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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添天盈A(360019)

光大添天盈: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69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8 月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4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4 月27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
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人.......................................... 7 四、基 金托管人.........................................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 金的募集......................................... 4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 基 金运作周期及开放 期 ............................... 49 九 、基金份额的等级 ..................................... 49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49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 56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 64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 80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81 十五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86 十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88 十七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91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2 十九 、风险揭示 ......................................... 97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1 二 十一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103 二 十二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18 二 十三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9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 五、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 六、备 查文件 ...................................... 135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 、 《光大 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添天 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4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 日 36.T+n 日:指T 日起(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在开放期,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4. 运作周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55. 开放期:指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间,为每个运作周期的 最后5 个工作日以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 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5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6 59.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60.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61.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等级,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 额等级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2.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 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63.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6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 6-7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 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 )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 理 、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助理 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代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监、 保德 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部共同基金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总裁 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硕士。 历任贝莱德资 产管理 8 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 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 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 大学博士后。 历任上海 社会科 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 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所长。 现任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 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南鑫福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 、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 孔伟先生, 独立董事, 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 、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中伦 (上海)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 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 独立董事 ,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招商 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 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董事、 首席财务官, 中国银联党委委员、 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 独立董事 ,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 耶鲁大学博士后、 哈 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 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 经理、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 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 平台副主任。 2 、监 事会成 员


9 陈浒先生, 监事长, 华 东师范大学工理学士、 工学硕士, 美国宾夕法 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MBA。 历 任陆家嘴 (集团) 有限 公司业务经理, 上海市 浦东新区金 融服务局局长助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结构化融资部总 经理。现任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 监事, 曼 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 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 总监, 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 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 裁兼总精算师、 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 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 现任美 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 监事, 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 中国科学院数学 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 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品设 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 年4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 风险控制高级经理、 副总 监、总监(负责量化投资研究等) 、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现任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代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科学 技 术 大 学 化 学 系 教 师 ,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 战略发展部总监、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10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起担任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博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 理 兼 任 电 脑 部 总 经 理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2004 年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董文卓先生, 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 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年金基金经理、 专户 投资经理、 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4 、本 基金 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韩爱丽女士,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2 年10 月25 日至2014 年9 月 10 日。 蔡乐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4 年9 月11 日至2018 年3 月23 日。 现任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2007 年7 月至2008 年9 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 公司任职CAD 开发工程师;2011 年6 月至2012 年3 月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职行业研究员;2012 年3 月至2014 年4 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业 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2014 年4 月至2017 年6 月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 经理;2017 年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 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 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 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 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13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4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15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 科 学 高 效 的 运 行 方 式 ,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 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 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16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 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17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监察稽核部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 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 (1 )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18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 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 的 依 据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 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 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 国 《银行家》 “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 在美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20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 要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 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21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22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 6-7 层、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 、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4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6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 -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27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28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9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3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网址: www.xyzq.com.cn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3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2.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32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扬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 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12、13 、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4 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35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 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 圳、 宁波) ,65558555 ( 成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36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9.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1.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阎俊生


37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5 号楼702(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8 5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公司网址: www.66liantai.com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57.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5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39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5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13811685981 010-50866170 传真电话: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6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40 网址: www.gzs.com.cn 6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人代表: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电话:1552123216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6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6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址: www.xinlande.com.cn 6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42 6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7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7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43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4.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www.pytz.cn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号


44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分机:无分机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7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传真 :010-59053700 电话: 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公司网站: fund.sinosig.com 78.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 点) ,并另行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 6-7 层、10 层


45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2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腾 经办 会计师:薛竞、陈腾


4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10 月10 日至2012 年10 月19 日, 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2,051,940,874.4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89,080.62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80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052,329,955.0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4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2 年10 月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在某个运作周期的最后 1 日日终, 如该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4000 万元,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自主决定暂停下一运作周期的运 作。运作周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 申购款项返还给投资人。 对于最近一个运作周期最后 1 日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按 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 款项返还给投资人。 出现上述情况时, 在被暂停的运作周期结束前,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 作周期的申购,若申购金额不低于 4000 万元,再下一运作周期的运作将依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六期出现上述运作周期暂停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48 八 、基 金运作 周期 及开放 期 ( 一) 本基金 的运 作周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 二)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办 理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开 放期 为每个 运 作周期的 最后 5 个工 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 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当期运作周期的计算相应中止。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 期时间 (及当期 运作周 期) , 直至满足 基金合 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 间 要求。 ( 三) 运作周 期和 开放期 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4 月 25 日生效: (1 )若开放期定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1 个月, 即2014 年4 月25 日至2014 年5 月24 日, 由于2014 年5 月24 日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5 月19 日至2014 年5 月 23 日的五 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 个月,即 2014 年5 月 25 日至2014 年6 月24 日,以此类推。 (2 )若开放期定为 3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1 个月, 即2014 年4 月25 日至2014 年5 月24 日, 由于2014 年5 月24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5 月 22 日、5 月 23 日 的 3 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 个月,即 2014 年 5 月25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24 日止,以此类推。


