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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双息: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 双息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字[2006]50 号文 核准日期:2006 年 3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7. 关 于本 基金 H 类基 金 份额的 详细 信息 及相 关事 项, 应参 照本 基金 的香 港 说明文 件 。 本 基 金 H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应将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香港 说明 文件 及 H 类基 金份额 产品 资 料概要 一并 阅读 。 二零一 九年 六月


上投摩根 双息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3 八、基 金的 投资 ............................................................................................................................. 40 九、基 金的 业绩 ............................................................................................................................. 50 十、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六、 风险 揭示 ............................................................................................................................. 64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2


1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上投 摩 根 双息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定 是 否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投 摩根 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上投 摩根 双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上投 摩根双息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2 6. 招募说明书 :指《上 投摩根 双息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公 开 发 售 时对 基 金 情 况 进行 说 明 的 法律 文 件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指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并于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9.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合 称


3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 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注 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上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基 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上投 摩根 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达到成 立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基 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 定 期期 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确 认 的投资 人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日 期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业 务规 则: 指 《 上 投摩 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4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赎 回: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 务规则 在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45.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同一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6.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47.定 期定额业 务:指投 资者按 照与基金 销售机构 预先约 定的方式 、时间和 金额申 购本 基金的 业务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53.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流 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 赎回费 率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 份 额净 值。


5 56、A 类 基金 份额 :仅 在 中国大 陆地 区销 售, 并收 取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57、H 类 基金 份额 :仅 在 中国香 港地 区销 售, 并收 取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58、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震 旦国际 大 楼 2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称由 “ 上 投摩 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变更为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该更名 申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准, 并 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 家工 商总 局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6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长 :陈 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大 连分行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金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总部 管理会 计部 、 财富管 理部 总经理 , 上海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 科学 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 成员及 投资 委员 会成 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 位 。 曾任欧 洲业 务副 首席 执行 官、摩 根资 产欧 洲业 务首 席运营 官、 全球 投资 管理 运营总 监 、 欧洲运 营总 监 、 欧洲 注册 登记业 务总 监 、 卢森 堡运 营总监 、 欧洲 注册登 记业 务及伦 敦投 资 运 营经理 、富 林明 投资 运营 团队经 理等 职务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洲业 务首席 执行 官、 资产 管理 运营委 员会 成员 、 集 团亚 太管理 团队 成员。 董事: 王大 智 学士学 位。 曾任摩 根资 产管 理香 港及 中国基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投 信董 事长 暨摩 根资产 管理 集团 台湾 区负 责人。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市金 融服务 办公 室金融机 构处 处长( 挂职)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7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兼任总 行战 略发 展部 总经 理。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个人银 行 总部银 行卡 部总 经理 ,个 人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银 行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总 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金融 与治 理中 心主 任 。 曾 经在加 里 伯利大 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大 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同时 兼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海期货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上海 建工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汪棣


