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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治理(160611)

鹏华治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优质 治理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要提示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0 号文核准的普 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1 号文 核准 的 普华 证券 投 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普 润证 券投 资 基金 及普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 续 期限 、终 止 上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略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 更名 为“ 鹏华 优质 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2015 年 8 月 3 日,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集中 申 购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 金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集中申 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和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 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 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八、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 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绪 言


《鹏 华 优质 治理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 说 明书 》( 以下 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鹏 华 优质 治理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并 根据 自身 风 险承 受能 力谨 慎选 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产品。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发售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基金: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普润证券投 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成 2、普润基金: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普华基金: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4、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本基 金 合同 由《 鹏 华优 质治 理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7、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鹏 华 优质 治理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对其 定期的更新 9、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1、《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14、《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5、《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 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 合法 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金 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调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略 , 修订 基金 合 同, 并更 名为 “鹏 华 优质 治理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5、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 式 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6、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4、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鹏 华优 质治 理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本基 金 合同 于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自 普 润基 金、 普华 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原 《 普润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和 《普 华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 1 个月 38、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2、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 记运 作等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资 者共 同遵守 45、场外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场外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集中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请购买基 金的行为 50、日常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通过场 内、场外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51、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 请份 额(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 入申 请总 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58、元: 指人民币元 59、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 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 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 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 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璇淼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2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现担任权 益投资二部基金经理。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外延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 任鹏华优 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 )基金基金经理。 陈璇淼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外延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04 月至 2007 年 08 月














程世杰先生 2007 年 04 月至 2009 年 10 月














杨靖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顾少华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09 年 01 月














张卓先生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07 月














谢可先生 2014 年 07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张戈先生 2015 年 02 月至 2017 年 03 月














吴印先生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07 月














胡东健先生 2017 年 07 月至 2019 年 04 月














郑川江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的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定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 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负责 把公 司的 风 险控 制理 念 和措 施落 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 ) 管 理 层牢 固 树 立了 内 控 优 先的 风 险 管理 理 念 , 并着 力 培 养全 体 员 工的 合 规及 风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使 合规 及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个 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环 节。 (3 ) 公 司 依据 自 身 经营 特 点 建 立了 包 括 岗位 自 控 、 相关 部 门 和岗 位 之 间相 互 监督 制衡 、 督察 长 和监 察稽 核 部监 督的 、权 责 统一 、严 密 有效 的三 道 内控 防线 。 (4 ) 建 立 并不 断 完 善内 部 控 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 制 制 度 :自 成 立 来, 公 司 不断 完 善内 控组 织架 构 、控 制程 序、 控 制措 施以 及 控制 职责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体 系。 通过 不 断地 对内 部 控制 制 度进 行修 订 和更 新, 公司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不 断走 向 完善 。 (5 ) 建 立 健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务 规 章 :公 司 建 立 了包 括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 管理 制度 以及 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 位职 责、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 章等 ,从 基 本管 理制 度 和业 务 流程 上进 行 风险 控制 。 (6 ) 建 立 了岗 位 分 离、 相 互 制 衡的 内 控 机制 : 公 司 在岗 位 设 置上 采 取 了严 格 的分 离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 投资 与 交易 、交 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 基金 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 分离 制度 ,形 成了 不 同岗 位之 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 减少 和防 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 建 立 健全 了 岗 位责 任 制 : 公司 通 过 健全 岗 位 责 任制 使 每 位员 工 都 能明 确 自己 的岗 位 职责 和 风险 管理 责 任。 (8 ) 构 建 风险 管 理 系统 : 公 司 通过 建 立 风险 评 估 、 预警 、 报 告、 控 制 以及 监 督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 期或 实 时对 风险 进行 评 估、 预警 、 监督 ,从 而识 别 、评 估和 预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基 金 运作 有关 的 风险 ,通 过明 晰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 理、 控制 ,使 部 门和 管理 层 即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并 及时 、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 制决 策。 (9 ) 建 立 自动 化 监 督控 制 系 统 :公 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 易系 统 以 及自 行 开 发的 投 资指 标监 控系 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 制系 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投 资 股票 库” 、交 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 电 子化 控制 , 有效 地防 止了 运 作风 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 制度 :公 司不 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 强集 体决 策机 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股 投 资授 权、 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 公司 建 立了 严格 的 股票 库制 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 资股 票制 度, 并 由研 究小 组负 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 投资 必须 完 全从 股票 库中 选 择。 公司 还 建立 了契 约风 险 评估 制度 , 定期 对 各基 金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范 契约 风 险。 5、基 金管 理 人关 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1 ) 基 金 管理 人 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 持 内部 控 制 制 度是 本 公 司董 事 会 及管 理 层的 责任; (2 ) 本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露 真 实、 准确 ;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根 据 市 场变 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 断完 善 内 部控 制 体 系和 内 部控 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 过程 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 规部 、内 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 产托 管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 同组 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 的情 况下 两 个小 时内 恢 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58825962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3305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二)其他销售机 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6)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8-B4 ,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 而成 的《 鹏华 优 质治 理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 合同 》生 效。2015 年 8 月 3 日,“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自普 润和 普华 基金 终止 上 市后 ,基 金管 理人 已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相 关机 构申 请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及 深圳 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之后 ,已 与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证 券交 易 所等 相关 机 构充 分配 合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名 以 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等事 项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已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及深 圳分 公 司提 供的 明 细数 据进 行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初 始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 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一)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根据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普 润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 复》 (证 监基金字[2007 ]100 号) 和 《关 于核 准普 华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证监基金字[2007 ]101 号),自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截至 2007 年 5 月 9 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集中申购期共 募集 9,382,669,143.08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323,981 户。 (二) 基金份额激励


