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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002537)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平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45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正式生效 。 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 平安 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管理 人 法定 名 称 由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变更为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避免对投资 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为“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根据 2019 年 3 月 23 日发布的 《平安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 期安排及转型为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 则的公告》 , 本基金将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起转型为“ 平 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 资股指 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 等, 并请关注不适用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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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1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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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1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9 第二十部分 保本期的到期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3 第二十六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65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6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67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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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平安安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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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 金:指 平安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原平安 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指 《平安安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平安 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平 安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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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 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24、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 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 (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 构 25、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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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 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 前公告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售机构: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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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此后各 保本期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的前一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 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6、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 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前保本期提前到期 37 、 到期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38、 保本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合 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 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保本期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 39、 过渡期: 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 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40、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 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1、 到期操作: 指保本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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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3、 保本金额: (1 )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 息) ; (2 )从上 一个保本期转入 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 )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 本金额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 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5、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 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可赎回金额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 、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在过渡期内申 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 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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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 第一个保本期) 49、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期 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1、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 日 5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 《业务 规则》 :指《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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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71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4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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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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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培训部总 经理、平 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 ,硕士,1948 年 生,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兵 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 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系 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 ,学士,1983 年 生。曾于 平安数据科技(深 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 事,硕士,1961 年生,加 拿大籍。曾任职于 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并担任高级管 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 香港上市公司 “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 生,新加 坡。现任大华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 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任招商局蛇口工 业区华南液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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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 助理、高级法律 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 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任安徽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 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任深圳蛇口中华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 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任新加坡赫乐财 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 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2、 监 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 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 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 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 作)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 士,1975 年 生,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 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 士,1979 年生 。曾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 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 任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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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1.3、 公 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 培 训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 集 团品牌宣 传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系统、平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 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 于新加坡国 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 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 业于谢菲尔 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 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 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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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 基金经理 刘俊廷先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 析师。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6-07-21 至今) 、 平安 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9-20 至今) 、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7-04-26 至今) 、 平 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07 至今)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9 至今) 、平安估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07 至今)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9-04-10 至今)基 金经理。 刘俊廷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06-20 至 2018-03-21) 、平安大华 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06 至 2018-03-15 ) 、平安 新鑫先 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07-29 至 2016-08-15 ) 、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10-30 至 2018-11-22)、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9 至 2018-10-29) 。 高勇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深圳市尧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恒大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 现任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6-27 至今) 、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09-14 至今) 、 平 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23 至今)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9-02-15 至 今 ) 、 平安 鑫 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03-16 至今) 、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8-28 至今) 、 平安惠泽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8 至今) 、平安 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8-09-21 至今) 、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9-01-25 至今) 、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31 至今)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4 至今)基金经理。 高勇标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01-30 至 2018-07-25)、 平安安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6 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 、 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11-12 至 2019-01-22)。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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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历任基金经理,孙健,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8 年 3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曹力,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 于中 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 旗集团 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 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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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三、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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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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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守基 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 则:内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 种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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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 则:各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 则:内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 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 则: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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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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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 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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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 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 安银行,证券 代码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于2012 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 的股份, 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8 年末,平安银行 有80 家分行,共1,057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 平安银行实现 营业收入1,167.16 亿 元 (同比增长10.3%) 、 净利润 248.18 亿元 (同比增长7.0% ) 、 资产总额34,185.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5.2%)、 吸收存款余额21,285.57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4% )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 贴现)19,975.29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7.2%)。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 基金服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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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涛, 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家,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 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 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 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 年12月末 ,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净值规模合计5.59 万亿,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0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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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南 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 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 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 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 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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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 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汇添富鑫成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ETF )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 证5-10 年期国债 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中债- 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 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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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理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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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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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平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联系电话:021-38635631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传真:021-50475630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2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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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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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八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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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张琦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 -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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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 场 2 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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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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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 可[2016] 45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本 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1,937 ,600 ,625.8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35,762 户。