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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 泰 中国 企 业境 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9 年 第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九年 四月 二十 六日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1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为投 资 于全 球 证 券市 场 的 债券 基 金, 基 金净值 会 因 为所 投 资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资 者 根据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 时 承担 相 应的 投资 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高 收 益债信 用风 险 、高 收益 债 的流动 性风 险 、交 易对 手 风险 、利 率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 险、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 治管 制风 险、
法律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险 或技 术风 险以 及其 他风险 等。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中等风 险 品 种, 其 预期 风 险与预 期 收 益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和 股票 型 基金 。本 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 中国 企业 境 外发 行 的高
收益债 券。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 基 金之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识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 谨慎 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9 年4 月26 日, 投资 组合 为2019 年 1 季度 报告 ,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风险揭 示 .............................................................................................................................. 5 四、 基金的 投资 ........................................................................................................................ 10 五、 基金的 业绩 ........................................................................................................................ 22 六、 基金管 理人 ........................................................................................................................ 23 七、 基金的 募集 ........................................................................................................................ 37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38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4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49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3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54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55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8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61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63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64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0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1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112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一、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 关问 题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以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指 《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 外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5 、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 国 泰中 国 企 业境 外高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或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 中 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指 《国 泰 中 国 企业 境 外 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自 同年7 月1 日 起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 自 同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试行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自 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 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5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外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8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19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1 、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4 、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5 、 直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6 、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 机构 27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28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等


29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的机构 30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 接受 基 金托管 人委 托 ,负 责本 基 金境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销 31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2 、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34 、 境外主 要投 资场 所 :指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的 国家 和地 区, 包括 香港 等;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 解释,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列 示 35 、 工作日 : 指同 时为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6 、 开放日 : 指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 即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的 共同交 易日 ) 37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8 、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9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发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45 、 元: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8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后得 出的 基金 份 额财产 净值 ; 49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1 、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52、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风 险揭 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境外 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境外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 动 。 基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风 险 分为 如下 四 类: 一 是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 投资 于 高收 益债 信 用风 险 、高 收 益 债的 流 动性 风 险、 交易 对 手方 风 险等 ; 二是 市场 和 信用 风 险, 包 括利 率风 险 、债 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三 是 境外投 资风 险 ,包 括汇 率 及外汇 风险 管制 、 政 治 管制 风 险、 税 务风 险、 法 律风 险 等; 四 是基 金运 作 风险 , 包括 管 理风 险、 操 作风 险 或技 术风险 、以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高 收益 债信 用风 险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券。 其中 , 高收益 债券 是指 :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 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高 收 益 债券 属 于收 益 较高且 信 用 风险 较 高的 品 种。高 收 益 债发 行 人的 偿 还能力 取 决 于企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 业 的 经营 状 况, 而 经营 状况 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公 司 治理 等 ,这 些都 会 对企 业 的盈 利 特别 是现 金 流产 生 影响 。 当债 券发 行 人的 上 述经 营 指 标变 差 ,或 者 市场 风险 偏 好变 差 ,债 券 的信 用利 差 都会 扩 大, 在 极端 情况 下 甚至 有 可能 导致违 约, 这些 都会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本 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投 资债券 的 信 用评 级 ,避 免 投资信 用 评 级过 低 的个 券 ,采取 信 用 产品 信 用 等级 限 制和 等 级敞 口限 制 。同 时 ,本 基 金也 将建 立 信用 产 品选 择 标准 和内 部 信用 评 级机 制,以 选拔 合适 的信 用产 品入投 资池 。 2、 高 收益 债的 流动 性风 险 中 国 企 业境 外 债总 体 流动性 较 好 。但 在 极端 情 况下, 仍 会 出现 流 动性 风 险,买 卖 利 差是 流动性 风险 的一 个指 标, 流动性 风险 增加 时买 卖利 差会随 之扩 大。 虽 然 极 端情 况 发生 的 概率很 小 , 但本 基 金仍 充 分考虑 流 动 性风 险 的影 响 ,并采 取 一 系列 防范措 施以 规避 风险 , 具 体如 :避 免投 资于 发行 量 过小的 债券 , 限制 个债 比 重和行 业集 中度 , 组 合 流动 性 的比 例 限额 (调 整 现金 或 投资 评 级债 券占 组 合净 值 的比 例 与 流 通受 限 证券 占 组合 净值的 比例 ) , 组合 流动 性 分析和 压力 测试 , 券种 和 类属资 产的 集中 度控 制 , 严格限 制市 场上 交易不 活跃 券种 的交 易, 建立流 动性 处理 预案 应付 流动性 不足 等。 3、 交 易对 手风 险 交 易 对 手风 险 是指 境 外证券 通 过 例如 经 纪商 进 行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 对手 可 能破产 、 违 约等 引发的 信用 风险 。 亚 洲 债 券市 场 中, 境 外主流 投 资 银行 一 般会 作 为做市 商 为 投资 者 进行 交 易。本 基 金 的交 易 对 手固 定 为这 些 债券 做市 商 ,并 不 与任 何 非做 市商 ( 基金 、 保险 公 司、 银行 等 )进 行 任何 交易 。这 有助 于减 少交 易 对手风 险 。境 外债 的交 割 通常为 券款 对付 (DVP ) 方 式, 即结 算所 在 收 到 交易 双 方的 钱 和券 后, 确 认无 误 后即 对 双方 进行 支 付, 是 一种 安 全的 结算 方 式。 但 仍无 法 避 免违 约 风险 , 当市 场极 端 情况 导 致流 动 性出 问题 时 ,即 使 市场 上 活跃 的大 型 做市 商 都可 能 在 交割 日 买不 到 券, 由此 出 现无 法 交割 的 违约 风险 。 在此 情 况下 , 做市 商的 通 行惯 例 是等 买到券 后, 将券 尽快 支付 给对手 方, 并将 拖延 的时 间内所 产生 的利 息赔 付给 交易对 手。 (二) 市场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高 收 益 债到 期 收益 率 由公司 信 贷 利差 和 美元 互 换收益 率 组 成, 因 此债 券 的价格 与 美 元利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 率息息 相关 。 2、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行移 动 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久 期 指 标并 不 能 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存 在 。高 收 益债 的 期限 主要 集 中在 中 短期 , 相对 而言 曲 线变 动 风险 较小。 3、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 长。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4、 流 动性 风险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为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为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原 则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 但不限 于: ①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②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① 本基 金投 资全 球证 券市 场的债 券类 金融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余资 产可投 资 于 股 票 、权 证 等流 动 性较 好的 金 融工 具 。因 此 ,债 券市 场 的流 动 性风 险 是本 基金 主 要面 临 的流 动 性 风险 。 本基 金 所投 资的 债 券市 场 具有 发 展成 熟、 容 量较 大 、交 易 活跃 、流 动 性充 裕 的特 征 , 能够 满 足本 基 金开 放式 运 作的 流 动性 要 求。 同时 , 本基 金 采用 分 散投 资, 针 对个 券 设置 投 资 比例 上 限, 保 障了 资产 组 合的 流 动性 。 