对原 普润 基 金、 普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为鼓 励其 长期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自 有 资金提供份额激励,并已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实施。 九、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金 份额 上市 后 ,投 资者 可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 会员 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使用 相应 深圳 证 券账 户通 过各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的 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 卖 出本 基金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 金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 的 ,本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本 基金 份 额开 放 日常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后 ,投 资 者可 通 过场 内 和场 外 两种 方 式办 理本 基 金申购和赎回等基 金交易业务。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3、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6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2、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7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07 年 7 月 13 日刊登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披 露《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调整 旗下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最低 申购金额的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投 资者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日期 和时 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账户 中必 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 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服务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通过我公司直 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 购本 基金 暂 不受 此限 制 )。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 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 于本 公司 设定 的上 述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 如 果销 售机 构业 务规 则 规定 的最 低单 笔申 购金 额高 于 1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投 资 者办 理相 关业 务时 ,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限制为 2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 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要 求予 以调 整 的, 必须 在调整的 2 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 金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 申购 费 用在 申购 时交 纳。 本基 金对 通 过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对于 投资 者 在普 润基 金、 普华 基 金退 市后 ,在 集中 申 购期 间及 开放 日常 申购 之后 通过 场外 申购 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 办理 赎回 业 务适 用的 赎 回费 率如 下。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自注 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并 记入 其账 户 之日 起计 算。 本基 金 投资 者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份 额 从场 内转 至 场外 的, 其对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限从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 认已 成功 转 至场 外注 册 登记 系统 之日 起计 算 。本 基金 投资 者对 已转 托 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办理 赎回 或 转换 等业 务 的, 将根 据其 持有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期限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适用相关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不含 7 日) 1.5%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 有期 限 Y 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 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对 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的 投 资者 以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以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由申 购 金额 扣除 申 购费 用后 除以 申购 申 请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 对于 办理 场内 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 数的 计算 采 用截 尾法 保 留至 整数 位, 剩余 部 分对 应的 资金 将返 回至 投 资者 资金 帐户 。对 于 办理 场外 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办理场外申购,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办理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 份,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 1.128 =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 -4925.98 -73.89 =0.13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 金以 赎回 总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的 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 11,451.30 元净赎回金额。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由赎 回 份额 乘以 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扣 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赎回 金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第 三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可 依法 对上 述 相关 规定 予以 调整 , 并最 迟于 新规 定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款 项将 相应 退还 投 资者 ,由 此产 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发生上述 1、2 、3 、4、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 请份 额(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的余 额 )之 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以 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占 当日 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投 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外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低 份额 的 限制 。