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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ETF(512520)

MSCIETF: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MSCI 中国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九 年六 月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华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根 据2018 年3 月20 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 《 关于准予 华 泰柏 瑞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8 】501 号)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4 月26 日 正式生 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跟 踪MSCI 中国A 股国际 通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参 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退 市 风险、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投资 者赎 回 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 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 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技术 风险 、不 可抗 力等 等。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 和赎回 ; 即 在目 前结 算规 则下,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日可 卖出 ,T 日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T+1 日 交收 成功 后T+2 日 可卖出 和赎 回。 投资 者获 得的股 票可 在当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日卖出。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的代理券商若 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 资者不能及时、足 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或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赎回当日获得的 股票,投资者的利 益可能 受到 影响 。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 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对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 更 登记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35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2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华泰 柏瑞 MSCI 中国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泰 柏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 简称 “ETF ”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 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 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 踪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金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业务规 则》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施 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对 价资 产的行 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 公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 件 46、组 合证 券: 指标 的指 数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9、标 的指 数: 指 MSCI 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 的 变更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 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 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 例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达到 复制指 数的 目的 51、现金替代: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52、现金差额:指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53、预 估现 金差 额: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额 预 估值, 预估 现金 差额 由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简 称IOPV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 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56、基金份额折算: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 变更登记的行 为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累计 报酬 率与 标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差额 之日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收 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00%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 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 比减 去100%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67、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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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货币市场工具:指现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69、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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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 柏 瑞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49% 、 苏州 新 区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 董 事长 , 学 士 , 曾 任职 于工 商银 行江 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 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 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 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 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融资融 券部总 经理 等职 务。2016 年 12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士 ,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2009 年 9 月进 入 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售 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浙江分公司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 Anthony Fasso 先 生: 董事 ,学士 ,1984 年加 入Bankers Trust ,1995 年至 2000 年先 后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 董事(亚洲) 、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 。2000 年至 2001 年 担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 营销 经理 (香 港) ,2001 年至 2003 年担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 行政 总裁 及机 构 资产管 理部 门主 管( 香港 ) ,2003 年至 2004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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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担 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私人 财富 管理 董 事(墨 尔本 ) ,2005 年至 2010 年担 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 亚 太 区行政 总裁 及全 球执 行委 员会成 员 (巴 黎/ 香港) ,2010 年至 2018 年 担任AMP Capital 国 际业 务行政 总裁 及全 球客 户部 门(香 港) 主管 ,2019 年 至今担 任柏 瑞投 资 行政总 裁( 亚洲 ,日 本除 外) 。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 士 ,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 份 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 商 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 年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管理 部经 理、 资深 经理、 协理 ,2001 年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 瑞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 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7 月至 2011 年9 月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1 年10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 该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Lazard Asia 香 港办事 处,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 2002 年至 今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 金经 理、 执行 董事 ,2006 年至 今同 时 担任新 加坡 上市 公 司TIH Limited 董 事。 文光伟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会 计 系讲师 、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 学院会 计系 副教 授 、 硕 士 生导师 ,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6 月 期间 兼 职于香 港普 华会 计公 司审 计部。2015 年3 月 从中 国 人民大 学退 休。 沈志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 学 研究 院、国 家建 委 政策研 究室 、国 家建 设部 经济研 究所 从事 研究 工作 ,任研 究室 副主 任,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 任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研 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 所长(副司级 ) ,1997 年 任国家计委宏观经 济研究 院科 研部 主任 (正 司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 委 (国 家发 改委) 宏观 经 济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物 业管 理有 限公 司( 宏观院 下属 )总 经理 。2014 年 退休 ,现 任中 国投资 协会 副会 长。 2、监 事会 成员 王永筠 女士 : 监事 长 , 硕 士,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2004 年至2008 年任 职 于德勤 ,2008 年至 2019 年 担任 黑石 集 团(香 港)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门董 事,2019 年起 担任 柏瑞投 资财 务部 门 高级副 总裁 (亚 洲, 日本 及台湾 除外 ) 。 刘晓冰 先生 :监 事, 二十 四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 进入 公司 ,曾 任 无锡解 放西 路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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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 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 市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 监 事, 硕士 ,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事务 部总 监、 上证 红利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原 友邦华 泰) 上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 10 月 起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 兼 任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 小盘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5 月起 兼任华 泰柏 瑞沪 深300ETF 基金 、 华 泰柏 瑞沪 深300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 起任 指 数投资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ETF 及华 泰柏 瑞中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 11 月 任华 泰柏 瑞锦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华 泰柏 瑞 裕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至2018 年 10 月 任华泰 柏瑞 泰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4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中证红 利低 波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任 上海 众恒 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经理 ,2004 年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 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 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 司 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王溯舸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997-2000 年 任深 圳特区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1993-1999 年任 江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1999-2004 年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 任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系 统开 发 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登 记及结 算部 门总 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8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增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10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优选 灵活 配置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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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3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和华 泰柏 瑞量 化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量 化对 冲稳 健收益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至 2018 年11 月 任华 泰柏 瑞惠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5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量化 创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9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量 化阿 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股 通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本科 与研 究 生毕业 于清 华大 学,MBA 毕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 投资部 , 任处 长 ;2013 年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本 科毕 业 于山东 大学 经济 管 理学院 ,硕 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 博士 毕业于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研 究生 部。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纽约 大 学STERN 商 学院 金融 学博 士。 程 安 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7.9-2001.1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际 金 融专业 , 硕士 毕业 于上 海 财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 ,EMBA 毕业 于上 海交通 大 学中欧 国际 工商 学 院。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 , 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 公 司外汇交易结 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 理,美国信安环球 股票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 政 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 。 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 集 团公司项目投 资经理 ,美 国 MBP 咨 询公 司咨询 顾问 ,中 国证 监会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9 年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柳军先 生, 同上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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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 先 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 士 ;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 ; 投资研究部副 总监吕 慧建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副 总监 张慧 先生 ;基 金经理 徐晓 杰女 士。