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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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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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等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回 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 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期开始重新计算; 5 、若保本期到 期后,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变更为非 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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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 ,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 赎回时,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7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8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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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担。 9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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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若保本期到 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 条件,转型 为“平安 安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费率以届 时公告为准。 2 、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年) 赎回费率 N <1 2% 1 ≤ N <2 1.5% 2 ≤ N <3 1% N ≥3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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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 )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平安 安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 准。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 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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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四: 在保本期内,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 率为 1.2%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40,000-474.31 )/1.040=38,005.47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 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38,005.47 份 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例六:某投资者在保本期到期前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为 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2.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2.0% = 203.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03.20 = 9956.80 元 即: 投资者保本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保本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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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 保本期到期前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人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 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期可享受保本条款 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规模上 限的。 7 、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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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发生基 金合同 第十 四部分“ 保 本期到期” 中 约定的 情况, 即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 务) 。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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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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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先行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超出 20%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 延 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 (1 ) 全部 赎回” 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一并办理。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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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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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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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一、 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以及在过渡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保本金额: (1 )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2 )从上一个保 本期转入的保本 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 ) 过渡 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 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期 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 本期之后各保本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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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 日) 。 二、 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该认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到 保本期到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持有期间 基金累积分红 0.04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 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 若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4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 (扣 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96,049.20 元(即: 100,010.00-3,960.80 =96,049.20 ) 。其中,由基 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6,931.29 元(即:100,010.00 -(89,117.91+3,960.80) =6,931.29)。


2 、 若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 =148,529.85 元


保本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4×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2,490.65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 该投资者支付 148,529.85 元。


三、 保本期目标收 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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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保本期一般为 3 年, 在每一保本期内均 设置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在运 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 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 前到期。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 下一保本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为 18%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1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 而言,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 后的保本期而 言,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 应的基金份额) ,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二条第 1 款第 (3 ) 项第二段约定 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期 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保 本期 内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本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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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 ) 在保 本期到 期日之 后( 不包括 该日), 基 金 份额发生 的任 何形式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少;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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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 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 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一)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 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3 楼 2308 房 3 、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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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5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 、注册资本:4,852,105,000.00 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 投资开发,信 息咨询;贷款担保; 自有物业 租赁。 9 、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高新投集团对外提供担 保余额为 1264 亿元。 10、 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高新投” ) 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 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 构, 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集团注册资本 4,852,105,000.00 元, 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深 圳远致富 海三号投资企业 (有 限合伙) 、深 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深 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78.99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65.59 亿 元人民币。 二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保本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 同的主要 内容及保证 合同的约定。保 证合同的 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 件: 《平安 安 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 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 合同为准。基 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 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 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以及 代收相关款项等)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 担以本《保证 合同》为准 。 《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 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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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及认购费用之和。 (2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为:在保本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 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购或转 换转入,以及 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 回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保本期到 期日是指本基金 保本期(如无 特别指明,保证合同 所指保本 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 保 本期为 3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 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期 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 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则保本期 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 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 如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其中,“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 内单位 份额累计 分红—1 )/1×100% ; 保本期金 份额累计净 值收益率的目标收益率为 18%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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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但 在基金保本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期 内申购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或 因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保本期 内发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就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 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此同意 授权基金管理 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 行使向担 保人索 偿的 权利 并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括 但不 限于向 担保 人发 送《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及 代收 相关款 项等) 。 如果 第一 个保 本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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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 账户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第一 个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 四章“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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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 人应自担保人履 行保证责任之 日起一个月内,向担 保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 的约定。 担保人授权基金管 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双方签署的《平 安 安 盈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各保 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诺 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 、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担保费用的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0.20% (千分之二点零) 。 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 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千分之二点零)的年费率计算,计 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4 、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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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 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 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 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上述 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上 述情形。 5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 )更换担保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 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 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 须符合如 下条件: (1 )具 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 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表决通过。 