49 九 、基 金份额 的等 级 ( 一)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19,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2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 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 额等 级的限 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 0.25% 0.25% 托管费 0.08% 0.08%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代销机构首次单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单笔认 (申) 购 最低金额 1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0 份 500 万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0 份。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 低余额为500 万份 (包 含500 万份) , 50 若最低余额小于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 级基金份额 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升 降级 1、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 级基金份额。 2、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 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等级为准。


51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 5 个工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本基金以 “运作周期滚动” 方式运作 , 若投资 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 回申请, 则有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运作。


5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若下一开放日为下 一开放期的开放日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 三) 申购赎 回的 类型 1、开放期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 后5 个工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 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2、其他时间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不开放非开放期的申购赎回业务, 但未来待时机成熟,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适时推出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期 的配对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开放时间及业务规则将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6、如果注册登记机构于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 托管等申请 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 +1 日就升 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5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54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 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 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0 份。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 份) ,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级基 金份额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的计算涉及份额升降级的,升/降级 前的持有期限合并计算。 (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5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申购金 额为 10 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1.5% 赎回金额(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7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且持有份额满一个运作周 期,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3、本基金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56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7、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7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单个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58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单个开放期内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9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1 、 基 金转 换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 、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 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数据服 务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 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中经北证) 、 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 60 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及光大保德信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3 、办 理时间 本基金转入开通时间与开放申购时间相同, 转出开通时间与开放赎回时间相 同, 具体时间详见本基金管理人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首次开 放基金转换转入时间为 2013 年 7 月18 日-7 月24 日, 本基金首次开放基金转换 转出时间为2013 年 7 月24 日。 4 、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61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 合 同 或 相 关 公 告 。 3、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 基 金转 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 担。 6、本基金A 类(360019)和本基金 B 类(360020)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 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形 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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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 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63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约定 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 约定 在指定运作周期期末的约定赎回日赎回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 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约定赎回业务, 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 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周期期末的约定赎回日自动赎 回 其 指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6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等投资标的, 力争获得超过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 利率(税后)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中央银行票 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货币市 场工具。 其中, 本基金 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 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之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 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CPI 指标、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国际利率水平、 汇率等 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实体经济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变动情况,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65 并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 )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 风险低等基本特征,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 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 高的收益率。 本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上 市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 行 、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中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 款。 若本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中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利息损失的, 则该笔存款 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将对不 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 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期限 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 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 品种。 (5 )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 需 求 激 增 的 机 会 ,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6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 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2)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之后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 不受上述第(1)条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67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2)、(12)、(13 )、(14)、(15)、(16)条外,因市场变 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流通受限证券; (6 )权证: (7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 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9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因此采用人民币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与本基金比较匹配, 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 好的业绩比较。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债 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 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0 (2 )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71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8,223,506,889.60 76.39 其中: 债券 28,223,506,889.60 76.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01,150,991.73 8.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08,284,306.51 14.91 4 其他资 产 15,898,739.50 0.04 5 合计 36,948,840,927.34 100.00 2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038,217,868.36 19.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中, 报告期内 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 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72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6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违规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0.55 19.54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天 9.7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天 44.9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天 0.7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 (含) 53.64 -


7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9.53 19.54 4 、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 告期末 债券 投资组 合 (1)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8,223,506,889.60 91.34 8 其他 - - 9 合计 28,223,506,889.60 91.3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2) 基金投 资前 十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910142 19 兴业银行 CD142 10,000,000 993,650,482.13 3.22


74 2 111994383 19 天津银行 CD039 7,000,000 695,506,894.12 2.25 3 111814275 18 江苏银行 CD275 6,000,000 591,218,355.62 1.91 4 111812174 18 北京银行 CD174 5,500,000 542,552,493.60 1.76 5 111810431 18 兴业银行 CD431 5,000,000 500,000,000.00 1.62 6 111813167 18 浙商银行 CD167 5,000,000 497,763,449.81 1.61 7 111916054 19 上海银行 CD054 5,000,000 497,660,443.08 1.61 8 111921060 19 渤海银行 CD060 5,000,000 497,546,219.36 1.61 9 111920032 19 广发银行 CD032 5,000,000 497,301,000.28 1.61 10 111915094 19 民生银行 CD094 5,000,000 497,264,105.89 1.61 6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4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54% 报告期内每个 工作日 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34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无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5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 损害。 (3)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898,739.5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76