8 美国加 州大 学洛 杉矶 分校 金融专 业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并先 后获 得美 国加 州注 册会计 师 执照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证 书。 曾担任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合伙 人及 普华 永道 中国 投资管 理行 业主 管合 伙人 。 现担任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星 联合 健康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亚太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及 51 信 用卡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中 国台 湾旭 昶生 物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赵 峥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梁斌 学士学 位。 曾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 香港) 任职 律师 多年 。 现任摩 根大 通集 团中 国法 律总监 。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 总 监、 投资 绩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董事,管 理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多 元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 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9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 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芳女 士, 华东 师范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 任华 宝兴 业基金 行 业研究 员 ; 自 2006 年 12 月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担 任行 业专家 、 基金 经 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 资二部总监兼 资深基金经 理、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副总 监。自 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 上 投摩根 双息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10 经理 , 2012 年 11 月起 担任 上投摩 根核 心优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2 月 至 2015 年 7 月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根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 同时担 任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李博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士, 自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 中银 国际 证 券有限 公 司担任 研究 员, 负责 研究 方面的 工作 , 自 2010 年 11 月起 加入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 业 专家一 职 , 自 2014 年 12 月 起担任 上投 摩根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 任上投 摩根 科技 前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9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 投摩根 阿尔 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起同 时担任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1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 根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李颖女 士, 任职 时间 为 2007 年 8 月 29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8 日 ;本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芮 崑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6 年 4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4 日 ;本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王 振州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09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 ; 本基 金的 历任 基金 经 理为冯 刚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 总 经理 助理 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 监; 聂曙 光 ,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 投 资 董事 ; 黄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1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 《 证券 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违 反 《 基金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3)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5)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7)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8)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12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它 第三 人谋 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 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3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 评 估 联席 会 议对 各 类风险 予 以 事先 充 分的 评 估和防 范 , 并进 行 及时 控 制和采 取 应 急措施 。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适时 提 出修改 建议 。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 修订内 部控 制作 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 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5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 增 幅3.08% 。 上半年 ,本 集团 盈利 平稳 增长,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 5.42% ; 净利 润较 上年 同期 增加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元, 增幅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香 港 《 亚洲 货币》 “ 201 7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美国 《环球 金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 17 年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 “ 2 017 年 中国 最 佳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 创 新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机构 ” 等 多项 重要 奖 项。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 “2 017 全球 银 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 营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16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 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银 行 ” 、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 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最 佳托 管系 统实 施 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 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7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代销 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1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19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20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咨 询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11 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中山 东二 路 70 号 上 海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1 (1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统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22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客服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4 (3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 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sd.citics.com (3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3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40)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武 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25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26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施 华 客服电 话:95571 网站地 址:www.foundersc.com (48)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50)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5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54)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6) 星展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葛 甘牛





28 咨询电 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7)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客服电 话:95382 网站:www.hkbea.com.cn (58) 渣打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 行大 厦 13 层 1 室,16 层 (实 际楼 层 15 层) 、 17 层( 实际 楼层 16 层) 、18 层 4 室( 实际 楼层 17 层 4 室) 、19 层 (实 际楼 层 18 层) 、20 层 1 室( 实际 楼层 19 层 1 室) 、21 层 1 、3、4 室( 实 际楼 层 20 层 1 、3 、4 室 ) 、23 层( 实 际楼 层 22 层) 、25 层 2、4 室 (实 际楼 层 23 层 2、4 室) 、27 层 2 室 (实 际楼 层 25 层 2 室) 、 28 层 (实 际楼 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晓蕾 客服电 话:4008888083 网站:http://www.sc.com.cn (59) 汇丰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22 层 法人代 表: 廖宜 建 客服电 话:400-820-8828 / +86 (0)21 38888828 网站 : www.hsbc.com.cn (60) 恒生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慧敏 客服电 话:800-830-4888 网站:https://www.hangseng.com (6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29 法 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6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6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6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30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7)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6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70)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1)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2)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3.H 类基 金份 额的 香港 代 表 名称: 摩根 基金 (亚 洲)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香港 中环 干诺 道中 8 号遮 打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香港 中环 干诺 道中 8 号遮 打大 厦 21 楼 联系电 话: (852) 2978 7788 网站:https://www.jpmorganam.com.hk/JFAsset/web/promotionsFile/mrf/cn/index.html 4. H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 截止 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摩根 基金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交通 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香 港 分行 、 永 隆银 行有 限公 司 、 中 信银 行(国际) 有 限公 司 、 大 新银 行有 限公 司 、 新 鸿基投 资服 务 有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 有 限公 司、 上海 商业银 行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亚洲) 股份有 限公 司 、 御峰 理财 有限公 司 、 康 宏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华 侨永亨 银行 有限公 司为 上 投 摩根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H 类基 金份额 在 香港地 区的 销售 机构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21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 」50 号文 件 批准,2006 年 4 月 10 日到 2006 年 4 月 21 日 为募 集期。 本次 募集的 净销 售额 为 6,434,951,616.90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 资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787,360.60 元人 民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14,825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募集 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6,434,951,616.90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787,360.60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6,435,738,977.50 份 基金 份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 资 者所有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混合 型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3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以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告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日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始 日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当日的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应当 在当 日下 午三 时之 前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其 它时间 之 前提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34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申 购 H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 金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次赎 回 A 类基 金 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 金账 户余 额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 进行 一次赎 回后基 金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余额将 低 于 10 份, 应一 次 性赎回 。 如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 导致 的账 户余 额少于 10 份 之情 况, 不受 此限, 但再 次 赎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每次赎 回 H 类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 金账 户 余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如 进行一 次 赎回后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 额余额 将低 于 100 份 , 应 一次性 赎回 。 如因分 红再 投资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 巨 额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的账 户余额 少 于 100 份之 情 况 , 不受 此限 , 但 再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35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赎 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仅在中 国大 陆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仅 在中国 香港 地区 销售 ,并 收取申 购和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H 类基 金份 额。本 基金 A 类和 H 类基 金份 额分设 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停止 某类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 销售 、 或 者调 整某类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调整 实施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 =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类别 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如 下所 示: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 含) 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 1.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3.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所 示:


36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费率 小于七 日 1.5% 大于等 于七 日小 于一 年 0.5 %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35% 大于等 于两 年小 于三 年 0.2 % 大于等 于三 年 0 %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0.5% 。 4.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H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5.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6.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7.本基 金两类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8.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9.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本基金 将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除 此之外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H 类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费 全部 归基 金财 产。 10.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11.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37 ( 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办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4.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 亡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4 、5 、7、8、9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并按 规定 公告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38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以 上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 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具 体见 相关 公告 。


39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 九)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40 (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管 理人 可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服 务 , 具体实 施方 法以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布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八、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重点投 资高 股息 、 高 债息 品种 , 获 得稳 定的股 息与 债息收 入 , 同 时把握 资本 利得机 会 以 争取完 全收 益, 力求 为投 资者创 造绝 对回 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总资 产的 20 %-75%, 债 券为 20 %-75%, 权 证的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0-3% ,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对象为 高股 息、 高债 息品 种,80 %以 上的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属于 上述 投资方 向 。 考 虑到国 内股 市发展 现状 , 缺乏有 效避 险工具 , 本基 金 管理人将 保留 在极端 市场 情况中债 券投 资最高 比例 为 95% ,股票 投资 最低比 例为 0% 的权 利。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将 及 时做 出 相 应调整 , 以调 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三) 投资 理念 以利息 收益 强化 获利 基础 ,以资 本收 益拓 展获 利空 间:主 要投 资分 红能 力较 强的股 票 , 以及相 似条 件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优 良债 券 品 种, 通过构 建股 票与 债券 的动 态均衡 组合 , 在 景气的 多空 变化 中追 求长 期的稳 健收 益。