3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任担保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签订《保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6 ) 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 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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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 保本期内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 由更 换后的担保人为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 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 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 须符合如 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义 务人 的 决议 需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任担保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 签订 《保证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 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 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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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 保本期内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 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 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 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由基 金管理人提名。 基 金管理人 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保本保障义 务: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保本 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 将该风险买断 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 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 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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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② 当 期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 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果符合本章第 (一) 条第 2 款下“ 适用保 本条款的情 形” 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在当 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 期)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信 息)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 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在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 用于第一个保本 期) ,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未 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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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议的处理” 约定,直 接向基金 管理人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请求解 决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担保人 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 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 公告。 7 、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 (二) 条第 2 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 除外责任”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 “ 保本期内 更换担保 人的,原 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 相关的 权利义 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 情形 以及未 来新签署 并公告的保 证合同所 列明的 免责情 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与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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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 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的投资 策略 如下: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本金安全为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长和保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权证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稳健资产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期货、 现金等货币市场 工具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 中,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国债期货 、 银 行存款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基金保留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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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投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基金在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稳健资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Insurance , 以下简记为“CPPI” ) 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以下简记为“TIPP” ) , 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 量模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保证在保本期 到期时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1 )CPPI 投资策略 1 )策略介绍 遵循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原理,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波动、 组合的安 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 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 通过对 风险资产的投资寻 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 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 期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其中: 为当期稳健资产现值,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贴 现率,T 为到期时间,t 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 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 (Cushion ) ,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价值底线 的数额。 其中: 为组合安全垫,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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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 据 组 合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特 性 , 决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风险乘 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其 余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 其中: 为当期持有的风险资产上限,m 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股票市场的估值情况、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 市场估值情况,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 )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基金按照安全垫以一定倍数放大后的额度用于 风险资产投资。 该乘数越大基金资产波动越大, 从而基金的风险水平越高, 从而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决定放大倍数的调整, 在股市 持续震荡时适当缩小放大倍数, 当市场情况较为乐观的情况下, 可适当增大放大 倍数, 以在牛市持有相对较多权益类资产, 在 熊市中持有相对 较多稳健资产, 充 分捕获市场波动机会, 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在 实际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对风险乘 数设定区间为[0 ,5]。 3 )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安全垫的放大倍 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 的。 在放大倍数恒定,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市 值不断变化的情况下, 就需要对稳 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 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 值的变化随时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但是, 这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 冲击成本, 将设立调 整阀值(即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比 例变化所 能接受的容忍值) , 根据调整阀值 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费用。 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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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量、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现有组合预期波动率的大小等来具体设定。 当风险资产投 资损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1 )TIPP 投资策略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 中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 值上升时, 安全底线随着收益水平 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唯一不同的 是动态调整安全底线,并且这 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 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多头 行情期 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 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2 、稳健资 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 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 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 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 合, 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有效控制债券 利率风险, 保证本基金的稳健资产 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投资将根据不同期限的市 场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适时采用子弹型、 哑 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 较好收益。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 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 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需要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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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 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 的均 值- 方差 等模 型,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资 产进 行最优 化配 置和 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 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 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 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 与其相 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 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 格远低于转股价时, 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 享受债券本息收益;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 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 然后卖出股票, 享受股票差价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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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收益。 因此, 在此策略下, 投 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 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 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 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 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 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4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 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 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 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 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 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 获 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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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 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此外, 基 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 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原则 :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筛 选成长估值合理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 降低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中的两个主要策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 长速度、 广阔成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投 资。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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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 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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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 12)、( 20)、( 21 )项所规定 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 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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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期为三年, 保 本但不保证收益。 在目前国内 金融市场环境下,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 因此, 本基 金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 的有效性,能够使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 金。 七、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921,273.25 3.30 其中:股票


44,921,273.25 3.3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290,249,806.58 94.77 其中:债券


1,260,249,806.58 92.57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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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资产 支持证券


30,000,000.00 2.2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602,413.74 0.71 8 其他资产 16,617,298.98 1.22 9 合计 1,361,390,792.55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279,322.00 0.02 B 采矿业 792,904.00 0.07 C 制造业 24,674,052.63 2.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2,297,171.00 0.20 E 建筑业 805,990.80 0.07 F 批发和零售 业 1,136,518.90 0.1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832,758.00 0.16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1,303,542.60 0.11 J 金融业 6,782,354.72 0.58 K 房地产业 1,427,889.40 0.12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504,640.40 0.2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88,200.00 0.0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56,400.00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439,528.80 0.04 S 综合 - - 合计 44,921,273.25 3.81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股票。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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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157 正邦科技 174,400 2,840,976.00 0.24 2 600519 贵州茅台 2,500 2,134,975.00 0.18 3 600276 恒瑞医药 26,568 1,738,078.56 0.15 4 601939 建设银行 192,800 1,339,960.00 0.11 5 600285 羚锐制药 147,401 1,300,076.82 0.11 6 600138 中青旅 71,000 1,194,220.00 0.10 7 600036 招商银行 28,700 973,504.00 0.08 8 600886 国投电力 108,700 902,210.00 0.08 9 300760 迈瑞医疗 6,407 860,460.10 0.07 10 002705 新宝股份 65,000 845,000.00 0.07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04,000.00 3.4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0,004,000.00 3.40 4 企业债券 152,198,469.00 12.9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883,144,500.00 74.98 6 中期票据 90,418,000.00 7.68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385,537.58 0.03 8 同业存单 94,099,300.00 7.99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0,249,806.58 106.99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2196 13 苏宁债 789,220 80,066,369.00 6.80 2 041800277 18 津城建 CP001 500,000 50,395,000.00 4.28 3 011801256 18 国药控 股 SCP005 500,000 50,320,000.00 4.27 4 011801280 18 文广集 团 SCP002 500,000 50,300,000.00 4.27 5 011802108 18 鲁黄金 SCP017 500,000 50,265,000.00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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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9211 信融 03 优 300,000 30,000,000.00 2.55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 期末无贵 金属投资 。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权证投资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投资 。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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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115.6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592,788.10 5 应收申购款 395.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17,298.98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的情 况。 1.