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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裕纯债A(005931)

中融恒裕纯债: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39 页 
 
 
 
 
 
 
 
中融 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39 页 
重要提 示 
 
中融 恒裕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募集的 准 予注 册
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中融 恒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8〕689号) ,注 册日期为 :2018 年4月16 日。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已于2018年
10 月26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 恒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
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 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4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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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 8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9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39 页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 融 恒裕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39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恒裕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恒 裕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 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恒 裕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融恒 裕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39 页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 保险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 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39 页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 份额 类 别: 指 根据认/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用、 销售 服务费 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 赎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39 页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39 页 件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39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39 页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 。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 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 督察长,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月 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公 司首席 财务官 、副总裁, 自2019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 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震先生, 副总裁, 金融学硕士。 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办公室主任、 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 理。2015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9 年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裁。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39 页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证 券从业 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 曾就职 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 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固收投 资部 基 金经理 。现任本 基金(2018 年10月起至 今) 、 中融增 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2月至2017 年2月 ) (2017 年9月 起至今 ) 、 中 融 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年7月至2017 年2月) (2017年9月起 至今) 、 中融 新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7月至2017 年2月 ) 、 中 融鑫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月至2017 年2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1月至2017年2月) 、 中融融 裕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强国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年9月 起至2019 年1 月)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今) 、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6月起至今)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 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至2018年6月)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7月 起至今 ) 、 中 融 上海清算 所银行 间1-3 年高等级信 用债指数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7 月起 至今) 、 中融上 海清算 所银行间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7月起至今) 、 中融上海清算 所银行间3-5年中 高等 级信用债 指数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7 月起至今 ) 、 中融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 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2月起至今) 、 中融聚明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2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副总裁黄震 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寇文红 先生、 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和交易部张开阳女士;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 田刚先生 、 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指数 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39 页 哈图 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39 页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39 页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 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39 页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保 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 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负责制 定公 司的重 大 投资决策 ,确 立公司 投 资总 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 )内 控及 风险管 理 委员会: 按照 职责侧 重 点不同, 委员 会分为 内 控和 风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39 页 险管理2 个专业小组, 可以分别 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各小组成员在任命 委员会委员的同时确定,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 内控 机制 (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 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 理方面的事项 ;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 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39 页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控 系 统。公司 建立 了有效 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 量化的 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 量 化、技术 化的 风险控 制 手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培 训 。公司制 定了 完整的 培 训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 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 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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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 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39 页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 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 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管委 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 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 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 男, 1968年出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4614.20 亿元, 比去年末 增加 9.5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一百五十六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 选基金 、国泰 金龙债券 基金、 天治财 富增长基 金、广 发小盘 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 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 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39 页 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 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 值混合 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 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 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 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 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 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 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 金、汇添 富保 鑫保本 混 合基金、 兴业 启元一 年 定开债券 基金 、工银 瑞 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 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 汇瑞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方宣 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 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方 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 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 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 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 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 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 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 鑫顺债 券型基 金、万家 天添宝 货币基 金、长安 鑫垚主 题轮动 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39 页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核 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 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景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安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债 1-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富永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 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 内部 控制目 标 为:确保 经营 活动中 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本行 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39 页 2、 本行 内部 控制组 织 架构为: 总行 法律合 规 部是全行 内部 控制的 牵 头管 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 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 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 部稽核 等措施 进行监控 ,通过 专项/ 全面审计 等措施 实施业 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监督依据 基金 托管 人严 格按照 有 关政策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托 管协 议等进 行 监督 。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5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39 页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 管部设 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 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 权 范围 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 运作中 , 凡可量化 的监 督指标 , 由核算监 督岗 通过托 管 业务 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 化指标 、 投资指令 、管 理人提 供 的各种报 表和 报告等 , 采取 人 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监 督结果, 采取 定期和 不 定期 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规违 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 书面 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对基 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情况的 检 查,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39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3202 、 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直销 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 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39 页 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39 页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 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39 页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95376 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3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358号 大成 国际大 厦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3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39) 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1)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39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4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0)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39 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宜 山 路700号普 天信 息产业 园2期C5 栋汇 付天 下 总 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39 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住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39 页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8109580 6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6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67)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6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6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400-0411-001 7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7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7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74)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75)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7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7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7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2)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8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400-159-9288 8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 北省 武汉市 江 汉区武汉 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 第 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8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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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8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8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0)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9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92)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9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9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5)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9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8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9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0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0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02)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号楼32 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客服电话:400-8010-009 10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10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6)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400-628-0888 10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39 页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江嘉炜、陈大愚 联系人: 杨伟平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39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已于2018年4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 689 号文, 完成 注册 募集。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 赎回费 用,并 不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A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调整认/ 申购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金额限 制及 规则,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募集期限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39 页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 年10月24日止。