41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兼具 红利 与平 衡基 金特色 ,在 借 鉴 JP 摩 根资 产管理 集团 全球 行之 有效 的投资 理 念基础 上 , 充 分结合 国内 资本市 场的 实际 特征 , 通 过严格 的证 券选 择, 深入 挖掘股 息与 债 息 的获利 机会 , 并积 极运 用 战略资 产配 置 (SAA ) 和 战术资 产配 置 (TAA ) 策 略, 动态 优化 投 资组合 , 以 实现 进可 攻、 退可守 的投 资布 局。 在达 到预期 投资 回报 后, 本基 金会适 度锁 定投 资收益 ,及 时调 整资 产配 置比例 以保 证基 金表 现持 续平稳 。 1 、股 票选 择策 略 (1)红 利股预 筛选。 对 上 市公司的 分红 能力评 价不 能仅建立 在偶 然性分 红上 ,而要 注 意考察 公司 持续 盈利 能力 和分红 能力 , 首先 要特 别剔 除 “ 超 能力 现金 分红 ” 的公 司, 具 体包 括: 亏损公 司、 未分 配利 润为 负、经 营现 金流 为负 、分 红派息 率过 高的 上市 公司 等。 (2) 红利 股甄 别 。 综 合评 价上市 公司 过去 三年 的股 息率 、EPS 波动 性、 净资 产收益 率、 现金充 足率 等 , 特 别关 注那 些能够 持续 提供 高于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股息 或者 有潜 力提供 高于 市 场平均 股息 率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同 时仔 细分析 入选 个股行 业属 性 , 筛选 出现 金股息 率高 、 分 红稳定 、行 业布 局合 理的 高品质 上市 公司 ,最 终形 成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池。 (3)红 利股再 调整。 为构 建核心股 票池 ,本基 金将 全面审视 上市 公司竞 争力 与发展 策 略、 治 理结构 、 财务 状况 、 经营 团队素 质, 结 合整 体行业 趋势、 比较 优势 分 析、 实地 公司 调 研等 , 多 层面 评估上 市公 司价值 与成 长特 征, 深入 鉴别个 股的 可投 资性 能 , 以增加 投资 品 种 的长期 稳定 效益 。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为有效 控制 股票 投资 风险 , 优 化组 合流 动性管 理 , 并显著 提高 投资 组合 债息 收益 , 本 基 金将考 虑稳 健性 资产 配置 , 进 行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品 种的 投资 , 并 主要 通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化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 整,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中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变化趋 势 、 货币政 策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 重 点选 择那些 流动 性较好 、 风险 水 平合理 、到 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量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具 体策 略有 : (1)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 金将首先 根据 对国内 外经 济形势的 预测 ,分析 市场 投资环 境 42 的变化 趋势 , 重 点关 注利 率趋势 变化 ; 其 次, 在判 断利率 变动 趋势 时, 我们 将重点 考虑 货币 供给的 预期 效应 、 通 货膨 胀与费 雪效 应以 及资 金流 量变化 等 , 全 面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 与财政 政策 、债 券市 场政 策趋势 、物 价水 平变 化趋 势等因 素, 对利 率走 势形 成合理 预期 。 (2)估 值策略 :建立 不同 品种的收 益率 曲线预 测模 型,并通 过 这 些模型 进行 估值, 确 定价格 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根据收 益率 、 流动性 、 风 险匹配 原则 以及 债券 的估 值原则 构建 投资 组合, 合理 选择 不同 市场 中有投 资价 值的 券种 ,并 根据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相机 调整。 (3)久 期管理 :本基 金努 力把握久 期与 债券价 格波 动之间的 量化 关系, 根据 未来利 率 变化预 期, 以久 期和 收益 率变化 评估 为核 心。 通过 久期管 理, 合理 配置 投资 品种。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适 度加 大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 (4)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 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 日历 效 应等 , 建 立组 合流动 性预 警指标 , 实现 对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 变 现能力 。 3 、资 产配 置策 略 资产配 置是 基金 资产 管理 的重要 环节 。 资 产配 置策 略试图 基于 投资 者的 投资 目标、 风险 忍受度等 ,平衡基金可投资品种( 股票、债券和现金等)的 风险/ 收益特征来减少市场 波动 对组合的 影响 。显然 ,不 同的资产 配置 策略体 现了 不同基金 的投 资风格 。本 基金将 以 SAA 资产配 置策 略为 基准 ,更 侧重运 用 TAA 资产 配置 策 略,积 极构 建稳 健型 投资 组合。 (1)以 SAA 资 产配 置策 略为基 准。SAA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是 以不 同类别 资 产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为 基础 , 构造 一定 风险 水平 上的 最优投 资组 合, 并长 期维 持在均 衡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分 析各 类金融 资产 收益 率和 波动 性的历 史数 据 , 建 立对 金融 资产基 于长 期 的收益 和风 险特 征的 理性 预期, 从而 获得 SAA 最优 化比例 ,并 以此 作为 基金 组合资 产配 置 策略调 整的 可参 照基 准。 (2 ) 侧 重运 用 TAA 资 产 配置策 略 。TAA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是指 积极 、 主动 、 动 态地跟踪 市场变化 并随时 进行时机 抉择和个 股选择 的资产配 置策略。TAA 资 产配置策 略试 图不断 发现 那些 价格 被误 判的资 产, 按照 “ 回归 均衡 ” 的原 则, 只 要有 这种 机会 就可以 利用 市 场的暂 时偏 差来 获取 积极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将 以运 用 SAA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基 准,更 侧重 于 运用 TAA 资产 配置 策略 。SAA 策略 控制 基金 投资 总 体风险 水平 , 在此基 础上 , 根 据景 气周 期的不 同阶 段与 市场 具体 表现 , 本 基金 对资 产类 别 进行 TAA 配置 , 实现 积极 地动态 再平 衡 。 (3) 持续 优化 TAA 资产 配置策 略。TAA 资产 组合 的构建 是一 个不 断调 整、 不断优 化 43 的过程 。 所谓 最优 , 本基 金意指 追求 最高 夏普 率 (Sharp Ratio ) 的 投资 组合 。 