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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趋势动力股票A(005628)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二零一九年六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8]135 号 )进行 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生 效。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 值取决于一 种 或 多种基础资 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 钩资产的价 格与价 格波 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 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 险 和法律风险 等。由于衍 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 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 持证券(ABS )是一种债 券性质的金 融工 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 息来自于基 础资产池产 生的现金流 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 一般债券不 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 是对某一经 营实体的利 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 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 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 资产信用为 支持的证券 ,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 括交易结构 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资产 池现金流与 对应 证券现 金流不匹配 产生的信用 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


6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80%-95%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做相应 调整。


8 、 本基金初 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12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7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公告......................................8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82


附件一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83


附件二 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99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 书” )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汇安 趋势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或不一 致之处,均 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汇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 订之《汇安 趋势动力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汇安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汇 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 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 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 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 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开 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 自然数 3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 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 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6 、 元: 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 基金 资产 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 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介 55 、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 在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7 、 不 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汇安基金”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 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 :2016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 系电话: (010 )56711600 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 号文批 准设立。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董事长。 21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东北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 计 划学学士,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 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督察 长、副总经 理。现任汇 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 董事,总经 理,代理 督察长。19 年证券、 基 金行业从 业 经验。清 华 大学 MBA 。 曾任中国 航 空工业规 划 设计研 究院监理部 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 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理, 代理督察长。 赵毅 先生, 董事。 1992 年毕业 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 1999 年 获该 校经济 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毕业。 自 1997 年以来 先后创办大连 生 威粮食集团 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 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 投资有限公 司。现任 大 连生威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 经理。 盛希 泰先生,独 立董事。南 开大学会计 系研究生, 北京大 学 E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口 金融学院 EMBA ,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 青联 常委兼金


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长, 中国青年创 新创业联盟 副会长,中 国基金业协 会天使专委 会会员,湖 畔大学保荐 人,南开 大学校友总 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 校友会会长 、南开允能 商学院理事 长, 现任清 华校友种 子基金管理合伙人, 阳光保险独立董事、 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98 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 。 曾任密歇根大学 Ross 商 学院金融学教授、 长江商学院 金融学访问 学者。现 任 长江商学院 副院长及杰 出院长讲习 教授。 陈伟 莉女士, 独立董事。1984 年获西 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 大学工 商管 理专业 EMBA 。现 任北 京 金诚同 达律 师事 务所 高 级合伙 人。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 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 易学院,国 际贸易专业 学士学 位。曾就职 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 任公司 董事;上海 上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现 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 3 、高 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 董事长。 (简 历请参见董 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 总经理,代 理督察 长。 (简历请 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 先生, 副总经理。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 ,东北 财经大学审 计学 学士。 历任阿尔卡 特深圳公司 财务总监, 霍尼韦尔深 圳公司财务 总监,阿 特维斯 ( 中国) 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 21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保荐代表人。 北京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 券投行部综 合经理、中 德证券高级 副总 裁,东 北证券北京 分公司深圳 市场部副 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 4 月 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 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 星华先生, 副总经理。 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CFA 。 英国杜伦大 学金 融学硕 士。历任标 准普尔信息 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 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 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2016 年 7 月加入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 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 , 副总经 理。 14 年证 券、 基金从业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 。 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 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 2016 年 7 月 加入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4 、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邹唯先生, 理科硕士, 18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 研究部行业 分析师,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 基金经理、 主题策略 组 组长,中 信产业基金 金融投资部 董事总经理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 主题策略 组组长、 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 事总经理。 2018 年 4 月 27 日至今, 任汇安趋势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7 日至今, 任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汇安核心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秦 军先生,总 经理,代理 督察长; (简 历请参见董 事会成员) 。 钟敬棣先生 ,固定收益 首席投 资官。23 年 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CFA ,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 嘉实基金,从事债 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2008 年 5 月加 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 保 本、稳定增利、 双息红利四只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 年 5 月加 入汇安 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事总 经理。 邹唯先生, 首席投资官; (简历请参 见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 仇秉则先生 ,固定收益 研究部 总监。CFA ,CPA , 中山大 学经济学学 士, 12 年证券、基金 行业从业经 历,曾任普 华永 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 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固 定收益研究 部总监一职 ,从事信用 债投资研 究工作。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 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5 、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 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基 金法》的 行为,并承 诺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 反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 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风险管理应 当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风险管 理 程序,维 护风险管理 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公司必 须在精简 的基础上设 立能充分满 足公司风险 管理 需要的 机构、部门 和岗位,并 保持其相对 独立性;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 产和其 他资 产的管理和 运作应当严 格分离;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 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 险管理中的盲点;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 的风险管理 效果。 