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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A(005695)

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睿 明两年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一 九年 六月 



重要 提示 华安睿 明两 年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 起,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2018 年2 月1 日证监 许可[2018]246 号文准 予注 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 开披露。 本 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 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的,会 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 投资环 境、投 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 交易规则 等差异 带来的 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9年4 月23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七、风险揭示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0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3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华安睿 明两年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本 招募说 明书” 或“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 安睿明两 年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睿 明两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睿 明两年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睿明 两年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 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8、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 (含该日) 起至 2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2、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 合交易所” )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 华安睿 明两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 学历, 高级政工师职称 。历任 上海红星轴承总 厂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战略投 资部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夏则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交易部 业务员、 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 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 上海福 山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上 海福山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 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业务总监、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 怡安翰威 特咨询 业务总 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 中国区 负责人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人 力资 源部 高级总 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24 年金融、 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 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5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9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明,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18 年银行、 基金从业经历。 曾在上海银行 从事信贷员、 交易员及风险管理。2004 年 10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现任投资研究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 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起担任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2015 1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 同时担任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同 时担任华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红利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61 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中 57%具 有硕 士及以 上 学位,92%以 上具有 三 年证券 业或 五年金 融业 从业经 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 市场营销、 合规风控、 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1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1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1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1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1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1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2016、2017、 2018 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1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2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办公电话: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3 号楼 2008 室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755911 联系人:唐硕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业务部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 49 号商茂世纪广场 19D2 电话:025-86890489 联系人:李展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部 地址:福建福州鼓楼区五四路 151 号宏远帝豪国际大厦 2307 室 电话:0591-87831775 联系人:王枫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www.wg.com.cn/ (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www.zlfund.cn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2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财富中心A 座46 层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5)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长途免费)—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手机“钱滚滚”APP 或钱滚滚官方微信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2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https://8.jrj.com/ (1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话:400-111-0889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2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2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1)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2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站:www:niuniufund.com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2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2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yilucaifu.com (2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站:www.hebbank.com (2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俞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3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 www.fund123.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丁 香国际东塔21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3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4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3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3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3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5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3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95302 网站:http://www.njcb.com.cn/ (6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6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7、10、18、19、35、36、 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fengfd.com/ (7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3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5)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7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4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电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4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5ifund.com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8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室,501 室,502 室, 1103 室,1601-1615 室,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8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8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4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9)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办公 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9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9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9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4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 号奎科科技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盘古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9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电话:021-50701053 (9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4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8】246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4 月 17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76,473,303.2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2,699.70 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470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76,473,303.2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02,699.70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476,576,002.90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4,039,862.02 份(含募集 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为 2.9460% ;基金管理 人运用固有 资金认购 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4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 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有 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与 转换, 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开放期期间可办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业务。 在每个开放期前,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若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的, 开放期间中止计算, 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直至满 足开放期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4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回与 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与转 换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 交易平台 申购本 基金的 ,每个 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申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或 转换基 金份额时 ,每次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 5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或 转换时 需同时 全部赎回 。各销 售机构 对赎回或 转换限 额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5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A 类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C 类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 类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Y≥30 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 1 个月以 30 日计)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5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5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 若投资者选择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 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 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5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 持有期 1 个封闭期,对 应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 =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 元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5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转换转 入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转换 转入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5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转换转 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转换转出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 回 、转换转出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5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即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 即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5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估值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在开放期,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及开放期采用的投资策略如下: A 、封闭期投资策略 6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多因 素分析 框架,从 宏观经 济环境 、政策因 素、市 场利率 水平、 资金供求因素、 市场投资价值等方面,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证 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1)宏 观经济 环境。 主要是对 证券市 场基本 面产生普 遍影响 的宏观 经济环 境进行分析, 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 括: GDP 增长率, 进出口总额与汇率变动,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PPI 和 CPI 数据, 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等; (2)政 策因素 。进行 政策的前 瞻性分 析,研 究不同政 策发布 对不同 类别资 产的影响。 分析内容包括: 规范与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举措, 财政政策与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 (3)市 场利率 水平。 分析市场 利率水 平的变 化趋势及 对固定 收益证 券的影 响。分析 指标包 括存贷 款利率、 短期金 融工具 利率和债 券收益 率曲线 形态变化, 等等; (4)资 金供求 因素。 指证券市 场供求 的平衡 关系,主 要考量 指标包 括:货 币供应量及流向的变化, 保证金数据, 市场换 手率水平;IPO 及再融 资速度, 限 售股份释放日期与数量, 各类型开放式基金认购与赎回状况, 融资融券政策的进 展,等等; (5)投 资价值 。包括 内在价值—市场 整体或 行业盈利 状况( 收入、 利润、 现金流等) 变化, 市场价值—市场或行业 P/E 、 P/B 与 P/CF 等的估值水平的变化 以及国际比较;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结果, 给出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资产投资 机会的 整体评 估,作为 资产配 置的重 要依据。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股市、 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 调整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6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 构 投 资 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 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 、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 持续领 先优势 或核心竞 争力的 企业, 这类企业 应具有 良好成 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 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并通 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 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 6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B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在开放 期,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 50%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开放 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 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6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6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4)、( 19) 、( 20)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6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更 或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恒生 指数收 益率 (经汇率调整) +50%×( 每个封闭期首日的中债企业债 AA+ 两 年到期收益 率+1% )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 市场覆盖率, 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 量港股投 资部分 的绩效 。选择中 债企业 债 AA+ 两年 到期收 益率是 考 虑到与本基 金封闭期时间和投资策略相匹配, 该到期收益率指标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公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 本 基 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 称,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6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524,812.03 29.47 其中:股票 140,524,812.03 29.47 2 固定收益投资 207,490,000.00 43.51 其中:债券 207,490,000.00 43.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145.00 1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6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786,001.24 15.89 7 其他各项资产 3,032,437.00 0.64 8 合计 476,833,395.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029,707.00 2.2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616,717.87 1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902.94 0.01 J 金融业 66,330,676.00 14.58 K 房地产业 18,514,808.22 4.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7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S 综合 - - 合计 140,524,812.03 30.9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428,000 32,998,800.00 7.26 2 600519 贵州茅台 36,834 31,455,867.66 6.92 3 600036 招商银行 713,900 24,215,488.00 5.32 4 600340 华夏幸福 443,861 13,768,568.22 3.03 5 603218 日月股份 349,700 9,295,026.00 2.04 6 601688 华泰证券 406,800 9,116,388.00 2.00 7 002714 牧原股份 85,700 5,425,667.00 1.19 8 000002 万