场 内赎 回 申请 在遇 到巨 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 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根 据前 述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 顺延 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 办理 ,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 请将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 销机 构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 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可 以 经届 时有 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 购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 的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率、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 则等最新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 户。 其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的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结算 公司 注册 登 记系 统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 市交 易买 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中 国结 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 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 相 对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和 良好 成 长性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有 投资 需要 可参 与有 价值 的 新股 配售 和增 发。 其 中股 票的 主 要投 资方 向 为具 有相 对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构 和 良好 成 长性 的优 质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该 部分 股 票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三)投资理念 1、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2、将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综合分析评估和利用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分析相 结合,力争获得上市公司有差异的价值发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完 善 的治 理机 制, 能为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活 动提 供激 励机 制, 从而 极大 地促 进 公司 绩效 的提 高, 而 在我 国特 定 的转 型经 济 背景 下, 许多 上市 公 司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环 境 下, 公司 治理 由于 面 临变 更及 其 不完 善性 , 已成 为制 约公 司绩 效 提高 的根 本性 因素 。再 者 ,传 统的 主要 依赖 于 财务 数据 对 上市 公司 内 在价 值进 行研 究的 模 式的 主要 特征 就是 利用 现 有的 企业 经营 结果 去 反推 原因 , 并借 此发 现 价值 。从 长期 来 看, 这种 研究 模式 的缺 陷在 于 通过 这些 对所 有人 而 言都 无差 异 的信 息难 以 得出 有差 异的 价值 发 现, 特别 是在 我国 现行 的 信用 环境 下, 上市 公 司的 财务 数 据在 透明 度 和及 时性 方面 还存 在 一定 的局 限性 。事 实上 , 将利 用反 映公 司经 营 结果 的财 务 数据 进行 价 值评 估的 价值 发现 模 式和 对诸 如公 司治 理方 面 的制 度性 因素 的分 析 和评 估结 合 起来 ,往 往 更能 揭示 上市 公司 的 真实 的内 在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 ” 的选股策略相结合的主动投资 管理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宏 观经 济 、政 策环 境、 利率 走 势、 市场 技 术指 标、 市场 资金 构成 及流 动性 情况 ,运 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 分析 手段 , 对证 券市 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 险 以及 未来 一段 时期 内各 大 类资 产的 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 定 本基 金股 票 、债 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将以 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 不同 行业 或产 业的 发 展所 呈现 出的 差异 性以 及不 同行 业 分享 经济 增长 所呈 现 出的 差异 性 作为 配置 的 出发 点, 重点 投资 于 具有 竞争 优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1)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1)宏观经济分 析: 分析 宏 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 展的 影响 ,确 定宏 观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 2)行业景气趋势分析:立足全球视野,在深度分析和评估全球/区域行业效应后,对国 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前景; 3)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 4)行业的财务状况分析。 (2)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和行业调整比例:基金经理根据对各行业投资时机的判断,结 合行 业研 究小 组 的行 业评 估报 告和 行 业配 置建 议 ,制 定基 金 股票 投资 的行 业配 置 策略 以及 行业配置的调整策略,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 遵循 “ 自下 而上 ” 的个 股选 择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相对 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良 好成 长性 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除 此以 外 ,本 基金 还 将高 度重 视和 跟踪 那 些过 去基 本面 情况 差但 现 在已 有明 显好 转的 上 市公 司股 票 ,深 入分 析 其基 本面 发生 转变 的 根本 性原 因, 同时 采用 多 种价 值评 估办 法多 角 度地 对其 进 行投 资价 值 分析 ,甄 选出 那些 基 本面 已得 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 本基 金将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对股 票 所属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中影 响公 司价 值较 大的 一系 列 治理 机制 进行 综合 评 估, 所评 估 的内 容既 包 括内 部治 理机 制, 也 包括 外部 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1)