2 、风险管理和 内部风险 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 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包括董事会 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 及各个业务 部门。具体 而言,包括 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董事 会负责公司 整体风险 的预防和控 制,审核、 监督公司风 险管理制度 的有 效执行。 (2 )风险控制委员 会 1 )向 董事会建议 风险定义和 风险评估标 准,审阅管 理层提交的 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 提交的监 察稽核报告; 2 ) 对公司存 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指导性建 议; 3 )对重大突 发性风险事 件的处理提 出指导性建 议; 4 )提议聘请、更 换外部审计 机构,并 就外部审计 机构的资质 和工作情况 进 行评议; 5 )协助董事会审查公 司内控制度 、重大项 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 ) 督察长 1 ) 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 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 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专户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 情况进 行内 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 监会; 3 )如发现公司 及基金运作 中违反任何 法律法规规 定,立即告 知公司总经 理 和相关 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 见和整改意 见,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 制定和落实 ;公 司总经 理对存在 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督察长应 当向公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会及相 关派出机 构报告; 4 )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 权。督察长 根据履行职 责的需要, 有权 参加 或者列席公 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 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5 )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 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 ) 对公司 推出新产品、 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提出意见; 7 )指导、督 促公司妥善 处理投资人 的重大投诉 ,保护投资 人的合法权 益; 8 ) 严格遵守保 密制度,对 在履行职责 中掌握的非 公开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定 向其他机构 、人员泄露 非公开信息 ,或者利用 非公 开信息 为自己或者 他人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 (4 ) 合 规风控部 1 ) 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风险管理政 策和 管控措施; 2 )倡导、培育公 司合规文化 ; 3 )监督、检查法律 法规、公 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 ) 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 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 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 )对公司信 息披露程序 及披露文档 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查 ; 6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 ) 监控投资合规运作, 对基金及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活 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 )监控投资 风险,对基 金及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划投 资活动进行 事前、事 中 、事后风险 控制; 9 )对基金资产 、组合资产 进行风险 定量分析; 10 ) 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 投资管理业 绩的评价体 系,定期评 估投资组合 的绩效,抄 送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专 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 )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 况,并就内 控的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 提出意见 和建议; 13 )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 案件,协助 督察长处理 相关事宜;


14 )有权提议聘 请 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 ) 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 16 ) 监督和 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 ) 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 ) 完 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 ) 业 务部门 公司 各业务 部门应根据 具体情况制 定本部门的 作业流程及 风险管理制 度,对 风险 来源和产生 原因进行 有效识别和 分析,并对 风险的严重 性、发生的 可能性及 其 影响进行测 定和管理, 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3 、 风 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 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必 须形成良好 的控 制环境 ,建立持续 的风险管理 检验制度和 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告制度。 (2 ) 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 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 主 要包括各项 风险管理制 度对各项业 务的牵制力 ,公司管理 层、员工对 风险 管理制 度的重视 程度。公司 致力于从公 司文化、组 织结构、管 理制度等方 面营造 良好 的控制环境 。 (3 ) 公司致力于 营造一个浓 厚的风险文 化氛围,使 得风险管理 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 分享,并 能扩展到公 司所有员工 ,确保内控 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 项 管理制度 的执行。 (4 )风险 管理检验制 度是公司根 据市场环境 、金融工具 、技术应用 、法律 法规 的变化和发 展情况, 不断测试和 调整风险管 理制度,以 确保风险管 理制度持 续 运作并充分 有效的制度 。 (5 ) 风险管理报 告制度是指 合规风控部 及时将公司 整体风险状 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 会报告的 制度。 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 督察长和董事会 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 ) 合规风 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 作,形成风 险管理 报告 书与建议书 ,上报公司 决策层,并 坚持重点管 理的原则, 对相关投 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 公司各级人员均应 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准 确、及时地 反映情况, 对风 险管理 工作不力或 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 情况,给公 司造成巨大 风险和损失 的,依 公司 规定追究其 责任。 (8 )对因风险 管理工作 出色,防止 了某些重大 风险的发生 ,为公司挽 回了 重大损 失,业绩特 别突出的人 员,公司 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 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 公司应 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 对于部 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 乱而造成较 大风险并 给 公司带来损 失的,应追 究直接责任 人及部门负 责人的责任 。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注 册资本:人 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 , 平均年龄 33 岁, 95%以上员 工 拥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 服务的先行 者,中国工 商银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业 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富、最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 险资产、 社 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 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权投 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 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 选的 64 项 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 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2005、 2007 、 2009 、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 、2015、2016 、2017 共 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控 制目标 保证 业务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 稽核监 察部 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 审计局) 、资 产托管部内 设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 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 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 和人员。 (3 )及时性原 则。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 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 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 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 到全面落实 执行,不得 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部风 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行严格分 离,建立了 明 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 列规章 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 制度,能够 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 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 并 通 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 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 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 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监 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设 施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施 来保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 灾难恢复中 心,制定了 基 于数 据、应用、 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 战,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 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 、 资 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 面贯彻落实 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 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 程中。经过 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稽核 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 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 点。