在极 端 市 场 行情 下 ,存 在 基金 管理 人 可能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及 时变 现 或调 整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发 挥 专业 研究 优 势, 加 强对 市场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②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只 能通过 特 定 的渠 道 进行 转 让交易 , 存 在市 场 交易 不 活跃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切 关 注各类 资 产 及投 资 标的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与 价 格的 连 续性情 况 , 评估 各 类 资产 及 投资 标 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并 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 满 足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流 动 性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① 接 受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 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②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 兑 付投 资 者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兑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进行 的 资产 变现 可 能使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办 理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 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 形下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以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 过50%的 部分 , 可 以 根 据 前段 “ ①接 受 全额 赎回 ” 或“ ② 部分 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③ 暂 停 接受 和 延缓 支 付:本 基 金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开放 日 以 上发 生 巨额 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实 施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 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对 赎回 申 请进 行适 度 调整 , 作为 特 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实 施 情形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 包括: ①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②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③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50%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情 形; ④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限 小于 7 日; ⑤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⑥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 施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的 决策 程 序依 照 基金管 理 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制度 的 规 定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时刻 防范 可 能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 控 ,切 实 保护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可 能对 投资 者造 成 无法赎 回 、 赎 回延 期办 理 、 赎 回款 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三) 境外投 资风 险 1、 汇 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本 基 金 以人 民 币进 行 募集, 以 人 民币 计 价, 经 过换汇 后 投 资于 全 球市 场 以外币 计 价 的金 融 工 具。 外 币相 对 于人 民币 的 汇率 变 化将 会 影响 本基 金 以人 民 币计 价 的基 金资 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部 分国 家/地 区 可能对 外汇 实施 管制 , 从 而带来 一定 的货 币汇兑 风险 。 2、 政 治管 制风 险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 政 策发生 变化 , 会导致 市场 波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 生风 险; 此 外, 基金 所投 资的 国家/ 地 区可能 会不 时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3、 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在税 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地 区市场 时, 该国家/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 金就股 息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该 行 为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此 外, 各个 国家/ 地 区的税 收规 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 导 致基金 向该 国家/地 区缴 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者 出 售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 4、 法 律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地 区 适用 不同 法 律 法规 的 原因 ,可 能基 金 的 某些 投 资行 为在 部分 国 家/地 区 受 到限 制 或合 同 不能 正常 执 行, 或 者由 于 税制 、破 产 制度 的 改变 等 法律 上的 原 因, 给 交易 者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四) 运作风 险 1、 管 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人 对 经济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等 判 断有误 、 获 取的 信 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 本 基 金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因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管 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等。


3、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前提 下 , 通过 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管 理 ,力 争 获取 超 越业绩 比 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债 券、基 金 ( 包括 ETF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信 用违 约互 换(CDS )等 金融 衍生 品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不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本基 金持 有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被 派 发的 权 证、 因 投 资于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而 产生 的 权证 等 原因 而持 有 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 券。本基金投资全球证 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高收 益债 券指 :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 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通过 深 入研 究 全球宏 观 经 济和 区 域经 济 环境, 把 握 全球 资 本市 场 的变化 趋 势 ,结 合 量 化模 型 及宏 观 策略 分析 确 定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权 益 类资 产 、商 品 类资 产、 现 金及 货 币市 场 工 具等 大 类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 。本 基 金投 资 全球 证券 市 场的 债 券类 金 融资 产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投资 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本 基 金 在债 券 投资 中 将根 据对 经 济周 期 和市 场 环境 的把 握 ,基 于 对财 政 政策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及 对 各行 业 的动 态跟 踪 ,灵 活 运用 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 、信 用债 策 略等 多 种投 资 策 略, 构 建债 券 资产 组合 , 并根 据 对债 券 市场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 价格 的 变化 的 预 测, 动 态的 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 整 。同 时 ,由 于高 收 益债 券 的收 益 率与 其发 行 主体 的 基本 面联系 非常 紧密 ,本 基金 将着重 对债 券发 行主 体进 行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 (1 )久 期策 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本 基 金 将基 于 对宏 观 经济政 策 、 通货 膨 胀和 各 行业、 各 公 司基 本 面的 分 析,预 测 各 债券 未 来 的收 益 率变 化 趋势 ,并 确 定相 应 的久 期 目标 ,合 理 控制 收 益率 风 险。 在预 期 收益 率 整体 上 升 时, 降 低组 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预 期收 益 率整 体下 降 时, 提 高组 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通 胀预 期较为 强烈 的时 期, 提高 短久期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以有效 应对 加息 预期 ,降 低组合 风险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 组 合 的久 期 配置 确 定以后 , 本 基金 将 通过 对 收益率 曲 线 的研 究 ,分 析 和预测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发 生 的形 状 变化 ,采 用 子弹 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梯 形 策略 , 在长 期、 中 期和 短 期债 券 间 进行 配 置, 以 从长 、中 、 短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 化 中获 利 。目 前 ,大 部分 中 国企 业 境外 发行的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 在2 到5 年 ,只 有少 量个 券 的久期 大 于15 年, 因此 收 益率曲 线的 策略 将主要 运用 于中 短期 债券 。 (3 )信 用债 策略 本 基 金 债券 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中 国 企业 在 境外 发 行的债 券 。 因此 , 信用 债 策略是 本 基 金固 定 收 益资 产 投资 的 核心 策略 。 本基 金 将通 过 分析 宏观 经 济周 期 、市 场 资金 结构 和 流向 、 信用 利 差 的历 史 水平 等 因素 ,判 断 当前 信 用债 的 相对 投资 价 值、 风 险以 及 信用 利差 曲 线的 未 来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配置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 ? 基本面 分析 采用基 本面 分析 、 相对 价 值分析 为主 的策 略 。基 金 管理人 将利 用多 种基 本面 分析指 标 对企业 的竞 争力 和债 券定 价水平 进行 详尽 的考 察和 评价 ,并 通过 对市 场变 动 趋势的 把握 , 选择适 当的 投资 时机 ,进 行债券 组合 的投 资。 基本面 因素 主要 包括 企业 的产品 结构 、市 场份 额、 产量增 长、 生产 成本 、成 本增长 、 利 润 增 长、 人 员素 质 、治理 、 负 债、 现 金流 、 净现值 等 , 上述 因 素反 映 了企业 的 杠 杆化 比 例 , 盈利 能 力和 现 金流状 况 。 通过 对 此类 基 本面因 素 数 据的 筛 选和 加 工,基 金 管 理人 将建构 较完 整的 企业 数据 库。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对企 业治 理结构 、 对债 券价 格有 影 响的潜 在事 件等 作进 一步 分析 。通 过 上 述 定量 与 定性 指 标分析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利 用评分 系 统 对个 券 进行 综 合评分 , 并 根据 评分结 果配 置具 有超 额收 益能力 或潜 力的 优势 个券 ,构建 本基 金的 债券 组合 。 ? 信用风 险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依靠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评 级系 统来 对信 用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3 理论信 用利 差 进 行分 析 。 这其中 包括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分 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同 层面 。 定 性 评 级主 要 关注 股 东实力 、 行 业风 险 、历 史 违约及 或 有 负债 等 ;定 量 打分系 统 主 要考 察 发 债 主体 的 财务 实 力。条 款 分 析系 统 主要 针 对有担 保 的 长期 债 券, 本 基金将 结 合 担保 的 情 况 ,通 过 分析 担 保条款 、 担 保主 体 的长 期 信用水 平 等 ,对 债 项做 出 综合分 析 。 本基 金将根 据上 述内 部信 用风 险分析 结果 , 配置 内部 评 级高于 外部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债券 , 获取相 对信 用利 差收 益。 (4 )可 转换 债券 策略 可 转 换 债券 兼 具股 票 与债券 的 特 性。 本 基金 也 将充分 利 用 可转 换 债券 具 有安全 边 际 和进 攻 性 的双 重 特征 , 在 对 可转 换 债券 条 款和 发 行债 券公 司 基本 面 进行 深 入分 析研 究 的基 础 上, 配置溢 价率 低、 具有 一定 安全边 际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不以 股 票投 资 作为基 本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不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 金 融 工具 , 但本 基 金持 有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转 股形 成的 股 票、 因 持有 股 票被 派发 的 权证 、 因投 资 于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产 生 的权 证 等原 因 而持 有的 股 票和 权 证等 资 产, 本基 金 应在 其 可交 易之日 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 4、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金 融 衍生 品 的投资 中 主 要遵 循 避险 和 有效管 理 两 项策 略 和原 则 。在进 行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时 ,将 在 对这 些金 融 衍 生 品 对应 的 标的 证券 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 及估 值的 基 础上 , 结合 数 量 化定 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 价 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 利 或其 它 适当 目的 交 易组 合 ,并 严格监 控这 些金 融衍 生品 的风险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经 估 值日 汇 率调 整 后的) 摩 根 大通 亚 洲债 券 中国总 收 益 指数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Bloomberg 代 码为 “JACICHTR Index”。 在亚洲 债券 市场 上, 摩根 大通 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是 唯一 以 中国企 业债 为标的 的指 数, 且兼 顾高 收益 债 券和 投资 评级 债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每月定 期调整 成份 债券 ,其 入选 的标准 为发 行规 模 在 1.5 亿美元 以上 、剩 余期 限至 少 1 年的 债券 。