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 立健 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按 规定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 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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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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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 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基 金投资 研究 、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 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 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 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和 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 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 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 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 酬/ 报 酬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 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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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 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 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 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 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 格 授权、资产分 离、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 序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在 相 关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 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 信 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5 )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 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 监 察部等 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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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 集团资 产 总额228,051.82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 加6,807.99 亿 元 , 增幅3.08% 。 上半年 ,本 集团 盈利 平稳 增长,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 元, 增幅 5.42% ;净 利润 较上 年同 期 增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幅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佳转 型银 行” 、 新 加坡 《 亚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 国 最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行奖” 、 《银 行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 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 集团在 英国 《 银行 家》 “2017 全 球银 行1000 强 ” 中 列第2 位 ; 在 美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 处 、 理 财信 托股 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托 管 处 、 清算 处、 核 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 营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管 运营 中心 , 在 上海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上海分 中心 , 共 有员 工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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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 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 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 职务。其拥有八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 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国 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部 , 长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 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 全球 托管 人》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4 次 获得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次托管 银行 ” 、 连 续5 年获 得中债 登 “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 荣 获 《 亚洲 银行 家》 “ 最佳 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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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 控制等 情况 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 异常 事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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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 证券 公司(一级交易商) 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3)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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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 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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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8)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9)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10)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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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1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4)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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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5)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 :www.xsdzq.cn 1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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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http://www.zxzqsd.com.cn 2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1)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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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 顾 俊峰 电话:021-68870184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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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经2018 年 3 月 20 日中 国证监 会 《 关于 准予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8 】501 号)注册 募 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方 式: 交易 型开 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 3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认 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 就募集和认购 的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华 泰 柏瑞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 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 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延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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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募 集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同 时也 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 并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实际 募集期 间 为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4 月20 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数应 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总 额( 含网 下股 票认 购所募 集的 股 票市值 ) 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币 。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进 行发售 。其 中, 网下 现金 发售的 日期 为 2018 年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20 日, 网上 现金 发 售的日 期 为 2018 年4 月 18 日至 2018 年 4 月20 日, 网下 股票 发售 的 日期 为 2018 年3 月30 日至 2018 年4 月20 日。 2、认 购开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证券 账户 , 证 券账 户是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 账户 或基金 账户 。 1)如 投资 者需 新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① 基 金账 户只 能进 行基 金 的二级 市场 交易 ;如 投资 者需要 使 用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指数 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 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 券交易 所A 股账 户; 如投 资 者需要 使 用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指数 成份 股中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股票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 ,则还 应开 立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 ② 开 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 交易, 建议 投资 者在 进行 认购前 至 少 2 个 工作 日办 理开户 手续 。 2)如 投资 者已 开立 证券 账 户,则 应注 意: ① 如 投资 者 未 办理 指定 交 易或指 定交 易在 不办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需要指 定交 易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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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当 日办 理指 定交 易或 转 指定交 易的 投资 者当 日无 法进行 认购 , 建 议投 资者 在 进行认 购的 1 个工 作日 前办 理指 定交 易或转 指定 交易 手续 。 3、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认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份 额 M (份 ) 认购费 率 M < 50 万 1.0 % 50 万≤ M < 100 万 0.5 % M ≥ 100 万 1000 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 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 费 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 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 结构,按照不高于 1.0% 的 标准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 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 基金 资产 。 4、网 上现 金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 2018 年4 月18 日至2018 年4 月 20 日 上午 9:30 —11:30 和下午1:00 —3:00 。 2) 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 网上现 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 购佣金 、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在投资 者认 购确 认时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交 纳认购 佣金 。 3) 认购 限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 或其 整 数倍 , 最 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 投 资者 应以上 海 证券账 户认 购 , 可 以多 次 认购 , 累 计认 购 份额不 设上 限。 4) 认购 申请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 按发 售代 理机构 的规 定, 备足 认购 资金, 办理 认 购手续 。网 上现 金认 购申 请提交 后, 投资 者可 以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 撤销 指定 的认购 申请 。 5) 清算 交收 :T 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 的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 由该 发售 代 理机构 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 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于网 上现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第4 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其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6) 认购 确认: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查 询 认购确 认情 况。 5、网 下现 金认 购 1) 认购 时间 :2018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 4 月 20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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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定 发售 代理 机构 确定 。 2)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 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基 金 份额面 值 其中: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者 认购 确认 时收 取,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费 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 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 3)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 倍 , 投 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网 下现 金认购 的 , 每 笔认 购 份 额 须在5 万份 以上 ( 含 5 万份 )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认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4) 认 购手 续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按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 , 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相关 认购 手 续,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销 。 5)清 算交 收: T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提交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 T+2 日内 进 行有效 认购 款 项的清 算交 收。 募集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第 4 个工作 日将 汇总 的认 购 款项及 其利 息划 往 基金管 理人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集 专户 。其 中, 认购 款项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 T 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由该发 售代 理机 构冻 结相 应的认 购资 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 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 交的网下现金认购 申请汇 总后 ,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 统代该 投资 者提 交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 之后 ,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 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 其预 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其中 ,认 购款 项不计 利息 。 6) 认购 确认: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查 询 认购确 认情 况。 6、网 下股 票认 购