建立股 债均 衡 资产组 合的 最初 投资 理念 就是试 图在 承受 一定 风险 的前提 下能 够获 得相 对较 高收益 , 本基 金 将同时 兼顾 投资 组 合 风险 与收益 两个 方面 ,凭 藉不 断优化 的 TAA 资 产配 置比 例,努 力提 高 投资组 合单 位风 险下 的收 益水平 。 (五) 投资 风险 管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本基 金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准则。 本基 金将 在总 结、 借 鉴公司 旗 下已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管 理成熟 经验 基础 上 , 采 用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风险 监控 与 绩效评 估体 系, 建立 针对 本基金 特点 的风 险管 理模 式。 具体而 言, 为更 加全 面掌 握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内 在结 构, 在 计算 收益 与风 险的 基础上 调整 组合资 产, 以达 到控 制组 合下行 风险 、优 化组 合风 险水平 的目 的, 本基 金将 充分利 VaR 技 术进行 风险 测量 ,并 对投 资组合 VaR 进行 分解 ,使 之能够 描述 各资 产对 组合 总体风 险贡 献 度,从 而可 以动 态和 精确 地实现 投资 组合 风险 管理 。 1、边 际 VaR (M-VaR ) 。 边际 VaR 反映 了组 合 VaR 对组 合中 某一 资产 头寸 变 化的灵 敏性。 本基 金通 过边 际 VaR 监控 ,深 入把 握某 些资 产头寸 调整 时会 给组 合市 场风险 带来 的 影响程 度。 2、成 份 VaR (C-VaR ) 。 投资组 合 VaR 可表 示为 组 合的各 资产 成分 VaR 之 和 ,成分 VaR 反 映了 组合 中各资 产 对组 合 VaR 的贡 献大 小。 当成 份 VaR > 0 时, 说明 该资产 对组 合 VaR 有 增加 作用 ;而当 成 份 VaR < 0 时 ,则 表明 该 资产减 少了 组 合 VaR 。 控 制成 份 VaR , 可协助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对冲 。 3、 增量 VaR (I-VaR ) 。 增 量 VaR 表示 当组 合增加 某 项资产 时所 带来 的组 合 VaR 变 化。 当增 量 VaR > 0 时, 表明 新加入 资产 增加 组合 风险 ; 增量 VaR < 0 时, 表 明新 加入资 产对 冲 了组合 风险 。 本基 金以 增 量 VaR 指标 , 揭 示一 项新 资产的 加入 对组 合 VaR 产 生的影 响 , 而 进一步 精确 管理 组合 资产 增加所 产生 的风 险。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 45%+ 中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55% 中证红 利指 数通 过筛 选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 红 比较稳 定、 具有 一定 规模 及流动 性的 100 只 股票 作 为样本 ,以 反映 A 股市 场 高红利 股票 的 整体状 况和 走势 , 具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中 债总 指数 是 44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编 制的 具有 代表 性的 债券市 场指 数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客 观、 合理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是 市场 中出现 更具 有代 表性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或 者更 科学 的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的 情况 下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应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主 要投 资于 红利 股及 相似条 件下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的优 良 债券品 种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票 基金 , 属于中 低风 险的证 券投 资 基 金产品 。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总 资产 的 20 %-75 % , 债券 为 20 %-75 %, 权证 的投资 比 例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0-3%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5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超 过 该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超过 该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1) —(6)、( 7)、 (9) 、(10) 项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46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与 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916,333,657.16 60.40 其中: 股票 916,333,657.16 60.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54,047,964.80 29.93 其中: 债券 454,047,964.80 29.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177,160.62 9.0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599,241.75 0.63 8 合计 1,517,158,024.3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2,715,274.34 2.95 B 采矿业 8,736,499.11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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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497,866,466.28 34.4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1,570,188.75 2.18 E 建筑业 10,004,703.15 0.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980,340.20 1.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3,219,744.22 5.0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2,902.94 0.00 J 金融业 118,319,960.29 8.18 K 房地产 业 111,887,577.88 7.7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6,333,657.16 63.34 3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383 金地集 团 3,041,232 41,816,940.00 2.89 2 000002 万