董事 会的 治理 机制 :如 董事 会中 独 立董 事的 比 例、 公司 董事 长是 否和 公 司的 最高 管理者(CEO )相分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 )是否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事会 等; 2)


管理 层和 董事 会的 薪酬 机制 :如 管 理层 和董 事 会的 薪酬 机制 和激 励约 束 机制 是否 能确保管理层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3)


股权 结构 :如 公司 主要 股东 的分 散 程度 如何 、 股权 结构 是否 过于 集中 、 控股 股东 是否过大、企业是否拥有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控制程度与支持力度如 何、是否国有控股等; 4)


股东 权益 保护 条款 :如 公司 章程 等 行为 规范 文 件中 是否 规定 重大 事项 须 由股 东大 会通过;是否允许累计投票;是否为小股东质疑控股股东提供渠道等; 5)


财务 信息 披露 和透 明度 :公 司管 理 者是 否及 时 、充 分和 准确 地提 供及 公 开披 露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 外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两个方面: 1)


企业 控制 权市 场机 制: 一个 活跃 的 企业 控制 权 的 竞争 市场 对 有效 分配 资 源至 关重 要; 2)


法制 基础 和中 小投 资者 权益 保护 机 制: 是否 有 比较 严格 的监 督条 例和 健 全的 法律 体系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为了 对上 市公 司的 治理 水 平科 学地 、综 合地 进 行定 量评 估, 我公 司 还将 借助 “利 华公 司治 理研 究中 心 ”的 “上 市公 司治 理 结构 综合 评 估系 统” 对 上市 公司 的综 合治 理 水平 进行 评估和排名。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 的定 性和 定量 评估 , 筛选 出具 有治 理水 平 相对 较高 的股 票, 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选择对象。 (2)历史成长性股票筛选 个股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历 史 成长 性是 本基 金个 股 选择 的重 要考 量因 素 之一 。本 基金 将主 要借 助于 我公 司 的股 票历 史成 长性 评 估系 统对 按 上述 步骤 筛 选出 来的 股票 的历 史 成长 性进 行评 估和 排名 , 并由 此筛 选出 具有 良 好的 历史 成 长性 股票 。 其中 历史 成长 性评 估 系统 中成 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 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 7 个指标,包括 4 个价值因子指标和 3 个成长因子指标。 价值 因子 指标 分 别是 净资 产与 市值 比 率(B/P )、 每股 盈利/ 每股 市价 (E/P )、 年 现金 流/ 市值(cashflow-to-price )以及销售收入/ 市值(S/P );成长因子分别是 ROE (1-红利支 付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3)成长性股票筛选 对按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来 的 股票 ,行 业研 究小 组 会从 影响 股票 所属 上 市公 司未 来的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 增 长潜 力的 各个 方面 进 行综 合评 估 ,其 中“ 未 来两 年的 预期 主营 业 务收 入复 合增长率 ”以 及“ 未来 两 年的 预期 每 股收 益复 合增 长率 ”将 是研 究 员评 估股 票 的“ 成长 性潜力 ”的主要考量指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行业因素 这主 要从 企业 的市 场空 间、 行业 景 气周 期以 及行 业成 长 的推 动力 等方 面加 以考 察, 重点 关注 那些 企业 收入 主要 来源 所在 行业 市 场空 间巨 大, 远未 饱和 ,消 费需 求持 续增 长; 企业 所属 行业 处入 发展 期或 成熟 期 前期 ,或 行业 正从 衰退 中复 苏; 企业 所属 行业 的成 长性 对企 业的 盈利 有明 显地 推 动力 (由 于企 业在 市场 、产 品结 构、技术 、原 料等 方面 的差 异, 行业 成长 对不 同 行业 具有 不同 的推 动力 )的 上市 公司 中的股票。 2)


企业因素 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a)





规模:企业规模尚有发展潜力,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 (b)