1) 认购 时间 :2018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 4 月 20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指定发 售机 构 确定。 2)认 购限 额: 网下 股票 认 购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用以认 购的 股票 必须 是 MSCI 中国 A 股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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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 指数 成份 股和 已公 告的备 选成 份股 ( 具体 名 单以发 售公 告为 准) 。 单只 股票最 低认 购申 报 股数 为 1,000 股, 超过 1,000 股 的部 分须 为 100 股 的整数 倍。 投资 者应 以 A 股账户 认购 ,可 以 多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报股 数不 设上 限。 3)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认购 手续 , 并备足 认购 股票 。网 下股 票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的成份 股不 得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2)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 前 3 个 月个 股的 交易量 、 价 格 波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 ,决 定是否 对个 股认 购规 模进 行限制 ,并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名 单。 认购 规模 受限 的个股 一般 不超 过 50 只。 (3 ) 临 时拒 绝个 股认 购: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量异 常的 个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 告,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 票的认 购申 报。 5) 清算 交收: 每日 日终, 发售机 构将 当日 的股 票认 购数据 按投 资者 证券 账户 汇总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网下股票认购 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 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 购数量。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 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 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发 售机 构提 供的数 据计 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份 额方 式支 付的 认购 费用\ 佣金, 并从 投 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 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 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认购申请 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到基金的 证券账 户。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 n i 1 (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量)/1.00 其中, (1) i 代表 投资 者提 交认 购申请 的 第 i 只 股票 , 如 投 资者仅 提交 了1 只股 票的 申请, 则 i=1 。 (2) “ 第 i 只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证 券交易 所的 当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 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 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若 该股 票在 当日 停牌 或无成 交, 则以 同样 方法 计算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的均 价作为 计算 价格 。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 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 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 增)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 则 由于 投资 者获 得 了相应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如下 方式 对 该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 的均价 进行 调整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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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息 :调 整后 价格=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②送股 :调 整后 价格=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1+每 股送 股比 例) ③配股 :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 股价 × 配 股比 例)/ (1+ 每股 配股 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 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 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 送股 比例 )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 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 利或 股息 )/ (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 (1+ 每股 送股 比例+每 股配 股 比例) (3) “ 有 效认 购数 量 ” 是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并 据以进 行清 算交 收的 股票 股数。 其中 , ①对于 经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为: q max 为限 制认购 规模 的单 只 个股最 高可 确认 的认 购数 量, Cash 为网 上现 金认 购 和网下 现金 认 购的合 计申 请数 额 , pjqj 为 除限制 认购 规模 的个 股和 基金管 理人 全部 或部 分临 时拒绝 的个 股以 外 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 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 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 日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 中的权 重( 认购 期间 如 有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指 数调 整公 告, 则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公告 调整 后的 成份股 名单 以 及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 编制规 则计 算调 整后 的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构 成权重 ,并 以其 作为 计算 依据) ,p 为 该股 在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均 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 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 资者的 认购 申报 数量 同比 例收取 。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解冻 数据 对投资 者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进行相 应调 整。 (九)募集期认购资 金、 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 购和通过发售代理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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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户前产生的利 息,计 入基 金财 产, 不折 算为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 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 门账户。对于 用于认 购本 基金 的股 票, 在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 者所有 。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547,024,828.00 元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547,024,828.00 份 ,其 中以现 金方 式认 购的 1,304,832,000.00 份 基金 份额 所对应 的募 集资 本人民 币 1,304,832,000.00 元 ,已 汇入 开立 在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 华泰柏 瑞 MSCI 中 国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以股 票方 式认 购的242,192,828.00 份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募 集资 本人民 币 242,192,828.00 元相关 的股 票, 已过 户至 开 立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31,566.00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金 份额 31,566.00 份 。本次 募集 资金 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 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4,43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本 次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1,547,056,394.00 份, 已分 别计入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 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和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 有关 条件 ,本 基金 管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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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含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股 票市 值)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网下股 票认 购募 集的 股票 予以冻 结,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同时将 已冻 结的 股票 解冻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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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 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 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 建仓。 基金 建仓 期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并 提前 公告 。 (二)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 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 一致。具体比例由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 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照折算后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1、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T 日 ) , 并提 前 公告。 2)T 日 收市 后,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X、 基金 份额 总额 Y ,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核对 。 3)假 设 T 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为 I ,折 算比 例为 1/Z,则 T 日的 目标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I/Z,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的 计算 公式为 : 折算比 例 = (X/Y )/ (I/Z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 小数点 后8 位。 4)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折 算比例 , 对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 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管理人 将折算后 的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 发送给登记机构,并将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总 额数据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5)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数 据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进 行相 应的 会计 处 理, 计算T 日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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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互相 核对 。 7)T+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折算 比例 及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投资 者可 以 在其办 理认 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2、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 3,127,000,230.95 元 ,折算前的基金 份额总额 为 3,013,057,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为 5,633.29 , 折算 比例 为1/10,000 。 1)折 算比 例= (3,127,000,230.95/3,013,057,000 )/(5,633.29/10,000)=1.84229196 2)该 投资 者折 算后 的基 金 份额=5,000 ×1.84229196 =9,211 (四)基金份额上市 后的 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并相应进 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本事 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施份 额折 算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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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 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募 集 股票市 值) 不低 于2 亿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 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 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 规定 。