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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盈债券(006811)

大成景盈债券: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大成景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 六 月


第 1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 4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6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 份额 ............................................................................................................... 6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 与认 购流程 ................................................................................................... 7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 与认 购流程 ................................................................................................. 10 六、清算与交割............................................................................................................................. 13 七、退款事项................................................................................................................................. 13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 案 ................................................................................................................. 13 九、发售费用................................................................................................................................. 14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 15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大 成景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 证监 许可 【2018 】2075 号 文注 册募 集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本 基金 将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到 2019 年 9 月 12 日, 通过本 公司 的直 销 网点公开 发售。 5.本基金 销售对象 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6.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每位投 资者只 能 开立一 个本基金 的基金账 户,投 资者可 以 凭该基 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金 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 投资者 在开 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购 , 但若 开 户无效 ,认 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7.投资者 在申请开 立基金 账户时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为其结 算账户( 下称 “ 资金交 收 账户 ” ) , 用于该 投资者的 基金赎回 、分红和 退款等 资金结算 。该账户 的户名 应与投资 者 开 立的基 金账 户名 称相 同。 8.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认购 款项。 认 购以金 额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元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申 请一经 受理 , 不 可撤销 。 9.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详 细 情况, 请阅 读 《 大成 景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第 3 页 12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3. 代 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销售 网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4.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本公 司 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询。 16.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或代 销 机构的 客 服电话 进行 咨询 。 17.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8.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第 4 页 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 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 资者存 在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19.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大 成景 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代码 及简 称 : 基金份 额 代 码:006811





基金简 称: 大成 景盈 债券 (三) 基金 类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十)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 深 圳投 资理 财中心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 第 5 页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 机构 本基金 暂仅 通过 直销 机构 发售 , 募 集期 内, 本公 司 可能新 增代 销机 构 , 请 留 意近期 本公 司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或 通 知,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代销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 (十一 )募 集期 限与 发售 募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 到 2019 年 9 月 12 日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缩 短发 售募 集期 。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二 )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第 6 页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公 司的 直销 网点 同时面 向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 (二) 认购 受理 : 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间 , 销 售网 点按 规 定的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的认 购申请 。 (三 ) 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柜面 委托 、 网 上委托 等方 式进行 认购 。 (四 ) 资 金缴 纳: 投资 者 须在募 集期 内将 足额 资金 存入销 售网 点指 定的 账户 后, 方可 进 行基金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 可撤 销。 (五) 认购 限额 : 投 资者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 元,可 多次 认购 ,累 计认 购份额 或 金额不 设上 限。 (六) 份额 确认 :对 于 T 日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但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 代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合 法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增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应 当 按照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 履行适 当的程 序, 并及 时公 告。 新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通 知。 (二) 认购 费率 1、投资者 在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认购费, 费率按 认购金额 递减。募 集期投 资人可 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具 体如 下:


第 7 页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300 万 0.40% 300 万 ≤M<500 万 0.20% M ≥500 万 1000 元/笔 养老金 账户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后 , 可 享受 认购 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三)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总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总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 0.6%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 +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50)/1.000=9,945.8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9,945.86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四)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 基 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第 8 页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 投 资者 应按 《 大成 景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规定 的程 序办 理 相关事 项 。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首次在 直销网点 开立基 金账户及 交易账 户 的基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 其 资金交 收账 户 , 以 便进 行 赎回 、 分 红及 无效 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 算。 资金 交收 账 户的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投资 者的名 称一 致。 已开 立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投 资者 无 需再次 开立 ,但 办理 业务 时需提 供基 金账 户号 和身 份证件 。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00-17:00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 业 务) 。 5.请有意 在直销网 点认购 基金的个 人和机构 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网点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 请表及 相关 资料 。 有 意在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请依 照网 上交易 规则 自 助完成 交易 ,不 详之 处请 致电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5558)。 6.直 销网 点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1)投资 者可以到 直销网 点办理开 户手续。 开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 由 此引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的 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2)选择 在直销网 点认购 的投资者 应同时申 请开立 基金账户 和交易 账 户。交 易账户 卡 由直销 网点 交给 投资 者, 以便其 进行 认购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① 代 办人 最新 办理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 授 权委 托书 (授 受双 方 亲临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公 证) ; ③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的 其 他相关 资料 。