随 着市 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 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托管人 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 容的约定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 整改,整改 的时限 应符 合法规允许 的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改正,如 基 金管理人 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 021-80219047 邮箱: 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厦 13 层 联系 人: 田云梦 电话: 010-56711624 上海办公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 元 联系人: 于擎玥 电话 : 021-80219027 (2 ) 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 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的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 情况及 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人: 陈四清 客 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代)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 址:http://www.boc.cn/ (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4 )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 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 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时间: 2014 年 9 月 23 日 联系 人:吴鸿飞 联 系 方式: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 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8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0 )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 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 (11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 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 系人: 刚晨升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 泰律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 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莘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 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青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135 号 文准予注册 募集。 本基 金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方 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存 续期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的募 集对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 截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募集 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集 的有 效净认购金额为 269,363,866.94 元人 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银 行 利息共计 49,407.07 元人民币。本次 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 全额 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的 汇安 趋势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5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69,363,866.94 份基金份额, 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9,407.07 份基 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69,413,274.01 份 基金份额, 已 全部计入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汇安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从业 人员认购持 有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59.3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 比 例 为 0.000051% 。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 集 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 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 担, 不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效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 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 机 构,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 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起, 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 序赎回; 5 、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 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 为准; 6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申 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 认 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 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首次 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赎回时,每 次赎回某一 类别基金份 额不得低 于 1 份;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某 一类别基金 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 个交 易账户的某 一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 份时,该类 份额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 同赎回。 3 、 本基金目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 , 但如单一 投资者持 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 者有可能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则基 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该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4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 若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按笔 收取,1,000 元 / 笔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 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 (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费率 Y <7 天 1.50% 1.50% 7 天≤Y<30 天 0.75% 0.50% 30 天≤Y<6 个月 0.50% 6 个月≤Y <1 年 0.25% 0% Y≥1 年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 满 30 天的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满 30 天不 满 90 天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持有期满 90 天但 不满 6 个月 的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持有期满 6 个 月但不满 1 年的,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对 于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不满 30 天的,收取 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 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 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的 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 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 (1 )对于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 下: 净 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 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 两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 200 万元, 则各 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 购 2 申购金 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 购费率(B ) 1.50% 1.00% 申购费(C = A-D ) 147.78 19,801.98 净 申 购 金 额 ( D = A/ (1+B)) 9,852.22 1,980,198.02 申购 份额(=D/1.2000) 8,210.18 1,650,165.02 (2 )对 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 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 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可得到 49,212.60 份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来计 算。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 回 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持有 时间为 5 日,适用 的赎 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 额=10,000×1.0500 =10,500.00 元 赎回 费用=10,500.00×1.50% =157.50 元 赎 回金额=10,500.00 -157.50 =10,342.50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5 日,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 -52.50 = 10,447.50 元 即: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 设 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447.50 元。 3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 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用。 5 、 当本基金 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 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 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3 、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8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申 请。 9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 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 述延期办理 ,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部分, 将 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赎回 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上述第 (2 ) 项措施为此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 理延期赎回。 (4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 真、公告 或 者通过销售 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 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 申 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 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基金 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登记 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除 外。 十九、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 业务, 基 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汇 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 现行趋 势下具有持 续增长潜力 的优质上市 公司,在有 效 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通 过积极主 动的资产配 置,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 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 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 为 目标,根据 宏观经济趋 势、市场政 策、 资产估 值水平、外 围主要经济 体宏观经济 和资本市 场的运行状 况等因素的 变化在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内进行适 度动态配置 ,力争获得 与所承担 的风险相匹 配的收益。 2 、行业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基于主题研 究方法,通 过对社会、 经济、 科技、资源 等企业运营 环境 中主要 驱动力的分 析,领先市 场识别和把 握未来趋势 的变化和 影响, 并选取在全 球重大 趋势里受益的领域进行投资。 