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具 有重要 的参 考价 值,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将 来 如 有更 合 适的 指 数推出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策 略 , 确定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4 变 更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变更 需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 新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的 债券 类金 融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 于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 (2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5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7 )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 项 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合并 计 算 同一 机 构境 内 外上市 的 总 股本 , 同时 应 当一并 计 算 全球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5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8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9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 金 ,不 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 (11 ) 除应 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 等 临时 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 金 。该 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 证券 借贷 交易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6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7 责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 担 保物 、 现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 总资 产 。基 金 如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 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 档 案管理 。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购买不 动产 ; 2 、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买贵 重金 属 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4、 购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算 等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该 临 时 用途 借 入 现金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8、 从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10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3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 、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八)若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现 行 法律法 规 的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被修 改 或取 消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九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除 上述“1 、 组合 限 制 ” 中 第 (2) 、 (12 ) 、 (13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不符 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为 了 应 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可 以 借入 现金 。 该 临 时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此外,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进行 融资 。 (十二 )代 理投 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行 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 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 实 务 操作 等 存在 的 差异 ,充 分 研究 提 案的 合 理性 ,并 综 合考 虑 投资 顾 问、 独立 第 三方 研 究机 构 等 的意 见 后, 选 择合 适的 方 式行 使 投 票 权 。本 着基 金 投资 者 利益 最 大化 的原 则 ,对 持 股比 例 较 小或 审 议非 重 要事 项、 支 付较 高 费用 等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选择 不参 与 上市 公 司的 投票。


3、 代理 投票 权的 执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 托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 机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三 )证 券交 易管 理


1、基 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 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 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 规监 管资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方面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9 (1 )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 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 行, 以及能否取得 较 高 质 量的 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 易 执行 能 力的 指 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 及 时性 、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 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 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 走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 题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 否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 确等;


(3 ) 提 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 上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料 共享 、 路演 服务、 日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 研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 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 则、信息披露、个 人 利益冲 突、 税收 等资 讯的 提供与 培训 ;


(5 ) 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 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 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 的培训 服务 、对 公司 投资 提升所 作出 的贡 献;


(6 ) 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 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 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 有无重 大违 规行 为等 。


2、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价 证券 经 纪商将 重点 依 据 其 交易 执 行能 力 、研 究报 告 质量 、 提供 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 规 监管 资 讯服 务和 价 值贡 献 等方 面的指 标, 并采 用十 分制 进行评 分。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Σi( 第 i 项 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 券 经 纪商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量 以 及所 支 付的 佣 金等 进行 披 露。 对 于在 证 券经 纪商 选 择和 交 易量 分 配 中存 在 或潜 在 的利 益冲 突 ,管 理 人应 该 本着 尽可 能 维护 持 有人 的 利益 进行 妥 善处 理 ,并 按规定 进行 报告 。 ( 十四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2,044,554.72 91.43 其中: 债券 52,044,554.72 91.4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04,700.49 6.51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175,035.36 2.06 9 合计 56,924,290.57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1 4、期 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BBB+ 至BBB- 2,101,134.81 3.73 BB+至BB- 15,962,919.91 28.38 B+至 B- 25,305,974.36 44.98 未评级 8,674,525.64 15.42 注:上 述债 券投 资组 合主 要适用 标准 普尔 、穆 迪等 国际权 威机 构评 级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XS1241497384 CHINSC 10 07/02/20 7,000 4,894,069.40 8.70 2 XS1160444391 CIFIHG 7 3/4 06/05/20 7,000 4,831,003.44 8.59 3 XS1521768058 YLLGSP 5 7/8 01/23/22 7,000 4,780,616.66 8.50 4 XS1819168342 GRNLGR 6 3/4 05/22/19 7,000 4,731,266.84 8.41 5 XS1602480334 TPHL 5 3/4 04/26/22 7,000 4,617,625.56 8.21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2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5,161.94 5 应收申 购款 49,873.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5,035.3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4 月26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60% 0.19% -3.33% 0.41% 4.93% -0.22% 2014 年度 1.08% 0.25% 7.85% 0.17% -6.77% 0.08% 2015 年度 14.22% 0.36% 11.39% 0.29% 2.83% 0.07%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3 2016 年度 14.92% 0.27% 12.84% 0.27% 2.08% 0.00% 2017 年度 -2.23% 0.25% -0.96% 0.20% -1.27% 0.05% 2018 年度 2.88% 0.30% 4.41% 0.28% -1.53% 0.02% 2013 年4 月26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35.60% 0.28% 35.52% 0.27% 0.08% 0.01%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币 计价 。2013 年 4 月26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06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4 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 蓝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 双利 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 位优 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小盘 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由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成 长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国 泰 现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 国泰金 泰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 册而 来,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 产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5 年 期国 债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中 国 企 业 境 外高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 聚信 价 值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国策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安 康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安 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名而 来) 、国 泰金 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鑫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国 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互 联网+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央企 改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全球绝 对收 益型 基 金 优选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大健 康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 交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国 泰融 丰外 延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国 泰 融丰 定 增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换 而来 ) 、 国泰 国证 新 能源汽 车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 国 泰 国 证新 能 源汽 车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由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民利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 证军 工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证 全指 证券 公 司交 易 型开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5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创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利是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 安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普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润利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融信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 泰融信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 、国 泰景 气行 业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 航 天军 工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民 丰 回报 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证申 万 证券 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而来 ) 、 国 泰 量 化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农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智 能 装备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融 安多 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宁 益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 