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基 金 终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1 、3 、4 、5 项等 原因使 本基 金终 止上 市的 , 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 式基金 变更 为 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 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基金管 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与 该指 数基 金合并 或者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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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 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 并 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发 送 , 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对 外发 布, 仅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 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的 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 )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 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六 )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 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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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 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 金 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 资者 开通特殊申购,申购 对价按特殊申 购日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 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 本基金联接基金 和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投资者 可以采 用实 物方 式或 “深 市退补 ”的 现金 替代 方式 ,除此 之外 的其 它方 面比 照普通 申购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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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业 务 规则》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 回 代理券商的规定,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 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者提交赎回 申请时 ,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 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 不得卖出 和赎回 ;投 资者 赎回 获得 的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 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上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 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 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 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采用逐 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 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 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 收代付;本基金上 述申购 赎回 业务 涉及 的现 金差额 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采用代 收代 付。 投资 者 T 日申 购成 功后 , 登记机 构 在 T 日收 市后 办 理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 收与申 购当 日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交收 登记 以及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的 交 收与申 购当 日未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交 收登 记以 及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 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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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交收 失败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成 功后 , 登记机 构 在 T 日收 市后 办 理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 收与基 金份 额 的注销 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在 T+1 日办 理上 交所 上市的 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 交收以 及现 金差 额 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 迟于 T+3 日 办理 赎回 的深 交所上 市的 成份 股现 金替 代的交 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 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和 参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处 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本 基金 的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 为200 万份 。 2、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措施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及 其他 对 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3、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告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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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 标准收取佣 金,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 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4 种 类型 : 禁止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 标志为 “允 许 ”) 、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必须 ”) 和退 补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退 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 部或部 分该 成 份 证券 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 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 定现金 作为 替代 。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买 卖情 况, 与投资 者进 行退 款或 补款 。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 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 证券。 目前 仅适 用 于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中的 上交所 股票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 ”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 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 所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 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 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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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 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 +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若 未能 购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2 ’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 特例情 况 : 若 自T 日起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 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 一次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在 特例 情 况下, 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除 息 、 送股 (转 增) 、 配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 相应调 整。 T+2’ 日后 第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 收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 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 代比例的计算公式 为: i=1 i 100% %= IOPV n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其中,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 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 “该 证券 参 考价格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以及 处于停 牌的 股票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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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 “固定 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 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 以其 调整 后T 日开 盘参考 价。 4)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中 深交所 股票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 购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赎 回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 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 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 金管理 人将 买入 该证 券,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 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可 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 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 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 金管理 人将 卖出 该证 券, 实际卖 出价 格扣 除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 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 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 付的 差额。 其中, 调整 后T 日 开 盘参 考 价主 要根 据指 数服 务机 构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调 整后 开 盘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 自T 日 起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 间优 先 、 实 时申 报” 的原则 依次 买 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 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 报”的原则依次卖 出赎回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T 日 未完 成的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在 T 日后 被替 代 的成份 证券 有正 常 交易 的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完成 上述 交易。 时间优 先的 原则 为 : 申 购 赎回方 向相 同的 , 先确 认 成交者 优先 于后 确认 成交 者。 先后 顺序 按照上 交所 确认 申购 赎回 的时间 确定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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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申 报的 原则 为: 基金 管理人 在深 交所 连续 竞价 期间, 根据 收到 的上 交所 申购赎 回确 认 记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 情况下 实时 向深 交所 申报 被替代 证券 的交 易指 令。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 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按照 “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 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 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对于 T 日因 停牌 或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T 日 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 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 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日 终, 若已购 入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替代 金额 与被 替 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 投资 者或申 购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T+2 ’日日 终, 若已卖 出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替代 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实际 卖出 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 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 T+2’日收盘价计算 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 者或 赎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申购投 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后至 T+2 ’ 日期 间发 生除 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 股等 权 益变动 ,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的 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相 关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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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该证券 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 盘参考 价相 乘之 和)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指数 服务机 构提 供的 标的 指数 成份证 券的 调 整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另 外,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 或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现金 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价 相乘 之和 +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 按T+1 日 公 告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 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 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 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 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 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8-03-20 基金名 称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2521 2018 年 3 月 19 日信 息内 容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0.0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2,090,06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1.0450 2018 年 3 月 20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元)