3 、 股票配置策略 汇安趋势动力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 金以自上而下的主题投资为主线, 从事实出 发聚焦未来 需求的变化 是投 资配置 的核心。股 票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主 题生成策略 、主题库 动态维护、 主题配 置策 略等,对在 全球趋势中 受益的公司 的投资价值 进行综合评 估,选择 趋势价值 被 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 主 题生成策略 本产品基于全球精选的主题研 究与国内商 情推理研究 ,通过分析 人口、社会 、 科技、环 境等主要驱 动力,识别 经济中结 构性变化的 拐点,从而 把握经济变 迁、 企业前 景有深入影 响的长期趋 势。 (2 )主题库动 态维护 主题 生成后即进入主题库。 主题库中所有主题按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进行划 分: 主 题萌芽 (动量) 、 主题确认 (成长) 、 主题实现 (价值) 和主题衰退 (退出) 。 主题 萌芽期投 资主题影响 力并不明显 ,在主题形 成期,主题 影响力不断 增强并在 主 题实现期达 到鼎盛, 最后随着主 题的衰退逐 步减弱。 本 基金在主题 萌芽期开始 对主题进行 布局,在确 认期加大 投资,在市 场共识 开始 形成的实现 期实现收益 并逐步退出 。新主题的 生成和主题 库的动态 维护每季 度 进行一次。 (3 ) 主题配置策略 本基 金根据上述主题生命周期市场活跃度, 同 时结合催化剂强度、 宏观环境 等因 素, 精选 6-8 个主题进行 投资, 并对主题赋以权重。 每 月月末对主题库中所 有 主题进行打分, 选取得分前 6 名的主 题作为下期投资的方向, 如果 得分第 7 、 8 位主题与得分第 6 主 题分数相差不超过 5 分 ,则可扩充当期主题最多至 8 个。 单一主题在股票仓位中的权重控制在 10%-25% 范围内, 主题之间的相关性较低, 6-8 个主题可以 起到分散主 题选择风险 的作用。 (4 )股票选择 策略 在主题 生成阶段, 已经形 成了对应的 股票池。每 月的投资主 题形成后, 基金 经理和 主题研究团 队会对这些 主题对应的股票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并对这些公 司和主 题之间的相关程度进行区分。 相关 度主要 通过上市公司目前产品布局的分析得出, 通常主题相关的产品最 近一期 收入占比超过 30% 即为高相关 ,某些情况 下会加入对 公司未来发 展方向 的分 析,并调整 相关度得分 。在个股 上,尽量采 取分散化和 平均化的投 资,降低 汇 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0 个股选择的风险。 4 、债券投资组 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 将以优化流 动性管 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 要目标,同 时根据 需要 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 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 主要采取以 下积极管理 策略: (1 )久期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 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 率下降时, 提高组合久 期,以较多 地 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 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 跌的风险。 (2 )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 定的基 础上,根据 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变化 的预测,采 用子弹型策 略、 哑铃型 策略或梯形 策略,在 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配置 ,从长、中 、短期 债券 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 (3 ) 债券类属配 置策略 根据 国债、金融 债、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等不同类 属债券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 券,借以取 得较高收益 。其中,随 着债券市场 的发展,基 金将加强对 公司债、 可 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 等新品种的 投资,主要 通过信用风 险、内含选 择权的价值 分析和管理 ,获取超 额收益。 5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策略设计层面已尽量避免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如遇必要情 况,本基 金 将以价值投 资理念和方 法分析拟投 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的内 在价值。 对潜在投资 目标公司所 处行业的周 期性、景气 度、成长性 、发展现状 及未来趋势 等进行审 慎 研究, 精 选上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在价值 精选的 基础上,严 格执行成本 控制和安全 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 值比较和市 场相 对价值 比较确定 安全边际。 6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 场价值分析 为基础,配 以权证 定价模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以 主动式的科 学投资管理 为手段,充 分考虑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 收益。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1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积极 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 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8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将 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 流动性及风 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 指 期货合约进 行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操 作。法律法 规对于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策 略另有规定 的,本基金 将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 的 80%-95% ; (2 )本 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8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7 )在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时, 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5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托管协议 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 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1)本 基金投资于 非上市交易 的股票、债 券及不存在 活跃市场需 要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2 )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2)、( 13)、 (19)、( 20)、( 21 )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 公 告。 2 、 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3 )从 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 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 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 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800 指数收 益率*8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数 收益 率*20% 。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 映了 沪深证 券市 场内大 中小 市值 公 司的整体状 况,较好 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 趋势,作为 本基金权益 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 较基准;中 证 综合债券 指数选样债 券信用类别 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 泛。选用上 述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业绩比较基准 涉及的指数 停止发布或 变更名称 或 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或者 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 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与 增值; 汇安 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5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 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基金的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 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3,896,427.00 81.78 其中: 股票 23,896,427.00 81.7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 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 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56,792.65 17.99 8 其他 资产 66,365.93 0.23 9 合计 29,219,585.5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 业 590,964.00 2.06 C 制造业 13,024,342.00 45.39 D 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92,814.00 0.67 F 批发和 零售业 247,762.00 0.86 G 交通运输、 仓 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8,059,310.00 28.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 185,128.00 0.65 N 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5,224.00 1.52 O 居 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0,883.00 4.05 S 综合 - - 合计 23,896,427.00 83.2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 期 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 1 601388 怡 球资源 288,500 752,985.00 2.62 2 600111 北方稀 土 53,300 594,295.00 2.07 3 002225 濮耐股份 74,300 416,080.00 1.45 4 600875 东方电气 38,300 406,363.00 1.42 5 600406 国电南瑞 18,800 396,868.00 1.38 6 600089 特变电工 47,700 394,956.00 1.38 7 601727 上海电气 66,100 394,617.00 1.38 8 600590 泰豪科技 53,500 391,085.00 1.36 9 002366 台海 核电 29,700 388,476.00 1.35 10 601958 金钼股份 55,900 386,828.00 1.35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 有债券 。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贵 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 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未持有国 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国债 期 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未 出现被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 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 出保证金 48,108.82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 应 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55.77 5 应 收申购款 16,901.34 6 其 他应收款 - 7 待 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365.9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 中未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 11.6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 因,分项之 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 在尾差 。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 业绩 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所列 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汇安 趋势动 力股 票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4 月 25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21% 0.77% -18.61% 1.13% 9.40% -0.36%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6.81% 1.62% 23.61% 1.23% 3.20% 0.39%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 4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9.72% 0.77% -18.61% 1.13% 8.89% -0.36%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6.57% 1.62% 23.61% 1.23% 2.96% 0.39% 2 、 自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注: ① 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本报告期 末,本基金 合同生效未 满一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51 年。 ② 根据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 合同要求。 截至本报告 期 末,本基 金已完成建 仓但报告期 末距建仓结 束不满一年 。建仓期 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 ,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 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 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53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期货 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2 )首 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货合约 按照结算价 估值,如估 值日无结 算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规则的 规定。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55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 值 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 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汇安 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 新) 56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汇安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 57 致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本部 分第三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汇安趋 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 十三部分 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 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由 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费用 不同,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 调整,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 人可相应制 定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案 。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汇安 趋势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5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 师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 的银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的相关 账户的开户 费用及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61 E 为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 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 。销售 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取并付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 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4、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 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汇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2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3 第 十五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 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 露;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64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 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 诋 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 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汇 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 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 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销售机构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六)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5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 动; 9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27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汇 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8 (八)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十) 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 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 息。 (十三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 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 情形。 汇安 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 基金的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 的主要风险 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 到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行 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 险。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 通货 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 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 增值。 (5 )再投资 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收 入再 投资收 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 险)互为消 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指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 评级下降甚 至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 操作风险 操 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研 究水平、投 资管理水 平直接影响 基 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判 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基 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违反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金融衍生品 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 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 价值取 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 动 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 由于衍生品 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 时 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 承担更高的 风险。并且 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 杂,不适当 的估值有可 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 ) 是一种债券 性质的金融 工 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来自 于基础资产 池产生的现 金流或剩 余权益。与 股票 和一般 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 券不是对某 一经营实体 的利益要求 权,而是 对基础 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 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 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 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 证 券现金流 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 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 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能 由于 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以 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 影响。 7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因证券市场 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 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 的风险。 (1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 基金采用开 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 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 汇 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申购赎回开 始公告中 规定。 提示 投资人注意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安排 和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 资 计划。 (2 ) 流动性 风险 1 ) 本基 金是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2 ) 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存在由于部分个券由于发行规模不大, 市场成交 额较小,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迅速、低 成本地变现 或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 风险。 本基 金将通过控 制本基金 规模、 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基金现 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调整个券的 投资比例、 审慎接受或 确认赎回 申 请等措施持 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 制流动性 风险。 3 ) 股 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 ) 资 产支持证券, 只能 通过特定的 渠道进行转 让交易,存 在市场交易 不活 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5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由 于具有明确 的锁定期和 解禁后减持 相 关规定的 限制,存在 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各 类资产及投 资标的的交 易活跃程度 与价格的 连续 性情况 ,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 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 应对流动性风险。 (3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本基金将可能无 法及时 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 份额,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 情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 临大规模 赎回的情况 下有可能因 为无法变现 造成流动性 风险。 如果 出现流动性 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 确保投资者 得到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73 公平 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 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 、暂停基金 估值等, 作 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 防范可能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 控,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 。 当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 项。 9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 违法经营或 者出现重大 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或依 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情 况。