第 9 页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开 放式基金 账户类 业务申请 表》 ,加盖 单位公 章及 法定 代表人私 章,由 代理人 签 名并提 供以 下材 料: 1)现今有 效并有最 新年检 记录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注册登 记证书等 法人有 效身份 证 明文件 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证 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一 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 人 提供 ) ; 8)境外法 人董事会 、董事 或主要股 东授权委 托书、 能够证明 授权人有 权授权 的文件 , 以及授 权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QFII 提供) ;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留 的同 名收 款账 户 的银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文 件 ( 如保 险或 理财 产 品开立 的基 金账 户户 名与 托管银 行开 立 的银行 账户 户名 不一 致 , 需由托 管行 出具 托管 账户 证明书 , 证明 该银 行账 户 为该产 品的 托管 专用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备案 证明 或产 品的成立公 告; 12) 依法 成立 的理 财产 品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 应 提 供证明 开户 办理 机构 具有 代表理 财产 品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资 格的法 定证 明文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托 管协 议 、 资 产 管理协 议 、 理 财 产品说 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相 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产 委托 人如 依据 相 关协议 内容 授权 资产 保管 人 ( 托管 银行 ) 和 资产 受 托人 (资 产 管理人 )分 别办 理账 户类 业务和 交易 类业 务还 需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选择 在本公司 网上直 销 交易系 统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无需提供 任何纸 质材料 , 但需保 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料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整 性。


第 10 页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网 点 进行确 认查 询。 2.缴 款 (1)投资 者申请认 购本基 金,应事 先将足额 认购资 金以银行 认可的付 款方式 ,划入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2)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 行营业 部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信银行深圳罗湖口岸 支行 811030141340000738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上步 支行 4000020129200457739 深圳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 2 )投资者应 在 “ 汇 款备注栏 ” 或“ 用途栏 ” 中准确填 写其在 直销网点的 交易账号,因 未填 写或填 写错 误导 致的 认购 失败或 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承 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2) 投资 者或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网点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在代 销银 行办 理开 户与认 购 的 流程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原 则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 序 以各代 销银 行的 规定 和说 明为准 。


1.业 务办 理时 间


第 11 页 各代销 银行 营业 日的 受理 时间, 以代 销银 行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资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


2)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1)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2)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3)基 金交 易卡 ;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3) 注意 事项 :


1)没 有银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 者可当 场办 理, 但建 议有 意认购 的投 资者 提前 办理 ;


2)个人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由指 定的 经办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银 行交易 账户 的开 户手 续, 并 提交以 下 资料:


1)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4)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


5)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名章。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第 12 页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 申 请表。


(3) 注意 事项 :


1)同一机 构投资者 只能在 代销银行 开立一个 基金交 易账户 , 并只能指 定一个 人民币 活 期结算 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金 账户 ;


2)机构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二) 在代 销证 券公 司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原则 上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司 。 此程 序仅 供投 资 人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营业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本 人资 金账 户卡 ;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机构证 件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和 加盖公章 的复印 件或民 政 部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复 印件 ;


第 13 页 2)经 办人 证件 原件 和复 印 件;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件及 其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 发的授权 委托书( 法定代 表人签 字 并加盖 公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加盖 公章 )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


1)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2)有效法 人营业执 照(副 本)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发 的注册登 记证书, 上述文 件需同 时 提供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3)机 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4)开 户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文 件(加 盖公 章) ;


6)证 券公 司资 金账 户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4.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到 代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机 构投资 者


需由授 权的 业务 经办 人本 人到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说 明为 准 。 六、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认购专 户 中。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七、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第 14 页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金。 (二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活 期 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对 《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第 15 页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3.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 姣


第 16 页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5558 (免长 途固 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4.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暂仅 通过 直销 机构 发售 , 募 集期 内, 本公 司 可能新 增代 销机 构 , 请 留 意近期 本公 司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或 通知,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代销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第 17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年6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