21,034.0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 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2,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 允许 赎回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 例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1800 深市退补 10% 21,294.00 000002 万科 A 1000 深市退补 10% 31,580.00 000027 深圳能源 300 深市退补 10% 1,788.00 000039 中集集团 100 深市退补 10% 1,817.00 000046 泛海控股 500 深市退补 10% 3,960.00 000060 中金岭南 300 深市退补 10% 2,952.00 000063 中兴通讯 400 深市退补 10% 12,696.00 000069 华侨城 A 900 深市退补 10% 7,560.00 000157 中联重科 700 深市退补 10% 2,982.00 000166 申万宏源 2000 深市退补 10% 10,080.00 000333 美的集团 700 深市退补 10% 41,699.00 000338 潍柴动力 600 深市退补 10% 4,986.00 000402 金融街 300 深市退补 10% 3,009.00 000413 东旭光电 600 深市退补 10% 4,914.00 000423 东阿阿胶 100 深市退补 10% 6,262.00 000425 徐工机械 700 深市退补 10% 2,926.00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深市退补 10% 10,200.00 000559 万向钱潮 300 深市退补 10% 2,694.00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深市退补 10% 12,192.00 000581 威孚高科 100 深市退补 10% 2,340.00 000625 长安汽车 400 深市退补 10% 4,860.00 000627 天茂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3,304.0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000630 铜陵有色 1100 深市退补 10% 2,970.00 000651 格力电器 300 深市退补 10% 15,879.00 000656 金科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3,138.00 000686 东北证券 200 深市退补 10% 1,602.00 000709 河钢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4,114.00 000725 京东方 A 3600 深市退补 10% 20,988.00 000728 国元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3,740.00 000750 国海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1,824.00 000768 中航飞机 300 深市退补 10% 4,533.00 000776 广发证券 600 深市退补 10% 9,840.00 000783 长江证券 600 深市退补 10% 4,386.00 000792 盐湖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4,089.00 000825 太钢不锈 600 深市退补 10% 3,684.00 000826 启迪桑德 100 深市退补 10% 2,929.00 000839 中信国安 400 深市退补 10% 3,072.00 000858 五粮液 400 深市退补 10% 31,084.00 000876 新希望 400 深市退补 10% 2,984.00 000883 湖北能源 500 深市退补 10% 2,255.00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 10% 8,370.00 000898 鞍钢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2,564.00 000938 紫光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6,822.00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 10% 6,394.00 000983 西山煤电 300 深市退补 10% 2,565.00 000999 华润三九 100 深市退补 10% 2,588.00 001979 招商蛇口 700 深市退补 10% 15,414.00 002008 大族激光 100 深市退补 10% 5,690.00 002024 苏宁易购 1000 深市退补 10% 13,380.00 002027 分众传媒 1100 深市退补 10% 15,268.00 002044 美年健康 300 深市退补 10% 7,476.00 002065 东华软件 300 深市退补 10% 2,511.00 002081 金螳螂 300 深市退补 10% 3,876.00 002142 宁波银行 500 深市退补 10% 9,930.0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002146 荣盛发展 500 深市退补 10% 5,160.00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 10% 2,746.00 002195 二三四五 300 深市退补 10% 1,788.00 002202 金风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5,658.00 002230 科大讯飞 100 深市退补 10% 6,305.00 002236 大华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8,136.00 002241 歌尔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4,518.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补 10% 4,049.00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22,566.00 002310 东方园林 300 深市退补 10% 5,778.00 002385 大北农 400 深市退补 10% 2,444.00 002411 必康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2,616.00 002415 海康威视 1000 深市退补 10% 42,500.00 002424 贵州百灵 100 深市退补 10% 1,298.00 002450 康得新 400 深市退补 10% 7,912.00 002456 欧菲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6,291.00 002460 赣锋锂业 100 深市退补 10% 7,852.00 002465 海格通信 200 深市退补 10% 1,954.00 002466 天齐锂业 100 深市退补 10% 6,155.00 002475 立讯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7,680.00 002493 荣盛石化 300 深市退补 10% 4,773.00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深市退补 10% 2,334.00 002508 老板电器 100 深市退补 10% 3,888.00 002555 三七互娱 200 深市退补 10% 3,984.00 002558 巨人网络 100 深市退补 10% 3,220.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 10% 12,850.00 002673 西部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4,088.00 002714 牧原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4,735.00 002736 国信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4,316.00 002797 第一创业 400 深市退补 10% 3,424.00 600000 浦发银行 31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份 500 允许 1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600009 上海机场 1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40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5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4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31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9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19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力 1000 允许 10%