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 理人变更或 基金合同终 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 理人、临 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 各自履职行 为依法承 担责任。 10 、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其他基金销 售机 构销售 ,基金管理 人与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 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汇 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75 (4 )制 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 有的股票或 其他有价证 券出现长期 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 受限的情形 可相应顺 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 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详见附 件一。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 78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 机构、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提供。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 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 网站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所 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 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查 询和修改投 资者联系 方式等基本资料。 2 、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 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 二、电话 服务 1 、 自助电话服 务:基金管 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 人工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 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资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三、 资料递送服务 1 、 账户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申 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 后, 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查询和打印。 2 、 交易确认 单: 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 易日后, 可通 过 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 基金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 可致电销售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 索取 季度、年度 对账单。 4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投 资者的需 求, 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 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 原则上以电 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需 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 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 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 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 做出任何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 过程中所 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79 四、 客户意见、 建议或投诉 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 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书信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 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议 或投诉。 五 、基金管 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 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的公告 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huian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汇安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高级 管 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指 定报 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11-17 2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 站 2019-01-16 3 关 于汇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增 加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指定 报 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9-03-08 4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 刊和/ 或公司 网站 2019-03-22 5 关于汇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增 加销售机 构的公 告 指 定报刊 和/ 或公司 网站 2019-03-30 6 关于汇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 增 加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指定 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9-04-03 7 汇安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关 于新增基 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9-04-13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 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 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明书。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在办 公时 间可供 免费 查 阅 。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汇安 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 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关 于申请募集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 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6 月 6 日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 管理人简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设立 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 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010 )567116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84 获得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 投资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汇 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 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 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 其他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 效,基 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邮 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成 立日 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设 立 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 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 87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资 金账户、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 保 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汇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8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 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 同》取得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 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汇安 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9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日常机 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行 。 (一)召 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2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汇安趋势 动力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 90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 )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 变更 基金类 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范围 内,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低 销售服务费 等除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管费以外 的应由本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 法律 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以及不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适用费率的 前提下,增 加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 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 费率水平、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 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 围内,在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 91 (7 ) 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 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 服务;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 登记日。 汇 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2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 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 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 式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其 他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 系 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 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 之 一)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 符。 