七、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 交易平台 认购本 基金时 ,首次单 笔最低 认购金 额为1元 人民币 ,单笔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 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十二 、认购费用 A类基金 份额 投资人 需 缴纳的认 购费 用按认 购 金额的大 小划 分为四 档 ,认购 费率随认 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 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认 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39 页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100 万元(含)-300 万 元 0.30% 300 万元(含)-500 万 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 多 次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则 其所对 应 的认购 费率为0.50% 。假定 该 笔认购金 额产生 利息5 元,则其 可得到 的A类 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9,950.25 元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39 页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 份 即:该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假 定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募集期内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39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39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相关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5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39 页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T+1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 、 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39 页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1 元人民币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平 台申购 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 构每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 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分为A 类和C类 两类不 同的类 别。本基 金A类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39 页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 ≥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39 页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 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例: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0,000份A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期20 天,赎 回 适用费 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10%=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39 页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登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登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39 页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方 式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39 页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基金销 售支 付结算 机 构或 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39 页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39 页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39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于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 分发 挥基金 管 理人的研 究优 势,将 宏 观周期研 究、 行业周 期 研究 、 公司研究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 配置策略, 在严 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平等,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 ,动态 调整大 类资产的 投资比 例,以 规避市场 风险, 提高基 金收益率。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39 页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 通 过灵活 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 利率、 汇率 、 采购 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 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 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 经济 环境分 析 。通过跟 踪分 析货币 信 贷、采购 经理 人指数 等 宏观 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 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 判 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 政策取向。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 数, 货币 信贷、汇 率等 金融运 行 数据,预 测未 来利率 的 变动趋势。 3)目标 久期 分析。 根 据宏观经 济环 境分析 与 市场利率 变动 趋势分 析 ,结 合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在利率上行通道 中,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 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 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在利率持平阶段, 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 获得稳定 的当前回报。 4)动态 调整 目标久 期 。通过对 国内 外宏观 经 济数据、 金融 市场运 行 、货 币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 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结合债券市 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根据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 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39 页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 确定组合的类 别资产配置。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 ,通 过对债 券 收益曲线 形状 变动的 预 期为依据 来建 立和调 整 组合 。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 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 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6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 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变化。 原则上, 购买信用 (拟) 增级的信用债券, 减持信用 (拟) 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 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 势的信用债券。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39 页 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 个券 进行信用分析,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在投资是综合考虑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 进行适度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价值分析、 债股性 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 定支撑、 安全性 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 发行人 持有的其 他上市 公司的 股票。可 交换债 券兼具 股票和债券 的特性, 其中债券特性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 股票特性则需关注目标上市公司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价值和目标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开展投资决策。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39 页 (5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9)、( 14) 、 (15)条 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39 页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39 页 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 能够很好 地反映 中国债 券市场总 体价格 水平和 变动趋势 。中债 综合指 数(全价)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 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 基准 指数停 止 计算编制 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 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39 页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10,808,504.85 84.53 其中:债券 3,910,808,504.85 84.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51,256,359.74 14.08 8 其他资产 64,457,885.22 1.39 9 合计 4,626,522,749.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891,475.20 0.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77,259,029.65 99.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62,100,929.65 39.4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32,658,000.00 6.28 9 其他 - - 10 合计 3,910,808,504.85 105.51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39 页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408 18 农发 08 2,300,000 237,935,000.00 6.42 2 1820062 18 盛京银行 02 1,800,000 182,862,000.00 4.93 3 160213 16 国开 13 1,800,000 170,784,000.00 4.61 4 1820086 18 厦门国际银行 1,500,000 151,650,000.00 4.09 5 1920011 19 华融湘江银行 01 1,500,000 150,090,000.00 4.05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重庆银行绿色金融02 外其他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重庆银监局 2018 年4 月 16 日发布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行政处罚(渝银监罚决字〔2018〕2 号) 。 前述发行主体受到处罚未影响其正常 业务运作, 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480.74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39 页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448,394.48 5 应收申购款 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4,457,885.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39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恒裕纯债 A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0.77% 0.04% 1.48% 0.05% -0.71% -0.01%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21% 0.06% 0.47% 0.05% 0.74% 0.01% 中融恒裕纯债 C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0.74% 0.04% 1.48% 0.05% -0.74% -0.01%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14% 0.06% 0.47% 0.05% 0.67%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39 页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已完成建仓,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非 固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 去收 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应采用 在当 前情况 下 适用 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39 页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7、 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按成本估值。 