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 力求把握在不同行 情中可行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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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中期 票据、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定期存 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权证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 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 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 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平安基金 大类 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 )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 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 谨衡量 不同类 别资产 的预期 风险/ 收 益特征, 评估股 票市场 相对投 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 市场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 全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 )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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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债券资产比例,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 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 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 险区域, 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 、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策略 :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主要 从成长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 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 反之, 看空后市则主要从 价值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 追求投资正回报; 调整行情中, 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 量强弱和持 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资 产支持证券、可 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 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 及利率走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结合的 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 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以利率预期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 等级短 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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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 运用 修正的 均值- 方差等 模型 ,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行 最优 化配 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 )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 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 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 析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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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 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 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 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 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 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 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 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 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 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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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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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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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 13)、( 23)、( 24 )项所规定 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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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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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2016 年 4 月 22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 较: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4.22-2016.6.30 0.20% 0.04% 0.53% 0.01% -0.33% 0.03% 2016.7.1-2016.12.31 0.10% 0.08% 1.38% 0.01% -1.28% 0.07% 2017.1.1-2017.6.30 1.30% 0.05% 1.34% 0.01% -0.04% 0.04% 2017.7.1-2017.12.31 0.49% 0.11% 1.34% 0.01% -0.85% 0.10% 2018.1.1-2018.6.30 -0.39% 0.14% 1.30% 0.01% -1.69% 0.13% 2018.7.1-2018.12.31 1.57% 0.06% 1.31% 0.01% 0.26% 0.05% 2019.1.1-2019.3.31 1.84% 0.07% 0.63% 0.01% 1.21% 0.06% 自产品成立 以来 5.20% 0.09% 8.09% 0.01% -2.89% 0.08% 业绩比较基 准:每个 保本期起 始日的三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收益率 (税后)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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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1、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6 年4 月22 日正 式生 效,截至报 告期末已 满 三年; 2、按照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 期 末本基金已 完成建仓, 建仓期结 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 合同约定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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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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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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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 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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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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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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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会 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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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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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保本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 金分红一种收 益分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 资; 如本基金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日的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变 更后的“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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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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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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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 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 的“ 平安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和过渡 期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上述“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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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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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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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 作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附 件,并随《基金合同 》一同公 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及保证 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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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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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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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 1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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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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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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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第十九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 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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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 险。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运行 的影响,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 的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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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 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暂停 等风险。 投 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 ,本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 资标的及投资 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 产的配置情况, 以及单一证券、 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 合理配置资产, 以防范流 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 及资产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 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 、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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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 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 CPPI 和 TIPP 策略在理论上可以 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比例 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 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 CPPI 和 TIPP 策略的保本功能,由 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在到期期 间内作出到期 选择,将其所有或部 分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 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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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转换出的, 将无法在 下一个 保本期开 始日前或“ 平安 安盈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日前的 期间内 变现或进 行转换,基 金管理人 将默认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 择继续持 有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 或变更后 的“ 平安 安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六)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 致保本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 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 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在保本期 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 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期到期后作出选择,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期 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 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进 入下一保 本期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或变更后的“ 平安 安 盈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若本 基金转 入下一保 本期,由于 在下一保 本期开 始前的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 转换出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 赎回基 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于股指期 货价格变动而 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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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 约价格和指数 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于无法 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 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 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 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 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十)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 期选择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 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 出到期选择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 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 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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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十二)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在制 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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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二十部分 保本 期的到 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同意 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 更为非保 本的混 合型基金 ,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 为“ 平安 安盈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变更后的“ 平安安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 )赎回本基金份额; (2 )将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 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 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 (3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2 )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购费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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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用)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 超过担 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 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 下一个 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 额数, 按照“ 比例确认” 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 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2 )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并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 更为非保本“ 平安 安 盈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届时 的公告默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为变 更后的“ 平安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1 中的四种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 转换转出、 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赎 回或转 换转 出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的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 、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1 中(3 ) 、 (4 ) 到期操作的日 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在到期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 回、转换转出 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 申请。 