600026 中远海能 3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际 9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27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7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10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8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22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3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资本 2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2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5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1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4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8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3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4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9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1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3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9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4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2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900 允许 10%


600221 海航控股 1700 允许 1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600271 航天信息 2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97 广汇汽车 6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1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3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6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1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5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城 600 允许 10%


600482 中国动力 2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1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2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5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1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1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5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4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9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珠 3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2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5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5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600 允许 1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600703 三安光电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9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2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3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2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5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9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7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93 航发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1500 允许 10%


600909 华安证券 300 允许 10%


600919 江苏银行 1200 允许 10%


600926 杭州银行 4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券 600 允许 10%


600977 中国电影 200 允许 10%


600998 九州通 2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6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6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900 允许 10%


601012 隆基股份 2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900 允许 10%


601021 春秋航空 1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2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7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4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500 允许 1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601118 海南橡胶 500 允许 10%


601155 新城控股 2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2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券 200 允许 10%


601211 国泰君安 8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业 500 允许 10%


601229 上海银行 800 允许 10%


601238 广汽集团 200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62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1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41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6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7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20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57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7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200 允许 10%


601611 中国核建 2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16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3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32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11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400 允许 10%


601766 中国中车 26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4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10%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601801 皖新传媒 2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42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100 允许 10%


601866 中远海发 8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2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2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8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900 允许 10%


601919 中远海控 8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10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10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电 1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52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5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集团 900 允许 10%


601997 贵阳银行 2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600 允许 10%


603288 海天味业 200 允许 10%


603799 华友钴业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业 700 允许 1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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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 对价 或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7、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9、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赎 回,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赎 回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不 当。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申购对 价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赎 回 对 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对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对价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 对价 或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 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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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一 )其他申购赎 回方 式 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具 体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 赎回的具体办理方 式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2、 在 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 有的 组 合证 券,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3、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赎回 方式, 并于 新 的申购 、 赎 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机构可 依据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 双 方需 签订 书 面委托 代理 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 续费 用。 (十三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 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安 排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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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 制 在0.2% 以 内, 年 化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 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参与融 资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务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80% ,因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形 除外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 情况(如流动性不 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实 际投资 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目 标指 数的 表现 。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1 )法 律法规的 限制; (2 )标的 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 不足; (3 )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票长期停牌 ; (4)其 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 管 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 成严 重制 约等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 生金融 工具 时 , 将 严格 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合约,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 用,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的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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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 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 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 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税收 溢价 等因 素,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配 置。 本基金还可以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 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 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 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 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 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 及有效控制融资杠 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 资比例。本基金可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 交易。 转融通 证券 出借 策略 按照 分散化 投资 原则 , 分 批、 分期进 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以分 散风 险。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为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由 MSCI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其 成份股 包含 A 股 市场 中流 动性好 、代 表性 强的 大市 值股票 ,综 合反 映了 沪深 证券市 场面 向国 际 投资者 的大 市值 公司 的整 体状况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 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 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 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 当的程序变更本 基 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 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 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即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 数收 益率 。 本 基金标 的指 数 变更的 ,相 应更 换基 金名 称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 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 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 一方面,相对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 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 方面,相对于采用 抽样复 制的 指数 型基 金而 言,其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将 更能与 标的 指数 保持 基本 一致。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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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 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且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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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 关约 定;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本基金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0 ) 、 (13 ) 、 (15)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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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披露义 务。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38,809,708.77 99.73 其中: 股票 838,809,708.77 99.7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1,000.00 0.01 其中: 债券 71,000.00 0.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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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72,721.64 0.26 8 其他资 产 58,565.23 0.01 9 合计 841,111,995.64 100.00 注: 上述 股票 投资 不 包 括 可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672,278.00 0.56 B 采矿业 32,300,057.81 3.85 C 制造业 320,882,437.57 38.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469,458.11 3.27 E 建筑业 28,104,521.01 3.3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566,059.84 1.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234,196.65 2.8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2,163,189.07 3.83 J 金融业 286,104,495.18 34.08 K 房地产 业 49,585,160.07 5.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064,370.46 1.2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51,008.55 0.1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438,896.46 0.2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73,579.99 0.39 S 综合 - - 合计 838,809,708.77 99.92 注:上 述股 票投 资不 包括 可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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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53,348 45,558,658.52 5.43 2 601318 中国平 安 453,320 34,950,972.00 4.1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862,954 29,271,399.68 3.4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877,082 15,936,579.94 1.90 5 000858 五 粮 液 163,706 15,552,070.00 1.85 6 600000 浦发银 行 1,239,389 13,980,307.92 1.67 7 002415 海康威 视 389,679 13,666,042.53 1.63 8 601398 工商银 行 2,276,217 12,678,528.69 1.51 9 000002 万