科A 1,223,387 37,582,448.64 2.60 3 601012 隆基股 份 1,318,437 34,411,205.70 2.38 4 002157 正邦科 技 2,068,800 33,700,752.00 2.33 5 300498 温氏股 份 826,408 33,552,164.80 2.32 6 601006 大秦铁 路 3,729,783 31,106,390.22 2.15 7 600519 贵州茅 台 34,830 29,744,471.70 2.06 8 601166 兴业银 行 1,489,284 27,060,290.28 1.87 9 600438 通威股 份 2,186,885 26,592,521.60 1.84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758,779 25,737,783.68 1.78


48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7,003,328.10 10.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7,003,328.10 10.85 4 企业债 券 62,114,963.20 4.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206,000.00 1.40 6 中期票 据 210,993,000.00 14.5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730,673.50 0.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4,047,964.80 31.38 5、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6 国开 1702 532,720 54,518,564.80 3.77 2 018005 国开 1701 426,330 42,637,263.30 2.95 3 101678004 16 首钢 MTN001 400,000 40,364,000.00 2.79 4 101801455 18 中 铝集 MTN005 300,000 30,309,000.00 2.09 5 101900023 19 河 钢集 MTN001 300,000 30,048,000.00 2.08 6 、基金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49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2,059.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33,720.30 5 应收申 购款 253,462.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99,241.75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50 1 110031 航信转 债 649,774.00 0.04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 分因四 舍五 入原因 , 投资 组合报 告中 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能 存在 尾差 。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上投摩根双息平 衡混 合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2006/12/31 38.57% 0.91%


25.37% 0.74%


13.20% 0.17%


2007/01/01-2007/12/31 115.81% 1.64% 94.03% 1.21% 21.78% 0.43% 2008/01/01-2008/12/31 -40.45% 1.71% -24.83% 1.43% -15.62% 0.28% 2009/01/01-2009/12/31 38.75% 1.18% 49.65% 1.03% -10.90% 0.15% 2010/01/01-2010/12/31 -2.53% 1.20% -2.23% 0.70% -0.30% 0.50% 2011/01/01-2011/12/31 -24.27% 1.01% -8.97% 0.57% -15.30% 0.44% 2012/01/01-2012/12/31 11.04% 0.95% -0.68% 0.51% 11.72% 0.44% 2013/01/01-2013/12/31 32.41% 1.08% -3.18% 0.57% 35.59% 0.51% 2014/01/01-2014/12/31 13.34% 0.95% 27.37% 0.52% -14.03% 0.43% 2015/01/01-2015/12/31 49.03% 2.49% 14.57% 1.19% 34.46% 1.30% 2016/01/01-2016/12/31 -19.26% 1.45% -4.43% 0.65% -14.83% 0.80% 2017/01/01-2017/12/31 14.02% 0.72% 5.56% 0.27% 8.46% 0.45% 2018/01/01-2018/12/31 -30.16% 1.12% -5.26% 0.53% -24.90% 0.59% 2019/01/01-2019/03/31 8.17% 0.81% 10.71% 0.57% -2.54% 0.24% 2、 上投摩根双息平 衡混 合 H 类:


5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H 类 份额 生效 日-2016/12/31 5.74% 1.00% 3.94% 0.42% 1.80% 0.58% 2017/01/01-2017/12/31 14.25% 0.72% 5.56% 0.27% 8.69% 0.45% 2018/01/01-2018/12/31 -30.08% 1.12% -5.26% 0.53% -24.82% 0.59% 2019/01/01-2019/03/31 8.30% 0.81% 10.71% 0.57% -2.41% 0.24% 注:H 类 份额 生效 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减 去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53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54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55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56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6) 项 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 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金 针对不 同份额类 别设置不同 的收益 分配方 式:A 类基金 份额的 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除权 后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H 类 基金 份额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仅 为现 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5.当本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超 过中国 人民 银行 一年 期居 民储蓄 存款 利率 (税 前) 的 1.5 倍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下来 的 15 个 交易 日内 提出 分红 方案。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存 款利率 发生 重 大变化 而影 响基 金的 正常 收益分 配, 基金 管理 人将 相应调 整上 述分 红参 照标 准,并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公 告 ; 6.本基 金每 年分 红次 数最 多不超 过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 80% ; 年度 分红 12 次 后 , 如本基 金再 次达 到分 红条 件, 则可 分配 收益 滚存 到 下一年 度实 施; 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7.如已 满足 收益 分配 的其 他原则 , 但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未达 到中 国人 民银 行一 年期居 民储 蓄存款 利率 (税 前) 的 1.5 倍时 ,本 基金 依据 市场 实际状 况也 可能 进行 分红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8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59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 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计算公式 、收取使 用 方式等内容请 参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第七节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 与 转换 ”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6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62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63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3、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表现的 影响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的 表现 相对 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宏 观经 济、 政策 以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 债券价 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债 的投 资还 会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 评级 变化的 影响 ,这 些都 会给 投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4、流 动性 风险 :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65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 (1) 投资 品种 。 红 利股 投资 是指投 资于 能带 来稳 定、 丰厚的 股票 现金 红利 收益 的上市 公 司以获 得当 期的 现金 回报 及长期 资本 回报 。 红利 派送 反映出 上市 公司 注重 投资 回报率 和重 视 回报股 东的 理性 行 为 , 但 同时也 会影 响到 公司 的成 长特性 , 相 对于 高成 长性 公司而 言缺 乏一 定的扩 张空 间。 (2)资产 配置。本 基金将 运用战略 资产配置 (SAA )和战术 资产配置 (TAA )策略, 动态优 化投 资组 合。 其中 , 市 场的 非有 效性肯 定了 积极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意义 , 即 通过 分析 掌 握不同 层面 的信 息, 并进 行相应 的资 产配 置调 整, 以捕捉 市场 机会 。 但 由于 经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公司 治理 、 制 度建 设等因 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产 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险 。 (3) 股/ 债市 整体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采用稳 健的 投资策 略 , 实 现投资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 但 并不能 完全 抵御 市场 整体 下跌风 险, 基金 净值 表现 因此会 可能 受到 影响 。 7、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8、合 规性 风险 :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其 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66 ( 二)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基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67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 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68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代 理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 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69 7)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理 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开放 式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70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法 律法 规 及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71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 ) 及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12)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5)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法律法 规 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事 项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2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73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4.基金 份额 持有 大会 的表 决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一 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B)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B)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74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1.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b)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c) 基 金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a)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b)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c)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d)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e)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f)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g)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h)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5 (i) 对基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a) 支付清 算费 用; (b) 交纳所 欠税 款; (c) 清偿基 金债 务; (d)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a) -(c)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5001097.7486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企 业依 法自 主选择 经营 项目 , 开 展经 营活动 ;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相 关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准 的 内 容 开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从 事 本市 产 业 政 策 禁止 和 限 制 类项 目 的 经 营活 动。)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总资 产的 20 %-75%, 债 券为 20 %-75%, 权 证的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0-3% ,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对象为 高股 息、 高债 息品 种,80 %以 上的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属于 上述 投资方 向 。 考 虑到国 内股 市发展 现状 , 缺乏有 效避 险工具 , 本基 金 管理人将 保留 在极端 市场 情况中债 券投 资最高 比例 为 95% ,股票 投资 最低比 例为 0% 的权 利。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将及 时做 出相 应调整 , 以调 整 77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 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总 资产的 20%-75 % ,债券为 20%-75% ,权 证 的投资 比例为 基金 净资 产 的 0-3%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8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1—6 项 规定 的比 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78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 督。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7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8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10 、基 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11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79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80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管 原件。在基金 运作中签订 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交易席 位协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保 管。上 述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H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81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82 咨询电 话:021 3879 4888 ,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投 摩根 双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上 投摩 根 双 息平 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上投摩 根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