6 、 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 日(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 、本基金在到 期期间应使基金 资产保持现金 形式,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其在本 基金募集期认 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 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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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 、募集期认购 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 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 平安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 个保本期) ,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 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同意 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 满 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期。 1 、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期 到期前,将根 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 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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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 原 则, 即过渡 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4 )过渡期申 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时间、 场所、方式和程序等 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 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 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按其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 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 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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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 ,将 以折算日 的基金估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 作。 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和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为变更后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按“ 平安 安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在本 基金 转型 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前一工 作日所对应 的可赎回 金额作 为转入 变更后的“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人将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届满 时,在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将继续存 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 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本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平安安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 平安安盈灵活配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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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期到 期前,基金管理 人还将对到期 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 进行提示 性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 、如果在第一 个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 额部分 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 额) ,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 差额的支付义务。 2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 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 该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 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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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3 、第一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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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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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 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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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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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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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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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 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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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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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符合基金 合同规定保本范 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 到期后要 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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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但在 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变更 为“ 平安 安盈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执行 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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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定的除外; (8 )保本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但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除外; (9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在保本期届满 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下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变 更为“平安 安盈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计提 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以 及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其他应 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保本期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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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6 ) 保本期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7 )某一个保 本期结束后,更 换下一个保本 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 (8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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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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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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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本基 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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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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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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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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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 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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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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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二十三部 分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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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 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在 当期保本期内或 保本期到期自 动转为下一保本期, 投资范围 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期货、 股指期货、 权证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稳健资产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 中,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 券、 国债期货 、 银 行存款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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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基 金 持 有全 部 权证 的 市 值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3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中期 票据、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国债期货、 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 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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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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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7) 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 12)、( 20)、( 21 )项所规定 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 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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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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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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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 13)、( 23)、( 24 )项所规定 的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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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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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 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与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受限资 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 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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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 文件、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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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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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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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 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 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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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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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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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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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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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第二十四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基金管理人 在未收到客户关 于需要寄送纸 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 下,将发 送电子 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 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 、如果客户选 择纸质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 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电子邮件对 账单经互联网传 送,可能因邮 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 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根据客户的 需求,本基金管 理人可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 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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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 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 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7 ×24小时 交 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 :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 、如本招 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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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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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第二十五部 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1 日发 布的公告: 1 、2018 年 10 月 25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2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 3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康得新 ( 股票代码 002450) 估值 调整的公告 ; 4 、2018 年 11 月 2 日,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权及 法定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 5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 告 ; 6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 ; 7 、2018 年 12 月 4 日, 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 职务的公告 ; 8 、2018 年 12 月 5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及摘要(2018 年第 2 期) ; 9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10、2018 年 12 月 24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11、2018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12、2019 年 1 月 3 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 告 ; 13、2019 年 1 月 17 日, 关于不法分子冒用 “ 花生宝” 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 务的严正声明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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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14、2019 年 1 月 18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15、2019 年 2 月 12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 告 ; 16、2019 年 2 月 27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告 ; 17、2019 年 2 月 27 日,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 春高新 (000661 ) 估值调整的 公告 ; 18、2019 年 3 月 1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 19、2019 年 3 月 1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20、2019 年 3 月 23 日,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 及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 21、2019 年 3 月 23 日, 关于修订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告 ; 22 、2019 年 3 月 26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 告以及摘要 ; 23、2019 年 4 月 8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 及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24、2019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平安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 25、2019 年 4 月 11 日,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 及转型为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6、2019 年 4 月 18 日,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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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第二十六部 分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 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布的 《 平安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一部分、 绪言”。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 。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六部分 、 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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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第二十七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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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第二十八部 分 备查文件 除第 (五 ) 项外,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七)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