汽车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10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瞬利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 民安 增 益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民安 增 益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中国 企业 信用 精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 国泰 聚优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可转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招 惠收 益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江源 优 势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利 价值 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量化 成 长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量化 价 值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优 势行 业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价值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瑞和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嘉 睿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恒 生 港股 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聚 禾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丰 祺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利 享 中短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多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由 国泰 新目 标 收益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泰 聚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丰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量 化策 略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变 更 而来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鑫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泰价 值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 金鹿 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消 费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 国泰润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 、 国泰惠 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农 惠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信 利三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国 泰 民福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民 福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保本 期到期 变更 而来 ) 、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结 构转 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中 证生 物医 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 中证生 物医 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理 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 管 理人 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 全国 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 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 本 基金 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QDII )资 格 , 囊括 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 年金 、专 户理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 资格。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工 作 ,历 任 综合 计划 处 、资 金 处副 处 长、 国际 结 算部 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 任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司 总 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其 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 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中 建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纪委书 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事 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 任公司、 建投 传媒 华文 公 司任监 事长、 纪 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 起 调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公 司党 委书 记,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 方志斌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 宝钢 国际 经营 财 务部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 任 职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 2010 年 3 月至 今 , 在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 历 任长 期股 权 投资部 助理 业务 经理 、 业 务经理 ,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任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 投资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 场 投资 部 助理 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 部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人 , 战略 发 展部 处长 ,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助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7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 济 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 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 英国 特许 保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 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 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 1996 年至 1998 年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 司 再保险 承保 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 忠利 亚洲 中 国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 至 今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3 年至今 任中 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 至今 任忠利 集团 大 中 华区股 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丁琪, 董事, 硕士, 高级 政工师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在西 北电 力 集 团物资 总 公 司任财 务科 职员 。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西 北电力 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任财务 部干 事 。 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 国电 西北 公司 财务 部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资 金运营 处副 处长 。 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西 北分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 ,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 司华中 分公 司任 总经理 、党 组副 书记 。2014 年 11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 理、党 组成 员 、 党委委 员。2019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3 年金 融从 业经 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务 经理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 司副 总 经 理,2016 年 7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先后 任 助教 、 讲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 副院 长 、院 长, 兼 任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位 研 究生 教 育指 导委 员 会委 员 、国 际 贸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 究所 所 长、 中国 法 学会 国 际经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8 济 法 学研 究 会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会 民 法学 研 究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事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仲 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 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 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 长;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 主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 长; 河北 保 定市 分 行行 长、党 组副 书记 、书 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山 西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 分行 工作 ,先后 任 职于 计 划处 、信 贷处、 国 际业 务部 , 历任 副处长 、 处长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 在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财 务总 监 、 公 司管 委会成 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中 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吴群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中 国财政 研究 院研究 生部 会计 教研 室工 作,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员 、副主 任、 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 研究 生部 ( 财政 部 财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 硕 士生导 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沪 江德勤北京 分所工 作,历 任技术部/ 企业风险 管理部 高级经理、 总监, 管理咨 询部总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 在中国 电子 产业 工程 有限 公司工 作,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中 国上 市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 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 国 上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 员会 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息 产业集 团有 限 公 司工作, 历任 审计 部副 主 任、 资产 部副 主任 ( 主持 工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 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所投 资的境 内外 多个 公司 担任 董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 起兼任 首约 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9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 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 金管 理部 主任 、 河 北业务 部主 任,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金 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 央企改 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吴洪涛, 监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 于恒 生电 子股 份有 限公司。 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保 障部 经理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信 息技术 部工 程师 、运 营管 理部总 监助 理、 运营 管理 部副总 监,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监 。2019 年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0 5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上海 分所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 理、 纪检 监察 室 副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大学 本科 ,19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封雪梅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 职于 中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 任 职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高 级产 品 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职于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市场总 监、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职 于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总经 理助 理;2018 年 7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20 年金 融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2019 年 3 月起转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国华 ,博 士研 究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 于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万 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产 品规 划部总 监、 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公 司首 席风 险官,2019 年 3 月 起担 任 公司督 察长 。 