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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全利: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全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9年第1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鑫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全利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 或“本 基金 ” )于 2018年【4】月【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8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1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49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 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 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 企管处干事、 四分厂会计、 劳 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 港)经济 技术开 发区管 委会 计划 财务处 处长, 南京新港 开发总 公司副 总会计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文学学士, 现任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科院金融 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硕士生导师 ,金融学博士后 。历 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委员会委员 。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南 化集团建 设公司 财务处 会计,南 京高科 股份有 限公司计 划财务 部主管 、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 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 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 副 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监 事会成 员,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美芹 女士, 学历: 工商管理、 应用金融硕士研究生。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 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1997 年7 月至 2001 年9 月, 任职于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11 月,担任北京麦特诺亚咨询有 限公司项目部项目主管,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9 月、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 先后担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副经理、 理财顾问部副总监、 专户投 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 任专户投资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 起担任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2 月12 日起担 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5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6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7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 ,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8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管理 人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 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 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 、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议 事规则 等公司 治理层面 的经营 管理纲 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9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0 第 二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1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管委 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 男,1968 年 出 生,博 士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 行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 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4614.20 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9.5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 选基金 、国泰 金龙债券 基金、 天治财 富增长基 金、广 发小盘 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2 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 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 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 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 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 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 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 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 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 金、汇添 富保鑫 保本混 合基金、 兴业启 元一年 定开债券 基金、 工银瑞 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 丰享 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 汇瑞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方宣 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 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方 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 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 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 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 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 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 鑫顺债 券型基 金、万家 天添宝 货币基 金、长安 鑫垚主 题轮动 混合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3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核 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 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 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景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安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债 1-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富永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 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确保经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4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5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6 第 三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 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7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 收取认购 、申购 费,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 、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19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4】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 【682】 号文注册。 自2018 年10 月12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89,998,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基金类别: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0 第 六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10 月2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1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2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托管人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从基 金托管账 户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3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 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4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 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 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 ) 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险基 金、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非特定投资者: 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5 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90 天 0.10% N≥9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7 日但少于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长 于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6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 (特定投 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06%)=39,976.01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76.01=23.99 元 申购份额=39,976.01/1.0400=38,438.47 份 即该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 投资 4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 到38,438.47 份A 类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7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 份 即该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者) 投资 4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可 得到38,232.14 份A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0 = 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9,469.70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5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10%=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8.80 元。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60 天, 对应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8 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6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2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0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个 工作日总份额20%以上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20% 以内的部 分,基 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前段 “ (1 )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1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2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3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 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等 ) 、 国债 期货 、 货币市 场工 具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在不超过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4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 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 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 子类资 产的 配置 权重, 即确定 债券 、存 款、回 购以及 现金 等资 产的比 例。 类属配 置主要 根据 各部 分的相 对价值 确定 ,增 持相对 低估、 价格 将上 升的类 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套利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场 实际 情况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积极 运用各 类套 利方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5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 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 提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 用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 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 情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 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6 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 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 势的判断, 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首先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7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8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除 上 述第(2)、 (5) 、 (13) 、 (15) 条 约定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39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0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复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6,566,476.00 59.98 其中:债券


126,566,476.00 5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56,440.09 37.94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908,018.56 0.90 8 其他资产


2,467,212.24 1.17 9 合计





210,998,146.89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1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263,397.60 2.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303,078.40 58.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289,078.40 48.5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566,476.00 60.0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8006 国开 1702 480,760 49,200,978.40 23.34 2 180202 18 国开 02 300,000 30,498,000.00 14.47 3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1,590,000.00 10.24 4 1920009 19 日照 银行绿 色金融 01 200,000 20,014,000.00 9.49 5 010107 21 国债 ⑺ 41,320 4,263,397.60 2.02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受到调 查以 及处罚 的情 况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3 的情况。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1.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66,610.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7,212.24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4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9 年 3 月31 日) 鑫元全利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0 月25 日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0.40% 0.01% 2.20% 0.06% -1.80% -0.05%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0.78% 0.03% 1.42% 0.06% -0.64% -0.03% 鑫元全利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0 月25 日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至 - - - - - -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5 2018 年12 月31 日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6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7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划 出, 由基 金管理 人分别 支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本 基金持 续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8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49 第 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的 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 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 “重要提示” 中, 更 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更新。 四、 在“第七 部分 基金的募集”部分 ,更新了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五、 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部分, 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 内容。 六、 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部分, 更新了 赎回 费率的相 关信息。 七、 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部分 ,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的 内容, 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9 年 3 月31 日,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 并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 八、 在“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 部分, 更 新了“历史时间段本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更新为2019 年3 月31 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九、 在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部分, 更新了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的相关内容。 十、 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部分, 更新了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的相关内容。 十一、 在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部分, 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