产 能: 企 业可 加 大投 入 ,不 断扩 大 产能 , 并有 配 套的 销 售能 力 和市 场 空间 ; (c)





创 新: 包括 技 术创 新 、产 品 创新 、 制度 创 新和 管 理创 新企 业 。企 业 创新 投 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收入比例不断提高; (d)





竞 争优 势: 相 比竞 争 对手 而 言, 企 业有 难 以模 仿 的竞 争优 势 ,如 在 资源 、 技术、人才、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等,借此优势,企业可不断提高市场 占有率; (e)





管 理: 企 业内 部 具有 较 大的 可挖 掘 潜力 , 可通 过 提高 管 理水 平 ,降 低 成本 ; (f)





购 并: 企业 内 部有 潜 在发 生 重组 、 购并 的 可能 性 或机 会, 重 组、 购 并后 可 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且购并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4)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 金对 按上 述步 骤筛 选 出来 的股 票将 进一 步 地进 行价 值评 估。 针 对不 同的 股票 其所 属行 业特 点的 不 同, 本基 金将 采取 不 同的 股票 估 值模 型, 同 时本 基金 将立 足全 球 视野 ,在 综合 考虑 股票 历 史的 、国 内的 、国 外 的估 值水 平 的基 础上 , 对企 业进 行相 对价 值 评估 ,甄 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采用 久 期控 制下 的主 动投 资 策略 ,本 着风 险收 益 匹配 最优 、兼 顾流 动性 的原 则确 定 债券 各类 属资 产的 配 置比 例。 在 个券 选择 上 ,本 基金 综合 运用 利 率预 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权证 看作 是辅 助 性投 资工 具, 其投 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将 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 面进 行研 究, 同时 综 合考 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 进行 定 价, 主要 运用 的投 资 策略 为: 杠 杆 交易 策 略、 对冲 保 底组 合投 资 策略 、保 底套 利 组合 投资 策 略、 买入 跨 式投 资策 略 、 Delta 对冲策略等。 6、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b)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c)货币政策的变化; (d)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e)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f)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g)国内及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 金的 投资 主要 参照 以 下流 程进 行运 作,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 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 照基 金经 理 提供 的投 资组 合建 议 书审 定投 资 原则 与方 向, 即确 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c)金融工程研究员借助公司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 提交 上市 公司 治 理结 构综 合评 估的 数 量化 分析 报 告, 同时 借 助公 司的 《股 票成 长 性评 估系 统》定期提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 ,对 上市 公 司成 长性 和盈 利性 以 及投 资价 值 的各 个方 面 进行 综合 评估 ,自 下 而上 地筛 选出 具有 相对 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 良好 成长 性 的优 质上 市 公司 ,并 以此 作为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的备选股票。 (e)本基 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 和财 务指 标的 分 析, 对行 业进 行综 合 评价 ,行 业 研究 小组 将 定期 提交 行业 景气 预 测报 告和 行业配置建议。 (f)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行业研究小组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 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理 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g)固定收益部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h)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 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i)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 估。 (j)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 经理 对于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和 风险 管 理人 员认 为具 有较 大 风险 的投 资 品种 拟定 改 进方 案, 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k)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含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6)、(10)、(11)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 率基 准 推出 等客 观情 况的 影 响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确定 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此 项 变更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及 时公 告。 本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 “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告》,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上述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市场代 表性 强, 指数 编 制方 法透 明、 样本 股 票调 整规 则 清晰 ,并 可 作为 今后 金融 工具 创 新和 发展 的重要参照指数,因此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具 有以 下 特征 。其 一, 债券 的 信用 类别 覆盖 更加 全 面, 该指 数的 样本 券除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以 外, 还 包括 央行 票 据和 短期 融 资券 。其 二, 债券 的 期限 构成 更加宽泛,该指数的样本券对剩余期限的要求由“1 年以上”调整为“1 月以上”。该指数 的久 期较 全债 指 数有 较 大 幅度 下降 , 同时 样本 构 成也 更加 匹 配投 资者 的资 产组 合 。因 此, 中证综合债指数比较适用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 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1 月1 日起至 2019 年3 月 31 日止。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2,385,314.75 73.47