科A 154,500 4,746,240.00 1.04 9 000661 长春高新 14,800 4,691,452.00 1.03 10 300498 温氏股份 113,400 4,604,040.00 1.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922,000.00 15.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922,000.00 15.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10,000.00 4.42 6 中期票据 - - 7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16,458,000.00 25.61 9 其他 - - 10 合计 207,490,000.00 45.6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306 15 进出 06 300,000 30,444,000.00 6.69 2 111806270 18 交通银行 CD270 300,000 29,097,000.00 6.40 3 111814179 18 江苏银行 CD179 300,000 29,043,000.00 6.39 4 170205 17 国开 05 200,000 20,248,000.00 4.45 5 120325 12 进出 25 200,000 20,230,000.00 4.45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7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30,463.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01,974.00 7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2,437.00 11.4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股票 。


7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华安睿 明两 年定 开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10% 0.49% -6.73% 0.66% -2.37% -0.17% 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9.72% 0.49% -6.73% 0.66% -2.99% -0.17% 7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 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 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 行金融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 下 同)的估值: 7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7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 港币、 美元、 英镑、 欧 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先根据外币行情价格 折算成保留两位小数的人民币估值价,再根据持仓量计算出市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8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8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8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2000 元时, 且该自然年度未进行过 收益分配,则本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止 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8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8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1.0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8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9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9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9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9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9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七 、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9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已做好 了相应 的安排 ,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9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其 中“ 封闭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在开放 期,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 的 50% ” ,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投资 者只能 在开放期 提出申 购赎回 申请, 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 本基金 在开放 期集中开 放赎回 ,故开 放期出现 巨额赎 回的可 能性较 大, 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存在一定 的信用 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4、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10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港股 通机制 下交易日 不连贯 可能带 来的风险 (在内 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而言: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 例如,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 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 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 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也就是说, 本基金 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 带来汇率 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 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10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 证券市场可 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 交易规则 、 交易时间、 清算交收 安 排等交易制 度方面有 别 于 A 股市场,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 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6、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0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0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0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0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0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信 息披 露媒介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26 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安信证券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10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 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24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民财 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06 5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8年第1号) 公司网站 2018.12.07 6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07 10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07 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 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12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0 1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1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众升财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6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8 13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2.28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煜基 《上海证券报》、 2019.01.15 11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5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1.21 16


关于华安暂停与大泰金石开展 基金销售合作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1.29 17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平安证券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15 18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27 19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 信证券证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05 20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中投证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9.03.27 11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1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29 2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 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29 23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30 24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9.03.30 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01 26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恒 天明泽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02 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 《上海证券报》、 2019.04.08 11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8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金公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08 29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10 30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植 信基金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12 31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20 11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1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11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11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11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11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2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12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但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22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相关规 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销售 服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除 基金管 理费与 基金托 管费以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 配等业务规 则;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123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24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125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26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127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128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29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13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1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售业 务;代 理发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 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保管 箱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金账 户管理 服务;开 放式基 金的注 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100%;在 开放期 ,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池和债券池等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上述股票池或债券池予以调整和更新,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封闭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在开放期 ,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 的50%;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c、开放 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d、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7) 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 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方可纳 入基金 托管人 投资监督 范围。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6)、( 14)、(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更 或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 人银行间 市场交 易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拟增 加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 述要求 重新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名单, 并通过电 话或邮 件向基 金托管人确 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管理 人未提 供交易对 手名单 或交易 对手名单 文件格 式不符 合托管 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 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上 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股指 期货前 ,与基金 托管人 签署相 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托管人仅依据前述协议及本协议履行相应的监督 职责,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不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睿 明 两年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