倪蓥 , 硕 士研 究生 , 18 年 金融从 业经 历 。 曾 任新 晨 信息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项 目经理 ;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信 息技 术部 兼运 营管理 部总 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1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9 年 6 月 起担 任公 司首 席信 息 官。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向军 , 硕 士研 究生,1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6 月至2007 年6 月 在 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 , 担任股 票分 析师 ;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 美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 , 担任 高 级分析 师 。2011 年5 月 起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起任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 起兼 任 国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大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 兼 任 国泰全 球绝 对收 益型 基金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起 兼任 国泰中 国企 业 信 用精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 起兼 任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 起兼任 国泰 恒生 港股 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 监(主 持工 作) ,2017 年 7 月起任 海外 投资 总监 ,2018 年 7 月 起任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吴向军 担任 基金 经理 ,无 基金经 理更 换事 项。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2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FOF 投资 总监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3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 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 制度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4 1 、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 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门 , 稽 核监察 部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门 充 分 授权 , 对公 司 执行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情 况 、以 及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遵 循 情况 和有 效 性进 行 全面 的 独立 监察 稽 核, 确 保公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5 司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2 、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 )控 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 ) 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 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 核监 察部 门 拥 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 对公司 内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6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 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 稽核 监 察 部门 有 权对 公 司各业 务 部 门工 作 进行 稽 核检查 , 并 保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检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7 公司稽 核监 察 部门 在 进行风 险 评 估的 基 础上 , 对公司 各 业 务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 实施 情 况 进行 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监 察 稽核 , 重点 是 业务 活动 中 风险 暴 露程 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 保公 司经营 合法 合规 、以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遵 循。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 稽 核 监察 部 门 在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监 察 稽核 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有效 性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门 报告 , 使公 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 监察 部门 及 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问 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门 在对 内 部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即 向 公司高 级 管 理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 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 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 长及 时 向公 司 董事 长和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同 时 稽 核监 察部 门 定 期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 告,直 接报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 189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8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805,392,029.01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805,392,029.01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98,322.0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98,322.06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805,590,351.07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5,923 户。 八、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具 体 的销售 机 构 将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或 其他 公 告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投 资者 可 以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 办 法由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和 本 基金 投 资的主 要 市 场同 时 开放 交 易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开 放 日 。 投 资者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 的时 间为 准 。投 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日 期 和时 间 之外 提出 申 购、 赎 回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为 下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9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证 券 交易 场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 各 主要 市场 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 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0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 包括 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因 投资 者未 及 时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其 自行 承担 。 销 售 机构 对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 购 、赎 回 申请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款 方 式,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 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10 日 内 将赎 回 款项 划 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如 基 金投 资 所处 的 主 要市 场 或外 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正 常 停市 时 ,赎 回款 项 支付 的 时间 可 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人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渠 道 单笔申购 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 低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3 、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 本 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 本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 份 ,则 赎回 时必 须一起 赎回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渠道 单笔 赎回 申请最低 份 数为 100.00 份 ,若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渠道 保留 的本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00 份 , 则赎 回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4 、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但 各 销售 机 构对 交易账 户最 低份 额余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1 5 、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请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各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需交 纳 前端申 购费 ,各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承 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4、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其 中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当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不 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如 下: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2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6 个月 0.3% N ≥6 个月 0 注:1 个月 按照30 天计 算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经 代 销机 构同 意 后, 针 对投 资 者定 期和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中 国 证监 会 要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对 投资 者适 当 调整 基 金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对应费 率 为0.8%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 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740.25 份 基金 份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3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额 60 天 后赎回 ,赎 回费 率为 0.3% ,假设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3% = 304.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304.5 =101,195.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 额60 天后 赎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195.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 +2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发 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4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 较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 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 接 受 全额赎 回 ” 或“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三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体予 以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5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或外汇 市场 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5)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6)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7)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资 额度 ; (8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休 市时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发生上 述除 第 (9) 项外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应 当在 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 告 。发 生上 述第 (9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或 外汇市 场临 时停 市;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6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休 市时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已经 确 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 当按 单 个赎 回申 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在条 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提 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十、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7 3、 因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易 、证券 清算 交收 、证 券登 记存管 而产 生的 各项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与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0 、 代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1%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 相应服 务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8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 第 (一 ) 款约 定 以外的 其 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用 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 , 依照 国 家法律 法 规 和境 外 市场 的 规定履 行 纳 税义 务。