其中:股票


722,385,314.75 73.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60,226,678.72 26.47 8


其他资产


597,462.90 0.06 9


合计


983,209,456.37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9,102,520.00 0.98 B


采矿业


13,831,832.00 1.49 C


制造业


265,115,288.15 28.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59,668,559.31 6.41 E


建筑业


9,370,648.98 1.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44,840,820.50 15.56 J


金融业


156,888,680.93 16.8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778,000.00 0.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1,079.89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46,618,099.47 5.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999,785.52 0.86 S


综合


- -


合计


722,385,314.75 77.6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616 长青集团 4,632,249 40,254,243.81 4.32 2 600027 华电国际 8,202,372 35,762,341.92 3.84 3 600036 招商银行 981,100 33,278,912.00 3.57 4 300190 维尔利 4,733,673 29,964,150.09 3.22 5 000568 泸州老窖 434,400 28,922,352.00 3.11 6 002353 杰瑞股份 1,146,800 27,282,372.00 2.93 7 600845 宝信软件 782,566 25,699,467.44 2.76 8 600143 金发科技 4,468,100 24,619,231.00 2.64 9 002475 立讯精密 948,675 23,527,140.00 2.53 10 601166 兴业银行 1,228,454 22,321,009.18 2.40 4、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无。 5、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杰瑞股份 本基金前十大持仓中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9 日公告: 2016 年 3 月 21 日(美国时间),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及 子公 司杰 瑞国 际 (香 港) 有 限公 司( 以 下统 称“ 公司 ”) 加 入实 体名 单,对公司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2016-023 、2016-024 、 2016-026 、2016-037、2016-038 号公 告 。 近日 ,公 司就 上述 事 项与 美国 财政 部外 国资 产 控制 办公 室( 以下 简称 “OFAC ”) 签署 了和 解 协议 ,鉴 于公 司被 认为 在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同意向 OFAC 支付 2,774,972 美元民事罚款,同时考虑到公司在该协议中的承诺,OFAC 同意豁免并永久免除公司(无任 何 过 错 判定 )因 OFAC 依法 行 使职 权产 生 的与 明 显违 规相 关 的所 有 民事 责任 , 该协 议 在 OFAC 和 公 司 签 署 后 即 生 效 。 公 司 也 在 积 极 推 动 与 美 国 商 务 部 工 业 安 全 局 ( 以 下 简 称 “BIS ”)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已按 BIS 的要求签署了该协议并发给 了 BIS ,并同意向 BIS 支付 600,000 美元民事罚款,该协议被 BIS 签署并生效后,BIS 会按约定条件发起流程将 公司从实体名单中移除。 为确保公司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和解协议的规定,公司已健 全了 合规 组 织架 构并 实施 了严 密 的制 度流 程 管控 ,未 来 违反 美国 出口 管 制法 规或 和解 协议的风险极小。公司已在 2018 年全年预测中预计上述费用,本事项不影响公司在《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对 2018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告: 2016 年 3 月 21 日 (美国时间),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 杰瑞 国际 ( 香港 )有 限公 司( 以 下统 称“ 公 司” )加 入 实体 名单 ,对 公司 实 施出 口管 制 措 施 。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的 2016-023 、2016-024 、2016-026 、2016-037 、 2016-038 号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与 OFAC 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司与 OFAC 就上述事项达成和解,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2018-075 号公告。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以下简称“BIS”)签署的和解协议, 该 协 议已 经 美国 商务 部 授权 代表 批 准并 签发 命令 生 效。 根据 该 协议 ,鉴 于 公司 被认 为 在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同意向 BIS 支 付 600,000 美元民事罚款,BIS 将按约定条件发起流程将公司从实体名单中 移除。此外, BIS 将对公司设置 5 年的观察期,期内若公司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或和解协议,可能 受到 更严 厉的 处 罚。 为确 保公 司遵 守 美国 出口 管 制法 律法 规 及和 解协 议的 规定 , 公司 已健 全了 合规 组织 架 构并 实施 了严 密的 制 度流 程管 控 ,未 来违 反 美国 出口 管制 法规 或 和解 协议 的风险极小。公司已在 2018 年全年预测中预计上述费用,本事项不影响公司在《2018 年 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对 2018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公 司, 认为 该罚 款不 影响 公司 的长 期 投资 价值 。该 证券 的 投资 已执 行 内部 严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800.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725.92 5