8、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经 济环 境发生 重 大变化或 证券 发行人 发 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 事件 ,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39 页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值程序 1、 由于 基金 费用收 取 方式的不 同, 本基金 各 类基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39 页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39 页 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10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经纪 机构 或登记 结 算公 司 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而C类 基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39 页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39 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39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路 径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30%。 C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份额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人自 动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路径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C类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将专门用 于本 基金的 推 广、销售 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 第4 -10项 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39 页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 承担纳 税义务 。因此, 本基金 运营过 程中由于 上述原 因发生 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 纳。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39 页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39 页 (2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39 页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39 页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39 页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基金 ” ) 是一种 长 期投资工 具, 其主要 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及 时赎回 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39 页 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39 页 6、合规风险 合规 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该 类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 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 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 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 持证券 (MBS )等证券 品种, 是一种 债券性质 的金融 工具, 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 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 产生的信用风险 、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 ,机构 投资 者之间不 存在一 致行动 人关系; 基金管 理人将 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和 大额赎 回,强 化对本基 金巨额 赎回的 事前监测 、事中 管控与 事后评估, 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39 页 债、 企业债、 地方 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于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 主, 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 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 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 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39 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39 页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39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39 页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39 页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39 页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39 页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托 管资 金专门 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39 页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39 页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 易及 业 务规则;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39 页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 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39 页 (2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且在对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 且在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39 页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39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39 页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39 页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39 页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39 页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39 页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39 页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39 页 第 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39 页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 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于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 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39 页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本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9)、 14)、 15)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39 页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清 单,并书 面提交 。基金 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 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39 页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 责任。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 作违 反《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 本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39 页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上述规定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39 页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 议规定安 全保 管托管 财 产。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 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与 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39 页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中融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的预留印鉴的 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以基金名 义开立 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39 页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基 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而需 要 开立的其 它账 户,可 以 根据《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 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39 页 为防范特 殊情 况下的 流 动性风险 ,定 期存款 协 议中应当 约定 提前支 取 条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39 页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39 页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39 页 (1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 券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力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 3.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并登 载在网 站上,并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 人在5个工 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对 报告 加 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 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 开披露的 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的保管期限为15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 管人 编制半 年 报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每 年6 月30日、12 月31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39 页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 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 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 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39 页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4 页 共 139 页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5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 邮寄信件 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持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 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 客服邮箱 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 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6 页 共 139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联系 基 金管 理 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7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 券日报》。 序号 临 时公 告名称 披 露时 间 备注 1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018-10-27 2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8-11-3 3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1-10 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9-1-26 5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2-13 6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一次分 红公告 2019-3-22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3-29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4-16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4-17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4-22 含本基金 11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4-25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8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9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恒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恒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 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