科A 406,469 12,486,727.68 1.49 10 600276 恒瑞医 药 186,192 12,180,680.64 1.4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1,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000.00 0.0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56 亨通转 债 710 71,000.00 0.0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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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中 国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 对兴 业银 行 (601166 ) 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 , 对 公司重 大关 联交 易未 按规 定审查 审批 且未 向 监管部门报告、非真实转 让信贷资产、无授信额度 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 务、内控管理严重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及多家 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 下基础资产不合规、同业 投资接受隐性的第 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 表、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 资、提供日期倒签 的材料、部分非现场监管 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个 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 即履职、变相批量 转让个 人贷 款 、 向 四证 不 全的房 地产 项目 提供 融资 等行为 处以 罚 款5870 万元。 对 该股 票投 资决 策程序的说明:根据我司 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 础,结合其未来增 长前景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行 为。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 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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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769.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95.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565.2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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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 绩报告 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 31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成立至2018 年底 -18.45% 1.37% -27.00% 1.54% 8.55% -0.17% 过去三 个月 26.93% 1.52% 29.85% 1.59% -2.92% -0.07% 成立至 今 3.51% 1.43% -5.21% 1.57% 8.72% -0.14%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 较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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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8 年4 月2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 2019 年3 月31 日。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 金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投资 范围 中规 定的 比例。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本 报告期 末不 满一 年。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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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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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 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固 定收 益品 种指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国债 、 中 央银 行债 、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 同业 存单 等 债券品 种 , 下 同) , 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 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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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后 未行 使 回售 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者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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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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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估 值并 暂停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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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 公司、 存款 银行 等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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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采用现 金方 式;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管理 人每 季度 定期 对基金 相对 标的 指数 的超 额收益 率进 行一 次评 估 , 基金收 益评 价 日核定 的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达 到1% 以上 , 方 可对 超 额收益 进行 分配 ; 4、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分 配后 有 可能使还 原后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5、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为 收 益评价 日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基 金超 额收 益 的100% ; 6、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4 次;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证 券交易 所或 基金 登记 机构 对收益 分配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 的确定原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为 收 益评 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减 去 1 乘 以100% ;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酬 率为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价与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标的 指数 收 盘价之 比减 去1 乘以 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 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 过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 的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超过 标的指 数的 超额 收益= (基 金累计 报酬 率- 标的 指数 同期累 计报 酬 率)× 收益 评价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应 分配 收益为 上述 确定 的基 金超 额收益 数额 除以 收益 评价 日发行 在外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第4 位舍 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超额收益、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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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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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50%÷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自 动在 月初 3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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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后 ,自 动在 月初 3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许可使用固 定费不列入基金费 用。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即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收取标准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5%,许 可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度伍(5)千 美元 或 等值人 民币 (即 不足5 千 美元部 分按 照 5 千 美 元或 等值 人民 币 收 取) 。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 用基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季度 末, 按季 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披露基 金最新 适用 的方 法、 费率 或支付 方式 等。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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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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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 以下 简 称 “ 指定 媒介” )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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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 在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并 至少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将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3 个工作 日 内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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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 料。 8、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9、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以及 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10、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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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5)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 、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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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3、参 与融 资交 易和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 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14、投 资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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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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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二)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 使 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将 导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击 成 本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 合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程 度。 7、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 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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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 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 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风 险与 成本 。 (五)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 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六)参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 并 将计 算结 果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送 , 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外发 布 , 仅 供投 资者 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误 ,投 资者 若参 考 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 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八)投资者申购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 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 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 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 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 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 业务的代理券商如发生交 收违约,将导致投资 者不 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 额,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九)投资者赎回失 败的 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 回失败 的情 形。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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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 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 级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 (十)退补现金替代 方式 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 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 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 替代方 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 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 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 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 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 带来的不确定性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价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 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 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 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 、通讯链路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 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 代”的证券进行处 理,投 资者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影响 。 (十一)基金份额赎 回对 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 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 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存在变 现风 险。 (十二)第三方机构 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因 多 种原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技 术故障 、 资格 丧失 、 额 度 限制等 原因 ) , 导致代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受到限 制、 暂停 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 记机 构可 能调 整结 算 制度 , 如 实施 货银 对付 制 度, 对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组合证 券及 资 金的结 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 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机构 、 基金 托管 人、 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违 约, 导 致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险 。 (十三)管理风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 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 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 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度依赖等 可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风 险。