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 金 基金 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 所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金的 应 收 款项 和其他 资产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 在境 内 开立人 民 币 和外 币 资金 账 户,在 境 外 开立 外 币 资金 账 户及 证 券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 托管 人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9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 例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其 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财产的 价 值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估值 日 为上 海 和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且 同 时为 本 基金 主 要境外 投 资 市场 的正常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股 票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0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首次 发 行 且未 上 市的 股 票, 按成 本 价估 值 。首 次 发行 且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所 得到 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 券 价 格无 法 通过 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从 其 经纪 商 处取 得 ,并 通过 书 面方 式 及时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3、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 估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若衍 生 品价 格无 法 通过 公 开信 息 取得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从其 经纪 商 处取 得 ,并 通过书 面方 式及 时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1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估 值日 估 值截止 时点 所能 获取 的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3) 若基 金价 格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 书面方 式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 项1-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 值 计 算中 涉 及美 元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 镑等五 种 主 要货 币 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 采用 当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公 布 的人 民 币汇 率中 间 价; 涉 及其 他 货币 对人 民 币的 汇 率, 采用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 管理 人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或 以 其他 约 定的 方式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各自 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进 行 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2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将计 算的 前 一工 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3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 值方 法中 的第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交 易机 构或 独立 价格 服务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有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4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的面值 ; 5、 每次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 利 润的20%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载明基 金 收 益的 范 围、 基 金收益 分 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核 实后 确 定,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 利按 红利 发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单位。 3、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5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6、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 相 独立 的 、 具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等 机构 对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披露 。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 如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 品, 应 当在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并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为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及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露 在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2个 工 作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颁 布的 有 关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 相关 内 容进 行复核 。 1、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流 动 性 风险 分析等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7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两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或决 议;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长、 总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8 22 、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 更换境 外托 管人 ; 27 、 本基金 增设 新的 外币 份额 ; 28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同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 基 金 合同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于 基 金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修 改 后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59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 在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0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5、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6、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1 十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承 继原 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机构 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 农业 银 行网 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 为国 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 射范 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 务 对象 最 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 同样 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 审慎 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 实施 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 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批 开 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 内商业 银 行 ,经 验 丰富 , 服务优 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 自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银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2 行 连 续 通 过托 管 业务 国 际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认证 , 表 明 了独 立 公正 第 三方 对 中 国 农业 银 行 托 管服 务 运作 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 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 银行 着 力加 强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 财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 中国 财 经风云 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 上 海 清算 所 授予 的 “托 管银 行 优秀 奖 ”和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授予 的 “优 秀 托管 机构奖 ” 称 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发展 奖” 称号 ;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 予的公 募基 金 20 年 “最 佳 基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务 管理 部、客 户一 部 、 客 户 二部 、 客户 三 部、 客户 四 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 息技 术 部、 营运 一 部、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 管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 有 先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共440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3 具 备 系 统、 完 善的 制 度控制 体 系 ,建 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度 、 岗位 职 责、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 行;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 行 严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 技术 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 输入 监控 系 统,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 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 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十 八、 境 外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 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香港 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在香 港注 册 的分支 机构 。 摩根大 通银 行( 以下 或简 称摩根 大通 )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截 止2019 年3 月31 日) :1,785 百 万美 元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4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止 2019 年3 月31 日) :24.7 万 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2 (高级 信用 债券 )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有 2.74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 家 经 营 。 在投 资 银行 业 务、 消费 者 金融 服 务、 小 企业 和商 业 银行 业 务、 金 融交 易处 理 、资 产 管理 和私募 股 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摩根大 通 自1946 年 开始 为其美 国客 户提 供托 管服 务。之 后为 响应 客户 投资 海外的 要求 , 该公司 在1974 年率 先开 展了一 种综 合性 的服 务率 先全球 托管 。 此 后, 摩根 大 通继续 扩展 服务 , 以 满 足不 断 变化 的 客户 需要 。 通过 提 供优 质 服务 和创 新 的产 品 ,摩 根 大通 始终 保 持其 领 先地 位。


