 可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的深 入研 究 , 持 续优 化组合 配置 , 以控制 特定 风险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3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持有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流 通受 限证 券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公允 价值 , 故本 基金 的净 值可能 由于 估值 方法 的原 因偏离 所持 有 股票的 收盘 价所 对应 的净 值。 另 外,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由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而 带来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及流 通受 限期 间内 价格大 幅下 跌的 风险 。 4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 (1)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资产 支持 证券参 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 诺的各 种合 约的违 约 所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义 上讲 , 信 用风 险表 现为证 券化 资产 所产 生的 现金流 不能 支持 本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 付而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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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2)利 率风险 :是指 资产 支持证券 作为 固定收 益证 券的一种 ,也 具有利 率风 险,即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价 格受 利率 波动发 生变 动而 造成 的风 险。


(3)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 险。


(4)提 前偿付 风险: 是指 若合同约 定债 务人有 权在 产品到期 前偿 还,则 存在 由于提前 偿付而 使投 资者 遭受 损失 的可能 性。


(5)操 作风险 :是指 相关 各方在业 务操 作过程 中, 因操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起 的风险 。


(6) 法 律风 险: 是指 因资 产支持 证券 交易 结构 较为 复杂、 参与 方较 多、 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5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票期权 , 股票 期权的 风险 主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等 , 这 些风险 可能 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一 定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 为了更 好的 防范 投资 股票 期权所 面临 的各 类风 险, 建立了 股票 期权 交易 决策 小组, 按照 有关 要求做 好人 员培 训工 作, 确保投 资、 风控 等核 心岗 位人员 具备 股票 期权 业务 知识和 相应 的专 业能力 ,同 时授 权特 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股 票期 权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6 、本基 金采用 证券经 纪商 交易结算 模式 ,即本 基金 将通过基 金管 理人选 定的 证券经 营 机构进 行场 内交 易和 结算 , 该种交 易结 算模 式可 能存 在操作 风险 、 资金 使用 效率 降低的 风险 、 交易结 算风 险、 投资 信息 安全保 密风 险、 无法 完成 当日估 值等 风险 。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 本 基金 风险 之间 的匹配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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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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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规 则;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或要 求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 构或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服务 而向 其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期 货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和 注销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或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关 或因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服 务而 向其提 供的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单 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 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 均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明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人 ,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新 颁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协商 一致 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基 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投 资的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股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20%-95%。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及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投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 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2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及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时,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 的,应 持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金 等价物 ;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 权价乘 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7)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6) 、 (7) 、 (12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股 票期权 合约 、 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在 确定相 关金 融资产和 金融 负债的 公允 价值时, 应符 合《企 业会 计准则》 、 监管部 门有 关规 定。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且 能够 获取相同 资产 或负债 报价 的投资品 种, 在估值 日有 报价的 , 除会计 准则 规定 的例 外情 况外 , 应 将该 报价 不加 调整 地应用 于该 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价 值计 量 。 估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 日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的 报价确 定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据 表明估 值日或 最近 交易日 的报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允 价值的 , 应对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 与上述 投资 品种 相同 , 但 具有不 同特 征的 , 应 以相 同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为基础 , 并 在估值 技术 中考 虑不 同特 征因素 的影 响。 特征 是指 对资产 出售 或使 用的 限制 等, 如 果该 限制 是针对 资产 持有 者的 , 那 么在估 值技 术中 不应 将该 限制作 为特 征考 虑。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应考虑 因其 大量 持有 相关 资产或 负债 所产 生的 溢价 或折价 。 2 、对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应采 用在当 前情 况下适用 并且 有足够 可利 用数据 和 其他信 息支 持的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时 , 应 优先使 用可 观察 输入值 , 只 有在 无法 取得 相关资 产或 负债 可观 察输 入值或 取得 不切 实可 行的 情况下 , 才 可以 使用不 可观 察输 入值 。 3 、如经 济环境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人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使 潜在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 应 对估 值进行 调 整并确 定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 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有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相关 规定 ,按其 规定 内容 进行 估值 。 7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计息资 产按 照约定 利率 在持有期 内逐 日计提 应收 、应付 利 息,在 结息 日以 实收 、实 付利息 入账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立 大额赎 回情 形 下的净 值精 度应 急调 整机 制。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 、证 券经 纪商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 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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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1 号4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703-704 法定代 表人 :孟辉 成立日 期:2015 年 11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9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公 募基金 管理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 基 金销 售和中 国证 监会许 可 的 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 贷、 结算 、 汇兑 业务 ; 人 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外汇存 款、 汇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 事同 业拆 借;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发 行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贸易、 非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国际结 算;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理 收付 款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 结汇、 售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20%-95%。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及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投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20%-9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及 股票 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6)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2)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时,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 的,应 持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金 等价物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 权价乘 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6 ) 、 (7) 、 (12)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约定 时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数 量、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银行 签订风 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协议 应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型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等内 容。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七)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入专 门账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专 户进行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托 管人办 理托管 专户 的开立 、销户 、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证 券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证券 账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纪 机构处 开 立证券 资金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交 易所 场内 证券 交易 的结算 以及 现金 资产 的记 录。 本 基金 参与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的交 易结 算资金 应由 第三 方存 管银 行存管 , 本基 金在 证券 经纪 机构开 立的 证 券资金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名义 在第 三方 存管 银行开 立的 银行 结算 账户 以及第 三方 存 管银行 为本 基金 建立 的交 易结算 资金 管理 账户 应当 一一对 应 。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本基金 与证 券 经纪机 构和 第三 方存 管银 行签署 第三 方存 管协 议及 相关协 议。 本协 议生 效期 间, 银 证转 账密 码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保管 和使用 ;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 原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证 券资 金账 户卡原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保管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或复 印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设 立大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净值 精度 应 急调整 机制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股指 期货合约 、股 票期权 合约 、债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③交易所上市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估 值 日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股 票 和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包 括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按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票 期权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有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相关 规定, 按其 规定 内容 进行 估值。 (7)银 行存款 、债券 、回 购等计息 资产 按照约 定利 率在持有 期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应 付 利息, 在结 息日 以实 收、 实付利 息入 账。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 债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则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登记 结算 公司 等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其 他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临 时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或临 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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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 业务 咨询 人工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二) 全天 候的7×24 小 时电话 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 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等) 。 (三 )7 ×24 小时 留言 信 箱。 若不 在人 工服 务时 间 或座席 繁忙 , 可留 言 , 基 金管理 人会 尽快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 函、 电 邮、 传 真等方 式提 出咨询、 建议 、 投诉 等需 求, 基金 管 理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馈 。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申请 订制(退 订) 免费的 手机 短信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 讯 。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申请 订制(退 订) 免费的 电子 邮件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 讯 。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 网址 :www.zgfunds.com.cn (二) 电子 邮箱 :service@zgfunds.com.cn (三) 客户 服务 热线 :021-53549999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四)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20639747 (五)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703-704 室


邮 编:200120 六、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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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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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 文件 2、《 中庚 价 值灵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中庚 价 值灵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中 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中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