8 合计 15,898,739.50


7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 1. 光大保德信 添天盈理财 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0.6917% 0.0004% 0.4911% 0.0000% 0.2006% 0.0004% 2013 年 4.0791% 0.0022% 2.6361% 0.0000% 1.4430% 0.0022% 2014 年 4.5650% 0.0036% 1.7646% 0.0016% 2.8004% 0.0020% 2015 年 3.2803% 0.0046% 1.3687% 0.0000% 1.9116% 0.0046% 2016 年 2.5926% 0.0010% 1.3725% 0.0000% 1.2201% 0.0010% 2017 年 4.4049% 0.0028% 1.3687% 0.0000% 3.0362% 0.0028% 2018 年 4.0650% 0.0018% 1.3688% 0.0000% 2.6962% 0.0018% 2019 年1 月 1 日 至2019 年3 月 31 日 0.7425% 0.0009% 0.3375% 0.0000% 0.4050% 0.0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7.0910 % 0.0033% 10.7081% 0.0015% 16.3829 % 0.0018% 2.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理财 债券 B 类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0.7359% 0.0004% 0.4911% 0.0000% 0.2448% 0.0004% 2013 年1 月 1 日 至2013 年4 月 24 日 1.1697% 0.0012% 0.8233% 0.0000% 0.3464% 0.0012% 2013 年10 月23 日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0.9879% 0.0017% 0.5056% 0.0000% 0.4823% 0.0017% 2014 年 4.8139% 0.0036% 1.7646% 0.0016% 3.0493% 0.0020% 2015 年 3.5304% 0.0046% 1.3687% 0.0000% 2.1617% 0.0046% 2016 年 2.8396% 0.0010% 1.3725% 0.0000% 1.4671% 0.0010% 2017 年 4.6546% 0.0028% 1.3687% 0.0000% 3.2859% 0.0028% 2018 年 4.3110% 0.0018% 1.3688% 0.0000% 2.9422% 0.0018% 2019 年1 月 1 日 至2019 年3 月 31 日 0.8008% 0.0008% 0.3375% 0.0000% 0.4633% 0.0008%


7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6.3873 % 0.0034% 9.4008% 0.0013% 16.9865 % 0.0021% 注:B 类基 金份 额于2013 年 4 月 25 日全 部赎 回。 B 类基 金份 额于2013 年 10 月 23 日 重新 成立 。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10 月25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1.光大 保德 信 添 天盈 理财 债券 A 类 2.光大 保德 信 添 天盈 理财 债券 A 类


79 注:B 类 基金 份额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全 部赎 回。 B 类 基金 份额 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 重新 成立 。 注: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24 日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比 例限 制及 投资 组合的 比例 范 围。


8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1 十 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 其他资 产和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8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 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 84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85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6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 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即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保有份额数 对基金账户进行由大到小的排序, 并依次进行分配, 直到余额分完为止。 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时, 收益为负值, 则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 日享受收益分配。 5、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 月不结转。 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 转外, 每个开放日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跟例 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88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管理费。相 关 事 项 无 需 另 行 公 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级条件的工作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 对于由A 级升级 为B 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级条件的工作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 日下一个工作日的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 告。 4.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9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91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2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9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94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95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96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无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97 十 九、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存款银行和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存款银行、 发行人及其担保 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 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而银行的信用风险通常低于信用债券发行人。 当证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红,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98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投资标的及银行存款, 且以摊余成 本法进行估值计量,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 在 不 同 状 况 下 ,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 活 跃 , 流 动 性 非 常 好 ,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基金收益受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 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 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99 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而银行存款是由银行信用作为支撑, 因此 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相对其他信用类工具来说更低。 另外, 由于基金 投资于银行 存款主要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 一旦签订存款协议, 则投资收益相对固定, 因此 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利率波动风险也相对较小。 本基金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以 “ 运作周 期滚动” 方式运作, 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 则有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 周期的运作。 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而带来的 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考虑到 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长于 或短于1 个月。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 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 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 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 在该等情形下, 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每3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 1 次, 在开放日本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所持有的资产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100 (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 )法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相关品种的比例或界定 标准发生变化, 将可能使基金资产不能如预期进行配置, 对基金收益率产生不利 影响。 (6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 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 销售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1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2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3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4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05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6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07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8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规 则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由于满足清算条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9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110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11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11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113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4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5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11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7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8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 6-7 层、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19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中央银行票 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货币市 场工具。 其中, 本基金 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之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20 (1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 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2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 ,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21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2)、(11)、(12)、(14)、(15)外,因市场变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122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123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24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5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6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27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128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9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公司 移动端平台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2、资料发送服务 (1 )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130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 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 短信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 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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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31 5、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 服 电 话 语 音 留 言 、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8 年 10 月25 日至 2019 年4 月 24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8 年 10 月25 日至 2019 年4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8 年 10 月25 日至 2019 年4 月 24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 列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8-10-25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用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2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1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8-12-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借记 卡网上直销平台(含移动终端)交易费率的公告 2018-12-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8-12-08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8-12-08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18-12-11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2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9-01-0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01-11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1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9-01-1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暂停 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01-19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02-11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133 年第2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9-02-15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3-11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3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9-03-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4-11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4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9-04-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名称 变更的公告 2019-04-22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134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35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