如今 ,作 为全 球托 管行 业 的领先 者 ,摩 根大 通托 管 资产 达 24.7 万 亿美 元, 为 全世界 最大 的 机 构投 资 者提 供 创新 的托 管 、基 金 会计 和 服务 以及 证 券服 务 。摩 根 大通 是一 家 真正 的 全球 机构 , 在 超 过60 个国 家有 实体运 作 。 与 很多 竞争 对 手不同 之处 在于 , 摩根 大 通还可 为客 户提 供 顶 级投 资 银行 在 市场 领先 的 服务 , 包括 外 汇交 易、 全 球期 货 与期 权 清算 、股 权 及股 权 挂钩 产 品 以及 固 定收 益 投资 的交 易 与研 究 。同 时 ,在 资产 负 债表 内 和表 外 的现 金和 流 动性 方 面, 我们也 有很 强的 解决 方案 能力。 此外 , 摩 根大 通还 是亚 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 其历 史可 以追 溯到1974 年 , 在 亚 太地区 15 个 国家/地 区均 有客户 :日 本、 澳大 利亚 、文莱 、中 国、 香港 、印 度、马 来西 亚 、 新西兰 、新 加坡 、韩 国、 台湾、 菲律 宾、 泰国 、东 帝汶和 越南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 时将 公 司行 为 信息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 确保 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 应得 收入。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 九、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5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6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8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9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1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12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7 13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山 西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风 西街一 号丽 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1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滨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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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8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1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8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2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万联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69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0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海 拉尔东 街满世 书香 苑恒泰 证 券办公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4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5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8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1 3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0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 峰 客服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 服 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系人 :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2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6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4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层、 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com 50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3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4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路 楝泽 路科 教软 件园 三期 9 号 楼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卢 娜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5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一路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6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路700 号普 天软 件园C5 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1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3 层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2 室和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4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5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6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8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7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8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79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2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0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层 法定代 表: 沈丹 义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 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7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 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 表: 王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8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9


中证金 牛 (北 京 )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0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1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2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回 费 及其 它事 先 批准 或 公告 的 合理 费用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本 基 金合 同 的情 况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 其 它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以 及采 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申 购、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3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冻 结、 收益 分 配等 方 面的 业 务规 则, 开 通人 民 币之 外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18 )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4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 法、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报 表 、 代表 基 金签 订 的重大 合 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5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7)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7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8)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9) 选择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 境外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 授权 境 外 托 管人 代 为履 行 其承 担的 受 托人 职 责。 境 外托 管人 在 履行 职 责过 程 中, 因本 身 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10 )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托 管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6 及有关 凭证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2)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3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5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6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 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 因过 错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3)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规 定的 其他 职责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7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一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由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 持有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8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1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实 质性 不 利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2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 基金 代 销 机构 在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 基 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规 则, 或 基金 管 理人 开通 本 基金 除 人民 币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9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 权益登 记日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0 如 采 用 通讯 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通讯 方 式 开会 或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 权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 式开 会 指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 定以 通讯 的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4)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意见 的其 它代 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1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 部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2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 于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授 权代 表 )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授 权代 表 )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以上 (含50% ) 通过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或 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 同应当 以 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3、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3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 未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 对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 推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按 照《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表 决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律 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4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 产生的 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争 议 应 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 起60 日内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四、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二 十一 、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5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 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 资 托管 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中 实际 可 以监 控事 项 的 约 定 ,建 立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6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债 券、基 金 ( 包括 ETF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信 用违 约互 换(CDS )等 金融 衍生品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不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本基 金持 有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被 派 发的 权 证、 因 投 资于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而 产生 的 权证 等 原因 而持 有 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6 个月 内 卖出。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券。本基金投资全球证 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高收 益债 券指 :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债 券 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7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 场的债 券类 金融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4)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 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5)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8)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9)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0 ) 除 应付 赎 回、 交 易清算 等 临 时用 途 以外 , 借入现 金 。 该临 时 用途 借 入现金 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8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 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99 3)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 4)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0 5)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前 项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 购 交易 而 持有 的担 保 物、 现 金不 得 计入 基金 总 资产 。 基金 如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 易 、正 回购交 易 、逆 回购 交易,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规 定建 立适当 的内 控制 度 、操 作 程序和 进行 档案 管理。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或变更 , 致 使现 行 法律 法 规的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被修 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除上述 “ (1) 组合 限制 ” 中第 2)、 11)、 1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 公 司 或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不 符 合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规 定 。 3.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对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为 对 基 金 禁 止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回购 交易 及监 督所 需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交易 对手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 易之 交易 对 手作 出 监督 。 监督 范围 并 不包 括 一般 证 券买 卖之 券 商。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 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生 品、 证 券借 贷 、回 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行 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非 流动 性资 产进 行监 督:





(1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资产。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1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前,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 。 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复 核。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2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 行核 对确 认 并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违规 或 违约 行 为,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投 资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投资监 督 报 告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受 限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的数 据 和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对 这 些机 构 的信 息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不作 任何 担 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其投 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 其 投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在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3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可 将 基 金财 产安 全 保 管 和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过 户 有 关的 手 续 等职 责委 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现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银行身 份持 有。 7、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按照 有关 市场 的适 用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 付现金 、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 除 非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同 意 , 基 金托 管 人 自身 ,并 应 确 保 境外 托 管 人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 财产 上 设立 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抵 押、 质 押等 , 但根 据 有关 适用 法 律的 规 定因 基金投 资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并指 定 的基 金 托管 银行 账 户中 , 并确 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 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的 生效 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设 本 基金 的 托 管账 户。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4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 基 金 托 管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所投 资市 场 的 交 易所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境 外资 产 托 管人 处, 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各 自 委托 代理 人 均不 得 出借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 户 相 关证 明 文 件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除 非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 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欺 诈 或 故 意不 当 行 为, 基金 托 管 人 将 不保 证 其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所接 收 基金 财 产中 的证 券 的所 有 权、 合 法性 或真 实 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账 户 所 在国 或地 区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价 凭证等 的 保 管按 照 实物 证 券相关 规 定 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境 外 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但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5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第 三 方机 构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 保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负 责 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约定 的 定价 原 则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 定 价。 在 进行 资 产定 价时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有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价 服务 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但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 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 内 公告 。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在 约定 时 间之 前 ,基 金管 理 人将 前 一日 的 基 金估 值 结果 以 双方 确认 的 形式 报 送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上述 估 值结 果 后进 行 复 核, 并 在当 日 约定 时间 之 前以 双 方确 认 的方 式将 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定期 对 外公 布 。基 金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 双方 在核对 时 , 由 于双 方会 计 系统原 因容 许差 异的 绝对 数在份 额净 值0.25% 以内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6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误 。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 定 处理。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 内,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也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若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或者 投资者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7、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实际 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此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行 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已 各 自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不 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 担的 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按 照 其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9、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 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 值 的 应交 税 金有 差 异的 ,相 关 估值 调 整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但 是, 对 于其 中 因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税务 顾问 ( 称为 “ 责任人 ” ) 业务 操 作 不 当、 疏 忽或 者 故意 违约 等 行为 导 致基 金 实际 税收 负 担( 含 罚金 等 )与 估值 有 所差 异 的, 该等差 异应 由责 任人 负责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利 益进 行追偿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7 (三) 估值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 估值方 法中 的 第7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 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交 易机 构或 独立 价格 服务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有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五)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 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8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并公 告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并公 告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留足 充 分 的时 间 ,便 于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相 关报 表 及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 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月 度报 告 上加 盖 业务 章 , 在季 报 、半 年 报和 年报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几 类: 1、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9 4、 每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等 有关 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延 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有 保密 义务 。 除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及 其 中的 任何 信 息以 任 何方 式 向任 何第 三 方披 露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 其中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 之目 的 而需 要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 围之内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 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继 续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 协 议 经双 方 当事 人 协商一 致 , 可以 书 面形 式 对协议 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 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0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 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电 话 、 信函 、 电邮 、 传真 等方 式 提出 咨 询、 建 议、 投诉 等 需求 , 基金管 理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馈 。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退 订) 免 费的 手 机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退 订) 免 费的 电 子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1 二 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 /11 /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11 / 27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8 /12 / 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 /12 /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 /12 / 25 关 于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 境外 主要市 场节 假日 暂停相 关交 易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8 /12 / 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购、 基金 组合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 /12 / 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 3 / 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 4 /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直销柜 台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 4 /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撤 销 深 圳 分 公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4 / 26 二 十四 、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12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五 、 备 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中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查 阅 备 查文 件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 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年 六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