应收申购款


129,936.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7,462.9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的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7 年 05 月 15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44.90% 1.79% 31.53% 1.71% 13.37% 0.08% 200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3.07% 2.26% -53.42% 2.28% 0.35% -0.02% 200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5.48% 1.66% 67.59% 1.54% 7.89% 0.12% 201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6.57% 1.43% -8.46% 1.19% 1.89% 0.24%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70% 1.20% -18.00% 0.98% -3.70% 0.22%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65% 1.15% 6.95% 0.96% -2.30% 0.19%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0% 1.29% -5.48% 1.05% 7.28% 0.24%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7% 1.00% 40.36% 0.91% -33.39% 0.09%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78% 2.25% 7.71% 1.86% 9.07% 0.39%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51% -7.69% 1.05% -5.74% 0.46%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8.57% 0.81% 16.11% 0.48% -24.68% 0.33%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78% 1.12% -17.72% 1.00% 1.94% 0.12%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14.35% 1.29% 21.35% 1.16% -7.00% 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11.45% 1.51% 26.04% 1.33% -37.49% 0.18%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变更 基金 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变更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固 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 或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非因 本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而计 算出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赎 回价 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 见》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加 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 后在 基金 管 理人 传真 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 债券 的应 计利 息以 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 现金 红利 ,投 资者 不 能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具 体权 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 遵循 深交 所 及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集中申购费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内 可 以多 次申 购基 金份 额 ,但 申购 资金 一旦 交 付, 撤销 申请 不予 接受。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投资 者申 购需 缴纳 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 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集中申购的适用费率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1.0% 500 万≤ M<1000 万 0.8%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 资金 集中 申购 期间 的 利息 ,在 基金 集中 申 购期 结束 后折 算成 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其 中利 息 计算 以注 册登 记人 的 记录 为准 。 对于 办理 场 外集 中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以四 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或 收益 归入 基 金资 产。 2、日常申购费 本基 金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 申购 费 用在 申购 时交 纳。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柜台 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由申 购 金额 扣除 申 购费 用后 除以 申购 申 请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 对于 办理 场内 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 数的 计算 采 用截 尾法 保 留至 整数 位, 剩余 部 分对 应的 资金 将返 回至 投 资者 资金 帐户 。对 于 办理 场外 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转换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费 用管 理规 定》 的最 新 相关 规定 , 具体 转换 费 率和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 最新 规定 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内赎回费率 Y<7 日 1.5% Y≥7 日 0.5%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由赎 回 份额 乘以 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扣 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赎回 金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后第 三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归入相关基金资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 (1)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申购 (包 括集 中 申购 和日 常申 购) 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集 中申 购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开放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事项。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半年 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 风险 、中 高 收益 品种 。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风险 、技 术 风险 、上 市交 易的 风 险及 其他 风险等。 (一)市 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 理以 及 交易 制度 等因 素的 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及 股权 分置 改革 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影 响, 而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的 变 化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 并 在一 定程 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 利水 平。 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 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 中国 市场 开放 程度 的 日趋 提高 ,我 国上 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会 面 临来 自于 国际 市场 具有 同类 技术 、 同类 产品 上市 公司 的 强有 力竞 争 ,有 些上 市 公司 可能 会因 这种 竞 争而 导致 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 金会 受到 所投 资证 券 的市 场表 现的 影响 。 尽管 债券 尤其 是国 债 的表 现相 对稳 定, 但同 样会 受到 诸 如宏 观经 济环 境、 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以 及 市场 本身 的影 响从 而 造成债券 价格 变动 ,企 业 债和 金融 债的 投资 还 会受 到债 券 本身 信用 评 级变 化的 影响 ,这 些 都会 给投 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结 构、 经验 、判 断、 决 策、 投资 心理 、技 能等 都会 影响 其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 势的 判 断从 而影 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基 金的 正常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如 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 其是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 变现 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市场 主要 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的 规范 型交 易场 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 权证 、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等), 其中 股票 的 主要投资方向为 具 有相 对完 善 的公 司治 理 结构 和良 好 成长 性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同时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 个 券方 面未 有 高集 中度 的 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 常市 场环 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 式基 金要 随时 应对 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对基 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作 和 收益 水平 。尤 其是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将根 据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等 进行 适度 调 整, 作为 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 金 估值 、摆 动定 价机 制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 前述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 、无 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 管理 人已 建立 内部 巨 额赎 回应 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 额赎 回情 况进 行 严格 的事 前监 测、 事中 管控 与事 后 评估 。