3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 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 第 1 条第(2 )款或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 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或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有 效基金份额 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在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除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96 议,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 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 金合同》应 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券出现长期 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 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 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 《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 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经 营范围:基 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 产管理、特 定客户资产 管理和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6711640 传 真: ( 010 ) 56711600 联系 人: 苏慧欣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 :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 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0 存 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业务; 国内 外 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 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贷款业 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贷 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币兑 换;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 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不得投资 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汇 安趋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1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 合,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 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应调整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方可纳 入基金托 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2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9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7 )在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 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ii)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iii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iv)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v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3)、 19 ) 点 外)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 前公告。如 果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方可纳入 基金托管人 投资监督范 围。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 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以下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 件格式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 管人根据名 单对基金 管 理人银行间 市场交易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拟 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 的, 应按照前 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 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拟 调整名单经 基金托管人 确认后开始 生效。因基 金管理人未 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 易对手名单 未变更的, 相关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知晓 并 同意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 按照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 单内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 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管理 人未提供交 易对手名单 或交易对手 名单文件 格式不符合 托管 人要求 的,均视为 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 人同意,基 金托管人无 需履行第(一) 款项 下监督职责。 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 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银行间市 场 的丙类会员 进行债券交 易的,可 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 方认可的方 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 明。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 说 明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基金 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可 行性说明进 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 人同意,经 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 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 款 银行信用风 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 行。因基金 管理人违反 上述原则给 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承 担。基金管 理 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 仅限 于督促 基金管理人 履行先行赔 付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发 行价格、 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 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 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进行 监督,并 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 充 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 的 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 一致,应及 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 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二)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序 尚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管 人在交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成 交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 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汇安 趋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 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募 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的 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汇安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 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资产托管 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 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 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 清算。 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汇安 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 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开立 有 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 七)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合 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 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 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 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二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估值对象 基 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 为: (1 )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 估 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汇安趋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 估值。 (4 )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 股指期货合 约按照结算 价估值,如 估值日无结 算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7 ) 当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 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 (8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 立即通 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112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经 济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 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 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基金托 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 时,双方 应 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2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4 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四)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 致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 形。 (五)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第 (6 )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汇 安趋势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 监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 基金 定 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务报表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 理人对招募 说 明书更新 一次并登载 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 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 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业务章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 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116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托管人在 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 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时 提示。 基金 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 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登记 机构的保管 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 均有 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117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 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 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 以 下 情况,本托 管协议终止 : (1 )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 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 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汇安趋势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 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 有的股票或 其他有价证 券出现长期 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 受限的情形 可相应顺 延。 7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 8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 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