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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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 风险,例如,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 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 误等 风险 。 (十四)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 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十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 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 可能使基金资产难 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 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 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 现的损失,从而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对象 是 MSCI 中国A 股国际 通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 资产的 80%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指 数由 MSCI 公 司 编制并 发布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其成 份股 包含 A 股 市场中 流动 性好 、代 表性 强的大 市值 股票 ,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 面向国际投资者的大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2) 本基 金实 施备 用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 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 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 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 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 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 获取基金净值等风 险。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 的流动 性偏 好、 合理 做好 投资安 排。 (十六)资产支持证 券的 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 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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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 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的方法,在预期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谨慎 配置相 对风 险较 低、 投资 价值较 高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十七)股指期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 票指数 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 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 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 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 其投资风险高于传 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控 制股指 期货 的投 资风 险。 (十八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 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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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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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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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及 转融 通业务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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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 申 购和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 购赎 回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或者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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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同时 将已 冻结 的股票 解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可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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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分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 金部分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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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 即 “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 下简称“联接基金 ” )的相 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 算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 联 接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以联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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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 设立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 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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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包 括但 不限 于申 购赎 回清单 的调 整、 开放 时间 的调整 等) ; 6)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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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重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会 公 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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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 4)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重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5) 上述 第3)、 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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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 7、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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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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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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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一方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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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 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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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 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参与融 资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务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80% ,因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形 除外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且 不低 于基金 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1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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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期 货开户 、 清 算、 估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 署《期 货投 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忘 录》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本基金在条件允许 的 情况下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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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10、12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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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 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 )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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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 建立与 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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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 另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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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开户 银行或 交易/登 记结 算机 构 扣收交 易费 、结 算费 和账 户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 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募集 股票 市值)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联 名的 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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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 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垫 开 户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执行 。 (5) 账 户注 销时,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规 定, 委 托有 交 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 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 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 基金托管人。账户 注销期 间如 需基 金托 管人 提供配 合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以 配合 。 (6)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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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管 的资 产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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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 券 、 同 业存 单等 债 券品种 , 下同) ,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 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使 用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后 未行 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者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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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 公司、 存款 银行 等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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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估值 并暂 停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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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如 经一 方提 出协 商解 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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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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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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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 改相关服务项目。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 供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相关 责任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服务方式 1、电 话咨 询服 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 供7*24 小时语音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电话自助 方式,查询基 金代码 、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信息 , 也 可查 询基 金账 户 余额等 个人 账户 信息 。 电 话中心 提供 交易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2、网 上客 户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 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 以及与基金管理人相互交 流平台。登录 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 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 情况、基金交易明 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 资人还可以查询热 点问题 及其 解答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交投 诉和 建议 。 (二)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电话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三)联系基金管理 人 1、网 址:www.huatai-pb.com 2、客 服邮 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 服热 线:400 -888 -0001 ( 免长 途话 费) ,或021-38784638 4、传 真:021-50103016 5、联 系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民 生路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号17 层 (四)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投资 人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投资 人确 保投 资前 已经 全面了 解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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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2019 年4 月 25 日) , 下列 公告 刊登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2019 年 第1 季 度报 告 2019-04-2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聘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9-04-16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年度报告 2019-03-27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9-03-27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第4 季 度报 告 2019-01-21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 含移 动终 端) 开 通招商 银行 直付 通支 付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 惠活动 2018-12-25 华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正 文)2018 年第1 号 2018-12-08 华泰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2018-12-08 华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3 季报 2018-10-26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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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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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泰 柏瑞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六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