当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需要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 行流 动性 评估 ,确 认是 否 可以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 请。 当发 现 现金 类资 产 不足 以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需充 分评 估基 金组 合 资产 变现 能力 、投 资 比例 变动 与 基金 单位 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基础 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 赎回 申 请,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部 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 。同 时,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 个 开放 日申 请 赎回 基金 份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相 对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和 良好 成 长性 的优 质 上市 公司 ,因 此,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 绩的 好坏 将较 大地 依 赖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上 市 公司 综合 治理 水平 的 评估 是否 准确 、客 观, 但 是由 于对 公司 治理 结 构的 分析 是 极其 复杂 的 一件 事情 ,从 而难 免 有评 估失 真的 情况 发生 , 而倘 若这 样的 事情 发 生, 则有 可 能使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偏 离其 预期 的盈利目标。 (六)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且 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 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 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或 持有 人数 不 满足 上市 条 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 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以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 本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防 止在 不 同基 金间 进行 有损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设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3)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 相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 并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 提前予以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查 阅, 并同 时 刊登 在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 供投 资者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获 得基 金合 同 的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021126 传真:(0755 )82021186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 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理 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代 付 业务 ;代 理 证券 投资 基 金清 算业 务( 银证 转 账)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务 ;年 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 业务 ;贷 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 保;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有 投资 需要 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 股票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 为具 有相 对完 善的 公 司治 理结 构和 良好 成 长性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该 优 质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库 ,并 有责 任确 保该 股 票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据 此 股票 库监 督本 基金 投 资于 该类 上 市公 司股 票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股 票库 的 临时 调整 应事 先发 函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之日起生效。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修改 对基 金 投资 品种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依据 新的 规 定修 订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如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投资 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相 应 调整 本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5%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除 前述 5% 的比 例限 制外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 期限 内 调整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 述比 例限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e)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f )、(i)、(j)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 的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增 加或 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 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 行交 易。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有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 醒后 仍未 改 正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 行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本 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 失时 ,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 过程 中 遵循 上述 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划付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内申 购 本基 金的 资金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集 中申 购 期结 束后 ,依 据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本 协议 的 有关 约定 全 部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 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 管理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 理的 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本基 金的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变更 基金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的 资 料,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 算, 并向 中国 人民 银 行报 备;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变更进入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变 更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 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 录完 全 相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 报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 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 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 业务 情 况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 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 办理 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同 时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净 值查 询功 能, 绑定 个人 账户 之后 , 还可 实 现账 户查 询功 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金 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 现有 技术 系统 和销 售 渠道 ,为 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 ) 、 短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 单, 手机 短信 可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 度短 信 账单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 友会 周 刊、 电子 对 账单 等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 信息 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 诉 专线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 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五、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内容 与 格式 进行 披 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客服热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2019 年 4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9 年 4 月 19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4 月 24 日止。


二十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在 合理 时 间内 获取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 准。 投资 者 也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 括: 1、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2、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3、中国证监会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4、中国证监会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5、《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处 ;其 余备 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